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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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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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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科目 性質 名額 聘期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需具備之報名資格 輔導 實缺

1 102 年 9 月 10 日 起至 103 年 8 月 2 日止

本科為第 3 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英語 鐘點代課教 師每週 16 節

1 依 實際 授課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本科為第 3 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理化 鐘點代課教 師每週 14 節

1 依 實際 授課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本科為第 3 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體育 鐘點代課教 師每週 15 節

1 依 實際 授課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本科為第 3 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2)

三、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並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 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三)符合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已註 明於本簡章「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四)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左列證件,始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如事後經發現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 其補充規定、或不具擔任國中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 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 寫)。(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 1 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 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 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委託報名須出 具委託書及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委託書如附件),通訊報名不予

受 理。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人事室

(校址: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 337 號)

03-4781525 # 710 報名費 免費

(3)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備註

簡章公告 時間及地 點

102 年 09 月 2 日 18 時至 102 年 09 月 09 日 12 時止 本校網站:http://163.30.189.9/school/web/index.php

桃園縣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index/

報名日期 及聯絡電 話

102 年 09 月 09 日 08 時至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03-4781525 # 71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甄選日期

及相關時 間

甄試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報到時間:12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13 時 00 分開始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布 成績公告

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16 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 議

成績複查

時間 102 年 09 月 10 日下午 17 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請。

報到聘任 正取人員:於 102 年 09 月 02 日 17 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 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繳交體檢

表 錄取人員須於 102 年 09 月 17 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 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 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本簡章如有補充事項或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 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 163.30.189.9/school/web/index.php

(4)

試教 60% 每人 15

分鐘 1.試教版本如下 (1)輔導:實務演練。

(2)英語:輸林版本第 3 冊。

(3)理化:南一版本第 3 冊。

(4)體育:康軒版本足球。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3.教具不列入評分。

口試 40% 每人 5~10 分 鐘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有關九年 一貫、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為等為主,並含表達能 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70 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成績計算= 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 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 102 年 8 月 27 日起至 103 年 7 月 2 日止(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 之日起聘,佔留職停薪缺之代理教師若遇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時,應即無條件解聘;佔 借調缺之代理教師若遇借調人員提前歸建時,應即無條件解聘,均不得異議)(佔技藝專 班教師實際聘期依桃園縣政府核定專款函為準),另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 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三)前項聘期若有變動,依桃園縣政府公告起訖日期為主,並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及執行。

(四)待遇

1.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 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2.錄取教師資料經呈報縣府核准後依規定敘薪,嗣後若因故無法辦理教師敘薪者,應即無 條件自動解聘,並溯自到職日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救濟。

(五)申訴專線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中教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524 傳真:03-3367101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 轉 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 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縣政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與本校教 評會決議事項辦理之。

(5)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6)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試科目: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報名類別:□ 一般代理教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自貼二吋正面 半身照片 役 別 ¨ 役畢 ¨ 未役 ¨ 免役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通 訊 處 電 話

e mail 帳號 手 機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訖 年 月 畢 業 大 學 ¨日間 ¨夜間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研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教 師 資 格

舊 制 教 師 登 記 教 師 登 記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新 制 教 師 複 檢

教 師 複 檢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經 歷

曾 經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曾 經 服 務 之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4.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5.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6.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個 人 優 異 表 現        

參 加 各 項 比 賽 名 稱 成 績 表 現 參 加 比 賽 日 期 證 明 文 件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切結書

本人切結下列事項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本人報名參加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7次代理教師甄選,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情事。

二、本人經甄選錄取為代理教師,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應無條件自報到日解聘。

三、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四、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無條件解職,絕無異議。

五、如本人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絕無異議。

六、所具切結屬實。

此致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切結人:          簽名 填表日期 102 年 月 日          檢附

證件

1、繳報名表

( 正本 ) 2、驗國民身分證

( 交影本 ) 3、驗畢業證書

( 交影本 ) 4、驗退伍令

( 交影本 ) 5、驗合格教師證

( 交影本) 6、甄試證號碼 科 第 號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7)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鐘點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試科目: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報名類別:□ 鐘點代課教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自貼二吋正面 半身照片 役 別 ¨ 役畢 ¨ 未役 ¨ 免役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通 訊 處 電 話

e mail 帳號 手 機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訖 年 月 畢 業 大 學 ¨日間 ¨夜間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研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教 師 資 格

舊 制 教 師 登 記 教 師 登 記

2.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新 制 教 師 複 檢

教 師 複 檢

2.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經 歷

曾 經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曾 經 服 務 之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4.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5.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6.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個 人 優 異 表 現        

參 加 各 項 比 賽 名 稱 成 績 表 現 參 加 比 賽 日 期 證 明 文 件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切結書

本人切結下列事項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本人報名參加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3次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情事。

二、本人經甄選錄取為代理教師,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應無條件自報到日解聘。

(8)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委 託 書

本人 參加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代理、代課 教師甄選,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辦理報名手續,

並依簡章規定繳驗各項證件無誤,內容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全部 責任。

此致

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驗身分證)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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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說明:檢附學歷(在學青少年請附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經歷(參與教育單位辦理之活動

三、 各參加單位完成正式網路註冊後,另須將註冊結果由大會報名系統列

11.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

五、 有效日期內之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鑑定 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附件四) 六、 學生在校成績證明(5個學期成績).

就讀學校:

104 學年度臺北市立啟聰學校高中職招生簡章 【附表

一、 持有 91 年教育部(或本縣 97 年委託教育部辦理)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證書,仍有意願再進修取得本縣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

(六)本市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或連任期間報名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或 曾任校長、候用校長報名參加遴選應檢附辦學理念報告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