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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資 學 校 處 理 及 運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小 貼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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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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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正 確 使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 下 表 列 出 學 校 普 遍 的 關 注 事 項 , 重 點 提 供 正 確 處 理 及 運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的 小 貼 士 , 以 便 參 考 。 惟 應 注 意 , 所 列 事 項 並 非 鉅 細 無 遺 。 一 覽 表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作 出 更 新 。

假 設 性 個 案 小 貼 士

1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學 校 未 經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收 取 獲 准 收 取 費 用 總 額 以 外 的 費 用 , 包 括 冷 氣 費 , 以 及 印 發 學 生 證 和 家 長 證 的 行 政 費 。

除 非 事 先 獲 教 育 局 批 准 , 否 則 直 資 學 校 不 得 收 取 或 接 受 費 用 總 額 以 外 的 費 用 。 此 外 , 如 欲 調 整 認 可 費 用 , 亦 須 事 先 獲 教 育 局 批 准 。 在 這 方 面 , 直 資 學 校 須 遵 守 《 教 育 規 例 》 ( 第 2 7 9 A 章 ) 第 6 1 條 。

2

商 業 活 動

由 校 董 會 管 理 的 學 校 未 經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在 校 舍 經 營 及 准 許 他 人 經 營 業 務 或 商 業 活 動 , 包 括 提 供 校 巴 及 飯 盒 服 務 ; 在 學 校 書 店 供 應 校 服 、 課 本 、 習 作 簿 及 校 呔 ; 以 及 經 營 食 物 部 。 部 分 項 目 的 邊 際 利 潤 超 過 獲 准 的 利 潤 上 限 。

根 據 現 行 有 關《 學 校 的 商 業 活 動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不 屬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直 資 學 校 除 非 事 先 獲 教 育 局 批 准 , 否 則 不 得 — ( a ) 在 校 舍 經 營 或 准 許 他 人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或 商 業 活 動 ; 或

( b )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任 何 人 進 行 任 何 業 務 或 商 業 安 排 , 以 便 供 應 食 物 、 飲 品 、 書 籍 、 文 具 、 制 服 或 任 何 學 校 規 定 學 生 需 要 置 備 或 使 用 的 其 他 物 品 。 至 於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 商 業 活 動 須 經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 學 校

(2)

亦 應 遵 照 現 行 有 關《 資 助 學 校 招 標 及 採 購 程 序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規 定 的 招 標 程 序 獲 取 服 務 。

直 資 學 校 須 遵 照 現 行 有 關《 學 校 的 商 業 活 動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列 明 的 原 則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 3

租 用 校 舍

學 校 把 校 舍 分 租 給 另 一 辦 學 團 體 開 辦 夜 間 課 程 , 但 租 金 收 入 沒 有 記 錄 在 學 校 的 銀 行 帳 戶 及 會 計 帳 冊 , 而 與 租 用 校 舍 相 關 的 電 費 開 支 卻 記 入 政 府 經 費 帳 。

直 資 學 校 應 參 照 現 行 有 關《 租 用 資 助 學 校 校 舍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制 訂 租 用 校 舍 的 校 本 政 策 。 學 校 須 確 保 租 用 校 舍 不 會 妨 礙 學 校 運 作 及 影 響 學 生 的 教 育 服 務 , 而 所 徵 收 的 校 舍 租 金 及 相 關 間 接 開 支 須 反 映 在 非 政 府 經 費 帳 。

4

籌 款 活 動

學 校 沒 有 就 每 次 及 每 項 籌 款 活 動 編 製 和 展 示 財 政 報 告 , 亦 沒 有 妥 善 的 收 支 記 錄 。

直 資 學 校 須 確 保 依 法 舉 辦 籌 款 活 動 , 並 符 合 教 育 局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訂 明 的 要 求 。 學 生 參 與 所 有 籌 款 活 動 及 作 出 的 捐 獻 , 必 須 完 全 出 於 本 意 及 自 願 。 直 資 學 校 應 將 記 錄 每 項 籌 款 活 動 收 支 的 財 政 報 告 展 示 一 段 合 理 的 時 間 , 以 供 教 師 、 家 長 及 學 生 查 閱 , 然 後 妥 為 保 存 , 以 備 審 計 之 用 。 直 資 學 校 在 舉 辦 籌 款 活 動 時 , 須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內 的 籌 款 活 動 指 引 。 5

捐 贈

學 校 接 受 供 應 商 捐 贈 , 但 並 無 制 訂 任 何 接 受 利 益 及 捐 贈

接 受 供 應 商 捐 贈 或 會 導 致 實 際 上 或 被 視 為 涉 及 利 益 衝

(3)

的 準 則 , 以 規 管 有 關 做 法 。 突 , 亦 可 能 會 招 致 社 會 人 士 的 批 評 , 甚 至 令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務 價 格 受 到 不 當 影 響 。 直 資 學 校 須 參 考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 設 立 處 理 捐 贈 的 機 制 , 包 括 接 受 捐 贈 的 原 則 及 運 用 所 得 捐 款 的 機 制 。 此 外 , 學 校 亦 須 遵 守 現 行 有 關《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公 布 的 接 受 捐 贈 原 則 。 學 校 接 受 捐 贈 , 須 獲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

6

投 資

學 校 運 用 部 分 非 政 府 經 費 進 行 高 風 險 投 資 , 既 沒 有 進 行 詳 細 的 風 險 評 估 , 亦 未 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事 先 批 准 。

毋 須 即 時 動 用 的 剩 餘 款 項 , 可 存 入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牌 的 銀 行 , 作 定 期 或 儲 蓄 存 款 。 至 於 長 期 服 務 金 儲 備 、 有 特 定 用 途 的 捐 贈 儲 備 , 以 及 為 建 設、維 修 及 提 升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而 設 立 的 儲 備 的 剩 餘 款 項 , 學 校 在 取 得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後 , 可 將 之 投 資 於 許 可 的 投 資 產 品 , 即 港 元 債 券 或 港 元 存 款 證。其 他 投 資 產 品 一 概 不 獲 批 准 。

7

購 置 物 業

學 校 運 用 部 分 非 政 府 經 費 , 並 透 過 銀 行 按 揭 借 貸 購 置 物 業 。

學 校 應 集 中 資 源 以 改 善 教 育 質 素 , 而 非 購 置 物 業 。 倘 學 校 具 非 常 強 而 有 力 及 充 分 的 理 據 去 購 置 物 業 , 則 必 須 遵 守 現 行 有 關

《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運 用 政 府 撥 款 及 非 政 府 經 費 》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附 件 3 的 指

(4)

引。直 資 學 校 不 得 透 過 按 揭 或 任 何 其 他 借 貸 安 排 購 置 物 業 。 8

員 工 薪 酬

學 校 向 部 分 員 工 提 供 特 高 的 薪 金 和 優 厚 的 醫 療 保 險 。

在 校 本 管 理 下 , 直 資 學 校 須 就 公 帑 的 運 用 向 持 分 者 和 社 會 人 士 負 責 。 學 校 須 確 立 適 當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 以 釐 定 員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並 確 保 機 制 得 以 妥 善 推 行 及 有 足 夠 制 衡 。 學 校 亦 須 確 保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公 平 及 合 理 , 清 楚 訂 明 受 聘 人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及 其 後 薪 酬 調 整 的 準 則 ( 例 如 資 歷 、 經 驗 、 表 現 及 專 長 ) , 以 及 訂 明 哪 些 人 員 有 權 批 核 入 職 員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及 調 整 其 後 的 薪 酬 。 在 這 方 面 , 直 資 學 校 須 參 閱 現 行 有 關《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運 用 政 府 撥 款 及 非 政 府 經 費 》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由 於 員 工 薪 酬 構 成 學 校 開 支 的 主 要 部 分 , 在 釐 定 高 級 職 位 適 當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時 , 學 校 應 與 公 務 員 體 系 中 相 若 職 級 的 薪 酬 作 比 較 。 學 校 應 時 刻 遵 守 「 審 慎 保 守 」 的 原 則 。 9

員 工 的 膳 食 及 禮 物 開 支

學 校 把 款 待 所 有 員 工 的 校 慶 晚 宴 開 支 , 以 及 席 間 向 部 分 員 工 送 禮 的 開 支 , 一 律 記 入 非 政 府 經 費 帳 。

若 干 開 支 項 目 ( 例 如 員 工 的 膳 食 、 禮 物 和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是 公 眾 眼 中 的 敏 感 事 項 , 直 資 學 校 應 以 保 守 審 慎 的 態 度 處 理 其 事 , 並 確 保 該 等 開 支 屬 於 校

(5)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所 訂 定 的 非 政 府 經 費 帳 開 支 範 圍 之 內 。 此 外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根 據 學 校 的 需 要 和 政 策 的 優 次 審 批 該 等 開 支 , 及 考 慮 為 每 個 場 合 及 / 或 每 名 員 工 的 開 支 設 定 上 限 。 上 述 第 8 項

「 小 貼 士 」 亦 適 用 。 1 0

貸 款

學 校 運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提 供 貸 款 予 學 生 服 務 營 辦 商 / 用 品 供 應 商 。

非 政 府 經 費 須 投 放 於 教 育 用 途 上 , 使 學 生 直 接 受 惠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直 資 學 校 均 不 得 動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向 任 何 第 三 者 提 供 貸 款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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