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
壹 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貳、公民社會的特徵 貳 公民社會的特徵
參、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
肆、公民社會展望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亞當 弗格森(Ad F )在《論公
• 亞當‧弗格森( Adan Ferguson)在《論公 民社會之歷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f l )中 首先用 l
of Civil Society)中,首先用Civil Society 概念描述社會由未開化到文明的演進過程。
• 1970年代之後,「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又成為現代國家討論的焦點。
又成為現代國家討論的焦點
• Civil Society 一詞,在國內有「公民社會」、
「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文明社 市民社會」和 民間社會」、 文明社
會」等不同的譯名。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近代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於蘇格蘭啟蒙運動
• 近代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於蘇格蘭啟蒙運動,
主要源頭來自於西方兩個理論傳統:
• 一是具有歐陸色彩的公民社會的概念,黑格爾 在《法哲學原理》中將倫理區分了家庭、市民 在《法哲學原理》中將倫理區分了家庭 市民 社會和國家這三個環節,市民社會又是家庭和 國家的中介。
國家的中介。
• 二是西方英美等國家自由主義理論
(Lib li )的公民社會 著眼於維護個人
(Liberalism)的公民社會,著眼於維護個人 基本的政治權利,使其不受國家任意侵犯。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公民社會的概念 學界的定義仍是眾說紛紜
• 公民社會的概念,學界的定義仍是眾說紛紜。
有學者應用國家/公民社會二元論,將非國家 性質的私人經濟關係包括在公民社會之中。
• 台灣在1980年代引進西方公民社會概念之初,台灣在1980年代引進西方公民社會概念之初 即運用此二元對立觀點論證台灣公民社會形成 過程,尤其是在台灣解除戒嚴前後期間。
過程,尤其是在台灣解除戒嚴前後期間。
• 在此分析架構下,公民社會定義是指獨立於國 家但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以及與之 家但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以及與之 關連的一系列社會價值與原則。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年代以後 公民社會理論發展又將經濟
• 1990年代以後,公民社會理論發展又將經濟 領域納入在國家與公民社會之外的另一個 功能自主領域,而形成 國家/公民社會/經濟 三元論。
三元論
• 如 John Keane、Jean L.Cohen、Andrew
A i h l W l b
Arato、Michael Walzer、Jurgen Habermas
等都將公民社會理解為獨立於國家機關和
市場結構的公共領域。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壹、公民社會的定義
綜合觀之 公民社會是一個在歷史上逐步
• 綜合觀之,公民社會是一個在歷史上逐步 形成的個人權利、自由及志願結社的領域,
志願性社團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務 利益 志願性社團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務、利益、
喜好及目的方面,都是在進行中不受政治 干涉的相互競爭 它們的活動受到某個公 干涉的相互競爭,它們的活動受到某個公 共機構(即國家)的保護。
• 公民社會應該包含:公民、 公民價值(德性、
目的) 、各種公民團體、 公民活動(參與) 、
目的) 各種公民團體 公民活動(參與)
公共領域與法治規範。
貳、公民社會的特徵 貳、公民社會的特徵
公民社會的內涵 主要是探討在國家和社
• 公民社會的內涵,主要是探討在國家和社 會、個人之間的關係。
• 大體說來,公民社會的興起,主要是反抗 專制主義或威權控制;主要出現在民主國 專制主義或威權控制;主要出現在民主國 家,專制體制國家不易出現。
• 公民社會應該具有四個特色:民間組織、
自願性社團、公共領域、社會運動。
自願性社團 公共領域 社會運動
一、民間組織 一、民間組織
公民社會屬於民間組織 並不代表任何政府或國家
• 公民社會屬於民間組織,並不代表任何政府或國家。
學者認為個人私域構成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 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應享有充分的隱私權。
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應享有充分的隱私權。
• 亦即個人可以自主的從事商品生產與交換的經濟活 動,同時可以不受到限制的去追求個人價值與利益。
動,同時可以不受到限制的去追求個人價值與利益。
公民社會具有獨立的經營機制與財務管理,個人在 這一領域應享有充分的隱私權。
• 公民社會的概念,代表了社會一種自主力量的興起。
所謂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即意味著個人的社會 生活與行動不應受到國家的干涉,而社會領域中的 活動也有足夠的自主力量,來建立民主政治的架構。
二、自願性社團 二、自願性社團
社會公權力的彰顯往往由公民的覺醒開始 亦即藉由公
• 社會公權力的彰顯往往由公民的覺醒開始。亦即藉由公 民社會組織的產生,以及彼此的相互合作,來凝聚公民 社會的力量。
• 而這種志願性組織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
成員的加入或退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如 非政府(non‐government)組織或非營利(non‐profit)
非政府(non government)組織或非營利(non profit)
組織等皆是。前者如NGO;後者如環保、教育、衛生、
慈善、勞工、婦女、兒童團體等等。
它不僅提供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管道 同時藉
• 它不僅提供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管道,同時藉 以監督政府的施政。
• 各種自願性社團的存在,提供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各種自願性社團的存在 提供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和手段,提高其參與能力和水準,有助於公民社會成熟 的發展,因此是其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三、公共領域 三、公共領域
• 公民社會是存在於公共領域(P bli S h )中 相對於與國
• 公民社會是存在於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中,相對於與國 家的關係是獨立於國家之外能自主建構與調整的社會生活領域。
• 哈伯瑪斯(Habermas )認為,當代「公共領域」是介於私人 放任空間與公共權威間的領域 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 放任空間與公共權威間的領域,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
公民可以在此公共領域對政府或重大政策提出批判與建議,或 是透過表演、對話方式或其他活動,反應或參與公眾的活動。
在公民社會生活領域中 人民要具備學習自我尊重 團體認同
• 在公民社會生活領域中,人民要具備學習自我尊重、團體認同、
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合作協力的價值以及公民道德;並且每 個人都需遵守社區共同規範和義務,才能維持此一公共領域的 存在。
存在。
• 總而言之,公民社會乃是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爲追求公共利 益而形成公共領域,並在公民積極地參與公共事務與具備高度 民主素養(理性 尊重 包容)的前提之下 成就其目標
民主素養(理性、尊重、包容)的前提之下,成就其目標。
四、社會運動 四、社會運動
• 公民社會不僅是一個抽象概念 它是實實在在地一種社會活動
• 公民社會不僅是一個抽象概念,它是實實在在地一種社會活動。
• 若從國家與社會關係(state‐society relations)的角度來看,公民 社會理念的興起,其主要目的即是為了要防止國家力量的侵害 個人社會生活 亦因此公民社會已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民主運動 個人社會生活。亦因此公民社會已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民主運動,
並採用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議活動。
• 由公民社會具有公共領域的特徵而言,是指政府以外的空間,
意指非政府的領域 其活動是公民意識自主性與自發性的展現 意指非政府的領域,其活動是公民意識自主性與自發性的展現,
而不一定是反政府的。
• Juan J. Linz 和Alfred Stepan界定公民社會為「在政治體系的領 域中 一些經由自我組織與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團體 社會運動 域中,一些經由自我組織與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團體、社會運動 與人群,試圖表達價值觀念,創造協調、團結與增進利益」,
包括各式各樣的社會運動和組織、協會。
所以社會運動需要集結各種公民力量 才能有力地對抗各種社
• 所以社會運動需要集結各種公民力量﹐才能有力地對抗各種社 會不公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
貳、公民社會的特徵 貳、公民社會的特徵
國內學者蕭全政指出 當公民社會著重在「自
• 國內學者蕭全政指出,當公民社會著重在「自 治自理、自我動員、開放性溝通和自主的整合 方式 時 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卻被認為是直 方式」時,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卻被認為是直 接涉及國家公權力和經濟生產,行動者所追求 的不外乎是公權力的掌控和生產過程的有效管 的不外乎是公權力的掌控和生產過程的有效管 理。
相對地 公民社會的政治角色 並不直接涉及
• 相對地,公民社會的政治角色,並不直接涉及 公權力的控制或取得,而是期待透過社團活動、
社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的開放性討論 以 社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的開放性討論,以 發揮影響力。
參、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 參、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
一 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二、公民社會與人權
二 公民社會與人權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公民社會理論的核心
• 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公民社會理論的核心。
• 當代的社會概念隨著主權國家出現之後而顯現,
從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觀點,國家與社會是互相 定義的,公民社會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公民 社會必須依靠國家場域才能顯示其意義
社會必須依靠國家場域才能顯示其意義。
• 在17‐18 世紀公民社會理論初萌芽時,受到古 典自由主義觀念影響,公民社會與國家是處於 消極的對立關係。
• 當代公民社會則強調公民社會與國家之間良性 互動的積極關係,透過公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同時 公民社會係在個人與國家之間 扮演了一個舉足
• 同時,公民社會係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扮演了一個舉足 輕重的中介角色。
• 它組織多元的團體,並且教育公民參與政治,致力於改它組織多元的團體 並且教育公民參與政治 致力於改 善國家制度和公共政策,推動國家的有效治理以及民主、
自由、平等等基本價值的實現。
• 國家則在承擔和尊重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的同時,
• 國家則在承擔和尊重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的同時,
也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為其提供健全完善的外在法制環 境,對其進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預、調節和支持。
• 透過這樣的治理方式與互動的關係,雙方較能抑制各自 的內在弊病,使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 衛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會整體發展趨勢的平衡。
衛的特殊利益 得到符合社會整體發展趨勢的平衡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除此之外 獨立於國家和市場之外的公民社會
• 除此之外,獨立於國家和市場之外的公民社會,
必然存在著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 這些民間組織與政府和市場部門,雖然性質上 有很大的歧異,但卻亦存在著一種良性的互動 關係 而且彼此之間的功能也具有互補性
關係,而且彼此之間的功能也具有互補性。
• 公民社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互動模式,其關注 的並非是純粹的個人利益。
• 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主要是將個 人利益整合為集體或公共利益的社會團體,同 時也是與公私部門產生互動的媒介。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公民社會並非神聖不可侵犯 其內部也不是沒有矛
• 公民社會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其內部也不是沒有矛 盾。例如婦女運動在組織上、理念上與行動上,有 內部的與外部的、建制的與文化的矛盾和衝突。
• 公民社會民意的表達往往透過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來參與,為避免 被民粹主義所矇蔽 而形成少數控制多數的假民主 被民粹主義所矇蔽,而形成少數控制多數的假民主 現象,就必須在政府和法制之下運作。
• 相對的,公民社會多元化的團體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相對的,公民社會多元化的團體在政府治理過程中,
也積極地扮演參與者和監督者的角色。應該建構一 個由政府與人民合作的公民性政府,政府應該提供 適當的機會及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 而人民也應 適當的機會及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而人民也應 儘可能地積極參與。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
就許多國家的案例來說 如果國內外所給
• 就許多國家的案例來說,如果國內外所給 予的資源短缺,且法制環境不夠完備,公 民社會組織的核心組織能力發展孱弱,對 外連結的能力不足,無法從在地 (local)
外連結的能力不足 無法從在地 (local)
連接到全國性 (national)甚至 全球性的規
模 那麼自願性組織和公民參與的運動推
模,那麼自願性組織和公民參與的運動推
進就可能無法維持長久或是效率不彰。
二、公民社會與人權 二、公民社會與人權
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會涉及到許多人權問題;
• 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會涉及到許多人權問題;
同時通過人權的保障來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 首先 人權概念的第一要素是人 人權是指人
• 首先,人權概念的第一要素是人。人權是指人 的權利。人權概念中的人是不分性別、不分種 族、不分民族、不分階級、不分信仰、不分出 族 不分民族 不分階級 不分信仰 不分出 身、不分職業、不分財富、不分受教育程度、
不分社會地位狀況等等限制因素的人。
• 人權概念的第二要素才是權利。人權的權利所 意指不可侵犯性的權利,包括平等權、自由權、
人格權 社會經濟權等等 權利幾乎是當代社 人格權、社會經濟權等等。權利幾乎是當代社 會生活中無法割離的部分。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
人權概念中的權利所標示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
• 人權概念中的權利所標示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 對他人無害的行爲,而是對每個行爲主體的生 存、發展而言具有必要性、必備性的行爲。
• 人的生命保全、人身自由、身體健康、言論自人的生命保全 人身自由 身體健康 言論自 由、享有財産、得到救濟、受到教育,對人的 生存、發展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行爲 生存、發展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行爲 和利益。享有這些行爲自由和利益,是我們相 互認同爲人的存在的最低標準或最基本條件。
互認同爲人的存在的最低標準或最基本條件。
國際人權宣言 國際人權宣言
凡是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 即是人權
• 凡是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即是人權。
• 公民社會及政府應該要致力於為人民謀取各種權利。
聯合國相關人權宣言或國際協定都是爲伸張人權
• 聯合國相關人權宣言或國際協定都是爲伸張人權: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5) ;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 ;
歐洲人權與自由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9 0) ; Freedoms, 1950) ;
非洲自由憲章(African Freedom Charter, 1955) ;
國際人權宣言 國際人權宣言
杜絕各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 t ti l 杜絕各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1965) ;
Racial Discrimination, 1965)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66 ) ;
公民權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公民權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
• 1948年聯合國94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保障最具指 標性的重要文獻,其內容是許多國際組織的組 成宗旨,並成為了衡量人權的重要指標。
公民社會的目的 公民社會的目的
蕭全政認為 人是公民社會的主體 公民社會
• 蕭全政認為,人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公民社會 爲保障人權而存在。公民社會團體積極自主的 參與公共事務 關懷公共政策 就是要讓每一 參與公共事務,關懷公共政策,就是要讓每一 個人的生命都能有尊嚴的、理性的生存。
申言之 公民社會是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的根
• 申言之,公民社會是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的根 基,而且在社會文化價值、組織與溝通方式上 擁有共同的特質 即它們都是根據「權利 的 擁有共同的特質,即它們都是根據「權利」的 理念(特別是政治權利與財產權利)而建制,
而這些權利理念的內涵 又都與那些能夠確保 而這些權利理念的內涵,又都與那些能夠確保 現代市民社會存續的權利網絡關係相銜接。
結社與公民社會 結社與公民社會
所謂公民社會 亦是指自由社會中 人民在憲
• 所謂公民社會,亦是指自由社會中,人民在憲 法保障之下,自由結社所形成的各種團體。結 社的自由乃是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而 結社的自由乃是自願性組織和公民參與的基礎。
• 如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 社的自由。
社的自由。
• 基本上,公民社會的結社,應該建立在一種公 民文化的基礎上 其組織的方式與運作的原則 民文化的基礎上,其組織的方式與運作的原則,
必須符合平等與自主性的要求。
結社與公民社會 結社與公民社會
人民自由結社的結果 當然會產生多元化的民間
• 人民自由結社的結果,當然會產生多元化的民間 組織。因為每一個民間結社(包括民間的非營利 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目的不同 也不論這些結 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目的不同,也不論這些結 社的性質如何,但其其關注的並非是純粹的個人 利益 而主要是將個人利益整合為集體或公共利 利益,而主要是將個人利益整合為集體或公共利 益。
• 我國民間組織,如婦運團體、人權團體、環保團 體、同志團體、原住民組織等等蓬勃發展,積極 地爭取他們的集體權利,對政府構成很大的壓力。
公民社會乃提供一個平臺,團結不同力量,推動 人權運動及公民社會的發展。
公民意識 公民意識
• 尊重與包容是民主社會發展的要件。對公民社會的民 間組織而言,團體之間必須容忍或尊重彼此的言論和 結社自由。
• 而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 需要重視的是培養公民具有
• 而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需要重視的是培養公民具有 多元、理性、尊重、包容等基本道德,亦即所謂公民 意識。
• 公民意識,是指作為一位公民應享的基本權利及應盡 的義務,並以社會正義為原則,關心與熱心參與公共 事務及改造社會。
事務及改造社會。
• 公民美德,就是社會公民個體在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 實踐過程中,所應當具備的社會公共倫理品質或實際 展示出來的卓越的、具有公共示範意義的社會美德。
肆、公民社會展望 肆、公民社會展望
非政府組織(N G t
•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s)被認為是公民社會中 的自發性機構。
的自發性機構。
• 全球公民社會在國際關係中,將會是形塑處理 國際事務機制的基礎。
國際事務機制的基礎
• 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產物,具有專業性與 獨立性。
獨立性
• 由於全球(以及在地)相關的公共議題,幾乎 都可見到公民們透過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參與 決策的軌跡,因此,全球治理和全球公民社會 被認為已經形成連結。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全球公民社會理論架構係大量移植自國內公民
• 全球公民社會理論架構係大量移植自國內公民 社會的模式。
• 全球公民社會乃指涉相關的幾項要件:世界性
• 全球公民社會乃指涉相關的幾項要件:世界性 的議題、跨國界的溝通、全球性組織、跨領域 的連結。
的連結
• 依此涵義,全球公民社會指的是一個公民社會 透過全球性組織針對世界性的議題從事跨國界 透過全球性組織針對世界性的議題從事跨國界 的連結,涉及:地區、國家和跨國的或全球層 次的運作,這些層次和大眾所關心場域的互動,
以及當代不同社會(政治社會 經濟社會 公 以及當代不同社會(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公 民社會)之間的互動。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公民社會關心的場域已從國內議題轉入全
• 公民社會關心的場域已從國內議題轉入全 球性的社會議題(全球性的議題亦可能是 ( 國內的議題)。
• 對於公民社會間的互動,已有學者提出新
• 對於公民社會間的互動,已有學者提出新 的國際互動模式—即 活化公民社會模式
( i il i d l) 乃強調非
(civil society empowermodel),乃強調非
政府組織與公民社會在國際上扮演積極參
與的角色。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
隨著全球公民社會( l b l i il i )的出現
• 隨著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的出現,
全球公民社會以跨越國家界限的非政府組織為核心。
它形成了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新思維的關係。
它形成了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新思維的關係。
• 因為它不是存在於國家界限以內,也不僅僅是本國 公民與國家的仲介;同時是國家在面對國內公民社 公民與國家的仲介;同時是國家在面對國內公民社 會的同時,還需面對全球公民社會的問題。
• 作為全球公民社會的一員,對於如何做一個有效的作為全球公民社會的一員 對於如何做一個有效的 參與者,以及如何培育公民世界(civic world)的公民 素質與行為,是必不可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