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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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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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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入學考試

【 招生簡章】

內政部 103 年 2 月 24 日內授警字第 1030084907 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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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址 33304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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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http://www.c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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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轉 4135、4144 1996(內政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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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03-328710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

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招生入學考試重要期程摘要

項 目 日 期 上網報名時間 103 年 3 月 24 日 9 時至

103 年 4 月 9 日 17 時止

初試報名費繳費及資料郵寄 103 年 3 月 24 日至 103 年 4 月 10 日 報名資料審查 103 年 4 月 10 日至 103 年 5 月 10 日 第一階段考試(初試)放榜 103 年 6 月 6 日(暫定)

寄發複試通知及不錄取通知 103 年 6 月 16 日以前(暫定)

第二階段考試(複試) 103 年 7 月 9 日(暫定)

第二階段考試(複試)放榜 103 年 7 月 30 日(暫定)

寄發正取、備取通知 103 年 8 月 5 日前(暫定)

新生入學報到及預備教育 103 年 8 月 11 日(暫定)

遞補作業截止 103 年 8 月 31 日

開學 103 年 9 月 1 日

(3)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招生考試流程說明

考生參加大考中心 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依招生簡章程序報名

第一階段合格通知

不 錄 取

一項以上 不合格者為

不及格

合格者

正取生 備取生

三項均合格者,依 學科總級分高低及 選系表順序擇優錄

取為各系正取生 遇缺額按備取

排名依次遞補 103/3/18—103/4/9 公告

103/3/24 —103/4/9 報名

參 酌 考 生 學 測 成 績 高 低 及 甲、乙組招生名額,由本校 招生委員會決議錄取適當倍 數考生,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103/7/9 於本校舉行

口 試

體格檢查 體能測驗 第一階段初試

第二階段複試

暫定 103/8/11 預 備教育開訓

暫定 103/6/6 第一階段放榜

暫定 103/7/30 複 試 放 榜

分甲、乙兩組 限填報一組

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 簡章規定之體檢項目

繳選系表、程序表

(4)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初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可連接 Internet 之網路連線、連結可列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請儘可能以雷射印表機列印)。軟體: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Adobe Acrobat。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http://exam.cpu.edu.tw/ncpu

輸入報名資料

確認輸入 資料無誤

送出資料後,不得再修改。

產生繳費單、專用信封封面及 報名表件一、二等 PDF 文件,

請全數列印。

於報名期限前至郵局臨櫃劃 撥,並將郵局已蓋章戳之劃撥 單上聯黏貼至報名表件二。將 報名表件一、二及其它附繳資 料裝入貼有專用信封封面之 A4 規格資料袋內,並以掛號寄 出。

於報名表件一親筆簽名、黏貼 2 吋彩色照片,報名表件二上黏貼 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黏貼專用 信封封面於 A4 規格之資料袋上。

輸入基本資料、設定密碼 開始

Yes No

採用網路報名無須購買簡章,但請 務必先至本校網站詳細閱讀招生 簡章內容。

請謹記個人密碼,以便日後查詢或 使用其它相關功能。

請詳填所有必填欄位,並至少填寫 一支聯絡手機或電話號碼。

系統檢核漏填或不正確資料,請依 系統提示訊息修改該欄位。

列印出 4 頁 PDF 文件。若有特殊 字無法列印時,待文件印出後,以 紅筆人工填寫。

請務必於103 年 4 月 9 日 17 前完成網路報名,並於103 年 4 月 10 日前完成繳費及送繳作 業。

(5)

目 錄

壹、應考資格 ... 1

貳、招生名額 ... 1

參、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2

肆、考試程序 ... 4

伍、入學報到 ... 13

陸、教育期限 ... 13

柒、學位 ... 13

捌、待遇及賠償規定 ... 14

玖、選訓服役 ... 15

壹拾、考試疑義處理及申訴方式 ... 16

壹拾壹、備註 ... 17

壹拾貳、洽詢單位及電話 ... 17

壹拾參、名額增加規定 ... 17

壹拾肆、複試或新生入學報到期間遇颱風來襲或重大災害處理規定... 17

壹拾伍、本校網址 ... 18

壹拾陸、附件 ... 18

(6)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

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招生入學考試簡章

本項招生入學考試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考試(初試)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 考試中心 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不另行辦理筆試。經初試合格者,通 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複試,含體格檢查、口試及體能測驗),複試合格者,依 學科採計成績排序及考生選系表順序,錄取各系正取生至額滿為止,其餘列為 備取生,有缺額時,按備取排名依序遞補。

壹、應考資格

(須全部符合)

一、身分: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者。

二、年齡:25 歲以下(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三、學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者(附件一)。

四、已參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者。

貳、招生名額:

甲組男生 114 名、甲組女生 23 名,乙組男生 124 名、

乙組女生 35 名,合計男生 238 名,女生 58 名,總計 296 名。

名額 名額

學系

學系

合計 刑事警察學系 26 4 30 行政警察學系 30 6 36 消防學系 災害防救組 17 3 20 公共安全學系 12 4 16 消防學系 消防組 25 5 30 犯罪防治學系 預防組 11 4 15 交通學系交通組 10 2 12 犯罪防治學系 矯治組 16 4 20 交通學系電訊組 7 2 9 外事警察學系 11 4 15 國境警察學系國境管理組 10 2 12 資訊管理學系 11 4 15

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 11 4 15 鑑識科學學系 8 2 10 行政管理學系 11 4 15

水上警察學系 10 1 11

法律學系 12 3 15 小計 114 23 137 小計 124 35 159

(7)

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招生名額,男女性別名額係由上列機關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而在性別名 額作區隔;惟本校對於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等並無性別 差別待遇。

參、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上網報名時間:自 103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3 年 4 月 9 日(星期三)17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且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103 年 4 月 10 日 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請進入本校學士班四年制網 路報名系統 http://exam.cpu.edu.tw/ncpu 網頁,點選【報名資料填寫】,

進行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件。請參閱招生簡章「初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1、應考人請詳閱本校網路公告之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後,再進行報名及繳 款等程序,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2、報名資料輸入後,請再檢查是否正確,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 業上之失誤,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3、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完 成後續之報名動作,視同報名無效。

4、確認資料送出後,請務必列印相關表件;並持劃撥單、報名表件及其 他相關附繳資料,前往郵局劃撥掛號寄件後,才完成報名手續。

三、報名費(一律不退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臺幣 350 元(報名費 340 元加郵政劃撥手續費 10 元)。

(8)

(二)低收入戶報名費:新臺幣 180 元(報名費 170 元加郵政劃撥手續費 10 元)。

低收入戶考生,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 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報名費減半為 170 元,

加郵政劃撥費 10 元,合計 180 元。

(三)繳費方式:請持報名表及繳款劃撥單至郵局劃撥繳費(繳費時間至 103 年 4 月 10 日止,逾期視同不合格),並請經辦郵局於繳款劃撥單上聯加 蓋郵戳後,將上聯黏貼於報名表件二,收據自行保存。

四、應備資料:考生完成繳費後,應檢附報名表正本、學測成績單影本、學歷 證件影本(特種考生應加繳書表),用迴紋針依序夾牢於右上角,並以掛號 郵寄本校辦理報名(欠缺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請貼最近 3 個月內彩色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個人資料(含各聯絡電話與 E-mail 帳號)請務必詳實填寫。

(二)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限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核發之 103 學 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其餘文件(如申請他校甄試結果或其他成績證 明)均不受理。

(三)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本或其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應屆畢業生請於報 名表黏貼加蓋就讀學校校戳或教務處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特種考生應加繳之書表:特種考生應於報名加繳下列書表,驗畢收存,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未加繳者或特種考生身分不符者,視為一般 考生)。

1、現役軍人(限新生入學報到前退伍者):繳驗上校級以上主官核准報考 本校之正式文件。

2、現任警察人員:繳交服務機關核准報考本校之正式文件。

3、柔道、來福槍射擊、跆拳道專長甄試生:具有柔道、來福槍射擊、跆

(9)

拳道專長,適用「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附件二) 者,應加繳本校體技專長甄試申請書(申請書請至本校網站下載或向本 校學務處教練組索取,洽詢電話:03-3273544)。

4、退伍軍人:繳驗本人之退伍證明文件影本。

5、原住民:繳交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須有『山地原住民』

或『平地原住民』記事;若通過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須一併 繳交該證明文件(影本)。

6、因公殉職員警之子女:繳交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及因公殉職員警 原服務機關出具因公殉職員警正式證明一份。

五、選組及選系:甲組(自然組)共有 6 系(8 個志願),乙組(社會組)共有 7 系 (9 個志願),第一階段考試(初試)報考時僅選填甲組或乙組(僅能選一組),

完成報名程序後,即不得變更組別;俟第一階段考試(初試)放榜通知合格 後,再行上網至網路報名系統依據所選組別選填志願。

六、郵寄地點:33304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號「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 員會」。

肆、考試程序:

一、第一階段考試(以下稱初試):

(一)成績採計及成績處理:

1、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甲組(自然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乙組(社會組)採計國 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

2、學科採計成績總分相同者,依下列成績排序:

(1)甲組(自然組):依自然科成績排序;自然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 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

(10)

排序。

(2)乙組(社會組):依國文科成績排序;國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 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 排序。

3、特殊身分考生成績優待:具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選擇一種身分加分。

(1)退伍軍人:

【1】在營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期間五年以上,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75%;退伍後一年以 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 總分增加 2.25%。

【2】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退伍後未滿一年 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退伍後一年以 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2.25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原始總分增加 1.5%。

【3】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退伍後未滿一年 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2.25%;退伍後一 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1.5%;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原始總分增加 0.75%。

【4】在營服滿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其役 期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0.75%。

(2)原住民: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75%;若同時通過原住民文

(11)

化及語言能力並持有證明者,則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 加 5.25%。優待錄取名額為 5 名,甲組 2 名(男生 1 名,女生 1 名), 乙組 3 名(男生 2 名,女生 1 名),學科採計成績原始總分已達錄 取標準錄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3)因公殉職員警之子女: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75%,但享此優待錄取名額 以不超過錄取總人數 1%為限。

(二)初試考生報名應確認事項:

本 校 收 件 暨 資 格 審 查 情 形 均 登 載 於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xam.cpu.edu.tw/ncpu 網頁中,相關事項考生應依下列時間進行 確認:

1、103 年 4 月 29 日起確認本校是否完成報名收件,若查詢未果或有疑問 須立即告知本校教務處。

2、103 年 5 月 15 日至 103 年 5 月 23 日請確認報名資格是否經審查合格,

或須補件與更正者(本校對於資格審查後須補件者,另行電話通知補 件);資格審查不合格者,除登載於報名網頁系統外,並以書面通知考 生。

3、上述僅作為本校收到報名表與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非初試錄取或不錄 取之通知;若考生有疑義,最遲應於 103 年 5 月 15 日前向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03-3273315)查詢,未完成報名手續或未確認,致使本校無 法知悉考生報名與否,以致有影響考生權益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錄取標準:參酌考生學科採計成績高低及甲、乙組招生名額,由本校招 生委員會決議通知適當倍數考生參加複試。

(四)初試放榜:

(12)

1、預定 103 年 6 月 6 日初試放榜,並寄發初試合格通知或初試不錄取通 知。

2、考生未收到通知者,請於 103 年 6 月 11 日前上網或向本校教務處註冊 組查詢,逾期未查詢者,視為已收到通知。

3、柔道、來福槍射擊、跆拳道專長甄試生之術科考試地點及時間另行通 知。

二、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複試):

(一)應考資格:經初試錄取之考生(接獲初試合格通知者)。

(二)複試日期:103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

(三)複試地點:本校。

(四)複試費用(一律不退費)及文件:

1、繳交費用:新臺幣 850 元(複試費 840 元加郵政劃撥手續費 10 元),

低收入戶繳交費用 430 元(比照前項參之三規定複試費用減半為 420 元,加郵政劃撥手續費 10 元,合計 430 元)。請依據初試合格通知說 明事項至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劃撥單及複試程序表至郵局劃撥繳費,並 於複試程序表加蓋郵戳,未依規定辦理繳費者,視同放棄參加複試。

2、複試當日請持初試合格通知(視同第二階段准考證)、身分證及網路報 名系統所下載之各項複試相關表件應試。初試合格通知如有損毀或遺 失者,得於複試期間,攜帶身分證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

(五)選填志願:俟接獲初試合格通知後,上網至網路報名系統選填志願(含選 系及列印選系表)。

1、依據初試報名時所選組別選填相關志願。

2、選填志願時,除乙組考生英文科成績未達本校乙組應考考生英文科成 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無法選填外事系志願外(招生報名系統將顯示

(13)

無法選填外事系訊息),其餘一律將所選組別之志願填滿(志願未填 滿,招生報名系統無法完成儲存及列印選系表,視為未完成報名程 序)。本校皆以考生複試當日簽名繳交之選系表為準。

3、報考乙組並經初試合格之體技專長甄試生,不得選填犯罪防治學系矯 治組。

(六)複試考試項目及標準:

1、體格檢查:凡體檢有任何一項不合格之考生,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 慎重考慮,以免蒙受損失。

(1)體格檢查除身高、體格指標值(BMI)以本校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其 餘項目須持複試通知所規定下載之「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 四年制招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本校指定醫院(均公布於本校網站) 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驗核,事後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 院複檢證明者亦不受理。

(2)凡考生體檢項目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體檢組複 試當日實施複審(現場重測)為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3)凡未依規定項目接受本校體格檢查或未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檢查項 目不完全、欠缺檢查結果、經本校審查不符合簡章規定者,均視為體 檢不合格。

(4)肺結核檢查: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 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 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 虞,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 告。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則依本校學則之 規定辦理。(其他法定傳染病準用肺結核之相關規定)

(14)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 目 說 明 備

身 高

男性未達 165.0 公分(赤足)。

女性未達 160.0 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 163.0 公分(赤足)。

原住民女性未達 158.0 公分(赤足)。

複試日 在本校 實施檢

查項目 體格指標值 (BMI)

男體格指標值(BMI):未達 18.0 或超過 28.0。

女體格指標值(BMI):未達 17.0 或超過 26.0。

※體格指標值計算公式:體重(公斤,算至小數點第 一位)除以身高(公尺,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平方。

BMI 值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1.以本校複試日檢 查為準,事後不 得辦理複檢。其 他醫院檢查或複 檢證明者亦不受 理。

2.考生未接受本校 體格檢查或檢查 項目不完全者,

均 認 定 為 不 合 格。

視 力 任一眼裸視未達 0.5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 限。

辨 色 力 辨色力異常 (含色盲、色弱)。

血 壓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 銀柱。

心 血 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 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者,請進一步做心 臟超音波檢查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 之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本校依檢查結果 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

耳鼻咽喉

耳聾、重聽或甲狀腺功能亢進(TSH、FreeT 檢測異常)。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 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 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70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甲狀腺功能檢查,請指定醫院註記(TSH、FreeT4) 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甲 狀腺功能亢進。

胸部 X 光

檢查 氣胸者或嚴重氣喘者。

須至本 校指定 醫院檢 查項目

肝功能檢查 (GOT、GPT)

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 值範圍。

1.本校複試當日,

考生必須於複試 結束前繳交左列 本校指定醫院檢 查完成之「中央 警察大學 103 學 年度學士班四年 制招生指定醫院 體檢表」,事後不 得 申 請 辦 理 複 檢。

2.考生所繳交之體 檢表,其檢查日 期僅限本校初試 放榜日後至複試 日前為有效。

(15)

項 目 說 明 備

四 肢

1.兩手手指不健全,不能伸曲握自如。

2.兩手手臂不健全,不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不正 常,不能做伏地挺身(女生免試)。

3.兩腳不健全,蹲下起立不正常。

4.兩腿腳趾不健全,腳掌不正常,無法原地起跳自如。

其 他

1.患有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及腦傷引起之器 質性精神病患)或癲癇者。

2.其他重症疾病,尚未治癒,經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 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訓練者,為體檢不合格。

3.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 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 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6)體檢注意事項:

【1】初試合格考生應攜帶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 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均公布於本校網站) 其中一所 接受體格檢查(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

【2】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初試放榜日後至複 試日前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

請考生於接獲初試合格通知後,儘速前往本校指定醫院接受體 格檢查。

【3】考生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將就複試當 日考生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當日審查結果為準,事後不得 申請辦理複檢。

【4】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初試合格通知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 2 吋照片一張、身分證正本、初試合格通知及指定醫院檢查完 成之體檢表等各項規定證件參加體檢(複試當天辦理身高、體格 指標值(BMI)測量、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檢表)。未攜帶

(16)

各項規定證件或逾時者,取消複試資格。

(7)就學期間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 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均予退學。

(8)考生之身體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 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達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現或發生無 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得處以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 學。

2、口試: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口吃或口齒不清。

(2)常識貧乏或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消防、海巡、矯正及移民事務工作。

3、體能測驗: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負重:男生負重 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

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 190 公分,女生不及 130 公分。

(七)身家調查: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校各系初試錄取人員,

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如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中央警察 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附件三)第四條第 一項: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 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附件四),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八)錄取標準:

1、初試錄取考生,應依據複試應試須知之規定,於複試當日完成複試全 部項目,並繳回已審核完成之口試考評表、體能測驗表、體檢表(含 本校專用體檢表及指定醫院體檢表)、選系表及複試程序表,未於複試

(17)

程序表明訂之複試截止時間前繳回前述表件者,視同複試不合格。

2、複試任何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不錄取,並由複試不合格項目之審查人 員於該複試項目表件、複試程序表蓋不合格章,考生於繳回複試程序 表時,本校招生委員會試務組開立複試不合格文件,本校不另行寄發 不錄取通知。

3、複試均合格者,按其學科採計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志願錄取 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採計成績高低列為備取生。

4、學科採計成績總分相同者,依據本項肆之一之(一)標準區分順位,其 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排序。

5、英文科成績未達本校乙組應考考生英文科成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不 予錄取外事警察學系。

6、考生成績,第一志願學系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則 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7、各系正取生入學後,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止,遇有缺額時,得申請改以 較高志願學系遞補之。例如:某考生以行政警察學系為其第一志願,

卻以外事警察學系錄取第二志願,未來當行政警察學系遇缺時,其得 申請遞補缺額,其餘類推(惟僅能往較前志願調整)。

8、正取生及通知遞補之備取生,將依報到日之報到新生學科採計成績順 序,決定其遞補名次,作為未來遞補作業時,申請遞補缺額之順位,

遞補名次一經決定,將不予變更。次一遞補報到梯次,各組男、女生 之遞補名次,將接續前一梯次名次排定。

9、新生有較前志願缺額可遞補,但因個人意願不願向前志願調整時,須 繳交含新生本人及其家長簽章之「新生調整系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附件六)(新生年滿二十歲者不須繳交)及新生本人簽名「新生自願

(18)

放棄調整系別權利切結書」(附件五)放棄遞補,並由遞補名次在後者 遞補之。年齡未滿二十歲之新生,若未繳交「新生調整系別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者,一律依據其選系表,調整至各系缺額之最前志願。

10、體技甄試生、原住民保障名額以其報到時之學科採計成績總分高低 順序,決定其遞補名次,並以該名次作為未來遞補作業時,申請遞補 缺額之順位。(若一般身分備取生不足額錄取時,特殊身分備取生不得 轉換為一般生錄取)

(九)複試放榜與錄取通知及公告:

1、預定 103 年 7 月 30 日複試放榜,寄發複試正取、備取通知,考生未收 到通知者,請於 103 年 8 月 6 日前上網或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2、錄取公告處所:本校力行樓/校門口公告欄、網站。

伍、入學報到:

一、入學日期:預定 103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2 時前報到入學(實際時間 以入學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二、預備教育及遞補作業:正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時間報到。住校接受預 備教育。逾時未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由備取生按備取排名依序遞補。

遞補作業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止,一律於本校網站公告,並以電話通知確 認(電話通知將錄音)。

三、繳驗證件:考生經錄取者,辦理報到時應繳驗學歷證件及相關證明正本。

繳驗文件如有偽造或與事實不符者,不予註冊,並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 撤銷錄取資格。

陸、教育期限:

四年。

柒、學位:

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19)

捌、待遇及賠償規定:

一、在學期間待遇:在教育期限內受領公費待遇(包括服裝費、主副食費、書 籍費公費部分、平安保險費公費部分、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等項);

並應在校食宿,接受生活管理。

二、畢業後之任用:各學系學生畢業後經考試及格者,依下列方式分發任用:

(一)水上警察學系:經警察或海巡特考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二)消防學系:經警察特考及格後,由內政部分發消防機關任用。

(三)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經司法人員特考之監獄官考試及格後,由法務部 依相關法令分發任用。

(四)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經移民行政特考及格後,由內政部分發移民 機關任用。

(五)其他學系:經警察特考及格後,由內政部依相關法令分發任用。

三、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新生應填具 83 期 1 隊學生入學志願書(附件七)、83 期 1 隊學生入學保證書(附件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 之教育費用(在學期間為四年者其教育費用計約新台幣捌拾伍萬元),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有具體事 實無法一次繳納者,得向本校申請分期繳納,經本校同意後,並以三年為 限。

(一)經撤銷入學資格者。

(二)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公物之損 失。

1、自動退學。

2、休學期滿應復學而逾期不復學。

3、有本大學學則規定應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20)

(三)各學系學生畢業後三年內,未經前項捌之二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者或 未分發任職者。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

1、適用警察教育條例規範之各學系畢業生: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附件九)規定須服 務滿六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 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2、非適用警察教育條例規範之各學系畢業生:畢業應分發至其他相關機 關任用者,依本簡章規定須服務滿六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 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

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免予賠償公費規定:前項捌之三有關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之(一)、(二)、

(三)之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向本校申請並獲核准者,得免予 賠償已受領之公費待遇及公物損失:

(一)死亡。

(二)因傷病、痼疾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

(三)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經查證屬實。

(四)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為低收入戶,持有證明。

五、畢業後因其他重大特殊事由無法任公職,經專案報准者準用本項捌之四免 予賠償公費規定。

玖、選訓服役

一、考生報名後若收受徵集令時,於徵集入營前,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第 12 條規定,憑准考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緩徵,至本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21)

二、於本校接受養成教育期間退學或經開除學籍者,由本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三、完成本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畢業之年,由本校冊 報主管機關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納入 列管。

前項人員,三年內未能分發(或不接受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 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四、依內政部 92 年 1 月 2 日台內役字第 0910181158 號函,有關大專院校畢業 學生再就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者,同意准予辦理緩徵。

壹拾、考試疑義處理及申訴方式:

一、如有考試成績疑義或簡章規定未臻詳盡時,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得於本校錄取 名單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身分證號、報名編號、性別、報考組別、通 訊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 關文件或證據。

四、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二)逾申訴期限。

五、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由本校於一個 月內函覆申訴人,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對於考生所提之申訴,本 校於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

(22)

壹拾壹、備註

一、本校辦理本項招生之委員及試務相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本項招生考試,應自行申請迴避。

二、考生報考及應試之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 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三、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使用)及相關統計研 究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壹拾貳、洽詢單位及電話:

一、教務處註冊組(試務):03-3273315 或總機 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44。

二、醫務室(體格檢查):03-3281822 或總機 03-3282321 轉 4655。

三、學生事務處教練組(專長甄試、體能測驗):03-3273544 或總機 03-3282321 轉 4148 或 4149。

四、學生事務處訓育組(口試、身家調查):03-3282329 或總機 03-3282321 轉 4147 或 4189。

五、學生總隊(生活管理):03-3278411 或總機 03-3282321 轉 4459~4461 或 03-3283260。

壹拾參、名額增加規定:

本考試除公告之需用名額外,實務機關如有需要經本校報請內政部函 轉教育部備查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壹拾肆、複試或新生入學報到期間遇颱風來襲或重大災害處理規定:

複試或新生入學報到期間遇颱風來襲或重大災害,是否需要延期舉 行,本校將於前一日 23 時前由本校網站、警察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公告 相關訊息,但遇特殊狀況時,於當日上午 6 時 30 分另行公告。

(23)

壹拾伍、本校網址:

http://www.cpu.edu.tw

壹拾陸、附件:

附件一: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招生入學考試應考 學歷資格

附件二: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附件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附件四: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附件五:新生自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切結書

附件六:新生調整系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附件七:83 期 1 隊學生入學志願書

附件八:83 期 1 隊學生入學保證書

附件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 辦法

附件十: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附件十一: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24)

附件一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第 83 期招生入學考試應考學歷資格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三、師範學校畢業,持有服務三年期滿證明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七、參加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高級中學進修補習教育修業期滿,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 資格證明書者。

八、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依據教育部民國102年4月3日修正「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 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25)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 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4、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 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 書。

6、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0、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11、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26)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13、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附註:一、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肄業生,均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二、大陸地區來臺之考生,須在台設籍六年以上始得報考。(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須在臺設籍十年以上始得報考警察特考或相 關之任官考試)

(27)

附件二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九日內政部七十台內警字第一七九九二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係由原中央警官學校接受體技 專長高中畢業學生保送入學辦法、中央警官學校接受保送新生免試入學辦法合併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七日內政部七十四台內警字第三四二八八七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七六)內警字第五二O五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七八)內警字第七二七二四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台內警字第八五七O五三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九內警大字第八九八一八二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警大字第○九一○○八二○八六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台內警大字第 0950880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台內警大字第 10008800111 號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台內警大字第 10208800011 號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甄選初試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 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者,

每年甄選一名至十名,就讀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警 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五名,

就讀大學部相關學系一年級。

第 三 條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校入學申請: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審查。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審查者,應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

第 四 條 本校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額如 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道比 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 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 該項目 A 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 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跆拳 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 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應 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三分之二者;技術測驗擇優錄取,指技術 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28)

第 五 條 甄試入學,應由申請甄試者,檢具申請書及各該學年度招生簡章所列文件,向 本校報名參加甄試。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甄選及甄試新生名額,均包含於本校各該學年度招生名額內。

第 七 條 甄選或甄試初試錄取者,應參加本校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經身家調查合格 者,准予入學。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附件三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1767104 號令 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1447 號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初試錄取人員,係指參加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 稱各校)之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

第 三 條 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資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第 四 條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 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五 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

,得免實施: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 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為現役 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素行資料。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第 六 條 身家調查,應於複試前辦理完竣。

第 七 條 身家調查表,由各校訂定之,並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請各校 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 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九 條 身家調查資料,由各機關學校依機密件處理及保管。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附件四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 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 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 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 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 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 獄者。

(31)

附件五 新生自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切結書

新生 自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留於原分發之 學系就讀,特此切結。

此致

中央警察大學 立切結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新生未滿二十歲者,未繳交「新生調整系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者不得填寫 本切結書放棄調整系別權利。

二、有缺可調整而自願不向前志願調整者,應簽本切結書,日後再有缺額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調整。

(32)

附件六 新生調整系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本人 同意新生 ,當其有較高志願缺額可遞補,

但因新生本人不願向高志願調整並留在原分發學系時,填寫「新生自 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切結書」自願放棄遞補權利,並由遞補名次在後 者遞補之。特此切結。

此致

中央警察大學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新生: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新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填寫本同意書後,須於新生入學報到時繳交,表示 同意新生本人於調整系別時,可自行決定填寫「新生自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 切結書」放棄向前志願遞補。

二、若新生填寫「新生自願放棄調整系別權利切結書」放棄向前志願遞補及留於 原分發學系,日後再有缺額不得調整。

三、新生於入學報到後,未繳交本同意書者若其選系表有前志願可向前調整時,

一律依據選系表調整至各系缺額之最前志願。

四、新生已滿二十歲者,免填本同意書。

(33)

附件七

83 期 1 隊學生入學志願書

學生 ,謹願獻身警察(海巡、消防、矯正及移民)事業,就 學本校,當潛心向學,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以盡學生本份,畢業後並願遵守「中 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及招生簡 章,在警察機關(或其他分發任用機關)連續服務至少 六 年,否則願依尚未服 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計約新臺幣 捌拾伍萬元(附註一),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如有爭訟同意以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其管轄法院,並同意以本志願書作為本 人與中央警察大學間之行政契約。

此致 中央警察大學

學 生: (簽名及蓋章) 謹具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法定代理人: (簽名及蓋章)

通訊地址:□與學生之通訊地址相同

□不同

與學生之身分關係:□父□母□監護人□家長□其他 (勾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一、在學期間教育費用總額之計算,以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所受公費數額,

乘以實際在校學期數,但因情事變更致總額有所變動者,得增減之。

二、學生填具本志願書時已滿二十歲者,免填法定代理人欄。

三、本人已詳閱本志願書及附註條款全部文字。

(34)

附件八 83 期 1 隊學生入學保證書

本人茲承諾學生__________,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負連帶賠償其在學期間 受領之公費待遇及公務之損失:(一)經撤銷入學資格者。(二)在學期間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公物之損失。1、自動退學。

2、休學期滿應復學而逾期不復學。3、有本大學學則規定應令退學或開除學 籍者。(三)畢業後未任用者:各學系學生畢業後 3 年內,未經招生簡章規定 之畢業後任用特考及格者或不接受分發任職者。(四)依招生簡章規定:畢業 應分發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務部、內政部任用者,在服務年 限內於上開機關離職、免職、或經撤職者等,應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及招生簡章之規定,就尚未服 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計約新臺 幣捌拾伍萬元(附註一),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自願接受強制 執行。如有爭訟同意以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其管轄法院,並同意以本保證 書作為本人與中央警察大學間之行政契約。

此 致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簽名及蓋章)身分證字號: 謹具 戶籍地址:

連 帶 保 證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職 業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與被保人關係 連帶保證人簽名

保證人戶籍地 派出所章戳

承辦對保人員簽名蓋章

(保證人戶籍地派出所 勤區警員職名章)

附註:

一、在學期間教育費用總額之計算,以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所受公費數額,乘以實際在校學 期數,但因情事變更致總額有所變動者,得增減之。

二、連帶保證人以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為原則,無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者,應另覓其他適 當之人為其保證。

三、連帶保證人願與學生本人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

四、如因本保證書內所定事件而涉訟時,學生本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決定其管轄法院。

五、學生本人與其連帶保證人業已詳閱本保證書及附註條款全部文字。

連帶保證人: (簽名及蓋章)

(35)

附件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為六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轉學生為三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為四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

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三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得於進修 後補足其服務年限: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 生、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 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進修保證書如附件一),保證 國外進修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二年以內;國內進修碩士學位或進修博士學位三年以 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 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當事人未能賠償者,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加之服務 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第四條 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

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

第五條 賠償費用項目內容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之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之主、副食費。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數量之價格計算。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之。

賠償費用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 算,以月為採計單位,其未滿一月者不計。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 別核算並公布之。

第六條 賠償費用應由各校通知當事人及保證人限期辦理相關賠償事宜並通知其原服務單 位。當事人拒不賠償者,由保證人賠償之。

逾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

當事人或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 者,經各校同意後,以三年為限,得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

第七條 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如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 書 (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學校保存。

第八條 各校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內明定之。

第九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6)

附件十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37)

附件十一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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