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節孝祠的創設與確立
第一節 明代國家的貞節烈女祠祀
元代以降,國家開始清楚界定何謂「節婦」的條件:「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至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並賜予旌表門閭、優免差役的獎勵;7儘管 以身殉死的烈女、烈婦較無明確的規範,也可能會獲得旌表、賜錢或贈諡的待遇,
8但建祠致祭的表揚方式似乎不見於朝廷的選項當中。反之,地方政府卻已利用 祠祀褒彰當地的貞節烈女,如南宋末年為避元軍欺侮而選擇投崖自盡的王貞婦,
「貞婦」乃朝廷在至治年間(1321-1323)旌表她的贈號,當地的郡守則在其殞 命的崖上立祠,並改稱此崖為「清風嶺」。9地方政府自行建祠表彰貞節烈女的情 況在明代變得越加普遍,美國學者柯麗德(Katherine Carlitz)及費絲言的研究均 顯示明代的地方官員及士人對於建立貞節烈女祠的高度興趣及推崇。10到了清 代,貞節烈女祠以「節孝祠」的名義在國家祀典的殿堂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僅設 置範圍遍及全國,祭祀對象亦從零星的個案擴展至多數的群體,符合清廷規定的 貞節烈女遂擁有入祠的資格。然而,當地方上已存在著貞節烈女祠,為何清廷需 要再創造出一種「新」的專祀貞節烈女的祠廟,又將之納入國家常祀的範疇呢?
由此誕生的節孝祠,與前朝興建的貞節烈女祠之間究竟有何差異?本章即試圖探 討清代節孝祠的創建背景,首先分析明代國家貞節烈女祠祀的情形,藉此掌握清 代節孝祠的特殊性,其次從中觀察明、清兩代的變化。
第一節 明代國家的貞節烈女祠祀
「王陵」,頁 2059-2060;卷 122,〈酷吏列傳第六十二〉,「張湯」,頁 3144;[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楊家駱主編,《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86 影印王先謙漢書補注本),卷 90,
〈酷吏傳第六十〉,「嚴延年」,頁 3671-3672。
6 [漢]劉向撰,《古列女傳》,收入鄭曉霞、林佳鬱編,《列女傳彙編》,第 9 冊,卷 6,〈辯通 傳〉,「齊太倉女」,頁 348-350。
7 [元]不著撰人,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收入《元代史料叢刊》,卷 17,〈賦役〉,「孝子 義夫節婦」,頁 224-225。
8 [明]宋濂等撰,楊家駱主編,《元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 影印明洪武九十九卷本和南 監本),卷 200,〈列女一〉,「王氏、移剌氏、趙哇兒」,頁 4491-4492。
9 [元]脫脫等撰,楊家駱主編,《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 影印元至正本配補明成化本),
卷 460,〈列女〉,「王貞婦」,頁 13489-13490。
10 Katherine Carlitz, “Shrines, Governing-Class Identity, and the Cult of Widow Fidelity in Mid-Ming Jiangnan,” pp. 612–640;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 的嚴格化》,頁 122-124。
15
16
費絲言的研究對明代國家的貞節表揚制度有著相當清楚的考察及論析:明代 承襲了歷代表揚貞節烈女的旌表制度,並且更進一步的發展,旌表行政程序的完 備、受旌資格的具體規定及限制使得明代的旌表制度走向制度化、規範化,甚至 等級化。19費氏所謂的「等級化」指的是在朝廷頒賜的旌表之外,各級地方政府 也可自行表揚轄內的貞節烈女,立祠即是其中一種的獎勵方式。20按照洪武元年
(1368)頒行的《大明令》規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後 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21可知符合此一條件的寡婦有機會能從 國家獲得旌表門閭的榮譽以及差役的優免,但未明言立祠垂世。不過,這並不意 謂朝廷完全無心賜予貞節烈女立祠的殊榮,在《明實錄》中最少有九個案例是由 朝廷准許立祠祭祀,依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如下:
(一)正德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命立祠,祀烈女何氏,泗州人。年十六,其父母鬻之倡家,有欲犯之者,
何不可,乃自刎而死,提學御史黄如金請為立祠,許之。22
(二)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贈故東丘郡侯花雲妻郜氏貞烈夫人、侍婢孫氏安人,并與雲立祠遼東。初 雲佐高皇帝守太平,陳友諒來攻,死之。妻郜氏赴水死,孫氏携其二歲孤 煒為陳軍所掠,投之江中,偶獲一木,依浮至岸,匿葦中六日,遇雷老引 見高皇帝,育之宫中,贈雲侯爵。至是其五世孫遼東復州衛指揮僉事時,
乞郜氏、孫氏贈號,并立廟秩祀,禮部覆請,故有是命。23
(三)嘉靖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19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頁 91-128。
20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頁 122-124。
21 《大明令》,[明]張鹵輯,《皇明制書》,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影印明萬曆七年張鹵刻本),第 788 冊,卷 1,〈戶令〉,頁 6。
22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紅格鈔本微捲),卷 152,頁 2946,正德十二年 八月庚申條。
23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紅格鈔本微捲),卷 9,頁 347,正德十六年十 二月戊戌條。
17
鳳陽府旴眙縣民何雄有二女,長年十七,次年十三。歲飢,雄欲以二女為 人婢妾,不果;又欲出歸樂户為娼,二女泣不從,以死自誓,雄強之,二 女夜潛出,以帛相繫其手,俱投水死。事聞,詔有司立祠死所,歲時祭之,
賜祠額曰:「雙貞」。24
(四)嘉靖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旌表江西南城縣烈婦胡氏。氏名全姑,適同邑李華,隨父適遠方,胡與姑 易氏獨居。姑滛縱日,與惡少張炳十、徐璉等通,胡氏貞白自誓,又不顯 言姑惡,時時切諫,姑及惡少百計陵虐,荼毒八年,終始一節。後諸惡少 與其姑竟謀殺之,撫按上其事,詔所在為立祠,扁名「哀烈」,賜祭一壇,
正諸惡少及其姑之罪。25
(五)嘉靖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旌表烈婦張氏。張氏,蘇州府嘉定縣民汪緩妻也。姑陸氏縱淫恚,張諫止,
乃與所私執殺之,舉火焚其室,欲滅其屍,而不得獄成。廵按御史王言以 聞,詔有司為建祠,賜名「哀貞」。26
(六)嘉靖四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贈故江西副使汪一中妻宜人程氏為淑人,命有司建坊立祠祀之。初一中既 死于賊,程氏扶柩至家,不食而死,廵按御史黃蕎以聞,因有是命。27
(七)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西平遠縣知縣王化擒田坑賊首梁國相等於石子嶺,廣東饒平縣知縣管惟
24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132,頁 3128-3129,
嘉靖十年十一月癸亥條。
25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236,頁 4819,
嘉靖十九年四月甲戌條。
26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313,頁 5871-5872,
嘉靖二十五年七月丁丑條。
27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540,頁 8323-8324,
嘉靖四十年十二月辛未條。
18
乾擒程鄉賊黨丘萬里等於九峻山。事聞,上從部議先賞化銀二十兩,陞府 同知仍署縣事,惟乾銀十兩,未獲餘孽,仍令所司嚴行剿捕,以安地方。
梁國相者,本南韶故盗梁寧之子。寧誅,國相請降。至是復叛,約三圖賊 葛鼎榮等謀分,寇江閩二省,化先其未發,寄妻子於會昌縣,而身自帥鄉 兵擊之,賊連敗,乃縱反間于會昌城中,言化已没,化妻計氏自刎,化追 賊益急,卒破擒之。至是撫臣并上計氏守節狀,詔旌其門,曰:「貞烈」,
立祠祀之。28
(八)萬曆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遣太常博士吳楷致祭慶憲王妃方氏,于應得祭四壇,外加祭五壇。工部差 官行葬禮,并給銀兩有建立坊,欽賜祠名:「褒節」,坊名:「宗烈」。本府 擇内官司香火,歲遣守廵官,春秋二祭。29
(九)萬曆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禮部覆哱賊倡亂,慶王妃方氏節烈,理合建祠,其死節指揮趙承先母李氏、
妻李氏、百户陳縉妻梅氏、冠帶官熊彥吉妻林氏、千户楊湛母朱氏、楊寀 妻范氏、白縉母王氏、胡理妻王氏一體旌表。今御史劉芳譽續題家丁孫時 順妻謝氏、軍丁羅伏受妻馬氏,與前李氏等一同建祠祭祀,上允之。30
在《明史‧列女傳》中,尚有一個案例:
(十)正德年間
竇妙善,京師崇文坊人。年十五,為工部主事餘姚姜榮妾。正德中,榮以 瑞州通判攝府事。華林賊起,寇瑞,榮出走。賊入城,執其妻及婢數人,
28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541,頁 8756-8757,
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甲申條。
29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紅格鈔本微捲),卷 255,頁 4746,萬曆二十年 十二月丙午條。
30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收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 259,頁 4813,
萬曆二十一年四月丙午條。
19
問榮所在。時妙善居別室,急取府印,開後牕投荷池。衣鮮衣前曰:「太 守統援兵數千,出東門捕爾等,旦夕授首,安得執吾婢?」賊意其夫人也,
解前所執數人,獨輿妙善出城。適所驅隸中,有盛豹者父子被掠,其子叩 頭乞縱父,賊許之。妙善曰:「是有力,當以舁我,何得遽縱。」賊從之。
行數里,妙善視前後無賊,低語豹曰:「我所以留汝者,以太守不知印處,
欲藉汝告之。今當令汝歸,幸語太守,自此前行遇井,即畢命矣。」呼賊 曰:「是人不善舁,可仍縱之,易善舁者。」賊又從之。行至花塢遇井,
妙善曰:「吾渴不可忍,可汲水置井傍,吾將飲。」賊如其言,妙善至井 傍,跳身以入,賊驚救不得而去。豹入城告榮取印,引至花塢,覓井,果 得妙善屍。越七年,郡縣上其事,詔建特祠,賜額:「貞烈」。31
首先,我們可以注意到旌表與否實非朝廷立祠的必備條件,在十個案例中僅 有(四)胡氏、(五)張氏、(七)計氏及(十)竇妙善獲旌;(十)竇妙善在《明 史》中雖未言旌表,《明實錄》亦無記錄,但留下了時任翰林編修的嚴嵩(1480
-1565)為其寫的〈旌表竇氏貞烈碑記〉,故應有獲旌。32這很可能是取決於事
-1565)為其寫的〈旌表竇氏貞烈碑記〉,故應有獲旌。32這很可能是取決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