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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節孝祠與清代貞節旌表制度之變遷

第一節 旌表資格

按照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嘉慶朝及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關於貞節 旌表的規定,大致可以歸納出清廷界定旌表資格的兩個標準:一是節烈行為,另

1 《世宗憲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12,頁 219-220,雍正元年十月甲寅條。

2 [清]協理山東道事福建道監察御史加壹級記錄參次沈懋華,〈奏為請增定節孝祠祀以廣皇仁 以培風化事〉,雍正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 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 影印本),第 26 冊,頁 367-368。

3 [清]允祹等撰,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 印書館,1983 影印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第 622 冊,卷 71,〈禮部‧風教〉「旌表節孝」,頁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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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是婦女身分,以下擬分別討論。

(一) 節烈行為

明清時期的貞節烈女因其節烈行為及婚姻狀況的不同,而有特定的稱謂:長 年守寡的已婚婦女為「節婦」;捍衛貞節而死的已婚婦女為「烈婦」,未婚者為「烈 女」;未婚守志的女性則為「貞女」。清初沿襲了明代節婦旌表的規定:「三十歲 以前夫亡守節,至五十歲以後完全節操者」,4在節孝祠誕生的同年,也隨之放寬 成「其守節十五載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5此後獲旌的節婦除了領有三十兩的 建坊銀,亦可題名於節孝祠門外的大坊,身故後即能在節孝祠內設位致祭。

節婦年限的放寬,再加上人口的激增,到了乾隆朝,請旌人數已大幅增長,

單單江蘇一省一年可達兩百多件,地方督撫也逐漸感受到坊銀支出的財政壓力,

6不得不奏請皇帝針對節婦旌表進行更細緻的區分:除非「果係節而兼孝;或能 教子成立;或貧無依倚,艱苦自守;或毀形自矢,百折不回。凡此卓卓奇節,著 於閭閻,非尋常可比者」可照例辦理,繼續享有建坊、題名、設位致祭的待遇之 外,「其餘循分守節以老者」僅准題名大坊、設位祠內,不再領取坊銀。比起督 撫大臣對於財政負擔的潛在憂慮,乾隆皇帝更懷疑這種將受旌節婦的牌位全數送 入節孝祠的作法,反而會使「名器過濫,則無以示觀感」,且「日久濫觴,將無 地可容,豈所以稱盛典耶」,國家頒賜的無上榮光將因入祠者的浮濫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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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乾隆最後採納了江蘇巡撫雅爾哈善(?-1759)的建議,強調各省督撫 學臣不該只見年例相符,便直接題請旌表,而須飭令轄下的地方官員「諮於學校,

詢於輿論」,務必「事當覈實」,並詳加區別節婦事蹟究竟是屬於「孝義兼全,阨 窮堪憫」一類,抑或是單純符合年例的「尋常守節」一類,避免節婦旌表發生與 鄉賢入祀同樣的冒濫問題。但是,節婦旌表終究與鄉賢入祀有異,前者有明確具 體的年限可循,國家不能隨意也不忍心否認這些節婦苦守的漫長歲月。夾在「名

4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3。

5 [清]允祿等監修,雍正《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7 輯,

第 770 冊,卷 68,〈禮部十二〉,「官民旌表」,頁 4263-4264。

6 此時正值清廷用兵金川,軍費的龐大開銷或許促使地方督撫設法節流,見[清]蕭奭撰,朱南 銑校點,《永憲錄》,收入《清代史料筆記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59 點校本),第 18 冊,

卷 2 下,頁 151。

7 《高宗純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影印本),卷 341,頁 721,乾 隆十四年五月癸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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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過濫」及「不忍令其湮沒不彰」的兩難之間,節孝祠成為乾隆皇帝解套的良方 之一,他決定讓節孝祠變成一座更能彰顯國家旌表榮典的殿堂,確保入祠的節婦 均為「孝義兼全,阨窮堪憫」,尤昭朝廷顯幽闡微之義。而「尋常守節」的節婦 仍可獲得旌表,只不過僅能在祠內的碑上題名、載入當地志書,以及獲頒督撫學 臣嘉獎的匾額,原本的建坊及設位一律取消,八旗婦女亦一體適用。至於督撫學 臣嘉獎的匾額字樣在湖北巡撫唐綏祖(1686-1754)的建議之下,也統一由內閣 擬定為「清標彤管」四字,以杜「人臣得操表揚之柄,且扁字參差不齊」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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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常守節」的節婦在乾隆十四年(1749)失去了身故後入祠設位的資格,

那麼不選擇守節而決心殉死的烈婦呢?既然節孝祠的奉祀對象為亡者,以身殉節 的烈女、烈婦最有可能進入節孝祠,但是滿清統治者對於殉夫婦女的態度較之明 代,卻轉向保守,甚至排斥,例如康熙皇帝曾屢次下令禁止夫亡身殉的作法:

夫死而殉,日者數禁之矣。今見京師及諸省,殉死者尚眾。人命至重大,

而死喪者,惻然之事也。夫修短壽夭,當聽其自然,何為自殞其身耶!不 寧惟是,輕生從死,反常之事也。若更從而旌異之,則死亡者益眾矣,其 何益焉!此後夫死而殉者,當已其旌表。王以下至於細民,婦人從死之事,

當永永嚴禁之。若有必欲從死者,告於部及該管官具以聞,以俟裁定。議 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官會同確議奏焉。9

夫亡身殉絕非漢人婦女獨有的行為,美國學者歐立德(Mark Elliott)及定宜庄的 研究均表示傳統滿洲社會即有「從死」的傳統,通常是主人逝世,奴僕殉葬,而 妻妾往往也被視作丈夫的財產,隨夫殉葬的現象相當普遍,最著名的例子乃努爾 哈赤(1559-1626)死後,其大妃阿巴亥(1590-1626)被迫殉葬,庶妃阿濟根、

代音察亦殉死。10定鼎中原之後,滿清統治者很快地意識到人殉習俗在漢人儒家 思想的眼中,無疑是一種「蠻夷」的表徵,他們只好挪用儒家禮教讚揚的「殉節」

精神,以貞節旌表的形式來美化自身的野蠻風俗,11並且試圖擺脫滿洲社會的從

8 《高宗純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360,頁 966,乾隆十五年三月丁巳條。

9 《聖祖仁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影印本),卷 135,頁 466-467,

康熙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條。

10 此例雖有政治鬥爭的因素,卻也側面反映了滿族從死的習俗,見定宜庄,《滿族的婦女生活與 婚姻制度研究》,第 3 章,頁 119。

11 Mark C. Elliott, “Manchu Widows and Ethnicity in Qing China,” pp.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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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惡習,康熙皇帝便曾多次嚴禁旗人奴僕的隨主殉葬。12另一方面,漢人婦女夫 亡殉節的行為在清初也很容易挑動異族君主的敏感神經,因為她們從一而終的氣 節會與忠明烈士的身影交疊,進而鼓舞抗清情緒,對於滿清統治頗具威脅性。13 雍正皇帝繼承其父康熙的反對立場,於雍正六年(1728)的一道諭旨表明了 他的看法:

……至若婦人從一之義,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而其間節婦、烈婦亦 有不同者,烈婦以死殉夫,慷慨相從於地下,固為人所難能。然烈婦難,

而節婦尤難,蓋從死者,取決於一時,而貞守者必閲夫永久;從死者致命 而遂已,而守貞者備嘗其艱難。且烈婦之殉節捐軀,其間情事亦有不同者,

或迫於貧窶而寡自全之計,或出於憤激而不暇為日後之思,不知夫亾之 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奉養,以代為子之道;下有後嗣,

則當教育,以代為父之道,他如脩治蘋蘩、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安 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是以節婦之旌表載在典章,而烈婦不在定例之内者,

誠以烈婦捐生與割肝刲股之愚孝,其事相類,假若仿效者多,則戕生者衆,

為上者之所不忍也。向來未曾通行曉諭,朕今特頒諭旨,著地方有司廣為 宣布,務期僻壤荒村家諭戸曉,俾愚民咸知孝子節婦之自有常道可行,而 保全生命之為正理,則倫常之地皆合中庸,不負國家教養矜全之徳矣。倘 訓諭之後,仍有不愛軀命蹈於危亡者,朕亦不槩加旌表,以成閭閻激烈之 風,長愚民輕生之習,思之!思之!特諭,欽此。14

雍正不僅與康熙同樣認為夫亡殉節的烈婦是一種輕視生命的愚行,甚至指摘她們 拋棄了奉養翁姑及撫教遺孤的重責大任,不值得鼓吹,該當嚴加抑斥。這道諭旨 表露雍正皇帝對寡婦的深切期待,他希望寡婦不只是在身體及精神上忠於逝世的 丈夫,更須代替亡夫實踐未盡的「子道」與「父職」,孝順公婆自然是節婦理當 具備的懿行。雍正皇帝也相當重視婦女的孝行表現,針對孝女及孝婦的旌表分別 在雍正三年(1725)及雍正五年(1727)成為常例,15這似乎也能夠解釋節孝祠

12 《聖祖仁皇帝實錄》,收入《清實錄》,卷 42,頁 563,康熙十二年六月乙卯條;第冊,卷 109,

頁 111,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庚寅條。

13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 72.

14 [清]允祹等撰,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2 冊,卷 71,〈禮部‧風教〉,「旌表節孝」,頁 352-353。

15 [清]允祿等監修,雍正《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7

38 帝依舊例外開恩旌表。美國學者盧葦菁(Weijing Lu)的研究發現雍正遏阻婦女 殉夫的力道,實不如其父康熙來得堅決,康熙在短時間內未再旌表任何一位殉死

18 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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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無法達到道德完善的境界,故需再三推敲她們道德實踐的動機,27如乾隆四 十三年(1778)拒絕旌表侯官縣黃致中的側室鄭氏,因為鄭氏之所以殉夫,很可 能只是害怕日後受到正室欺凌,而非出於對亡夫的忠貞不貳。28此例一出,導致 此後殉節的妾室也得證明生前素與正室和睦相處,始准旌表。29

這種猜疑的目光亦對準因遭語言調戲而羞忿自盡的烈婦、烈女。一般而言,

朝廷會比照「強姦不從,以致身死」的事例旌表她們,並發給三十兩的建坊銀及 准其入祠致祭,30但在乾隆年間有大臣提出不同的意見:

惟是臣查圖姦情事不同,而自盡情由亦異。往往有因被人侮辱,侵及體膚,

惟是臣查圖姦情事不同,而自盡情由亦異。往往有因被人侮辱,侵及體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