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臺灣區國民中、小學童軍大露營實施計畫
一、主旨: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及培養五育 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以適性發展、多元智慧、服務學習、
終身學習內容為活動之主軸。
二、主題:十二年國教童軍新世代
三、日期:103 年 8 月 16 日(星期六)至 8 月 20 日(星期三),童軍 8/16-8/18,幼 童軍 8/18—8/20 計各 3 日。
四、地點: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新化校區:台南市新化區信義路 52 號) 五、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中華民國女童軍總
會、臺灣省童軍會。
六、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七、承辦單位: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童軍會。
八、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童軍會、女童軍會。
九、參加對象:
(一)國中區大露營:各縣市請組團參加。(國二學生為限)
1.五都與桃園縣可報名 2 團 8 小隊,其餘縣市報名,1 團 4 小隊。
2.組成小隊以 8 名童軍(4 男、4 女)、率隊老師 1 名,計 9 名。
(二)國小區大露營:各縣市請組團參加。(國小五、六年級為限)
1.五都與桃園縣可報名 2 團 8 小隊,其餘縣市報名,1 團 4 小隊。
2.組成小隊以 1 小隊 8 名童軍(4 男、4 女)、率隊老師 1 名,計 9 名。
十、經費及報名方式:
(一) 每人 1000 元(含膳食費、飲水、營地費、活動行政器材及材料費、保險、
大會紀念品等費用),帶隊團長或服務員亦同,請參加校團酌予補助參加費。
(二) 參加人員參加費及營地往返交通費請各校團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惠予補助。
(三)其餘所需行政費用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不足部分由承辦單 位等籌措。
十一、報 名:
(一) 因受場地限制,各縣市報名人數請依分配名額提報,超過部分恕不接 受。
(二) 一律以劃撥繳費,戶名:『台南市童軍會』, 台南郵局南門路帳號:
「帳號 31446925 」 。
(三) 各縣市報名人數分配表,請縣市教育局核配,報名表請由各縣市童軍 會核章,連同劃撥單收據影本一起寄──台南市立後甲國中收(台南市 東平路260 號),或傳真 06-2745231 ,連絡電話 06-2388118- 1002 ( 李校長 ) 。
(四) 報名表電子擋(檔名請註明 103 年國中小童軍教育露營○○縣市○○國 中小報名表)請 E-mail 至tn6598@tn.edu.tw ,方便彙整名冊。
(五)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3 年 7 月 5 日 或額滿截止。
(六) 報名表格如附件(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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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活動及競賽內容:
甲:國中區大露營:
(一)童軍團競賽:
1.樂群童軍—生活教育比賽,包括:架帳、秩序、服裝、同儕生活、野 外生活、團隊精神等。
2.才藝童軍—創意才藝、晚會表演。
優勝小隊或團頒發榮譽旗獎勵。
(二)小隊競賽
第一小隊:多元智能童軍—綜合學科比賽,包括國、英、數、自然、社 會等科。
第二小隊:音樂童軍—音樂合唱比賽,包括指定曲及自選曲。
第三小隊:美術童軍—現場美術寫生比賽。
第四小隊:健康童軍—大隊接力比賽。
(三)童軍技能及專科考驗
(四)獎勵辦法
1.每項比賽分特優(第一名)、優等(第二名)、佳作(第三名)各錄取若干 名,頒予獎狀獎勵。
2.請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針對得獎童軍惠予特優記功,優等及佳作嘉獎獎 勵。
3.帶隊指導老師依規定獎勵之。
(五)、活動日程詳如活動程序表。
乙、國小區大露營活動內容:
(一)人文古蹟模組 (二)民俗才藝模組 (三)鄉土模組
(四)童軍晉級模組
(五)獎勵辦法:
1、團體以生活競賽及晚會才藝表演頒榮譽帶或獎狀。
2、個人以通關方式,通過者頒榮譽章。
十二、攜帶物品:
(一)、每校一小隊之裝備為6 人帳(蒙古包)2 頂(童軍用)、2 人帳 1 頂(教 師用)。
(二)、校旗(含旗桿)一面。
(三)、炊具免帶,由承辦學校供應伙食。
(四)、穿著童軍制服(第一、三天穿)、校服(或體育服,第二天穿)。
(五)、個人攜帶物品:睡袋(務必攜帶)、背包、餐具、環保杯、換洗 衣褲、盥洗用具、拖鞋、健保卡、雨具、個人習慣物品及藥品等,
如攜帶貴重物品請自行妥為保管。
十三、報 到:請各縣市以「團」為單位報到,請國中於103 年 8 月 16 日 上午9:00-10:30,由各團派一位帶隊團長代表報到;國小團請於 8 月 18 日上午 9:00-10:30 報到,8 月 18 日上午 11:10 將辦理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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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會式,國中結業式,國小開幕式同時進行,儀式結束後,國中 離營,國小開始活動。
十四、請各團代對團長所屬服務單位給予公假,以隨隊輔導照顧童軍安全。
十五、執行本計畫工作表現優良者,或帶隊教師,請各單位予以從優敘獎。
十六、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將以公文請縣市教育局轉知參加學校。
十七、本計畫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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