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節孝祠的創設與確立
第二節 清代節孝祠的發軔
不同於明代,清代國家的貞節烈女祠祀基本上構成旌表制度的一環,反映了 旌表制度的流變,故在討論清廷為貞節烈女立祠的課題之前,勢必得先瞭解清代 貞節旌表制度的概況。
來自北方的滿清統治者並不因其異族身份,而減少他們對貞節烈女的關注,
順治皇帝的即位詔書中即要求「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細加諮訪,確具事 實,申該巡按御史詳覈奏聞,以憑建坊旌表」。54這份詔書或許僅是仿效漢地宣 示正統政權的一種形式,但下詔後的隔月開始有官員請求朝廷旌表一批因抗賊而
「潔身殞命」的婦女,55翌年又有官員奏報十位「俱青年守節,或孝事舅姑,或 訓子成立」的節婦。56此後類似的請旌之舉不斷,只是對象均屬漢人婦女,直到 順治八年(1651)二月的恩詔:「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諮 訪,確具事實,勘給奏聞,禮部核實,以憑旌表」,57始將滿族婦女納入貞節旌
51 [明]馬騤,〈雙烈祠記〉,[清]衛哲治等纂修,乾隆《淮安府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
華中地方》,第 397 號,卷 29,頁 3117。
52 [清]衛哲治等纂修,乾隆《淮安府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 397 號,卷 19,〈名宦〉,「馬騤」,頁 1756-1757。
53 明代的地方官員利用貞節烈女祠滿足個人的欲望及需求,在柯麗德(Katherine Carlitz)研究 的常熟錢節婦祠亦有類似的現象:地方官員及士人透過書寫錢節婦的事蹟及為其建祠,提升自 己在文壇與官場上的聲譽,見Katherine Carlitz, “Shrines, Governing-Class Identity, and the Cult of Widow Fidelity in Mid-Ming Jiangnan,” p. 625.
54 《世祖章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影印本),卷 6,頁 95,順治元 年十月甲子條。
55 《世祖章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11,頁 106,順治元年十一月庚寅條。
56 《世祖章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21,頁 189-190,順治二年十一月壬申條。
57 《世祖章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53,頁 420,順治八年二月己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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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範圍之內。
大體而言,清初繼承了明代旌表貞節烈女的辦法,並將之擴及滿洲與蒙古婦 女,上至宗室、覺羅,58下至八旗:順治九年(1652)確立申報旌表的行政程序,
宗室、覺羅由「宗人府覈實具奏,禮部題請旌表」,八旗由「該管佐領驍騎校核 實,送參領,參領核實,送都統、副都統,都統、副都統核實,送禮部,禮部核 實,奏請旌表」,漢人由「地方官核實申府,府核實申道,道核實申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核實,奏請下禮部,察勘覆准旌表」;順治十年(1653)明定旌表節孝 的支銀數額,「在直省府州縣者,官給銀三十兩;滿洲、蒙古、漢軍,支戶部庫 銀三十兩,聽其自行建坊」,宗室節孝婦女則按照等第高低賜予不同數額的銀緞,
且賞給「羊酒紙張,內院撰文,遣官致祭」;順治十二年(1655)又指示八旗及 直隸各省申報旌表的時間統一於每年的十二月。59至於節婦題請旌表的年齡限 制,宗室、覺羅婦女先在順治十二年(1655)有了明確的規定:「其未得誥封及 三十歲以下孀居至五十歲節婦,內品行貞烈,實堪獎勵者」,康熙六年(1667)
則進一步追定民間婦女的部份,同樣為「三十歲以前夫亡守節,至五十歲以後完 全節操者」。60除了年齡限制之外,從前引的順治十二年(1655)條文中,可知 領有誥封的宗室、覺羅婦女亦不在旌表之列,延續明代命婦不旌的原則,此在順 治十四年(1657)再度獲得確認。61嘉靖年間鑑於請旌節婦可能在冗長的申報覈 實期間內逝世,而廢除身歿不旌的限制也為清代所承襲,康熙十四年(1675)即 題准已覆實到部的節婦縱使病故,亦得彙題旌表。62
前列看似與明代幾近雷同的條文,在實際的獎勵方面卻有明顯的差異:清廷 不再免除受旌婦女的本家差役,而選擇直接賞賜三十兩的坊銀,由受旌婦女的本 家自行決定建坊與否。清廷之所以改變獎勵的方式,很可能是基於清初的經濟環 境已經難以落實以里甲為基礎的差役制度。明初,即每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每里
58 清代皇族因其與皇室血緣的親疏關係,而分作「宗室」及「覺羅」兩類:前者乃清顯祖塔克 世的直系子孫;後者為其餘伯叔兄弟的旁支子孫,參見[清]允祹等撰,乾隆《欽定大清會典》,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影印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第 619 冊,卷 1,〈宗人府〉,頁 29。
59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
文海出版社,1992 影印本),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2。
60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3。
61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2。
62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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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獎賞的性質,人民未必會願意用來樹立牌坊;實際上,明代已有節婦雖領坊 銀,卻因飢荒而遲遲無法建坊的情況。69到了清代,朝廷發出的坊銀也未依循統 治者的理想全數化作一座座牌坊,此點正是引發日後雍正皇帝欲為貞節烈女立祠 的契機。
雍正皇帝即位不久後,便展現他對教化工作的重視,可從雍正元年(1723)
二月的上諭略知一二:
致治之要,首在風化。移風易俗,莫先於鼓勵良善,使人人知彛倫天則之 爲重,忠孝亷節之宜敦,古帝王勞來匡直,所以納民於軌物者,舍是無由 也。朝廷毎遇覃恩詔,欵内必有旌表孝義貞節之條,實係鉅典。邇來直省 大吏往往視爲具文,竝未廣諮遠訪,祗憑郡縣監司申詳,即爲題請建坊。
而山村僻壤貧寒耕織之人,或菽水養親、天性篤孝,或栢舟矢志、之死靡 他,鄉鄰嗟歎為可欽,而姓氏不傳於城邑;幽光緸鬱、潛徳銷沉者,何可 勝數。爾部即行傳諭督撫學政,嗣後務令各屬加意搜羅,虚公核詢,確具 本人鄉評實蹟,題奏旌奬,勿以匹夫匹婦而輕為沮抑,勿以富家巨族而濫 為表揚,以副朕成俗化民、實心彰善至意。70
雍正皇帝認為國家治政臻至安定清平的關鍵實乃移風易俗的成功與否,而旌表制 度則是在邁入太平盛世的道路上,一把不可或缺的鑰匙,但他的臣僕似乎遺忘了 它的價值,最終流於形式,虛應故事,甚至濫肆表揚富家巨族,卻忽視真正難能 可貴的匹夫匹婦。雍正的焦慮在明代萬曆初年早已浮現端倪:
孝順節義乃風化所關。近來有司官皆視為末務,往往有窮鄉僻邑,終身湮 沒無聞者;而富勢有力之家,小有一行即為之文餙,張大其事;或其子孫 貴顯自為陳乞,甚有奸偽生徒,積年猾棍,裝捏行實,希圖規避者,皆畧 不體勘,輒與具奏,使虛偽者反見表異,而獨行者壅於上聞,殊非朝廷彰 善闡幽之意。今後各地方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查係貧難孤苦之人,
有司官亟與覈實,奏聞旌表,不許詭竊虛濫,致亂名實,亦不許子孫居官,
69 [明]韓邦奇,《苑洛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影印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第 1269 冊,卷 8,〈韓氏三世貞節傳〉,頁 478-479。
70 《世宗憲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影印本),卷 4,頁 100,雍正 元年二月癸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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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陳乞。其已經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給與冠帶榮身,節婦給賜絹布米 肉。71
在承辦官員的怠職及包庇之下,旌表的榮耀往往落入浮誇虛飾的富貴人家,這絕 非朝廷所樂見之事。此一問題並未因改朝換代而消聲匿跡,康熙皇帝也曾經督促 官員應即時完成節婦的旌表工作,若請旌的節婦年逾五十歲,便需向禮部說明為 何延遲請旌的緣由;又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決定將那些在旌表節孝的過程中,
怠忽查明事蹟及詳盡申報職責的官員交由禮部處份。72
雍正皇帝與前人不同之處在於他並不以下詔訓誡過承辦官員就善罷干休;如 果要確實解決幽光未闡的陋弊,則必須祭出更具效果的具體措施。雍正元年(1723
)九月,雍正皇帝便著手改革過往的旌表制度,首先是放寬節婦旌表的年齡,年 逾四十歲而守節滿十五年卻身故者,亦成為旌表的對象,以及申明題送請旌的程 序與時間:
旌表節義,乃彰善大典。每見直省地方有力之家,尚能上達;而鄉邨貧窶 之人,則多湮沒無聞。著該督撫學臣及有司徧加採訪,務使苦寒守節之家,
同霑恩澤。至節婦年逾四十而身故,計其守節,已逾十五載以上者,亦應 酌量旌奬。欽此。遵旨,議定:凡八旗直省督撫學臣,令所在有司徧加採 訪;凡有節義之人,從前因無力不能上達者,悉行申報督撫學臣。其守節 十五載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亦令各該地方官據實報明,一例旌表。直 省督撫學臣覈實,於歲終彙題,八旗都統於歲終彙送禮部,由部每年二月 內,將前一歲八旗直省題送孝行節義,彙題請旌,永為定例。73
再來是下旨命令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祭祀忠孝節義之人的祠宇:
旌表節義,給銀建坊,民閒往往視為具文,未曾建立,恐日久仍至泯沒,
不能使民間有所觀感。著於學宮內建忠義祠一座,所立石碑一通;於學宮
71 [明]林堯俞纂修,俞汝楫編撰,《禮部志稿》,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598 冊,卷 99,〈詔條備考‧上徽號恩詔〉,「頒內外臣民」,頁 778。
72 [清]允祿等監修,雍正《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
文海出版社,1994 影印本),第 77 輯,第 770 冊,卷 68,〈禮部十二〉,「官民旌表」,頁 4262-4263。
73 [清]允祿等監修,雍正《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7
73 [清]允祿等監修,雍正《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