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3

承辦人:鄭麗芳 電話:02-82366551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10 5年7月7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86年5月20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 稱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 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 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次查本部87年9月11日 87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 停薪原因消失後,未於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致使 服務機關無法通知其復職者,除當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即當事人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 情事外,應視同辭職。

二、復查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 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3

1O1060002549

■■■■■■

A180450_人力科■■■■■■■106/04/13 11:11

■■■■■■■

無附件

(2)

65

第2頁, 共2頁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 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 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10日內復職;逾期未復 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依上開 第7條第4項條文之修正說明略以,考量留職停薪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現行規定就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 職者,服務機關通知復職期間皆相同(均為30日),對於未 主動申請者有過於寬鬆之虞,考量二者間之衡平性,爰將 服務機關通知是類人員復職之期間,由原「30日」修正為

「10日」;另上開所稱服務機關應通知於10日內復職,其

「10日內」時點之計算,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

以機關發文通知之次日起算;至機關通知函之送達,依行 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惟是類人員逾10日仍未復 職,視同辭職,其辭職生效日,以其既未申請復職,即已 無意願回任公職,爰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視 同辭職之生效日期。

三、茲以前開本部87年9月11日87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有 關應視同辭職之規定,與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留職停 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有所扞格,爰自應於留職停薪辦法1 05年7月7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特此敘明,俾資明 確。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2017-04-13

10:08:1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 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基本工資。1.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2.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 、 、級別 級別 級別 級別: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2.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 、 、級別 級別 級別 級別: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第三梯次 2.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未來將停辦職類、 、 、 、級別 級別 級別 級別: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準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國中美術科 1 留職停薪缺 聘期以臺中市政府核定聘期為. 準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國中資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