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市安工人字第 98830404900 號
主旨:公告受理勞工申訴事項。
依據: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8390 號令修正公布勞 動檢查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本校員工如發現違反本公告事項二、各款所列範圍之法令內容規定時,得逕 向下列機構或人員提出申訴:
(一)本校各級主管。 (二)本校校長。
(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5 樓)。
(四)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承德路 3 段 287-2 號)。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本校員工得向本公告事項一、各款所列機構或人員就違反下列之法令內容相 關事項提出申訴:
(一)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技術生及工作規則等相關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保管運用及公告等相 關事項。
(四)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薪資及保險給付等 相關事項。
(五)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及檢查程序等相關事項。
(六)就業服務法:民間就業服務、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事項。
(七)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本校員工採用書面提出申訴時其申訴書格式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受文者。 (二)申訴內容。
(三)申訴人姓名。 (四)申訴人服務單位名稱。
(五)申訴人地址及電話。 (六)申訴日期。
四、申訴程序:
如向本公告事項一之(一)、(二)各款人員申訴得以口頭提出,其餘(三)
及(四) 款之申訴應以書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