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發能字第1080512297 號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機具設備補助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
部 長 許銘春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產業技術更新與擴大推動技能檢定社會參與,以落實技術士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以下簡稱發證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 本部:本要點之核定及發布。
(二)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本要點之修正及補助專案核定事項。
(三)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辦理補助公告事項。
2、辦理補助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核定、經費核銷、撥款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三、 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符合發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且申請之職類級別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者:
(一) 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三) 新開發或技術更新。
(四) 辦理技能檢定地區無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或僅有一術科測試合格場地,且其機具設備老舊需 汰換。
(五) 其他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函報發展署專案核定。
前項第四款所定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及偏遠地區。
技檢中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第一項所定職類級別,依相關規定公告補助之職 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測試場地之所在地、需求 數、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等事項。
四、 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填具計畫書(附件一),於前點第三項公告申請期限內,向 技檢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申請單位名稱。
(二) 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 符合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單位資格之規定。
(四) 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 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一之一)。
(六)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 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 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 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 之項目及金額。
五、技檢中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技檢中心應組成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辦理補助案件之審查。
七、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 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
經技檢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申請經費結報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檢送計畫 經費概算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附件二)、原始憑證、支用明細表(附件三)及領 據各一份,送技檢中心辦理結報核銷及撥款。
八、 依本要點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財產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黏貼財產標籤標示「勞動部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置」字樣。
九、 受補助單位,應於五年內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 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前項委託及協助辦理相關 活動,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全額補助款項,並廢止其評鑑合格證書,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 評鑑。
十、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 責任。
受補助單位對於受補(捐)助款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該部分之 補(捐)助經費,且不再受理其申請補(捐)助案。
技檢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補助機具設備之使用情形。
附件一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計畫書
單位:新臺幣元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1 條第 款之資格條 件。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 元 (詳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檢附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 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機關名稱 補助項目名稱 金額 備註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之一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概算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設備名稱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1 2 3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之二
切 結 書
(申請單位名稱) 接受 年度補助 購置 職類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所需機具 設備,該機具設備應先提供檢定之用,並同意於合格場地有效期限 五年內接受委託辦理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及協助辦理 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如有違反,
願繳回全額補助款項,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單位名稱:
〈切結單位關防〉 負責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項
次
設備 名稱
勞動部核定 補助金額
其他機關核定 補(捐)助金額
實支 金額
剩餘 金額
備註
1
1.□全額補助 2.□部分補助部分補助計畫者,
請填具支出機關分 攤表,其金額合計 應等於實支總額。
2 3 4 5 合 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支出憑證支用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1 11 21 31
2 12 22 32
3 13 23 33
4 14 24 34
5 15 25 35
6 16 26 36
7 17 27 37
8 18 28 38
9 19 29 39
10 20 30 40
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