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 (1 次公告分次招考)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
成立「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4 名
1.實缺 1 名 2. 侍親留 職停 薪 1 名
3. 教育部 國前 署補助各 地方 政府 106 學年 度推動國 小合 理教師員 額計 畫預估缺 2 名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1.普通班實缺以具 合格英語授課資格 及經驗者尤佳,但 實際授課以配合學 校課務安排為主。
2.依甄試錄取順序 選填缺額性質。
3.備取若干名,擇 優錄取。
國 小 普 通 班 體 育 專 長 科 任 ( 預 估 缺 )
(具柔道專長尤佳)
1 名
代理教師 (依據教育部國 前署補助 各地 方政府 106 學 年度推動 國小 合理教師 員額 計畫辦理)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1.放榜時依各類成 績高低依序公告,
俟核定函到校後,
依照市府核定名額 依序通知進用,若 遇成績高者放棄則 依序後補。
2.經本校聘用後,
除法令規定之權利 與義務外,尚須配 合本校各項活動。
3.爾後若上級增撥 教育部國前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6 學 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時,得增 額錄取代理教師。
4.備取若干名,擇 優錄取。
國 小 閩 南 語 專 長 科
任 (預估缺) 1 名
代理教師 (依據教育部國 前署補助 各地 方政府 106 學 年度推動 國小 合理教師 員額 計畫辦理)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普 通 班 一 般 鐘 點 代
課教師 1 名 鐘點代課教師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課 原因消滅為止
1.依甄選成績高低 依序列冊候用。
2.備取若干名,擇 優錄取。
3.每週課程 10~20 節。
4.此為預估缺額,
學校得視課務安排 情形有權決定實際 進用與否。
普通班音樂專長 1 名 鐘點代課教師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課 原因消滅為止
1.依甄選成績高低 依序列冊候用。
2. 備取若干名,擇 優錄取。
3. 每 週 課 程 約 10~20 節。
普通班體育專長 1 名 鐘點代課教師
106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課 原因消滅為止
1.依甄選成績高低 依序列冊候用。
2. 備取若干名,擇 優錄取。
3.每週課程 10~20 節。
備註:
1.請報名參加甄選者務必於報名表中確實勾選報考類別。
2.教育部國前署補助各地方政府 106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計畫為預估缺額,俟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該計畫後進用。
3.試教成績若低於 80 分則視為不合格,不予公告。
4.必要時各類專長代理代課教師零星節數須配合學校排課上其他科目。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6 年 7 月 20 日(四)至 106 年 7 月 24 日(一)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163.17.62.7)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資格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 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含) 以後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報考閩南語專長者另須具備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 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 證書之資格。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期程 時間 備註
第 1 次報名 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
(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報名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
第 3 次報名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9 時至 11 時。
第 4 次(含) 以後報名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 日程辦理報名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 168 號 )。 聯絡電話:04-25562294 轉 760 人事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及簡歷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 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
1.時間:10 分鐘。
2.試教內容:
項次 甄選類別 試教內容及範圍 備註
1 國小普通班
國小中年級作文、中年級英語 科或高年級社會領域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教案2份,試教 當日親自繳交 給評審委員 2 國小普通班體育專長科
任
高年級體育科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3 國小閩南語專長科任 高年級閩南語科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4 普通班一般鐘點代課教
師
高年級社會領域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5 普通班音樂專長 中年級音樂科領域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6 普通班體育專長 中年級體育科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10 分鐘,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育專業知識、教 室管理、個人教學檔案等,口試時請攜帶簡歷或資料。。
(三)試教、口試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十一、甄選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期程 時間 備註
第 1 次甄選 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13 時 30 分起。
請於 13 時 10 分報到至 教務處報到
第 2 次甄選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13 時 30 分起。
第 3 次甄選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13 時 30 分起。
第 4 次(含) 以後甄選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 程辦理甄選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試教或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 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 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該次招考錄取名 額。
(二)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 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 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複查結果該科錄取人員有變動時,本校於次日 9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頁,並電話通知相關應考人員。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下列時間攜帶學、經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至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台中市文心路的「總局」申請)及相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報到
第 1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2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3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4 次(含)以後報到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期程 時間 備註
第 1 次放榜 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16 時 30 分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 過多則延後 放榜。
第 2 次放榜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16 時 30 分前放榜。
第 3 次放榜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16 時 30 分前放榜。。
第 4 次(含) 以後放榜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第 1 次成績複查 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6 時 50 分前。
第 2 次成績複查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 50 分前。
第 3 次成績複查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6 時 50 分前。
第 4 次(含)以後成績複查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二) 並依通知時間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 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四)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五)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5562294 轉 760 人事主任(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 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 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五】教學支援人員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下列人員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一、 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 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 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
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 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
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 證書者。
四、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 (1 次公告分次招考)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第□次招考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 □普通班體育專長科任 □閩南語專長科任
□ 一 般 鐘 點 代 課 □ 普 通 班 音 樂 專 長 代 課 □ 普 通 班 體 育 專 長 代 課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 職
機 關
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不足時請自行增列 填寫)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6 年 月 日
考試流程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 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1 次公告分次招考)
甄選委員會 13:10--13:30 考生報到(教務處)
13:10--13:30 監試人員預備時間,考生應離開試場 准 考 證 第□次招考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
□普通班體育專長科任
□閩南語專長科任
□一般鐘點代課
□普通班音樂專長代課
□普通班體育專長代課 監試人員簽章
口試 13:30-結束
姓名:
試教
13:30~結束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地址:421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 168 號) 2.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准考證交監試人員核對。
3.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准考證號碼:
請 貼 正 面 二吋半身 相 片
(與報名表相 同)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 (1 次公告分次招考)甄選報考人簡歷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通訊住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學 歷
一般/報考資格
經歷(歷年任職單位與職稱)
理想與抱負
其他(專長及教學相關專業執照或證書…等)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6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 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應徵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一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一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 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 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
---請---勿---撕---開---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一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6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一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 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 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