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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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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30-1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6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136884000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738545900 號令修正第 8 條、

第 11 條及第 4 條附表。

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急難救助事宜,並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 情形之一。

二、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 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 資返鄉。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救助。

第四條 急難救助之項目、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但前條第 三款情形,不在此限。

第五條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表所列文件,分別向下列機關提 出申請:

一、第三條第一款情形: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主管機關。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 成審核並予以救助。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或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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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申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訪查,或隱 匿、拒絕提供資料者,主管機關或區公所得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同一急難事由,經核准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主 管機關得轉報衛生福利部救助之。

前項情形,經核准救助後三個月生活仍陷於困境者,

主管機關或區公所得再予救助。但同年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經核准救助者如仍有其他需求,主管機關或區公所得 轉介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有關機關(構)申請相關 福利事項,必要時並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第十條 申請人不符申領資格,或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 或溢領救助者,主管機關或區公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救助。

核准救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 項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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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目 給 象 給付標準(新臺幣:元) 應 戶內人口死亡無

力殮葬

低收入戶 二萬元 除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及死亡證明書。

中低收入戶 一萬五千元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活補 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已無足 資辦理基本喪葬之 存款或收入者

六千元 一、除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 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二、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戶內人口因遭受 意外傷害或罹患 重病,致生活陷 於困境

低收入戶 住院醫療費自費額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者:補助 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 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 住院醫療費自費額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 元者:補助四千元至一萬

因病需在家休養一個月以 上,且有診斷證明者:補 助四千元

中低收入戶 住院醫療自費額一萬五千 元以上者:補助七千元至 一萬元

住院醫療自費額五千元以 上未滿一萬五千元者:補 助四千元至七千元

因病需在家休養一個月以 上,且有診斷證明者:補 助四千元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活補

住院醫療自費額一萬五千 元以上者:補助五千元至 八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 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

三、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住院醫療自費額五千元以

上未滿一萬五千元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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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經濟狀 況明顯無法維持基 本生計者

助三千元至五千元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因病需在家休養一個月以 上,且有診斷證明者:補 助四千元

負家庭主要生計 責任者,失業、

失蹤、應徵集召 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 獄服刑、因案羈 押、依法拘禁或 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 困境

低收入戶 四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 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 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 中低收入戶 三千元 文件。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 活 補 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經濟狀 況明顯無法維持基 本生計者

二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 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 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 文件。

三、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因 遭 強 制 執 行、凍結或其他 原 因 未 能 及 時 運用,致生活陷 於困境

低收入戶 四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

、凍結等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三千元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 活 補 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經濟狀 況明顯無法維持基 本生計者

二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

、凍結等證明文件。

三、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已申請福利項目 或保險給付,尚 未核准期間生活 陷於困境

低收入戶 四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相關福利或保險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三千元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二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相關福利或保險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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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 活 補 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經濟狀 況明顯無法維持基 本生計者

證明文件。

三、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其他因遭遇重大 變故,致生活陷 於困境,經訪視 評估,認定確有 救助需要

低收入戶 四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相關急難事由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三千元

非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但領有本市 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中低收入或單 親家庭子女生 活 補 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經濟狀 況明顯無法維持基 本生計者

二千元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相關急難事由證明文件。

三、領有左列各項津貼或救助之 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設籍本市並受僱 於外縣(市)之 雇主,缺乏車資 前往就職

具左列情形之人 一、本島地區:發給所需 鐵公路等乘車換票證

二、離島地區(澎湖、金 門、馬祖):與最低額 度運輸工具票價等值 之現金。

三、酌情救助餐費一百元

身分證明文件及就職通知單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外縣(市)居民 流落本市,缺乏 車資返鄉

具左列情形之人 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

其他特殊情形,

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救助

由主管機關視個案 情形定之

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內 容救助之

由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通知申請 人檢附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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