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錄 附錄一 公務員服務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修正)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附錄 附錄一 公務員服務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修正)"

Copied!
2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錄

附錄一 公務員服務法 (2000 年 7 月 19 日 修正)

第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 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 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 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 務之談話。

第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 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加損害於人。

第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

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第 9 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 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第 10 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 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 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定之。

第 12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 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 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 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

(2)

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

亦同。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14 條-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 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14 條-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 條-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 託。

第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 1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第 19 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第 20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 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 21 條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 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 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 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第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 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22 條-1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其價 額。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 用

(3)

之。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二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九十四學年度視導工作計畫

一、為加強本縣教育視導工作、增進教師教學和學校整體辦學績效,提升教育品

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分為九大區,為行政視導與教學視導二種。

三、視導範圍︰

本縣所屬縣立高中、高職、公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

四、視導事項:

政策推行、法令貫徹、聯絡溝通、績效與教學品質提昇、專案訪查、重大 偶發事件防範協處、資料檢視、效果評估改進建議提供及其他交辦等事項。

五、視導重點:以全人教育為目標

(一)教育資源整合方案

(二)學校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方案

(三)九年一貫推動方案

(四)環境教育方案

(五)強化學生輔導新體制方案

(六)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教育方案

(七)藝術與人文教育方案

(八)特色學校方案

(九)共讀計畫

(十)運動健康扎根計畫

(十一)運動選手培訓與生涯輔導計畫

六、學期開始前召開視導會議,研討視導計畫等事項。

七、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隨時糾正。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即時處理並報備。

(三)必要時得調閱學校各項簿冊資料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對學校行政及教學予以輔導。

(五)積極協助學校推動校務興革事項。

(六)發掘學校優良事蹟,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推薦各校參考。

(七)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八)必要時請校長召開行政人員座談會。

八、獎懲:督學於視導學校發現學校校務經營優良者得簽請獎勵,如有學校經營 不力者 ,除列入校長考核外,並得簽請懲處。

(4)

九、學年度結束前駐區督學應提出各校之綜合視導紀錄表,以作為全年度之視導 紀錄。

十、督學得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或專業成長研討會,以提升視導知能。

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三 臺北縣政府行政規則有關規定督學職責部分

行政規則名稱 發布

日期

有關督學職責規定

臺北縣防止國民小學 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 點

1983 年 5 月 13 日

各視導區督學應加強視導各校防止學生越區 就讀之執行,並不定期抽查各校學生之通學 情形。

臺北縣防止國民中學 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 點

1983 年 5 月 13 日

各視導區督學應加強視導各校防止學生越區 就讀之執行,並不定期抽查各校學生之通學 情形。

臺北縣加強維護學校 園區安全及安寧協調 連繫執行事項

1983 年 6 月 20 日

每逢週末、假日請各駐區督學主動到各級學 校實施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如有重大事故發 生,應由各駐區督學即行調查,並將處理經 過迅速簽報縣長。

臺北縣公私立中小學 執行加強視力保健工 作重點

1984 年 2 月 25 日

本項工作由本府各駐區督學加強輔導考核並 由本府不定期派員考核。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綠 化美化環境比賽考評 要點

1990 年 9 月 22 日修正

每學年由督學及體育保健課課長有關人員組 成考評小組予以考評。並請各駐區督學於視 導學校中推薦一所辦理良好之學校。

臺北縣各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校優秀護士評 選要點

1995 年 4 月 25 日

複評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成員之一為衛生 教育督學)就書面資料審核,特殊優秀護土 部分並進行實地考核 (含業務考評、訪談及問 卷) 。

臺北縣政府災難現場 緊急處理小組作業要 點

1999 年 9 月 13 日

教育局主任督學為執行組員,任務:辦理開 放校舍、佈置收容所場地供救災災民收容及 校舍損壞之整修事宜;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 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其他應變 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 要點

1998 年 12 月 14 日

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由本府教育局 長擔任,另一名由局長指定主任督學或 其他局內人員,呈請縣長核可擔任。

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 保管責任實施要點

1999 年 12 月

駐區督學與視導委員到校視察時,應將此項 業務列為督導項目。

(5)

21 日 臺北縣政府教育審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

2000 年 1 月 12 日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督學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臺北縣政府辦理特殊 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2000 年 5 月 25 日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 含督學…。

臺北縣政府「審查教 育實習機構作業原 則」

2000 年 6 月 17 日

本縣教育實習機構審查委員會,置執行秘 書,由督學兼任。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設置要點

2000 年 11 月 3 日

本會委員中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府教育 局長指定督學或其他局內人員,呈請縣長核 可擔任。

臺北縣政府辦理縣立 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 要點

2000 年 11 月 8 日

評鑑委員遴聘以學者專家、退休校長、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及本府督學為原則…。 評 鑑委員到校評鑑時,以三至四人為一編組,

並由督學為小組召集人,集體到校實施評鑑。

臺北縣政府辦理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 及評鑑實施方式

2001 年 3 月 19 日

定期輔導人員由本府駐區督學擔任,學年度 評鑑委員由本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 員及駐區督學兼任之。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小 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 置暨作業要點

2001 年 12 月 26 日

本會由教育局督學或課長任執行秘書。

臺北縣中小學及幼稚 園師鐸獎教師遴選要 點

2002 年 1 月 11 日

教師部分:由縣府組成複選小組負責遴選,

組員含督學,複選訪查小組 (每組二人),根 據學校推薦人選資料實地查訪,並出席複審 會議。

臺北縣國民小學辦理 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 定

2003 年 12 月 2 日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本府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評鑑小組,分區不定 期至各校瞭解實際辦理情形。

臺北縣縣立國民小學 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 暨作業要點

2003 年 12 月 25 日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督學或課長擔任。開會 時參考之現職校長資料含校務評鑑資料、教 育局視導資料;候用校長資料含儲訓評量考 核資料、校務評鑑各該處室資料、教育局視 導資料。個案資料如有疑義,得由本會派委 員負責訪察,並由督學陪同。

(6)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 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 暨作業要點

2003 年 12 月 25 日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督學或課長擔任。開會 時參考之現職校長資料含校務評鑑資料、教 育局視導資料;候用校長資料含儲訓評量考 核資料、校務評鑑各該處室資料、教育局視 導資料。個案資料如有疑義,得由本會派委 員負責訪察,並由督學陪同。

臺北縣縣立高中暨高 職校長遴選委員會設 置暨作業要點

2003 年 12 月 25 日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督學或課長 一人擔任之。

臺北縣政府所屬學校 教師特別醫療審議委 員會設置要點

2004 年 3 月 4 日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教育行政代表一 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指定督學或局內其他人 員擔任。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工 程小組設置要點

2004 年 5 月 26 日

辦理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之督導查 驗,於本局設「工程督導小組」,由本小組、

業務主管單位及駐區督學等共同組成。

(7)

附錄四 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紀錄(格式)

○○○學年度視導資料 一、學校名稱 二、校長姓名 校長任期 校長獎懲紀錄 三、基本資料

學生數 班級數 教職員工數 四、學區特色

1.產業人口結構 2.學區消長 五、學校發展特色 1.目前

2.未來願景

六、營繕工程設備進度 七、學校用地與建物證照 1.學地面積、產權

2.建物使用執照、所有權狀 八、中輟生人數

九、教師考核(列 4 條 1 項 2 款或 3 款者)及處分 十、偶發事件與控案查處

十一、各項有功評選(含優良幼教、社教有功、師鐸獎…等)

十二、電話訪問(含值日簿家長反應事項)

1.教師會互動情形 2.家長會互動情形 十三、優良新聞事蹟 十四、校園安全與配置 十五、待改進事項 十六、發展限制 十七、其他事項

(8)

附錄五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

飲宴應酬事件須知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員工節操,恪遵「依法 行政」之原則,爰參據「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暨行政院 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等相關法令之精神,訂定本須知,俾利於處理請託 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開之處理標準。

二、本須知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三、請託關說事件之界定與處置方式:

甲、本須知所稱請託或關說,係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 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而其內容 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乙、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請託或關說非以 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或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

地點、方式及內容。

(三)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二點 規

定辦理。

(四)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依「臺北縣政府處 理

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處理。

四、贈受財物事件之界定與處置方式:

(一)本須知所稱之贈受財物,係指員工與他人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

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約者亦同。

(二)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 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應簽 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除簽報長官外,並應於受贈之 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三)員工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亦不得期約或要求財 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受餽贈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之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四)員工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出名接受餽贈及藉由其他第 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予其本人者,視同員工本人接受餽贈。

(9)

(五)員工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 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相互間無隸屬關係者,準用前述 (四)

之規定。

(六)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 成立或履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連者。

2.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員工之 職務有關連者。

3.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連者。

(七)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 會、便利貸款等利益。

五、飲宴應酬事件之界定與處置方式:

(一)本須知所稱飲宴應酬之規定,係指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 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 關廉潔形象。

(二)員工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予拒絕。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者,不在此限。

1.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開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 者。

2.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者。

3.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三) 員工間因結婚、生育、就職、升遷異動、退休、離職,所為之飲宴應酬,

其市價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四) 員工對於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邀請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應 酬活動,不得參加。

(五) 員工於視察、調查或執行監督工作之出差、會議時,除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 動之招待。

六、本須知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其規定如下:

(一)在贈受財物事件方面,係指市價未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係指個人未超過市價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之飲宴費 用。

七、辦理採購業務之員工於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之範圍內,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價值 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服務及飲食 招待或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

(10)

情形」為限。

八、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上述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發生,

依本須知需知會政風單位者,應詳填「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 記錄表」(格式如附表)先報請長官核閱後,並知會政風單位,未設政風單 位者,所為之知會應向人事單位為之,

俾強化自身權益之保障與敬業服務之維護。

九. 員工有違反本須知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追究責任。

十.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六 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調查問卷(預試問卷)

指導教授:游進年博士 敬愛的教育先進:您好!

拜託您在百忙之中,協助填送這份問卷。本問卷的目的,在於進行臺北縣 督學教育視導倫理內涵建構之研究,希望研究結果能供有關單位及人員參考。

問卷資料採不記名方式,且絕不對外單獨公開,或挪作其他用途;將僅作 整體分析之用,請您放心填答。您的意見十分寶貴,對於您的熱心幫忙,謹致 上十二萬分的謝忱。敬祝

道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在職進修教育行政碩士班 研究生 呂明春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一、基本資料:請在適當的「□」中打「ˇ」

1.性 別:□(1)男 □(2)女

2.最高學歷:□(1)師專 □(2)師範院校

□(3)一般大學 □(4)研究所(含學分班)

3.服務單位:□(1)高中高職 □(2)國中 □(3)國小 □(4)教育局

4.單位規模:□(1)12 班以下 □(2)13- 48 班 □(3)49 班以上

5.擔任職務:□(1)校長 □(2)兼行政教師 □(3)未兼行政教師 □(4)督學

6.年 齡:□(1)30 歲以下 □(2)31- 40 歲 □(3)41- 50 歲 □(4)51 歲以上 二、填答說明

(11)

(一)本研究所稱之「督學教育視導倫理」,係指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編制內具公 務員身分之派任督學,視導轄屬學校行政與教學的歷程中,執行業務、

待人處事所應遵守的規範。

(二)本問卷共有62 個題目,描述督學教育視導倫理的內涵。

(三)請您就各該題目內涵,是否同意其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應該達成之事 項?及是否同意其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已經達成事項?分別在適當的 「□」中打「ˇ」。

三、題目

請問您是否同意所列 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 導應該達成的事項

請問您是否同意所列 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 導已經達成的事項 完 完

全 全 同 不 意 同 意

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有關事 項

完 完 全 全 同 不 意 同 意 效益倫理

□ □ □ □ □ 1.優先考量學生的福祉。 □ □ □ □ □

□ □ □ □ □ 2.優先考量教師的利益。 □ □ □ □ □

□ □ □ □ □ 3.優先考量學校行政人員的利益。 □ □ □ □ □

□ □ □ □ □ 4.學校成員的利益先於督學個人的 利益。

□ □ □ □ □

□ □ □ □ □ 5.增進教職員工學生的愉悅。 □ □ □ □ □

□ □ □ □ □ 6.免除教職員工學生的痛苦。 □ □ □ □ □

□ □ □ □ □ 7.謀求學校多數人的最大福祉。 □ □ □ □ □

□ □ □ □ □ 8.注重教學品質。 □ □ □ □ □

□ □ □ □ □ 9.重視校園安全。 □ □ □ □ □

□ □ □ □ □ 10.運用影響力以推動教育方案。 □ □ □ □ □

□ □ □ □ □ 11.善用社會資源,增進教育成效。 □ □ □ □ □

□ □ □ □ □ 12.促進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成長。 □ □ □ □ □ 正義倫理

□ □ □ □ □ 13.遵守法律。 □ □ □ □ □

□ □ □ □ □ 14.遵守道德規範。 □ □ □ □ □

□ □ □ □ □ 15.嚴加保密視導過程中所獲得的 私人資料。

□ □ □ □ □

□ □ □ □ □ 16.支持正當程序的原則。 □ □ □ □ □

□ □ □ □ □ 17.謹守行政中立的立場。 □ □ □ □ □

(12)

□ □ □ □ □ 18.具有行政為教學服務的理念。 □ □ □ □ □

□ □ □ □ □ 19.客觀評鑑學校校務工作。 □ □ □ □ □

□ □ □ □ □ 20.依事實真相,誠實公正的提出報 告。

□ □ □ □ □

□ □ □ □ □ 21.公平對待每一所學校,不因與校 長的親疏關係而有差別。

□ □ □ □ □

□ □ □ □ □ 22.公平對待每一所學校,不因學校 規模大小而有差別。

□ □ □ □ □

□ □ □ □ □ 23.獨立自主,不受各種誘惑或壓力 控制。

□ □ □ □ □

□ □ □ □ □ 24.尊重校長的職權。 □ □ □ □ □

□ □ □ □ □ 25.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的權利。 □ □ □ □ □

□ □ □ □ □ 26.為處於不利地位的學校爭取資 源。

□ □ □ □ □

關懷倫理

□ □ □ □ □ 27.關懷學生,發展學校成為關懷的 社群。

□ □ □ □ □

□ □ □ □ □ 28.關懷學校同仁的需求,促進彼此 共同成長。

□ □ □ □ □

□ □ □ □ □ 29.向縣政府業務單位反映學校的 人事及經費等需求。

□ □ □ □ □

□ □ □ □ □ 30.提供其他學校的經驗與校長分 享,促進專業成長。

□ □ □ □ □

□ □ □ □ □ 31.主動透過問題解決的過程,尋求 學校同仁的合作關係。

□ □ □ □ □

□ □ □ □ □ 32.和學校互相體恤,而非監督。 □ □ □ □ □

□ □ □ □ □ 33.扮演創新、溝通與服務者的角 色,促成學習型組織的校園文化。

□ □ □ □ □

□ □ □ □ □ 34.尊重學校成員,坦誠溝通。 □ □ □ □ □

□ □ □ □ □ 35.學校發生危機或衝突時,能立即 提供協助。

□ □ □ □ □

□ □ □ □ □ 36.發掘學校問題,耐心協助處理。 □ □ □ □ □

□ □ □ □ □ 37.適當回應學校成員的意見。 □ □ □ □ □

□ □ □ □ □ 38.主動簽請獎勵學校成員的優良 表現。

□ □ □ □ □

批判倫理

□ □ □ □ □ 39.不斷反省自己的行政作為。 □ □ □ □ □

(13)

□ □ □ □ □ 40.避免出現不平等的現象。 □ □ □ □ □

□ □ □ □ □ 41.省察教育事務的合理性。 □ □ □ □ □

□ □ □ □ □ 42.嘗試改變不合理的教育現象。 □ □ □ □ □

□ □ □ □ □ 43.長官的交代不合理時,據理力 爭。

□ □ □ □ □

□ □ □ □ □ 44.傳達政令時,不以長官的權威加 諸於學校。

□ □ □ □ □

□ □ □ □ □ 45.提供開放、真誠、平等的對話管 道。

□ □ □ □ □

□ □ □ □ □ 46.負起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 □ □ □ □ □

□ □ □ □ □ 47.兼顧行政視導與教學視導職責。 □ □ □ □ □

□ □ □ □ □ 48.尋求創新發展,提升工作效能。 □ □ □ □ □

□ □ □ □ □ 49.理性接納學校成員的論辯質疑。 □ □ □ □ □

□ □ □ □ □ 50.調查控案不預設立場。 □ □ □ □ □ 德行倫理

□ □ □ □ □ 51.言行舉止合乎禮節。 □ □ □ □ □

□ □ □ □ □ 52.表現客觀無私的行為。 □ □ □ □ □

□ □ □ □ □ 53.表現誠實信用的行為。 □ □ □ □ □

□ □ □ □ □ 54.清廉自持,不利用職權牟取不當 利益。

□ □ □ □ □

□ □ □ □ □ 55.不向學校請託關說。 □ □ □ □ □

□ □ □ □ □ 56.受到請託關說時,依規定處理。 □ □ □ □ □

□ □ □ □ □ 57.不參加學校的飲宴應酬。 □ □ □ □ □

□ □ □ □ □ 58.不接受學校成員的饋贈。 □ □ □ □ □

□ □ □ □ □ 59.抱持工作熱誠,實現專業責任。 □ □ □ □ □

□ □ □ □ □ 60.表現足以做為學校成員楷模的 言行。

□ □ □ □ □

□ □ □ □ □ 61.研究進修,充實教育視導知能。 □ □ □ □ □

□ □ □ □ □ 62.與學校成員和諧互動。 □ □ □ □ □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敬祝 萬事如意!

(14)

附錄七 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調查問卷(正式問卷)

指導教授:游進年博士 敬愛的教育先進:您好!

拜託您在百忙之中,協助填送這份問卷。本問卷的目的,在於進行臺北縣 督學教育視導倫理內涵建構之研究,希望研究結果能供有關單位及人員參考。

問卷資料採不記名方式,且絕不對外單獨公開,或挪作其他用途;將僅作 整體分析之用,請您放心填答。您的意見十分寶貴,對於您的熱心幫忙,謹致 上十二萬分的謝忱。敬祝

道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在職進修教育行政碩士班 研究生 呂明春 敬上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 日 一、基本資料:請在適當的「□」中打「ˇ」

1.性 別:□(1)男 □(2)女

2.最高學歷:□(1)師專 □(2)師範院校

□(3)一般大學 □(4)研究所(含學分班)

3.服務單位:□(1)高中高職 □(2)國中 □(3)國小 □(4)教育局

4.單位規模:□(1)12 班以下 □(2)13- 48 班 □(3)49 班以上

5.擔任職務:□(1)校長 □(2)兼行政教師 □(3)未兼行政教師 □(4)督學

6.年 齡:□(1)30 歲以下 □(2)31- 40 歲 □(3)41- 50 歲 □(4)51 歲以上 二、填答說明

(一)本研究所稱之「督學教育視導倫理」,係指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編制內具公 務員身分之派任督學,視導轄屬學校行政與教學的歷程中,執行業務、

待人處事所應遵守的規範。

(15)

(二)本問卷共有38 個題目,描述督學教育視導倫理的內涵,並分為應然與實 然兩方面。

(三)請您就各該題目內涵,是否同意其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應該達成之事 項?及是否同意其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已經達成事項?分別在適當的 「□」中打「ˇ」。

請問您是否同意所列 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 導應該達成的事項

請問您是否同意所列 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 導已經達成的事項 完 完

全 全 同 不 意 同 意

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有關 事項

完 完 全 全 同 不 意 同 意 批判倫理

□ □ □ □ □ 1.尋求創新發展,提升工作效能。 □ □ □ □ □

□ □ □ □ □ 2.提供開放、真誠、平等的對話管 道。

□ □ □ □ □

□ □ □ □ □ 3.負起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 □ □ □ □ □

□ □ □ □ □ 4.理性接納學校成員的論辯質疑。 □ □ □ □ □

□ □ □ □ □ 5.省察教育事務的合理性。 □ □ □ □ □

□ □ □ □ □ 6.長官的交代不合理時,據理力 爭。

□ □ □ □ □

□ □ □ □ □ 7.調查控案不預設立場。 □ □ □ □ □

□ □ □ □ □ 8.傳達政令時,不以長官的權威加 諸於學校。

□ □ □ □ □

正義倫理

□ □ □ □ □ 9.支持正當程序的原則。 □ □ □ □ □

□ □ □ □ □ 10.依事實真相,誠實公正的提出 報告。

□ □ □ □ □

□ □ □ □ □ 11.公平對待每一所學校,不因與 校長的親疏關係而有差別。

□ □ □ □ □

□ □ □ □ □ 12.謹守行政中立的立場。 □ □ □ □ □

□ □ □ □ □ 13.客觀評鑑學校校務工作。 □ □ □ □ □

□ □ □ □ □ 14.遵守法律。 □ □ □ □ □

□ □ □ □ □ 15.遵守道德規範。 □ □ □ □ □

□ □ □ □ □ 16.具有行政為教學服務的理念。 □ □ □ □ □

(16)

□ □ □ □ □ 17.嚴加保密視導過程中所獲得的 私人資料。

□ □ □ □ □

□ □ □ □ □ 18.獨立自主,不受各種誘惑或 壓力控制。

□ □ □ □ □

□ □ □ □ □ 19.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的權 利。

□ □ □ □ □

□ □ □ □ □ 20.公平對待每一所學校,不因 學校規模大小而有差別。

□ □ □ □ □

□ □ □ □ □ 21.為處於不利地位的學校爭取 資源。

□ □ □ □ □

德行倫理

□ □ □ □ □ 22.清廉自持,不利用職權牟取 不當利益。

□ □ □ □ □

□ □ □ □ □ 23.不參加學校的飲宴應酬。 □ □ □ □ □

□ □ □ □ □ 24.表現足以做為學校成員楷模 的言行。

□ □ □ □ □

□ □ □ □ □ 25.不向學校請託關說。 □ □ □ □ □

□ □ □ □ □ 26.不接受學校成員的饋贈。 □ □ □ □ □

□ □ □ □ □ 27.表現誠實信用的行為。 □ □ □ □ □ 效益倫理

□ □ □ □ □ 28.重視校園安全。 □ □ □ □ □

□ □ □ □ □ 29.善用社會資源,增進教育成 效。

□ □ □ □ □

□ □ □ □ □ 30.增進教職員工學生的愉悅。 □ □ □ □ □

□ □ □ □ □ 31.謀求學校多數人的最大福 祉。

□ □ □ □ □

□ □ □ □ □ 32.免除教職員工學生的痛苦。 □ □ □ □ □

□ □ □ □ □ 33.優先考量教師的利益。 □ □ □ □ □

□ □ □ □ □ 34.促進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成 長。

□ □ □ □ □

關懷倫理

□ □ □ □ □ 35.尊重學校成員,坦誠溝通。 □ □ □ □ □

□ □ □ □ □ 36.關懷學校同仁的需求,促進 彼此共同成長。

□ □ □ □ □

□ □ □ □ □ 37.和學校互相體恤,而非監 督。

□ □ □ □ □

□ □ □ □ □ 38.扮演創新、溝通與服務者的 角色,促成學習型組織的校園

□ □ □ □ □

(17)

文化。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敬祝 萬事如意!

附錄八 訪談紀錄舉隅(之一)

壹、訪談時間:200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 貳、訪談地點:校長室

參、訪談內容:

一、請教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與倫理規範的關係,您的看法如何?

校長:不管做什麼事情,都應該要正當合理;督學的教育視導也是一樣,教 育視導如果遵循應有的倫理規範,會進行得比較順利。但是教育視導要遵循哪些 倫理規範,好像不夠明確。教育視導工作過程中,有關待人處事方面,應該有合 理正當的互動。

二、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校長:

1.好的督學到學校,會瞭解哪些地方做得很好,哪些地方還要改進,有什 麼困難。會把別的學校好的經驗告訴校長。

2.校長如果願意把困難提出來,好的督學會把別校的優良經驗提出來分 享;也會按校長的經歷學歷,給予生涯規劃或領導統御的意見,比如「緊事寬辦」、

「事緩則圓」、「不要一下子給老師太大壓力」等等。

3.好的督學會傳承其他學校的優良經驗,分享自己的理念。也會告訴初任 校長,如果廠商推銷東西或民意代表關心時,要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困擾。比如以 近幾年的採購事端,提醒校長多加考量。

三、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

校長:

1.不正面的事例可多。有借錢不還的,還有去偷檳榔的。以往有部分國防 特考轉任的督學,帶有軍中階層權威習氣,上下階層觀念很重,轉到教育行政,

卻不具備教育專業。有的選在接近用餐時間到校,要到校外吃飯;有的還指定到 哪裡吃;另外有的還要學校派車接送;甚至利用學校辦理活動的機會,要學校安 排鐘點費等。

2.過去很多代打電話關照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也有督學打這種電話;近兩 三年,關說電話較少了,大家知道學校有教評會,也不是校長能掌握,校長不一 定能夠影響教評會;而且口試委員那麼多。我當然不贊成督學打這種電話。坦白 講,如果代理代課教師本身夠優秀,跟別人同樣優秀,可優先考量;畢竟看了一 學期、一年,真的優秀,表現獲得肯定,明年再來,考慮穩定性當然優先考慮。

(18)

這種情形下,其實也不用打電話。但是如果不夠優秀,口試答非所問,就算有人 打電話,還是不能進用。

四、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校長:新舊制督學各有優缺,過去舊制的督學,如果有教學經驗和行政經歷 的,

會比較好。現在祇要面試,沒有培訓,要求太多的話,也是為難新制督學。目前 臺

北縣的督學,比較具有行政為教學服務的理念,比較重視校園安全、比較尊重學 校

的意見。

五、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是否存在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應 該

怎麼樣比較好?

校長:

1.督學還沒做好的,像是不合理的事情不敢反映。那天我就火大了,颱風 天淹水了,要校長一個小時回報一次災情。電話不通,校長騎機車在那邊往返奔 波,騎到學校,一看,「淹到後門了」,要騎到沒淹水的地方去通報:「淹到後門 了」;再騎回來,一看「淹到窗戶了」,又要騎到沒淹水的地方去通報:「淹到窗 戶了」……。怎麼教育局的長官儘要求做這些無聊的事?來回奔波通報,能有多 大效益?後來,改為兩個小時回報一次。

2.教育行政是非常結構化的系統,重視行政效率,要求貫徹目標。但學校 行政環境結構化低,以學生為重,以教學為主要考量,提供好的教學環境,重於 行政效率;提供好的教學措施,重於行政的便利性;溝通重於督導、命令,要宣 導、勸導。一年加起來四、五十個比賽,太多了,老師不認為重要,「與我無關」。

老師與行政人員對督學教育視導的看法差異很大是必然的。教育局和督學應該多 尊重學校的特性;不應該因為一兩個出錯,就把所有人一起罵進去。

六、請教您:您認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應該遵守哪些倫理規範?

校長:

1.各層面中應該遵守的重要的倫理規範,例如提供開放、真誠、平等的對 話管道。依事實真相,誠實公正的提出報告。具有行政為教學服務的理念。表現 誠實信用的行為。重視校園安全。和學校互相體恤,而非監督。

2.應該行政視導和教學視導並重。目前行政視導重於教學視導,要瞭解行 政措施落實的程度,都已經很忙了;很難有精神去瞭解教學狀況、有沒有把國語 教好?有沒有把數學教好?我贊成督學分為兩類,行政督學一類,課程教學督學 一類,比較能發揮專門的功能。

(19)

3.督學應該多和老師接觸互動;如果問卷問「本區督學是誰」,老師恐怕 填不出來,能填出來的怕沒幾個。督學沒有多少時間可以分配給基層老師,老師 不瞭解督學,是正常的。

七、請教您: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規範,還有沒有其他指教?比如說,

統計分析結果,不同職務的校長、兼行政教師、未兼行政教師及督學,對五個倫 理面向的看法都有差異。您認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督學到學校視導前,要不要 先跟校長打個招呼?

校長:

1.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不同職務的人,對督學教育視導倫理有不同的看 法,是理所當然的事。老師和行政人員對督學教育視導的看法,差異很大是必然 的。

2.督學到學校視導,要不要先跟校長打招呼這件事,個人覺得不那麼重 要,前提是「需不需要校長在場」。校長不在學校,督學也可以視導。如果有特 定的目的、特定的事項,要校長協助處理,應該先通知校長,事先聯絡一下比較 好;但學校不應刻意準備得太周到。學校無法十全十美,每一所學校難免有一些 要改進的地方;督學臨時到學校視導,發現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也是正常的。定 期視導,應該讓校

長知道;不定期視導,不必讓校長知道。個人不介意督學機動性到校視導。

訪談紀錄舉隅(之二)

壹、訪談時間:200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 時至 3 時 貳、訪談地點:教育局會議室

參、訪談內容:

一、請教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與倫理規範的關係,您的看法如何?

主任:視導倫理與教育視導息息相關,教育視導人員必須清楚瞭解視導倫理 規

範,遵守倫理規範。但究竟哪一項目的倫理為優先,要看當時的情況及個人經驗 而定,並不是一成不變。

二、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主任:

1.在調查控案時,能理性瞭解實情,不預設立場。

2.理性接納學校成員的論辯質疑。

(20)

3.不利用職權牟取不當利益及應酬。

4.重視校園安全。

5.體恤學校的努力,誠懇協助。

三、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

主任:1970 及 1980 年代,教育視導呈現威權,而非體恤,是要求與指示;

校受到關說及指示較多,呈現不對等狀態,各校所獲得的照顧與支持,因為彼此 之間互動關係的不同而有差別。

四、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主任:

1.1990 及 2000 年代,教育視導人員具有高度親和力,尊重學校,具有為 教育服務的理念。

2.遵守法律及行政命令,提供開放對等平台,重視教育處理過程的合理性 及真實性,不濫用權責,不受餽贈。

五、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是否存在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應 該怎麼樣比較好?

主任:有極少數的督學溝通能力要加強,因為不能理性接受學校的說明,指 示事情的態度比較不妥當。可以給予個人理性的建議,調整視導時的態度,以及 表達的方式。

六、請教您:您認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應該遵守哪些倫理規範?

主任:正義倫理、批判倫理、關懷倫理、德行倫理,以及效益倫理,都很重 要。究竟哪一個項目的倫理為優先,要看當時情況及個人經驗而定,並不是一成 不變。

七、請教您: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規範,還有沒有其他指教?比如說,

督學平常到學校視導前,是否應該先行聯繫校長?

主任:

1.整體而言,服務態度、溝通能力、處理事情的能力等等,都呈現優質表 現。

2.學校行政人員巡視教師教學情形,並不預先通告時間。督學在定期、專 案視導以外,機動性到校視導,是學校可以接受的事。

訪談紀錄舉隅(之三)

(21)

壹、訪談時間:200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4 時至 5 時 30 分 貳、訪談地點:教育局會議室

參、訪談內容:

一、請教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與倫理規範的關係,您的看法如何?

組長:督學必須思考視導工作的定位是什麼?這牽涉到上級、督學對自我工 作、

以及各級學校對於視導工作三方面的期待。因此,視導工作的定位,本質上是一 種互動的歷程,而倫理有一個重要的內涵,就在討論人與人或人群之間合理正當 的互動關係,看個人或某團體的表現,是否能受到其他人的認同,而維持互動上 的和諧關係。所以,視導工作在執行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待人處事的事務,

而必須透過倫理規範來引導,以試圖整合不同群體之間的力量,來達成教育目標。

二、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組長:臺北縣督學來學校進行教育視導時,就我個人本身的經驗,有幾項作 為,

符合倫理規範:首先,會顧及教職員及學生的權利,以學生學習權益的維護作為 行動的基準。再來,針對學校表現給予指正或建議時,會兼顧程序正義及相關法 律、政策的規定,並且謹守行政中立原則。另外,會考量學校個別情形,而尊重 行政、教學措施,而不過度干涉。最後,來學校進行視導前,會預先告知學校人 員,而不會突然前來。

三、請教您:以往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

組長:

1.臺北縣督學來學校進行教育視導時,就我個人本身經驗,有幾項作為不 符

合倫理規範:首先,來進行視導時,難免還是會有行政政策的宣導意味,而無法 顧及教學現場的需求。再來,視導可分為視察與輔導,但是來視導時多偏重於視 察,而缺少積極的輔導;僅瞭解現況,但缺乏對現況背景實際作為的理解。最後,

視導採分區視導方式,並未針對專業性進行適切分工,加上多偏重於行政視導為 主,無法針對教學上的缺失,給予建議,因此所提的意見會流於無效。

2.針對以上的情形,督學必須先釐清督學的工作性質為何,確認行政是為 教學服務的概念,是幫助教學品質的提升;透過行政與教學的合作,以增進教學 成效,而不是以監督者的角色自居。另外,督學必須積極給予輔導,針對個別學 校或地區發展上的不利,擔任學校與上級之間聯絡溝通的重要橋樑,爭取更多資 源,或提供具體明確建議,來幫助學校成長。最後,視導應該要採專業性分工,

因為教學是專業性的工作,所以,視導工作也應該重視專業性,確認視導工作流 程的專業化與科學化,讓教師能從視導工作中獲得成長。

(22)

四、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有哪些符合倫理規範的事例?

組長:這一題,我的看法跟第二題一樣。

五、請教您:目前臺北縣的督學教育視導,是否存在不合倫理規範的問題?應 該怎麼樣比較好?

組長:這一題,我的看法跟第三題一樣。

六、請教您:您認為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應該遵守哪些倫理規範?

組長:

督學進行教育視導時,主要應該遵守效益倫理、正義倫理、德行倫理及關懷 倫

理。

1.就效益倫理來說,教育帶有工作-成效的概念,所以,督學必須確認哪 些

作為可以讓教育達到較佳的效果,讓相關教學資源及技術,充分發揮作用,進而 提

升教育成效。

2.就正義倫理來說,當教育發生不公平的現象時,督學必須給予立即的指 正,

以維護學生的就學權益。

3.就德行倫理而言,督學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權力、

利益,以及衝突,若行為稍有偏失,會導致其視導工作無法產生正當性。

4.就關懷倫理而言,視導工作是一種互動的歷程,而視導要能發揮影響性,

必須從被視導者的角度進行思考。所以成員的感受與需求,必須受到關注,才能 讓

視導工作發揮成效。

七、請教您:您對臺北縣督學教育視導倫理規範,還有沒有其他指教?

組長:

1.教學是一個專業性的工作,但目前教學工作環境不斷變化,導致教師在 進

行教學工作時,無法有效開展;專業自信上的缺乏,及教學意願的低落,進而影 響

教學品質。因此,督學來學校進行視導時,應秉持關懷倫理的價值,針對學校的 發

展境遇,給予同理心的關注,合理分配資源,或協助轉型,以協助學校教育良性 發

展。

(23)

2.我在校務評鑑時發現,督學在督導方面做得比較多,關懷層面不夠,做 得比較少。其實,在督導後,也可以表現關懷的動作,營造關懷的氣氛。

3.我很少接觸督學;老師不太瞭解督學在做什麼?我對督學也覺得很模 糊。以前的督學,權力較大,工作較輕鬆;與學校關係較好,對學校比較鬆。現 在的督學,權力較小,面對的都是教學專業人員,壓力較大;對自我要求也較高。

沒有權力,面臨的挑戰也比較多。

八、統計分析結果,在應然面及實然面:不同職務的人(校長、兼行政教師、

兼行政教師、督學)對五個倫理面向的看法都有差異。您認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

組長:

1.不同職務的人對於五個倫理面向看法都有差異,應該是職務上的差異,

使

得這四種職務的工作性質,及受到規範期待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所以他們會 根

據自身工作性質,來決定督學工作的面向。

2.除了行政與教學工作的差異,行政內職位層級的落差、負責業務的差異、

接觸環境的複雜程度,都會影響他們的看法。

九、問卷中五個面向,各有不同題數的督學教育視導倫理有關事項,請您就應 然

面的選項,分別選出您認為最重要的前三個;就實然面的選項,分別選出您認為 督

學已經完全具備或大部分具備、以及只是稍微具備或不具備的前三個?

組長:

1.應然面最重要的前 3 個,我選擇:

批判倫理的:5.省察教育事務的合理性;2.提供開放、真誠、平等的 對話管道1.尋求創新發展,提升工作效能。

正義倫理的:12.謹守行政中立的立場;19.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的權 利;21.為處於不利地位的學校爭取資源。

德行倫理的:22.清廉自持,不利用職權牟取不當利益;27.表現誠實 信用的行為;25.不向學校請託關說。

效益倫理的:34.促進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成長;31.謀求學校多數人 的最大福祉;29.善用社會資源,增進教育成效。

關懷倫理的:38.扮演創新、溝通與服務者的角色,促成學習型組織 的校園文化;36.關懷學校同仁的需求,促進彼此共同 成長;35.尊重學校成員,坦誠溝通。

2.實然面督學已經完全具備或大部分具備的前幾個,我選擇:

(24)

批判倫理的:5.省察教育事務的合理性;7.調查控案不預設立場;2.

提供開放、真誠、平等的對話管道。

正義倫理的:9.支持正當程序的原則;12.謹守行政中立的立場;14.

遵守法律。

德行倫理的:22.清廉自持,不利用職權牟取不當利益;23.不參加學 校的飲宴應酬;26.不接受學校成員的饋贈。

效益倫理的:28.重視校園安全;30.增進教職員工學生的愉悅;32.

免除教職員工學生的痛苦。

關懷倫理的:35.尊重學校成員,坦誠溝通;37.和學校互相體恤,而 非監督。

3.實然面督學只是稍微具備或不具備的前幾個,我選擇:

批判倫理的:1.尋求創新發展,提升工作效能;3.負起維護社會正義 的責

任;4.理性接納學校成員的論辯質疑。

正義倫理的:13.客觀評鑑學校校務工作;16.具有行政為教學服務的 理念;18.獨立自主,不受各種誘惑或壓力控制。

德行倫理的:24.表現足以做為學校成員楷模的言行;25.不向學校請 託關說;27.表現誠實信用的行為。

效益倫理的:29.善用社會資源,增進教育成效;31.謀求學校多數人 的最大福祉;34.促進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成長。

關懷倫理的:36.關懷學校同仁的需求,促進彼此共同成長;38.扮演 創新、溝通與服務者的角色,促成學習型組織的校園文 化。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凡你對別人所做的.就 是對自己做.這是歷來 最偉大的教誨,不管你 對別人做了什麼.那個 真正接收的並不是別

• 長久的結合體,就是那種與〝自我〞相關的包含

2006 年第三季本 澳經濟錄得 11.4%的實質 增長及 17.1%的名義增長,主 要是由私 人投資及服務出口所 帶動。外地需求方面,博彩服務出口仍錄得不

背景:一名小學生家長投訴學校在沒有通 知家長的情況下,向網絡程式供應商提供

學校危機處理小組的事前準備 附件 1:支援服務機構電話一覽表 附件

說明: 設原立方體的邊長為 1,要作出的立方體邊長為 x,則 x 要滿足 ,這個方 程式沒有有理根,當然就沒有尺規作圖的 x 了。.

本彙集輯錄了多篇學校經驗分享的文章,闡述「管理與組織」範疇的各項全校 參與訓育及輔導工作模式的重點,請參閱教統局網頁,索引: 本局向學生及家 長提供的服務 >

我是一個很喜歡將事情拖延至最後一刻才做 的人。記得有一次,有一份作業,老師讓我們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