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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考試組 招生簡章(防疫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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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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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考試組 招生簡章(防疫修訂版)

(考試組疫情修正版)

【經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1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美術、書畫、視傳、工藝 4 學系採書面審查 改採視訊面試

圖文、廣電、電影 3 學系採書面審查+視訊面試

請考生於 6/28 日前寄回「同意更改

考試方式、時程調查表」

(2)

招生學系、組別、招生名額、聯絡電話

※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及「廣播電視學系」二系「考試組」採聯合考試,再依成績 高低(排名)及志願序分發錄取。考生系統報名時,請選擇「選填志願學系」之選項 進入,再選填確定學系志願順序及志願數(至多選填 2 個學系)。

學校電話:(02)2272-2181

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0~1116;傳真機:(02)2969-4420 學 院 招 生 學 系 組 別 招生名額 聯絡電話

美術學院 美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分機 2021 書畫藝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分機 2051

設計學院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考試組 25 名

分機 2222 甄試組 10 名

工藝設計學系 考試組 20 名

分機 2112 甄試組 15 名

傳播學院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分機 2251 甄試組 10 名

廣播電視學系 考試組 22 名

分機 5011 甄試組 14 名

電影學系 考試組 20 名

分機 5052

甄試組 10 名

(3)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組」考試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美術、畫畫、視傳、工 藝、圖文、廣電、電影 等七學系

重要日期/時間

說 明 簡章修訂版公告 110 年 6 月 10 日(星

期四)起。

考生寄繳 「同意更改考試方式及

時程調查表」 110 年 6 月 28 日(星

期一)前,郵戳為憑。 請 先 傳 真 (02-29694420) 或 Email 並郵寄

寄繳學系指定繳交審查資料

110 年 6 月 28 日(星 期一)起至 110 年 7 月 5 日(星期一)止,

郵戳為憑。

請採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 服務方式逕寄繳報考學系收。

開放系統查詢完成報名考生准考證 號碼及列印

110 年 7 月 19 日(星 期一)最晚下午 4 時 起。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詳閱簡章 p.6。

電影系公告初試及格名單日期 110 年 7 月 22 日(星 期四)最晚下午 4 時。

http://www.ntua.edu.tw,詳閱 簡章 p.8。

開放系統查詢及列印「初試成 績」通知單

110 年 7 月 22 日(星 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7 月 28 日(星 期三)下午 5 時止。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詳閱簡章 p.8。

電影學系「初試成績」複查截止 日

110 年 7 月 28 日(星 期三)。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複查,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閱簡 章 p.8-9。

試場及注意事項公告 110 年 7 月 30 日(星

期五)下午 4 時前。 校網址 http://www.ntua.edu.tw 視訊面試(複試)日期 110 年 8 月 3 日(星

期二)-4 日(星期三) 詳閱簡章 p.7。

放榜 110 年 8 月 19 日(星

期四)最晚下午 4 時。

http://www.ntua.edu.tw,詳閱 簡章 p.8。

開放系統查詢及列印總成績通知單

110 年 8 月 19 日(星 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25 日(星 期三)下午 5 時止。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詳閱簡章 p.8。

成績複查截止日 110 年 8 月 25 日(星 期三)。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複查,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閱簡 章 p.9。

(4)

錄取生(正備取)登錄系統填寫就讀 意願

110 年 8 月 19 日(星 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25 日(星 期三)下午 4 時止。

報到規定事項,詳閱簡章 p.9。

正取生「通訊報到」截止日 110 年 8 月 25 日(星 期三),郵戳為憑。

公告(首批)備取生遞補名單 110 年 8 月 27 日(星 期五)最晚下午 4 時。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 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 日。

依本校 110 學年度行事曆公告 為準。

符合報名費退費條件,申請退費截 止日

110 年 7 月 29 日(星 期四)止。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詳閱簡章 p.6。

領回審查資料申請辦理日期

110 年 9 月 22 日(星 期三)起至 110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

止。

一律向報考學系申請,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詳閱簡章 p.11。

(5)

目錄

壹、報考資格……… 1

貳、修業年限暨上課時間 --- 1

參、招生學系、組別及名額 --- 2

肆、學系「考試組」考試科目及專業(學)術科考試規範 --- 3

伍、資料審查寄繳 --- 6

陸、報名費及退費 --- 6

柒、准考證號查詢、准考證列印、使用 --- 7

捌、視訊面試日期、時間、地點 --- 8

玖、成績及錄取相關規定 --- 8

拾、初試及格名單、錄取放榜公告、成績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9

拾壹、成績複查 --- 9

拾貳、報到、註冊入學 --- 10

拾參、申訴事宜 --- 12

拾肆、簡章公告 --- 12

拾伍、審查資料領回申請 --- 12

拾陸、附則………12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3

附錄二:美術學系創作切結書 --- 21

附錄三:書畫藝術學系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 22

附錄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23

附錄五:同意更改考試方式時程調查表 --- 24

附錄六:考生退費申請表 --- 25

附錄七: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申請表---26

附錄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27

附錄九:「審查資料」領回申請表……….28

(6)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考試組」招生簡章

壹、報考資格: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持有畢業證書者(即 本簡章所稱「一般學歷身分」考生);或境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含應屆畢業生),持有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頒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規定者(詳簡章附錄一,p.12-19)。

貳、修業年限暨上課時間:

一、 修業年限四至六年。

二、 排課時間以週一至週五 18:30~22:10 為原則;視需要得輔以週六及週日時間排 課,各招生學系保留排課權。

(7)

參、招生學系、組別及名額:

學系別 組別 招生名額 選系說明 備註

美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課程內容包含理 論及實作,須具 備相當之視覺功 能、辨別顏色、

繪圖設計、藝術 創作能力。

各學系之「甄試組」

招生名額,得視成 績高低,由招生委 員會議決不足額錄 取,而名額流用至 該 學 系 之 「 考 試 組」。

書畫藝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考試組 25 名

甄試組 10 名

工藝設計學系

考試組 20 名

甄試組 15 名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考試組

30 名

此二學系「考試組」採聯合考試,

再依成績高低(排名)及志願序分 發錄取。考生網路報名填表時須 由「選填志願」之選項進入,再 選填確定學系志願順序及志願 數(至多可選填 2 個學系)。

課 程 學 習 著 重 於口條訓練、肢 體 表 演 及 藝 術 創作等能力,需 具相當之視覺、

聽 覺 功 能 及 口 語表達、辨別顏 色能力,具人際 互 動 溝 通 協 調 能力、能控管自 身情緒;有大量 劇烈體能活動,

需 具 有 良 好 體 能、移動能力。

廣播電視學系 22 名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甄試組 10 名

廣播電視學系 甄試組 14 名

電影學系

考試組 20 名

甄試組 10 名

(8)

肆、學系「考試組」考試科目及專業(學)術科考試規範:

美術、書畫、視傳、工藝、圖文、廣電、電影學系

學系(考試組)

審查項目

(成績占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項目順序

預計 面試 (複試)

人數

甄試項目說明 資料審查項目

無面試學系占總成績 100%

面試(複試)項目 占總成績 50%

美術學系

1.作品集、專業成 就及新作品 2 張 (占資料審查 60%)

2.自傳、學習計畫 (占資料審查 20%)

3.其它有利審查之 資料(含高中(職) 在校歷年成績單 正本、推薦函)(占 資料審查 20%)

1.作品集、專 業成就及新 作品 2 張 2.自傳、學習

計畫 3.其它有利審

查之資料(含 高中(職)在 校歷年成績 單正本、推 薦函)

1.自傳:包含個人簡歷、學習及創 作經歷,2000 字以內。

2.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3.作品集、專業成就及新作品 2 張:

(1)作品集:近三年之素描、水 彩、繪畫或其他媒材之創作皆 可,繳交之作品數量 10 件(立體 作品應有 2-3 張不同角度之照 片),每件作品請註明作品名 稱、年代、媒材、尺寸及創作 理念,並附「作品著作權切結 書」【簡章附錄二】。

(2)新作品 2 張,並檢附親簽切結 書【簡章附表 】,以茲證明為 本人繪製。相關規定內容公告 於本系官網「進學士考試應變 方案」。https://arts.ntua.edu.tw/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包含高中 (職)在校歷年成績單、推薦函及 能展現專長、優勢之相關資料。

書畫藝術學系

1.水墨(占資料審查 40%)

2.素描(占資料審查 25%)

3.書法(占資料審查 25%)

4.高中(職)在校歷 年成績單正本(占 資料審查 10%)

1.水墨 2.素描 3.書法

1.高中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應 屆畢業生之成績計算至 109 學 年度第 1 學期。以同等學力報 考無高中歷年成績單者,須附 報考學力之證明文件,或考試 及格證書等之證明文件影本。

2.作品資料:近三年內之水墨、

書法與素描作品共 10 件(4×6 吋作品照片或電腦彩色列印亦 可),包含水墨 4 件、書法 3 件、素描 3 件,每件作品須拍 攝兩張,一張為作品完整照 片,一張為作品與本人(或本人 創作該作品時情況)之合照,又 繳交之作品照片應予親筆簽名 或落款,並註明尺寸及創作年

(9)

學系(考試組)

審查項目

(成績占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項目順序

預計 面試 (複試)

人數

甄試項目說明 資料審查項目

無面試學系占總成績 100%

面試(複試)項目 占總成績 50%

代。

3.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包含高中職 以上競賽成果、作品展出等有 利審查資料。)

4.作品切結書 (如簡章附錄三)。

※以上資料請以 A4 尺寸全部裝訂 成一冊,並加裝封面。指定繳交審 查資料,不論錄取與否,不予退 回。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1.高中(職)在校成 績證明(占資料 審查 30%) 2.作品集(占資料審

查 50%) 3.自傳(占資料審查

5%)

4.設計專業表現(占 資料審查 15%)

1.作品集 2.高中(職)在 校成績證明 3.設計專業表

現 4.自傳

1.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正本(應屆 畢業生請提供一年級至三年級上 學期共五學期),並須加附導師綜 合評量表(詳附表三)。

2. 設計專業表現,例如:競賽成果、

設計類技能檢定證照或其他有利 審查之相關資料。

工藝設計學系 1. 成 果 作 品 集 ( 占 資料審查 40%) 2. 競賽成果或特殊

表 現 ( 占 資 料 審 查 40%)

3. 自傳及讀書計畫 ( 占 資 料 審 查 20%)

1. 成果作品集 2. 競賽成果或

特殊表現 3. 自傳及讀書

計畫

1. 特殊表現,例如:技能檢定相關證 照、社團參與、幹部服務或其他有 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10)

學系(考試組)

審查項目

(成績占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項目順序

預計 面試 (複試)

人數

甄試項目說明 資料審查項目(初試)

有面試學系佔總成績 50%

面試(複試)項目 占總成績 50%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1.自傳(占資料審查 20%)

2.讀書計畫(占資料 審查 20%) 3.作品集、專業成

就、社團、班級表 現及其它有利審 查 之 資 料 ( 占 資 料審查 30%) 4.高中(職)在校歷

年成績單正本或 學、統測成績單 ( 占 資 料 審 查 30%)

視訊面試 1.面試 2.資料審查

98 名 1.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正本(應屆 畢業生請提供一年級至三年級上 學期共五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學 統測成績單。

2.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如:技能檢 定相關證照、社團參與、競賽成 果、幹部服務、專題報告等作品或 廣播電視學系 證明。

電影學系 1.高中(職)在校成 績證明(占資料審 查30%)

2.自傳(學生自述) 及讀書計畫(含申 請動機)(占資料 審查 30%) 3.作品集、在校 社團表現、競賽 及其他有利審查 資料(占資料審查 40%)

視訊面試 1.面試 2.作品集、在 校社團表現、

競賽及其他有 利審查資料 3.高中(職)在 校成績 4.自傳及讀書 計畫

60 名 1.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 正本 1 份、影本 2 份 (應屆畢業生請提供一 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 共五學期成績單正 本)。

2.資料審查項目 1-3 項書 面資料,均附其封 面,再依序裝訂成 冊,繳交一式 3 份。

影片或音樂作品 30 分 鐘內長度,需燒成 MP4 視訊檔格式,以 光碟繳交,一式 3 份。

一、電影系預計面試(複試)人數,為將考生資料審查(初試)成績依高低排序,再取其招生名 額篩選倍率或前幾名人數進入面試(複試)。

二、採「資料審查(初試)」、「面試(複試)」之學系,前兩項滿分各為一百分;總成績分數係「資 料審查(初試)」及「面試(複試)」二項各依其占總成績比例計算後,再加總合計,滿分為 一百分。

三、「資料審查項目」相關資料,考生請逕寄繳至報考學系收:

(11)

(一)考生備齊學系「指定繳交審查資料」後,裝入自行準備的資料袋或箱子內,並將「審查 資料專用信封封面」(於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內自行列印)黏貼其上後,加以彌封,並 於規定期限(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或超商宅配服務寄繳報考學系收。

(二)學系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不作為報名時之資格條件。未寄繳、或逾期寄繳、或資料不 全者,不另通知補件(且不接受補件及申請報名費退費),如權益(成績)因而受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伍、資料審查寄繳:

美術、書畫、視傳、工藝、圖文、廣電、電影:

項目 日期/時間 備註

指定繳交審查資料 寄繳

110 年6月28日(星期一)起至 110 年7月 5日(星期一)止(郵戳為憑)。

依報考學系規定寄繳指定繳交「審查資 料」。

※ 最後一日寄件者,請注意郵局截止收件時間。限時掛號收執聯或宅配相關收據請妥善保 存備查,以作為日後查詢報名收件之依據。

※ 欲親自送件者,請於上述規定期限之辦公上班時間,現場只收件不審核,亦不提供收件 收據或證明。

陸、報名費及退費:

一、一般考生 1,000 元、中低收入戶 400 元、低收入戶免繳。

二、退費申請

(一)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

(二) 已繳報名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三) 原報名考試組之美術、書畫、視傳、工藝、電影學系之考生退還 1200 元。

三、因疫情導致考試方式及時間變更,考試組考生如同意變更為書面審查(圖文、廣電、電 影三學系另加視訊面試)者,請於 6 月 28 日(星期一)前填寫簡章附錄五「同意更改考

試方式及時程調查表」,先傳真(02-29694420)或 Email(aarc@ntua.edu.tw)並郵寄回本校 教務處註冊組,以利後續辦理退費相關事宜。

四、申請退費方式:請於 7 月 29 日(星期四)(含)前郵戳為憑,檢具所繳報名費之繳費憑 證(收據、交易明細表等)正本、考生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考生個人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考試退費申請表」(簡章附錄六),逕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恕不受理

(郵戳為憑)。退費程序無法單一個案辦理,待統籌彙整完畢後再辦理集體統一退費。※

個人帳戶存摺若非考生本人,須加附帳戶撥入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憑證(收 據、交易明細表等)正本遺失,得以存摺扣款紀錄影本替代。

(12)

柒、准考證號查詢、准考證列印、使用:

一、時間:110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 最晚下午 4 時起。

二、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三、其他:

(一)准考證請自行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不另郵寄。准考證可列印者,表示已通過完成報名,

准考證無法列印者,請電詢:(02)2272-2181 分機 1111~1116。

(二)考生請自行列印准考證,並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疑問請於考試前二天下午 2 時前,通知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1~1116),否則影響權益,考生自行負責。

(三)視訊面試當天考生應同時準備「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 卡、居留證、護照等貼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以便查驗身分;若發現身 分與報名資料不符,一律不准應考,考生不得異議。

(13)

捌、視訊面試日期、時間、地點:

一、學系:

8 月 3 日(星期二)-8 月 4 日(星期三)

上午 下午

08:30 開始 13:00 開始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廣播電視學系 面試 面試

電影學系 面試 面試

二、線上面試說明:視訊方式、線上面試說明及注意事項另行於各學系官網及教務處首頁最新消息 公告。

三、線上面試時間依考生人數多寡予以調整或延長考試時間。

四、請確實依照各學系公告時間上網面試。

五、如遇地震、颱風等重大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另行公告延期舉 行日期,不另個別通知,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玖、成績及錄取相關規定

一、 成績計算:各考試科(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 缺考科(項)目之成績概以零分計算。各考試科(項)目原始成績滿分各為一百分,考生如 有任一科(項)目缺考、或成績分數零分、或專業術科原始成績分數未達學系規定標準者,

即使總成績分數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 考生所得總成績分數,「考試組」以各考試科(項)目原始成績,依其各占總成績比例計算 後加總合計,滿分一百分。

三、各招生學系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其成績參酌科目順序,詳見簡章『肆、各招生學系「考 試組」考試科目、成績計算及專業(學)術科考試規範』: 各招生學系皆以總成績分數高 低依序優先錄取,若總成績分數相同,且參酌至最後一科(項)目仍相同時,則報請教育 部核備增額錄取。備取生之遞補亦同。

四、 各招生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凡考生總成績分數在此最低錄取標 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五、 考生總成績分數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

不得列備取生。

六、 各學系之「甄試組」招生名額,得視成績高低,由招生委員會議決不足額錄取,而名額 流用至該學系之「考試組」。

七、 考生若同時錄取同一學系之「甄試組」及「考試組」,一律以「甄試組」為優先錄取;備 取生之遞補亦同。若考生報考且錄取不同報名時程 2 個學系,僅可選擇一學系報到入 學。

八、 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得以備取生遞補,備取生遞補至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 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止。

科目 時間 學系

(14)

九、 以 109 學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資格報考者,若經錄取,因故無法順利畢業,必須 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資格之一(詳閱簡章附錄一),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 序遞補。

十、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等,皆須遵守教育部及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

拾、初試及格名單、錄取放榜公告、成績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一、電影系「通過初試者名單」公告日期、地點:110 年 7 月 22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於校大門口及校網站(http://www.ntua.edu.tw)最新消息。

「初試成績通知單」請考生於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自行查詢 列印(或儲存),不另郵寄。系統開放時間:110 年 7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二、放榜日期、地點:110 年 8 月 19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於校大門口及校網 (http://www.ntua.edu.tw) 最新消息,同時公告錄取榜單。

(一)「總成績通知單」請考生於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自行查詢列印 (或儲存),不另郵寄。系統開放時間: 110 年 8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二)欲申請另郵寄紙本「初試成績通知單」或「總成績通知單」者,請於上述各自系統開放 查詢列印期間,填寫「簡章附表七」,並檢附工本費(每一份新臺幣 50 元),限用「郵政 匯票」(請至郵局購買,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 (詳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信封上註 明申請成績通知單),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放榜期程,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地點放榜,不再 另行通知。

四、錄取名單以校大門口正式公告榜單為準,且一律不接受電話查榜。

拾壹、成績複查:

一、 申請方式: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口頭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二、 申請期限:

(一) 美術、書畫、視傳、工藝、圖文、廣電、電影:

1.電影系初試成績複查,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 概不受理。

2. 總成績複查,110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三)(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15)

三、 申請程序:

(一) 一律填寫「成績複查申請表」(簡章附錄八),須註明複查科(項)目;並檢附成績通知單

(系統開放期間自行列印)、成績複查費之郵政匯票、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 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 處註冊組收。

(二) 成績複查費:每一科(項)目新臺幣 50 元(複查二科新臺幣 100 元,依此累計),限以郵 政匯票方式繳費,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匯票戶名誤寫以致匯票無法兌現,

因而延誤複查,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 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閱 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 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四、 處理辦法:(所有符合規定程序申請複查考生均予以分別回覆)

(一) 補行錄取: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並於一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即予補錄取。

(二) 取消錄取資格:已錄取之考生,經查出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即 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三) 其他相關事宜,請參閱本簡章「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簡章 附錄四)。

拾貳、報到、註冊入學:

一、 錄取生(含正、備取生)一律依下列時程,登錄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填寫就讀意願,並列印及繳交「就讀意願回覆單暨基本資料表」,逾期未上網系統填寫 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生錄取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一) 登錄系統填寫時間:110 年 8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25 日(星期 三)下午 4 時止。

(二)正取生通訊報到截止日:110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三),以郵戳為憑。

(三)(首批)備取生遞補名單公告:110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最晚下午 4 時,於校網最新消 息公告,屆時若無備取生遞補名單則不予公告;往後至本招生備取生遞補截止日前,若 再有備取生遞補將不再公告,本校將會主動依序通知下一位有就讀意願備取生遞補,並 辦理報到事宜。

二、 錄取生應依公告(或通知)規定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本招生錄取資 格論。

(16)

影本(且不得因報名時已繳納影本而缺繳,正本經審驗,開學後再發還,影本抽存,未 能繳交或不符報考資格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一)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所有錄取生皆需繳驗身分證件)。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須繳交(驗)畢業證(明)書正本、

影本各乙份(正本經審驗,開學後再發還,影本抽存)。

(三)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者,須繳驗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各一份(詳簡章附錄一)。

(四) 持國外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

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人如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五)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相 關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歷年成績單證明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港澳地區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 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六)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

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正本,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正本,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大陸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人如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四、錄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 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不得異 議。

五、錄取之新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學歷(力) 有不予採認之情事,或其報名填 表資料或所繳交之作品、各項審查資料及學歷(力)證明文件等,有偽造、假借、冒用、塗

(17)

改或變造等不實情事,本校即撤銷其錄取資格,或應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修業 證明文件。如在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回註銷其學位證書外,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通知其他大專院校及相關機關(構)。

六、考生錄取報到後,須於本校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手續。註冊日期與方式由本校規定並公 告(或通知),請隨時留意本校網站發布之最新消息。各錄取新生必須按照規定至本校 辦理體格檢查及完成註冊手續。

七、男性未依規定服兵役者,除特殊情形者,得依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 請緩徵作業要點」辦理緩徵。

拾參、申訴事宜:

本校為確保考生入學考試之權益,特成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考生對於本招生事宜有 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疑慮之申訴案,須於放榜後一週內,考生以具名之正式書面申訴 函,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招生申訴 處理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逾期申訴 或以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並告訴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拾肆、簡章公告:

一、 簡章免費下載:逕至校網(http://www.ntua.edu.tw)及教務處網站(http://aca.ntua.edu.tw/)最 新消息查詢下載。

拾伍、審查資料領回申請:

一、受理時間:110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至 110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止。

二、受理方式:填寫「審查資料領回申請表」(簡章附錄九),並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郵 資不足者待補足,學系再行郵寄)郵寄或親自至報考學系辦公室申請辦理領取,逾期不 予受理。

拾陸、附則:

一、本校 109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收費標準,請詳閱教務處網站(http://aca.ntua.edu.tw/)

學雜費專區資訊;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收費標準俟教育部核定後,再網路公告。

二、本簡章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18)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以下條文如有修正以部頒內容為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附錄一

(19)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20)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 以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1)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 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 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

(22)

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

(23)

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 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 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 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 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24)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 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 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 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25)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 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 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 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

附錄二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 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美 術 學 系 規 定 之 創 作 切 結 書

本人 報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110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簽 署切結保證繳交學系規定之創作為規定日期之後新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繳 交規定的新作品為規定日期之後創作,且全程由本人繪製,絕無任何外力介入 或協助。若有冒名頂替或運用其他詐欺舞弊手段協助應試者,經檢舉查證屬 實,將提「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 居 留 ) 證 號 碼 :

具 結 日 期 : 1 1 0 年 月 日

(27)

附錄三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姓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本欄考生勿填)

報考學系(所、

院) 組(類)別

身份證(居留)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考生 參加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 生,保證交付審查之個人作品確為本人創作,其中與他人合組創作或 臨摹之作品,本人已將自己創作部分標註說明清楚。若有任何偽造、

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願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此致

(28)

附錄四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連同原成績通知單,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 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 複查筆試成績時,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詳細核對彌封號碼,再查對申請複 查科目之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口試或術科成績時,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口試成績登記表 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再查對成績,發現有疑 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並按下列 規定處理: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提請招生委員會通 過,即予補錄取,並復知該考生。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招生委員會逕行 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應提請招生委員 會通過,即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復知該考生,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由招生委 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 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影響計分 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9)

附錄五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二)考試招生 同意更改考試方式、時程調查表

考生姓名 身分(居留)證號

報名序號 原報考學系/組別

更改原因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本招生考試組 學術科筆試取消,改為全面書審,廣電、圖文、電影視訊面試。

選擇更改情形

(請擇一勾選)

□同意:溢繳報名費__ _元,並申請退費。

□不同意,放棄報考,申請報名費全額退費__

_ 元

退費說明 有關學生申請退費資格及方式,請依簡章 P.6 規 定。

考生簽章

聯絡電話

(30)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附錄六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表

考試名稱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二)考試招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分(居留)證號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報名系統取得

繳費帳號

申請退費原因:勾選以下符合退費條件之一: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

□已繳報名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原報名考試組之美術、書畫、視傳、工藝、電影學系考生,退還金額新臺幣 1200 元

□不同意更改考試方式,放棄報考全額退費,退費金額新臺幣 元

( 若提 供 非 考生 本人 請 加 附撥 入者 身 分 證正 反面 影 本

) 考 生 個 人 帳 戶

(

請 擇 一 填 寫

)

□ 郵局帳戶-局號:□□□□□□□ (含檢號)

戶名: 帳號:□□□□□□□(含檢號)

□ 銀行帳戶-銀行代號:□□□ 戶名:

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 帳號:□□□□□□□□□□□□□□(請靠左填寫)

此處浮貼「繳費憑證正本」及「存摺正面影本」

國民身分(居留)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居留)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 申請退費方式:請於 110 年 7 月 29 日(含)前填寫本申請表,並檢具繳費憑證(收據或交易明細表)正本、國民身 分(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考生個人帳戶存摺正面影本,郵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再統籌一併辦理退費,逾期 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 繳費憑證(收據或交易明細表)正本遺失,得以存摺扣款紀錄影本替代。

(31)

附錄七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申請表

報考學系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身分(居留)證

字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項 目 □初試成績通知單______份 □總成績(複試成績)通知單______份 申請「成績通知單」 份,每一份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請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

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辦理。

2.

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申請表」,連同工本費(每一份工本 費新臺幣 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貼足郵資之 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以限時掛號寄至 22058 新北 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否則不予受理。

(32)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10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附錄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學系 組 別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 查 回 覆 結 果

(本欄考生勿填)

回覆日期:民國110年 月 日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申請方式辦理,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2.

戲劇學系「甄試組」資料審查(初試)成績複查期限:110年6月9日(含)前,郵戳為憑。

3.

表演藝術學院4學系總成績複查期限:110年4月22日(含)前,郵戳為憑。

4.

其餘7學系甄試組資料審查(初試)成績複查期限:110年6月23日(含)前,郵戳為憑。

5.

其餘7學系總(複試)成績複查期限:110年8月4日(含)前,郵戳為憑。

6.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費用(每 一科目複查費新臺幣50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貼足限 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請以限時掛號寄至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否則不予受理。

7.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組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目。

8.

複查各科目成績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閱 或影印試卷(卡),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閱 (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9.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33)

附錄九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審查資料」領回申請表 第一聯 學系存查

考試名稱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准考證號

報考學系 組類別 甄試組

姓 名 身分(居留)證號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通訊地址 □□□

本人已領回報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時所送繳「審查資料」,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考生簽名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審查資料」領回申請表 第二聯 教務處存查

考試名稱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准考證號

學系名稱 組類別 甄試組

姓 名 身分(居留)證號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通訊地址 □□□

本人已領回報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時所送繳「審查資料」,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考生簽名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學系承辦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學系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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