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 獎勵國際學術研討會
以 SCI 期刊專刊發表論文集補助要點
98年01月14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98年03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各單位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以促進學術交流及推廣研究成 果,特訂定「獎勵國際學術研討會以 SCI 期刊專刊發表論文集補助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以本校名義主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同時可於會後以 SCI 期刊專刊發表論 文集(Supplement),皆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單位應於該國際研討會議舉行日期一個月前,填具「國際學術研討 會以 SCI 期刊專刊發表論文集補助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研發處 提出申請。
第四條 補助經費及項目:
申請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並得依研討會實際需要,用於下列 各項費用:
一、人事費:演講費。
二、生活費:住宿費、膳雜費。
三、交通費:國內、外交通費。
四、事務性費用:如印刷費、電腦耗材費、郵電費、影印費、資料檢索 費、論文發表費、文具等。
第五條 申請案件由研發處邀請三位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
第六條 申請單位需於研討會結束後三個月內,依經費核定清單及編製之會議論 文集,送研發處辦理結案。執行期滿二年內需繳交 SCI 論文集,未依 規定發表或繳交時,不得再申請此項補助。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