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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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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驗船中心

創立於 1951

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CR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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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驗船中心

創立於 1951

CR

2018年4月

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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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2018年4月

(6)

對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7 第 I 篇 內容重大增修表

Nil.

(7)

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I 篇 入級與檢驗

目 錄

第 1 章 鋁合金船入級 ... 1

1.1 通則 ... 1

1.2 適用 ... 2

1.3 船級符號及註解 ... 2

1.4 船級之申請 ... 2

1.5 鋁合金船之檢驗 ... 2

1.6 認可 ... 3

1.7 船級證書 ... 3

1.8 檢驗通知 ... 3

1.9 船級之撤回 ... 4

1.10 再入級 ... 4

1.11 檢驗費及雜費 ... 4

1.12 國際公約與章程 ... 4

1.13 政府法規 ... 4

1.14 海上試俥 ... 4

1.15 穩度試驗 ... 4

1.16 責任與補償 ... 4

第 2 章 鋁合金船檢驗規定 ... 5

2.1 總則 ... 5

2.2 船底檢驗 ... 6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 6

2.4 鍋爐檢驗及熱油加熱器檢驗 ... 6

2.5 歲驗 ... 6

2.6 中期檢驗 ... 6

2.7 特驗 ... 6

2.8 冷凍貨載裝置檢驗 ... 6

2.9 特殊船型檢驗 ... 6

2.10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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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R ALU 2018 I.1

第 1 章 鋁合金船入級

1.1 通則

1.1.1 凡依照中國驗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之規定,或 依照其他具同等整體安全標準之規定,則建造及檢驗之鋁合金船,即予設定其船級並登錄於本中心船舶登記 簿內。其後如經定期檢查,並認為其保持良好及有效之情況,且符合本規範之規定者,得繼續保有本中心之 船級。本規範適用於 100 總噸以上 90 m 長度以下航行大洋之船舶。非屬此類船舶得特別考慮之。

(a) 屬高速船者: 除本規範適用條文外,此類船舶亦需符合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以下簡稱「高速船 規範」)及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以下簡稱「鋼船規範」)相關規定。

(b) 非屬高速船者:除本規範適用條文外,此類船舶亦需符合鋼船規範相關規定。

1.1.2 入級應以船體及機器(包括主副機、鍋爐、重要設備,泵浦佈置及電器設備),兩方面均符合本規範 之規定為條件。

1.1.3 本規範之制訂係以船舶在適當裝載與操縱為條件,除在船級註解上另有說明,否則本規範並未考慮裝 載之特殊分配或貨載之集中。對因設計上具有特點,或其裝載或壓載情況特殊,而導致可能承受嚴重應力之 船舶,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其作額外之加強。此時,船舶所有人需檢送其加強部份之圖說以供本中心 考慮。

1.1.4 本規範不涵蓋某些技術特性,例如俯仰、船體振動等等,雖然本中心並無義務但對這些特性仍將提出 建議。

1.1.5 其他之規定,如經本中心認為其內容相當於本規範者,得予接受。

1.1.6 船舶之船體、機器或設備,其結構上之設計具有新穎之特徵,致本規範之規定不能直接適用者,如本 中心認為就本規範能適用於該船之部份業已符合規定,且在審核時,已對該特徵之最有利資料給予特別考慮,

得允該船入級。本規範乃基於了解船舶未經本中心事先同意之前,將不超過設計基礎環境因素下營運。

1.1.7 船舶登記簿

鋁合金船經本中心核定其船級者均應登錄於船舶登記簿內。該船舶登記簿每年刊行一次,並登錄船舶名稱及 其他有用之資料,如船級註解、船舶所有人名稱、承造船廠名稱、船舶主要尺寸、機器之主要資料、建造日 期等。

1.1.8 建造日期

(a) 建造日期通常係指船舶在建造中接受檢驗之下,完成建造中船級首次檢驗之日期。

(b) 如船舶之下水日期與檢驗完成日期或船舶開始使用日期之間隔超出通常之期限時,則其下水日期得 加註於船舶登記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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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1

(c) 如船舶於建造中船級檢驗完成後,未立即使用,而停航一段時間,該船如欲出海航行,應入塢經本 中心驗船師(以下簡稱「驗船師」)之檢驗,認為合格後方可出航,且次一特別檢驗日期應自該項 入塢檢驗完成之日起計。

1.1.9 具有某營運限制之船級註解之船舶,以裝載條件與任何其他準備要求取得一航次之航行,不論自裝貨 港至其航運服務區或自一航運服務區移至另一區之航次,其特殊安排事先應經本中心同意。

1.1.10 海損、修理及改裝

任何海損、缺陷、損壞或擱淺會影響船級之簽發條件失效,應立即通知本中心。

1.1.11 船舶上之佈置與設備須符合國際公約及其適用之議定書及相關修正案之要求。船舶應擁有船籍國政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所簽發之適當公約證書,以證明合乎要求。

1.1.12 具有縱向強度或穩度計算能力或兩者兼具之電腦系統裝置於新造船上或新裝於現成船,該系統應依據 本中心船上電腦穩度計算系統之程序,對該等使用予以認證。

1.2 適用

1.2.1 除非本中心另有特別規定,新規定或有關對於船級符號或註解之修訂,均不適用於現成船。

1.2.2 除非本中心另有特別規定,新規範或原規範之修訂實質影響船級,於採納日起六個月內不強制適用。

原始中央剖面圖或同等級結構圖已經認可之後也不強制適用。如新合約欲使用以前已認可之圖說,應以書面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3 船級符號及註解

1.3.1 鋁合金船經本中心建造檢驗滿意並經船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給予 Aluminum Alloy Hull 之註解以表 示符合本規範船體相關規定。

1.3.2 除以上註解,如有必要亦需參照高速船規範及鋼船規範相關規定。

1.4 船級之申請

1.4.1 申請船舶船級應以書面為之。建造中檢驗之船舶由造船廠負責申請,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由船東負責 申請。

1.4.2 維持船級之檢驗,應由船東或其代表人以書信、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1.5 鋁合金船之檢驗

1.5.1 通則

(a) 船舶入級本中心者,必須依照高速船規範及/或鋼船規範之相關規定施行各項定期檢驗。

(b) 檢驗內容:除本規範規定者外亦需參照高速船規範及/或鋼船規範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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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1 1.5.2 建造中船級首次檢驗

(a) 新船應按本規範建造。於建造工程開始之前應將結構圖及船體、設備及機器之要目表提送本中心審 核。如該藍圖需修正或變更,則必須送圖重審。

(b) 已入級或欲入級船舶之新機器,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及電器設備在內,均應依本規範製造及檢驗。

(c) 從船舶建造工程開始,一直到完成船體及機器於工作狀態下之最後試驗,驗船師應確認材料、工藝 及佈置已合格,並符合本規範或認可圖說。若發現任何材料、工藝或佈置不合格者,應予以修正。

(d) 欲入級船舶之船體與機器構造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良好品質,無瑕疵,並應依據本規範之規定試驗。

鋁合金材料應在本中心認可之工廠以認可程序製造。對於替代事項,本中心要求試驗合格,以確認 該材料之適用性。

(e) 驗船師如有要求,完成圖影本(標示所造船舶)、主要證書及記錄、規定之裝載手冊與其它指導手 冊應立即備妥以供使用,亦得要求置放於船上。

1.5.3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

(a) 於建造中未經本中心檢驗之船舶申請入級者,應接受現成船船級檢驗。

1.6 認可

1.6.1 檢驗報告

(a) 具有船級之船舶於檢驗完成時,驗船師應將報告連同建議事項(如有時)正、副本各乙份送交檢驗 申請人,同時將報告副本乙份送交本中心。本中心對驗船師所作之建議事項保留最後決定權。

1.6.2 船級之決定

(a) 凡與申請入級船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本中心船級委員會委員或本中心職員,均不得出席或參加該 船入級之會議。

1.7 船級證書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1.8 檢驗通知

1.8.1 船東有責任確保在適當時間,依據本中心之指導,施行維持船級所需之所有檢驗。

1.8.2 本中心將適時以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即將到來之檢驗。然而,此通知函若有疏漏,並不免除船東符合 本中心之檢驗規定以維持船級之責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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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1

1.9 船級之撤回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1.10 再入級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1.11 檢驗費及雜費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1.12 國際公約與章程

在船舶已經登錄或欲登錄之國家政府授權下,本中心得應造船廠或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施行新船或現成船之 檢驗,其符合國際公約與章程規定者,按公約與章程規定發證。

1.13 政府法規

本中心於某國政府授權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對其新船或現成船依該國政府之特別規定予以檢驗並發 證。

1.14 海上試俥

入級船之試俥應符合鋼船規範及/或高速船規範之相關規定。

1.15 穩度試驗

1.15.1 船級檢驗應於船舶建造完成時,實施穩度試驗。根據穩度試驗結果所確定之穩度特性而製作之穩度資 料手冊,應經本中心認可,並存放於船上。

1.15.2 非屬本中心建造中檢驗船舶之船級檢驗,若具備有過去穩度試驗之充分資料,且無足以影響先前試驗 穩度之改裝與修理,則穩度試驗得免除。

1.15.3 若從姐妹船或其他適當方式取得有效穩度資料,且經本中心特別認可時,則個案船之穩度試驗得免除。

1.16 責任與補償

本中心提供服務之責任與補償應參照鋼船規範相關條款。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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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2

第 2 章 鋁合金船檢驗規定

2.1 總則

2.1.1 通則

(a) 本中心驗船師得隨時登輪檢查已入級之船舶,以確定該船處於良好狀況。

(b) 凡檢驗日期到期,或任何損害或改裝足以影響該船之技術適宜性,或涉及船體與機器之級位時,船 舶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應等待本中心之通知,即宜及時申請檢驗。

(c) 船舶所有人與本中心驗船師之間,或與本中心職員之間,因各項檢查與檢驗工作而發生意見相左或 爭執之情況,得以書面申請本中心重新檢驗或解釋。

(d) 雖非本章所包括之檢驗項目,但如本中心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增加此部份之檢驗。必要時,本中 心得要求臨時性檢驗。

(e) 檢驗規定之修訂

(i) 定期檢驗時,針對尺寸、從事服務、船齡、結構、上次檢驗結果及船舶現況,驗船師得修正 有關本章所訂定期檢驗之規定。

(ii) 壓水艙有效塗裝發現良好狀況時,本章規定之內檢範圍或測厚要求,驗船師得在特殊考慮下 作適當之裁定。

(f) 為防止 PSC 扣船及確保船舶之安全,15 年以上之油輪、散裝和乾貨船及 20 年以上之一般貨船在施 行定期檢驗時應符合下列額外規定:

(i) POOR 艙區應除鏽、測厚及檢查。如發現嚴重鏽損,嚴重鏽損區域應在該定期檢查完成前換 新,否則每年必須除鏽、測厚及檢查。如未發現嚴重鏽損,該艙區應在該定期檢查完成前重 新油漆保持至少 FAIR 狀況,否則每年必須除鏽、測厚及檢查。

(ii) 在任何艙區內發現嚴重鏽損時,縱然該區域之油漆為 FAIR 或 GOOD 狀況,該嚴重鏽損區域 應在該定期檢查完成前割除換新,否則該嚴重鏽損區域每年必須除鏽、測厚及檢查。

2.1.2 定義

(a) 全面檢驗係指該檢驗之目的為報告船體結構之全面狀況,以決定再進行近觀檢驗之範圍。

(b) 近觀檢驗係指驗船師在大約伸手可觸及之目視檢驗距離內,對各結構件作詳細之檢驗。

2.1.3 船級相關之服務辦法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第 2.1.3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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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2

2.2 船底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應特別注意相異金屬之接合處及所有可能快速退化之構件。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2.4 鍋爐檢驗及熱油加熱器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2.5 歲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應特別注意相異金屬之接合處及所有可能快速退化之構件。

2.6 中期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應特別注意相異金屬之接合處及所有可能快速退化之構件。

2.7 特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應特別注意相異金屬之接合處及所有可能快速退化之構件。

2.8 冷凍貨載裝置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2.9 特殊船型檢驗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2.10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參照鋼船規範第 I 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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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第 II 篇 ─ 船體結構及屬具

2018年4月

(16)

對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7 第 II 篇 內容重大增修表

Nil.

(17)

鋁合金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8

II 篇 船體結構及屬具

目 錄

第 1 章 通則 ... 1

1.1 通則 ... 1

1.2 穩度 ... 1

1.3 船體結構佈置原則 ... 2

1.4 艙櫃試驗 ... 3

第 2 章 結構 ... 4

2.1 通則 ... 4

2.2 文件 ... 5

2.3 設計垂向加速度 ... 7

2.4 設計壓力 ... 8

2.5 船體樑強度 ... 11

2.6 直接計算法 ... 13

2.7 結構寸法 ... 14

2.8 舵 ... 20

第 3 章 龍骨、艏材、艉軸支架 ... 21

3.1 龍骨 ... 21

3.2 艏材 ... 21

3.3 艉材 ... 22

3.4 艉軸支架 ... 22

第 4 章 屬具 ... 23

4.1 通則 ... 23

4.2 錨泊 ... 23

4.3 拖曳 ... 23

4.4 繫泊 ... 24

4.5 屬具 ... 24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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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I.1

第 1 章 通則

1.1 通則

1.1.1 本篇適用於最大船速達到 1.1.3 所規定船速之鋁合金高速船。對於新穎設計或特殊用途之船舶,則另 予特別之考慮。

1.1.2 未直接符合本篇之結構設計,如經認為滿意且與本篇等效時,本中心得予認可之。

1.1.3 「高速船」係指最大船速以 m/s 計,等於或大於下式之船舶:

3.70.1667

式中:

 = 對應於設計水線之排水體積(m3).

不包括艇身由地面效應產生之空氣動力所支撐完全離開水面之非排水模式高速艇。

1.1.4 鋁合金船最大船速未達到 1.1.3 所規定者,其結構寸法得由本中心依本篇第 2 章之規定予以酌減,屬 具亦得由本中心依本篇第 4 章或依本中心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之規定予以特別考量。所採取之減免措施皆須 通過本中心認可。

1.2 穩度

1.2.1 完整穩度

(a) 鋁合金船貨船≥ 500 GT,最大船速大於 3.70.1667 (m/s),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不超過 8 小 時者,其完整穩度應符合本中心高速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2 章之規定。

(b) 鋁合金客船,最大船速大於 3.70.1667 (m/s),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不超過 4 小時者,其完 整穩度應符合本中心高速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2 章之規定。

(c) 其他鋁合金船,其完整穩 度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完 整穩度國際章程 (International Code on Intact Stability Code)。

(d) 當鋁合金船不適用以上標準時,其完整穩度應由本中心依據其船型、尺寸、營運,以適合的認可準 則加以審查。

1.2.2 破損穩度

(a) 鋁合金船貨船≥ 500 GT,最大船速大於 3.70.1667 (m/s),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不超過 8 小 時者,其破損穩度應符合本中心高速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2 章之規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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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I.1

(b) 鋁合金客船,最大船速大於 3.70.1667 (m/s),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不超過 4 小時者,其破 損穩度應符合本中心高速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2 章之規定。

(c) 鋁合金船貨船船長 ≥ 80m 以及鋁合金客船,其破損穩度應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 II-1 章 B 部 分之要求。

(d) 當鋁合金船不適用以上準則時,其破損穩度應由本中心依據其船型、尺寸、營運,以適合的認可準 則加以審查。

1.3 船體結構佈置原則

1.3.1 肋骨、腹板、縱桁及非水密結構艙壁

(a) 船殼、主露天甲板或乾舷甲板,以及長船艛之側壁及上方,原則上應為縱向結構;但考量該船之船 長、船速,結構穩定性許可時,可為橫向結構。

(b) 主船體、長船艛或甲板室內部之艙壁、部分艙壁或橫向大肋骨之佈置,需提供有效的橫向剛性。在 船艛或甲板室端壁的下方,主船體內部需提供艙壁、部分艙壁或橫向大肋骨。

(c) 縱向肋骨應由橫向大肋骨、橫向隔艙壁或其他橫向結構所支撐。縱向材在受到橫向支撐之位置,原 則上必需連續;但在橫向艙壁處,如果能夠維持強度連續性及末端固定性,則可為斷續式。當縱向 材穿過橫向大肋骨處若欲採用斷續式設計,則需依據船長及細部設計給予特別考量。採用橫向結構 時,應為甲板和底板提供縱桁。縱桁在橫向隔艙壁處,如果能夠維持強度連續性及末端固定性,則 可為斷續式。

(d) 橫向肋骨圈應連續。縱桁在隔艙壁處應和加強材對齊。為橫向肋骨和縱桁端部提供固定性之替代性 佈置將給予特別考量。

(e) 主機需由較大的縱桁支持固定,縱桁需適當地加強、支持以避免傾倒,且末端由艙壁所支撐。輔機 機座應為裝備提供穩固的連結,並有效地連接到船體結構。應為錨之絞機或錨機提供堅固之機座。

(f) 內部結構構件於支撐構件處,應提供適當的末端固定性,使負荷有效傳遞。末端固定性可特別考量 予以減少,只要替代性之結構設計能夠具有同等之強度。

(g) 所有結構構件之腹板應有效地連接到船殼、甲板或隔艙壁,連接到其支撐構件,連接到面板。

1.3.2 水密隔艙壁

(a) 防碰艙壁

船舶應有一道防碰艙壁,其位置應在設計載重水線上艏柱往後 0.05L 至 0.05L+3m 的範圍內。船長 L 如 2.1.8 所定義。除了認可的管路貫穿孔,防碰艙壁結構必需完整,且應延伸高至露天甲板,並維持 平面。前端具有長船艛之鋁合金船,防碰艙壁必需風雨密延伸至船艛甲板。延伸的防碰艙壁位置,

不得小於設計載重水線上艏柱往後 0.05L,但不一定要位於防碰艙壁正上方,此時,形成此階式構造 之甲板必需為風雨密。公務船如巡邏艇、救難艇等,其防碰艙壁的佈置可由本中心予以特別考量。

(b) 機艙

機艙前後端壁應為水密隔艙壁,並延伸至露天甲板。

(21)

- 3 -

CR ALU 2018 II.1 (c) 錨鍊艙

錨鍊艙位於防碰艙壁之後,以及延伸進艏尖艙者,必需為水密。

1.3.3 艙櫃

(a) 所有整體艙櫃及其用途、溢流管高度之佈置,需於圖說上清楚註明並送本中心認可。

(b) 所有艙櫃及及空艙需可進入檢查和修理。

1.3.4 船殼板 船底殼板需延伸至稜

處板厚應增加。艏側推器管道需與周遭船殼等厚。

1.3.5 甲板

(a) 當甲板為階式,或有艛中斷時,於船側殼應有適當之腋板。

(b) 在船舯 0.5L 內的艛中斷處,穿入船艛之甲板應加厚。

1.3.6 逃離設施

從主船體空間至少要提供兩種逃離設施至主露天甲板。各設施應儘可能遠離,並需能從兩邊操作。

1.3.7 二重底

(a) 國際航線客船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超過 4 小時者,必需設置二重底。

(b) 國際航線貨船以 90%最大船速航行時離避難地超過 8 小時者,必需設置二重底。

(c) 內底板應儘可能佈置在前後尖艙之間。如有特殊設計上的理由而欲省略二重底,其佈置於首次圖說 送審時就應詳細註明。只要船底損傷時仍能不損及船舶安全,深艙處可以不必裝設二重底。建議內

1.4 艙櫃試驗

1.4.1 水密艙區之水壓試驗及被接受的水密試驗,應在與水密性相關之所有工作完成後,但油漆、裝墊板、

舖水泥等工作之前舉行。但如在施行特殊塗裝之前,所有電銲銲接已經驗船師檢驗且認為滿意,則也可以在 特殊塗裝完成之後再施行該項試驗。

1.4.2 水密與風雨密邊界必需依據本中心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II 篇第 1 章之規定進行測試。

(22)

- 4 -

CR ALU 2018 II.2

第 2 章 結構

2.1 通則

2.1.1 本章涵蓋構成全船整體縱向強度和其他主要與局部強度的船體和上層建築的各個構件,也涵蓋與船體 和船艛直接相連的其他重要部件,諸如水翼和氣裙。

2.1.2 按 2.1.1 中所述,用於船體和上層建築,以及其他部件之材料應適宜於船舶之預定用途。

2.1.3 結構應能在船舶許可運行之一切運行條件下承受作用在船上之靜態、動態負荷,而不致因此等負荷產 生不可允許之變形和水密損失或妨礙船舶的安全運行。

2.1.4 周期性負荷,包括來自船舶上發生之振動而產生之周期性負荷,不應:

(a) 損害在船舶預期服務年限或主管機關同意之服務年限內結構之完整性;

(b) 妨礙機器和設備之正常運行;以及

(c) 影響船員執行其職責之能力。

2.1.5 振動驗證須於海上試車時行之,如認為有必要,本中心可要求使用適當之儀器測量振動。如適當,矯 正措施可予以要求,以消除認為無法接受之部份。

2.1.6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要求進行實尺度試驗,以確定其負荷情況,對表明的結構計算中負荷假設 不足的試驗結果應予重視。

2.1.7 本章適用於單體船、雙體船、水面效應船、氣墊船及水翼船等船型。

2.1.8 下列符號之定義適用於本章:

(23)

- 5 -

CR ALU 2018 II.2 FP = 艏垂標

AP = 艉垂標

L = 船長(m),係指於排水模式夏季載重水線(可行時,為設計載重水線)上,自艏柱前端至舵桿中心線之 距離。L 不得小於 96%,但也不必大於 97%夏季載重水線長度。L 之前端點位於艏柱前端與夏季載 重水線之交點。

B = 最大模寬(m)

D = 模深(m),於舯點從模基線量至最高連續甲板之甲板模線 d = 滿載狀況之模吃水(m)

 = 在海水(比重 1.025)中,吃水 d 之模排水量 (tonne) Cb = 方塊係數

= /(1.025·L·Bw·d)

Bw = 吃水 d 處之最大水線寬度 V = 最大船速,單位:knots g = 重力加速度 9.81 m/s2 LCG = 船舶縱向重心位置 (m)。

稜 線-如船舶無明顯稜 線,則以船殼上在該點與船殼之切線與水平面成 50。

船底-船殼下方部份位於龍骨至稜 線間者。

船側-船殼位於稜 線與主甲板間者。

主甲板-船殼最上面完整甲板。

橫跨結構-連結兩船體之結構。

橫斜角-如船舶無明顯橫斜角,橫斜角取水平線與基線和中心線交點至稜 連線之角度。

2.1.9 加勁構件之剖面模數及慣性矩由構件本身以以及構件所貼附之部分板材所提供。對於主要支撐構件而 言,有效板寬應為構件兩側間距和之一半、0.33 倍未支撐跨距、750 mm,三者取其小者。對於加強材而言,

有效板寬為構件兩側間距和之一半,或以下公式所得之值,取其小者:

w = 60t

其中:

w = 有效板寬(mm) t = 所貼附板之厚度(mm)

2.1.10 主要支撐構件為樑、桁或水平加強肋等型式之構件,提供船體外殼和艙櫃邊界之整體結構完整性。例 如二重底肋板和縱桁、船側深橫肋結構、甲板深橫桁、艙壁水平加強肋,以及縱向艙壁上的垂向大肋骨。

2.1.11 加強材為次要支撐結構構件之集合用語。

2.2 文件

2.2.1 下列圖樣應檢送審核:

(a) 舯剖面圖

(b) 結構側視圖及甲板平面圖

(c) 外板展開圖

(d) 水密隔艙壁

(24)

- 6 -

CR ALU 2018 II.2 (e) 艙櫃構造圖

(f) 機艙結構圖

(g) 後尖艙結構圖

(h) 前尖艙結構圖

(i) 船艛及甲板室

(j) 艙口,貨艙蓋及舷門

(k) 軸架

(l) 襟翼或水翼

(m) 舵及舵桿

(n) 繫泊設備

(o) 操作手冊

2.2.2 下列各圖樣需檢送作為審圖輔助資訊:

(a) 一般佈置圖

(b) 機艙佈置圖

(c) 容積圖

(d) 靜水性能曲線或表

2.2.3 下列各圖樣需檢送參考:

(a) 縱向強度計算

(b) 船材寸法計算

(c) 強度分析資料

(d) 線圖或船線座標表

(25)

- 7 -

CR ALU 2018 II.2

2.3 設計垂向加速度

2.3.1 於船舶重心位置之設計垂向加速度,acg,需由設計者根據設計實務以確定之,設計垂向直加速度係於 預期海況下,前 1/100 最大加速度之平均值。

2.3.2 船舶之垂向加速度 acg與有義波高 H1/3及最大船速 V 之關係如下:

acg =

b 6

C d

10

7.6 (12H1/3 + BW)(50 – cg)(

LW

V

)2 g

其中:

Cb = 方塊係數 d = 吃水(m) H1/3 = 有義波高(m)

cg = 在 LCG 處之橫斜角(度),應取 10°至 30°

 = 最大船速 V 時之仰角(度),應取大於 4º之值 V = 最大船速(節)

BW = 最大水線寬,如為多體船,則為單體之寬度 LW = 在吃水 d 時之水線長(m)

acg = 船舶 LCG 處之前 1/100 最大加速度平均值,以 g 為單位,其中 g = 9.81m/s2

2.3.3 允許船速與有義波高之關係須於「船舶操作手冊」中載明,且應於駕駛台以圖板顯示。

2.3.4 設計者應根據表 II 2-1 所示之航行限制條件來假設可能遭遇之波高。

表 II 2-1 航行限制條件

營運水域 有義波高 航行限制因子 *Fs

無限制營運水域 H1/3  4.0 m 1.0 限制營運水域 H1/3  4.0 m 0.7 H1/3  2.0 m 0.5 平水海況營運水域 H1/3  0.5 m 0.3

* Fs = 航行限制因子 H1/3 = 有義波高

2.3.5 在 LCG 以外之縱向位置之設計垂向加速度需根據下式計算:

ax = kv.acg

其中:

acg = 在 LCG 之垂向加速度,如 2.3.2 所述 kv = 縱向上之垂向加速度分佈因子,如圖 II 2-1

(26)

- 8 -

CR ALU 2018 II.2

圖 II 2-1

加速度分佈因子 kv

2.4 設計壓力

2.4.1 在 LCG 處作用於船底之波擊壓力應取:

Pcg = B L 100

W

 (1 + acg) Ka kN/m2

其中:

acg = 在 LCG 處之設計垂向加速度(g) Ka = 衝擊區之設計因子

= 0.62 – 0.47

10 r

10 r

0. 75 0. 75

r = 1000

R D

A A

AD = 設計面積(cm2),對板材,為船殼板格,但不超過 2S2。對縱材、橫材、加強材及縱樑,為其所支持 之殼板面積,但不小於 0.33l2。其中 S 指縱材或加強材之間距(單位 cm),而 l (單位 cm)指內構材 無支撐跨距長度,見 2.7.6

AR = 參考面積(cm2)

= 7000 d

2.4.2 縱向位置之設計波擊壓力在 LCG 以外應如下式:

Px = Pcg· 



cg x

a 1

a

1 



cg x

70

70 kN/m2

其中:

acg , cg = 如 2.3.2 所述

x = 於任何縱向位置之橫斜角取 10~50

ax = 於任何縱向位置之垂向加速度,如 2.3.5 所述 Pcg = 於 LCG 處之波擊壓力,如 2.4.1 所述

2.4.3 作用於露天甲板之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FP 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2.0

1.0 0.8

AP kv

(27)

- 9 -

CR ALU 2018 II.2 Pd = 0.2L + 7.6 kN/m2

2.4.4 作用於非暴露甲板之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Pd = 0.1L + 6.1 kN/m2

2.4.5 作用於封閉住艙甲板之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Pd = 5.0 kN/m2

2.4.6 如甲板設計以載運甲板貨物,則作用於甲板之壓應按下式計算:

Pd = W (1 + 0.5ax) kN/m2

其中:

W = 甲板貨物負荷(kN)

ax = 船舶考慮縱向位置之垂向加速度(g)

2.4.7 作用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前壁之壓力如下:

Ph = 24.0 kN/m2 對板與加強材

2.4.8 作用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側壁及後壁之壓力如下:

Ph = 13.0 kN/m2 對板 Ph = 10.0 kN/m2 對加強材

2.4.9 作用於甲板室頂部對板及加強材之壓力如下:

Ph = 7.0 kN/m2

2.4.10 作用於防碰艙壁及水密艙壁之壓力應計算如下:

Ph = 10h kN/m2

其中:

h = 從考慮點至一艙壁甲板中央之高度(m)

2.4.11 作用於艙櫃周圍之壓力如下:

Ph = 10h kN/m2

其中:

h = 從考慮點至下列各式中最大者之最大高度:

(a) 從櫃頂算起 2/3 空氣管高度。

(28)

- 10 -

CR ALU 2018 II.2

(b) 至露天甲板 2/3 距離。

(c) 0.01L + 0.15 (m)

(d) 0.46m

2.4.12 作用於橫跨結構之波擊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P = K1K2VVR (1-

1/3 A

H

G ) kN/m2

其中:

GA = 氣隙,橫跨甲板下緣離最輕載吃水線之高度(m) K1 = 縱向分佈因子如圖 II 2-2 所示

K2 = 橫跨甲板衝擊因子

= 0.17 用於有保護結構

= 0.33 用於無保護結構 V = 最大船速(knots) VR =

W 1/3

L H

8 + 2 (knots)

H1/3 = 如 2.3.2 定義

圖 II 2-2

縱向分佈因子 K1

2.4.13 作用於船底之海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Ph = 10(FsH + d) kN/m2

其中:

Fs = 表 II 2-1 所示之航行限制因子 H = 波浪參數

= 0.0172L + 3.653 (m) d = 模吃水(m)

2.4.14 作用船側外板之海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FP 2.0

1.0

AP 0.75

(29)

- 11 -

CR ALU 2018 II.2 Ph = 10(FsH + h) kN/m2

其中:

Fs, H = 如 2.4.13 所述

h = 如負荷點低於設計水線,則為負荷點至設計水線之高度(m);如負荷點高於設計水線則為 0

2.5 船體樑強度

2.5.1 對於 L > 50 m 或 L/D > 12 之船舶,於高速航行狀況之船樑縱向強度如 2.5.4 所述,於排水狀況如 2.5.5 所述,均應加以審核。

2.5.2 對於雙體船及水面效應船,其橫向強度如 2.5.7 所述,及橫跨結構之扭轉強度如 2.5.8 所述,均應加以 審核。

2.5.3 對於水翼船,其縱向強度應計算從排水、升起模式至翼航,最嚴重之情況。

2.5.4 高速航行狀態之縱向彎矩應假設如下式。

MBH = MBS = 0.55L(1+acg) kN-m

其中:

MBH =縱向舯拱彎矩 MBS =縱向舯垂彎矩

2.5.5 排水航行狀態之縱向彎矩應假設如下:

MBH = MSW + 0.21CWL2BCbCR kN-m MBS = MSW + 0.12CWL2B(Cb + 0.7)CR kN-m

其中:

L, B, Cb應按 2.1.8 定義

MSW= 最嚴重裝載狀況之靜水彎矩(kN-m) CW = 0.02L+6

CR = 1.0 無限制營運水域時

= 0.9 H1/3 4.0m 限制營運水域時

= 0.75 H1/3 2.0m 限制營運水域時

= 0.6 H1/30.5m 限制營運水域時

2.5.6 剪力應假設如下:

TB = L 3.2MB

kN

其中:

MB = 如 2.5.4 及 2.5.5 適用之 MBH及 MBS之大者 L = 如 2.1.8 定義

(30)

- 12 -

CR ALU 2018 II.2

2.5.7 L 50m 雙體船之橫向彎矩應假設如下:

MB = g 5

a b cg

 kN-m

其中:

b = 兩船體中心線間之橫向距離 acg = 如 2.3.2 定義

g, = 如 2.1.8 定義

2.5.8 L  50m 雙體船之橫向彎矩應按下式之大者:

MB = MS (1 + acg) kN-m MB = MS + Fy (z – 0.75d) kN-m

其中:

MS = 靜水橫向彎矩(kN-m) Fy = 沒入水中船體之水平分裂力

= 1.5

2

(L/d) L 7 (1+

L 10

V )(1.6- L 6 )(53-

B2L ) kN W

z = 從基線算起至橫跨結構中性軸之高度(m) d = 滿載吃水(m)

L

V 不需取大於 3.0 之值

2.5.9 雙體船橫跨結構在中心線之垂向剪力應假設如下:

4 g

TB  acg  kN

2.5.10 雙體船橫跨結構於縱搖時之力矩可假設如下:

Mp= g 8

a L cg

 kN-m

2.5.11 雙體船沿縱向軸之扭矩應假設如下:

Mt = g 4

a b cg

kN-m

其中:

b = 兩船體中心線間之橫向距離(m)

2.5.12 船底及甲板之規定剖面模數應按下式計算:

(31)

- 13 -

CR ALU 2018 II.2 SM = Q 0.9

17.5

M   102 cm3

其中:

M = 按 2.5.4 或 2.5.5 假設之縱向彎矩 Q = 0.9 + 115/y,但不得低於 635/(y+u)

y = 已銲鋁材之最低降伏應力(N/mm2)

u = 已銲鋁材之最低極限強度(N/mm2)

2.6 直接計算法

2.6.1 通則

(a) 通常船長大於 90 公尺或船速大於 45 節之高速艇,本中心要求須進行直接計算以驗證主要結構之強 度。

(b) 此外,對於船體形狀及結構尺寸不適用於 2.7 之寸法公式之高速船,必須依本中心之要求進行直接計 算以檢查主要結構之寸法。

2.6.2 負荷

(a) 一般而言,2.6.3 中所列之負荷狀況應予以考慮。

(b) 波擊壓力應依照 2.4 中之規定計算。

(c) 在三維結構分析中,應特別注意船體重量及浮力之分布,及其動態平衡。

(d) 當進行三維結構分析時,應依本中心之要求,個別予以考慮波擊壓力之縱向分布。一般而言,波擊 壓力可考慮施加於模型之橫向剖面,其餘之剖面承受靜水壓力。

2.6.3 負荷狀況

(a) 靜水負荷狀況:

(i) 滿載狀況下之重量造成之力,且重量之分布應依照該船之重量手冊。

(ii) 在靜水狀況下之海水外壓。

(b) 垂向加速度負荷狀況:

(i) 滿載狀況下之重量造成之力,且重量之分布應依照該船之重量手冊。

(ii) 由垂向加速度 ax引起之慣性力,且向下作用於模型上。

(c) 波擊壓力負荷狀況:應考慮作用於底板及側板之波擊壓力。

(d) 雙體船之水平分裂力負荷狀況:應考慮雙體船沒入水中之船體所承受之水平分裂力。

(e) 雙體船縱搖所產生之力矩負荷狀況:應考慮作用於雙體船之橫跨甲板因縱搖所產生之力矩。

(32)

- 14 -

CR ALU 2018 II.2 2.6.4 結構分析模型

(a) 通常模型之範圍應足以模擬主要結構件之物理行為及其相互作用效果。

(b) 通常船體之主要結構可選用中等大小之網格。而另依本中心之要求,對超過容許應力值或其結構型 式足以懷疑存在高應力集中之區域,應進行細部結構分析。

2.6.5 邊界條件

邊界條件取決於模型範圍以及所考慮之負荷狀況。

2.6.6 判定基準

依前述規定計算出之應力,不可超過下列容許值(N/mm²):

(a) 正向應力:

s m

y

K K

0.65 

(b) 剪切應力:

s m

y

K K

0.35 

(c) Von Mises 等效組合應力:

s m

y

all K K

0.80 

 其中:

y = 降伏應力(N/mm2) Km = 2.15

Ks = 安全係數,其設定如下:

= 1.00,組合之負荷狀況時

= 1.25,靜水狀況時

2.7

結構寸法

本節規定關於船體結構寸法之要求(板、加強材、主要支持構件),而作用於此結構之負荷則按照 2.4 之規定計 算。

2.7.1 外板、甲板或艙壁之板厚不可小於 2.7.2 至 2.7.4 中所計算之較大值。

2.7.2 承受側向負荷時之板厚要求

a 2

1 1000

k k P

s

t  mm

其中:

s = 板之短邊長(mm)

k1 = 曲板修正係數,如表 II 2-2 所示 h = 如圖 II 2-3 所示(mm)

(33)

- 15 -

CR ALU 2018 II.2 P = 2.4 所規定之設計壓力(kN/m2)

k2 = 6

s) 0.623(

1 0.5

l

a = 容許應力,如表 II 2-3 所示(N/mm2) l = 板之長邊長(mm)

表 II 2-2 曲板修正係數

h/s k1

0 ~ 0.03 1.0 0.03 ~ 0.1 1.1-3∙h/s

 0.1 0.8

圖 II 2-3 曲板之曲率

表 II 2-3 板之容許應力

結構位置 容許應力 a

底板及側板-波擊壓力 0.90y

底板及側板-海水壓力 0.55y

甲板-強度甲板 0.60 y

甲板-低層甲板 0.60 y

艙壁-艙區邊界艙壁 0.60 y

艙壁-水密艙壁 0.95y

船艛及甲板室-前端、側面、後端、頂部 0.60 y

附註: y = 鋁合金銲後降伏強度(N/mm2)

2.7.3 板之挫曲強度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承受壓縮負荷之平板。

(a) 彈性挫曲應力

2

E s

E t m 0.9 

 

 

 N/mm2

(34)

- 16 -

CR ALU 2018 II.2 其中:

E = 彈性挫曲應力(N/mm2) m = 4.0 ,縱向結構之平板

=

2 2

1 s C 



 

 



l ,橫向結構之平板 E = 6.90 x 104 N/mm2

t = 板厚(mm)。

s = 平板之短邊長(mm)。

l = 平板之長邊長(mm)。

C = 1.21,當加強材為 T 型或角型斷面時

= 1.10,當加強材為球型材時

= 1.05,當加強材為扁平材時

(b) 臨界挫曲應力

c = E 當 E 0.5y

c = 

 

 

E y

y

1 σ

σ 當 E 0.5y

其中:

E = 依 2.7.3(a)所計算之彈性挫曲應力(N/mm2)

y = 鋁合金銲後降伏強度(N/mm2)

(c) 計算壓縮應力

W 105

M yI

 N/mm2

where:

W = 所考慮之平板所承受的壓縮應力(N/mm2) M = 在 2.5 所規定之總彎曲力矩(kN-m) y = 構件所在位置距中性軸之垂直距離(m) I = 船體樑之慣性矩(cm4)。

(d) 挫曲強度判定基準

c  W

2.7.4 最小板厚

(a) 外板、甲板、及艙壁之板厚不可小於表 II 2-4 所計算之值。

(b) 船殼板之最小厚度在艉鰭、艉軸支架、錨鍊筒等位置應增加 50%;艏側推器管道厚度應與周遭船殼 等厚。

(35)

- 17 -

CR ALU 2018 II.2 表 II 2-4

最小板厚

結構位置 最小板厚

底板 0.7√Lqa+1.0

(最小 4.0 mm)

側板 0.62√Lqa+1.0

(最小 3.5 mm)

強度甲板 0.62√Lqa+1.0

(最小 3.5 mm) 低層甲板、水密艙壁、深水艙壁 0.52√Lqa+1.0

(最小 3.5 mm) 附註:

qa = 115/ya

ya = 取鋁合金之最低銲前降伏強度,但不得大於 0.7 倍銲後極限抗拉強度

2.7.5 加強材及主要支持結構

縱向材、加強材、橫向大肋骨、水平加強肋及縱桁之寸法不可小於 2.7.6 至 2.7.8 所規定者。

2.7.6 剖面模數

構件之兩端與支撐結構應有效連接。縱向材、加強材、橫向大肋骨、水平加強肋及縱桁之剖面模數不可小於下 式所計算之值:

3 2

12 10 s SM P

a

 

l cm3

其中:

P = 2.4所規定之設計壓力(kN/m2)

s = 縱向材、加強材、橫向大肋骨、水平加強肋及縱桁之間距(m)

l = 縱向材、加強材、橫向大肋骨、水平加強肋及縱桁在支撐結構間之跨距,如兩端肘板與艙壁接合,l 可 量至肘板上(m)

a = 如表II 2-5所規定之容許應力(N/mm2)

(36)

- 18 -

CR ALU 2018 II.2

表 II 2-5

加強材及主要支持結構之容許應力

結構位置 容許應力 a

船底縱向加強材 0.50 y

船側縱向加強材 0.50 y

甲板縱向加強材-強度甲板 0.33 y

甲板縱向加強材-其他甲板 0.40 y

船底橫向肋板 0.60 y

船側橫向肋板 0.60 y

甲板橫向肋板-強度甲板 0.75 y

甲板橫向肋板-其他甲板 0.75 y

水密艙壁 0.85 y

深艙艙壁 0.60 y

船艛及甲板室 0.70 y

註: y = 鋁合金銲後降伏強度(N/mm2)

2.7.7 加強材之挫曲強度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承受壓縮負荷之縱向材、加強材、橫向大肋骨、水平加強肋及縱桁。

(a) 彈性挫曲應力

3

E 2 10

A I E a

l

N/mm2

其中:

E = 彈性挫曲應力(N/mm2) E = 6.90 x 104 N/mm2

Ia = 構件與相接合之平板合併考慮時之慣性矩 (cm4) A = 構件與相接合之平板合併考慮時之斷面積 (cm2) l = 加強材之跨距(m)

(b) 臨界挫曲應力

c = E 當 E  0.5y

c = 

 

 

E y

y 1 4 當 E  0.5y

其中:

E = 依 2.7.7(a)所計算之彈性挫曲應力(N/mm2)

y = 鋁合金銲後降伏強度(N/mm2)

(c) 計算壓縮應力

W 105

M yI

 N/mm2

其中:

W = 構件承受的壓縮應力 (N/mm2) M = 在 2.5 所規定之總彎曲力矩(KN-m) y = 構件所在位置距中性軸之垂直距離(m)

(37)

- 19 -

CR ALU 2018 II.2 I = 船體樑之慣性矩(cm4)。

(d) 挫曲強度判定基準

c  W

2.7.8 加強材之最小板厚

腹板及面板之厚度不可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a) 腹板

d W y

C t d

  mm

其中:

t = 要求最小厚度(mm) dW = 腹板之深度(mm) C = 35

y = 鋁合金銲後降伏強度(N/mm2)

d = 127.6 N/mm2

(b) 面板

d f y

C t b

  mm

其中:

y, d = 如 2.7.8(a)所定義 t = 要求最小厚度(mm)

bf = 面板突出之寬度(mm),如圖 II 2-4 C = 9

圖 II 2-4 bf 定義

(38)

- 20 -

CR ALU 2018 II.2 2.8

2.8.1 所有關於舵之材料、負荷、寸法必須符合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II 篇第 24 章之規定。特殊型式之舵 由本中心個別予以考量。

2.8.2 高速航行時若欲於最大舵角進行操舵,則舵需由設計者以直接計算法進行計算。計算結果由本中心依 個案進行考量與接受。

(39)

- 21 -

CR ALU 2018 II.3

第 3 章

龍骨、艏材、艉軸支架

3.1 龍骨

3.1.1 條形龍骨

(a) 當使用條形龍骨時,其對於次要軸向上的剖面模數(Z)和慣性矩(I)之需求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Z = Q·(0.244L3+38.3L2+1815L+23000) mm3 )

1040000 L

97700 L

2950 L

5 . 36 L 162 . 0 E (

10 06 .

I 2 4 3 2

5    

  mm4

其中:

Q = 0.9 + 115/y,但不小於 635/(y+u)

y = 已銲鋁材之最低降伏應力(N/mm2)

u = 已銲鋁材之最低極限強度(N/mm2) L = 船長(m),如2.1.8所定義

E = 所用鋁材之楊氏彈性係數(N/mm2)

(b) 深度對厚度之比值不可超過 4.5。

3.1.2 平板龍骨

平板龍骨厚度在船舶全部長度上都不得小於 2.7 所需之底板厚度。

3.2 艏材

3.2.1 條形艏材

(a) 當使用條形艏材時,其對於次要軸向上的剖面模數(Z)和慣性矩(I)之需求值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Z = Q·(0.179L3+27.6L2+1190L+9430) mm3 )

386000 L

54100 L

1810 L 23 L 102 . 0 E (

10 06 .

I 2 4 3 2

5    

  mm4

其中:

Q, L 和 E = 如 3.1.1(a)所定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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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I.3

(b) 條形艏材之厚度及寬度在龍骨至設計載重水線之間都必需維持(a)之規定。設計載重水線以上可逐漸 縮減,艏材頂部末端之斷面積可縮為達到(a)所規定者之 70%。

(c) 寬度對厚度之比值不可超過 5.5。條形艏材之厚度一般不應小於周圍船殼厚度之兩倍。

3.2.2 平板艏材

當使用平板艏材時,其厚度不得低於 2.7 所要求之船底板厚度,此時所取用之 s 為實際橫肋間距或 610mm,

取大者。平板艏材必需適當加強。

3.3 艉材

當使用艉材、舵根材、半懸舵承架、舵針承座時,需符合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第 II 篇第 2 章之相關規定。

3.4 艉軸支架

3.4.1 通則

艉軸(推進軸)支架可以是 V 型或 I 型。艉軸筒或艉軸轂厚度至少達艉軸直徑之 1/5。艉軸筒或艉軸轂需具有 適當長度以安裝推進器末端軸承。以下公式乃針對具有流線型斷面之實心支架。中空斷面或非流線型支架,

對於主要軸向之面積、慣性矩、剖面模數不得小於 3.4.2 和 3.4.3 所規定。

3.4.2 V 型支架

(a) 支架之每一個流線型斷面,對於次要軸向上的剖面模數(Z)和慣性矩(I)之需求值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Z = 0.0266d3·Q mm3 I = 0.00442d4·Q mm4

其中:

d= 艉軸直徑需求值(mm),詳見第 III 篇 Q= 如 3.1.1(a)所定義

(b) 當 V 型支架夾角小於 45 度時,上列尺寸需予以特別考量。

3.4.3 I 型支架

支架之每一個流線型斷面,對於次要軸向上的剖面模數(Z)和慣性矩(I)之需求值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Z = 0.0752d3·Q mm3 I = 0.0176d4·Q mm4

其中:

d = 艉軸直徑需求值(mm),詳見第 III 篇 Q = 如 3.1.1(a)所定義

3.4.4 V 型支架較長腳之長度或 I 型支架腳之長度,從艉軸筒或艉軸轂外側量起至船殼板外側,不得超過艉 軸直徑之 10.6 倍。若長度超過時,支架的寬度和厚度應予增加,且設計應予特別考量。當支架長度小於艉軸 直徑之 10.6 倍時,其剖面模數可按減少之長度成比例減少,但不得小於剖面模數需求值之 0.85 倍。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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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I.4

第 4 章 屬具

4.1 通則

4.1.1 本章之主要假定為鋁合金高速船只需配一只錨以供應急時之使用。

4.1.2 錨泊、拖曳、繫泊及船舶局部結構之佈置、錨泊、拖曳、繫泊及船舶局部結構之設計,應使船員在執 行錨泊、拖曳及繫泊作業時之風險降至最小。

4.1.3 所有錨泊設備、拖纜柱、繫纜樁、導纜孔、羊角及環首螺栓之構造及其與船體之連接,都應在達到設 計負荷時,不損及船舶水密之完整性。設計負荷及假定之任一方向限制,均應記入船舶操作手冊中。

4.1.4 在任何操作負荷達到錨鏈或繫纜索斷裂強度下,作用於繫纜柱、繫纜樁等之負荷,應不造成損壞船體 結構以致傷害水密完整性。強度餘裕應大於錨鏈或繫纜索斷裂強度作用於繫纜柱之合力至少 20%。

4.1.5 為船級之目的,僅錨泊設備列入考慮。

4.1.6 應提供詳細圖,顯示與船舶屬具數評估有關所有要件及 EN 數之計算。裝置於船上之錨泊屬具應予以 說明。錨機、煞車裝置及制鍊器應經本中心認可,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4.2 錨泊

4.2.1 鋁合金高速船至少應配置一具連有錨鏈或纜繩與拖索及收回裝置之錨。每艘高速船亦應設置能適當且 安全釋放錨、錨鏈及拖索之裝置。

4.2.2 任一存放錨收回裝置之封密艙間,其設計應遵循良好之工程常規,以確保人員使用該裝置時沒有危 險,尤其要注意該等艙間入口之措施、走道、照明,並對錨鏈及收回機械予以保護。

4.2.3 在操作室與從事拋錨、起錨或釋放錨作業人員之間,應配置適當之雙方向聲音通信設備。

4.2.4 錨泊佈置應慮及凡是錨鏈有可能碰擦之任何表面(如錨鏈筒、船體障礙物)都應防止錨鏈受到損傷及 纏繞,且在所有操作情況下都能將錨固定妥善。

4.2.5 船舶應受到保護,使錨及錨鏈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損及船體結構之可能性減至最低。

4.3 拖曳

4.3.1 應配置適宜之裝置,使船舶在最壞預期情況下能夠被拖曳。凡拖曳點為一個以上時,應配有適當之平 衡支索。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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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ALU 2018 II.4

4.3.2 拖曳佈置應使任何有可能與拖索發生磨擦之表面(如導纜孔)具有足夠曲率半徑,以防拖索承受負荷 時受損。

4.3.3 船舶被拖曳時之最大允許船速應記入操作手冊中。

4.4 繫泊

4.4.1 應按需要設置適當之導纜孔、繫纜柱及繫索。

4.4.2 繫索應有適宜之儲存艙間,取用方便,並予以繫固以對抗可能遭受之高相對風速及加速度。

4.5 屬具

4.5.1 通則

(a) 依 4.5.2 規定之錨泊裝置,係作為船舶在港區或遮蔽水域等待船席或潮汐等情況下,偶爾、暫時停泊 繫船之用。

(b) 因此該裝置並非設計用來穩住處於離岸且完全曝露海洋中且天候惡劣下之船舶,或用來停住移動中 或飄流之船舶。因為遇到此種情況下,特別是在大船上高動能產生之作用力使錨泊裝置所承受之負 荷,可能會增高到足以使其構件損壞或掉落之程度。

(c) 對於預期要經常在開闊海域錨泊之船舶,船東及船廠應注意此狀況,應提供比本規範要求更高之錨 泊設備。

(d) 依 4.5.2 規定之錨泊裝置其設計係駐錠在良好海床上,且可避免錨之拖曳。使用在駐錠力不佳之海床 上,錨之駐錠力會明顯降低。

(e) 小型船舶船長 L  25 m,可接受豁免本規範部份規定,特別是與錨泊操作相關事項。如能確保錨泊 操作適當及安全,手動操作機具及/或不設錨鍊管均可接受。

4.5.2 屬具數

(a) 通則

(i) 船舶屬具應符合表 II 4-1 之要求,並得根據其營運限制註解,依照表 II 4-2 折減屬具要求。

(ii) 如配備兩個艏錨,各錨重量,各錨鍊直徑及長度應符合上述表列之規定。

(iii) 屬具數 EN 依下式計算:

0.1A BH 2 EN2/3 

式中:

 = 最大排水量 (tonne)

H = 從夏季載重水線至最上層甲板室頂端之有效高度(m)。依下列公式計算:

a hisin i

H 

a = 在船舯處自夏季滿載水線量至上甲板船側之距離 (m)

(43)

- 25 -

CR ALU 2018 II.4 hi = 各層甲板室實際寬度大於 B/4 者,船中心線處甲板室之高度(m),式中 B 為第二章 2.1.8

所定義之寬度(m),可忽略舷弧高及俯仰。

i = 如圖II 4-1所示各前端艙壁之向後傾斜角

A = 在第 2 章 2.1.8 所定義之船長內,寬度大於 B/4 之船體、上層建築及甲板室等在夏季滿載 水線以上之側面積(m2)

(iv) 如有寬度大於 B/4 之甲板室位於另一寬度等於或小於 B/4 之甲板室之上,則僅考慮最寬者,

而最窄者可以忽略。

(v) 擋風板或舷牆與艙口緣圍在甲板以上之高度大於 1.5m 者,在決定 H 及 A 時,應視為上層建 築及甲板室之一部份。

(vi) 計算 A 時,舷牆高度大於 1.5m 者,圖 II 4-1 斜線區之面積應列入考慮。

(vii) 雙體船,水線上方之隧道剖面積得自公式中的 BH 扣除。

4.5.3 錨

(a) 錨重

(i) 表 II 4-1 所示重量為「高駐碇力(HHP)錨」之重量,即具有駐碇力高於普通錨之船錨。

(ii) 可使用表 II 4-1 所列之「超高駐碇力(SHHP)錨」,即具有至少等於普通錨駐碇力 4 倍之船錨。

(iii) 實際錨重可依表列數值,偏離加減百分之七之範圍內,惟錨之總重量不得少於所要求之相等 重量。

(iv) 船上通常採用 HHP 或 SHHP 錨。可能使用普通錨,本中心將特別考慮。

(b) 錨之設計

(i) 錨應具符合本中心要求之適當形狀及尺寸,並依中心規定製造。

(ii) 高或超高駐碇力錨應適合船上使用發揮功效,不須預先調整或以特別方式放置於海床上。

(iii) 認可及/或接受成為高或超高駐碇力錨,應確認該錨分別具有至少等於同等重量普通無桿錨之 2 倍或 4 倍駐碇力。

(iv) 與普通錨在海上作比較性試驗,應在各種不同類型海床上都獲致滿意之結果。

(v) 採替代方式,以海上試驗之結果與先前已認可之 HHP 錨比較,可以作為接受認可之基礎。

(vi) 作為試驗之錨,其重量儘可能具有之代表性應可涵蓋所提出認可錨大小之範圍。

(vii) 至少應選取兩個錨作試驗,認可範圍最大錨之重量不得超過選取作為試驗最大錨重之 10 倍,

認可範圍最小錨之重量不得小於選取作為試驗最小錨重之 0.1 倍。

(viii) 通常以拖船拖曳進行試驗,亦可接受以岸邊拉力試驗替代。

(ix) 連結受試驗船錨之錨鍊應具與錨重匹配之適當直徑,其長度應使施加拉力時,錨桿仍幾乎呈 水平狀態。為達此目的,錨鍊釋放長度與水深比為 10 時,將被視為正常,但仍可接受小一點 之數值。

(x) 對各受試驗之船錨及各種型式之海床應作三次試驗。

(xi) 拉力應以施力計量測,如以繫纜拖力試驗方式所獲得對應螺槳每分鐘轉速之拉力曲線為基 礎,查算拉力,亦可接受取代讀取施力計數值。

(xii) 可能時,錨之穩定性及容易拖動之情況應予記錄。

(xiii) 上述試驗結果滿意後,本中心將簽發證書證明該高或超高駐碇力錨符合相關規範規定。

4.5.4 錨鍊

(a) 使用艏錨應連結與其匹配之日字型錨鍊,其尺寸與鋼質等級應符合本中心規定。

(b) 通常 HHP 錨使用 2 級或 3 級日字型錨鍊。SHHP 錨則使用 3 級日字型錨鍊。

(44)

- 26 -

CR ALU 2018 II.4

(c) 使用 1 級錨鍊連結普通錨之設計,本中心將特別考慮。

(d) 高速船屬具數 EN  205,如符合下列條件可使用短環鍊:

(i) 短環鍊鋼質等級與被取代使用之日字型錨鍊同等,即參照 ISO 1834 標準:

- 等級 M (4) [級數 400]取代 2 級,

- 等級 P (5) [級數 500]取代 3 級。

(ii) 同等強度乃基於裂斷負荷。

(iii) 符合本中心規定之短環鍊。

(e) 短環鍊之保證負荷 PL 及裂斷負荷 BL(kN),依下列公式計算,式中,d 為表 II 4-1 所要求 2 級及 3 級 日字型錨鍊之直徑(mm):

2 級: PL2 = 9.807 d2 (44 –0.08 d) 10-3 BL2 = 13.73d2 (44 –0.08 d) 10-3 3 級: PL3 = 13.73 d2 (44 –0.08 d) 10-3

BL3 = 19.61 d2 (44 –0.08 d) 10-3

(f) 各製造廠之錨鍊製造方式及使用鋼料特性應經本中心認可,製造錨鍊所用材料及錨鍊成品本身應依 相關規定試驗。

(g) 錨鍊應以最少 27.5 公尺為單位長度(節)製成,以 D 型或無耳接環連結。

4.5.5 錨用鋼索

(a) 如 EN  500 並符合下列條件,表 II 4-1 所要求日字型錨鍊可使用鋼索替代。

(b) 鋼索長度 Lswr不小於:

Lswr= Lch 當 EN  130 Lswr=Lch (EN  850)  900 當 130  EN  500 式中 Lch為表 II 4-1 所要求日字型錨鍊之長度。

(c) 鋼索有效裂斷負荷不得小於對其替代錨鍊所要求之裂斷負荷。

(d) 應在鋼索與艏錨間配置一小段尺寸大小符合 4.5.4 所規定之錨鍊,此段錨鍊長度不小於 12.5m 或自錨 儲放位置至錨機之距離,取其小者。

4.5.6 錨用纖維繩

(a) 如 EN  130 並符合下列規定,表 II 4-1 所要求之日字型錨鍊可使用合成纖維繩替代。

(b) 纖維繩以氨基聚合物或其他同等之非聚丙烯合成纖維製成。

(c) 合成纖維繩長度 Lsfr應不小於:

Lsfr = Lch 當 EN  60 Lsfr = Lch (EN  170)  200 當 60  EN  130

(45)

- 27 -

CR ALU 2018 II.4 式中 Lch為表 II 4-1 所要求之日字型錨鍊長度。

(d) 合成纖維繩之有效裂斷負荷 Ps應不小於下列數值(kN):

Ps = 2.2 BL8/9

式中 BL 為合成纖維繩所替代日字型錨鍊之裂斷負荷(kN)(BL 可依 4.5.5 之公式決定)。

(e) 應在合成纖維索與艏錨之間配備一小段符合 4.5.5 規定之錨鍊。

4.5.7 連結件

錨鍊之連結件與連接配件之設計構造應能提供與錨鍊相同強度,並依適當規定試驗。

4.5.8 錨及錨鍊佈置

(a) 艏錨連接其錨鍊之儲存應隨時可供使用。

(b) 錨鍊管應具適當尺寸,其佈置應儘可能使錨鍊順導並供錨作有效收藏。

(c) 為達此目的,管口在船殼及甲板處,配合錨鍊尺寸,設置適當形狀具有足夠藏錨空間及適當半徑圓 弧之摩擦唇。必要時在錨鍊管口處船殼應加強。

4.5.9 錨鍊扣

(a) 通常在錨機與錨鍊管中間裝設錨鍊扣,以解除船舶在錨泊狀態下錨機承受錨鍊之拉力。

(b) 錨鍊扣應能承受錨鍊裂斷負荷之 80%之拉力,錨鍊扣處之甲板應適當加強。然而,裝設錨鍊扣並非 強制要求。

(c) 收錨至錨穴後,以錨鍊拉緊或拉繫固定裝置支撐錨之重量,不視為錨鍊扣。

(d) 如錨機位置距錨鍊管有相當長距離,且未裝設錨鍊扣時,應安排適當裝備引導錨鍊至錨機。

4.5.10 錨鍊艙

(a) 錨鍊艙應具備足夠容量儲放全部錨鍊,並提供錨鍊之直接順導至錨機。

(b) 如裝有兩條錨鍊,錨鍊艙內應以鋼質艙壁隔開左右舷錨鍊。

(c) 錨鍊船內端應繫固於結構上,該繫固裝置應能承受錨鍊裂斷負荷不少於 15%,但不超過 30%之受力。

(d) 在緊急狀況下,該連結裝置應易於從鍊艙外面釋放。

(e) 如錨鍊艙佈置在避碰艙壁之後,其周圍艙壁應為水密,並具備排水系統。

(46)

- 28 -

CR ALU 2018 II.4 4.5.11 錨泊海試

(a) 錨泊海試應有本中心驗船師在船上現場實施試驗。

(b) 在試驗中應展示錨機符合 4.5.9(e)之規定。

(c) 在錨下放操作過程中應作煞車試驗。

圖 II 4-1 θi 定義

夏季載重水線 舷牆

1.5m a 1.5miθ

數據

表  II 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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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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