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節孝祠與清代貞節旌表制度之變遷

第二節 旌表流程

為了確保受旌者的名實相符,清初亦承襲了明代嚴謹且繁複的貞節旌表程序

,又因受旌者的身分不同而異,以旌表節婦為例,基本上均需經過「舉報」、「覈 實」、「具奏」、「題請」四個步驟。宗室、覺羅婦女由該管參領、佐領取得其夫之 兄弟及娘家的具保後,向所屬都統申報,由都統造冊,送至宗人府,宗人府覈實,

於年終彙集後,奏請旌表,並知會禮部,由禮部覆題,辦理賞賜事宜。83八旗婦 女由該管佐領、驍騎校取得其親族的保結,加以覈實後,其次送參領覈實,再送

79 [清]盛大士,《蘊愫閣文集》,收入《清代詩文集彙編》,第 501 冊,卷 3,〈山陽裴烈婦入祠 記〉,頁 282。

80 [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影印本),

第 877 冊,分考卷 13,〈徒〉,頁 153。

81 [清]陳師濂,〈與曹礪庵阮定甫書〉,邱沅、王元章修,段朝端等纂,《民國續纂山陽縣志》,

收入《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 影印民國十年刻本),第 14 輯,第 55 冊,《山陽藝文志》,卷 4,頁 641-642。

82 [清]陳師濂,〈與曹礪庵阮定甫書〉,邱沅、王元章修,段朝端等纂,《民國續纂山陽縣志》,

收入《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 14 輯,第 55 冊,《山陽藝文志》,卷 4,頁 641-642。

83 [清]世鐸等纂,光緒《欽定宗人府則例》,收入故宮博物館編,《故宮珍本叢刊》,第 279 冊,

卷 14,〈宗室覺羅婦女旌表〉,頁 189。

51

52

用則由本家自行負擔,僅有宗室、覺羅及八旗婦女的部份,由翰林院繕寫,送工 部製作。92

清廷利用「取結」、「具保」的連坐責任制,輔以層層的查核,乃是防範國家 旌典陷於冒濫妄舉之弊端,卻也不得不面對由此衍生的若干問題:一是年滿五十 歲的節婦可能沒有充裕的時間,應付如此漫長的請旌過程,有的節婦在最後的禮 部題請之前,便撒手人寰,無緣獲旌,康熙十四年(1675)遂廢止節婦身故不旌 的禁令,覆實到部卻先行病故的節婦亦得彙題旌表。93

二是由基層的學校生員及教官把持申報旌表的第一道關卡,反而會影響特定 群體的受旌機率,如營伍出身的婦女即罕得旌表。雍正三年(1725)廣西提督韓 良輔(?-1729)即上奏指出:

惟查粵西每年題報節烈俱係民婦,而營伍節烈從未得與旌典。蓋因舉報必 由生員具呈,教官具結,而生員之與兵丁出入居處,既別聲氣又不相通。

至於教官尤與兵丁毫無關涉,是以營伍中雖有苦節,從未得邀旌典。94

由於綠營兵丁與學校生員、教官鮮少往來,平時的生活環境亦不重疊;縱使營伍 當中出現難能可貴的節烈婦女,也苦無呈報請旌的管道。雍正皇帝聽取了韓良輔 的陳情,隨即下諭命令直省提督、總兵,連同督撫、提督學政,要求地方的文武 官員詳察營伍中有無合例之節婦,出具印結後,再移交該地學校教官,按照民間 旌表之例,一併具結請旌。95從此,營伍人家的節孝旌表毋需生員經手申報,而 是改由地方文武官員負責。

三是請旌案件輾轉經過的衙門甚多,容易形成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謀利空間

91 若是被翁姑逼嫁致死者,亦另擇家長支領坊銀,見[清]特登額等纂,道光《欽定禮部則例》 收入故宮博物館編,《故宮珍本叢刊》,第 290 冊,卷 48,〈儀制清吏司〉,「旌表孝義貞節」,

頁 309-310。

92 [清]德保纂,乾隆《欽定禮部則例》,收入故宮博物館編,《故宮珍本叢刊》,第 288 冊,卷 45,〈儀制清吏司〉,「旌表孝義貞節」,頁 219;[清﹞曹振鏞等纂修,嘉慶《欽定工部續增則 例》,收入《清代各部院則例》(香港:蝠池書院,2004 影印本),第 36 冊,卷 87,〈都水司〉,

「節孝祠牌位」,頁 623。

93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會典》,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 輯,第 717 冊,卷 54,〈禮部十五〉,「官民旌表」,頁 2644。

94 [清]廣西提督署都督僉事韓良輔,〈奏為聖主旌表節孝之典極隆極傋而營伍之幽光尚難盡闡 謹陳一得之愚懇祈睿鑑事〉,雍正三年二月三日,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 批奏摺彙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影印本),第 4 冊,頁 414-415。

95 [清]允祹等撰,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2 冊,卷 71,〈禮部‧風教〉,「旌表節孝」,頁 350。

53

,歷仕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李紱(1673-1750)在一篇貞女的傳記中,即感 嘆理當彰顯地方淑德的縣學教諭卻向貧困的貞女索討申覆的費用,有人出面代墊 銀米,該名教諭竟嫌數額不足,貞女遂不得旌。96此外,衙門政務往往仰賴胥吏 協助辦理或遞轉,這些服務於衙門的胥吏薪資微薄,主要的收入來自各種名目的 規費;在他們的眼中,前來申請旌表的百姓等同於待宰的肥羊。從一份清代安徽 歙縣鹽商的帳單可知貞節旌表的背後無疑是一筆筆可觀的金錢交易:

由學備文移縣轉府審詳藩憲及院憲,共額費元銀五拾五兩

內老師計額元拾貳兩

學胥計元八兩

縣禮房額元六兩

府禮房額元四兩

布政司房額元七兩

院房額元拾八兩

倘由部報飭縣印結,約額費元拾兩之間

系老師處約在八兩

縣、府禮房各一兩

藩、院房無額費,縣、府禮房均可承辦97

鹽商因其雄厚的經濟實力,開銷的手筆應比平民百姓來得大,但這份帳單確實也 展示了請旌百姓需要花錢疏通的關節之多,故常有「以貧不克請旌」的遺憾,損

96 [清]李紱,《穆堂初稿》,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影印上海圖 書館藏清道光二十一年奉國堂刻本),第 1421 冊,卷 37,〈傅貞女傳〉,頁 661。

97 王振忠,〈牌坊倒了〉,《讀書》1999 年 2 期(上海),頁 108。

54

害朝廷闡幽揚隱的美意。98即使成功獲旌,後續至布政使司領取坊銀也同樣會遭 受胥吏的侵奪:

……聞離省篤遠,及鄉里畏見官長之人,每倩托省會人代領。而代領者非 係胥吏,即屬地棍,往往扣剋平頭,或抵換銀色;或藉稱衙門費用,任意 開銷。且有將銀領去中飽,致本家實領無幾。99

抑或是「向布政司處守候開支,吏胥有勒掯扣剋之弊,甚至藉稱打點名色,索取 領狀,全行扣除」。100

在清代旌表的過程中,胥吏的勒索及剋扣始終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不時有大 臣提出解決的對策,大致可歸類為兩類:一是嚴格制定各級衙門申報的期限,讓 胥吏無法因索費不成而拖延案件的呈報:「凡地方官舉報節婦,詳本府後,即通 詳上司,上司如限嚴催。如府詳逾月不到,即提府經承查訊;如司詳逾月不到,

即提司經承查訊。遞相飭催,不得遲延,則沉擱抑勒之弊絕矣。」101

二是盡可能簡化旌表的流程;一旦經手的單位越少,胥吏從中的剝削也越 少。雍正十一年(1733)監察御史廣明甚至提議改由州縣官員出具甘結,直接送 達禮部奏報,提督學政、巡察御史及觀風整俗使等衙門僅存案備查,完全杜絕府 房、院司胥吏需索的機會。102或許是廣明的辦法過於極端,雍正皇帝並未採行,

但雍正十三年(1735)監察御史周紹儒(1691-?)再次奏請修正舉報旌表程序 的意見,103便獲新君乾隆皇帝的批准:

98 [清]蔣士銓著,邵海清校,李夢生箋,《忠雅堂集校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點 校本),第 4 冊,〈熊貞女傳〉,頁 2143。

99 [清]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為敬陳管見仰祈睿鑒事〉,雍正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入中 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 影印本),

第 28 冊,頁 489。

100 [清]協理浙江道事福建道監察御史鄒光濤,〈奏為敬陳管見仰祈睿鑒事〉,上奏時間不詳,

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33 冊,頁 317。

101 [清]太常寺少卿提督四譯館吳廷揆,〈奏為旌揚大典綸詔渙頒恭請飭除舊弊以廣皇仁事〉 雍正正年十二月一日,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2 冊,頁 331。

102 [清]協理山東道事監察御史廣明,〈奏為風化攸關敬陳管見事〉,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 影 印本),第 24 冊,頁 366。

103 [清]稽察海運倉協理江南道事漢軍監察御史加壹級紀錄貳次周紹儒,〈奏為敬陳管見仰祈睿 鑒事〉,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

(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 影印本),第 29 冊,頁 822-823。

55

舉報節孝,向例皆由生監具呈,經縣申府以至司撫,其中衙門甚多,胥吏 輾轉,弊端百出。應令各直省督撫,飭所屬州縣,將一應合例旌表之節婦,

並貞女、孝子,詳細條例,徧示鄉城士民。令本家開載事實具呈,並飭鄉 鄰、族長,於具呈日一併據實,投遞甘結。該學、該州縣覈其事實確據,

即行加結詳報,該督撫確覈存案,據實彙題,毋庸往返駮詰,致滋弊端。

至坊銀亦令本家具領,當堂驗發,不經吏胥之手。104

簡言之,裁除原本必經的府及布政使司,取而代之的是由本家自行呈報事實,再 加上鄉鄰、族長的作保,直接經由學校、州縣申報至督撫;透過基層宗族的力量,

試圖彌補減少覈實作業後可能造成的漏洞。坊銀的支領也改至州縣衙門當堂具 領,減輕人民遠途跋涉及胥吏騷擾之苦。

然而,縮減行文單位也弱化了各級官員相互監督的效果,基層的州縣官根本 無力制衡督撫等級的封疆大吏,略過中間層級的衙門亦不合既定的行政體制,故 乾隆二年(1737)又下令學校、州縣需要同時備文申報府及布政使司;乾隆二十 七年(1762)廣西巡撫熊學鵬(?-1779)認為知府及布政使「皆有整飭維持之 責,而彰善大典,轉不與聞,未免疏於查覈,於體制亦覺未符」,105建議恢復由 府及布政使司覈實轉詳的工作,乾隆皇帝遂廢止「州縣徑詳」的方式,學校、州 縣除了知會督撫,仍須申報該管的府,由府覈實後,轉報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再

然而,縮減行文單位也弱化了各級官員相互監督的效果,基層的州縣官根本 無力制衡督撫等級的封疆大吏,略過中間層級的衙門亦不合既定的行政體制,故 乾隆二年(1737)又下令學校、州縣需要同時備文申報府及布政使司;乾隆二十 七年(1762)廣西巡撫熊學鵬(?-1779)認為知府及布政使「皆有整飭維持之 責,而彰善大典,轉不與聞,未免疏於查覈,於體制亦覺未符」,105建議恢復由 府及布政使司覈實轉詳的工作,乾隆皇帝遂廢止「州縣徑詳」的方式,學校、州 縣除了知會督撫,仍須申報該管的府,由府覈實後,轉報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