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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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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防疫措施指引

110 年 8 月 13 日訂定 111 年 5 月 23 日修正

壹、前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針對技能檢定之辦理,

為使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辦理各類技能檢定時,能確保試務相關工作人 員、應檢人等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主 管機關等防疫規定,訂定本指引,俾利技能檢定辦理單位、試務相關工作人 員及應檢人依循。

貳、因應疫情緩解技能檢定配合辦理原則

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通案性原則,包含全程佩戴口罩 (飲食除外)、保持社交安全距離、量測體溫、加強環境清消、人員健康管理、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維持人流控管及室內人數限制 50 人(含應檢人、監評

(場)人員、模特兒、模擬案主、現場執行監評人員指派任務之試務相關 人員等),且室內空間每人至少 2.25 平方公尺等相關規定。

參、辦理技能檢定防疫管理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及應檢人規範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

如發現確診案例致須配合進行消毒、停課(班)時,不得辦理技能檢 定,並須通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二)試務相關工作人員

1、 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如為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者(如隔離治療/居家 照護/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 疫等),於管制期間,不得擔任相關試務工作或接受遴聘擔任監評

(場)工作。測試日如有發燒情形,亦同。

2、 試務相關工作人員自111 年 7 月 10 日起應依下列規定進行遴選:

(1)完成追加劑接種達 14 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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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完成追加劑接種達 14 日者,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 3 日內抗原 快篩或自費 PCR 檢驗陰性證明。持續服務者,則每 7 日篩檢 1 次 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日程。如快篩呈陽性者,應立即更換人員。

(三)應檢人

應檢人如為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者(如隔離治療/居家照護/居家檢 疫/居家隔離/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等),於管 制期間,不得參加技能檢定。測試日如有發燒情形,亦同。

二、相關管理措施 (一)測試前

1、 各項試務整備作業

(1)依防疫最新規定,於測試前完成相關動線規劃及相關作業流程,

如:完成設置體溫量測站及預擬體溫量測人力作業(含分工)。

(2)測試前整備足夠防疫物資(如:口罩、手套、消毒酒精、洗手液

(含乾洗手、肥皂)、耳(額)溫槍、佩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防護衣、試務相關工作人員使用之抗原快篩試劑),並就測試場地 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麥克風、桌椅等進行清潔、消毒 作業。

(3)加強防疫宣導

甲、加強對應檢人及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宣導,以落實手部衛生及 全程正確配戴口罩。

乙、透過多元管道,於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電子郵件、簡 訊等文件,配合增列相關說明文字。

丙、各辦理單位寄送術科測試應檢通知(或准考證)予應檢人時,

應隨附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之應檢人注 意事項使其知悉。

(4)隔離空間調度規劃:應預先規劃暫時安置所需之隔離空間及因應 隔離人數大於2 人以上之隔離空間調度機制;若該空間無實體屏障 區隔,可採梅花座或用隔板等防護措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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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測試場地及崗位人數安排

(1)測試場地保持良好通風換氣或可開窗通風;如開啟空調,請保持 通風換氣。

(2)避免人員近距離接觸,室內建議保持至少 1.5 公尺距離,並盡量安 排固定位置。

(3)測試場地容留人數之管控,以原空間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備所占 面積後,除以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上限。

(4)進出測試場地及測試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動線分流應維持適當社交 距離,避免不必要之接觸,另各職類級別各站空間之人員均以總 數不超過 50 人安排試務(人員包含應檢人、監評(場)人員、模特 兒、模擬案主、現場執行監評人員指派任務之試務相關工作人員 等)為原則,同一室內空間亦同,應將各場次應檢人數妥適降低,

採分流、分組方式辦理檢定,同時增設休息區,避免群聚(可增 加辦理天數),惟如經考量各項綜合因素無法落實相關防疫措施者,

得視疫情延後辦理測試。

3、 勾稽比對防疫管制對象: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於測試前 勾稽確認應檢人是否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如屬前開對象,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主動電話聯繫,同時發送簡訊說明。

(二)測試當日

1、 人員健康管理

(1)試務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報到時,請試務人員查驗該等人員之疫苗 接種證明(如健保快易通、紙本疫苗接種卡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 證明等)或 3 日內抗原快篩陰性證明∕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等;非首次服務者,查驗7 日內之證明。

(2)建議試務相關工作人員下載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瞭解接觸確診 者情形,評估感染COVID-19 風險。

(3)全程佩戴口罩

甲、因應疫情,請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 兒等自備口罩並全程佩戴入場應試。未配合相關防疫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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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試務工作及進入考場。

乙、應檢人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佩戴口罩,應於考 前檢具相關事證如: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應敘明 應檢人未能佩戴口罩原因,至少測試前7 天向辦理單位提出申 請。

(4)全面量測體溫、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

進入測試場地人員應配合體溫量測及手部清潔或消毒,試務相關 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等經量測有發燒(額溫≧

37.5℃或耳溫≧38℃)情形:

甲、配合儘速就醫、在家休養,試務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試務 工作;陪考人員、模特兒等人不得進場;應檢人不得參加技 能檢定,並由測試辦理單位開立檢測發燒證明,並聲明同意 採行退費或延期擇日測試或調整辦理單位等應變措施,應檢 人同意退費者於測試後1 個月內,檢附該檢測發燒證明等文件 向本中心(或受理報名單位)申辦退費。

乙、如應檢人自備之模特兒發燒者,致無法入場進行測試,應檢 人須自負相關責任,且不得據此申請退費或延期安排測試。

(5)高風險者禁止參加測試

甲、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依防疫規定如屬於 管制對象者

(如隔離治療/居家照護/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加強自主健康 管理/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等),應在家休養、不得參加檢 定。

乙、應檢人自備之模特兒屬管制對象者(如隔離治療/居家照護/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自主 防疫等),致無法入場進行測試,應檢人須自負相關責任,且 不得據此申請退費或延期安排測試。應檢人自備模特兒,須 於測試當日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如:戴口罩、量體溫、繳交 當日健康聲明表、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各職類測試要求 提供接種證明、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等供 查驗)始得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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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陪考

為避免人潮群聚,考場不開放應檢人之親友進入考場陪考,將由 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於考場提供所需之服務與協助。如應檢人因身 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申請應考服務者,親友於考試前得 向各測試辦理單位申請1 人陪考,獲准陪考之人員,仍應遵守各項 防疫規定(如:戴口罩、量體溫、繳交當日健康聲明表及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供查驗等),始得進入考場。

(7)如應檢人自備並佩戴防護面罩(或護目鏡)等應檢,在不妨礙身 分識別、不影響測試之操作進行、安全性及不干擾他人之前提下,

基於個人防疫考量,原則同意應檢人佩戴。

(8)測試需近距離接觸或染疫風險較高職類防護措施

甲、參照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或防疫管理指引),依 應檢人與模特兒間之接觸風險及各職類測試方式所需,佩帶 防護裝備(如:應檢人應自備並全程配戴口罩、面罩、手套 等個人防護裝備)。

乙、各測試崗位於每位應檢人完成測試後,即進行所有使用設備

(如:推拿床(椅))及器具用品之清潔消毒。

2、 場地環境、設備及人員監測

(1)場地管理人員及監評(場)人員應隨時注意測試場地內通風情形 及人員健康狀況,並避免人員群聚,如遇有應檢人或模特兒測試 中途身體不適,應再量測體溫。

(2)測試中應檢人如有發燒情形,辦理單位應現場開立檢測「應檢人 發燒/自主健康管理聲明書(證明書)」,應檢人不得繼續應檢,建 議儘速就醫、在家休養,成績以缺考註記,並請其聲明同意採行 退費或延期擇日測試或調整辦理單位等應變措施。

3、 飲食管制措施

(1)如有開放應檢人於固定場地用餐時,應落實用餐防護措施,用餐 前後勤洗手,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除用餐及飲水 外,應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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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內空間如有用餐需求,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不同桌人員 間建議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

同桌者建議保持1.5 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

(3)於用餐前後完成桌、椅及隔板等接觸面之清潔消毒。

4、 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如有違反防疫措施,經辦理單位勸導不 聽者,辦理單位應立即蒐集相關事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 罰。

(三)測試後

1、 請將檢定場地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等進行清潔、消毒,尤其共用之機具設備、工件、材料等應務必確 實執行。

2、 妥適保管該梯次陪考人員、模特兒等人員之登記清冊。

肆、出現身體不適、疑似感染風險者或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一、 測試期間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有突發身體 不適等情事者,各辦理單位應即時了解其身體狀況並協助送醫等作業 (一)相關人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

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辦理單位應儘速安排就醫或通知其家人;相 關人員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 TOCC,即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 聚(Cluster),以提供醫師即時診斷通報。

(二)如發現疑似病例轉送就醫時,請聯繫地方衛生局或撥打1922,依其指 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 往。另請連絡緊急連絡人,告知應檢人相關狀況及就醫地點。

(三)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應暫時安置於獨立隔離空間(如有 2 位以上者,應符合社交距離或採梅花座);辦理單位提供疑似病例相 關協助服務時,建議穿戴個人防護裝備。

二、疑似病例應儘速就醫或在家休息,不可再返回辦理單位;如經衛生主管 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或自主健康管 理通知書等相關防疫文件者,應確實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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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定期間,知悉相關人員有確診病例時,應立即通知地方衛(社)政主管 機關,並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防疫人員之指示,配合疫調、匡列及篩檢 等防疫措施。

四、遇有確診者足跡時,應即時進行環境之清潔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重新辦理測試作業。

伍、查核機制

一、各辦理單位應落實測試前、測試當日、測試後之各項防疫措施,並進行 自主查驗。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配合平時不定期訪查行程,查核辦理 單位防疫措施之執行情形。

三、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得隨時要求技能檢定辦理單位暫停辦理檢定。

陸、本指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辦理單位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制定「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辦理(109 年 11 月 29 日修訂) 、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 制措施指引(1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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