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 題 一 能 源 稅 開 徵 深 入 對 話 引 言 摘 要
題 目 : 能源稅及其配套對產業及整體經濟之影響
梁啟源 中央研究院經濟所教授
一、 實施能源稅及其配套的目的
能源稅之課徵在落實「台灣經濟永續會議」建議,支持立法院所 提「能源稅條例」制訂方向。根據能源稅條例(草案)總說明,課徵 能源稅的目的在「促使能源價格合理化,以合理反映使用能源之生產 及社會成本,鼓勵節約能源及替代能源發展,減緩能源使用對環境之 衝擊,並有助於提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產業發 展以改善產業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提升國家競爭力,逐步促 成能源運用、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三贏之政策目標。」
二、 決定稅額的基礎
同樣依經續會之決議,本能源稅條例(草案)之課稅基礎乃支持 立法院所提「能源稅條例」制定方案,針對不同化石能源別單位熱值 與含碳量,並兼顧消費用途屬性及環保節能效果等稅額訂定原則;採
「從量」課徵,最終稅額應參考國際稅率水準及對我國物價、總體經 濟之影響訂定。(見總說明第二頁)
就CO2單位減量成本之計算而言,相關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國的 CO2減量成本介於每公噸 1,734 元至 4200 元之間1,平均值為 2967 元。換算為單位熱值含碳量,每公升油品CO2減量成本(包括汽、柴 油、燃料油及LPG)約為 8.7 元。天然氣每立方公尺 6.29 元,煤為新 台幣 7.55 元/公斤。
比較目前能源稅條例(草案)中規定之十年最終增加稅額即每公 升汽油 10 元,柴油 8 元,煤油 8 元,航空燃油 1 元,燃料油 0.5 元;
液化石油氣每公斤 0.15 元,煤每公斤 0.4 元。以上 CO2單位減量成 本除汽油、柴油、及煤油外均高於目前擬增稅額。
1 我國的 CO2減量成本根據梁啟源(民 94 年)及 Liang(2005)為 1,734 元/公噸 CO2;根據黃
唯在考量未來能源稅(實施 2 年後),汽燃費將逐步取消。等同 於汽、柴油每公升分別降低 3.5 元及 1.5 元,故實際上汽油每公升僅 增加 6.5 元,柴油僅 6.5 元,仍低於 CO2減量成本。
三、 能源稅及其配套對經濟發展、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減量的影響 實施行政院版能源稅及其配套對經濟成長的影響為-0.859%,但 可達到減少 9.27%的 CO2排放目標。若將所有增加的稅收做為減稅之 用(包括減雇工社會安全支出),則經濟成長的影響為-0.591%,溫室 氣體減量則為 9.038%。
四、 對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
本條例(草案)的課徵對象是各種能源,影響是使用能源的業 者及消費者,非針對產業界。鑑於家計部門僅佔我國能源消費 12%,
其餘 78%為產業部門所使用。為了達到台灣環保並順應國際溫室氣 體減量必然之趨勢,生產者及消費者均需調整能源使用型態。產業 界,尤其是耗能產業,亟需及早面對能源價格需合理化的事實,引進 並採用高能源效率、低溫室氣體排放的產品及技術。
由於我國能源價格和國際比較嚴重偏低,即使根據本條例(草 案)實施逐步漸進的能源稅課徵十年之後我國各種能源的價格仍低於
(目前的)國際水準。十年後無鉛汽油價格每公升仍比日、韓、港、
星四國平均低了 9.79 元。柴油低 4.79 元。燃料油每公升低 3.75 元。
再者本條例(草案)對產業用的能源如燃料油及煤炭課徵的稅額均遠 低於消費者使用的能源(如汽油)。十年後,燃料油、煤炭及汽油所 增加的稅率分別為 3.96%,20%及 36.76%。故本能源稅條例(草案)
已考量並減輕生產部門之相對稅賦。
且根據本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分別對 運銷國外及作為原料之能源可申請退稅或留抵稅額。
加上稅收將用來減少或取消部分貨物稅及減輕所得稅,也能降 低對產業的衝擊。基本上能源稅課徵的目的在導正稅制扭曲的現象而 非增稅,應不致顯著影響產業的競爭力,而致發生產業外移的情形。
五、 結論與建議
議 題 一 能 源 稅 開 徵 深 入 對 話 引 言 摘 要
題 目 : 開 徵 能 源 稅 能 創 造 雙 紅 利 嗎 ? 黃 宗 煌 清 華 大 學 經 濟 系 教 授
一 、 背景
課徵綠色租稅之目的是希望達到「雙紅利」(double dividends)
的效果,換言之,一方面透過綠色租稅的課徵來改善環境品質,另一 方面藉此稅收抵減具有扭曲性之既存租稅,冀能增進整體社會的經濟 福祉或就業。國際間早有以綠色租稅做為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工具的 先例,其中仍以能源稅、碳稅均屬之。以 2001 年為例,歐盟 15 國的 環境稅(包括污染稅、資源稅、交通運輸稅、能源稅等)收入達 2,380 億歐元,佔總稅收的 6.5%,GDP 的 2.7%,其中能源稅之規模即高達 1,820 億歐元。
鑑於歐洲實施能源稅的成效顯著,立法院陳明真委員及王塗發委 員先後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行政部門也提出對映版本,因此,
目前「能源稅條例草案」已有三個版本,其間最主要的差異在於:(1)
起徵年度、(2)應稅能源產品、(3)起徵的單位稅額、(4)年增稅額、
(5)稅額止增年度、(6)稅收用途。
開徵能源稅已在 2006 年 7 月的經續會中得到共識,並強調雙紅 利的可期性。問題是,這些不同的草案版本是否足以創造出雙紅利效 果?關鍵性的影響因素為何?無論開徵與否,國內各界應該如何面 對?
二、與談內容
(一) 開徵能源稅的矛盾問題
從開徵能源稅的政策目的,說明其與當前相關政策之間的調 和性問題。
(二) 影響雙紅利的因素
根據國內外文獻歸納出衍生雙紅利的有利因素與障礙,並說 明我國的處境與條件。
(三) 三版本之雙紅利效果比較
比較三種版本之能源稅條例草案的雙紅利效果、及其對產業 結構的影響,進而臆測創造雙紅利的可行方向。
(四) 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接櫫若該可供各界進一步研商討論的政策性假說(policy hypothesis)。
議 題 一 能 源 稅 開 徵 深 入 對 話 引 言 摘 要
題 目 : 能 源 稅 制 的 願 景 --兼 顧 產 業 競 爭 力 與 環 境 、 能 源 永 續 黃 耀 輝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財 稅 系 副 教 授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特 約 研 究 員
我國實施能源稅制,主要在於反映環境污染及跨世代使用能源的成 本,亦即透過以價制量的經濟手段,將能源的消費所產生的環境污染成 本內部化,以及減緩能源耗竭的速度(使後代子孫保有能源使用的權 利),達成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目標。
未避免能源稅制對經濟產生負面的衝擊,甚至造成所得分配惡化,
建議確立幾項原則,並提出配套措施:
1. 避免重複課稅:能源稅制主要課徵對象為煤、油、氣。在反映環境污 染外部成本方面,固定污染源已經依照排放物徵收空污費,因此只將 移動污染源使用化石燃料(油、氣)部分的空污費納入能源稅制;此 外,由於煤、油、氣在投入端已經課徵能源稅,因此電力不課能源稅。
作為生產原料用途的化石燃料,也免課能源稅。
2. 降低行政成本:能源稅制將採就源課徵的方式,在化石燃料進口或製 造出廠階段徵收,具有對象少,量大的優點,可以避免在消費端徵收 對象多而複雜的問題。屬於生產原料免稅部分,則以退稅方式處理,
仍屬行政成本最低的方式。
3. 稅收中性,兼顧產業競爭力及所得分配均化:我國片面課徵能源稅,
首先必須面對產業競爭力受損以及所得分配惡化的質疑。因此,實施 能源稅制之同時,將取消部分貨物稅項目之課徵(輪胎、玻璃、飲料、
電器),而且將新增之能源稅收,以循環使用方式退還給民間部門(非 供政府支出之用),亦即將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將新增之稅收用於調 降所得稅(營所稅及綜所稅),以使產業之整體稅負只減不增;部分
收入並指定用途於補助大眾運輸系統,使中低所得者之運輸費用降 低,避免能源貧窮(energy poverty)現象發生的可能。
4. 基於雙重紅利理論與國際成功經驗:我國能源稅制推動後,稅後價格 將以不超過日、韓為上限,至少可以維持原有競爭均勢。而將能源稅 制之額外收入用於調降扭曲性之租稅,具有雙重紅利效果,在環境經 濟領域已經獲得高度肯定,且 OECD 國家實施能源或環境稅費制度,
皆設定稅收中性原則,兼顧產業競爭力及所得分配公平,尚無出現「自 傷」之案例,也因此陸續有許多國家跟進。歐美產官學界來訪,亦肯 定、支持目前推動之能源稅制,可謂值得戮力以赴之「無悔」選擇。
5. 創造高附加價值之技術服務產業及再生能源產業:能源價格隨著能源 稅之徵收而上升之後,除了促使業界設法提高能源效率,節省成本之 外,高附加價值之能源、環保技術服務產業可應運而生,能源研發投 入誘因亦將提昇,將可促進再生能源產業、技術、產品之發展,進而 提高產業之附加價值,改善產業結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能源效 率提升得以兼顧,而不相互抵觸。甚至可以產生第三、第四紅利。
6. 藉能源稅制推動「永續型的環境財政改革」:能源稅制推動,若能配 合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的落日,可增加至少五千億元的稅收,進而有「本 錢」調降所得稅的稅負,營所稅稅率可望調降至 15%以下,綜所稅之 最高級距稅率亦有調降至 30%之可能,從而達成財政、經濟、環境和 能源永續的目標。
上述能源稅制推動實施之原則與目標,可由下列之願景圖具體說明。
能源稅制願景
能源稅 (Energy Tax)
環境財政改革 (Environmental Fiscal
Reform:EFR) Tax the bad Reward the good
永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產業 競爭力
所得分配 公平
降低 營所稅
補助 大眾運輸 降低綜所稅
全面降低 所得稅 擴大稅基
(環境永續) 雙重紅利
(環境保護、
經濟效率)
第三重(第四重)紅利:
z 低污染與低能源密集度 的都市、運輸結構
z 新興產業:如 ESCO、
再生能源
z 技術進步
永續發展:(四個永續) 經濟效率、財政永續、
環境保護、社會公平 (財政永續)
(經濟永續) 稅
收 中 性
(社會永續)
議 題 一 能 源 稅 開 徵 深 入 對 話 引 言 摘 要
題 目 : 能源稅開徵--先進國家近況探討
劉國忠博士 全國工業總會代表
中國鋼鐵(股)有限公司高級專業工程師
我國的能源稅條例草案已在行政院、立法院及各界討論多時。然而,
因在某些重大決定上的意見頗為分歧,至今尚未能拍板定案。今年 1 月中 旬中技社所籌辦的國際研討會及座談會中,亦仍可見重大歧異的存在。而 座談會主席蕭萬長先生曾提示:應充分瞭解先進國家的經驗與做法以做為 我國的借鏡,避免能源稅條例成為傷害產業競爭力難以修訂的惡法。這也 正是全國工業總會所主張及努力的方向。因此全國工業總會在此次座談會 中以「先進國家近況探討」為報告議題之一。
歐盟一些較進步的國家自 90 年代就已開始實施能源稅、環境稅等綠色 稅制,希望實現「以稅制量」的效果。這些年來,在能源稅的理論上及實 務上都有豐厚的基礎。但實施能源稅的歐盟國家發現,與未實施能源稅的 歐盟國家相較,其企業面臨了不公平的競爭現象。為了縮小差異,歐盟於 2003 年 10 月制定了「能源稅新架構指令」,對各種能源產品在 2004 及 2010 年的最低稅率做了統一的規定。在歐盟的「能源稅新架構指令」中,為了 兼顧基礎產業的競爭力,並降低環保用途的能源成本,也制定了若干免稅 及減稅的條款。本文將歐盟「能源稅新架構指令」的要點做了簡要的整理,
以協助各界對於歐盟能源稅的最新動向有更深入的認識。
日本數年前也曾有收取碳稅的打算(與能源稅略有差異)。在環保署與 各界的溝通階段因遭遇相當大的阻力而擱置至今。當時日本對碳稅等綠色 稅制的原則性看法以及在實務執行上的考量,本文做了簡要的整理,以供 各界參考。
能源稅稅率的決定,民生用及產業用能源的稅率應否有所差別,以及 所收取的能源稅應如何應用以發揮最大成效,也都是十分值得重視並一併 規畫的環節。在能源節約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上已大幅落後國際社會及鄰 近韓國的我國,所謂的「雙重紅利」或「多重紅利」應如何規劃,並與溫 室氣體法令相輔相成,頗為重要。本文也根據先進國家的近況做了簡要的 整理與建議。期有助於我國各界形成共識,並在能源稅條例草案中擬訂簡 單、務實而良好的配套措施。
議 題 一 能 源 稅 開 徵 深 入 對 話 引 言 摘 要
題 目 : 能源稅開徵—如何在維持產業競爭力不墜與環境永續間取得雙贏 張清添 全國工業總會代表
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特別助理
能源稅課徵議題自去年陳明真委員提出立法建議後,引起產官學界的 熱烈討論。其後,行政院與王塗發委員亦陸續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版 本,對於各類能源稅額課徵方式、免稅適用範圍與課徵稅額運用皆有不同 之主張。我國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對於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當然責無 旁貸,藉由能源稅之開徵,將可促使各界正視環保與節能相關議題,並投 資更多的資源於節能技術與設備的建置與發展,故能源稅之開徵應該是給 予肯定與支持的。
惟在能源稅開徵的同時,亦應一併思考如何在維持產業競爭力不墜與 環境永續間取得雙贏。以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內課徵能源稅、環 境稅等綠色稅制行之有年國家,自 90 年代開始至今已實施多年,其累積經 驗應足供我國借鏡。而在綜合比較我國與課徵能源相關稅費先趨國家作法 後,顱列下列建議以供參考:
一、參考 OECD 主要國家能源相關稅費之課徵細則,對於主要能源依用途、
依產業、依使用對象,訂有不同的適用稅率與減徵或免徵規定,但我國 的能源稅草案,稅率則是一體適用,並未考量課稅對象與產業發展現況 之不同再予以區分。我國處於能源稅課徵的起步階段,對於能源稅之課 徵更應審慎,以避免國家與產業競爭力下降及物價膨脹之負面效應產 生。
二、新世代促產條例立法時,建議將再生能源發展和二氧化碳減量納入獎 勵範圍,以激發產業界持續努力之動力。
三、各類能源的稅額調整,建議由目前固定逐年調增作法,改為參考國際 油價走勢、節能成效與國內經濟表現等指標,逐年檢討訂定,以利我 國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四、企業投注於節能與環保設備、技術之努力,於能源稅立法時應一併納 入考量,應給予連年查核優良企業租稅優惠獎勵;反之,亦應給予適 當的指正與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