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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 第 4 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9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市府四維行政中心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召集人其邁(9:30-10:00)
(社會局葉副局長玉如代 10:00-11:50) 紀錄:林靖育 出席委員:謝琍琍(葉副局長玉如代理)、陳俊源、廖哲宏、殷茂乾、
馬祖琳、卓春英、李鴻琦、黎新銘、梁淑芬、張淑櫻、
范茶妹、李美雲、吳姿靜(楊秀彥代理)
列席單位及人員:社會局─何秋菊、林曉慧、孔昭懿、黃亭綺、
汪郁萱、胡喬閔 壹、主席致詞(略)。
貳、頒發第 4 屆委員聘書。
參、委員建議與市長指示辦理事項:
一、坐月子中心合法化管理輔導:請衛生局、經發局研議坐 月子中心合法立案管理機制。
二、辧理月嫂培訓及普及坐月子服務並可提升婦女二度就業 機會:請社會局、勞工局開會研議,月嫂培訓與輔導就 業機制。
三、考量家長接送不同年齡層子女,請教育局、社會局研議 於校園內(或週邊)布建公托或居家托育。
四、公托中心疫情紓困補助不足:持續向中央反映增加紓困 補助,另請社會局研議其他紓困補助可行性。
五、檢討公托招標案經費合理性,以吸引優質廠商投標。
六、托育人員薪資待遇,比照非營利幼兒園訂定敘薪標準,
以穩定托育人才,減少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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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育人力培訓後之輔導就業:請勞工局與社會局研議職 前訓練考照後,輔導並提升其就業意願。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裁示:同意備查。
伍、報告事項:
報告單位:社會局 案由:本市 110 年 1 月至 7 月「托育服務」工作報告,報請
公鑒。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想瞭解針對居家托育人員違規處分統計,有關「未專 心托育」違規類型,定義及稽查之實際情況為何?
二、 有關定點計時托育服務統計,建議將服務人次依不同 據點分項統計作為參考以檢視各據點服務使用情 形,進而輔導提升此項服務的使用率。
三、 有關公共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人數統 計,建議加入候補人數,以檢視各行政區布建公共托 育之需求,另想瞭解布建順序依據為何?建議可增加 學區劃分作為考量,以減輕家長接送負擔。
四、 想瞭解有關公共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 率未達 100%之原因為何?
五、 建議工作報告可增加有關托育機構群聚感染管控機 制及提升托育人員照顧品質以預防兒虐、疏忽等因應 措施。
六、 建議未來依公共托育布建普及情形,除空間限制考量
外,可再納入各公共托育機構之成本效益、托育品質
及管理上等納入計算核定收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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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回應:
一、 有關「未專心托育」違規類型之態樣多元:例如:托育 人員於托育服務期間將托兒交由家中未具登記資格之成 員照顧而離開托育地、托育人員於托育服務期間從事非 托育服務之行為而未注意托兒受照顧情形等皆會納入此 違規類型。
二、 定點計時托育服務統計,將依委員意見納入各據點分項 統計服務人次,另鳳山、三民及前金據點因有設置駐點 托育人員,與左營、大寮、旗山及林園據點之預約服務 型態及資源配置不同,將再另行標註說明。
三、 委員建議公共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人數納 入候補人數統計,惟依據本市公共托育機構收托作業原 則規定,備取名額限定為核定收托人數之 2 倍,故該項 數據未能代表各行政區之實際托育需求,另布建順序會 依場地盤點情形、現有公托資源布建情形及各行政區未 滿 2 歲兒童數等數據作為參考依據。目前盤點以學校、
公部門機關之餘裕空間及社會住宅等為投入公共托育資 源之目標場地,另亦一併考量各行政區資源布建之區位 設計。
四、 公共托育機構收托率未達 100%之原因,因統計為靜態數 字,且設有弱勢保留名額,如數據統計時弱勢名額未及 時補進則會呈現該收托率未足額情形。
五、 托嬰中心因應疫情感染管控,本局依循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訂定之防疫管理指引,請托嬰中心落實保持社 交安全距離、分艙分流角落式照顧、送托環境規劃及應 變處置等管理事項,加強定期稽查作業,並宣導相關防 疫措施。
六、 另針對兒虐事件預防,本局業訂定意外及兒保事件之通
報處理流程,也請各托嬰中心設有輔導、協助管道以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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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托育人員於托育現場之壓力事件因應並於在職訓練加 強辦理相關課程。
裁示:請社會局依委員建議修正下次工作報告內容,餘同意 備查。
陸、提案討論:
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謹提修訂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一案,
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 辦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 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 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 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
所定合作契約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除政 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 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百分之十五。
三、 查本局前於 109 年 12 月 4 日召開市府托育服務管理會第 3 屆第 4 次會議決議,本市居家托育人員簽約收費上限依 據管理辦法規定參考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所得,且衡 量整體經濟狀況仍受疫情影響,為考量家長育兒負擔,
維持日間托育每月 1 萬 5,200 元、全日托育每月 2 萬
4,300 元為收費上限,延長托育費及臨時托育費,維持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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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勞動基準法基本時薪為上限,次年度再次檢視各項指 標後再研議調費方式。
四、 又本市議員及居家托育人員屢有反映鄰近縣市調整幅度 高於本市情事,經本局詢問瞭解係因參考準公共要點之 托育收費相關標準,另增列加計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6,000 元或參酌調漲幅度百分之五之上限計算等,非依管 理辦法所訂參酌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所得數據逕為調 整,是以本局前以 110 年 4 月 12 日高市社兒少字第 11033071900 號函請社家署釋示,該署函復尊重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議及運作機制。經本局調查其 他五都及鄰近屏東縣調費機制不一,經參酌本市數據及 鄰近縣市機制,擬定調費方案說明如下(如附表):
(一) 審酌依據 1. 物價指數:
本市物價指數 108 年度平均數 103.17,年增率為 0.89%;109 年度平均數 102.60,年增率為-0.54%,
呈負成長。110 年 1 月至 6 月平均數 103.57,年增 率為 1.28%。
2. 全市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
本市 107 年度全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15%為
12,540 元,108 年度為 12,686 元,年增率為 1.2%,
家庭可支配所得呈現微幅提升。
(二) 依法規及鄰近縣市基準計算本市調費情形:
1. 托育費用:
計算方式
調整後本市 日間托育 收費上限
調整後本市 全日托育 收費上限
調增金額
方案一 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 15,400 24,600 日間托育調增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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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 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
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
分區訂定。
全日托育調增 300 元。
方案二 (依屏東縣 計算方式)
原收費上限調增百分之
五。 15,960 25,515
日間托育調增 760 元。
全日托育調增 1,215 元。
方案三 (依台南市 計算方式)
參考家庭可支配所得 12%,及政府協助支付每 月補助 6,000 元之托育 費用,訂定分區收費上 限。
18,306 (分區最高) 各分區數字
如附件 1
25,200
日間托育分區 調增金額不一 (最高調增 3,106 元)。
全日托育調增 900 元。
2. 延長托育費及臨時托育費:依據本市居家式托育服 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第二點規定,擬維持參考勞動 基準法基本時薪為上限。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因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費基準係108年6月調整,
已二年未調整,且近一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 保障托育人員權益及部分托育人員受疫情影響收入 等,確有調整收費上限之必要,且托育服務供給端 及需求端都須列入考量,如供給端所定費用太高或 需求端無法負擔,則會降低需求端家外送托之意願。
二、 雖鄰近縣市調費機制不一,惟調費須依法有據,建 議依管理辦法規定參酌本市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 所得數據調整,後續每年檢視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 配所得之數據變動討論收費調整。
決議:雖鄰近縣市調費機制不一,惟衡量托育人員受疫情影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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