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口試本
貞節、國家與地方社會:清代節孝祠研究
Chastity, State and Local Society:
A Study on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Jiexiao Ci) in the Qing Dynasty
薛名秀
Ming-Hsiu Hsueh
指導教授:衣若蘭 博士 Advisor: Jo-Lan Yi, Ph.D.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January, 2016
謝 辭
轉眼間,在臺大歷史系學習及研究的時光也即將劃下句點。當初選擇就讀歷 史系的念頭再單純不過,只是想成為中學的歷史老師罷了,未料自己能夠一路堅 持初衷,甚至完成研究所的學業。這有一部份或許源於自身貪戀安逸、不思求變 的疏懶性格,但更多的是求學路上所遇的師長及同儕們讓我看見歷史學科豐富的 價值及意義,點燃我對歷史教育的熱情。
高中時期的蘇美月老師及謝虹琳老師激起我投身杏壇的契機。大學在梁庚堯 老師的課堂上,我習得如何以嚴謹且紮實的態度面對歷史學的研究;縱然研究所 未能走向宋史的領域,卻仍終生受用。周婉窈老師奮不顧身地捍衛臺灣歷史教育 的身影,總令我動容不已,更加期許自己未來能將這份理念及精神傳承給下一代 的臺灣之子們。
碩二修習羅士傑老師的兩門關於地方社會研究之課程是論文題目萌芽的開 端。儘管最後選擇回應了不同的學術脈絡,但我從羅老師靈活的思考方式中受到 很大的啟發。陳熙遠老師不僅容許我的旁聽,並大方地擔任文獻回顧及論文口試 的考試委員;當我正苦惱於第三章的寫作架構,不知如何下筆的時候,也是陳老 師在百忙之中指引了一條出路,讓我順利抵達終點。而我又何其有幸,能在林麗 月老師退休之前,親眼瞻仰老師教課的風範;退休之後,再請得老師親臨口試,
指點賜教。論文執筆的過程中,曾經猶疑、迴避的地方幾乎難逃林老師的法眼,
逐一現形,同時它們也在林老師詳細且具體的建議之下,重獲一線生機。
當然,這篇論文得以平安降世的最大推手乃是我的指導教授衣若蘭老師。當 年亦是衣老師指導我的教育實習,她既拉拔我成為一名歷史教師,亦栽培我從懵 懂無知的菸酒生,逐漸蛻變成一位研究者。我自認對研究工作的熱忱不足,時常 倦勤怠惰,但衣老師總會寬容我每次繳交論文初稿時的拖拉延宕,以及嫌棄麻煩 的各種藉口,並設法告訴我更多資料、更多深入的探討方向,將我導回正途,不 至迷失。
楊典錕老師、顏杏如老師則分別提供教學助理及研究助理的工作機會,大大 減輕我在求學期間的經濟壓力;工作之餘,偶與兩位老師的閒聊談天,也使我倍
感愉悅。感謝歷史系辦的怡燕助教、佳宜助教、俊豪助教、南之助教、芷柔小姐、
霈琳小姐在行政上的大力鼎助,不厭其煩地替我解決好多的疑難雜症,也謝謝 R01 的同學們願意接納我這位晚入學一年的「學姐」,帶給我充滿歡樂的修業歲月。明 清史讀書會的成員:麗君學姐、偉傑學長、智鈞學長、名哲學長、松穎學長、蕭 琪學姐、幸真學姐、仁晏、愷謙、政緯、詩瑋,以及昱丞學長均耐心地閱讀我不 成熟的文稿,給予我很多中肯的建議,與你們切磋學問的日子真的獲益良多。能 在衣老師的課堂上結識德方、俐綺是研究所階段最意外的驚喜,我們三人暢談風 花雪月、人生百態的情景值得反覆回味。大學同學琮舜、沅芷、濟萍、巧伊、鴻 誼、欣穎、彥陞不時的鼓勵,推動了我因洩氣而停滯不前的步伐。前室友怡如學 姐的善良體貼宛如菩薩再世,溫柔地包容我在住宿生活中的大小任性;現任室友,
亦為摯友的丹竹、廷瑋則陪伴我走完最後的一哩路,總在我最需要安慰及幫助的 時候,伸出援手。不在身旁卻也是無可取代的至交淑媚、貴秋、貞儀,以及那些 不好意思逐一唱名的親友們,我實在不知道應該如何回報你們一直以來的溫暖守 候。
最後,必須為我最親愛的家人致上最深的謝意,長年容忍我一意孤行的生涯 規劃,並且全力支持我橫跨這道門檻,如今我終於可以帶著論文,奔向你們的懷 抱了。
2016 年 1 月筆於臺北萬隆租處
i
摘 要
奠基於貞節旌表制度的節孝祠,經由國家祀典體系向基層的佈建,占據了地 方社會的一隅,形成國家權力、地方社會及貞節論述的三方交匯,本研究即是從 節孝祠的發展軌跡觀察這三股力量如何在清代交互作用的歷程。節孝祠的誕生代 表國家為貞節烈女建祠、立祀的制度化、普遍化及中央化,縱然是集歷代貞節表 揚制度之大成的明代,中央朝廷也僅將祠祀作為彌補國家旌表不足之處的表彰方 式,且地方官員的態度顯然更加積極。到了清代,貞節烈女在雍正皇帝強烈的教 化使命感之下,化作構築國家祀典體制的重要拼圖,在全國各地向基層百姓傳遞 皇帝的個人意志,增添地方景象中國家權威的色彩,進而縮短基層社會與國家權 力的距離。
與明代最大的差異在於,清廷將節孝祠納入貞節旌表制度當中,闢出一條平 民婦女躋身國家祀典的常規管道;透過規律化的貞節旌表制度,國家對貞節烈女 的祠祀從隨機性的個案處理,變成常態性的集體祭祀,節孝祠的定位亦隨著清代 貞節旌表制度的演變而有所調整。儘管清代的貞節旌表制度大體繼承了明代的框 架,但面對帝國遼闊的疆域以及境內複雜的民族成分,滿清統治者巧妙地拓展貞 節旌表制度的適用範圍及政治作用,以滿足不同情境中的治理需求。清代的貞節 旌表制度在盡可能擴大影響力的同時,亦不忘維繫政治及社會秩序,進一步走向 了「階序化」:帝國轄下的貞節烈女群體依照「婦女身分」及「節烈行為」兩大標 準進行具體且細緻的區分,並加以優劣排序。此一釐定女性道德位階的序列工程 在乾隆朝臻至高峰,節孝祠因而逐漸晉升為清代貞節旌表制度的頂點,可謂是貞 節崇拜與治國策略緊密結合的新產物。
然而,乾隆朝以降的人口增長及通貨膨脹大幅提高地方治理的行政成本,地 方財政體系卻越形僵化,未受政府預算保障的節孝祠備受影響;來自民間的資源 日漸頂替匱乏的官方財源,成為節孝祠主要的經費來源。十九世紀的頻繁戰亂更 加重了國家對民間資源的依賴,不只是節孝祠的營運,貞節旌表制度的主導權也 開始移轉到地方精英手上,特別是帝國文化與經濟核心的江南一帶。密集的習儒 人口及優越的經濟條件生成貞節崇拜蓬勃發展的沃土,在日益加劇的社會變遷及
ii
動蕩中,婦女的貞節實踐尤能滿足不同人群的欲念及動機,貞節崇拜的社會網絡 也因此在十九世紀的江南地區達到前所未有的規模。
貞節旌表制度的鬆弛更加擴大節孝祠的人群基礎,節孝後裔的增多提高了節 孝祠內部的體制化及組織化,國家祀典的正統性則確保參與其中的人們得以合法 地凝聚地方人群的共識及資源,有助於拓展更大的發展空間,進而培植足以捍衛 自身權益的根基,對抗國家權力的不當介入。京江節孝祠的發展清楚地呈現國家 體制如何被地方社會挪用的過程,反映國家權力從盛清至晚清的消長:當官方財 政無法穩定支應祠務的經費,此一由國家建構的平台很可能會變成地方人群發展 的利器,轉向服務地方群體的利益,而非政權的附庸;但對於性別秩序的共同認 知及擁護,卻使國家與地方社會的權力互動達到平衡,顯見貞節論述在清代社會 的滲透之深、散播之廣,儼成穩固社會秩序的中流砥柱。
關鍵字:清代、節孝祠、貞節、旌表制度
iii
Abstract
Based on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Jiexiao Ci 節孝祠) had occupied a part of local societ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n the basic level of society by the system of state ritual, and had become a junction of power of state, local society and discourse on chastity. This essay attempts to observe how the three different powers had interacted with each other in the Qing dynasty on research of the development of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The birth of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represented the systemization, normalization and centralization of building shrines for chaste and heroic women by the state. Even in the Ming dynasty, when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jingbiao 旌表) of female chastity has achieved a new high level,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nly used enshrining (cisi 祠祀) as a supplement to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while local officers were more positive in enshrining. Until the Qing dynasty, chaste and heroic women had become an important pie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state ritual under the forceful sense of purpose of Yongzheng Emperor, whose personal will was delivered to people on the basic level of society through this system, and therefore had increased power of state in local society as well as shortened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the basic level of society.
The greatest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y was that the Qing government had instituted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into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and had therefore created a regular way for ordinary women to fit in state rituals. With constituted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enshrining chaste and heroic women by the state had become a regular collective ritual other than random individual case. The position of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had been adjusted in response to the evolvement of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Although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had mostly inherited the system of Ming, concerning extensive
iv
realm and the ethnic diversity of the empire, the Qing government had deliberately extend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system in order to satisfy different governing needs in varying situations. When the influence of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had been increased, it had been hierarchized to maintain political and social order as well. Chaste and heroic women of the Qing Empire were distinguished and sequenced deliberately according to the two standards of status of women and of chaste and heroic behavior. This hierarchization program of female morality had reached its peak during the governance of Qianlong Emperor, and therefore,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had gradually ranked highest among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This is a new product of combination of worship of chastity and strategy of governance.
However, the inflation and increased population since Qianlong Emperor had greatly raised the administrative cost of local governance while local financial system remain stagnant, thus influenced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that were not protected by government budget. The civil financial resource had gradually replaced the official one to become the primary funds of the shrines. The frequent wars during nineteenth century increased the reliance on civil resource of state. Not only the operation of shrines but the leadership of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was transferred into the hands of local elite, especially in Jiangnan, the core of economy and culture of the Qing Empire. The dense population of Confucian scholars and superior economic condition had become fertile soil on which the worship of chastity grew flourishing. Under increased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urmoil, practice of female chastity could particularly satisfy the desire and motive of different people, hence the social network of worship of chastity had reached a unprecedented scale.
The loose of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of female chastity had expanded the base of practitioners of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Increased descendants of the Chaste and Filial improved systemization and organization inside the shrines, and the legitimacy of state enshrining ritual guaranteed that the practitioners could gather resource and consensus legitimately. It helped the practitioners to expand larger space of development and then laid a foundation which was sufficient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v
against unfair intervention of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of Jingjiang had clearly displayed how state institution was diverted by local society, and had reflected the rise and fall of state power from the mid Qing to the late Qing dynasty. When official finance could not afford funds of shrines stably, this platform established by state would possibly become a tool of helping local development and serving local interest, not a vassal of government. However, the consensus and advocacy of gender order also stroke a balance between state and local society. It shows that how far discourse on chastity had penetrated and spread in Qing society, even became a supporting pillar of social order.
Keywords: the Qing dynasty, Shrines to the Chaste and Filial (Jiexiao Ci), chastity, the official reward system (jingbiao)
vi
目 錄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5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主要史料 ... 11
第一章 節孝祠的創設與確立 ... 13
第一節 明代國家的貞節烈女祠祀 ... 14
第二節 清代節孝祠的發軔 ... 23
小三結 ... 32
第二章 節孝祠與清代貞節旌表制度之變遷 ... 34
第一節 旌表資格 ... 34
第二節 旌表流程 ... 50
小四結 ... 60
第三章 地方社會中的節孝祠:以長元、京江節孝祠為中心 ... 62
第一節 雍正至乾嘉時期的發展 ... 62
第二節 道咸以降的戰後重建 ... 70
第三節 經營方式及社會互動 ... 76
小五結 ... 84
結 論 ... 86
徵引書目 ... 90
1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眾所皆知,在學界長期的辛勤耕耘之下,「貞節烈女」儼然成為明清時期最為 鮮明的性別圖像,豐碩的研究成果揭示了明清貞節文化的運作其實含納多重的層 次,從國家、社會、市場、家族,以至婦女自身,而清代的節孝祠正好處於國家 權力及地方社會的交界,既反映貞節文化在地方社會的樣貌,也開啟了另一個省 思國家與地方關係的新視角。
國家為貞節烈女立祠致祭非屬清代的創舉,但節孝祠的出現象徵國家貞節表 揚制度在清代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傳統中國表揚貞節烈女的歷史源遠流長,元代 業已清楚規定節婦旌表的條件:「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 著明者」,並設計一套繁瑣的覈查程序,確保事主的名實相符。1同時,國家獎勵貞 節烈女的形式亦越加多元;根據學者的整理,歷代朝廷對貞節烈女的獎勵措施大 致可歸類如下:旌表門閭、賜改里名、賜贈爵號、免役、賜粟帛、標墓、立碑、
建祠等。2明清時期基本上承襲了前朝的遺緒,貞節表揚制度在明代歷經制度化、
規律化,甚至等級化之後,3到了清代最為醒目的變化之一即是朝廷開始在全國各 地興建節孝祠;建立貞節烈女的祠祀不再單純是地方循吏傳統的產物,或者是男 性文人傳達理念的載體,屬於特殊的零星個案,而是變成國家權力觸角的可及之 處。
遺憾的是,此一耐人尋味的現象及其歷史意義並未吸引太多研究者的目光。
傳統中國貞節烈女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陳東原的《中國婦女生活史》,書中討論自 漢代以下貞節觀念的歷史演變,藉此抨擊傳統中國社會及禮教秩序對女性的無情
1 [元]不著撰人,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點校本),卷 17,
〈賦役‧孝子義夫節婦〉,頁 224-225。
2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臺北:臺 大出版委員會,1998 初版),頁 90-91。
3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頁 91-128。
2
壓迫;4董家遵的〈歷代節烈婦女的統計〉一文則統計《古今圖書集成‧閨媛典》
中〈閨節部〉及〈閨烈部〉的歷代人數,發現貞節烈女在宋代的數量明顯上升,
從而斷定宋代是貞節觀念嚴格化的轉捩點,5他同樣身處五四運動的浪潮中,具有 強烈的反禮教立場,為五四婦女史觀的典型論述。6雖然量化統計的研究方法難以 迴避取樣誤差、簡化因果關係等侷限,卻也有助於研究者大致掌握特定現象的發 展情勢,進而激生出新的問題意識:「為何明清時期會出現大量的貞節烈女?」
針對此一疑問,田汝康曾統計明清方志中寡婦殉節的數目,觀察到江南地區 尤多,推論婦女的節烈行為與男性文人的科舉焦慮密切相關。7然而,明清時期的 節烈書寫亦有不乏科舉成功者的手筆,背後顯然有更多且複雜的因素需要持續地 探尋。Jennifer Holmgren 便嘗試從經濟層面切入,認為融合蒙古習俗的婚姻制度扮 演了關鍵性的角色,在元代出現、明清沿襲的寡婦不得攜奩改嫁之法令促使守節 轉變成最符合寡婦經濟利益的選擇,8後來柏清韻(Bettine Birge)、鄭桂瑩及張彬 村的研究也承繼且補充 Holmgren 的論點。9除了經濟考量之外,安碧蓮指出國家旌 表制度的獎勵乃是強化明代婦女實踐貞節觀的主因,10費絲言進一步考究明代貞節 烈女的「生產機制」不只有國家制度,尚包含士人的節烈書寫及地方社會的流傳 與記憶;透過「生產機制」的高度運作,明代貞節烈女的書寫及記載因而大量增
4 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37 初版)。
5 董家遵,〈歷代節烈婦女的統計〉,收入鮑家麟編,《中國婦女史論集》(臺北:稻鄉出版社,
1979 初版),頁 112-117。
6 關於「五四婦女史觀」的形成脈絡及其對中國婦女史研究的影響可參見 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Introduction, pp. 1-26.中譯本為[美]高彥頤(Dorothy Ko)著,李志生 譯,《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 初版),緒論,頁 1-28。
7 T’ien Ju-k’ang, 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 Ch’ing times (New York: Brill, 1988).
8 Jennifer Holmgren,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Virtue: Widow-Remarriage in Early and Modern China,”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3 (1985, Canberra), pp. 1-27;Jennifer Holmgren, “Observations on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Practices in Early Mongol and Yuan Society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the Levirate,” Journal of Asian History, 20 (1986, Wiesbaden), pp.
127-192.
9 Bettine Birge, “Levirate Marriage and the Revival of Widow Chastity in Yuan China,” Asia Major, 8:2 (1995, London), pp. 107-146.本文中譯參見[美]柏清韻(Bettine Birge)著,柳立言譯,〈元 代的收繼婚與貞節觀的復興〉,《宋元時代的法律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 初版),
頁 387-428;鄭桂瑩,〈元朝婦女的守節與再嫁:以律令為主的討論〉(新竹:國立清華大學歷 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張彬村,〈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
的問題〉,《新史學》10 卷 2 期(1999,臺北),頁 29-76。張斐怡曾撰文綜合討論 Jennifer Holmgren、
柏清韻、鄭桂瑩的研究成果,參見張斐怡,〈從法制史料看蒙、漢文化的交會與元代社會──
評介婦女守節意識提昇的相關研究〉,《法制史研究》7 期(2005,臺北),頁 230-252。
10 安碧蓮,〈明代婦女貞節觀的強化與實踐〉(臺北: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5)。
3
加,拉近了貞節烈女作為崇高道德表徵的「典範」與常人應當踐行的「規範」之 間的距離,提高明代社會意識中的道德標準。11曼素恩(Susan Mann)關於清代寡 婦的研究,亦提出分析貞節觀念在清代達到鼎盛的新角度,即是宗族、階級及社 區結構;婦女守節不僅能夠獲得實質的旌表賞賜,也可轉換為地方家族的象徵資 本,抬升家族在地方及社會上的聲望,而貞節婦女亦成衡量地方美德的準繩。12柯 麗德(Katherine Carlitz)的晚明列女傳版本研究更清晰地呈現貞節實乃多方參與的 論述(discourses):士人教化大眾的使命感、地方宗族光耀門楣的榮譽感、出版書 商追求業績的逐利心態紛紛投入節烈婦女傳記的出版活動當中,不同人群的欲望 從而獲得滿足。13
不過,一九九○年代以降,隨著所謂的「五四傳統」在中國婦女史的典範地 位受到美國漢學界的強烈質疑而開始動搖,以至瓦解的趨勢,傳統的貞節烈女研 究也拓展了新的研究視野。高彥頤(Dorothy Ko)在氏著《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 的 才 女 文 化 》(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的緒論中,即聲明她欲建構一種新的詮釋典範,推翻 過去「五四傳統」之下單一且刻板的婦女論述,首開明清時期「婦女文化」(women’s culture)研究的先河,強調傳統中國婦女的主體性與能動性。14戴真蘭(Janet M.
Theiss)的《醜事:盛清的貞節政治》(Disgraceful Matters: 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以及盧葦菁(Weijing Lu)的《矢志不渝:明清時期的 貞女現象》(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均是 藉由對明清時期貞節文化的關注,呼應高氏主張的代表作品:前者呈現「貞節政 治」(chastity politics)中,國家權力、父權家族、女性主體相互交織的作用及詮釋;
15後者鎖定貞節烈女當中的特殊群體──「貞女」──作為剖析的對象,並努力貼 近貞女與其父兄的生命困境、真實心聲及複雜情感的糾葛,這是過往研究較少觸 及的地方,讓原先平面、單一的貞節烈女形象頓時跳脫死板的文字,充滿鮮活的
11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
12 Susan Mann, “Widows in the Kinship, Class, and Community Structures of Qing Dynasty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46:1 (1987, Ann Arbor), pp. 77-106.本文中譯參見[美]曼素恩
(Susan Mann)著,王錦萍譯,〈從宗族、階級和社區結構來看清代寡婦〉,收入鄧小南等編,
《中國婦女史讀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初版),頁 200-219。
13 Katherine Carlitz, “The Social Uses of Female Virtue in Late Ming Editions of LIENÜ Zhuan,”
Late Imperial China, 12:2 (1991, Pasadena), pp. 117-148.
14 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Introduction, pp. 1-26.
15 Janet M. Theiss, Disgraceful Matters: 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4
人情與生氣。16
綜前所述,可見學者對於國家的政策制度及個體能動性方面的論述相對豐滿 且完整,連結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地方社會卻缺少較具系統性的解析,而筆者相信 研究清代的節孝祠正好可以彌補此一缺憾。如果從國家表揚貞節烈女的體制來 看,如節孝祠一類祭祀貞節烈女的祠宇應是貞節文化在地方社會上最具體可辨的 象徵之一。相較旌表門閭、載入史書、經濟優免、立碑建坊等方式,祠祀需要投 入人力、物力維繫一定的空間建置與定期或不定期的祭拜活動,最費工夫,但在 理想的狀況之下,受祀者將可獲得當地人民世世代代的崇敬,擴大其事蹟及聲名 的影響力。對鄉里百姓而言,祭祀貞節烈女的祠宇或許是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最能 貼近貞節道德楷模的管道之一;另一方面,這些祠宇也提供文人節烈書寫與交流 的場域及媒介,並承擔起弘揚國家道德願景的教化責任,尤其當清廷將節孝祠納 入國家祀典體系之後,更能彰顯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的互動歷程。
因此,筆者希望經由考察清代的節孝祠,增進過去貞節研究較為忽視的地方 層次之認識。首先,說明本研究的主題及時間斷限,乃是清代的節孝祠,指的是 遵奉雍正元年(1723)九月的諭旨而敕建的祭祀貞節烈女之祠宇,以及其後的發 展;為使討論成果更加完整,仍會向前溯及明代,並因論述上的方便,在雍正元 年(1723)九月以前祭祀貞節烈女的祠宇一律統稱為「貞節烈女祠」,以區分兩者 性質的不同。再者,鑑於清代節孝祠的祭祀對象除了貞節烈女,亦包含孝女、孝 婦,然後者在數量上遠不如前者來得多,故筆者僅在合宜之處稍作析論,本研究 仍以貞節烈女為主。至於本研究指涉的地方社會,因傳世文獻以江南地區居多,
而不得不限縮於江南一帶,17但筆者將盡可能對照其他地區的相關史料,務求更通 盤性的理解。
最後,本研究試圖釐清下列的幾個問題:在制度層面,清代國家貞節政策及 祀典體系如何定位節孝祠的角色及功能;在實踐層面,地方社會如何應對節孝祠 的進駐,節孝祠是否在地方社會中發揮了國家預期的作用?抑或是,地方社會反 過來運用自身的邏輯操作節孝祠?換言之,節孝祠宛如一座由國家搭建的舞臺,
16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中譯本為[美]盧葦菁(Weijing Lu)著,秦立彥譯,《矢志不 渝:明清時期的貞女現象》(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初版)。
17 本研究指涉的「江南地區」乃採用李伯重的定義, 為「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
江寧府、杭州府、嘉興府、湖州府以及太倉州」,參見李伯重,〈「江南地區」之界定〉,收入 氏著《多視角看江南經濟史(1250-1850)》(北京:三聯書店,2003 初版),頁 447-462。
5
卻可能充斥著國家與地方社會相互爭演「貞節」的各種劇目,顯現國家權力與地 方社會關係的變化,故必須兼顧國家與地方社會兩方的眼界,始能更精確且全面 地勾勒出清代節孝祠的發展軌跡。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目前學界尚無專文討論清代的節孝祠,筆者所見的相關文章多出自文史工作 者的手筆,通常基於保存地方歷史文化及名勝古蹟的動機而撰,往往不合乎嚴謹 的學術格式,但也簡扼地介紹了節孝祠的歷史沿革與現況發展,提供讀者最初步 的基本認知:像是林文龍的〈彰化節孝祠滄桑〉、張崑振的〈金門的官祀建築(三)
節孝祠與昭忠祠〉、符宏仁的《彰化節孝祠》等。18節孝祠之所以勾起文史工作者 的興趣,不僅僅是其承載的文化遺產,亦因其留存古人智慧及審美結晶的建築外 觀,而成為當地政府積極維護的對象,如彰化縣政府即委託建築學者李乾朗主持 彰化節孝祠的調查研究,從整體的建築形式及結構到細部的彩繪壁畫、石刻裝飾,
均仔細測繪並逐一紀錄,為未來的修復工程作好前置的準備。19
清代節孝祠的課題目前唯有戴真蘭在《醜事:盛清的貞節政治》一書中的探 究最為詳盡。戴氏認為清代犯姦案件的審判理路應與國家貞節政策的方針相互參 照,該書的開頭便爬梳了雍正至乾隆朝的貞節表揚制度,指出清代的貞節旌表制 度在雍正時期走向官僚化,其目的即是加強國家對官僚的控管,並提升國家在地 方社群中的正統權威,顯示了清廷對「教化使命」(civilizing project)20的高度自 覺,使得貞節婦女變成最廣泛的政治倫理象徵,協助帝國吸收地方社會,節孝祠 的創設脈絡其實可由此尋覓,對筆者的研究頗具啟發性。作者也談及不同地區的 節孝祠傳遞的國家意志及影響程度可能會有所變動,但仍然肯定清廷成功地在地 方社會上占據了維護婦女貞節的主導地位。21
18 林文龍,〈彰化節孝祠滄桑〉,收入氏著,《臺灣史蹟叢論‧上冊 信仰篇》(臺中:國彰出版社,
1987 初版),頁 271-282;張崑振,〈金門的官祀建築(三)節孝祠與昭忠祠〉,《金門》82 期(2005,
金門),頁 58-63;符宏仁,《彰化節孝祠》(彰化:彰化縣文化局,2008 初版)。
19 李乾朗主持,《彰化節孝祠調查研究》(彰化:彰化縣文化局,1990 初版)。關於彰化節孝祠之彩 繪壁畫的進一步分析可參見李亦興,《彰化節孝祠彩繪藝術》(彰化:彰化縣文化局,1994 初版)。
20 「civilizing project」的中譯參考自費絲言,〈醜事:盛清的貞節政治〉,《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
14 期(2006,臺北),頁 257。
21 Janet M. Theiss, Disgraceful Matters: 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pp. 30-33.
6
如果將研究對象的範圍延展到明清時期的貞節烈女祠祀,那麼最早有專文談 論此一議題的學者乃柯麗德。她的文章著重於分析一名出身江蘇常熟的寡婦錢氏
,其節烈事蹟及形象如何經由不同時期的文人書寫而轉變的過程,又是如何成為 當時男性文人官員表達理念、爭取名利的有效工具,錢節婦祠即是由此誕生的產 物。而在十五世紀晚期掀起的女性入祠熱潮也反映貞節崇拜的社會價值正在不斷 抬升的態勢,為女性興建的祠堂則與供奉男性的祠堂同樣具備傳揚儒家道德觀念 的功能,前者甚至在榮耀鄉里及強化宗族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22盧葦菁的《矢 志不渝:明清時期的貞女現象》一書中,亦有少許篇幅涉及貞女入祠的問題:儘 管為貞節烈女建祠在十五世紀末至十六世紀初開始流行,但這向來是耗費大量地 方資源的艱鉅任務,需要當地精英及地方官員的積極合作,僅有少數的貞女擁有 入祠的機會;而貞女的祠宇性質也因其特殊的節烈行為,經常遊走於「紀念」與
「崇拜」的邊界,增添神靈信仰的色彩。23陳曉昀的〈文本閱讀與社交地理的網絡
──以明中葉的數個婦女案件為例〉一文以十六世紀的常熟二烈祠為例,說明烈 女祠作為地方上的實體空間,既是道德再生產的重要場所,亦有助於整合文人與 當地民眾的集體道德論述,而文人也藉由參與烈女祠的興建、修復及改建,與當 地社群建立起社交網絡。24
吳小紅的〈苛征、祠祀與地方利益:元代金溪二孝女祠研究〉一文雖然非屬 貞節烈女祠的範疇,但仍富參考價值。她利用撫州金溪二孝女祠的故事,讓我們 看見元代的金溪縣人為了保護地方利益,不斷操作、展演二孝女祠的文化及道德 資本,爭取二孝女進入國家祀典。金溪縣人的冀望最終落空,但他們的奮鬥卻證 明了當地方與國家發生利益衝突之時,地方精英不全然身處被動的位置,而是主 動尋求、運使各種可能的資源;二孝女的孝烈之舉源源不絕地供給他們最根本的 養分,一方面宣揚歷代統治者認同的倫理道德,另一方面又能控訴官府的苛征不 當。25
22 Katherine Carlitz, “Shrines, Governing-Class Identity, and the Cult of Widow Fidelity in Mid-Ming Jiangnan,”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6:3 (1997, Ann Arbor), pp. 612–640.本文中譯參見[美]柯 麗德(Katherine Carlitz)著,王碩譯,〈明中期江南的祠堂、統治階層特點及寡婦守節的流行〉,
收入伊沛霞(Patricia Ebrey)、姚平主編,《當代西方漢學研究集萃‧婦女史卷》(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2012 初版),頁 111-146。
23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p. 89-96.
24 陳曉昀,〈文本閱讀與社交地理的網絡──以明中葉的數個婦女案件為例〉(發表於中央研究院 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臺灣史研究所主辦,明清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臺北,2013 年 12 月 5-6 日)。
25 吳小紅,〈苛征、祠祀與地方利益:元代金溪二孝女祠研究〉,《中國史研究》2012 年 1 期(北京),
7
前述的研究分別提示了筆者在思考清代節孝祠與地方社會的問題時,應多留 心的豐富面向,但其選擇的案例多為地方或文人自發的行動,且均屬一人或兩人 的專祠,與由國家指導興建、集體祭祀的節孝祠之性質實有殊異,不可等同視之。
反之,戴真蘭的研究點出節孝祠在清代國家貞節政策中的重要性,可惜停滯在最 初施行的階段,具體實踐的來龍去脈以及在地方社會上的後續效應顯得相對空 白,這也是本研究盼以補足的部份。
除此之外,清代的節孝祠身為國家貞節表揚制度的一環,又是國家祀典的一 分子,瞭解這兩方面的研究進展對本研究而言,亦獲益良多,故以下將分別略作 回顧:
(一) 國家貞節表揚制度
美國學者伊懋可(Mark Elvin)在一九八○年代已撰文強調國家推廣傳統儒家 婦德的積極作用。他先是概述漢代至宋代的國家旌表制度,表明儒家美德的內涵 在宋代起了微妙的變化,逐漸崇信美德將會引發感動上天的奇蹟;到了明清時期,
這種奇蹟不再限定於上層的精英階級,下層百姓也擁有展現美德的能力,特別是 寡婦的守貞,伊氏稱之為「美德的大眾化」(democratization of virtue),而背後最 主要的推手正是國家。隨著貞節的美德向下紮根,國家從元代以降開始定義寡婦 守節的獲旌標準,且研發出一套制度化的申核程序,這些堅守貞節的模範婦女在 清代更被賦予道德教育的重責大任。26
關於歷代國家貞節表揚制度的詳細流變,費絲言的《由典範到規範──從明 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一書則在伊懋可及安碧蓮的基礎 上作了相當清楚的闡釋。費氏認為明代的國家貞節表揚制度不具備開創性,而是 承續歷代旌表的發展結果,但在實際的運作上有著制度化、規律化與等級化的特 色:「制度化」指的是繁複且嚴謹的旌表流程以及明確的受旌資格與限制,如身歿 及命婦不旌;「規律化」乃形成定期的常態化作業,出現「類奏」、「類表」的集體 旌表;「等級化」則指在朝廷頒賜的旌表之外,各級地方政府也可自行運用各種形 式表揚轄內的貞節烈女。「制度化」及「規律化」的結果使貞節烈女變成具體可辨 的行為模式,而「等級化」讓國家與地方產生互補作用,擴大國家貞節表揚的影
頁 155-176。
26 Mark Elvin, “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 Past and Present, 104 (1984, Oxford), pp.
111-152.
8
響力。27
有別於安、費二人專注明代貞節旌表的規定,日本學者酒井惠子選擇將貞節 旌表放回旌表制度的歷史演變中進行整體的觀察,並解析旌表制度對社會的影響 及士人的評價。酒井主張元代限制節婦年齡的設計,驅使原本在唐宋時期以彰揚 貧民為主的旌表制度反而轉成富強之家的特權保障。為了遏止此一弊端,明廷陸 續追加了命婦不旌、縮小免役範圍、改由民間自行建坊的條件,但減少經濟的實 質利益自然也降低貧困人家申請旌表的意願,終究難以實現旌表貧民的理想。28 對比明代貞節旌表研究的深刻,清代的討論確實零散得多,缺乏完整且具系 統性的梳理。儘管早在一九三○年代曾鐵忱曾經綜述過清代旌表制度的情形,但 仍處於初步的史料推砌,且其寫作的用意在於斥責旌表制度所影射的傳統儒家倫 理觀。29山崎純一則是將節烈旌表視作清代列女傳書寫的社會背景,認為清代的列 女傳異常重視節烈之行的記載與主政者熱心推動節烈旌表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並 懷疑崇尚節烈的傾向導致對母儀的輕視。30衣若蘭也採取類似的取徑,卻歸納出截 然不同的結論:清代不但確立了因子受誥的命婦得以旌表的定制,比起明代更加 褒揚賢母的事蹟,賢母傳記在地方志出現的比例亦隨之增多。31
真正以清代的貞節旌表為論文核心之研究者應是陳青鳳。陳氏指出清代貞節 旌表實有身份階層上的差異,分成宗室婦女、命婦、庶民婦女、營伍婦女四種,
其中又以庶民婦女最為重要,並輔以檔案材料,說明胥吏問題對清代貞節旌表制 度的破壞:他們往往會侵奪建坊銀、延宕旌表程序,再從中收取賄賂。32細觀陳氏 的論述,不難察覺其焦點乃是以「守節」為主,對「殉節」的著墨較少。實際上,
戴真蘭的研究論證了清廷面對婦女殉節的態度從早期的同情及迷戀,至乾隆朝已 轉向試圖剖析她們自殺的動機;原本洋溢道德魅力的烈女、烈婦逐漸被型塑成可
27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頁 67-128。
28 [日]酒井惠子,〈孝子から節婦へ──元代における旌表制度と節婦評価の転換〉,《東洋学報》
87 卷 4 期(2006,東京),頁 463-490;〈明代後半期の旌表──規定改定をめぐって〉,《名古屋 大学東洋史研究報告》31 期(2007,名古屋),頁 23-48。
29 曾鐵忱,〈清代之旌表制度〉,收入高洪興等編,《婦女風俗考》(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1),
頁 552-577。
30 [日]山崎純一,〈清朝における節烈旌表について──同期列女伝刊行の背景〉,《中国古典研 究》15 期(1967,東京),頁 46-66。
31 衣若蘭,〈旌表制度、傳記體例與女性史傳──論《清史稿.列女傳》賢母傳記之復興〉,《臺大 歷史學報》41 期(2008,臺北),頁 165-202。
32 陳青鳳,〈清朝の婦女旌表制度について──節婦.烈女を中心に──〉,《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
16(1988,福岡),頁 101-131。
9
憐、無知的犧牲者,急需國家的救濟及匡正。33
然而,更無可迴避的是滿清帝國之下的種族議題,美國學者歐立德(Mark C.
Elliott)及中國學者定宜庄、王碩均敏銳地感知到滿洲婦女的節烈行為隱含與漢人 婦女不同的文化與政治意義。起初清廷採用儒家婦女「殉節」的道德敘事來粉飾 滿洲婦女「殉葬」的部落舊俗;到了康、雍二朝,對婦女殉節的看法越發矛盾,
造成烈婦旌表數量的急劇下跌。這種矛盾在乾隆朝達成進一步的調和,滿清統治 精英逐漸接受寡婦守節的概念,承認節婦拉抬滿人聲望的助益,但這不純粹源於 儒家文化的浸潤;從清廷嚴密控管八旗婦女的婚姻及性生活來看,鼓勵八旗寡婦 守節也意謂著確保滿清權力的再生產。34定宜庄則詳細羅列出關於八旗婦女守節及 再醮的具體法令及案例,可見八旗寡婦至少在經濟層面上獲得比漢人寡婦相對優 渥的補貼。35王碩結合歐立德及定宜庄的研究成果,指出清廷對於八旗寡婦守節問 題的曖昧態度反映了清廷實際的統治需求,強調八旗節婦數量的攀升不能單純視 作漢化的結果,而是摻雜著寡婦在不得攜產改嫁的法律之下,爭取經濟及生活保 障所行的理智選擇。36
綜觀清代的貞節旌表研究,多半側重於清代對明代制度的因襲及調整,忽略 其在種族因素以外的創發,而節孝祠無疑證明了清代貞節旌表制度所具有的獨特 性,勢必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掌握清代貞節旌表制度的內涵。
(二) 人物楷模與國家祠祀
清代國家祀典的內容按照《禮記‧祭法》的意旨:「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 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 則祀之」,37也涵括對有功德於民者的祭祀,如名宦祠、鄉賢祠及昭忠祠等。此類 不具神格的人物楷模之祠祀性質與節孝祠較為相近,也有一定的研究積累,深富 啟發意義,是以擇其要予以簡介。
33 Janet M. Theiss, “Managing Martyrdom: Female Suicide and Statecraft in Mid-Qing China,” in Paul S.
Ropp, Paola Zamperini, and Harriet T. Zurndorfer, eds, Passionate Women: Female Suicid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eiden: E. J. Brill, 2001), pp. 47-76.
34 Mark C. Elliott, “Manchu Widows and Ethnicity in Qing China,”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41:1 (1999, The Hague), pp. 33-71.
35 定宜庄,《滿族的婦女生活與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初版),第 3 章,頁 102-167。
36 王碩,〈清代滿族婦女的再婚與守節〉,收入王笛主編,《時間‧空間‧書寫》(杭州:浙江人民 出版社,2006 初版),頁 168-185。
37 [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 點校本),卷 45,〈祭法第二十三〉,頁 1204。
10
當今學界的鄉賢祠及名宦祠研究主要集中於兩宋及明清時期,前者聚焦其與 地方意識、理學運動的關係,後者則更關心地方社會與之互動的樣態。38日本學者 奧崎裕司曾統計蘇州府及所轄縣的鄉賢祠入祠者,初步考察明代鄉紳的地域性與 影響力。39趙克生指出明代鄉賢祠及名宦祠的普遍化乃是歷經洪武至弘治年間的推 動而成,強調其在地方社會的教化功能。40劉祥光分別專論明代徽州鄉賢祠及名宦 祠,認為名宦入祠的緣由其實影射了徽州實際面臨的社會問題及當地百姓的期 望,從鄉賢祠的入祠呈文則可知入祀鄉賢祠的標準取決於對鄉里的貢獻。41不過,
張會會以南宋事功派思想家陳亮(1143-1194)在明代金華府鄉賢祠的「罷而復祀」
之案例,闡釋明代鄉賢入祠的評定標準也會伴隨儒學內部的多元變化而浮動。42 韓國學者韓承賢的博士論文藉由蘇州的鄉賢崇拜,檢討過去普遍相信晚清地 方勢力的崛起始於太平天國後的論調:蘇州的地方精英在嘉慶時期另建了新的祠 廟,祭拜未經國家認證的蘇州先賢,原本在明中葉被木主取代的先賢畫像也再度 陳設祠內,供人瞻仰,他主張地方精英積極參預公共事務及強烈的地方認同之源 頭應上溯自乾隆末年至嘉慶時期。43韓氏在另一篇分析明清時期的鄉賢、名宦入祠 程序及人數消長的文章中亦重申類似的看法,嘉慶時期是國家政策與地方精英關 係產生質變的轉折點:肇因叛亂的財政短絀及快速的人口增長,國家在急需地方 資源的支援之下,不得不與地方精英妥協。44林麗月總結先前學者的研究,梳理明 清時期鄉賢祠規制的發展,推斷各地鄉賢祠的普遍落實應在嘉靖以後,並關注其 在地方實踐所衍生的各種問題,如營求冒濫、祀典禮制行之地方的鬆散懈弛,見 證晚明到盛清時期國家控制地方社會的增強及基層社會網絡的衰微。45
38 宋代先賢祠的研究回顧可參見鄭丞良,《南宋明州先賢祠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初版),頁 3-6。
39 [日]奧崎裕司,〈蘇州府鄉賢祠の人々──鄉紳の地域性について〉,《明代史研究》10 號(1987,
東京),頁 49-60。
40 趙克生,〈明代地方廟學中的鄉賢祠與名宦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5 年 1 期(北 京),頁 118-123。
41 劉祥光,〈明代徽州名宦祠研究〉,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臺北:臺灣 大學出版社,2005 初版),頁 101-176;〈明代徽州府學鄉賢祠研究〉(發表於臺灣大學東亞文明 研究中心主辦,「中國近世以降教育與地方發展」研討會,臺北,2005 年 8 月 1-2 日)。
42 張會會,〈明代鄉賢祭祀中的「公論」──以陳亮的「罷而復祀」為中心〉,《東北師大學報(哲 學社會科學版)》2015 年 2 期(長春),頁 97-101。
43 Seunghyun Han, “Reinventing Local Tradition: Politics, Culture, and Identity in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Suzhou,” (PH.D. thesi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January 2005), ch.3, pp.
155-214.
44 [韓]韓承賢,〈明清時代의名宦‧鄉賢入祠樣相의變化와그意味〉,《中國學報》54 期(2006,
首爾),頁 347-378。
45 林麗月,〈俎豆宮牆──鄉賢祠與明清的基層社會〉,收入黃寬重主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
11
昭忠祠的經典研究見於美國學者梅爾清(Tobie Meyer-Fong)的《浩劫之後:
太平天國戰爭之遺產與十九世紀之中國》(What Remains: Coming to Terms with Civil War in 19th Century China)一書,其中的第五章即以昭忠祠回應如何紀念太 平天國死難者的問題:昭忠祠最初的設置原意乃是擴張帝國權威的政治工具,僅 祭奉戰死的旗人功臣,其入祀資格在乾隆朝逐步放寬,至嘉慶朝各地已可自建昭 忠祠,太平天國則加速了國家褒彰活動的權力下移及地方化,昭忠祠因而成為朝 廷、各省督撫、地方精英爭奪話語權的場所。46
前列學者業已示範如何從國家祠祀論辯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間的權力消長,卻 也遺留下更多的問題靜候解答:國家的基層祀典如何建立及維繫與當地社會之間 的關係?究竟有哪些人參與了這些祠廟的活動?其具體的經營方式為何?專祀女 性的節孝祠與主祀男性的祠祀──名宦祠、鄉賢祠、昭忠祠、忠義孝弟祠──相 比,在地方社會中的運作情況有何差異?筆者由衷冀盼本研究可以針對前列的疑 問作出初步回應。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主要史料
本研究除了緒論及結論,共分成三章。第一章的主軸乃是探討清代節孝祠的 創建背景;首先,追溯清代以前國家為貞節烈女立祠的情形,並利用《明實錄》
的記載考察明廷建立貞節烈女祠的案例,比較明、清兩代國家在建祠表揚貞節烈 女方面的差別及變化,突顯清廷創設節孝祠的歷史意義;其次,分析節孝祠與貞 節旌表制度、國家祠祀政策之關係。第二章則接續第一章的討論,從旌表資格及 旌表流程兩大方面詳加爬梳清代貞節旌表制度的演變,進一步釐清節孝祠在清代 貞節旌表制度中的定位及功能。在確知國家的立場及態度之後,第三章即進入地 方社會,以地處江南的長元節孝祠與京江節孝祠為中心,檢視其在當地社會的發 展趨勢及經營方式;同時也關注節孝祠內外的社會活動,進而剖析節孝祠如何在 地方社會中成為凝聚人群與資源的平台之一,並嘗試梳理其背後由貞節所象徵的 性別秩序、地方社會與國家權力交織而成的複雜網絡。
分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9 初版),頁 327-372。
46 Tobie Meyer-Fong, What Remains: Coming to Terms with Civil War in 19th 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ch5, pp. 135-174.
12
關於本研究使用的主要材料,五朝《大清會典》構築了國家貞節表揚制度及 祀典政策的基本框架,更詳細的沿革辦法即查閱乾隆、道光兩朝《禮部則例》,並 參酌歷朝《清實錄》以及清代檔案,如臺北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宮中檔奏摺與軍機 處檔摺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的內閣大庫檔案,可知地方官員向皇帝 稟報當地的旌表、祠祀事宜以及皇帝的決策意向。地方層級的史料則仰賴於方志,
地方上的「祠廟」往往是方志必載的欄位,不只臚列國家承認的祀典,亦囊括民 間的私祀,如節孝祠以外的貞節烈女祠,與之對照更能顯現節孝祠的特質;而在 方志中的人物傳記,也傳遞了若干的人事訊息,可供追查。
另一項重要的資料來源即是祠志。中國廣陵書社出版的《中國祠墓志叢刊》
便收錄《長元節孝祠志》及《京江節孝祠彙編》兩種祠志,均由地方人士自行編 纂,提供了不同於官方的視野,實乃解讀當地人群活動及心態的關鍵材料。長元 節孝祠建於雍正九年(1731),合祀江蘇省蘇州府的長洲、元和二縣之貞節烈女,
而《長元節孝祠志》為當地著名文人汪縉(1725-1792)所輯,於乾隆五十三年(1788)
成書,共九卷附卷首,搜羅祠內婦女的受旌事實及遺聞佚事,並載建祠緣起。47京 江節孝祠乃指江蘇省鎮江府丹徒縣的節孝祠,建於雍正七年(1729),因道光年間 失修而促使該祠後裔陳宗聯纂輯節孝彙編並祠譜二卷,其子功立輯祠譜詳注三 卷,其孫世芳增輯節孝祠譜,累積祖孫三代的心血結晶於光緒八年(1882)刊行 為《京江節孝祠彙編》,包含《京江節孝祠彙編》二卷及《京江節孝祠譜》四卷,
網羅祭祀儀文、修祠文件、採訪彙報案、地基案、祠產紀要、值祭及經理祠事名 單、旌表名冊、傳記等相關文獻。48此二祠的地緣位置親近,均在江南地帶,兩者 相互參照正好得以貫通節孝祠在江南地區從盛清至晚清的歷史變遷。除了方志、
祠志之外,部份文集所收的祠記、碑文亦有補充之用。
總而言之,本研究旨在透過節孝祠探究清代貞節表揚制度的內涵,以及其在 地方層面的實踐,從中觀察貞節論述、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過程,並期待 此一心繫性別的研究取徑將能豐厚我們對於清代國家與地方社會關係的認識。
47 [清]汪縉輯,《長元節孝祠志》,收入吳平、張智主編,《中國祠墓志叢刊》(揚州:廣陵書社,
2004 影印清乾隆年間刻本),第 45 冊。
48 [清]陳宗聯原輯,陳世芳增輯,《京江節孝祠彙編》,收入吳平、張智主編,《中國祠墓志叢刊》
(揚州:廣陵書社,2004 影印清光緒八年刻本),第 39-41 冊。
13
第一章 節孝祠的創設與確立
明清時期雖然是學界普遍認知貞節觀念趨向嚴格的階段,但國家建立貞節烈 女的祠祀並非由此揭開序幕,筆者翻閱的最早紀錄可追溯至唐玄宗在天寶七年
(748)即設置了祭祀孝婦、烈女的祠宇:
歷代帝王肇跡之處,未有祠宇者,宜令所由郡量置一廟,以時享祭,仍取 當時將相德業可稱者二人配祭,仍並以圖畫立像;如先有祠宇,未霑享祭 者,亦宜准此,式閭表墓,追賢紀善,事有勸於當時,義無隔於異代。其 忠臣、義士、孝婦、烈女,史籍所載,德行彌高者,所在亦置一祠宇,量 事致祭。 1
因而獲祀的「孝婦」共七人、「烈女」共十四人,2只是這些祠宇沒有維持太長的 時間,五年後即下詔停廢,未形成常規性的制度;3且細究其奉祀的「烈女」也 與明清時期指涉的「烈女」──保護貞操而死的未婚女性──不完全相合,如:
周宣王齊姜、楚莊樊姬以賢明著稱,4趙括母、王陵母、張湯母及嚴延年母則見 識過人,5緹縈更是不惜代父贖罪的孝女,6可見唐代定義的「烈女」範圍之廣,
1 [宋]宋敏求編,楊家駱主編,《唐大詔令集》(臺北:鼎文書局,1972 點校本),卷 9,〈帝王〉,
「天寶七載冊尊號赦」,頁 52。
2 孝婦有周太王妃太姜、周王季妃太任、周文王妃太姒、魯大夫妻敬姜、鄒孟軻母、陳宣孝婦、
曹世叔妻大家;烈女則有周宣王齊姜、衛太子恭姜、楚莊樊姬、楚昭王女、宋公伯姬、梁宣高 行、齊杞粱妻、趙將趙括母、漢成帝班婕妤、漢元帝馮昭儀、漢太傅王陵母、漢御史大夫張湯 母、漢河南尹嚴延年母、漢淳于緹縈,參見[宋]王溥撰,《唐會要》,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 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影印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第 606 冊,卷 22,〈前代帝 王〉,頁 324-325。
3 楊俊峰推測下詔停廢的原因可能是維持這些祠宇的祭祀活動會造成地方過大的財政負擔,參見 楊俊峰,〈唐宋之間的國家與祠祀──兼論祠祀的「中心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 所博士論文,2009),頁 22-26。關於唐玄宗於天寶七年下詔地方立祠之討論亦可參見雷聞,《郊 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北京:三聯書店,2009 初版),頁 258-262。
4 [漢]劉向撰,《古列女傳》,收入鄭曉霞、林佳鬱編,《列女傳彙編》(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 社,2007 影印上海涵芬樓借長沙葉氏寬古堂藏明刊有圖本),第 9 冊,卷 2,〈賢明傳〉,「周宣 姜后」、「楚莊樊姬」,頁 86-87、99-101。
5 趙括母、王陵母、張湯母及嚴延年母的事蹟分別詳見[漢]司馬遷撰,[劉宋]裴駰集解,[ 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楊家駱主編,《史記》,(臺北:鼎文書局,1981 影印金 陵書局本),卷 81,〈廉頗、藺相如列傳第二十一〉,頁 2447;卷 56,〈陳丞相世家第二十六〉,
14
才識不凡、品性卓越的婦女均含納其中,守身與否實非唯一評估或格外強調的標 準。
元代以降,國家開始清楚界定何謂「節婦」的條件:「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至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並賜予旌表門閭、優免差役的獎勵;7儘管 以身殉死的烈女、烈婦較無明確的規範,也可能會獲得旌表、賜錢或贈諡的待遇,
8但建祠致祭的表揚方式似乎不見於朝廷的選項當中。反之,地方政府卻已利用 祠祀褒彰當地的貞節烈女,如南宋末年為避元軍欺侮而選擇投崖自盡的王貞婦,
「貞婦」乃朝廷在至治年間(1321-1323)旌表她的贈號,當地的郡守則在其殞 命的崖上立祠,並改稱此崖為「清風嶺」。9地方政府自行建祠表彰貞節烈女的情 況在明代變得越加普遍,美國學者柯麗德(Katherine Carlitz)及費絲言的研究均 顯示明代的地方官員及士人對於建立貞節烈女祠的高度興趣及推崇。10到了清 代,貞節烈女祠以「節孝祠」的名義在國家祀典的殿堂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僅設 置範圍遍及全國,祭祀對象亦從零星的個案擴展至多數的群體,符合清廷規定的 貞節烈女遂擁有入祠的資格。然而,當地方上已存在著貞節烈女祠,為何清廷需 要再創造出一種「新」的專祀貞節烈女的祠廟,又將之納入國家常祀的範疇呢?
由此誕生的節孝祠,與前朝興建的貞節烈女祠之間究竟有何差異?本章即試圖探 討清代節孝祠的創建背景,首先分析明代國家貞節烈女祠祀的情形,藉此掌握清 代節孝祠的特殊性,其次從中觀察明、清兩代的變化。
第一節 明代國家的貞節烈女祠祀
「王陵」,頁 2059-2060;卷 122,〈酷吏列傳第六十二〉,「張湯」,頁 3144;[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楊家駱主編,《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86 影印王先謙漢書補注本),卷 90,
〈酷吏傳第六十〉,「嚴延年」,頁 3671-3672。
6 [漢]劉向撰,《古列女傳》,收入鄭曉霞、林佳鬱編,《列女傳彙編》,第 9 冊,卷 6,〈辯通 傳〉,「齊太倉女」,頁 348-350。
7 [元]不著撰人,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收入《元代史料叢刊》,卷 17,〈賦役〉,「孝子 義夫節婦」,頁 224-225。
8 [明]宋濂等撰,楊家駱主編,《元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 影印明洪武九十九卷本和南 監本),卷 200,〈列女一〉,「王氏、移剌氏、趙哇兒」,頁 4491-4492。
9 [元]脫脫等撰,楊家駱主編,《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 影印元至正本配補明成化本),
卷 460,〈列女〉,「王貞婦」,頁 13489-13490。
10 Katherine Carlitz, “Shrines, Governing-Class Identity, and the Cult of Widow Fidelity in Mid-Ming Jiangnan,” pp. 612–640;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 的嚴格化》,頁 122-124。
15
如前所述,當今學界關於明代地方的貞節烈女祠之研究已有若干成果,在此 不再贅述,本節則將聚焦於前人較為忽視的中央層面,考察明代的朝廷如何看 待、處理貞節烈女祠祀的問題。《大明會典》提供了我們瞭解明代國家祀典的基 本框架:根據萬曆朝《大明會典》的記載,明代的國家祭祀分成三個等級:大祀、
中祀及小祀。11大祀及中祀的變化較多,明初以圜丘、方澤、宗廟、社稷、先農、
朝日、夕月為大祀,後以先農、朝日、夕月、太歲、星辰、風雲雷雨、岳鎮、海 瀆、山川、歷代帝王、孔子、旗纛、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壽星為中祀,其 他諸神為小祀。12除了中央之外,王國及地方亦有祀典,明太祖在洪武元年(1368)
十月即下令各郡縣「訪求應祀神祗、名山大川、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於 國家及惠愛在民者,具實以聞,著於祀典,令有司歲時致祭。」13對於未列祀典,
然「嘗有功德於民、事蹟昭著者」,雖不予祭祀,卻也禁止毀撤其祠宇。14 儘管萬曆朝《大明會典》已無法逐一詳列地方祭祀的情況,15但從較早的正 德朝《大明會典》仍可窺探正德以前各地祀典的內容,其中以貞節烈女為主祀對 象的祠廟僅有浙江嵊縣的貞婦祠,祭祀前所提及的王貞婦。16在編修首部《大明 會典》的期間,明孝宗於弘治十三年(1500)正月也核准修葺江西永新縣的譚節 婦舊祠,並賜「貞烈」祠額,春秋致祭;17譚節婦的事蹟與前述的王貞婦十分相 似,亦是抵抗元兵暴行而亡。18無論是譚節婦或是王貞婦,將兩人的祠廟納入祀 典至少表示明廷面對前朝的婦德遺緒,採取敬重的態度,然而在皇明恩澤下誕生 的貞節烈女們是否也能享有同等的待遇呢?
11[明]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臺北:國風出版社,1963 影印本),卷 81,〈禮部〉,
「祭祀通例」,頁 1265。
12 關於明代國家祭祀體系的更動細節可參見李媛,《明代國家祭祀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 科學出版社,2011 初版),第 2 章,頁 63-88。
13 [明]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卷 93,〈禮部‧羣祀三〉,「有司祀典上」,頁 1466。
14 [明]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卷 93,〈禮部‧羣祀三〉,「有司祀典上」,頁 1466。
15 [明]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卷 93,〈禮部‧羣祀三〉,「有司祀典上」,頁 1465:
「舊典雜列各處山川土神、古今聖賢、忠臣烈士、能禦大災、能捍大患、以勞定國、以死勤事;
或奉特勑建廟賜額;或沿前代降勑護持者,皆著祀典,秩在有司,不可勝列。」
16 [明]徐溥等纂修,正德《大明會典》,收入《中華再造善冊‧明代編‧史部》(北京:北京 圖書館出版社,2009 影印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明正德六年司禮監刻本),第 25 冊,卷 84,〈禮部 四十四‧祭祀六‧合祀神祇一〉,「各處祠廟」,頁 12。
17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紅格鈔本微捲),卷 158,頁 2845,弘治十三年 正月己卯條。
18 儘管譚節婦與王貞婦均為南宋末年抵抗元兵而亡的烈婦,但明廷將其納入祀典的動機並不能 完全歸於與蒙古敵對的民族意識,乃因王貞婦在元代已經建祠祭祀,而且元人編撰的《宋史》
也毫不避諱她死於元兵暴行的事實,故貞婦祠會存於明代祀典當中,應當只是對前朝祀典的繼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