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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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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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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 18 日 台內社字第1010356945 號

臺教學(四)字第1020008133B 號 衛署照字第1012800120 號

勞職特字第1020003000 號 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附「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部  長 李鴻源 部  長 蔣偉寧 署  長 邱文達 主任委員 潘世偉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 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 三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畫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 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窗口得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 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 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2)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第 五 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 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幼兒園(所)、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服務,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 服務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 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

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機關(構)。

第 九 條 身心障礙者經醫院評估需住院治療者,該醫院應依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出院準備計畫,辦理轉銜服 務。

第 十 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彙整轄區內轉銜服務執行成效,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轉銜服務成效,應列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績效考核項目。

(3)

第 十二 條 推展轉銜服務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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