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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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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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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師資培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與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 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一) 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送件單位)申請本部製 發教師證書,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上傳申 請人申請資訊後,列印申請人審查名冊一式三份(黏貼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 色一吋相片三張,一份浮貼、二份實貼),並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核表 及其所列證件,確實審查之:

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證書審查 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並於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放榜後三十個工作天內,報本部核處。

2.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師資培育之大學依 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三)辦理審查 及檢附相關文件。

3.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 表(如附件四)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4.複檢合格申請教師證書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複檢教師證書審查申請 檢核表(如附件五)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5.偏遠及特殊地區換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 發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六)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6.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英語及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國民小學 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七之一)、國民小學教師 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七之二或附件七之三)辦理審 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三)前款除第五目外,另應檢具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如附件八)。

(四)修畢本部核定開設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教師證書時,應檢附具修習資格當時之在職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申請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檢具相關資料,並備函向本部年度委由辦理之單位申請 四、送件單位向本部所附及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確實審查,並於前點第二款不同證

(2)

會議處。

五、送件單位繳交證明文件或填報申請人資料有誤,致須重新製作教師證書者,由原送 件單位負責追繳本部原發給之教師證書,送本部辦理作廢,並依第三點規定重新 報本部核處。

六、送件單位所報申請人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料經本部及其委由辦理之單位核對有 疑義或資料缺漏,須辦理補件者,送件單位應於收受通知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天 內將補正文件或陳述意見送達通知單位,以郵戳為憑,逾期以退件處理。

七、發證期程:

(一)本部辦理審核作業,審核期程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

(二)本部委由辦理之單位辦理教師證書審查作業,審查期程以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

前項各款規定,不包括補件天數,並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辦理期程。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流程圖

EMBED Visio.Drawing.11

附件一

(4)
(5)

附件一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

(黏貼最近1 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1 份

□ □

3 教育部核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公

文之影印本1 份

□ □

4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1 份

□ □

5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 份(請依順序擺放) (1)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含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訖時間證明文件

(2)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務必加註教育部核定日期及文

*請使用螢光筆劃記並寫上與(1)項證明文件之對應次序,其中教 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請以不同顏色螢光筆劃記

(3)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4) 依「師資培育法」第10 條規定取得國外學歷經本部認 定,已修畢第7 條第 3 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公文

(5) 以國外學歷申請修習教育學程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學歷認定,並提供認定 通過之證明文件

(6) 依「師資培育法」第24 條規定修習幼托專班者,請檢附 大學以上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本部核定公文及簡章等

□ 檢核

單位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一

附件二

(6)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件四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等學校教師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 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

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公文之影印本 1 份

□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核定之公文或相關規定文件影印本

□ □

5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

□ □

6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1 份 (請依順序擺放) (1) 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影印本

含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間之文件、歷年成績單等,並請使 用螢光筆標註並寫上與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對應之次序

(2)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教師證書影印本 1 份

(4)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以第二專長學分班申請加註任教學科者,須檢附具修習資格當時之在 職證明文件影本1 份;非屬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於 82 年 8 月 1 日後 取得教師證書者免附

(5)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認定專門課程 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學歷認定,並提 供認定通過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 □

□ □

□ 檢核

單位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

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申請人修習另一類科之證明文件

(榜單或錄取通知單等相關資料)該申請人姓名請以螢光筆劃記

□ □

4 本部核定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公文之影印本 1 份

□ □

5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

□ □

6 申請人證明文件 (請依名冊順序擺放)

(1) 依師資培育法第11 條 3 項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書

含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間之文件、歷年成績 單等,並請使用螢光筆標註並寫上與學分明細對應之次序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未具大學學歷,申請另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檢附碩 士學歷及修畢普通課程科目學分明細之文件

(4) 教師證書影印本1 份

(5) 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82 年 8 月 1 日後 取得教師證書免附)

(6) 依「師資培育法」第10 條規定取得國外學歷經本部認定,

已修畢第7 條第 3 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 程公文(在國內修習師資課程免附)

□ 檢核

單位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三

(7)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

複檢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覆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

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本部核定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公文之影印本

(92 年 8 月 1 日前修習者) □ □

4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起迄時間資料(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

或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有載明修習時間免附) □ □

5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審查會議紀錄 □ □

6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1) 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

(2)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 (3) 實習教師證書

(4)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

7 依「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暨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符合申請資格 □ □

檢核 單位 核章

師資培育之大學 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及縣 (市) 政府 承辦人 主管 承辦人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五

(8)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覆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

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偏遠及特殊地區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 □ □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4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

5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影本(應檢附自發證日期算起滿 5 年

之教師證書) □ □

6 服務證明書(另須提供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之證明文件) □ □

檢核 單位 核章

服務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及縣 (市) 政府 承辦人 校長 承辦人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審查人員核章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六

(9)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內正

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公文之影印本 1 份 □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核定之公文或相關規定文件影印本 □ □

5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

6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請依順序擺放) (1)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影印本

含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間之文件,如歷年成績單等,並請使 用螢光筆標註並寫上與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對應之次序

(2)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教師證書影印本 1 份

(4)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5) 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認定專門課程者,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學歷認定,並提供認定 通過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6) 年資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正式教職服務期間實際授課之英語 教學時數達每周至少4 節、年資至少 5 年(含)以上或年資至 少1 年(含)以上+6 學分成績證明)

(7)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書影印本(含聽、

說、讀、寫)

檢核 單位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審查人員核章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七之一

(10)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審 查 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內

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公文之影印本 1 份 □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核定之公文或相關規定文件影印本 □ □

5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 □ □

6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請依順序擺放) (1)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影印本

含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間之文件,如歷年成績單等,並請使 用螢光筆標註並寫上與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對應之次序

(2)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教師證書影印本 1 份

(4) 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82 年 8 月 1 日後取 得教師證書免附)

(5) 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認定專門課程 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學歷認定,並提 供認定通過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檢核 人員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審查人員核章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審 查 申請檢核表 (以年資申請)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需與電子檔相符】,黏貼最近 1 年內

正面半身彩色 1 吋相片 3 張,1 份浮貼、2 份實貼 □ □

2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

3 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公文之影印本 1 份 □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核定之公文或相關規定文件影印本(年資 1

年) □ □

5 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會議紀錄 □ □

6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1 份 (請依順序擺放) (1)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影印本

含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間之文件,如歷年成績單等,並請使 用螢光筆標註並寫上與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對應之次序

(2)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教師證書影印本 1 份

(4)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5)輔導相關系所組畢業證書

(6)修課成績單證明:含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

類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 學分、兒童發展類 2 學 分,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

7 ※年資一年

(1) 專門課程學分表(6 學分)

(2) 97 學年度起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 至少 1 年之服務證明

※年資三年

97 學年度起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至 少 5 年之服務證明

檢核 人員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 委託承 辦單位 審查 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 處理。

3.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附件七之二 附件七之三

(11)

○○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號 姓名 階段別

教育專業 課程修業 起迄時間

專門課程 修業起迄

時間

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課程日期、文號及教師在職進修

學分班 備註說明

教育專業課程 專門課程 第2 專長學分班

1 ○○○ 高級中等學校 國文科

99.9.1 101.6.3

0

98.9.1 101.6.3

0

98 年○月○日 臺中(二)字第 0980000000 號

98 年○月○日 臺中(二)字第 0980000000 號

2 3 4 5

承辦人核章: 單位審核校對核章: 單位主管:

備註:

一、填報申請人教育專業課程修業起迄時間,以其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資格後起算,不包括預修學分、學分抵免。

二、填報申請人專門課程修業起迄時間,如為校內在校生,以其入學年度起算,且不包括他校學分抵免之修業年限。已具教師證書者申請認定修畢第 2 專長學分班,專門課程修業起迄時間,以申請人實際修習該專班時間,如修習 2 個以上專班,應逐項列載修業起迄時間。

附件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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