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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暨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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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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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暨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

99 年 10 月 06 日研發會議新訂通過 103 年 11 月 10 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2 月 20 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臺北醫學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之學術研究合作,提升兩校學 術水準,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暨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專題研究計畫類型

專題研究計畫分以下兩種類型:

一、 個別型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研提之。每件計畫每年申請之經費以不超 過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 整合型計畫

由總計畫主持人自行組成研究團隊,研提整合型計畫,且應包含總 計畫及二件以上之子計畫。總計畫得編列行政協調費,每年以不超 過二十萬元為原則;每件子計畫每年申請之經費以不超過六十萬元 為原則。

第三條 申請人之資格

一、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各子計 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整合型計畫)需為兩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

二、 曾獲本要點補助之研究計畫累計達三件者,應提出與前述研究主題 相關之科技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整合型計畫之申請紀錄,方得繼續申 請。

三、 計畫執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來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一)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兩個月內未辦理結案並繳 交成果報告者。

(二)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未有兩校主持人 共同合著之SCI、SSCI或A&HCI論文發表者。

四、 為防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等雙方權益受損,申請人與其他學 研單位、醫療機構之相關計畫以不超過二件(含)為原則。

第四條 申請與執行方式

一、 本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之各項綜合性行政事務由兩校協商輪流承 辦。

二、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整合型之子計畫)需由兩校共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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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主導學校由兩校協商之。

三、 每位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每年計畫申請案總件數不得超 過二件,並以核定一件為限。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各子計畫主持 人及個別型計畫主持人均需為兩位,兩校各一位。

第五條 申請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款。

一、 研究人事費:以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支給標準為核定依據。計畫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二、 儀器設備費: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儀器與設備。本經費購買的儀器設 備財產歸屬於提供經費之學校。

三、 業務費: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及其它事務性費用如電 腦耗材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影印費、資料檢索費、國內 差旅費、論文發表費、學會年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 等。

四、 管理費:由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 申請書之經費需求需列出各方負擔之項目及金額,作為經費審查之 參考。

第六條 申請期限

依兩校研究發展處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申請方式

計畫參與的所有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分送兩校研究發展處,文件不 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及電子檔一份。

二、 計畫參與的所有主持人的個人資料表(科技部格式)及個人研究成果 列表一份。

三、 申請截止日期前五年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 作(至多五篇)一份。

四、 計畫凡涉及人體試驗者,應檢附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 件一份;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 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一份;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動物 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一份。

第八條 審查

一、審查方式:以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審查之。

(一) 初審:由兩校研究發展處分別或共同成立初審委員會審核之。

(二)複審:由承辦學校召集成立複審委員會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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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重點:

(一) 個別型計畫

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 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 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二)整合型計畫

除個別型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人力配合 度、資源之整合與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每一整合型計畫 需至少有二個子計畫方得成立。 

第九條 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兩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

並辦理經費結案,以上資料分送兩校研發處留存;開始執行半年後繳交 期中報告,結案後半年內必須參加承辦學校舉行之成果發表會,由計畫 主持人負責口頭成果報告,其執行成果作為日後申請審議參考。

第十條 研究計畫完成後成果發表之作者排名規範如下:

一、 研究計畫經費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由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擔 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可以相同貢獻

(equal contribution)之方式發表(僅適用於北醫之主持人)。

二、 若計畫成果有多篇論文發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參酌其參與 及貢獻程度決定。

三、 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商後 決定。

四、 發表研究成果時,若該研究計畫由臺北醫學大學方主導,請註明『臺 北醫學大學與臺灣科技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英 文全名為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TMU-NTUST-No.

XXXX),簡稱為 TMU-NTUST Joint Research Program。

五、 發表研究成果時,若該研究計畫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方主導,請註 明『臺灣科技大學與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 助 』,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NTUST-TMU-No. XXXX),簡稱為 NTUST- TM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第十一條 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 及程序之相關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各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計畫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 權益分配比例,原則依兩校計畫主持人貢獻程度個案協商分配,如須 申請專利,應個案簽署協議書。

第十三條 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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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其因而造成任何一校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各校得依法主張權 利或追究計畫主持人法律責任,並得要求其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雙方各自行政程序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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