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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立瑞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256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25665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 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等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21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 之規定。」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 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 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據上,中小學代 理教師並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準)用對象,合先敘明。
三、復查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略 以:「…二、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 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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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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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5 _人事室■■■■■■■105/04/0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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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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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 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 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再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
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 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 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 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 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6-04-08
15: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