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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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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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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工業安全衛生的理論基礎

工業革命後,大規模的工廠興起林立,機械和操作方法以及環境 因素對工作人員的傷害,日漸增多。英國首先於 1802 年制定了關於 保護工廠技術生與其他被僱人員身心健康的法律。其後由於工廠的動 力增大,速度增加,以致危險性增加變大,於是轉移於安全問題的改 善上,於法律修正時,立即加入了機械防護與意外災害的有關條文。

德國於 1884 年首先立法公佈「工人賠償法」,使僱主有所警戒,

不得不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及其賠償,加以重視,現代的勞工保險 制度因而應運而生。在勞工保險制度下,僱主為了減輕保險費率,寧 願多投資於安全設備的改善,而保險公司為了多得利潤,乃聘請專家 設計各種安全措施及安全方法,於是工業安全與衛生大獲改進,各國 政府更配合工業之發展,從立法方面規定安全衛生標準,促進工業安 全衛生。

我國很早就公佈幾種有關安全衛生的法規,民國十八年公佈之工 廠法,二十年公佈工廠檢查法,二十五年公佈礦場法。三十九年台灣 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成立,依上述法規檢查工場礦場的安全衛生和勞動 條件設施。惟鑑於廠礦災變以及傷亡之比率嚴重且較其他工業先進國 家高很多,因此政府為了進一步督責廠礦改善安全衛生,於民國六十 三年立法公佈「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章規定僱主應對勞工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 教育、防災訓練、法令宣傳、訂定工作規則並切實遵行之。然而在工 業不景氣的聲浪下,國民就業問題漸漸嚴重,僱主鮮能遵照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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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第三章之規定辦理,遂造成員工未具工廠安全衛生知識與技 術,不懂安全衛生法規,更遑論勞工發現工作場所違反或不符合規定 時,向僱主或有關機關申報。倘若主管機關也未能依規定確實監督與 檢查,則勞工的生命將岌岌可危。勞工的傷亡,由民國六十三年勞工 安全衛生法頒定後,二、三年內稍微下降,自民國六十五年起,又逐 年增加。可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沒有落實。

從以上的敘述,發現我國的安全衛生法偏向於廠房環境設施的要 求,而較忽略員工的安全衛生教育與法規宣傳,若主管機關監督與檢 查不力,則不但人為因素不良,甚至環境因素也不當。

欲有效解決工廠安全衛生問題,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應從三方 面著手。首先政府應配合工業的發展,適時頒定合宜的安全衛生法 規,並確實監督與檢查。

其次,學校應配合工業需要,教導學生具有良好的習慣及安全衛 生知識與技術;最後,要求廠商確實遵守法令,並對勞工權益能周密 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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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工業安全概論

十八世紀末工業革命以來,隨著小型的家庭手工業,邁向大規模 的工廠生產作業,由於作業方式與生產技術的轉變與提升,在作業場 所中所面對的安全問題亦日趨複雜。若去除所謂的天然災害,勞工在 作業場所中潛在的危害因素大抵可區分為(桂美俊,民 88):

1、物為要因的不安全狀態 2、人為要因的不安全行為

例如:作業場所空間的不夠;機具設備因設計不良或老化、疲勞形成 本身的缺陷等不安全狀態。

例如:勞工不遵守安全作業標準操作;不依規定穿帶適當的防護具等 不安全的行為。

以上潛存的危害因素,若不適時適當的予以改善消除,終將造成 勞工與企業的傷害。

工業安全的研究,即在有系統、全面把握本質安全的防護與工作 安全的改善,使勞工於作業場所中,有效的防止任何事故的發生。

一、工業安全理論

(一)工業安全的意義

如何預知作業場所中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事故的不安全人 為、物為因素,並藉安全管理的作為徹底改善消除任何危害因素 的一門技術與科學。簡言之,工業安全即在防止事故並使勞工在 受僱時免於一切工作傷害的技能。

工業安全就是事故的防止,因為事故的發生,可能引起工作 傷害和財產損失,而對生產效率和成本產生重大影響。工作傷 害,除了由於機器設備所造成的傷害外,還包含環境的不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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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料缺乏防護而感染職業病等。財產損失則包括機器設備的 損壞及使用物料的損失。

工業安全的目的在促使企業人員在不受生命與健康的危 害,確保其在最佳條件下從事工作,故必須採取對策,以避免因 工作場所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發生意外事故,及工作環境,製 程等危害作業人員,讓工作人員能專心於工作上。

(二)工業僱主的基本義務

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民 86)的約束下,工業僱主應具有下列 五項基本義務:

1、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場所。

2、提供安全良好的工具設備。

3、適當選擇所僱的勞工。

4、遵守國家的安全衛生法令。

5、對所僱的勞工,實施安全教導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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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業衛生概論

隨著工業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各類機具設備日趨複雜化,在各 類作業活動下所使用之原、材、物料亦越趨多樣化,勞工在作業場所 中潛在的危害因素亦不斷增加。一般作業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 素,大抵可分為(桂美俊,民 88):

A、物理性危害因子 B、化學性危害因子 C、生物性危害因子 D、人因工程危害因子

例如:勞工在某種製程下,長期暴露於高溫、噪音、振動、游離(或 非游離)輻射、異常氣壓等環境下造成物理性的傷害。

例如:大量使用化學性物質,勞工在製造、處理及使用的過程中,稍 有不慎即易經由吸入、接觸或誤食等途徑造成化學性的危害。

例如:勞工在作業場所因某些病原體或病媒的感(傳)染等,而引發 生物性的疾病。

例如:因作業程序設計不良,重複、單調的動作;不正常的姿勢或工 具使用等,均可能使人體與工作間相互不協調,而造成勞工身 心的傷害。

工業衛生的研究,即在使勞工於作業場所中,因工作環境的良好 而保持長久的舒適、愉快與健康。而唯有勞工身心健康,才能有效率 並且安全的工作。

一、工業衛生理論

(一)工業衛生的定義

美國工業衛生協會(民 87)對工業衛生的定義為:如何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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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評估與控制作業場所中足以引起勞工或社會大眾,造成健康 危害產生疾病之環境危害因子的技術與科學。

國際勞工組織(民 88)更簡單的定義為:使作業勞工在受 僱時免於疾病、傷害,以確保勞工在身心良好狀態下作業的技能。

(二)工業衛生的工作

基於以上對工業衛生的認知,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工業衛 生的工作,即在先前預估、認識作業場所中,各類生產過程可能 潛存或產生的危害因子,再評估其對勞工或社會大眾健康、生命 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後藉由工程設備或技術改善,以替代、消除 或降低等方法控制各種危害因子,使不致對勞工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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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行工業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近代工業社會因為科技的日新月異,在產業快速的發展下,除帶 給我們生活上更大的舒適與滿足外,但也相對的因各種機具設備動力 或各類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物質等危害物或毒性、腐蝕性等有害物質 的難於控制,稍有不慎極易發生我們所不希望的工業災害,不但直接 傷害作業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更間接造成產業經濟的損失與生命問題 的衍生。

現代企業經營的目的在提高生產力,降低成本,以期追求更高的 利潤。除可直接提高產業升級,促進國家經濟的繁榮,亦可間接創造 國人就業的機會,因所得的增加而改善生活的品質。

一、如何提高生產力

首先確保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企業有責任提供安全舒適的良 好工作環境,勞工有義務遵守各類安全規範作業,如此必能使生產 效率提高、品質提升,增加企業在市場的競爭力,確保企業的永續 經營(黃清賢,民 76)。

二、如何降低成本

首先避免生產過程中任何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成本損失。工業災 害的影響除導致勞工因傷亡而發生的醫療、補償等直接損失外,更 有因該次災變所造成的設備、物料毀損,生產停頓,延遲交貨違約 罰款等間接損失。以上各項損失造成生產成本相對的增加均足以影 響企業整體營運。再說,目前國內產業百分之九十以上均屬中、小 型企業,實經不起一次重大工業災害所帶來的嚴重損失(黃清賢,

民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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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經營,除了上述追求利潤的目標外,更應兼顧對社會的 責任。要知道一件工業災害的發生,不單只是造成對罹災者生命、

企業營運成本的損失,更可因罹災勞工的傷殘、死亡衍生出其家庭 與社會的問題。基於以上的考量,如何使企業僱主重視、勞工願意 配合,讓勞、僱雙方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又衛生的作業環境,攜手推 行並落實工業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企業營運成 功、社會安祥和樂,實為現今企業經營的最重要課題。

在瞭解工業安全衛生的重要性後,針對企業活動的主體「勞工」

所衍生的安全衛生問題,將為之後討論的重點。最後由以下的兩個 統計數據來印證,為何我們應重視工業安全衛生的推動,來共同預 防職業災害的發生。

(一)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 2-1-1)

自民國 77 年開始,每年平均因職業災害而傷病、殘廢、死亡的 勞工人數均在 25,000 人左右。若以一年 365 天(含國定假日、例 假日、勞動節、及颱風假等)來除,可明確知道,勞工在作業現 場只要工作一天,我們就得面對傷亡人數(每天平均約):死亡 2 人,殘廢 13 人,傷病 55 人,合計傷亡人數 70 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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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民國 77 到民國 86 年來勞工職災傷亡人數統計(人)

死 亡 傷 殘 傷 病 總 計

77 871 5,817 21,428 28,116 78 875 5,384 20,488 26,747 79 893 4,649 20,009 25,551 80 849 4,781 21,842 27,472 81 780 4,617 21,416 26,813 82 740 4,530 20,581 25,851 83 795 4,358 19,962 25,115 84 671 4,585 17,622 22,878 85 677 4,150 18,016 22,843 86 640 4,301 20,415 25,357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民 87)

註:以上數據不含交通事故。

(二)若再以勞工保險局的統計資料來看(表 2-1-2),自民國 77 年起,每年平均因職業災害而給付醫療、傷殘、死亡補償的直接 損失金額均在 50 億元左右,若再加上間接損失(約為直接損失 的六倍,一般均由企業單位負擔),則每一年度因職業災害造成 的整個社會的成本平均在 375 億元左右。同樣,以一年 365 天計 算,因職業災害造成的社會成本損失每年平均約 1 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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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2 民國 77 到民國 86 年來勞工職災損失金額(新台幣元)

直 接 損 失 間 接 損 失 總 計

77 34.73 億 208.38 億 243.11 億 78 44.39 億 266.34 億 310.73 億 79 43.35 億 260.10 億 303.45 億 80 45.73 億 274.38 億 320.11 億 81 84.48 億 560.88 億 645.36 億 82 44.93 億 269.58 億 314.51 億 83 65.24 億 391.44 億 456.68 億 84 58.52 億 351.12 億 409.64 億 85 52.71 億 316.28 億 368.99 億 86 32.20 億 193.20 億 225.40 億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民 87)

註:1、直接損失是依勞工保險局職災保險各項給付統計所得。

2、間接損失以直接損失的六倍推估。

3、以上數據不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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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一、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之意義

由於工業過速的發展,工業災害的發生勢所難免,各國政府爲 了勞工安全衛生政策的推行,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完善保障 勞工在作業場所的安全與健康,所以制定相關法律與規章確有其必 要。

二、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功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功用有三(桂美俊,民 88):

(一)各級主管、檢查機關能據以監督、管理相關行(事)業依 法(規)行事。

(二)各事業單位在推行安全衛生政策與各項工作時,能有所依 循以避免偏失。

(三)勞工在工作場所對作業環境條件與作業活動安全能有正確 認知,並配合遵循。

三、國內外工業安全衛生法令沿革

1819 年英國通過「工廠法」,是世界各國最早正式爲勞工安全 立法的國家。

1970 年美國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勞工安全衛生單獨立 法的第一個國家。

1972 年日本公佈「勞動安全衛生法」,爲制定勞工安全衛生專 法的第二個國家。

1974 年(民國 63 年)我國公佈施行「勞工安全衛生法」,成為 全世界第三個制定勞工安全衛生專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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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相關工業安全衛生法令(民國 63 年以前)

事實上,以我國為例,在民國 63 年以前,與勞工相關的工 業安全衛生法令已多有訂定,茲列舉重要者如下:

1、工廠法: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由國民政府公佈,民國 20 年 8 月 1 日施行,爲現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前 身。

2、工廠檢查法:民國 20 年 2 月 10 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 年的 10 月 1 日施行,為現今勞動檢查法的前身。

3、礦場法:民國 25 年 6 月 25 日由國民政府公佈,民國 39 年 9 月 1 日經行政院令施行,為保障礦場及礦工的法令。

4、礦場安全法:民國 62 年 12 月 22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7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次修正,為維護礦場安全之特別法。

5、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47 年 7 月 21 日由總統公佈,民國 49 年 2 月 24 日行政院發布施行,為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申請各類保給付的法令。

6、其他(一般法):

(1)原子能法:民國 57 年 5 月 9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60 年 12 月 24 日第一次修正,其中為原子能(游離輻射)防護安 全標準及作業勞工之防護設施,有特別的規定。

(2)民法:民國 18 年 5 月 23 日公佈,同年 10 月 10 日施 行。

(3)刑法:民國 17 年 3 月 10 日公佈,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民、刑法可補充在安衛法中未規定的法令。如損害賠償、連 帶補償、承攬定義、業務過失傷害或致人於死之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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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法在民國 63 年以前各次修正日期未予登錄。)

(二)我國相關工業安全衛生法令(民國 63 年以後)

民國 63 年,勞工安全衛生法公佈施行後,爲順應國際安全 衛生水準的提高,國內工業型態的急劇轉變,上列各項法令均曾 適時修正或補增,茲列舉重要者如下:

1、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12 月 27 日第一次修正,由總統 公佈施行。其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相輔相成,使保障勞工安全 與健康的法令更臻完備,原工廠法將擇期廢止。

2、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第一次修正,由 總統公佈施行。除擴大保護範圍由原有之五大行業為十四種 行(事)業外,並對介於危險與一般機械、器具間之中間機 械、器具,增加防護的標準,另對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作 業場所與危險、有害物之標示與使用,均有明確規定,期使 本法更為完善。

3、勞動檢查法:民國 82 年 2 月 3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其法 源即為原民國 20 年公佈施行,民國 24 年再修正的工廠檢查 法。舉凡檢查人員之條件,危險場所之事前檢查,代行檢查 機構之管理監督等均較原法更為完善。

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84 年 2 月 28 日第四次修正,由總 統公佈施行。其內容在界定何者為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 險人,並對保險費、保險給付等均有明確規定。

目前國內與勞工安全衛生有相關的法令,請參見圖 2-1-3 我 國現行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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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1 我國現行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圖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民 87)

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

勞工安全衛生專門法令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擇期廢止)

勞動檢查法(員工廠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礦場法

礦場安全法

原子能法 民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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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簡介

以下針對國內現行勞工安全衛生專法及其附屬法規,做概略介 紹。有關安全衛生在一般工作上經常需依據、引用的勞工安全衛生 法暨其施行細則,在此不做詳細說明介紹。至於其他適用各業、分 業及危險性機械設備、特殊有害物危害、特殊工作場所危害等安全 或預防相關規章等,則有待大家在各個就業場所中,視工作需要再 個別予以深入研究。

以下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摘要。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幣一次修正。一般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母法,本法依憲法爲保護勞 工之規定而訂定,其內容為現行安全衛生工作最低標準,共分六 章四十條。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63 年 6 月 28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民國 80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一次修正。本施行細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在補充母法作進一步說明或規定,共分六 章四十七條。

(三)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民國 83 年 6 月 15 日行政院勞委會第四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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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共分十三章,三百二十八條。

2、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民國 64 年 5 月 24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0 年 12 月 30 日幣二次修正。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訂定,共 分六章,八十五條。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64 年 6 月 12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6 年 6 月 25 日第二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二十三條 訂定,共分四章,三十條。

4、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63 年 8 月 28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標準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訂定,共分十一條。

5、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64 年 2 月 7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5 年 7 月 3 日 第二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訂定,共 分十二條。

6、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71 年 7 月 15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6 年 5 月 7 日 第一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訂定,共分 九條。

7、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表準

民國 67 年 6 月 27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標準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訂定,共分九條。

8、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77 年 6 月 29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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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十一章,二百四十五條。

9、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65 年 2 月 16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6 年 6 月 25 日第五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二條訂 定,共分二十六條。

10、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78 年 1 月 19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7 年 6 月 30 日第一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三十七條。

11、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訂定,共分五章二十三條。

12、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 80 年 11 月 27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標準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訂定,共分五條。

13、工業安全標示設置標準

民國 60 年 11 月 8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77 年 10 月 24 日第二次修正。本準則依勞工安全設置規則第二十條訂定,

共分八條。

1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曁檢查辦法

民國 83 年 5 月 2 日由勞委會發佈,86 年 6 月 18 日第一 次修正。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共分 六章三十四條。

15、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81 年 7 月 27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標準依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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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第六條訂定,共分八章八十六條。

(四)分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64 年 3 月 31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3 年 1 月 31 日第二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十四章,一百六十二條

2、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十一章,六十一條。

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79 年 2 月 7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訂定,共分五章,六十二條。

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64 年 6 月 10 日由內政部、交通部發佈施行,80 年 12 月 2 日第二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 定,共分十一章,七十三條。

5、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1 年 4 月 22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4 年 12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四十六條。

6、礦場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64 年 7 月 3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7 年 6 月 30 日 第一次修正,並更名為「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本標準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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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5 年 2 月 14 日第四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四章,三十六條。

2、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75 年 4 月 9 日由內政、經濟部發佈施行,76 年 10 月 9 日第三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

共分十四條。

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64 年 2 月 18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5 年 4 月 17 日第三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九章,一百五十條。

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訂定,共分四章,一百六十八條。

5、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84 年 6 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勞動檢查 法第十八條訂定,共分八章,五十四條。

6、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收費標準

民國 65 年 1 月 12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1 年 1 月 1 日 第一次修正。

7、各種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收費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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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63 年 6 月 20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0 年 6 月 24 日第三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七、十四、

二十三條訂定,共分六章,二十九條。

2、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63 年 6 月 20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6 年 4 月 16 日第一次修正。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 三章,五十條。

3、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63 年 9 月 6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七章,三十八條。

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65 年 2 月 16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0 年 6 月 24 日第三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七、十四、

二十三條訂定,共分六章,五十四條。

5、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民國 81 年 2 月 14 日由勞委會發佈施行(原 70 年 3 月 12 日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要點)。本辦法本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七條訂定,共分五章,三十一條。

6、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

民國 63 年 8 月 7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4 年 6 月 30 日 第三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十 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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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工作場所危害預防規章 1、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70 年 7 月 27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標準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二條訂定,共分六章,三十四條。

2、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63 年 9 月 6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本規則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共分五章,三十二條。

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76 年 5 月 8 日由內政部發佈施行,84 年 10 月 28 日第一次修正。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 條訂定,共分六章,九十四條。

(22)

伍、實務探討

現今我國內企業多係中、小型態,經營者是利潤的追求為營運的 唯一目標。就工業安全衛生方面的關注,在最少投入最大產出的考量 下,往往因看不到具體實質成效而不願付出太多。不可諱言,目前業 界中安全衛生的環境並非很理想。

例如:在單位成本考量下----依法應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企業,

大多均無設置。即使有,亦隸屬在人事或總務部門下。

例如:在人事成本考量下----大多企業均無專責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即使有,亦為兼職甚或僅是掛名以應付勞動檢查。

例如:在安全衛生設施上----大多以成本考量,當省則省,能免則免。

例如:在安全衛生教導上----一切以生產為重,各類教育訓練或應付 交差,或根本未予實施。

工業安全衛生的工作能否落實有效,繫乎企業是否有正確的安全 衛生理念。如何促請僱主重視工業安全衛生工作,在實務工作中,實 為最先應探討的。

一、如何就損失成本考量,促請僱主重視安衛工作?

職業災害的發生,如以經濟成本的損失來看,大抵分為直接損 失與間接損失。其中間接損失約為直接損失的 6 倍,且間接損失成 本一般均由企業所負擔。

例一:某製造業工廠在一次職業災害中,已知罹災勞工有投保,其 直接損失(醫療、補償等金額)為新台幣 50 萬,可向勞工 保險局申請給付。請問其見接損失約為多少?該公司在該次 職災中所負擔的成本損失約為多少?

答:1、間接損失=直接損失 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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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萬 x6

=300 萬(約)

2、該公司負擔的成本損失約新台幣 300 萬元。

(未計直接損失中勞保費率可能的加碼)

結論一:一次職業災害所造成的成本損失,並非僅為看得到值接損 失(50 萬)。

(一般僱主以為,反正已投保,保費已付,對公司無大影 響,確忽略因本年度職業災害發生,有可能增加下年度的 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致加收保費)。

結論二:公司在一次職業災害所負擔的成本損失,應注意隱藏著且 經常未予重視遠大於直接損失的間接損失(300 萬)。

(若為重大職業災害,其間接損失可能遠大於直接損失的 6 倍、10 倍、甚而 50 倍以上)。

二、如何就公司營利考量,促請僱主重視安衛工作?

在競爭激烈,獲利率不佳的現今產業環境中,企業的經營愈趨 困難,每家公司除思業績的提升,更在乎利潤的多寡。一次職業災 害帶給企業的損失,勢必需要再多接訂單創造營收,才能有相對的 盈餘所得來支付上述的(直接、間接)成本損失。

例二:假設某公司的產品獲利率為銷貨金額的 10%,如例一,因 職業災害公司負擔的成本損失費用新台幣 300 萬元,試問該 公司需再營運多少營業額才能彌補該次災害的損失?

答:若其獲利率為 10%欲賺取利潤 300 萬元以攤平職業災害損 失費用,則需再增加營運收入約新台幣 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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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三:平時多關注安全衛生的工作,其所投入的費用,雖造成 營運成本的增加,但比起職業災害帶來相對增加的營運成 本,到底是微乎其微。再說一年的盈餘被抵掉 300 萬元而 不受影響的公司,在國內眾多小企業而言還真不多。

三、如何就安全衛生責任考量,促請僱主重視安衛工作?

企業有責任提供勞工一個安全又衛生的作業環境,並落實推行 各項安全衛生的工作,以確保勞工生命的安全與健康,以上企業(法 人)或經營者(自然者)的責任,在相關勞工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

並且制定罰則。或許某些中、大型企業對僱主的刑事罰金、行政罰 鍰,因公司營運的龐大並不在乎,但就僱主刑事責任中的自由刑而 言,則關係到僱主個人的名譽與身心自由,卻不得不爲僱主所警惕。

例三:依現行國內對僱主的安全衛生責任,在刑事責任的判決 依據與原則為何?

答:1、現行國內對僱主的刑事責任的判決,依據法令爲勞工安 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等,以及因業務過 失致人於死或傷害引用的刑法相關條文。

2、在刑事判決的原則為

(1)在保護勞工,故刑事處分的主要對象為僱主(事業主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僱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以 下簡稱僱主)

(2)以上僱主的刑事責任,只要是違反法定的某項義務即 予成立,不論僱主是否故意、過失、或諉稱不知,均不能免 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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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四:不是為了怕責任(行政罰鍰、刑事責任、刑法業務過失責 任),僱主為企業營運的龍頭,為企業的永續經營及勞工 的安定、安全、健康工作,僱主當仁不讓的應負起在安全 衛生上應有的責任。

四、如何就公司形象考量,促請僱主重視安衛工作?

企業的經營,除追求利潤的目標外,對企業形象的建立,亦為 多數公司所重視。爲使生產活動順暢,提高生產效率與產品品質,

創造更多的業績與利潤,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唯有將安全衛生工 作的落實推動,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提升企業經營形象,實為不 可或缺的要件。也唯有如此,企業除有能力提供員工在安全舒適的 環境下工作之外,並能將盈餘回饋員工,使其家庭生活美滿無慮,

更能安心為企業貢獻一己心力,共同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例如:現今莘莘學子學校畢業初入社會,其謀職的對象首先考慮企 業形象良好的公司(百大、五十大企業等)。

例如:一個重視安全提供員工舒適良好工作環境的公司,其員工離 職率一定很低。

結論五:「以廠為家」不是口號,應如何使員工認同公司,認為「

家」是安全美好的,值得爲它共同打拼的。僱主能不重視 安全衛生的工作嗎?

綜合上述,對於工業安全與衛生之重要性已能有所理解,但我國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實習工場並未做全面性和很徹底的實施。實習課 程在職業學校課程中佔有一定的比重,所以學生在實習工場的安全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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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問題更突顯其重要性,但工場安全與衛生及工廠管理課程卻只放在 校訂科目中,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開設,學生的工場安全衛生知識只 能仰賴教師在上實習課時建立(黃舉富,民 94)。既然已能瞭解安全 衛生的重要,而徹底的將其實施在學校實習工場中,將是所有師生所 需共同努力的目標。

(27)

第二節 事故及災害的認知與預防

壹、事故的認知

一、事故的定義

工業安全衛生的研究,其主要目的在確保作業勞工的安全與健 康,以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必然是因某種或某些事故所造成,在 討論職業災害前,我們先宜瞭解事故是什麼?

(一)事故的定義

事故是一種非所願意,因工作環境的缺失或行為的不當,而 引發作業活動受干擾,阻礙其正常進行甚或中止,使企業運作產 生低效率的事件。

事故的發生,可能造成以下幾個不同的結果(請參見圖 2-2-1):

圖 2-2-1 事故可能造成的結果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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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種結果,雖其對人、物各有不同的傷(損)害程度,

但均不為我們所希望,即使是第一種無人員傷害即產物損害的虛 驚事故。因事故的發生 ,除多少已影響作業活動的順暢進行(效 率);作業者的正常心、生理反應(士氣),它更足以凸顯在作業 的環境和活動中已存在了某些問題,或許只是運氣較好,這次未 造成傷(損)害,但並不代表下次仍可倖免。

(二)事故與職業災害

事故的發生,雖然並不一定會帶來人傷物損的災害;但災 害的發生,卻一定是經由事故而造成。職業災害的發生,雖有 程度上影響的不同,但確已造成人員傷害(產物損失)的結果,

為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除必要性需由其已造成的結果上去探 求原因、尋求防範的對策外,另對未構成傷(損)害的虛驚事 故,或僅造成人員輕微擦、撞傷害,但並未嚴重影響作業活動,

僅敷藥即可再上工的輕傷害事故,我們亦應追究其所以會發生 的根源性原因,以防止同種或類似事故再發生時,因時、空、

人物的轉換,而造成不同的結果,尤其是我們不願見到的人員

(產物)的重大傷(損)害。

二、事故的型態

事故的形成,依美國國家標準局 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所定出的基本型態,計有以下十二種:

1、被撞(struck by SB)

例如:作業人員經常被移動的物體撞到。

2、受觸(contacted by C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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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作業中因不當的行為或設備的故障而被某類有毒(害)

物質沾、噴、濺灑到。

3、撞及(strick against SA)

例如:在狹窄的作業空間撞到某突出物。

4、觸及(contact with CW)

例如:在電器設備修理或保養時,作業人員接觸到帶電體。

5、夾入(caught between CBE)

例如:作業人員被轉動中的機具夾、捲入。

6、碰中(caught on CO)

例如:對運動中的機械或設備進行修理或調整,碰及某移動機 件的突出物。

7、陷入(caught in CI)

例如:作業人員在行進或搬運過程中,因地面的小坑(孔)洞 而一腳陷入的事故。

8、同平面跌倒(fall on the same level S)

例如:因工作區域地面的水(油)漬,造成作業人員的跌、滑 倒。

9、墜落(fall below FB)

例如:作業人員由未經防護的地面開口墜落到底層。

10、用力過度(over exertion O)

例如:人工搬運過重的物品,因過度使力下造成的扭傷。

11、暴露(exposure E)

例如:作業人員長期工作在噪音的環境中,可能遭致的聽力受 損等危害。

12、外物入眼(foreign body eye F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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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作業人員未戴防護眼鏡致使眼睛遭受異物飛入。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的發生,一定有它所以發生的原因。根據研究,所有事故 發生的原因不外以下三種(桂美俊,民 88):

第一、不安全(衛生)的人為因素 佔 88%

第二、不安全(衛生)的物為因素 佔 10%

第三、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 佔 2%

(一)不安全的人為因素

不安全(衛生)的人為因素,係指作業人員不安全(衛生)

的作業行為或動作。其原因主要在作業人員(桂美俊,民 88):

1、缺乏安全衛生的意識與態度

例如:將安全裝置拆除或使其無效,現場嬉戲等。

2、不具安全衛生的知識與技能

例如:不安全的推置物料,不適當的操作機具設備等。

3、不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例如:不按規定使用防護具,不遵守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操作 等。

4、生、心理上的不適或異常

例如:身體不適、疲勞、反應遲鈍,情緒不穩等 5、其他

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人為因素上所佔的比例高達 88%。因 為人具有隨機意識,是一充分自由、自主的個體;又人的變數極 大,其行為經常是不可預期的,或因其情緒的變化,或因其年齡 的老化,均足以影響其在進行某一作業活動時,因生、心理的失 常,而造成某些錯誤或失誤。另一解釋,在大部分的不安全(衛

(31)

生)物為因素也是因為人的設計、操作、放置……等等不當行為 所造成,故 88%人為因素遠較 10%物為因素為高,其理由在此。

(二)不安全(衛生)的物為因素

不安全(衛生)的物為因素,係指作業環境與機械設備等的 不安全(衛生)狀態。究其形成的原因可分類為以下五種(桂美 俊,民 88):

1、作業環境本身設計、佈置的不當

例如:通風排氣、採光、照明、溫濕控制的不良,作業空間、

通道的過於窄小等。

2、機具、設備本身的缺失

例如:缺乏適當的防護裝置,搬運機具的不足等。

3、作業流(動)程規劃的不當

例如:重複性的動作太大,工作時間過久,或體力負荷過大 等。

4、缺乏安全(衛生)作業規定

例如:危險物、有害物無標示及警告或不當存放,未規定使 用適當的防護具等。

5、其他

事故發生的原因,在物為因素上所佔的比例為 10%。其比例所 以遠較人為因素的 88%為低,除前節所述理由外,主要在於廠房建 築、機械設備及作業流程、方法、相關安全(衛生)規定等在初始設 計、規劃、佈置時,若能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則因廠房建築體 的耐久性,機械、設備的可信賴性,只要經常維修保養,應可保持其 原有設計功能。另作業流程、作業規定等均屬定型化的制度,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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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或許有瑕疵,但可隨時視需要修正之,主要在如何促使該制度有 效與可行。所以,物為因素在事故原因上,除所佔比例遠低於人為因 素外,另值得注意的是幾乎所有物為的缺失、不當,均係人為的管理

(諸如政策、設計、規劃、制度等)疏失所造成(桂美俊,民 88)。

(三)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

一般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乃指非我們所預期或事先不能防 範,似乎只能聽天由命的,任何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產物損害的事故 原因,如一般所稱天災中的颱風與地震,其在事故原因中所佔比例僅 為 2%(桂美俊,民 88)。

四、事故的預防

由之前事故原因的探討,我們可明確的知道,除了不可預測或 抗拒的 2%因素外,所有佔 98%的人、物為因素的事故,均可予以 防止的。在討論事故的預防前,讓我們先來瞭解事故所以發生的模 式。

(一)事故發生的模式

事故的發生,必有其因果間的關聯性,在這方面的研究,首 推美國工業安全專家海因列區(Heinrich,1931),在他 1931 年所 著「事故的預防」一書中,提出為現在安全衛生管理者常引用的 骨牌理論,正可說明事故發生的基本模式。

首先,我們可將先前論及的不安全(衛生)人為因素----行 為,及不安全(衛生)物為因素----狀態,視作造成事故的直接 原因,亦可稱之為近因。而所以會造成以上直接原因(近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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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尚有以下間接原因(遠因):

1、個人缺陷

例如:先天性的容易緊張,懼高,性格暴躁及後天性的身體 不適,情緒化,粗心大意等。

2、社會環境的條件

例如:社會大眾對安全衛生觀念的認知與要求;各類保護勞 工安全健康的法令是否具備;僱主對安全衛生的重視 以及是否願意遵循等。

以上社會環境條件,個人缺陷、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事故、

傷害五個程序,構成連鎖型的排列,一環扣一環,就好比骨牌般,

若前面的骨牌往後倒,則後面緊接著的各骨牌將陸續倒下,這就 是有名的事故發生模式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如圖 2-2-2(桂 美俊,民 88)。

圖 2-2-2 事故發生模式骨牌理論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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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不安全狀態或行為的直接原因,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依事故發生模式的骨牌理論,要使事故(骨牌)根本不發生

(倒下),在如何排除「事故」骨牌的前一張骨牌,「不安全的狀 態或行為」。如此,即使「社會環境條件」或「個人的缺陷」兩 張骨牌倒下,亦不致碰撞引發「事故」骨牌,甚或「傷害」骨牌 的倒下,而造成事故乃至傷(損)害的發生,如圖 2-2-3(桂美 俊,民 88)。

圖 2-2-3 防止事故發生的方法(一)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換言之,如果將直接原因中的「不安全狀態」(物為因素)

或「不安全的行為」(人為因素)加以控制或改善,當然「事故」

也就因此不會發生。

例如:消除與控制作業環境,機械設備等物為危害因素,使成安 全(衛生)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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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改善與排除員工作業的不良習慣,使成安全(衛生)的行 為。

(三)藉助安全管理的推行,防止事故的發生

事故的發生,不安全(衛生)的人為、物為因素佔了 98%,

而這些所以造成事故的原因,皆可藉安全衛生管理的落實而將其 消除。

例如: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養成作業人員良好的工作習 慣及遵守安全工作規定等,當可消除不安全(衛生)的人 為因素。

例如:安全(衛生)的廠房結構與佈置;安全作業標準及機械設 備的提供等,當可消除不安全(衛生)的物為因素。

美國杜邦公司在 1996 年推行安全工作的理念上,即明確指 出:

1、確信事故是可以防止的

2、事故發生的防止,係管理者的責任。

所以,一個良好的安全(衛生)管理,必能去除不良人、物 為因素的產生,自然也可防止事故的發生。反之,管理上若出現 了疏漏,即使在好的環境、機械設備,終因作業人員的不知(危 險或安全操作方法)、不理(安全規定或防護裝置)、失檢(工作 中嬉戲)等等行為,反而使上述環境、機械設備等安全(衛生)

條件失效,並形成不安全(衛生)狀態或行為,促使事故的發生。

綜合上述,就事故發生模式骨牌理論,或許我們可用另一種 方式來表達:

1、將「個人的缺陷」骨牌,易為「管理的疏漏」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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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的缺陷」我們仍應列為需重視的間接原因,只將其 放入「不安全行為」中去探討。

如此,圖 2-2-3 可更改為 2-2-4。而在圖 2-2-3 中,原先已探 討過的,若不存在「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事故」當然不會發 生。同理,如圖 2-2-4,若不存在「管理的疏漏」,自然「不安全 的狀態或行為」不會產生,「事故」也當然不會發生(桂美俊,

民 88)。

圖 2-2-4 防止事故發生的方法(二)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四)注意來自自我的危害因素,預知危險防止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後,我們經常會檢討:它為何會發生?如何發生?

如果再次發生,應如何防範?一般大眾可能將重點放在後兩者,

即使曾思考過「為何會發生?」,亦大多將其歸屬為「運氣不 好…」、「不湊巧…」、「因為他人…」,而往往忽略了所以造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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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來自自己。事故的原因 中,不安全(衛生)

的行為佔 88%(桂美俊,民 88),而不安全(衛生)的行為大多 係因我們不良的習性所造成。

1、在生活上

例如:上課(班),聚(餐)會,約會,經常遲到的人,是 否都是固定的那幾個人?

例如:交通上經常開快車,搶黃(綠)燈,甚至闖紅燈的,

是否都是那些人?

2、在工作上

例如:喜歡開玩笑且不分場所,經常在工作中隨隨便便的 人,是否就是那幾個人?

例如:自以為聰明,經常不按牌理出牌,喜歡與他人不同,

或擅改作業程序,或拒絕使用安全防護具的人,是否 我們都已知道哪些人?

大家都不妨自我反省檢視一下,你是否也有上述的習性?這 些習性的養成,使我們對週遭的人、事、物早已習以為常,而忽 略了一些潛存的危害因素,而這些因素,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1、在生活上

例如:正因為習慣上經常晚出門,怕又遲到而不得不開快 車、搶道、闖(搶)燈號,以致交通上的險象環生。

若經常如此,不出事也難。

2、在工作上

例如:正因為平時大而化之隨便慣了,總認為這麼多年來,

如此灑脫的不像別人那麼傻遵守這遵守那,還不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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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的過下來?然而卻忽略了以前曾發生過的虛 驚經驗,或輕傷害事故,正表示著環境中或行為上存 在著某些危險,祇能說當時您運氣好。如果我們仍然 無法預知環境與行為上的危害因素,同種或類似的事 故必然還會再發生,你敢斷言好運還會一直跟隨著您 嗎?

所以,若能由作業人員的不良習性去探討與改善,使其能預 知並去除環境與行為上的危害因素,必能防止事故的發生。

五、實務探討

(一)事故的發生原因早已存在

事故的發生,必有其因果關係,究其根源性的遠因或直接造 成事故的近因,可發現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早已存在,或許是因為 我們習性早已養成,而無法預先警覺知道危害因素的存在;或許 是即使已發現危害卻無法立時尋求改善,以致隨著時間的推進,

終有一天造成遺憾的傷(損)害事故。

例如:一個習慣性經常開車不與前車保持適當車距的駕駛者,或 許早先他對自己開車反應、技術及愛車的性能充滿自性,

但若干年之後,隨年齡的增長,他的反應可能會漸趨遲 鈍;在技術上不要忘了,溺水的人都是自信會游泳的人;

而車況性能更是有機件老化疲乏的時候,若他無法警覺到 前述變化所可能帶來的危害,在開車的習性仍然不改下,

終有發生追撞事故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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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任何一個事故,在事後檢討起來,其所以會發生的原因,

通常我們都能如事後諸葛般的一一列舉,而且可能發覺到 這些原 因,我們在事故發生前,即已因某些跡象或經驗 早就感覺到,只是因某些因素未作妥善的應對防範,以致 事故不幸「終於」發生了。

由以上的探討我們可得以下兩結論:

結論一:所以事故的形成,絕非偶然,事故所以發生的原因早已 存在。(因此事故原因中的人、物為 98%的危害因素,

均可在事故發生前,即設法發現並將其消除。)

結論二:事故的發生,絕非意外(真正的意外,「意料之外」,如 先前所述僅佔 2%)。我們應避談所謂的「意外事故」,

而直接稱呼「事故」。

(以避免藉口不可抵抗、不能制止,而不思原因的探 究、防範的對策。)

(二)事故的發生非單一原因

事故的發生,往往不是單一原因所造成,可能係兩個或兩個 以上的原因所組合。一般事故的原因在組合上可區分為以下三 種:

1、連鎖型:因某一原因,產生另一原因,或再產生另一 原因。如圖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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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5 連鎖型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2、聚合型:由各個獨立的原因所組合,構成一次事故的發 生。如圖 2-2-6。

圖 2-2-6 聚合型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3、複合型:由連鎖型與聚合型共同組合,形成一次事故的 發生。如圖 2-2-7 與圖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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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7 複合型(一)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圖 2-2-8 複合型(二)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由以上的探討,在事故原因中,88%的人為原因與 10%的物 為原因,或許祇是一參考的理論數據。再現況實務分析統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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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因為事故原因很可能係由多個人為或物為;一個接一個或相 互關聯,所連鎖或聚合或複合而成,我們很難判定事故原因究係 人為或物為或是兩者均有。以致在某些事故原因統計資料上,我 們看到的人為、物為因素的比例或有差異。

結論三:事故原因比例數據上的差異並不重要,不容否認的事實 是,人為因素的比例仍佔絕大多數。

(故人的安全行為管理仍應列為事故防止的重點。)

(三)事故是可以事前預防的

除了人為因素的 88%,另外佔 10%物為因素中的種種缺失,

也大多是因人的規劃、設計與管理上出了問題,以上 98%的人、

物為不安全(衛生)因素,均可藉安全衛生管理的落實將其消除。

另如結論二得知,真正的意外事故僅係 2%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 素所造成,但即使是人類無法控制的天災,亦應可事先預想防範。

例如:地震是目前科技無法準確預測的天災,與其出國避災、空 地搭帳篷,為何不熟悉各類防災避難方法,使其可能造成的傷

(損)害減到最低。(以 84 年預測嘉南地區白河大地震會發生為 例。)

結論四:所有的事故,祇要落實做好各項預防管理工作,都是可 以事前防止的。即使是不可預測或抗拒的所謂天災意 外。

結論五:事故的發生一般均由多個原因所組合,在探究事故原因 思考防範對策時,應針對每一可能早已存在的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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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持客觀審慎的分析評估,進而尋出關鍵原因並加以改 善消弭,必能有效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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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職業災害發生原因與防止措施

事故就是在作業活動中,一種非計畫範圍內卻足以干擾甚或打斷 正常工作的事件。它所造成的結果包括了人與物(桂美俊,民 88)。

1、人物均無害的虛驚事故。

2、僅物受損、人未受傷害的損害事故。

3、僅人受傷、物未受損害的傷害事故。

4、人物均受害的災害事故。

一般稱之為廣義的災害。

「職業災害」因僅針對人員的受傷害事故,可稱之為狹義的災 害。且就人員傷害程度的輕重,剔除了虛驚事故,與在二十四小時內 即可恢復工作之輕傷害事故,係指人員受到損失日數在一天(含)以 上的失能傷害事故。

一、災害發生的原因

雖然意外的發生不一定會發生災害,但所有災害的發生皆由意 外而起。據工業界意外傷害之紀錄統計,工廠意外有百分之九十八 均為工程設備和操作人員交互而造成之後果,其他原因之意外僅只 有百分之二。故可說災害發生之原因主要為:

(一)不安全的環境(Unsafe condition)

(二)不安全之動作(Unsafe acts)

根據 1990 年美國調查七萬五千次失事紀錄,其中有百分之八 十八之原因是由於操作人員之不安全行動所致。如:

(一)操作與機器太近,缺乏警告。

(二)在不安全速度下操作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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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使用機器上之安全裝置。

(四)使用不安全之設備,或設備不安全。

(五)不安全之載重、放置、混合、配合。

(六)操作位置或姿勢不安全。

(七)在轉動或危險設備上操作。

(八)分心、煩惱、暴躁、驚惶等。

(九)誤用安全服裝或謢體設備。

如以上種種原因,只須工廠當局決心責成主管,教導員工正確 之工作方法,養成良好之工作習慣,即可減少百分之八十八之失事 來源(桂美俊,民 88)。

二、職業災害與事故的關聯性

(一)在發生原因上:均有其所以會發生且早已存在的潛存因 素。只有職業災害除了人為、物為的原因外,尚有其他原因的考 量。

(二)在對象上:職業災害的對象僅止於人員。事故的對象可為 人亦可為物。

(三)在結果上:事故不一定造成人員的傷害(尤指失能傷害),

但職業災害一定會造成人員受到失能傷害。

(桂美俊,民 88)

三、職業災害定義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職業災害」意指勞工就業 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 廢或死亡(桂美俊,民 88)。如圖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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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9 職業災害定義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民 89)

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四條,分別對「就職場所」

(內含「工作場所」、「作業場所」),與「職業上原因」提出以下定 義:

就職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僱主所提示,使勞工履 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係指在就業場所中,接受僱主或代理僱主指示處理 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職業上原因:係指因隨作業活動而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 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者。

數據

表 2-1-1 民國 77 到民國 86 年來勞工職災傷亡人數統計(人)  年  死 亡  傷 殘  傷 病  總 計  77 871  5,817  21,428 28,116  78 875  5,384  20,488 26,747  79 893  4,649  20,009 25,551  80 849  4,781  21,842 27,472  81 780  4,617  21,416 26,813  82 740  4,530  20,581 25,851  83 795  4,358
表 2-1-2 民國 77 到民國 86 年來勞工職災損失金額(新台幣元)  年  直 接 損 失  間 接 損 失  總 計  77  34.73 億 208.38 億 243.11 億  78  44.39 億 266.34 億 310.73 億  79  43.35 億 260.10 億 303.45 億  80  45.73 億 274.38 億 320.11 億  81  84.48 億 560.88 億 645.36 億  82  44.93 億 269.58 億 314.51 億  83  6
圖 2-1-1 我國現行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圖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民 87)  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體系勞工安全衛生專門法令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擇期廢止)  勞動檢查法(員工廠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礦場法 礦場安全法 原子能法 民法 刑法
圖 2-2-5 連鎖型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2、聚合型:由各個獨立的原因所組合,構成一次事故的發 生。如圖 2-2-6。          圖 2-2-6 聚合型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與衛生理論與實務(桂美俊,民 88)          3、複合型:由連鎖型與聚合型共同組合,形成一次事故的 發生。如圖 2-2-7 與圖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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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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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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