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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計畫書撰寫重點與優質課程指標 一、各項目申請計畫撰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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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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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計畫書撰寫重點與優質課程指標

一、各項目申請計畫撰寫建議(申請文件與實施計畫參考架構)

(一)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依補助要點三項目(一)

1.申請文件(1 式 2 份)應包含:

(1)項目 (一)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實施計畫 (2)提報學校名單彙總表 1 份(參附表 A-1) 2.實施計畫內文建議架構與參考目錄:

1、 依據

2、 目標(包含近程及中長程目標)

3、 辦理單位

4、 計畫期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 組織運作

(一)組織架構:○○○縣/市戶外教育推動委員會或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

項次 單 位 職稱 任務項目 備註

1 2

(若有成立推動組織請依實際狀況填寫)

(二)若設有中心學校請交代其任務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劃分(依各自府內狀況實際填寫)

6、 整合方案系統實施架構圖

7、 108 學年度工作重點或計畫內容(包含實施策略及經費表)

(一)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等相 關事項之內容說明。

(二)推動地方政府、學校與各場館建立戶外教育策略聯盟之內容說明。

(2)

(三)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與路線之說明。

(四)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方案說明(請列表說明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分配結果)

1. 請自行設算補助上限,並提供所屬公私立國中小清單。

(○○萬元+ 校(所屬不含偏鄉之公私立國中小不含國立學校)*○千元= 元) 2. 訂定審查規定與流程。

3. 提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分配結果(含學校、計畫名稱與核定補助經 費)。

1、 預期成效

2、 其他事項:請檢附電子資料檔案光碟1 張(應含「提報學校名單彙總表」、各校

「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申請計畫書含摘 要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機關主管:

(附表)各學校(申請項目二、項目三)計畫彙整表

OO / 市政府 提報申請補助實施戶外教育學校名單彙總表

項目二:學校辦理推展戶外教育優質路線提報名單

順序 鄉/鎮/區 學校名稱 計畫名稱

申請補助 金額(元)

備註

1 2

(3)

4 5 6

※本表列數不足時可依需求逕行增加。

項目三: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提報名單

順序 鄉/鎮/區 學校名稱 計畫名稱

申請補助 金額(元)

備註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B C D

4 A

B C

(4)

D

※本表列數不足時可依需求逕行增加。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機關主管:

(5)

(二)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申請文件(1 式 2 份)應依序裝訂如下:

1 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 2 計畫書封面(各校自訂)

3 計畫摘要表 4 計畫書內文 5 經費預算表 參考附件:

(1)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成果報告參考架構(申請計畫不必檢附)

(2)經費結算表(本結算表申請計畫不必檢附,辦理結案核銷時必須填寫。)

1.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參考範例)

○○縣(市)○○國中(小)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申請資料檢核表

 說明:本清單茲提供申請教育部國教署 108 學年度補助實施戶外教育 計畫之申請檢核表,必須所有內容均滿足要求,方能完成繳交程序。

 以下資料均應 1 式 2 份

 申請單位自我檢核

□ 計畫摘要表

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

□ 計畫名稱 □ 理念目的

□ 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規劃

編號:

(6)

□ 學校發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簡介與資源規劃

□ 可推廣與承擔之優質戶外學習路線規劃說明

□ 預期效益(請分項條列簡述)

□ 戶外課程與教學相關成果

□ 其他補充說明或附件(若有請檢附)

□ 計畫經費申請表

承辦單位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7)

2.計畫書封面(參考樣式)

可自行設計並含摘要或圖片,並應含下列內容:

※(封頂頁眉)

○○縣(市) ○○國中(小)

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書

※計畫名稱:主標題與 Slogan(請自訂)

(8)

※計畫期程:自訂,但應於 108 年 8 月 1 日~109 年 7 月 31 日期限內。

※申請學校:○○縣(市) ○○國中(小)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9)

3.計畫摘要表(參考範例)

○○縣(市)○○國中(小)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摘要表

學校名稱

所處地區:□離島地區 □特偏地區

□偏遠地區 □都會地區 □一般地區 計畫名稱

優質路線主要地點 路線數量 條

戶外教育優質 課程與學習路 線規劃

1.著重內容:結合學校推薦戶外教育課程 (校內課程) 與學校推展優質學習場 域(優質戶外學習路線),結合優質課程設計因地制宜的優質戶外教育路 線。

2.撰寫方式:可用表格呈現

路線A (半日):(課程理念、介紹與說明)

(1)OO

(2)OO

路線B (一日):(課程理念、介紹與說明)

(1)OO

(2)OO

路線適合對象 與承載量

1.著重內容:提供之承載量。

2.撰寫方式:可承上一格之路線 A、B、C 說明每條路線一次 OO-OO 人,每學 年可提供OO 梯次。(請依路線填寫適切實施年級與參與學生數)

優質戶外學習 路線特色及預

1.著重內容:簡要說明學校推薦戶外教育課程可結合領域與能力指標。

2.撰寫方式:條列式分主題(主題可與上一格做搭配)撰寫相關領域或指標 。 編號:

(10)

期學生學習

歷年執行成果 申請學校應敘明歷年進行推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或優質路線的學習實況 參考資料網址

(選擇性)

計畫附件 (名稱) 件數:

主要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公) 手機: E-mail:

承辦人: 校長: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1)

4.計畫書內文建議架構與目錄:

一、計畫名稱

二、理念目的(與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或校訂課程之關連性)

三、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規劃

(一)戶外教育之課程/活動緣起

(二)課程願景與課程/活動目的

(三)戶外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設計

(四)課程方案與教學特色:課程統整/單一領域/主題課程、方案課程等規劃

(五)教學實施策略與班級經營(或活動引導並可含協同教學)

(六)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學社群精進措施

(七)學生學習所得的表達與創作等預期成效

(八)教師、家長及社區等的參與支持狀況

四、學校發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簡介與資源規劃

(一)學校推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所產生之優質路線

(二)學校已推動之戶外教育路線說明(可列表)

(三)場域人力:空間場域、人力與社會資源的整合規劃

(四)行政、後勤與安全規劃:行政支持/後勤支援整備/安全管理等規劃

(五)戶外學習路線連結優質課程之教學活動(前/中/後)設計與應變規劃

五、可推廣與承擔之優質戶外學習路線規劃說明

(12)

(一)可分享與服務之優質路線舉例:詳列各路線與時程

(二)優質戶外教育路線之特色:環境資源、活動主題、地方創生等特色與內涵

(三)優質戶外學習路線的教學實施策略(回應優質課程學習之素養)

(四)承載量:每條路線一次OO-OO 人,每學年可供 OO 梯次

(五)優質路線參與對象與承擔: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標準、外校參與 對象經費負擔比例等等之說明

六、預期效益(請分項條列簡述)

(一)量的效益

(二)質的效益

1.學生學習:課程實施對學生學習之效益評估 2.教師專業:課程實施對教師專業發展之促進作用 3.社區參與:課程實施對家長參與及家長成長的影響

七、戶外課程與教學相關成果

(一)本校歷年推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或校本特色之戶外教學相關成果

(二)本校曾推展戶外教育策略聯盟、種子學校或優質路線相關成果(若有請提供並敘明 各校先前推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與優質路線的學習實況)

八、其他補充說明或附件

九、計畫經費申請表(請使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制式表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13)

章。)

注意事項:

1. 申請「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應以學校已具優質課程為前提,

配合優質課程產生的優質路線,值得擴大分享,願意邀請或讓其他學校申請參與 這些優質路線的課程體驗,而具有課程推廣與擴展效益。

2. 依補助要點三項次(一)條文規定,應展現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回應十二年國 教課綱精神讓其他學校參與觀摩,同時整合社區資源並融入地方創生精神,每校 最高補助三十五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百分之四十為限。所提計畫需包括規劃 之路線及課程內容、在地社區資源之連結、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 之標準及經費協助項目等。

3. 計畫經費可包含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賡續深化發展、課程研發、創新教學、新增 優質路線調查規劃等重點,但應載明擬支用於邀請或接受申請學校推展戶外教育 優質路線之經費配比,建議不應低於計畫經費的三分之一。來參與課程路線的師 生之經費,可採部分補助,以增加可參與受惠的師生人數,但應敘明外校參加人 員的經費負擔比例。若因其他學校師生參與優質路線人次偏低,計畫經費擬支用 在推展他校參與戶外教育路線的部分產生餘款,未支用之餘額應辦理繳回。

(14)

□申 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國教署: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 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核定補助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說明

業務費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及 工讀費、_____、______、____

__等等訂有固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 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 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 定之相關費用 。

3. 辦理業務所需 、 、 、 、 。

5. 經費預算

(15)

□申 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國教署 國教署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不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執行率未達  %,計畫餘款仍應按補助比率繳辦理。

回。

□補助款賸餘數逾     元,仍應繳回。

5. 經費預算

(16)

□申 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備註:

5. 經費預算

(17)

□申 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1、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2、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3、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署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 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4、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 詢參考。

5、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6、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7、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 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8、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5. 經費預算

(18)
(19)

參考附件(1)

「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成果報告參考架構(申請計畫時不必檢附)

○○○○○○○○國民中小學(全銜)

108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實施「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壹、 計畫內容(與申請計畫應相符)

一、計畫名稱

二、理念目的(與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或校訂課程之關連性)

三、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規劃

四、學校發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簡介與資源規劃 五、可推廣與承擔之優質戶外學習路線規劃說明 六、預期效益

貳、 實施過程

一、本計畫實施過程描述與相關記錄

二、計畫執行過程遭遇到的問題(如何處理與應變解決)

三、學習檔案(包含教師之文字、影像紀錄,以及教師於實施過程中之反思等等。)

參、 學生學習表現

(20)

一、學生學習的表達、表現與創作記錄 二、形成性評量的歷程檔案資料

三、總結性評量或多元評量的成果舉例

肆、 計畫成效自我評估與建議

一、計畫無法解決的問題說明(如果有的話請說明所遭遇到的困難或挑戰)

二、總體自我評估與建議(說明整體效益評估與建議。

參考附件6-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請參見下頁,辦理結案核銷時檢附,申請計畫時不必填寫。)

(21)
(22)

(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申請文件(1 式 2 份)應依序裝訂如下:

1 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 2 計畫書封面(各校自訂)

3 計畫摘要表 4 計畫書內文 5 經費預算表

參考附件:自主學習成果報告參考架構(申請計畫不必檢附)

1.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參考範例)

○○縣(市)○○國中(小)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申請資料檢核表

 說明:本清單茲提供申請教育部國教署 108 學年度補助實施戶外教育 計畫之申請檢核表,必須所有內容均滿足要求,方能完成繳交程序。

 以下資料均應 1 式 2 份

 申請單位自我檢核

□ 計畫摘要表

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

編號:

(23)

□ 計畫目標

□ 校訂課程之內涵

□ 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計畫

□ 預期效益(請分項條列簡述)

□ 風險評估與安全管理機制

□ 戶外課程與教學相關成果

□ 其他補充說明或附件 □ 計畫經費申請表

承辦單位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4)

2.計畫書封面(參考樣式)

可自行設計並含摘要或圖片,並應含下列內容:

※(封頂頁眉)

○○縣(市) ○○國中(小)

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計畫書

※計畫名稱:主標題與 Slogan(請自訂)

(25)

※計畫期程:自訂,但應於 108 年 8 月 1 日~109 年 7 月 31 日期限內。

※申請學校:○○縣(市) ○○國中(小)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26)

3.計畫摘要表(參考範例)

○○縣(市)○○國中(小)108 學年度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計畫摘要表

學校名稱

所處地區:□離島地區 □特偏地區

□偏遠地區 □都會地區 □一般地區 計畫名稱

計畫班級/班群/學年 計畫人數

自主學習課程歷程 研發與實施年度: _______年至 _______年  共_______年

校本願景 與學校特色

(與下欄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原則與亮點說明雷同可簡略)

戶外教育自主 學習課程原則 與亮點說明

1.跨域連結:說明遠距、跨域規劃安排重點及其必要性 2.深度體驗:說明深度體驗的戶外學習項目與內涵

3.課程深化:說明與學校課程的連結及深化課程的教學引導作為

4.素養實踐:說明自主學習的亮點並回應十二年國教重要核心素養的體現

戶外教育自主 學習課程預期 效益

課程網址

編號:

(27)

主要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公) 手機: E-mail:

承辦人: 校長: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28)

4.申請「自主學習課程」計畫書內文建議架構與目錄:

一、計畫名稱

二、理念目的(與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或校訂課程之關連性)

三、計畫目標

四、校訂課程之內涵

(說明校訂課程內涵,以及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內容如何與學校課程結合。)

五、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計畫(務必闡明促進學生「自主學習」的策略與方法)

(一)戶外教育自主學習之課程/活動緣起

(二)課程願景/活動目的

(三)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設計:

1.課前討論:以師生共同討論與規劃之形式進行。

2.課中學習:說明課程內容與課程進行方式,並適切納入跨域連結、深度體驗、資源整 合與素養實踐等實施原則之內涵。

3.課後反思:課程結束後反思討論或學習成果展現。

(四)教學實施策略與班級經營(促進學生自主學習的方法與策略說明)。

(29)

(六)教師、家長及社區等的參與支持狀況。

(七)教學評量方式

六、預期效益(請分項條列簡述)

(一)量的效益

(二)質的效益

1.學生學習:課程實施對學生學習之效益評估 2.教師專業:課程實施對教師專業發展之促進作用

3.社會參與:課程實施的社會資源連結,及對自我、社會或環境的影響

七、風險評估與安全管理機制

說明執行本試辦計畫之安全風險管理機制與緊急應變措施,建議可參閱「戶外教育實施 指引」(網址:https://goo.gl/CdMQ4f )。

八、戶外課程與教學相關成果

九、其他補充說明或附件

十、計畫經費申請表(請使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制式表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國教署之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說明編列經費,並逐級核 章。)

注意事項:

(30)

1. 每案補助三萬元,地方政府按所轄校數分三級,201 至 300 校以上為第一級,補助 校數上限25 校;101 至 200 校為第二級,補助校數上限 20 校;100 校以下為第三級,

補助校數上限10 校。

2. 申請單位: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國民中小學階段參與 學生數以30 人為原則,每校最多補助四案,由學校彙整後統一送出。

3. 計畫撰寫方式:請以師生為主體共同規劃課程,適時引入家長志工資源,以規劃 2 日以上之跨區域住宿型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為原則。

4. 計畫相關名詞說明:(1)自主學習:廣義之自主學習意即屬部定課程之延伸或校訂 課程之範疇,並貫穿學生學習歷程,而非侷限於名稱為自主學習之選修課程。(2)跨區 域:指運用多元戶外教育資源至其他縣市自主學習,該縣市區域遼闊而必須住宿者,不 在此限。(3)住宿型:需為 2 日或以上包含住宿之連續教學之課程實施方案。

5. 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代課(鐘 點)費、講座鐘點費、遴聘師資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

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3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申請表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 學校(或 XX 機關)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核定應結報日期: 年 月 日前)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國教署申請補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無 □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國教署: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 費 項 目

計 畫 經 費 明 細

國教署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 明 計畫金額(元) 補助金額(元) 業

務 費

經濟弱勢學生參 加費

       

代課(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        

印刷費 膳費 交通費 場地費 住宿費

5.經費預算表

(32)

保險費         雜支

小 計        

合 計        

國教署核定補助

元 承辦

單位

主(會)計 單位

機關學校首長 或團體負責人

國教署 承辦人

國教署 組室主管

備註:

1.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補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助人 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3.申請補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需依「政府機關政策文 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 贊助機關(國教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 行。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指定項目補助□是□否)

【補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按補助比率繳回

□執行率未達 %,按補助比率 繳回

□賸餘款達 萬元以上,按

(33)

補助比率繳回。

□不繳回(請敘明依據)

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按補助 比率繳回。

※申請補助單位請依實際需求,自行增刪經費項目。

參考附件:

自主學習成果報告參考架構(申請計畫不必檢附)

○○○○○○○○國民中小學(全銜)

108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壹、實施過程

本計畫實施過程之相關紀錄,包含教師之文字、影像紀錄,以及教師於實施 過程中之反思。

貳、學生學習紀錄

學生參與課程之學習成果示例,例如學習單、觀察紀錄、心得撰寫、繪圖表 達等。

參、成效檢討與建議

說明執行此試辦計畫之整體效益評估與所遭遇到的困難或挑戰,並給予改進

建議。

(34)
(35)

5/7 版

二、申請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計畫 課程優質化自我總體檢核表

(參考資料)

由於戶外教育朝向「優質課程」以回應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是戶外教育重要的目 標。然而,對於「優質課程」的面向,各校自我感覺與認定各有所異;因此檢附經由學 者專家討論後,建議各校可自行評估檢視的優質元素與自評項目,以供申請學校自我檢 視,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戶外教育,是否都能更符合優質課程的概念與標的。(本表件 供各校於執行戶外教育課程時參考,申請計畫實不必檢附)

優質

元素 自評項目

評核等級

1

(沒有敘述到 此項目內容)

2

(僅簡述此項 目內容)

3

(完整且詳細敘 述此項目內容)

1.能說 明戶外 課程的 教學目 標或理 念

1-1. 提 升 學 生 的 素養 表 現 ,包 括 認 知、情意、技能或社會面的能力,以朝 向全人發展

1-2. 依據地方特色或學校發展特色,

融入戶外教育

1-3. 彰顯戶外教學的教育價值,提升 領域課程的效益或促進跨領域的學習 1-4. 促進班級經營或師生關係 1-5. 其他(需詳加說明)

2.能適 切運用 教室外/

戶外的 場域

2-1. 有系統的選擇與課程主題相關的 地點進行教學,並兼重其脈絡性

2-2. 善用環境資源,合宜的分配教學 活動及學習時間,作為戶外學習的素材 及探究實作的場所

2-3. 讓學生瞭解並重建自身與環境的 友善關係,並降低當地環境及地方的負 面衝擊

2-4. 充 分 評 估該 環境 或場 域 的 安全 性,並讓學生學習如何在戶外活動中保 護自己,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負責 2-5. 其他策略(需詳加說明)

3.課程 規劃前 後的一 致性

3-1. 重視不同教學單元之間連貫性,

且與課程目標及成效評量相互呼應 3-2. 戶外活動開始前需規劃相關的預 備課程(例如先備知識或技能的熟練以 及身心健康等)

3-3. 戶外課程中的教學單元順序或難 度安排需符合整體課程目標和學生能力 3-4. 戶外課程結束後持續結合教室、

校園、社區等日常生活或學科課程 3-5. 適切整合課室內與課室外學習 3-6. 其他策略(需詳加說明)

4.能促 進學生 自主學 習

4-1. 清楚說明課程活動的意義、目標 及任務

4-2. 利用在地資源、運用適當多元的 活動(觀察、體驗、探索、調查、實作 等),引發學生的好奇心或主動學習 4-3. 保留空白時間讓學生有機會自行 規劃探索環境的活動和學習主題

(36)

5/7 版

4-4. 創造機會(如小組合作),讓學生 能與同儕、師長及他人互動學習,並增 進社會參與

4-5. 創造挑戰的機會,營造學生多元 能力表現的情境

4-6. 能適時歸納學習重點,幫助學生 了解內容

4-7. 引導戶外學習經驗的反思:透過 設計讓學生有機會與自己、他人、環境 對話

4-8. 其他策略(需詳加說明)

5.達成 課程目 標的成 效評量

5-1. 營造學生多元呈現學習效益的機 會(例如感想、作品、報告)

5-2. 適切運用總結性、歷程性的評量 方式,促進學生深化學習。

5-3. 運用多元評量方式了解診斷學生 的學習情況。

5-4. 其他策略(需詳加說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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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各直轄(市)、縣(市)戶外教育路線獲選學校名單

編號 縣市 學校 編號 縣市 學校 編號 縣市 學校

1 .

宜蘭縣 岳明國小 1 .

臺北市 舊莊國小 1

. 臺南市 六甲國小 1

.

宜蘭縣 武塔國小 1 .

臺北市 雙溪國小 1

. 臺南市 嘉南國小 1

.

宜蘭縣 湖山國小 1 .

基隆市 中興國小 1

. 臺南市 永福國小 1

.

宜蘭縣 內城國中小 1 .

基隆市 深澳國小 1

. 臺南市 公園國小 1

.

宜蘭縣 宜蘭國小 1 .

基隆市 堵南國小 1

. 臺南市 光復國小 1

.

宜蘭縣 南安國中 1 .

基隆市 仙洞國小 1

. 臺南市 七股國小 1

.

宜蘭縣 憲明國小 1 .

臺中市 大坑國小 1

. 臺南市 二溪國小 1

.

桃園市 祥安國小 1 .

臺中市 德化國小 1

. 臺南市 口埤實小 1

.

桃園市 笨港國小 1 .

臺中市 吳厝國小 1

. 臺南市 日新國小 1

.

桃園市 上湖國小 1 .

苗栗縣 東興國小 1

. 臺南市 仙草國小 1

.

桃園市 迴龍國中小 1 .

苗栗縣 汶水國小 1

. 臺南市 玉山國小 1

.

桃園市 建國國小 1 .

苗栗縣 西湖國中 1

. 臺南市 西門實小 1

.

桃園市 信義國小 1 .

彰化縣 中山國小 1

. 臺南市 龍崎國小 1

.

桃園市 龍源國小 1 .

彰化縣 廣興國小 1

. 臺南市 鯤鯓國小 1

.

桃園市 瑞祥國小 1 .

彰化縣 文德國小 1

. 屏東縣 內埔國小 1

.

桃園市 宋屋國小 1 .

彰化縣 二水國中 1

. 屏東縣 石門國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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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北市 石碇國小 1 .

南投縣 福龜國小 1

. 屏東縣 林邊國小 1

.

新北市 野柳國小 1 .

南投縣 德化國小 1

. 屏東縣 長榮百合國小 1

.

新北市 石門國中 1 .

南投縣 北港國小 1

. 屏東縣 白沙國小 1

.

新北市 中角國小 1 .

雲林縣 育仁國小 1

. 屏東縣 餉潭國小 1

.

新北市 崇德國小 1 .

雲林縣 樟湖國中 1

. 屏東縣 恆春國小 1

.

新北市 福隆國小 1 .

雲林縣 口湖國中 1

. 高雄市 溪埔國中 1

.

新北市 安溪國小 1 .

雲林縣 華南實驗國小 1

. 高雄市 木柵國小 1

.

新北市 鼻頭國小 1 .

嘉義縣 東石國小 1

. 高雄市 竹滬國小 1

.

新北市 瑞柑國小 1 .

嘉義市 崇文國小 1

. 臺東縣 公館國小 1

.

新北市 吉慶國小 1 .

澎湖縣 鳥嶼國小

1 .

新北市 橫山國小 1 .

澎湖縣 沙港國小

1 .

新北市 大坪國小 1 .

澎湖縣 龍門國小

1 .

新北市 十分國小 1 .

澎湖縣 隘門國小

1 .

新北市 介壽國小 1 .

澎湖縣 竹灣國小

1 .

新北市 建安國小 1 .

花蓮縣 春日國小

1 .

新北市 深坑國小 1 .

花蓮縣 鶴岡國小

(39)

5/7 版

1 .

新北市 插角國小 1 .

連江縣 東引國中小

1 .

新竹縣 新豐國中 1 .

連江縣 敬恆國中小

1 .

新竹縣 石磊國小 1

. 臺南市 新泰國小 1

.

新竹縣 峨眉國中 1

. 臺南市 河東國小 1

.

臺北市 溪口國小 1

. 臺南市 雙春國小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一級用途別

項目 二級用途別

項目 編列基準 支用說明

ㄧ、人事費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執行單位代扣繳稅

款。

ㄧ、主持人資格規定:每一計畫主持人限 一人,協同主持人限一至二人,須具 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 之專家,前述限制,倘因特殊需要,

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各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但 應業務需要,經本部同意,得酌予增 列。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 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四、人事費所需費用含薪資、退休金、保 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項目。

五、支用限制:

(一)補(捐)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 同意者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為原 (二)兼任計畫主持人或兼任協同計畫主持則。

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 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

原則不予補(捐)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依法令規 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 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需經費占 總經費之比率以不超過50%為原則。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實際擔任 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 外 ,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本 計 畫 之 其 他 酬 勞。

(五)加班費:補(捐)助計畫專任助理如確 兼任計畫主

持人 每 人 月 薪 資 5,000 元 至 8,000 元

兼任協同計

畫主持人 每 人 月 薪 資 4,000 元 至 6,000 元

兼任行政助

理 每 人 月 薪 資 3,000 元 至 5,000 元

專任行政助

理 由 執 行 單 位 考 量 工 作 內 容 、 專 業 技 能 、 獨 立 作 業 能 力 、 相 關 經 驗 年 資 及 預 期 績 效 表 現 等 條 件 , 自 訂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工 作 酬 金 標 準 核 實 支給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 始 得 按 當 年 工 作 月 數 依 比 率 編 列 年 終 獎 金 。 年 終 獎 金 1 年 以 1.5 個 月為限。

(40)

5/7 版

一級用途別

項目 二級用途別

項目 編列基準 支用說明

有加班事實,加班費不得由補(捐)助 經費支給,惟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辦理,並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 給加班費。委辦計畫係由委辦單位依 計畫需求核實編列人力經費,爰請依 契約及各執行單位規定辦理。

(六)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為維護 勞工身心健康權益,執行計畫時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計畫專 任 助 理 妥 為 協 調 安 排 並 落 實 休 假 制 度,不應於編列計畫預算時,即預設 將發生特別休假未休畢之情形而編列 是項工資。

(七)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 辦理。

(八)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 機關計畫。但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 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本部 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 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一 萬元為限。

(九)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

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 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 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率發給年終獎 金(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 驗 年 資 可 合 併 計 算 發 給 年 終 工 作 獎 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

二、業務費

(ㄧ) 主持費、引

言費 每人次1,000 元 至2,500 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 費、引言費屬之。

(二) 諮詢費、輔 導費、指導 費

每人次1,000 元 至2,500 元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三) 訪視費 每人次1,000 元 至4,000 元。

半日以2,500 元 為編列上限。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未來發展 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四) 評鑑費 每 人次 2,000 元 至6,000 元。

半 日以 4,000 元 為編列上限。

一、凡至各機關學校等 評估計畫執行情 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良窳,並作成評 鑑記錄者屬之。

二、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鑑已支 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 料為由,重複支給書面審查費。

(五) 臨時工作人

員/工讀費 薪資以現行勞動基 準 法 所 訂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1.2 倍 為 支 給 上 限 , 然 不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所列費用應含薪資、退休金、保險及 其他依法應給予項目。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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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用途別

項目 二級用途別

項目 編列基準 支用說明

規定支給。

(六) 印刷費 核實編列 1、

為 撙 節 印 刷 費 用 支 出 , 各 種 文 件 印 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

並 儘 量 先 採 光 碟 版 或 網 路 版 方 式 辦 理。

2、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 實報支。

(七) 資料蒐集費 上限30,000 元。

一、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 考圖書資料等屬之。

二、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 接有關者為限。

三、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 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四、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八) 資料檢索費 核實編列。 辦理計畫所需資料檢索費,其經費應依需 求核實編列。

(九) 膳宿費 一 、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二 、 辦 理 半 日 者 , 每 人 膳 費 上 限 120 元。

一、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覈實編列。

二、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 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 支應。

三、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 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 出 行 政 院 所 訂 「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 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十) 保險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 其他活動所需之保險費屬之。

(十一) 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 1、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

2、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 使用費屬之。

(十二) 設備使用費 核實編列。 1、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 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用。

2、 如出具領據報支,應檢附計算標準、實 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 資料。

(十三) 雜支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

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 資等屬之。

(十四) 其他(請註 明項目名 稱)

依 行 政 院 或 計 畫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依計畫各項支用用途說明。

三、行政管

理費 一 、 依 業 務 費 之 金 額 級 距 , 分 段 乘 算 下 列 比 率 後 加 總:

( 一 ) 業 務 費

一、執行單位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 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及設備維護費 等等屬之。

二、補(捐)助案件不補(捐)助本項經費,

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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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用途別

項目 二級用途別

項目 編列基準 支用說明

300 萬 元 ( 含 ) 以 下 者 , 得 按 業 務 費

*10% 以 內 (二)業務費超編列。

過 300 萬 元 以 上 部 分 , 得 按 超 過 部 分

*5%以內編 列。

二 、 行 政 管 理 費 上限為60 萬 元 ,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 不在此限。

三 、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費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項 目 ,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入。

四 、 依 本 部 83 年 12 月 8 日 台 83 會 066545 號函,行政管理費以計畫執 行單位出具之領據結報。

四、設備及

投資 其他(請註 明項目名 稱)

1、

依 行 政 院 或 計 畫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2、

資 訊 設 備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編 列。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及行 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 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

(43)

5/7 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2019/05/07 修訂版草稿,僅供原則參考,爰引請以奉核後正式公告法規為準。)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理念,特 訂定本要點。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戶 外 教 育 理 念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將實施戶外教育之教育 階段學校予以定明,俾 臻明確。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二、補助對象 配合教育部積 極實施跨

(44)

5/7 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 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 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

(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

(三)與本署合作進行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 國 中 小 ) 戶 外 教 育 之 社 會、文化、自然與環境教 育之機關與公立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

(三)與本署合作進行戶外教 育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 及文化機關(構)。

部會或公立機構,推動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戶 外教育,及機關必 然係 屬國、公立單位, 爰酌 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文 字。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

規定如下:

(一)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 廣:

每地方政府每學年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並 以一般及非山非市地區之 公、私立國中小(以申請 當年度二月份教育統計資 料為準)校數乘以八千元 為補助額度上限。

國 立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小 學,及地方政府主管之學 校,每校以補助三萬元為 原則,並以六萬元為限。

除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 學視需要準用下列規定申 請者外,地方政府主管學 校之申請條件如下:

1、 地方政府應成立戶外教育 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括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 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

三 、 補 助 對 象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補 助,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 設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補助 內容及基準、申請項目及規 定如下:

(一)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 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 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四十萬元為限,得包 括下列項目:

1、本項目為必辦事項。應成 立 戶 外 教 育 地 方 推 動 小 組,成員包含教育行政代 表 、 學 校 代 表 、 學 者 專 家、國教輔導團人員等,

並定期召開會議。

2、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 會、審查會議、成果發表 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 社群等相關事項。

3、推動地方政府、學校與各 場 館 之 戶 外 教 育 策 略 聯

1、 有 關 計 畫 申 請 時 間 因 須 配 合 行 政 審 查 及 學 年 期 間 , 故 由 本 署 於 每 年 度 召 開 說 明 會 並 函 知 相 關 申 請 事 宜 , 故 刪 除 原 要 點 之 申 請 時 間。

2、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 戶 外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及 推 廣 費 用 」 , 透 過 由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戶 外 教 育 資 源 , 期 能 達 成 資 源 有 效 分 配 與 利 用 , 爰 整 合 原 條 文 第 第 三 第 一 款 「 戶 外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及 推 廣 費 用 」 及 第 四 款 「 學 校 實 施 戶 外 教 育 費 用 」 , 並 配 合 調 整 補 助 經 費 基 準 額 度 為一百萬元。

(45)

5/7 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補助說明會、審查會、成 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 業學習社群及其他相關事 項。

3、 地方政府應推動與其他地 方 政 府 、 學 校 與 各 機 關

(構)之戶外教育策略聯 盟;其機關(構)包括內 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經 濟部環境教育園區或觀光 工廠、文化部文化機構、

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設 施場所、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自然教育中心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戶外教室、農村再生社 區與休閒農業區等。

4、 地方政府應建置並維護戶 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 積戶外教育路線規劃及活 動課程設計。

5

、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

(1)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 程及審查指標,並提供學 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 定及審查分配結果;其審 查指標得包括與學校課程 結 合 之 相 關 性 、 活 動 目 標、教學活動設計、活動 人員規劃、補助經費之運 用、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 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 進行戶外教育、是否符合 優良戶外教育活動(包括 場域)及其他相關事項。

(2)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 經費時,除應以非山非市 地區或一般地區經濟需要

路 線 規 劃 及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二)戶外教育種子學校。每 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每 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上限 三十萬元;國立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 本署申請。

1

、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 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 審後,擇優至多推薦二案 提報本署審查。

2

、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 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 得包含:

(1)

發展理念與計畫目標。

(2)

推 動 組 職 掌 與 運 作 方 式。

(3)

學校概況及資源分析。

(4)

總體課程規劃構想與執 行策略。

(5)

協助推動戶外教育策略 聯盟之具體作為。

(6)

其他可作為推動戶外教 育典範之內容。

3

、執行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 案二年以上之績效優良學 校,得優先入選戶外教育 種子學校。

(三)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 課程方案。每案補助上限 十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 年補助四十萬元為原則。

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方案 總金額未達上限時,得經 審查會議決議,調整其他 地方政府未足額報送之額 度,上限以五案,總金額 以六十萬元為限。國立學

108 年 1 月 29 日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70160340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 教 育 部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及 非 山 非 市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作 業 要 點 」 規 定 得 申 請補助25 萬辦理偏 遠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之 學 生 多 元 試 探 。 故 為 確 保 資 源 衡 平 性 , 其 校 數 則 計 算 一 般 地 區 之 公 私 立 學 校 數 。 並 於 第 三 點 第 五 款 第 五 目 註 明 地 方 政 府 審 核 學 校 補 助 「 以 非 山 非 市 地 區 或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為 多 數 之 學 校 」 為 優 先。

4、 續 上 ,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增 列 戶 外 教 育 策 略 聯 盟 建 議 場 館 , 第 五 目 酌 修 文字。

5、 續 上 ,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第 五 目 中 優 先 補 助 之 其 他 場 域 , 敘 明 以 符 合 戶 外 教 育 優 質 探 索 體 驗 為 原 則。

6、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 學 校 辦 理 推 展 優 質 戶 外 教 育 項 目 」 係 以 戶 外 學 習 路 線 串 聯 在 地 資 源 、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及 地 方 創

(46)

5/7 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協助學生為多數之學校優 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 安排教學體驗活動至下列 場 域 進 行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者,得優先補助:

A

、 漁市、海港、農場、

牧場、休閒農業區、生 態 中 心 、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 國 家 公 園 等 地 : 農、林、漁、牧戶外體 驗活動。

B

、 運動場地設施:觀賞 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

或體能體驗活動。

C

、 藝文館所:觀賞藝文 建物、展覽及表演,或 創作體驗活動。

D

、 各類災害重建區:防 災教育、環境教育、生 態教育等課程。

E

、 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 潛力點::欣賞有形及 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落 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 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 與國際觀。

F

、 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優 質 探 索 體 驗 場 域 之 場 所:進行各類戶外教學 活動。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

得依序用於家境清寒學生 參加費用、遴聘師資鐘點 費、交通費、材料費、門 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 用。

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 自行向本署申請。

1

、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 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 審後提報本署審查,各國 立附設國中小則視需要提 報本署審查。

2

、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 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 得包含:

(1)

課程理念及目標:論述 戶 外 教 育 課 程 理 念 、 目 標、預期成效、優質特徵 及執行進程。

(2)

教學實施:需具備完整 教學設計及課程規劃,包 括課程總體架構或納入校 本課程之架構、課程實施 方式、學生學習評量等,

教學活動設計應具教學活 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 課程規劃。

(3)

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 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 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 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 學習之教學設計。

(4)

善用資源:有效運用相 關資源,包括人力資源、

場域資源,進而連結相關 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5)

其他:預期成效、執行 時 程 表 , 得 包 含 計 畫 擬 定、試作、修正、執行、

評量、績效檢討等。

3

、為鼓勵開發新方案,學校

生 , 並 讓 其 他 學 校 餐 與 觀 摩 , 整 合 原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 戶 外 教 育 種 子 學 校 」 及 第 五 款 「 學 校 辦 理 優 質 戶 外 教 育 路 線 項 目 」 。 並 為 平 衡 各 區 域 申 請 校 數 , 乃 依 據 各 縣 市 總 校 數 分 級 且 限 定 推 薦 名 額 , 再 將 各 校 補 助 經 費 提 增 至 三十五萬元。

7、 原 要 點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及 三 款 之 「 戶 外 教 育 種 子 學 校 」 及

「 學 校 發 展 戶 外 教 育 優 質 課 程 方 案 」 之內容,係為97 年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及 103 年 轉 型 推 動 戶 外 教 育 之 相 關 鼓 勵 及 引 導 方 案 , 歷 經 多 年 辦 理 經 驗 , 已 有 多 型 態 之 案 例 得 以 參 考 且 穩 健 發 展 。 又 經 盤 整 本 署 相 關 計 畫 中 , 目 前 在 課 程 教 學 部 分 可 由 「 活 化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 申 請 經 費 挹 注 , 在 補 助 學 生 參 與 戶 外 教 育 得 以 修 正 後 要 點 第 三 款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之

「 戶 外 教 育 資 源 整

(47)

5/7 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校及地方政府推薦所主管 學校申請為限。

2 、地方政府按所轄校數分 三級:二 0 一校以上者,

為第一級,推薦校數以十 五校為限;一百 0 一至二 百校者,為第二級,推薦 校數以十校為限校;一百 校以下者為第三級,推薦 校數以八校為限。

3 、以具多年經驗或豐富成 效學校為優先,並應透過 學習路線展現優質戶外教 育課程,回應十二年國民 教育課程綱要精神,供 其 他學校參與觀摩,同時整 合社區資源及融入地方創 生精神。

4 、 每校最高補助三十五萬 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百 分之四十為限。

5 、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補 助 計 畫,應包括規劃之路線與 課程內容、在地社區資源 之連結、參與學校之申請 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基 準及經費協助項目。

(三)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發展並實施跨區域住宿型 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呼應十二國民教育課程綱 要校訂課程之精神,持續 透過多元且開放的學習模 式,促進學生問題解決、

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之培 養及發展環境素養與地方 情感之目標;其補助基準 如下:

1.

地 方 政 府 每 案 補 助 三 萬

助。

(

四 ) 學 校 實 施 戶 外 教 育 費 用。對每地方政府每學年 補 助 基 準 額 度 為 四 十 萬 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學

(以申請當年度二月份教 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 以 八 千 元 為 補 助 額 度 上 限。地方政府補助所屬學 校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 小 學 每 校 以 三 萬 元 為 原 則,並以六萬元為限。國 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 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 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 得包含: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 性。

(2)活動目標。

(3)教學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 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 行戶外教育。

(7)是否符合優良戶外教育 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2

、 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 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 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 合課程安排教學體驗活動 至下列場域進行戶外教學 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漁市、海港、農場、牧 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 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 公園等地,進行農、林、

理 , 爰 刪 除 前 揭 項 目 並 將 原 本 方 案 資 源 仍 得 依 前 揭 方 式 取得經費。

8、 新 增 第 三 點 第 三 款

「 戶 外 教 育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方 案 」 , 以 師 生 為 主 體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 適 時 引 入 家 長 志 工 資 源 , 辦 理 戶 外 教 育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 並 為 平 衡 各 區 域 申 請 校 數 , 乃 依 據 各 縣 市 總 校 數 分 級 且 限 定 補 助 名 額 。 又 補 充 跨 年 級 辦 理 者 申 請 方 式 及 計 畫 應 具 備 內 容。

9、 續 上 , 申 請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之 補 助 經 費 使 用 次 序 , 係 根 據 107 年 試 辦 計 畫 羅 列。

10、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配 合 教 育 部 跨 部 會 推 動 戶 外 教 育 合 作 機關酌修文字。

11、 增 訂 第 二 項 , 定 明 一 般 地 區 及 非 山 非 市 地 區 之 意 義。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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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元,每一校每學年上限為四 案,每一地方政府按所轄校 數分三級,二百 0 一校以上 者為第一級,以補助二十五 校為限;一百 0 一至二百校 者,為第二級,以補助二十 校為限;一百校以下者為第 三級,以補助十校為限。參 與學生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並得視學校規模及特性,以

「班級」、「班群」或「學 年」為申請單位。倘有特殊 情形者得採「跨年級」方式 辦理。

2.

計畫內容應包括之事項:

理念與目的、學校本位課程 之內涵、與現有課程連結、

師生互動情形說明、戶外教 育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計畫及 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3.

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依 序使用之項目:家境清寒學 生

參 加費用、代課(鐘點)

費、講座鐘點費、遴聘師資 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

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

料 費、門票、膳費及其他 必要之費用。

(四)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 進行社會、文化 、自然及 環境之戶外教育 課程:教 育部所屬館所或與本部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各 機 關

(構),以跨部會戶外教 育場域辦理相關主題之戶 外教育課程者,優先予以

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 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 行體能體驗活動。

(3)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 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 創作體驗活動。

(4)各類災害重建區相關教 學活動,進行防災教育、

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 程。

(5)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 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 化資產,進行落實世界遺 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 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6)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場域 之場所。

3

、 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 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2)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4

、 地方政府需提供學校申請 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 查分配結果。

(

五 ) 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 教育路線項目。本項為選 辦項目,由本署提供學校 名 冊 , 名 冊 中 的 學 校 選 辦,規劃戶外教育路線讓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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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限;其計畫內容及補助項 目如下:

1.計畫內容:包括活動目標、

教學活動設計、活動人員規 劃、執行期程、預期效應及 其他。

2.補助列項目:家境清寒學生 參加費用、師資鐘點費與交 通費、材料費、門票、膳費 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前項所稱一般地區,指偏遠 地區與非山非市地區以外稱 一般地區;非山非市地區,

指非偏遠地區學校,而經本 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內容、參與學校之申請方 式、審查參與學校之標準 及經費協助項目等。

(

六 ) 辦理偏鄉國民中小學校 進行文化活動體驗課程。

補助願意配合本署進行戶 外教育合作之國立、公立 社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機 關

(構),每案補助三十萬 元為限,總金額以一百五 十萬元為限。

1、申請要項得包含:

(1)活動目標。

(2)教學活動設計。

(3)活動人員規劃。

(4)執行期程。

(5)預期效應。

(6)其他。

2、補助經費得包含下列項 目:

(1)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2)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擬具申 請補助計畫,就其主管之學校 列冊,向本署提出;國立學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各 機 關

( 構 ) 申 請 補 助 , 應 擬 具 計 畫,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

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 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申 請案審查之;必要時,得請申 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

四、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對地方 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 小學之補助申請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請各申請之地方政 府及國立附設國中小依審查 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

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 立 社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機 關

(構)則由本署視申請個案 審查。

地方政府應擬具計畫並 統整各校計畫 向本署提 報,其本署受理後得組 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及 核定程序,爰調整本點 文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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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機關 ( 構 ) 之申請案,依申請之 個案審查之。

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 過 , 核 定 其 計 畫 及 補 助 金 額 後,應通知申請人。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 報,除依「教育部補( 捐 ) 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 一 ) 經 費 請 撥 :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 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 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 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 四十;均應檢附本署補助 經費請撥單申請撥付,且 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 之七十以上。完成前一學 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應經核 結後,始得撥付經費。

(二)辦理經費核銷時,應繳交 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 一份。

(三)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本署經費編列情形,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 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 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 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2 、 國 立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小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 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 下:

( 一 ) 經 費 請 撥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 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 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 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 六十,應檢附本署補助經 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 行 率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請完成前一學年度校 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始撥付 經費。

( 二 ) 經 費 核 銷 辦理核銷時,應繳交書面 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A4 規格,以十頁為原 則 ) ,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前 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 場次、數量、參加人數、

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 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 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 討、問題解決策略,及成 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 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

活動照片等);未檢附書

1、 配 合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2、 依 據 學 校 課 程 之 執 行 需 求 , 調 整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之 分 期 撥 付比率規定。

3、 為 減 輕 現 場 行 政 作 業 負 擔 , 爰 修 正 第 二 款 之 結 案 成 果 規 定。

4、 配 合 教 育 部 跨 部 會 推 動 戶 外 教 育 合 作 機 關 酌 修 第 三 款 第 四目之機關。

5、 有 關 因 故 延 期 或 變 更 時 , 為 減 少 行 政 程 序 來 往 時 間 , 各 校 辦 理 戶 外 教 育 課 程 時 「 因 故 延 期 」 , 則 依 據 各 校 內 部 程 序 辦 理 即 可 ; 若 涉 及 計 畫 或 辦 理 地 點 變 更 等 , 則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報 知主管機關。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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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之七十為限。但為配合本 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 作辦理之活動,經本署核 准者,不在此限。

(四)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 用 , 不 得 挪 用 至 其 他 用 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 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 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 予 以 調 整。

3、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申 請、請撥及核銷,其內容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 不 予 補 助 ; 已 核 定 者 , 予 以 撒 銷;已撥款者,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並 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懲處。

4、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執行;

其執行項目因故延期者,在 學校,由學校循校內行政程 序辦理,地方政府或各機關

(構),應報本署備查。涉 及計畫或辦理地點變更者,

學校應於事前報知各該主管 機 關 , 地 方 政 府 或 各 機 關

( 構 ) 應 事 前 報 本 署 變 更。5、受補助對象違反計 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 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以書 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1、各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八十五;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九十。

2、各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 學採全額補助。

3、與本署合作進行戶外教育 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及 文化機關(構)最高補助 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 之百分之七十。配合本署 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 工作,並經本署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 用 , 不 得 挪 用 至 其 他 用 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 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 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本要點所訂補助經費之申 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 偽不實者,應不予補助或 停止補助,已核銷者應予 追 繳 ,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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