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 111 年新進人員甄試 簡章
試務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彰化銀行 111 年新進人員甄試 https://svc.tabf.org.tw/111chb02/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8 日公告
目 次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需才地區、報考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 ... 2
參、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 14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15
伍、甄試方式、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17
陸、試場規則 ... 18
柒、測驗結果 ... 21
捌、筆試成績複查 ... 21
玖、錄取及進用 ... 22
拾、待遇及福利 ... 25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 25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11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10:00 至 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17:00
1.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意 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2.以「原住民」身分報考者,請於 111 年 3 月 28 日(含)前,依網路報名程序 上傳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11 年 3 月 1 日(含)以後始為有效)。
3.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請於 111 年 3 月 28 日(含)前,依網路報名程序 上傳於錄取名單公告日(111 年 5 月 30 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 明(或手冊)正反面(證明文件需於進 用時仍為有效期間內)。
測驗入場通知書查
詢 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 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
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11 年 4 月 16 日(星期六)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證件正本者 不得入場應試。
試題與選擇題解答
公告 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至 111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面通 知。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至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手機簡訊通 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二試(口試)相關 文件與應注意事項 查詢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載列印測驗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11 年 5 月 21 日(星期六)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攜帶 雙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身分證 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名單移請 彰化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如有變更,以彰化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最新公告為準!
貳、甄試類別、需才地區、報考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
本次甄試合計正取:349 名,備取 33 名。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資格條件及筆試科 目與題型,如下說明: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一般行員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 位(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普通小型車駕照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照。
2.英、日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 語言測驗標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 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 以上。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口試成績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 上。
(8)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達 3 級或 N3 級以上。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占20%):
國文(短文寫作)及英 文
◎非選擇題+選擇題 2.科目二(占80%):
(1)會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銀行法概要 (4)票據法概要 (5)洗錢防制法及相
關法規
◎選擇題
北部地區 (桃園以北)
(T5501)
210 315
基隆地區
(T5502) 4 12
瑞芳地區
(T5503) 2 6 新竹地區
(含竹東) (T5504)
6 18
苗栗地區
(T5505) 5 15
南投地區
(T5506) 3 9
彰化地區
(T5507) 5 15
雲林地區
(T5508) 5 15
嘉義地區
(T5509) 3 9 高雄地區
(含旗山及路竹) (T5510)
2 6
屏東地區 (含潮州及東港)
(T5511)
3 9
恆春地區
(T5512) 2 6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儲備財富管 理顧問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 位(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普通小型車駕照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照。
2.英、日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 語言測驗標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 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 以上。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口試成績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 上。
(8)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達 3 級或 N3 級以上。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占20%):
國 文 ( 短 文 寫 作 ) 及 英文
◎ 非 選 擇 題 + 選 擇 題
2.科目二(占80%):
(1)會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銀行法概要 (4)票據法概要 (5)洗錢防制法及相
關法規
◎選擇題
基隆、台北 及新北地區
(T5513)
25
(18) 86
桃園地區 (T5514)
2
(1) 9
竹苗地區 (T5515)
1
(2) 9
彰化、雲林地區 (T5516)
4
(2) 18
台南地區 (T5517)
1
(2) 9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一般行員 (原住民組)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
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 上學位(畢業)證書。
2.限具原住民身分。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普通小型車駕照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照。
2.英、日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 語言測驗標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 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 以上。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口試成績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 上。
(8)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達 3 級或N3 級以上。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占20%):
國 文 ( 短 文 寫 作 ) 及 英文
◎ 非 選 擇 題 + 選 擇 題
2.科目二(占80%):
(1)會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銀行法概要 (4)票據法概要 (5) 洗錢防制法及相
關法規
◎選擇題
雙北市地區
(T5518) 5 10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一般行員 (身心障礙組)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
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 上學位(畢業)證書。
2.領有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一般行員-身心障礙」類別 擔任工作為各營業單位(分 行)之櫃台人員,因工作內 容係擔任櫃台第一線服務 人員,須與公眾接觸且每 日工作時間 8 小時。請應 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 後,審慎報考。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普通小型車駕照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照。
2.英、日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 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檢 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 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 以上。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口試成績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 上。
(8)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達 3 級或 N3 級以上。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占20%):
國 文 ( 短 文 寫 作 ) 及 英文
◎ 非 選 擇 題 + 選 擇 題
2.科目二(占80%):
(1)會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銀行法概要 (4)票據法概要 (5)洗錢防制法及相
關法規
◎選擇題
雙北市地區
(T5519) 5 10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客服人員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須配合 24 小時(含假日)輪 班。
◎國、台語流利,口齒清晰。
※口試得加分項目:
1.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達 3 級或 N3 級以上。
2.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標 準:
(1)全民英檢 (GEPT)中級檢 定合格。
(2)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 上。
(3)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或 (ITP)達 460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 力 測 驗 (BULATS) 達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 口試成績達 S-2 以上,筆 試達 150 分以上。
(8) 企業 英檢 (GEPT Pro) 達 實用級以上。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佔20%):
國文(短文寫作)及英文
◎非選擇題+選擇題 2.科目二(佔80%):
(1)金融常識
(2)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 規
◎選擇題
臺北市 (T5520)
15
(5) 40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法務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法 律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進用薪資或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
(含)以上或具本國律師資 格錄取者(須完成律師訓練 並於口試時提出律師證照 及 律 師 職 前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2.具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
(含)以上且具本國律師資 格錄取者(須完成律師訓練 並於口試時提出律師證照 及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 以 7 職等資格進用。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占20%):
國文(短文寫作)及英文
◎非選擇題+選擇題 2.科目二(占80%):
(1)票據法 (2)銀行法 (3)民法
(4)強制執行法
(5)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 規
◎選擇題
雙北市地區 (T5521)
3
(1) 12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法令遵循 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大學(含)以上畢業,限法 律、商管相關科系,並已取得畢 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公、民營銀行(不含農 漁會、信用合作社及郵政)工作經驗 3 年(含)以上。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下列工作經驗者:
(1)法令遵循/稽核業務或銀行實 務相關經驗。
(2)熟悉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業務或數位金融商品內部控制 或法規尤佳。
2.英、日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 測驗標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檢定 合格。
(2) 托 福 (IBT) 達 57 分 以 上 或 (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 達 4 以上。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 測驗(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劍 橋 領 思 英 檢 (Linguaskill) CEFR Level B1 以上。
(7) 英 ( 日 )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口試成績為 S-2 以 上,筆試達 150 分以上。
(8)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達 3 級或 N3 級以上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本國律師資格錄取者(須完成律 師訓練並於口試時提出律師證照 及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以 7 職 等資格進用。
1.科目一(佔20%):
國文(短文寫作)及英文
◎非選擇題+選擇題 2.科目二(佔80%):
(1)票據法 (2)銀行法 (3)民法
(4)強制執行法 (5) 洗 錢 防 制 法 及 相
關法規
◎選擇題
臺北市 (T5522)
3
(2) 15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程式
設計師 A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項目:
1.電子銀行、行動 APP、FinTech 系統開發設計經驗。
2.Microservice、RESTful API 設 計經驗。
3.熟悉 RPA 開發工具並具備 RPA、Web–base 或 Win Form 系統開發經驗。
4.熟悉
SQL/JAVA/.Net/C#/JavaScrip t/HTML5/ jQuery/Hibernate。
5.具 Spring Boot/Spring MVC/Angular/React /Vue/Jenkins 等開發經驗。
6.具備金融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工 作經驗(如:存款、授信、防制 洗錢、信託、保險、信用卡等)。
7.熟悉 SQL
Server/Oracle/DB2/Teradata 資料庫使用尤佳。
8.熟悉 IBM 大型主機、AS400、
AIX、Linux 系統操作者尤佳。
9.COBOL 程式開發或大型主機
(Mainframe)經驗。
◎可配合職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來 行處理業務需求與國外出差。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佔20%):
邏輯推理
◎非選擇題 2.科目二(佔80%):
程式設計與資料庫應 用
【解答方式以
JAVA+SQL 、 .NET C#+SQL 二擇一】
◎非選擇題
臺北市
(T5523) 13 39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程式
設計師 B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且 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備 2 年以上資訊系統 開發經驗。
3.專業能力(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 件):
(1)電子銀行、行動 APP、FinTech 系統開發設計經驗。
(2)Microservice、RESTful API 設計 經驗。
(3) 熟 悉 RPA 開 發 工 具 並 具 備 RPA、Web–base 或 Win Form 系統開發經驗。
(4)熟悉
SQL/JAVA/.Net/C#/JavaScript/H TML5/ jQuery/Hibernate。
(5)具 Spring Boot/Spring MVC/Angular/React /Vue/Jenkins 等開發經驗。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備金融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工作經 驗(如:存款、授信、防制洗錢、信 託、保險、信用卡等)。
2.熟悉 IBM 大型主機、AS400、AIX、
Linux 系統操作者尤佳。
3.熟悉 SQL Server/Oracle/DB2/Teradata 資料庫使用尤佳。
4.COBOL 程 式 開 發 或 大 型 主 機 (Mainframe)經驗。
◎可配合職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來行 處理業務需求與國外出差。
1.科目一(佔20%):
邏輯推理
◎非選擇題 2.科目二(佔80%):
程式設計與資料 庫應用
【解答方式以 JAVA+SQL 、 .N ET C#+SQL 二 擇一】
◎非選擇題
臺北市
(T5524) 14 42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APP 程式設 計師 6-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備 Android App 或 iOS App 程式設計工作經驗。
2.具備金融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工 作經驗。
3.具備 Hybrid APP 開發經驗,熟 悉 Angular 或 React。
4.熟悉 Android Studio 或 Xcode 開發環境。
5.熟悉 JAVA 或 Objective C/Swift 程式語言。
6.熟悉 Play 商店或 APP Store 上 架流程,並有上架經驗。
7.熟悉至少一種版本管控工具(如 SVN、Git)。
◎可配合職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來 行處理業務需求與國外出差。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科目一(佔20%):
邏輯推理
◎非選擇題 科目二(佔80%):
APP 程式設計
【解答方式以 iOS 基 礎 + 程 式 設 計 、 Android 基 礎 + 程 式 設計二擇一】
◎非選擇題
臺北市
(T5525) 4 12
甄試類別 職等 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需求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網路系統 專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符合下述任一條件):
(1)國內、外大專(含)以上資訊或 理工相關科系所畢業,且已取 得畢業證書。
(2)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且 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參加資策 會、工業局、職訓局、勞工局、
青輔會、恆逸、巨匠、各大專 院校推廣教育中心等資訊專 業訓練機構資訊技術相關養 成班者。(請提供相關修課紀 錄、成績單或結訓證明等) 2.工作經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具 CCNA 證照及取得證照後 3 年以上網路管理相關工作 經驗。
(2)具 CCNP 或 CCIE 證照及取 得證照後 2 年以上網路管理 相關工作經驗。
3.專業能力(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 項條件):
(1)熟悉 Router、Switch 等網路 設備相關設定。
(2)熟悉防火牆、WAF、IPS 、 APT、WAF、NLB、防毒等 資安設備相關設定。
※口試得加分項目:
1.具備 TCSE、CCSA、CCSE、
NSE4、F5 等資安證照。
2.具備金融業相關網管、資安管理 經驗尤佳。
3.具備英語能力檢定(多益 500 或 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者尤佳。
4.願意接受培訓,派駐本行海外分 行尤佳。
◎可配合職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來 行處理業務需求與國外出差。
1.科目一(佔50%):
資訊安全
◎選擇題+非選擇題 2.科目二(佔50%):
網路技術與網路管理
◎選擇題+非選擇題
臺北市
(T5526) 4 12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 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 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 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組,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 應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 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註 2.報考「一般行員(原住民組)」、「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者,請務必於 111 年 3 月 28 日(含)前上傳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 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 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 費 30 元退還餘款)。
※「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請上傳 111 年 3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
「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請上傳於 111 年 5 月 30 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 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證明文件需於進用時仍為有效期間內)。
註 3.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之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限於 111 年 5 月 20 日(口試前一日)以前取得。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 者(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主辦單位確認;未經確 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 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口試)報到 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肆點第二項),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 可應試。
註 4.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 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 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 其錄取資格。
參、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期間:111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10:00 至 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17:
00 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 彰化銀行(https://www.bankchb.com/)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彰化銀行 111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s://svc.tabf.org.tw/111chb02/)。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別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 名。報名期間得於甄試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甄試類別、需才地區。
(四)請詳閱本甄試簡章各項規定,並同意「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請依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 上傳照片。上傳照片後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 上傳。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 序並拍照存證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 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繳費金額: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甄選結果公告後 2 週內 至甄選專區網站(https://svc.tabf.org.tw/111chb02/)/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 據,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 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17: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 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24:00 止。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 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限於 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 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甄試專區/訂單查詢/訂單編號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 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 成」,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 是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11 年 4 月 16 日(星期六)(一)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
第 一 節 科目二 13:50 14:00 ~ 15:30
請參閱第 2-12 頁說明 第 二 節 科目一 16:00
網路系統專員 16:10 ~ 17:40
其他甄試類別 16:10 ~ 17:1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請於 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14:
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並直 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請參照試場規則),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 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 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11 年 5 月 21 日(星期六)
(一)應考人可於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 通知書號碼。
(二)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請參照試場規則),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 時間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
(三)各甄試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須繳交下列(乙式三份)表件: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制式招募履歷表(含自傳,請貼妥照片)(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報考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有效日期須為 111 年 5 月 30 日(含)以後,如註明重新鑑定日期者,須 為 111 年 5 月 30 日(含)以後)。
5.報考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者:應附繳交 111 年 3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之戶 籍謄本正本。
6.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規定,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無相關資格條件 則免附:
(1)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 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 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學生證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並親簽切結「如 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2)工作經驗:請提供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均須檢附。工作經驗
年資計算,不含派遣、工讀、替代役或實習等工作經驗。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 人憑證)下載列印「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 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印「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 及職務內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選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3)專業證照證明。
(4)英、日語檢定成績證明。
(5)具備口試得加分條件者(無具備相關條件者免附)。
7.其他相關資料:其他技能檢定、碩士論文摘要影本、社團經歷、個人優良 表現等資料(作為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8.有關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之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詳參 第 2-13 頁說明,各項證明文件限於 111 年 5 月 20 日(含)以前取得。
9.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
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 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 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伍、甄試方式、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本次甄試各甄試類別均分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
各甄試類別筆試科目均考「科目一」及「科目二」二科,筆試科目測驗範 圍與題型請參閱第 2-12 頁說明。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結果,
擇優通知各甄試類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
1.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起參 閱本院甄試專區公告。
2.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結果,擇優通知各甄試類別口試名額參 加第二試(口試)。
3.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網路系統專員: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5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50%。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3.其餘甄試類別: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2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80%。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進入第二試(口試)。
5.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分數高低,擇優通知各甄試類別口試名額 參加第二試(口試)。
6.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 特性等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程式設計師 A、程式設計師 B、APP 程式設計師及網路系統專員: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50%。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5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2.一般行員、儲備財富管理顧問、一般行員(原住民組)、一般行員(身心障礙 組)、客服人員、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第二試(口試)成績即為甄試總 成績。
三、錄取方式:
(一)各甄選類別按其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時,以第二試(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第二試(口試)成 績相同時,以第一試(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 時,再依序以(1)科目二原始分數(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彰化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陸、試場規則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未攜帶前述規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 即不得離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 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
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 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 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六)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
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 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 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 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 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 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 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 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 制止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
應經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 試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 選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4:
00 至 111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17:00 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 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 卡(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 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
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 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 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 院網站公告,應考人可於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起至甄試專區 查詢。
柒、測驗結果
一、應考人可於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第一試測驗 結果,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測驗結果通知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 正之。
三、應考人可於 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總成績及錄取人 員名單,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捌、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 一)14:00 至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恕 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 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 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 24:00 止。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 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得要 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 類別得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成績,並通知該應 考人參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 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 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掛號 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
玖、錄取及進用
一、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儲備財富管理顧問及客服人員除外):
按預定正取名額擇優錄取,由彰化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將於錄取名單公 告後 1 年內,依成績高低陸續進用,預計於 111 年 8 月底前完成第一批進用 (依彰化銀行正式通知為準)。
二、「客服人員」錄取人員:
按預定正取名額擇優錄取,將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1 年內進用,職前訓練僅一 梯次,彰化銀行不受理延期報到或保留資格,正取錄取人員如無法按時參加 訓練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所遺職缺始由備取人員按甄試總成 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如於該次職前訓練未獲通知遞補者喪失備取資 格,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三、「儲備財富管理顧問」錄取人員:
(一)按預定正取名額擇優錄取,預計於 111 年 8 月底前完成進用(依彰化銀行 正式通知為准),職前訓練僅一梯次,彰化銀行不受理延期報到或保留資 格,正取錄取人員如無法按時參加訓練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
所遺職缺始由備取人員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如於該次職 前訓練未獲通知遞補者喪失備取資格,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需同意接受配合本行財富管理部門之培訓,且需同意至少 擔任財富管理顧問滿 5 年(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入),另 3 年內除本行業務 需要外,不得調離應徵類組之工作地區。
四、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錄取人員經彰化銀行通知進用時,如身心障礙手冊(證 明)已失效,則不予進用。
五、如彰化銀行因配合業務發展致人力需求增加,得增列備取人員,惟現職員工
不得列入備取。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正取人員進用未足額時,所遺職缺 始由備取人員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有效,
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六、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錄取後,彰化銀行另函通知安排職前訓練,錄取人員如 未事先經彰化銀行同意而未參加訓練者,即視為放棄,並撤銷錄取資格,一 律不得請求延期或保留。
七、正、備取人員錄取逾期限未回覆或回覆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一律不得請求保留並註銷錄取資格;又報到後無法完成職前訓練者及無法依 時程至分發單位報到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解約。
八、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如為彰化銀行現職員工,將不占錄取名額,進用條件(含 薪資待遇等)依本次甄試簡章辦理並按下列方式進用:
(一)原已通過試用考核之現職員工:於改派日起仍需依本次甄試簡章報考類組 所規定之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不合格者回 復原本之薪資待遇及職等職級。
(二)尚在試用考核之現職員工:於改派日起改依本次甄試簡章報考類組所規定 之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考核未通過者,視 同試用考核成績不及格,終止勞動契約。
九、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儲備財富管理顧問除外)應於錄取後簽具試用同意書,
試用期間 6 個月。試用期間每二個月進行考核,遇有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勞動 契約;若二次試用期間考核及試用期滿考核通過者,始得正式僱用。另儲備 財富管理顧問應於錄取後簽具試用同意書,試用期間 1 年。上述各甄試類別 倘未能同意「試用同意書」內容時,則無條件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十、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進用後應遵守彰化銀行之各項規定並同意接受工作指派 及職務輪調,除本行因業務需要外,原則上須先至彰化銀行存匯部門熟悉基 礎業務,其後再視表現及業務需求調整職務。
十一、各甄試類別錄取報到後雖原則上派任錄取地區,惟未來彰化銀行保留依業 務需要予以調整服務地區(單位)之權利,如未能同意及配合上述條件,則無 條件自動放棄錄取資格。另除本行因業務上需要予以調整服務地區(單位) 外,應在分發單位服務滿 3 年(含試用期間,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入),始得 申請調動,彰化銀行將視職缺調整之。
十二、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三)依各類別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學歷證書、戶籍謄本正本等。
(四)應繳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
所開立距報到日 3 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正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五)依錄取單位通知之其他應繳文件。
十三、各甄試類別試用期間與考核規定:
(一)各甄試類別(儲備財富管理顧問除外)之試用期均為 6 個月,試用期滿考 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終止勞動契約。
(二)儲備財富管理顧問之試用期為 1 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 格者終止勞動契約。
(三)一般行員、一般行員(原住民組)、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法務人員、法令 遵循人員應於試用期間全數取得下列各項測驗合格證書,否則視同試用考 核不合格: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送交彰化銀行辦理業務員登錄。
2.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並送交彰化銀行辦理業務員登錄。
3.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信託法規乙科】測驗。
4.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證 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四擇一)。
5.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須於試用期滿時仍在有效期間內)。
(四)儲備財富管理顧問應於試用期間 9 個月內全數取得下列各項測驗合格證 書,否則視同試用考核不合格: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送交彰化銀行辦理業務員登錄。
2.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並送交彰化銀行辦理業務員登錄。
3.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信託法規乙科】測驗並送交彰化銀行辦理業務員登錄。。
4.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證 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四擇一)。
5.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須於試用期滿時仍在有效期間內)。
(五)客服人員錄取人員於申請調動前應全數取得下列各項測驗合格證書: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完成彰化銀行業務員登錄。
2.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及完成彰化銀行業務員登錄。
3.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信託法規乙科】測驗。
4.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證 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四擇一)。
5.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須於試用期滿時仍在有效期間內)。
(六)客服人員錄取人員應於試用期間取得電腦中文輸入認證 C2 級(TQC)或丙 級(CCEA),每分鐘 30 個字以上合格證書,否則視同試用考核不合格。
十四、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 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結案者。
(二)因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
(六)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
(七)曾經彰化銀行免職、解僱、資遣者。
拾、待遇及福利
一、支薪如下所示:(下列薪資均含午餐費)
(一)一般行員、一般行員(原住民組及身心障礙組)、客服人員:敘予五職等,試 用期間每月薪資新臺幣 36,047 元,試用期滿得酌予調整薪資。
(二)儲備財富管理顧問:敘予五職等,試用期間每月薪資新臺幣 36,047 元,試 用期滿每月薪資新臺幣 40,000 元。
(三)法務人員:
1.敘予六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1,000 元。
2.具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含)以上或具有本國律師資格錄取者:敘予六 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3,000~48,000 元。
3.具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含)以上且具有本國律師資格錄取者:敘予七 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8,000~55,000 元。
(四)法令遵循人員:
1.具公、民營銀行(不含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及郵政)工作經驗 3 年(含)以上工 作經驗者:敘予六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4,200 元。
2.具公、民營銀行(不含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及郵政)工作經驗 3 年(含)以上工 作經驗者且具有本國律師資格錄取者:敘予七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55,000 元。
(五)程式設計師 A:敘予六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2,000 元。
(六)程式設計師 B:敘予七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6,000~53,000 元。
(七)APP 程式設計師(六~七職等):敘予六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2,000 元。
敘予七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6,000~53,000 元。
(八)網路系統專員:敘予七職等,每月薪資新臺幣 46,000~53,000 元。
二、彰化銀行員工依相關規定目前享有年節獎金、績效獎金、員工存款、員工貸款、
勞健保、退休金優惠存款、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等福利。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彰化銀行 111 年新進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彰化銀行及台灣金 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 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考試期間應考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 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將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並請應考人配合 相關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