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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5
承辦人:傅仰璿 電話:02-8236652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銓一字第10440526861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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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不宜訂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第1項各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 甄選……。」第7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 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 務所需知能,就……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評定分數……。(第2項)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 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
。……」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 陞任:一、最近3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 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2年內曾依 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三、最近2 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四、最近1年內 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五、最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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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1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 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六、任現職 不滿1年者。……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 修6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八、經機關核准留職 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 准延長病假期間者。(第2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 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二、茲為利機關業務推動,陞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外補 人員辦理公開甄選公告時,得本於權責,依業務需要及出 缺職務職責程度,訂定甄選資格條件,以遞補適當人員。
爰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在衡酌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之 情形下,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訂定參與甄選人員積極資格條 件;惟有關曾受懲戒、懲處處分、任現職不滿1年、奉准 帶職帶薪進修、留職停薪等人員之陞任,陞遷法12條第1項 內業明定相關不得辦理陞任之消極要件,酌予限制,以符 公平原則。基此,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不宜訂定較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嚴格 之消極資格條件。至應徵人員如曾有該條第1項各款所定相 關情形,各機關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並依業務需要
,就其曾受懲戒、懲處處分及任職情形等,據以審酌是否 予以遴補。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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