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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坦恩社會國思想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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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坦恩社會國思想之研究

目 次

目 次... i

圖表目次...v

第一章 導 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研究目的...6

一、 反思國家社會互動下社會政策的意義...9

二、 重新釐清社會國理念的意涵...10

第二節 文獻探討:史坦恩研究的回顧...13

第一項、 早期研究:史坦恩的歷史定位...13

第二項、 中期研究:史坦恩思想的復興...17

第三項、 近期研究:史坦恩思想的重新檢視與深化...23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30

第一項、 研究架構...30

第二項、 研究方法...31

第三項、 研究流程...33

第二章 人格與自由的思想基礎...39

第一節 第一節 史坦恩生平簡史及學術生涯發展...40

第一項、 史坦恩生平簡述...40

第二項、 學術生涯發展...44

一、 大學教育:法制史的批判與吸收 (1835-1840)...44

二、 柏林大學的短暫停留:法哲學的深化 (1841) ...45

三、 法國考察研究時期:從法學到社會學 (1841-1843)...45

四、 基爾大學任教時期:歷史科學及社會科學的發展

(1843-1850)...46

五、 維也納大學時期:建立以社會理論為基礎的國家學

(1855-1890)...48

(2)

第二節 人格概念的思想來源...51

第一項、 唯心論的影響...51

一、 康德...52

二、 費希特...53

三、 黑格爾...54

第二項、 史坦恩對黑格爾與費希特的批判...54

第三節 史坦恩人格概念的設定與轉換...58

第一項、 人格概念的基本設定...59

一、 背景論述...59

二、 人格自由發展及有機原則...61

第二項、 人格概念的運用及轉換...65

一、 人格概念的實際運用(1):人格與勞動工資-勞動分工的人格 形式...66

二、 人格概念的實際運用(2):人格概念與社會動力的法則 ...70

三、 人格概念的實際運用(3):人格概念的重構-國家學體系化基 礎...75

第四節 小結:史坦恩人格概念的獨特性...81

第三章 自由的理論過程: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理念...85

第一節 國家社會二元論的概念發展...88

第一項、 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思想前沿...88

第二項、 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概念...89

第二節 史坦恩的國家與社會二元論...90

第一項、 共同生活體中的社會與國家...90

第二項、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論:國家原則及社會原則...92

一、 國家原則:自由...92

二、 社會原則:利益...94

第三節 國家與社會的對立:社會問題的形成...96

第一項、 社會支配階級佔有國家權力...96

第二項、 社會問題的持續:下層階級對抗支配階級與國家權力...99

一、 政治運動:政治改革與政治革命...101

二、 社會運動: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102

第四節 自由的可能:社會改革及社會民主理念...105

第一項、 社會革命或社會改革的選擇...105

第二項、 社會民主的理念與實踐...106

第五節 小結:人格自由發展基於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論...108

第四章 自由的歷史過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論的歷史觀...111

第一節 經濟社會或商業社會 (1789-1830):經濟體系的建構基礎...113

(3)

第二節 工業社會或階級社會(1830-1848):階級問題的形成...118

第三節 相互利益的社會與共和國 (1848 年以後):階級衝突及其解決 ....122

第一項、 人民主權的本質:社會主權...122

第二項、 社會主權造成階級利益的對立衝突...123

第三項、 君王與階級利益對立的調和:社會改革君王制...124

第四節 小結:社會國理念的體現...127

第一項、 社會國的實際意義...127

第二項、 從理念辯證到實際歷史...129

第五章 自由的落實:社會國體系的建構...133

第一節 社會國理念的實踐基礎:國家與社會的體系化建構...133

第一項、 國家學的體系的出版及其意義...133

第二項、 體系化的特性:有機體及本質與現象...135

第三項、 社會與國家的「本質與實際」...137

一、 社會本質與社會實際...137

二、 國家的本質與實際...139

三、 社會國本質與實際的論述...141

第二節 社會理論:社會國理念的實踐對象之研究...143

第一項、 社會本體:道德秩序及人格與利益...144

一、 道德秩序及其發展...144

二、 人格與利益...147

第二項、 財富佔有及其多元分配:實際社會秩序的建構基礎...148

第三項、 實際社會秩序:社會和諧與社會對立的結合...151

一、 社會建構的概念...151

二、 社會和諧的概念...154

三、 社會對立的概念...156

第四項、 工業社會階級秩序的和諧及對立衝突...158

一、 階級秩序的建構...158

二、 階級對立及社會鬥爭...161

第三節 社會國理念的實踐主體:有機國家人格與行政理論...166

第一項、 有機的國家人格...166

第二項、 行政的理念及原則:憲法與行政的交互作用...169

第三項、 行政理論體系...170

一、 行政體系總論:執行權、自治行政及協會...171

二、 行政體系的內容...174

三、 內政的實際內容...176

(一)、 個人生活行政...176

(4)

(二)、 經濟行政...177

(三)、 社會行政...177

第四節 小結:全面整合的社會國體系...179

第六章 學術思想與政治現實:史坦恩對德國與日本的影響...181

第一節 史坦恩與德國社會立法...182

第一項、 俾斯麥社會立法前的思想環境...182

一、 德國早期社會立法...183

二、 德國國家學的理念...184

第二項、 講壇社會主義者的基本觀點及影響...187

一、 講壇社會主義者的基本觀點...187

二、 講壇社會主義者對社會立法的影響...190

第三項、 史坦恩與社會立法的關聯...192

一、 史坦恩與講壇社會主義的關係...192

二、 史坦恩與社會立法的關聯...193

三、 小結:倫理經濟及德國社會國發展...195

第二節 史坦恩及日本明治憲法...197

第一項、 背景:明治維新對憲法的需要...197

第二項、 伊藤博文的歐洲憲法考察之旅...198

第三項、 史坦恩的授課筆記...210

第七章 史坦恩思想對我國社會改革的啟示...219

第一節 理論與歷史的模塑與揉合...219

第二節 民主時代的社會君王制?...223

第三節 國家與社會互動下我國社會改革之發展...225

第一項、 我國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之探討...226

一、 思考的起點...226

二、 台灣社會問題發展的定位思考...226

第二項、 社會改革政策的制定與實施...228

一、 社會生活的行政改革︰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行...228

二、 經濟行政改革的推行︰經濟轉型與十大建設...235

三、 個人物質生活與行政改革︰以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例...237

第三項、 小結...240

第八章 結 論...243

第一節 論述回顧與整理...243

第二節 對史坦恩思想的反思與批判...246

第三節 未來研究展望...247

參考書目...249

(5)

圖 1-1:研究架構 ...31

圖 1-2:研究流程 ...37

圖 2-1:人格理念 ...62

圖 2-2:人格概念 ...63

圖 3-1:社會生活中的勞動\財富、勞工\資本家辯證關係 ...91

圖 5-1:有機的國家人格概念 ...168

(6)
(7)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研究動機

近年來,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蓬勃發展,特別是 2008 年通過的「國民年金法」

及未來幾年即將制定的「長期照護保險法」等社會法案,將使得我國的社會安全 網更加趨於完整,社會福利制度提供的保障功能,必然能夠全面涵蓋到社會生活 中的所有成員。雖然這些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經常浮現出正反各異的不 同意見,但是毫無疑義的,社會福利的實施與擴大,已經成為「社會生活存在的 必要事實」1。在實際的狀態中,社會福利的建構及實施,必須透過執政者及立 法者的協商與認可,進行社會福利的法制化,並且進行持續的修正與調整,以 順應於社會生活的運作。2這種經由正當民主程序的立法制度,普遍已被社會大 眾接受,但是在這種民主機制下,是否能夠產生合乎大眾期望的社會政策或是制 度,恐怕需要歷史的檢證才可得知。

若是從社會福利國家體制的模式來思考,一般認為,福利國家模式的形成必 然與其所處的社會結構相符,才能制定適切的社會政策。3但是,福利模式的形 成與選擇,卻往往僅藉由一次重大的政治事件,決定模式本身的內容,隨著社會

1 在此借用涂爾幹的社會事實概念,表達既有社會現象背後存在著使其為何及如何運作的社會規 律,才是形塑國家制度運作的重要來源。參閱涂爾幹,社會分工論,北京:三聯書局,2000。

2 郭明政,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1997,頁 93 以下。

3 Richard Titmuss,社會政策十講,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

(8)

秩序的變動,必然有所調整,以符合其預期作用。就我國的狀況而言,福利國家 的模式,似乎早在憲法建立的那一個重大時刻,已經規定在憲法條文之中。依據 我國憲法的基本規定,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國家體制為「民有、民治、民享的 民主共和國」,其中「民享」原則可對應於德國的「社會法治國」原則,誠如大 法官釋字 485 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4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 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

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 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前述措施既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

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 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 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 配。

除上述憲法第一條的「民享原則」外,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及增修條 文第 10 條中,亦規定了深具社會國理念的原則性條款。特別是第 13 章第 4 節

「社會安全」部分,明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工作機會、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政策、

推行社會保險與社會扶助、保護母性及兒童,以及推展衛生保健事業及公益制 度等。另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更進一步增訂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維 護兩性實質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以及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

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等社會福利工作之任務。就此而言,我國憲法 中似乎已含有社會國原則的基本決定,而上開明載的社會福利政策與措施,彷彿 只需簡單地透過國會立法,加以實際執行即可達成這些憲法明文規定的國家目標。

這種美好的理想圖像,實際上卻不是如此呈現,除了歷史發展中諸多內外交雜、

4 郭明政,「社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收錄於蘇永欽編,部門憲法,2004,頁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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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岐的因素外,現實層面的政治角力卻更是具有決定性的推動力量,特別是 解嚴後台灣社會民主化的快速發展,在選舉激情的發酵之下,不同參選人提出 眾多社會福利的政策主張並且加以制定,導致福利政策的增多。

雖然選擇制定哪種或哪些社會福利的依據有著更基本的理由,也就是基於 國家根本大法所主張的憲政價值,標榜著「社會法治國」的原則,而這種主張或 許是基於另一種「社會事實」,也就是自從憲法實施以來就已經規定的內容,必 須加以實踐。在法律的領域中,法學者基於法律解釋學的立場,經常採取這種主 張,並成為立法者進行立法政策的標的,對於社會福利政策合法性的檢視與確定,

基本上經常是基於憲法規定的理由,而做出合乎法規範的解釋,意即從這種憲法 基本價值理念之基礎出發,接著才得以論述社會福利制度的公平與正義。5這種 解釋方式,標榜著人格尊嚴最高價值的絕對尊重,認為這是普世皆準的無上原則,

永不可侵犯。但是,由於這種解釋方式,產生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也就是整體 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否作為帶動這種解釋提出的外在動力,若以一種知識社會學 的角度來看,對此議題重新思考的對象,就不再是政策是否能夠體現法規範條文 上的精神,而是在於法律規範與社會事實的合一程度。6站在當前的法律詮釋的 的基礎上,我們從憲法基本規定及憲法解釋的補充,指出了我國憲法必須體現的 社會法治國理念,那麼接下來必須提問,有哪些具體的福利政策措施服膺於社會 國原則?社會福利政策立法形成是否能真確體現社會國原則?這些問題則需聯 繫社會福利領域的研究。

一般而言,社會福利學者在具體的歷史過程的回溯中,思考我國社會福利政 策立法形成過程,由於面臨抗戰、國共內戰、制憲、戒嚴、解嚴、社會運動興起、

大量選舉等因素,往往造成社會福利政策僅成為政治力宰制的工具,並非社會 理念或意識的體現,社會政策的提出往往是由上而下,背後的意義往往是鞏固

5 大部分學者認為社會福利政策與立法的憲法解釋主要有四種,第一種是國家方針說,第二種 是憲法委託說,第三種是制度論說,第四種是主體的公法權利說。謝榮堂,社會法治國基礎問 題與權利救濟,台北:元照,2008,頁 6 以下。

6 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與法律的實質理性之間的連結是否一致的問題。

(10)

執政者治理權力,以及捍衛既得利益者的權益為主,導致福利政策內容所欲彰顯 社會正義難以真正落實。另外就立法過程來看,我國社會福利的推行,除須符合 基本國策的內容外,必須將制定實質規定內容的權利,交由立法者著手進行。7 這裡必須進一步提問:立法者經由人民選舉產生,其特性為社會團體或是特殊 利益的代表,如此一來,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形成,是否將會成為特殊利益相互競 合的結果?這與憲法基本國策所展示的公共利益特性,是否會有所矛盾?雖然社 會特殊利益不見得不會形成公共利益,但是在社會特殊利益競爭下,難免導致 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被忽略或犧牲,並且失去了公共利益所展現的共同體 的互助特質。

雖然學術思考上不同意見的觀點各有堅持,相互辯論,但是在現實層次中,

社會福利政策制定及形成過程中,縱使面臨許多的質疑與批判,終究能夠體現 我國憲法中的社會 (民生) 國原則,並且透過法律的解釋,更可讓人民理解社 會福利政策與社會國理念的相關性,尤其是憲法解釋有助於釐清社會福利理念,

只不過憲法解釋所呈現的論述較為分散,且無一致體系的建構,尚待法學者建 構出更明確的社會國理念體系。基於上述知識與社會背景,本論文撰寫的動機之 一在於尋找這種社會國理念體系的思想起源,並對照實現社會生活的經驗,以做 為不同學術領域對話的共同對象。

值得進一步釐清的是,法學領域對於社會國理念的解釋與探討,基本上大 多是援引德國法學中,關於國家體制是否為「社會法治國 (sozialer Rechtsstaat)」

的討論,尤其是對於德國基本法中的規定。8對此討論首開其端的,是 1919 年威 瑪憲法第二章「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涵蓋許多促進公平社會經濟秩序之規定,

亦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係因襲威瑪憲法而制定。9再者,

7 參見大法官釋字第 472 號及 578 號解釋。

8 詹鎮榮,「社會國原則-起源、內涵及規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41 期,頁 32;陳英鈴,

「”自由法治國”與”社會法治國”的制度選擇」,台灣本土法學,第 4 期,1999,頁 87;謝榮 堂,「中德社會國理想之理論與實踐」,華岡法粹,第 28 卷,2001,頁 129-146。

9 參見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一),1978,頁 361;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1977,

頁 850。對此說法,郭明政持不同見解,其引用謝徵孚的說法,認為「基本國策」應當與其參與

(11)

德國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為民主、社會之聯邦國家。」;基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邦之憲法秩序應符 合本基本法所定之共和、民主及社會法治國原則。」這二條文簡約地揭示,聯邦 德國及各邦為「社會的」法治國家,也宣示德國社會法治國體制的特色。這種社 會法治國理念,主要是用來補充並且對比 18 世紀出現的「自由法治國」(liberaler

Rechtsstaat) 概念。這二種不同國家理念,最主要的區分在於國家與社會 (人民)

之間關係的差異。自由法治國的理念,要求國家限制在公領域中運作,並且保持 在市民社會領域外,使市民得以追求自我利益,不受國家干涉。但由於經濟領 域中個人自由逐利,使得社會階級之間的差異日益擴大,造成社會問題日趨嚴 重。有鑒於此,要求國家介入人民生活領域,並且助其避免因經濟貧困而陷入 危機的理念,應運而生,由此形成「社會法治國」的理念來源。

從社會法治國的詞意來看,它是由「社會的 (sozial)」及「法治的 (rechtlich)」

二個概念組合而成。先就「法治的」概念進行討論,指的是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不 受外力侵害,並且得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符合自我意志的行動,進而達 成自我實現及自我發展。在法國大革命後,對於基本人權保障的規定已成為了 普世價值。再就「社會的」概念進行討論,一般具有有三層意涵:其一,指「市 民社會的 (gesellschaftlich)」或「與市民社會相關的 (gesellschaftsbezogen)」,意 指社會與國家的區分及聯繫;其二,指「共同體的關聯」,意指個人對共同體及 其成員負有某種義務;其三,指「社會正義」,意指經濟發展導致貧富差距及社 會問題,必須透過社會運動或是分配正義加以改善。由此看來,第三種意涵包含 著前二種的概念,特別是要求國家負起照顧社會生存的責任,以及實行社會正義 的要求。10這也顯示出,國家的功能有著不同的轉變。國家被賦予權力介入人民 的生活,在 18 世紀的警察國家已經誕生,但是警察國家中人民的利益與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之活動及受大西洋憲章與費城宣言等國家社會的價值基準所影響。參見郭明政,「社 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頁 340-342。

10 詳細的討論見 Peter Badura, “Der Sozialstaat”, DoeV 1989, S. 492 ff. 陳愛娥,「自由-平等-博 愛: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交互作用」,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六卷第二期,1996,頁 87-89;許育典,憲法,2006,頁 76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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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在國家實踐共同福祉的宣稱下,時常受到公權力的壓制或侵犯。到了 19 世紀 中葉,一方面受到法國大革命影響,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已有高度重視,另一方 面,卻由於工業革命,使得社會階級對立及社會問題叢生,因此,要求社會改革 的主張日益增長。結合基本權利保障及社會分配正義的訴求,社會法治國的理 念便應運而生。在德國,威瑪憲法及基本法都有如此的基本規定,可視為社會 國理念發展的成果,其後社會法典的編撰也可視為社會國理念的具體實踐。由 此看來,德國社會國體制的發展已經相當穩定的系統。

必須進一步質問,德國所建構的社會國理念,是否能作為我國建立社會福利 制度的適當參考依據?我們應該進行的社會國圖像之間的對話?雖然法律的概 念是透過社會生活的形塑逐漸提煉而成,不同的社會對其法律概念的認知與使 用皆有所差異,並非互不相通,但是憲法解釋所借用來自他方社會形成的語彙 時,往往造成在地社會的認知誤差。當然,選擇某種社會理念作為參照係價值 選擇的問題,但若能夠對借用的理念加以深入理解,或許可以減少認知上的落 差,並且得以做出更精確的選擇與判斷。

第二項、研究目的

雖然大多數法學者所使用的憲法解釋學對於社會國理念的詮釋,以德國憲 法解釋為主要依據,推導出我國建構社會法治國原則的可能性。對此,我國對 社會國理念的想像是否趨於一致,抑或雜沓分歧?各個學派如何對此討論,例 如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者如何討論社會福利制度?例如在憲法條文中,第

1 條及第 13 章已有明定社會法治國原則,但是憲法解釋及法學家的詮釋看法,

仍不一致,11而社會福利學者及政策研究者,更是直接迴避此問題。因此,若是

11 最主要的爭論來自基本國策是否為國家目的方針、憲法委託或是制度,涉及到國家是否要積 極主動或是消極無為的行動。

(13)

要解決福利制度推行時的理念選擇的問題,更重要的,或許是必須要回到社會國 理念形成的源頭談起。本文認為,從社會國理念的源頭來找尋解釋的依據,並加 以釐清各種要素之間的關連性,或許可以清楚地認識社會國理念的本質,尤其 是當時的社會生活如何導致要求國家必須負擔人民生存照顧的責任。

德國社會國理念的起源來自幾種不同的知識傳統,包括:一是社會主義的 理念,包括自費希特 (Fichte) 以來,德國社會主義者的貢獻;二是反對社會革 命的保守知識分子,其中最主要的人物,包括 Lorenz von Stein (以下簡稱史坦恩) 及「社會政策協會」所採取的以君王作為改革力量的主張;三是根植於基督教人 格主義中的「慈愛 (Caritas)」。12這些知識傳統所形成的理念 (或是意識形態) 包 含在德國基本法中,造就今日社會國的型態。本研究的目的,不在於詳述所有社 會國理念的知識源頭,而是聚焦於德國國家法學者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作為討 論對象,透過史坦恩的理論體系所描繪的人格、社會及國家之間的相關性,期 望可幫助我們清楚認知社會法治國原則的整體意涵,除此之外,藉由史坦恩的 社會國理論,有助於連結我們對社會福利制度的討論及德國社會國體制援引之間 的落差,更能夠重新思考台灣福利國家體制中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以 及社會政策推動時的理念選擇的考量。

基於上述問題意識的提出及社會國理念討論的整理,本研究認為最主要的 研究目的是,詳細進行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的探討。首先,建基於史坦恩在學術 討論上,是以國外文獻為主,特別是德語文獻,因此必須先概略介紹史坦恩的生 平、著作及其與當時德國思想界的關連,特別是史坦恩與社會主義者的互動,

以及「社會政策協會」(Verein fuer Socialpolitik) 與史坦恩的觀點之間的不謀而合。

再者,有系統的探討、分析及處理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他的社會國思想,主要 在《法國社會運動史》及《國家學理論第二冊:社會理論》二本重要著作中呈現 完整體系的論述,特別是以「人格概念 (der Persoenlichkeitsbegriff)」作為分析社 會秩序及社會結構的核心,由人格概念進一步推論社會的發展規律及社會階級

12 Stefan Koslowski, “Vom socialen Staat zum Sozialstaat”, Der Staat, Bd.34 1995 S. 221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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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互動狀態,終至產生階級對立鬥爭及社會問題的出現。社會鬥爭無法由社會 自身克服,必須交由另一機制來解決其問題,國家便具備這種協調社會特殊利 益的功能,並且具有自主進行社會改革的行政作為及解決社會問題。最後,透 過史坦恩的人格理論及國家社會二元論,本研究還要針對史坦恩的自由概念作 出討論,在對社會理論的討論中,史坦恩已經提出個人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 潛在條件,但是卻因為社會有機體本身產生的利益衝突,使無產者無法實踐自 我,也造成其自由發展的局限。在此,必須探討史坦恩行政理論中個人自由的 要素,以及獲得自由發展的條件,而這必須建立在國家以行政體系協助個人發 展的基礎上,才得以達成。

雖然史坦恩本人並無明確地使用或創建「社會國」一詞,13但是他的觀點卻 被認為是最早提出有系統的社會國理論,包括人格概念的重視、社會問題與社 會改革的提出、國家與社會的二元性,以及以行政措施進行社會改革等,而這些 概念都與當前社會福利政策推行的目的與社會國的理念趨於一致。最後,對史 坦恩對於後世的影響與貢獻加以探討,特別是對德國社會立法過程的關聯性14, 以及對日本明治憲法15的影響。藉由史坦恩的社會國理論,本研究更進一步探 討下列目的:

13 史坦恩曾使用 sozialer Staat 一詞,所具有的意涵比現代 Sozialstaat 的用法還要廣,指的是國家 最為一個公共利益的人格,必須以其力量促進人民的經濟事務的及社會層面的進步。Lorenz von Stein, Gegenwart und Zukunft der 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 Deutschlands, 1876, S. 215.另 見社會政策學者對其社會國理念原創性的強調:Hans Zacher, “Das soziale Staatsziel”, in Franz Ruland, Bernd Baron von Maydell, Hans-Juergen (Hg.), Verfassung, Theorie und Praxis des Sozialstaats: Festschrift fuer Hans F. Zacher zum 70. Geburtstag, Heidelberg: C.F. Mueller 1998, S.14f.

14 孫迺翊,2006,「社會救助制度中受救助者的人性尊嚴保障-一個憲政國家興起前後的比較 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 136 期,頁 65-87;孫迺翊,2006,「憲法解釋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建 構-以社會保險『相互性關係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 35 卷第 6 期,頁 241-287。

15 Kazuhiro Takii (Hrsg.), Lorenz von Steins Arbeiten fuer Japan: Oesterreichisch-japanische RechtsbeziehungenⅡ, Peter Lang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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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思國家社會互動下社會政策的意義

本文藉由史坦恩的社會與國家理論的分析,提供一種有關國家體制架構的 詮釋。在史坦恩社會國理論的分析中,國家體制的設定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要 進行社會改革及社會政策的推動,並非單純透過國會制定法律交由行政部門執 行推動,而是必須由君主作為統合意志的機制,進行符合社會改革目標的政策 設定,經由國會成案之後,必須由君王認可後才可交付行政部門執行。透過代 表國家人格的君王行使的決定權,使得各項行政措施具備正當性及合法性,以 此才能調和社會特殊利益的衝突與對立。

史坦恩所設定的國家,是一種以國家人格來觀照社會生活的方式,著重在公 共利益的實踐,相對於民主國或法治國體制,後者以正當民主程序的方式,由選 民人數的多寡,來決定何謂公共利益的方式,可能會遭致少數人利益犧牲的結果,

而實現的公共利益僅僅成為獨占性的社會特殊利益,進而產生特殊利益之間的 衝突的不可消解,亦可能產生社會衝突持續長存。史坦恩強調,國家人格具備的 執行公共利益的自主功能,君王代表國家人格的存在,存在的價值在於進行社 會改革以展現國家公益的任務及實踐的可能,這種國家觀在民主國家主張程序正 義的價值理念是無法被接受。但是以此對照現今以民主國、法治國為主的國家 體制,若是缺少表徵國家人格的機制,是否能夠解決社會利益衝突與對立?而 將由何種機制來執行公共利益的功能?這恐怕是無得深思的問題。本文藉由史坦 恩的社會國思想,或許得以反思當下因民主選舉制度激烈造成對立衝突的矛盾,

重新思考國家與社會的關聯性,以及在這種關聯性下社會政策所表徵的意義。

(16)

二、重新釐清社會國理念的意涵

我國對社會國理念的解釋主要來自於德國的經驗,眾多法學者進行憲法解 釋的時,無不連結德國社會國的理念圖像,使得憲法解釋者及法學者的二度詮 釋隱含德國社會國的理念,進而解釋時大多借用德國法學的概念。例如:

釋字 372 號: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 利之基本理念。

釋字 400 號提及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是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 尊嚴」為目的。

釋字 472 號蘇俊雄協同意見書:人格發展自由乃自我決定權。

 釋字 485 號: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本此原則國家應提 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 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釋字 550 號: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 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 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 應共同負擔。

 釋字 567 號: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 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 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 釋字 571 號:與一般國民間平等關係;照護之必要性;滿足基本生活需 求。

釋字 580 號: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 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

(17)

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在這些解釋當中,已經彰顯了社會國原則的概貌,其理念包括了「人性尊 嚴」、「人格發展」、「國家與社會二元」及「社會分配正義」(包括社會扶助、

社會照顧及社會保險) 等基本概念。但是這些解釋常常會造成概念上的模糊或 者是不確定。例如,釋憲者區分人性尊嚴及人格尊嚴,將前者視為先於憲法存 在的人類本質,是絕不可被忽視或侵害;而後者視具體的情況,必須在憲法 23 條的限制下有不同的規範。由人性尊嚴及人格尊嚴的區分為立基點,進而開展 社會福利制度體系的建構。16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人格與人性的概念卻是模 糊不清,而釋憲者或法學的二度詮釋也視為當然,尚待提供進一步的說明。

基本上,憲法價值所反映的,仍是實際社會共同生活的狀態,包含物質的及 精神的各項層次,而有關社會福利政策的規定,應該是考量當時社會生活環境 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先進觀點,融合而成,而非一種烏托邦式的宣言。對 於基本國策的理解,或許應該回到制憲當時制憲者對於社會福利思想的見解,才 能得知其中真實意義。17若是只限於字義上的解釋,直接推論至社會福利存在 的必要,恐會導致社會福利各項措施無法與人民生活相配合的情況。另外,對 於社會福利制度所依據的憲法解釋,也有不少學者提出質疑的看法,特別是本 國對外國社會福利觀的借鑑,特別是關於人格尊嚴或是人格自由發展的概念,

若追溯其本源,大致上是源自於歐洲啟蒙時代以來,對於個人價值的高舉及個人 自由的保障,逐漸成為社會共識,並且透過不同時期的社會變遷 (如法國大革 命及工業革命),進而將這些自由理念體現在社會之中,並以法律或行政制度的 形式運作。在這種層面上,有必要加以比對社會發展過程中這些理念實踐的情 況。但是如何進行比對及聚焦在哪些層面上去做,勢必將是一條無止境的漫長 道路。

16 李震山,「人性尊嚴」,法學講座,第十七期,2003,頁 1-17;江玉林,「人性尊嚴與人格 尊嚴-大法官解釋中有關尊嚴論述的分析」,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期,頁 119-123。

17 郭明政,「社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蘇永欽 (編),部門憲法,頁 340 以下。

(18)

因此,本研究著重在德國社會國發展初期形成的社會國理念的基本思想,

在這些思想當中特別注意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本文期待透過史坦恩社會國思 想的理論架構,能對於我國社會福利體制有一良善之啟發。雖然史坦恩的學說 並未明確的提出具體的社會國概念或是社會法制,但是在他的學術生涯所著述 的社會學、經濟學、法學及行政學等著作,卻是朝著建立社會國體制的目標而 進行。特別是在德國的語境中,史坦恩的思想被認為是社會國思想的起源。18 另一方面,德國作為全國性社會保險制度的創始國,雖然建立的背景是俾斯麥 為了對抗社會主義運動而提出的策略,但是當時參與的學者與官員對史坦恩的 理論,採取認可的態度,並深受史坦恩社會國家觀的影響,逐漸形成社會政策立 法的思想基礎。由此觀之,史坦恩的國家理論不只提出了國家進行社會改革的 必要,而且也指出社會改革必須配合社會現實,從社會事實的角度著手,才能 實際解決社會問題。

透過史坦恩的社會國理念,重新思考憲法基本決定中有關社會法治國的諸 般要素,包括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國家與社會二元,以及社會分配正義的 實現所面臨的問題,尤其是著重在透過形式的給付行政原則,是否能夠達成實 質的社會國的議題。史坦恩的人格哲學著重個人的整體觀,而非自由主義式的 抽象個人,後者僅限於基本權利的消極保障。史坦恩社會國思想所論述的個人、

社會及國家之間的關係,主要是以人格概念作為連結機制,得以說明三種領域 各自扮演的功能。史坦恩所獨創的人格概念,源自德國唯心論思想,其特徵是將 個人視為具備社會要素與條件的人,在社會中,個人不僅僅是受到基本權利的 保障,更必須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使得社會秩序得以持續發展,並且透過人 際的互動,個人得以實現自我、發展其人格自由。

18 Stefan Koslowski, Die Geburt des Sozialstaats aus dem Geist des deutschen Idealismus. Person und Gemeinschaft bei Lorenz von Stein, Weinheim 1989; Ernst-Wolfgang Boeckenfoerde. “Lorenz vom Stein als Theoretiker der Bewegung von Staat und Gesellschaft zum Sozialstaat”, 1972 S. 515; Zacher;

“Das soziale Staatsziel”, 1998.

(19)

第二節 文獻探討:史坦恩研究的回顧

研究史坦恩思想的二手資料數量相當豐富,涵蓋的領域亦相當多元,並且 跨越德語、日語、英語等語系,各有其著重的學術脈絡,以下就不同時期的研究 重心架構出三個層面,進行相關研究著作的回顧與分析。

第一項、早期研究:史坦恩的歷史定位

史坦恩思想的早期研究在於進行其思想與學術的定位,較重要的研究文章,

首先是 1867 年 Gustav Schmoller 在《普魯士年鑑》中發表一篇對史坦恩思想的 介紹文章中,簡要陳述其行政理論的體系。19

另外,史坦恩有關經濟領域的傑出貢獻,是他對國家經濟學,也就是財政學 的研究。對於史坦恩財政理論的研究,最早是由德國財政學者 Adolf Wagner 在

1887 年發表,探討史坦恩的財政學文章。

20在其中,除了介紹史坦恩及傳統歷史 經濟學派學者 Roscher 的財政學說外,主要指出史坦恩的財政學說,類似國家社 會主義 (Staatssozialismus) 立場的思想架構。

在 1880 年代以後,由史坦恩的學生,大力推廣史坦恩的社會理論之研究,

其中較為著名的例如奧地利格拉茲大學 (Graz Universitaet) 的古波羅維茲教授

(Luduig Gumplowicz, 1839-1909),他受到史坦恩的影響,進行以社會學方法來

研究憲法學 ,在其著作中也包括介紹了史坦恩的社會思想 。21接著,Ernst

Gruenfeld 接續出版二本探討史坦恩社會理論的著作,1908 年 Gruenfeld 出版其

19 Gustav Schmoller, “Lorenz Stein”, Preussische Jahrbuecher, XIX 1867.

20 Adolf Wagner, “Finanzwissenschaft und Staatssozialismus”, in Zeitschrift fue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 Bd. 43 1887, S.37-122, 675-746.

21 陳新民,「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談德國 19 世紀行政法學的發展」,公法學剳記,1993。

(20)

博士論文《史坦恩的社會理論》22,主要將史坦恩在 1856 年出版的《社會理論》, 進行詳細的概念整理,並且說明它在史坦恩思想中的地位與意義;1910 年

Gruenfeld 發表《史坦恩及社會理論》一書,

23除了延續之前分析史坦恩社會理論 的體系外,更進一步介紹史坦恩之前的社會理論的影響,以及德國社會學思想 環境,以進行對其社會理論影響的評價。從 Gruenfeld 對史坦恩社會理論分析的 脈絡來看,學術界開始有關史坦恩著作真正的、學術的研究,他主要的貢獻在 於將史坦恩的思想帶到學術的領域中,並且推動更多的關於史坦恩思想的研究 工作。另一方面,由於 Gruenfeld 的研究著作,也帶動史坦恩學術作品,開始進 行有系統的編輯及重新發行。24

1921 年 Gottfried Salomon 重新編輯出版史坦恩的《1789 年以來法國社會運

動史》,並撰寫一篇導論介紹史坦恩的生平、思想及學術地位。Salomon 在導論 中,強調史坦恩不同於社會主義主張的革命立場,而是主張以「社會改革君王」

的預防式改革措施,解決因社會結構變動所產生的社會問題。25此外,Salomon 認為,史坦恩在此書提出的社會與國家的思想,受到法國社會主義與德國唯心論 影響,形成獨特的「保守社會主義」(conservative Sozialismus) 立場,而在此時 同樣在法國研究考察的馬克思,卻提出相異的思想觀點。由於 Salomon 的貢獻,

使史坦恩的社會思想在德國引起相當大的注意,並且帶動許多相關研究,多以這 本重新出版的著作為本,重新探討史坦恩的思想。例如,Paul Vogel 探討黑格爾 的 社 會 概 念 , 並 且 說 明 黑 格 爾 思 想 對 史 坦 恩 、 馬 克 思 、 恩 格 思 及 拉 薩 爾

(Lassalle) 等人的影響,他對史坦恩社會思想的看法是,將黑格爾的哲學體系予

以社會學式的轉換。26

22 Ernst Gruenfeld, Die Gesellschaftslehre von Lorenz von Stein, Diss. Vereinigten Friedrichs-Universitaet 1908.

23 Ernst Gruenfeld, Lorenz von Stein und die Gesellschaftslehre, Verlag von Gustav Fischer 1910.

24 Katharina Ibrahim, Gesellschaft- und Geschichtstheorie Lorenz von Steins. Herausbildung, Formierung und Wandel seiner Ansichten zwischen 1839 und 1856, Kiel 1993 S. 8.

25 Gottfried Salomon, “Vorwort des Herausgebers’, in Die Geschichte der socialen Bewegung in Frankreich von 1789 bis auf unsere Tage”, 1921 S. XI-XII.

26 Paul Vogel, Hegels Gesellschaftsbegriff und seine geschichtliche Fortbildung durch Lorenz Stein, Marx, Engels und Lassalle. Berlin 1925.

(21)

1941 年,Herbert Marcuse 出版的《理性與革命》,探討黑格爾的思想與 19

世紀社會理論興起的關連,他認為馬克思的社會理論,是朝著黑格爾否定辯證的 原則發展而形成,強調社會的破壞與重建;而史坦恩的社會理論則是將辯證法轉 換成實證的法則,不贊成以暴力革命的方式進行社會問題的解決。兩者各自以相 反的立場研究社會的現實發展。雖然 Marcuse 以有限的篇幅說明史坦恩的社會理 論,並且只分析史坦恩著作中「社會概念及變動規律」的內容,但是,他首次明 確地將史坦恩視為具有重要貢獻的社會理論學者。如同上述 Vogel 的主張,

Marcuse 認為,

「史坦恩把辯證法轉換成社會改革的客觀規律,以獲致解決所有 矛盾對立的適當方式,並使辯證法的批判因素中立化。」27這種觀點趨向現實主 義的實證立場。28

另外,以哲學研究的角度來探討史坦恩的思想,早期討論的重心放在史坦恩 與黑格爾思想的關連性,特別是指出黑格爾哲學思想對史坦恩的影響,包括辯證 法、歷史觀點、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兩者對自由概念的探討。例如 Nitzschke 認為史坦恩早期的歷史哲學深受黑格爾與費希特的唯心論哲學影響,他將史坦恩 的思想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是 1835-1840 年,受到黑格爾與歷史法學派的影響;

第二期是 1841-1851 年,受到法國社會科學以及社會主義的影響;第三期是

1852-1868 年,致力於調和唯心論與實證主義,但 Nitzschke 的看法被批評為忽略

史坦恩著作的一致性。29

Vogel 將史坦恩連同馬克思、恩格斯以及拉薩爾 (Lassalle)

放置在黑格爾的社會概念的持續發展的脈絡中加以討論。30

Guenzel 則關注於黑

27 馬爾庫塞,2007,理性和革命:黑格爾和社會理論的興起,上海出版社,頁 324。

28 Joachim Singelmann 以及 Peter Singelmann 在近期一篇探討史坦恩的思想以及 19 世紀社會理論 典範分歧的文章中,主要接續 H. Marcuse 認為黑格爾思想影響社會理論實證論以及否定論的二 種不同立場的發展,Singelmann 特別比較黑格爾、馬克思以及史坦恩三者關於國家與社會之間 辯證的思想,並且指出史坦恩思想作為一種實證的社會理論的內容,具有參考價值。Joachim Singelmann and Peter Singelmann, “Lorenz von Stein and the paradigmatic bifurcation of social theor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7, No. 3, 2001. pp. 431-451.

29 Heinz Nitzschke, Die Geschichtsphilosophie Lorenz von Steins. Ein Beitrag zur Geistesgeschite des neunzehnten Jahrhunderts. Muenchen/Berlin 1932.

30 Paul Vogel, Hegels Gesellschaftsbegriff und seine geschichtliche Fortbildung durch Lorenz Stein, Marx, Engels und Lassalle. Berlin 1925.

(22)

格爾與史坦恩對於自由概念的相關性。31

Manfred Hahn 的研究則是透過黑格爾思

想對史坦恩的影響,陳述二者保守主義的立場,主張維持社會對現狀、反對改革,

而社會的問題則是透過改良的方式加以解決,對此 Hahn 認為史坦恩的觀點帶有 資產市民的保守的意識形態立場,其理論傾向是為現存的社會狀況辯護。32

1964 年,Kaethe Mengelberg 將《1789 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

33翻譯成英 文,這也是英語學界唯一翻譯史坦恩的著作,可見史坦恩的思想在英語學界未 受重視的程度。然而,這本翻譯之作卻採取選譯的方式,將原本超過 1500 頁的 德語原作簡譯成不到 400 頁的篇幅,如此一來,本書許多重要的篇章被簡要翻 譯 , 雖 然 便 於 閱 讀 , 但 也 犧 牲 了 一 些 重 要 概 念 的 連 貫 性 。 儘 管 如 此 ,

Mengelberg 在此書中,撰寫詳盡的生平思想介紹,以及強調史坦恩的思想對歷史

社會學方法的重要性與可參考性,對史坦恩思想的傳播仍有重大的貢獻。34

綜觀早期二手研究資料,大部分集中在史坦恩的學術定位及意識型態的探討 上,一方面將史坦恩歸類於早期社會哲學的思想家,並影響社會科學的興起,另 一方面則是強調史坦恩政治立場傾向保守的君王擁護者,因而忽視史坦恩思想中 真正具有研究價值的部分。這種情形持續到二次大戰後,德國學術界重新思考國 家本質,以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問題上,才使史坦恩的思想有了另一種詮釋的角 度。

31 Karl Guenzel, Der Begriff der Freiheit bei Hegel und Lorenz von Stei, Diss. Phil. Leipzig 1934.

32 Manfred Hahn, Buergerlicher Optimiamus im Niedergang. Studien zu Lorenz Stein und Hegel, Muenchen 1969.

33 Kaethe Mengelberg (trans.), Lorenz von Stein, The History of the Social Movement in France, 1789-1850, Totowa, 1964.

34 Kaethe Mengelberg, “Lorenz von Stein and his contribution to historical sociology”, 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of Ideas, vol. 22, pp. 267-274, 1961.

(23)

第二項、中期研究:史坦恩思想的復興

1970 年代,德語學界興起一股「史坦恩復興 (Lorenz-von-Stein-Renaissance)」

35,這段時期關於史坦恩研究的文獻數量相對增加許多,或許與基爾大學成立

「史坦恩研究中心 (Lorenz-von-Stein-Institution)」36有關,該所致力於史坦恩思 想研究,並與斯勒威荷斯坦 (Schleswig-Holstein) 邦圖書館共同保管、整理史坦 恩的遺稿與閱讀書籍。這種成果應歸功於 1952 年到 1966 年間在 Eckernfoerde 擔 任市長的 Werner Schmidt37,他對於史坦恩的思想相當重視,不但在 1956 年親自 撰寫史坦恩的傳記及思想介紹,38而且也積極促使史坦恩遺留在維也納的手稿 與遺著,能夠返回家鄉;另外,他推動史坦恩研究中心的成立也是功不可沒。39 這個時期是對史坦恩研究的量產時期,不論是博士論文、一般性研究及專 題研究,均有豐碩的研究成果。例如,在社會領域的研究中,Eckart Pankoke 試 圖指出史坦恩早期作品中的核心問題,即有別於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思想的問 題意識,使史坦恩能夠發展社會科學理解的新觀點,處理有機分工的社會結構 中產生的社會問題,目的在於朝向社會整合的調整。因此,史坦恩提出社會變動、

社會學術及社會行政等重要概念,建構解決社會問題的實際科學,而不只是抽象

35 Klaus Fischer, Die Wissenschaft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Main: Hagg und Herchen, 1990 S. 7.

36 全名為 Lorenz-von-Stein-Instituts fuer Verwaltungswissenschaften an der

Christian-Albrechts-Universitaet zu Kiel,此機構至今仍持續運作,並出版許多史坦恩思想的研究 專書,每年定期舉辦紀念史坦恩思想的演講。

37 Werner Schmidt 早年曾擔任 Carl Schmitt 的助理,後來也在 1967 年到 1971 年間擔任斯勒威荷 斯坦邦政府的內政部長。

38 Werner Schmidt, Lorenz von Stein. Ein Beitrag zur Biographie, zur Geschichte Schleswig-Holsteins und zur Geistesgeschichte des 19. Jahrhunderts, Eckernfoerde, 1956. 在文中,特別介紹史坦恩的社 會理論及行政理論。

39 1972 年,由當時擔任 Eckernfoerde 市長 Werner Schmidt (1911-1990) 努力下,在

Schlewig-Holstein 邦立圖書館設立「史坦恩資料中心」,將史坦恩之孫 Manfred von Stein (?-1971) 博士收藏的史坦恩著作原稿、書信、藏書等,託付此機構管理。1980 年後,轉移至基爾大學史 坦恩研究中心,直到今日。該中心致力於史坦恩思想的推廣與研究。參閱 Hermann Hill,

“Lorenz-von-Stein-Institute fuer Verwaltungswissenschaften an der Universitaet eroeffnet”, in: Die oeffentliche Verwaltung, Heft 10, 1980, S. 258-276; Heinz Taschke, “Der Nachlass Lorenz von Stein’s in Kiel”, in: Der Staat, 18, 1982, S. 258-276; Heinz Taschke, Lorenz von Steins nachgelassene staatsrechtliche und rechtsphilosophische Vorlesungsmanuskripte. Zugleich ein Beitrag zu seiner Biographie und zu seinem Persoenlichkeitsbegriff, Heidelberg 1985 S. 21ff.

(24)

的概念爭辯。40另外,1977 年 Pankoke 發表的〈史坦恩的國家與社會思想取向〉

41文章中,指明史坦恩的研究,站在社會整合及國家正當性的問題意識上,提出 國家與社會、政治與行政、學術與價值的二元辯證架構,彼此需加以調和。

Pankoke 認為史坦恩的社會理論是作為危機科學 (Krisenwissenschaft) 的立場而

產生,目的在於澄清社會結構中多元複雜的社會問題,即社會階級的僵滯、衝 突與對立;國家理論則試圖將社會對立的問題整合到政治系統中,目的在於有 效解決社會階級問題。42為了能夠完整的協調國家與社會二者,史坦恩以個人 人格的概念推論到國家人格,個人人格透過勞動以達成自我人格發展,國家人 格同樣透過國家勞動作用,協助社會中所有人獲得發展的能力與機會,君王作為 國家人格的代表,並不是以社會成員的同意作為基礎,而是國家人格自律的唯 心的表現,才能夠不受社會利益左右。由此,史坦恩提出「社會君王 (das

soziale Koenigtum)」作為改革社會問題的推動者,並且透過社會團體的體系及教

育行政來解決社會問題。

接下來,1978 年由杜賓根大學法學教授 Roman Schnur 所編輯的論文集,可 說是目前研究史坦恩思想最重要的參考資料。43在這本論文集中,除了 Schnur 所寫的導論外,共集結了 24 篇文章,分成「基礎問題」、「社會國」、「行政」

及「史坦恩影響」四個部分。Schnur 在導論中回應 Gottfried Salomon 在 1921 年 重新出版史坦恩《1789 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三冊時所寫的導論,後者認為 史坦恩是「保守的社會主義者」。Schnur 認為,史坦恩到底是不是社會主義者的

40 Eckart Pankoke, Sociale Bewegung – Sociale Frege – Sociale Politik. Grundfragen der deutschen

“Socialwissenschaft” im 19. Jahrhundert, Stuttgart 1970.

41 Eckart Pankoke, “Lorenz von Steins staats- und gesellschaftliche Orientierungen”, in: Dirk Blasius und Eckart Pankoke, Lorenz von Stein. Geschichts- und gesellschaftswissenschaftliche Perspektiven, Darmstadt 1977. S. 77-179.

42 另一位學者 Ernst Rudolf Huber 也認為「按史坦恩的理論,這種真正且不名譽的不自由不在於 上層階級的財富及下層階級的無產,而在於階級關係的僵滯,也就是說上層階級需要其權力,

為了避免下層階級持續提升在上層階級中。」Ernst Rudolf Huber, “Lorenz von Stein und die Grundlegung der Idee des Sozialstaat”, in: Ernst Forsthoff (Hrsg.), Lorenz von Stein. Gesellschaft – Staat – Recht, Frankfurt a. M. 1972 S. 501.

43 Roman Schnur (Hrsg.), Staat und Gesellschaft: Studien ueber Lorenz von Stein, Duncker &

Humblot/Berlin, 1978. 他在謝辭中提到此論文集的初衷本是要舉辦一場史坦恩研究的國際研討 會,但因為準備不及而停辦,於是將這些原本要發表的論文集結成輯。

(25)

提問,有待更進一部地討論,但更重要的是,應該務實地重新認識史坦恩的社會 與國家思想,尤其是他的社會改革的立場如何形成?其理論依據為何?在這本 論文集中,其他作者已經進行這樣的工作。另外,在本書中同樣重要的部分,是

Max Munding 所編篡的史坦恩的原典著作及二手研究資料的參考文獻書目。

44關 於史坦恩的二手研究文獻書目多達 473 篇,其中以史坦恩為主題至少有 272 篇,

大致以德語資料為主。在這本論文集中對於史坦恩社會國思想的研究成果,主要 以 Kaestner 為主。Kaestner 認為史坦恩從社會與國家對立論述社會問題的觀點,

推論出社會法治國原則的建構。Kaestner 認為,造成社會成員發生不自由的情況 是由二種因素造成,一種是法律因素,人們因為法律限制而沒有機會去改變他 們的社會地位;另一種是經濟因素,人們無法獲取社會資源以提昇自己。對此 必須透過社會改革的方式加以解決,以防止產生社會革命。這種社會改革的概 念,類似現代德國社會法治國原則中服務行政的生存照顧功能,在國家積極主動 照顧的基礎上,針對的是沒有足夠能力的個人,使他們由被救助者轉變為自我 救助 (Selbsthilfe),其方式是:一方面使其獲得營利資本,開啟社會成員提昇的 空間;另一方面,以一種充分平等的教育為媒介,使勞動者能夠獲取促進資源的 知識與技能,作為進行不同經濟活動的條件。45在這二種整合與提昇社會成員的 措施下,使得無產階級能有更多參與國家生活的機會。

除了 Roman Schnur 所編輯的論文集外,另一位行政法學家 Ernst Forsthoff 也在 1972 年重新出版史坦恩思想後期的重要著作︰《德國法學及國家學的現況 與未來》

(Gegenwart und Zukunft der 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 Deutschlands),

強調國家的特性與內涵,這是 Forsthoff 發表〈給付行政主體〉(Die Verwaltung als

Leistungstraeger) 後,再次對史坦恩國家學思想的重新思考。在〈給付行政主體〉

44 Max Munding, “Bibliographie der Werke Lorenz von Steins und der Sekundaerliteratur”, in: Roman Schnur (Hrsg.), Staat und Gesellschaft: Studien ueber Lorenz von Stein 1978.

45 Karl-Hermann Kaestner, “Von der sozialen Frage ueber den sozialen Staat zum Sozialstaat. Zu Lorenz von Steins Sozialtheorie in ihrer Relevanz fuer die sozialen Probleme des 19. Jahrhunderts und fuer den sozialen Rechtsstaat der Gegenward”, in: Roman Schnur (Hrsg.), Staat und Gesellschaft, 1978 S. 381ff.

(26)

中,Forsthoff 強調史坦恩行政理論對於服務行政的貢獻,使得史坦恩的行政理論 逐漸受到重視,並且與社會法治國思想連結,但誠如 Forsthoff 所言,「史坦恩 認為法治國在法律平等的保障上是困難的,無法妥適安排個人自由,因此史坦 恩認知必須將社會任務與法治國相連結。」46

Forsthoff 在這本書的前言如此的強

調,透露出史坦恩國家學思想在當代應用上有其侷限性。值得特別注意的,

Forsthoff 特別收入三篇以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為探討主題的文章,E. R. Huber、

E.-W. Boeckenfoerde、D. Blasius 等人的研究,頗值得介紹。

首先,Huber 分析史坦恩的人格、社會與國家的概念,指出透過人格原則所 形成的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對立,必然成為社會問題的來源,而國家必須負起「生 存照顧」的責任,Huber 認為史坦恩建構的「社會改革君主制」的概念能夠避免 涉入社會特殊利益的衝突,並且具有調和社會衝突提升下層的作用,如此得以 建構出「社會國原則」(das Prinzip des Sozialstaats)。47

Boeckenforde 則詳細探討史坦恩在《1789 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中社會

國的意義。他認為史坦恩「與 19 世紀的一些思想家不同,他的論證形成一個完 整的體系,依據歷史規律所發展的理論體系。這是依據國家與社會的歷史變遷 所獲得的學術成果。…他理解到社會生活必然發展的巨大力量,這種力量源自 於新舊社會秩序之間的矛盾與對立,這其中也展現出個別時代的社會理念及實 際歷史變動之間必然的關連性。」48這也標示史坦恩社會科學研究的立場。

Boeckenfoerde 進而討論《1789 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所做的社會學分析。他

認為史坦恩透過社會與國家的運動理論,解釋三個不同時期的社會型態。第一 階段分析是從封建社會到法國大革命爆發,社會型態從階層社會過渡到公民社

46 Ernst Forsthoff, Lehrbuch des Verwaltungs, Erster Band: Allgemeiner Teil, Munchen 1973 S. 45ff.

另外在 1972 年 Forsthoff 重新編輯史坦恩著作中「國家、社會與法律」的文章,並收入三篇關於 史坦恩社會國思想研究的文章。Ernst Forsthoff, Lorenz von Stein. Gesellschaft – Staat – Recht, Propylaeen/Ullstein Verlag Frankfurt/M 1972.另見翁岳生譯,「社會法治國的本質」,1969。

47 Ernst Rudolf Huber, “Lorenz von Stein und die Grundlegung der Idee des Sozialstaat”, 1972 S.

497ff.

48 Ernst-Wolfgang Boeckenfoerde, “Lorenz von Stein als Theoretiker der Bewegung von Staat und Gesellschaft zum Sozialstaat”, 1972 S. 515.

(27)

會,產生了「自由理念」及「法律前平等」的概念,構成經濟社會的發展基礎。

第二階段是法國大革命後經濟社會的形成,在此「自由理念」提供人獲取經濟發 展的機會,但是累積財富的機會掌握在有產者手中,無產者毫無獲取經濟利益 機會;再者,透過選舉權的財產限制,有產者逐漸掌握政治權力,包括立法及行 政上的支配權。第三階段產生了工業社會的危機,有產者壟斷生產工具,使無 產者依賴有產者,無產者提供勞動力獲取薪資,有產者不勞動而能享受生產利 潤。由於三個階段的歷史發展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社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Boeckenfoerde 認為史坦恩所提出的「社會改革君王制」的方式,能夠解決工業

社會中產生的社會問題,但是在君主制逐漸退出歷史舞台的當下,或許選擇同 樣立場的「社會民主 (die soziale Demokratie)」的方式,也就是建構一種「不同 利益相互扶持的共和國 (die Republik des gegenseitigen Interessen)」的作法,符合 當今社會法治國運作的基本型態。49

Blasius 討論了「社會改革君王制」理論的憲政基礎,他分析史坦恩所主張

的君王改革的憲政基礎,在於君王必須以完成社會改革為前提,也就是以解決 社會問題作為最高目的。君王制原則與自由憲政發展並非必然是衝突對立,由 於社會改革的目的使得自由憲政得以可能,才能夠使無產階級參與國家生活。

所以,他認為史坦恩的「社會改革君王制」理論,融合傳統的君主國家結構及市 民階層所要求的「自由憲法 (freie Verfassung)」。50因此,他認為史坦恩注意到 君主的社會功能,透過設定某些資格條件做為憲政原則,以擔保憲政現狀的穩 定,基本上,這是贊同社會成員具有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權利,並且預防社會權 力鬥爭延續到國家自主領域中,藉此得以反省實證憲法上的主權發展,總是以 一種不實際及不具體的抽象性為基礎。51

49 Ernst-Wolfgang Boeckenfoerde, “Lorenz vom Stein als Theoretiker der Bewegung von Staat und Gesellschaft zum Sozialstaat”, 1972 S. 540ff.

50 Dirk Blasius, “Lorenz von Steins Lehre vom Koenigtum der sozialen Reform und ihre

verfassungspolitischen Grundlagen”, in: Ernst Forsthoff (Hrsg.), Lorenz von Stein. Gesellschaft – Staat – Recht, 1972 S. 562ff.

51 Dirk Blasius, “Lorenz von Steins Lehre vom Koenigtum der sozialen Reform und ihre verfassungspolitischen Grundlagen”, 1972 S. 569ff.

(28)

除了對史坦恩社會國思想的研究外,其他領域也分別提出對史坦恩思想研究 的貢獻。例如,對史坦恩經濟理論之研究,集中在國家學體系第一冊《經濟理論》、

《國民經濟理論》,以及行政理論第 7 冊《經濟行政 (國民經濟照顧)》等著作中。

對此,M. E. Kamp 探討史坦恩的公共經濟理論,特別集中在不同時期社會秩序 的物質基礎,包括宗族秩序中自由農民時期 (die freibaeuerliche Periode)、階層 專 政 時 期

(die staendisch-absolutistische Epoche) 及 自 由 憲 政 時 期 (die liberal-konstitutionelle Epoche) 等公共經濟的組成與型態,以說明史坦恩在公民

社會中所建構的社會國之經濟基礎。52

Martina Stiehl 則是探討史坦恩的學說與重農學派的相關性,特別是針對「社

會君主」(soziales Koenigtum) 及「法理專制」(legaler Despotismus) 兩個概念之 間的關聯性進行比較。Stiehl 認為,史坦恩受到重農學派相當程度的影響,使得 其經濟理論不同於自由放任的經濟學說,而強調以國家力量 (社會君王) ,幫助 經濟弱勢人民提昇物質條件,這種觀點與重農學派主張的「法理專制」,具有同 樣的作用。53

另外,還有從教育學的領域來研究史坦恩的思想。Schwab 研究史坦恩行政 理 論 中 教 育 行 政 的 教 育 政 策 , 特 別 是 有 關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Lehre von der

Volksschule) 的主張。

54

Roeder 檢視了史坦恩社會科學整體思想中的教育概念以

及教育制度。55

Lahmer 則探討史坦恩思想中公民教育制度的建構,她以國家學的

觀點來分析教育的社會意義以及行政體系中的教育制度。56

綜合上述,對史坦恩思想的復興主要集中在社會國思想與義涵上,這必然是 與德國社會與思想脈絡中,對國家定位及人權保障的反省與思考,有著相當緊密

52 M. E. Kamp, Die Theorie der Epochen der oeffentlichen Wirtschaft bei Lorenz von Stein, Ludwig Roehrscheid Verlag Bonn 1950.

53 Martina Stiehl, “Legaler Despotismus” - “Soziales Koenigtum”. Lorenz von Stein und der Physiokratismus, Diss., Marburg 1988.

54 Martin Schwab, Lorenz von Steins bildungspolitische Konzeption. Unter besonderer Beruecksichtigung seiner Lehre von der Volksschule, Diss., Hamburg 1966.

55 Peter-Matrin Reoder, Erziehung und Gesellschaft. Ein Beitrag zur Problemgeschichte unter besonder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Werkes von Lorenz von Stein, Weinheim und Berlin 1968.

56 Gundela Lahmer, Lorenz von Stein: zur Konstitution des buergerlichen Bildungswesens, Frankfurt/Main 1982.

(29)

的關連性,也由此看出,史坦恩的思想極具豐富的參考價值與啟發作用,或許他 的方法與討論的對象已經過時,但是,他對問題的深刻反省卻是值得讓人一再回 顧。

第三項、近期研究:史坦恩思想的重新檢視與深化

近期研究主要是對史坦恩思想進行完整的檢視,這部分特別對早期著作的編 整與分析。首先,Heinz Taschke 透過整理分析斯勒威荷斯坦圖書館保管的史坦 恩遺稿,使得史坦恩的法制史著作則獲得重要的研究成果。Taschke 對於史坦恩 二篇授課大綱的手稿的整理,重新認知史坦恩的人格哲學,如何透過德國法哲 學的思想的轉化而形成,並且更加重視康德、費希特及黑格爾等人的思想,對史 坦恩人格哲學的影響。57這也透露出史坦恩的人格哲學前後一貫的特性,已經在 早期教學及著作中,提出完整的概念與體系。

未來,更有陸續許多等待被發掘的遺稿,其中引人注意的是,過去曾被嚴 重忽略的史坦恩晚期思想中,對日本現代化國家發展產生影響的研究,正在持續 地被整理及發表。在日本學界對史坦恩著作的閱讀以及研究在 19 世紀末已經開 始,最主要的起點是伊藤博文向史坦恩諮詢憲法思想的講義。58爾後許多公務員 以及學者前往維也納進修,聆聽史坦恩講授國家學的思想,匯集成一些上課筆記。

這些資料成為現今日本學者研究日本法制史,特別是明治憲法形成時期,重要的 研究資料。59

史坦恩的思想至今在日本仍是學術研究的主流,其領域擴及憲政史、行政

57 Heinz Taschke, Lorenz von Steins nachgelassene staatsrechtliche und rechtsphilosophische Vorlesungsmanuskripte. Zugleich ein Beitrag zu seiner Biographie und zu seinem

Persoenlichkeitsbegriff, Heidelberg 1985.

58 瀧井一博,シュタイン国家学の軌跡,ミネルヴァ書房,1999;Kazuhiro Takii (Hrsg.), Lorenz von Steins Arbeiten fuer Japan: Oesterreichisch-japanische RechtsbeziehungenⅡ , Peter Lang 1998.

59 Wilhelm Brauneder und Kaname Nishiyama (Hrsg.), Lorenz von Steins ‘Bemerkungen ueber Verfassung und Verwaltung’ von 1889, Frankfurt am Main: Peter Lang, 1992.

(30)

理論、教育行政、社會學及財政學,在日本現代化過程中提供不少的貢獻。60在 憲政史的研究上,以史坦恩為主題至今仍是相當熱門的研究議題,許多研究者 集中在伊藤博文等人為何會選擇史坦恩作為學習對象,並探討他對明治憲法的 影響,因此也出版大量著作討論,如尾佐竹猛 (Osatake Takeshi) 的《日本憲法 史》(1930)、鈴木安蔵 (Suzuki Yasuzo) 的《日本憲法史研究》(1935)、清水伸

(Shimizu Shin) 的《伊藤博文德奧憲法調查與日本憲法》(1939)、稲田正次 (Inada Masatsugu) 的《明治憲法成立史》(1960),這些研究者透過整理拜訪史坦恩的人

物的書信、日記與官方檔案等,分析史坦恩對明治憲法的影響。而晚近的研究 中,研究者則是利用 Lorenz-von-Stein-Institut 收藏的史坦恩原始著作與相關文獻 資料,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如早島瑛 (Hayashima Akira) 的《福澤諭吉與史坦 恩關係文書》及《史坦恩與明治憲法》(1980)、瀧井一博的《德國國家學與明治 國制:史坦恩國家學的軌跡》(1999) 及其編著《Lorenz von Steins Arbeiten fuer Japan (1998) 。 在 德 語 的 著 作 亦 有 許 多 文 獻 出 版 , 如 桑 野 由 紀 子 (Yukiko

Kuwano)的《19 世紀日本國家體系的形成》(1985)、Reinhard Zoellner 的《Lorenz

von Steins Japan-Korresponenz》 (1990)、《Lorenz von Stein und Kokutai 》(1992)

與《Lorenz von Stein und Japan 》(1992),另外還有 Wilhelm Brauneder 和西山要

(Kaname Nishiyama) 合編的《Lorenz von Steins ‘Bemerkungen ueber Verfassung

und Verwaltung’ von 1889》(1992)與 Johann Nawrocki 的《Der japanische Nachlass Lorenz von Steins(1815-1890) 》(1993)。史坦恩的行政學也受到許多研究者的重

視。早在 1882 年 Karl Rathgen 就在東京大學的課程中,闡述史坦恩的行政理論。

任教於早稻田大學的有賀長雄透過聆聽與翻譯史坦恩的授課,進而將史坦恩行 政學改寫出版《國家學》(1889)與《行政學》(1890)。在 1921 年後,東京大學與 京都大學開設行政學的科目,分別由獵山政道 (Royama Masamichi) 與田村德 治 (Tamura Tokuji) 講授。獵山政道出版《行政理論》(1928),對史坦恩的行政

60 Takayuki Shibata, “Lorenz von Steins Einfluesse auf Japan”, in Herbert Hax (Hrsg.), Vademecum zu einem Klassiker der Staatswissenschaft, Verlag Wirtschaft und Finanzen 1998, S. 157-17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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