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羅執行秘書秉成 紀錄:廖思雲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洽悉,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會相關分工小組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洽悉,不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本案洽悉,不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委員及本院性別平等處所提意見,請相關部會於提報下
次辦理情形時參考納入,或列為明(109)年性別平等推
動計畫修正參考。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國際交流策略,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本案洽悉,暫不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屆時 視本(108)年出席 APEC 婦女與經濟論壇(WEF)情形評估 提列為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相關單位參考委員意見及本策略規劃提報年度執行 成果,並由本院性別平等處彙整後提報本會國際及公共 參與組。
三、 另請本院性別平等處安排拜會外交部事宜,以充分討論 國際交流議題。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就業及經濟組 報告單位:經濟部
案由︰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性別薪資揭露作法,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本案洽悉,不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有關經濟部建議報考人員性別比例與近 3 年員工性別 平均退休年齡於性別薪資公開揭露時無須提供一節,予 以採納。請經濟部就委員所提意見研採,並請財政部、
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所屬事業機關比照研
議薪資揭露之作法,至遲於明(109)年 6 月起,每年定
期將相關資料統整公布於各部會性別平等專區,以供外
界參考。
柒、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
案由︰促進國營事業達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請
討論案。
決議:
一、 本案洽悉,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明示國營事業董監事推動三分之一 性別比例原則,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 第 24、25 點亦關注公私部門女性代表不足的情形,並 經本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持續追蹤辦理情形,爰請相關 部會積極研擬有效措施,推動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 不少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並依本院政策方向,於 2 屆任期內達成。明(109)年起性別比例系統填報將納入 審計委員會,請相關部會配合填報。
捌、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王兆慶
連署委員:賴曉芬、李安妮、余 秀芷、方念萱、伍維婷、黃淑玲、
劉毓秀、何碧珍、陳秀惠
案由︰建請修訂「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將性別平等 會委員遴選之消極資格條件,納入設置要點。
決議:
一、 本案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有關本會設置要點納入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消極資格
條件之文字,會後請本院性別平等處與王委員兆慶參考
會上各位委員意見及本人建議,重擬修正草案後提案討 論。
第 2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林春鳳、郭 素珍、伍維婷、王兆慶、陳秀惠
案由︰建議修正準公共化托育作業要點,將其前身「居家托育
管理及托育補助實施辦法」所規定之政府委辦之管理機 構的各項功能,納入作業要點中。
決議:
一、 請本院性別平等處於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召開前,安 排由本人主持之專案會議,邀請本會委員及衛生福利部 與會討論。
二、 本案暫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視前開專案會 議討論情形再行確認是否提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 議案。
第 3 案
提案委員:郭玲惠、許秀雯 連署委員:郭素珍、林春鳳、王 兆慶、方念萱、余秀芷、何碧珍、
卓春英、陳秀惠
案由︰建請宣導並發函各縣市政府維持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並 改良跨國同性伴侶註記相關單身證明文件要求,以維護 尚未能進行同婚登記公民之權益。
決議:
一、 本案列為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於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回應 辦理情形。
玖 、 散會。(下午 6 時 10 分)
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8 月 27 日召開的研商會議第 3 案決議,我收到的會議紀錄內容有兩項,
第一項是就委員所提建議事項研議妥適性,第二項是請衛福部會商各縣 市政府釐清各縣市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委託契約所涉及權利義務關係。
就會議記錄草稿及我在現場所聽,我記得沒有第二項,後來主席決議,
各案經討論釐清,大家有達到共識,因此無需召會處理事項,但我發現 會議紀錄和我當時的瞭解是不同的。當日主席有說明,同意社家署署長 所說,如果修改居家托育管理辦法,有法制上問題,而如果修改作業要 點,因為作業要點位階較低,不是法規而是行政規則,但會造成管理不 到未簽約的保母或托嬰中心。所以會議記錄草稿,主席裁示認為性平會 委員所提供建議及修正文字有參考價值,確能釐清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地 位,建議衛福部法制單位釐清是否增修。我記得當時決議是這樣,所以 我就同意不提院長召會。但現在會議現場呈現的會議記錄,第 3 案決議 僅剩第二項。如果是這樣隨意修改會議決議,我當然不會同意,上次這 麼拼命讓院長裁示處理,結果現在這樣,我不能接受。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會相關分工小組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請鑒核
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我覺得這樣的工作規劃以及報告的整理很好,至少我們不會像過去一樣 見樹不見林。想進一步確認,這次報告分成三個部分,議題一、三的關 鍵績效指標都有明確數值,但第二項「提升女性經濟力」的關鍵績效指 標非常粗糙,這應該是勞動部所提,提升 30-39 歲女性勞參率、50-59 歲女性勞參率,提升是形容詞,關鍵績效指標要提升多少?提升到多少?
沒有數值出來。目前各部會所提辦理情形,很難跟績效指標扣合,比如 簡報第 5 頁公共化和準公共化,當初設定的數值,如果回到關鍵績效指 標,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數量是多少?關鍵績效指標是設定到 111 年,
以三合一政策為例,不得低於 28.08%,到 111 年的時間很長,建議更 細緻的分割為每年應該達到多少目標,才有辦法每年追蹤檢視進度,並 逐步達成最後目標。這三項工作都有類似的狀況,辦理情形和關鍵績效 指標沒有辦法勾稽。準公共化政策現在大力推展,將提供很多婦女就業 機會,這部分好像也沒有在提升女性經濟力議題呈現辦理情形,勞動部 要再思考,如果我們的關鍵績效指標是這兩方向,要做哪些事情可以比 較貼近勞動參與率、展現成果,目前無法勾稽,也無法檢視這些工作細 項的成效。建議勞動部就可掌握追蹤的數字(如:失業率、就業率)去訂 定績效指標。
準公共化的推展部分,政策的橫向銜接很重要。政府在準公共化裡投入 很多資源,可減輕年輕婦女托育壓力、讓婦女盡量不要離開職場,我相 信有助於提升女性勞參率。衛福部一直在推動公共化托育,但沒有呈現 在女性經濟力的成果,建議勞動部要幫忙整理。政策推動後產出的成果,
我覺得是勞動部的工作,推動成果如果整理出來,就會回應到績效指標。
現在政策各自為政,沒有橫向聯繫,我們要先從重要的事情開始處理、
思考政策效益。我們目前檢視的都是很細的東西,建議鎖定重要業務去
推動,並檢視效益。
劉委員毓秀:
我們一直強調的是提升 30-39 歲就業率,但勞動部一直在強調中高齡就 業、而忽略這一塊。30-39 歲就業率急降,婚育為主因,而一旦離開職 場,就很難回去,這是台灣女性處境實況;此刻板性別角色模式,累積 到中高齡,情況益加明顯,這說明何以促進中高齡就業很難有成效。所 以我們強調要將婚育年齡女性留在職場。另外,簡報第 6 頁 0-2 歲「公 共化」托育的量能太少,顯示第 5 頁「推動三合一政策之托育公共化」
項下的策略之一「研擬保母托育公共化」是必要的政策作為。
黃委員淑玲:
簡報第 8 頁提升女性經濟力議題的目標「重塑中高齡勞動價值,避免女 性提早退休」,建議加上「鼓勵女性經濟獨立」。針對提升女性經濟力、
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等議題的辦理情形,我跟碧珍委員意見差不多,
辦理情形如此呈現,會讓大家有錯誤印象,以簡報第 9 頁為例,勞動部 整整半年辦理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只有 200 人,讓人覺得好像做很少事 情。之前本院婦權會的重點分工表,勞動部對於如何提升女性經濟力列 出很多重要計畫、方案,過了十幾年,現在反而看不出勞動部在提升女 性經濟力推動的業務,誠如性平處處長說的,在分工小組裡有檢視,但 是現在呈現的方式,好像做的事情很少。在我看來,勞動部近期最重要 的是「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這是過去沒有的,可否讓在場 所有人瞭解這個法規的具體策略,讓我們可以提供意見。在去除性別刻 板印象議題的辦理情形,文化部好像只有辦理 3 場民俗訪視、勞動部只 有鼓勵女性參加水電職類,感覺未呈現重要辦理情形。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國際交流策略,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伍委員維婷:
針對這份報告,8月我們在外交部開會時,幾位委員有提供一些建議與 策略。我覺得對於性平處來說很辛苦,因為臺灣性平做的很好,可是國 際參與好像只有行政院性平處在做,我們看不到外交部的角色。在8月 的會議很多委員給了關於聯合國倡議參與策略,當時已提出怎麼結合民 間婦女團體、與具有聯合國諮詢地位的聯盟或國際組織合作,甚至提到 如何運用北京PLUS 25,我想請問外交部是否尚無法決定具體經費與人 力。這份報告我們看到很多困境、好像我們到聯合國只能參加NGO-CSW,
上次會議已經提到應該不只是這樣,可是好像仍沒有辦法成為策略,這 是我想問的問題。
當時有請外交部確認臺灣公民可否進入聯合國大樓,可是沒有得到答案,
所以沒辦法推薦婦女團體代表名單。我覺得重點是外交部結合民間之具 體策略是什麼?從剛才的討論聽起來好像都要民間團體主動申請,如果 國際上有交流機會,政府機關如何一起推動國際參與事務?我對於外交 部的期待比較高。在我國艱困的國際處境下,外交部都可以打這麼漂亮 的仗,性別平等在國際參與上應該可以做更多。建議外交部應該提出以 性別平等成果參與國際社會,尤其是聯合國周邊會議,以及具聯合國諮 詢地位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的策略。以外交部提供的到2019年年底,
國際間重要婦女活動彙整表為例,看得出目前僅停留在請駐外使館及辦 事處回報婦女活動的階段,才會在德國以及加拿大2個國家的欄位,出 現婦女路跑的活動,以路跑為重要活動,明顯未有具性別平等的策略思 考。
林委員春鳳:
肯定外交部作法。建議性平處要把報告中的問號去掉,我們出國時外交 部提供很多資源,可是在聯合國往往無法用單一事件或團體達到成效,
在有限經費及人力的情形下,要廣結各部會資源,不只外交部、其他部 會也都有派代表參加國際會議,針對議題發揮能量。建議性平處要拉高
角度、把門打開,以廣納各機關能量。
李委員安妮:
我們在APEC具有會員身分,許多部會在不同工作小組也多有角色,所以 在APEC的國際參與上進行的較為順利也多有進展與成效累積。在臺歐盟 這塊,我們整掌握得也很好,尤其歐盟駐臺代表與我們關係友好緊密;
聯合國這塊我們推動了十幾年,卻難看到具體成效。由於我們不具聯合 國會員國資格外,我們從2000年初就透過很多方式想辦法參與CSW相關 會議,組團參與是其中一種希望能把國內婦團(NGO)與國際組織(INGO) 斷裂點連結起來的作法。這十幾年來,國內也有不少NGO因為要共同舉 辦平行會議而與某些INGO產生了連結,但是3月辦完以後就再繼續聯絡 了,這是非常可惜的。另一方面,國內長期與INGO有聯繫的婦女團體,
卻又與在地婦女(團體)比較沒有合作。此外在CSW議題運作上過往有 連結的INGO本身也有老化現象。總結這些,我們十幾年參與CSW方式是 有重新再思考的必要。外交部也有看到這樣的問題,次長也正在積極處 理中。雖然明年我們參與CSW的評選工作時程已進行到尾聲中,但明年3 月的紐約應該還是會非常婦女,希望屆時我們的紐約辦事處會有很具臺 灣婦女特色的EVENT。今天在座很多民間性平委員,我希望我們能自我 期許,把跟INGO的斷裂點連結起來。這些問題外交部當然會去面對,擇 定重要的婦女團體、找到適合且有話語權的INGO,重點式的來推動,而 不再採雨露均霑的分散式推動模式。希望藉這個會議讓在座民間婦女團 體代表重新體認在國際間所要扮演的角色,一起來承擔開創新局的責 任。
黃委員淑英:
在性別議題上,外交部應該要掌握相關的國際會議,與性平處討論如何 協助我們進到會議,今天希望可以有一個共識,明年5月PLUS 25在墨西 哥召開的會議,希望可以掌握相關資源,讓婦女團體知道並有機會參 與。
何委員碧珍:
外交部是本會國參組的幕僚機關,感覺外交部多為幫忙性質,非其業務 主軸。臺灣優勢在哪裡?我覺得我們性別平等做得不錯,但是沒有進到 外交策略,建議是否可以拜會總統,讓總統知道這是可以努力開發的國 際策略,多放點心思及資源在這邊,責成並納入外交部重要業務。現在 國際事務都是拜託外交部幫忙,外交部也很為難。性別平等是可以帶臺 灣走出國際困境,但是這項優勢沒有善加運用。我提議拜會總統,讓總 統知道性別平等是可以發揮的外交策略。
黃委員淑玲:
我之前參加外交部召開的性平外交策略架構會議,架構列出來非常清楚,
每一年的策略可以再仔細討論。外交部的困境是事情太多、人員要外派 流動頻繁,外交部有沒有可能成立常設性編制人員,專門負責性平外 交。
陳委員秀惠:
在國際事務交流上,民間力量很充沛、只是缺少資源,建議透過外交部 整合相關資源。我要舉一個很早、且是企業協助臺灣NGO參與國際外交 的好例子:1992年全世界第一屆在巴西里約舉辦的「地球高峰會議」,
那時環保署以工研院名義出席,並沒邀請剛萌芽又有活力的環保團體參 與,但義美公司在那時已很重視環保,認為國際盛會能與環運接軌是很 重要的連結。於是出經費讓當時學界敬重的學者:林俊義(任團長)、葉 俊榮、王俊秀等教授,再加上5個環保團體,大約15人,包括主婦聯盟 本人在內的3位女性代表,加上2、3位記者,組成臺灣環保團體陣容,
為臺灣出征。在當時國家外交處境已相當艱難之時,能用此引領進步的 議題及打破只講利害的國際,能對外交有所貢獻,目前,性別議題也是 很好的可運用的領域,盼外交部好好利用。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就業及經濟組
報告單位:經濟部 案由︰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性別薪資揭露作法,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李委員安妮:
這份報告我曾與經濟部同仁進行了多次實務操作與統計量選用的討論,
收穫相當豐富,也很感謝經濟部同仁的用心。在此做一點補充說明:本 報告首先描述機構內部各項可能影響薪資差異的性別結構資料,從簡報 第15頁起則開始呈現薪資資料的分析,揭露男女薪資差別。統計量則同 時分別選用從兩性不同角度的差別率來呈現。接著用圖示來推測性別薪 資差異的各種歸因。第19、20兩頁的曲線圖是在分別呈現(女性)組內與 (兩性)組間的薪資差異,因此第19頁的「級距」與第20頁的Q1 Q2 ….
意義上是不同的。整份報告運用了很多很有意思的統計數據,相當值得 一讀。將來如果所有國營事業都要適用,還有一個變項可以納入考量,
就是雇用人員和派用人員,因為某種程度反映藍領和白領階層,建議可 以呈現雇用和派用的性別差異。
貳、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 案由︰促進國營事業達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請討論
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參、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王兆慶
連署委員:賴曉芬、李安妮、余 秀芷、方念萱、伍維婷、黃淑玲、
劉毓秀、何碧珍、陳秀惠
案由︰建請修訂「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將性別平等會委員遴 選之消極資格條件,納入設置要點。
委員發言紀要 林委員春鳳:
我肯定王委員對於這個議題的關心,不過我們看到的報章雜誌及相關言 論也是我們一種社會現象,表示還有些人對於性別意識或是多元性別的 認識不足,但仍是我們社會的言論自由,應該要保留空間,讓認識不足 的人仍能表示他的想法。對於要入法我覺得很嚴重,尤其要對言行做檢 核,言行的範圍很廣,性別平等意識的標準在哪?查證屬實要如何查證?
誰來查證?我們應該思考要用什麼態度面對不同意見,應該要把重點放 在加強性別主流化理念推廣及性別意識培力,立法部分我建議保留,但 建議持續強化友善和平而非對立的空間環境。
許委員秀雯:
有關「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法有多個條文使用這個詞語,該 法的施行細則對此也有基本定義可供參照。我想本提案要面對的第一個 層次的問題是,一位性平委員具有性平意識且不違反性平三法,是否是 最低程度要件?第二是,那麼我們確保性平委員具有性平意識的處理方 式是用「政治性」手法、或是將資格明文化、制度化?如果要制度化,
委員資格的部分就要有所處理。性平會委員如果有非常嚴重被認為是不 具性別平等意識的人被遴聘為委員,對於其他委員其實根本也是一種羞 辱。另外,這個問題有點類似有些人利用民主機制的開放性來攻擊傷害 民主制度,我們要如何防衛?簡單說,不符合性平意識這個基本要件的 委員有沒有退場機制?如果有嚴重性別歧視言行被檢舉、或引發社會觀 感不佳,我覺得有必要解決這些層次的問題。
條文的具體文字我是覺得還可以另外再詳細討論,我個人初步的具體建 議是,提案所列第一款似乎可以拿掉,因為 CEDAW 是相對抽象的內容,
而且或許也可以運用以下的第二款及第三款來涵蓋;第二款似可修改為
「具有性別歧視言行、情節重大,經本院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
善」,第三款建議可以保留。我覺得這件事情是重要的,不只是宣示效 果,亦涉及到性平會定位的問題。性平會和公聽會的性質不同,公聽會 功能是讓不同立場的人表達意見,不過性平會不是公聽會、性平委員是 被遴聘的,所以在資格上性平委員當然應該要有性別平等意識,應該要 為捍衛性別平等努力。
黃委員淑英:
剛剛兩位委員的提案我都很支持。我們要防止性別平等概念走回頭路,
不過要怎麼樣去訂定委員資格,我覺得會有困難度,比如性別平等政策 綱領裡面有很多東西,範圍太廣很難界定。此外我們也要注意,委員是 遴選的,會受執政者的影響。即使將委員消極資格納入設置要點,某種 程度能否發揮效果,我是存疑的。建議比較具體的作法,應該對於如果 有違反性別平等概念、有性別歧視事實且情節重大者,我們可以不聘任。
性別平等法令及政策內容廣泛,如果違反就不聘任或被解聘,這樣可能 會出現問題。
伍委員維婷:
行政院並不是第一個做出這樣宣示的政府機制,最早開始推動的是教育 部。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點規定「本會委員有不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改善者,予以 解聘。」對於在第一線面對性別平等教育的部會都有這樣的宣示,我覺 得行政院性平會應該要做更為進步的宣示。既然是性平會委員,我覺得 仍是有必要的。
王委員兆慶:
我覺得修設置要點還是有宣示意義,如果回歸條文內容,大家的意見可 以採納整合。我還是比較採防衛性民主、而不是完全開放的觀點,社會 融合是我們長遠要走的路,但是建議在其他地方對話、創造多元融合,
性平會應該還是應該要堅守住性平價值。
李委員安妮:
我看到建議修改條文裡面有「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一項,我就有點焦慮 擔心。因為綱領總論是我執筆的,當時我在裡面寫入不少價值層面的東 西、是屬於比較抽象層次的,不像 CEDAW 有比較明確的定義。我會擔心 基於價值選擇的不同而產生的爭議較難處理,因此,建議修改綱領這一 項。不過我對本案的立場還是一樣,行政院性平會要有點宣示性的作 為。
第 2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林春鳳、郭 素珍、伍維婷、王兆慶、陳秀惠 案由︰建議修正準公共化托育作業要點,將其前身「居家托育管理及
托育補助實施辦法」所規定之政府委辦之管理機構的各項功能,
納入作業要點中。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3 案
提案委員:郭玲惠、許秀雯 連署委員:郭素珍、林春鳳、王 兆慶、方念萱、余秀芷、何碧珍、
卓春英、陳秀惠
案由︰建請宣導並發函各縣市政府維持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並改良跨 國同性伴侶註記相關單身證明文件要求,以維護尚未能進行同 婚登記公民之權益。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異性戀在社會上不會遇到出櫃壓力、可是同志會有出櫃壓力,因為社會 還不夠友善。我國目前同性伴侶註記人數超過同婚開放後的登記對數,
因為同性伴侶註記不會直接註記在戶籍謄本上,是另外發註記公文、或 是伴侶證,但在需要時可以出示證明,例如在醫療院所可以出示給醫療 人員看、可以簽手術同意書、參與醫療決定。形式上同性二人可以登記 結婚,可是不表示每位同志的生活環境或工作場所都友善到讓他們敢登 記結婚。我們的社會制度面對同志出櫃壓力可以提供什麼協助?同性伴 侶註記最早是有不少的地方政府在大法官釋字 748 號做成之前就率先 推動了,司法院做出釋字 748 號後,內政部發函鼓勵各縣市戶政都開放 同性伴侶註記,可是後來同婚通過後,內政部邀集縣市戶政機關開會,
最後公告只有母國尚未通過同婚的跨國伴侶可以繼續在台灣做同性伴 侶註記、而不再接受國人新申請的同性伴侶註記,造成新的困境,這個 實質困境我們要用形式平等的眼光去看、還是要考慮具體的社會現實?
另外,雖然理論上母國沒有開放同婚、所以可以跟我國同性伴侶去戶政 單位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的外國人,卻很可能拿不出可以做為同性伴侶註 記的單身證明,因為如果是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的國家,外館往往不 驗他們的單身證明。因此,日前我們已經成功說服臺北市政府設計出一 套 SOP,接受跨國同性伴侶註記可以用單身證明以外的其他文件,只要 可以確認該外國人的單身狀況,就可以替代單身證明。建議並期待內政 部能就此進行倡導,發揮帶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