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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 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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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

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

謝貴文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 本文係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臺灣保生大帝信仰之研究」(97-2410-H-151-016-MY2)的成 果之一,並承蒙本期刊三位匿名審查人提供寶貴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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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摘要

本文透過方志、廟宇匾聯、碑文及民間傳說的分析,探討清代臺灣 的保生大帝信仰所反映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地方官員雖將保生 大帝信仰列為「淫祀」,但多採寬容、尊重的態度,以兼顧國家制度與 地方信仰。社會菁英為地方信仰的推動者,透過捐資建廟來累積「象徵 資源」,並與國家權力互動。鄉村百姓為主要的信眾,視保生大帝為地 方保護神,對抗不肖的豪強與官員,但也為國家權力所制約。這種「由 下而上」的觀察,有助於重新認識清代臺灣的政治與社會。

關鍵字:保生大帝、民間信仰、國家權力、地方社會、社會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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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壹、前言

從古至今,民間信仰最能反映國家與社會的複雜關係。民間信仰 生根於地方社會,落實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它沒有制度化宗教 所有的經典教義與傳教組織,也難以見容於正規的教育機制與大多數的 知識分子,而是透過家庭與社區生活的耳濡目染,一代又一代的傳承下 去。這種非制度化的性格,使民間信仰一方面不易為少數人所壟斷,呈 現出複雜多樣的表現形式與文化意義;另方面則較不受外在制度環境的 影響,因此面對歷代朝廷及地方官府的打壓禁絕,以及多次王朝政權的 更迭,它依然能穩定的延續下去,展現出強韌的生命力。

民間信仰雖具有強烈的地方色彩,又不符合官方的意識形態,但 卻非與國家完全隔絕,兩者間始終保有密切的互動。地方士紳常努力爭 取地方性的信仰納入國家承認的祀典,要求朝廷給予本地的祠廟、神祇 以賜額、封號,藉以擴大地方的影響力,並賦予神廟正統的地位;而國 家也會因地方勢力的增長,認可在地的民間信仰,將其納入祭祀系統之 中,藉以灌輸人民正統的國家意識與文化觀念,並實現國家權力對地方 的有效控制。即使進入現代社會,國家與民間信仰之間仍是牽連不斷,

這從各地廟宇掛滿政府官員所頒贈的匾額,以及廟方以官員參拜為榮、

官員也熱衷參與廟會活動等現象中,亦能窺知一二。

自80年代以來,民間信仰與國家∕地方社會的研究,成為美、日漢 學界及中國史學界所關注的課題,也累積許多可觀的成果。不過,就這 些研究的範圍來看,時代方面多集中在宋至明代,清代則附帶於明代之 下,較少有專文討論;而區域方面則集中在大陸地區,對臺灣一地的關 注較少,顯示清代臺灣的民間信仰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間,也有待學者更 積極地投入。職是之故,本文擬借鑑國外學者相關研究的觀點與方法,

以清代臺灣擁有眾多宮廟及信徒的保生大帝信仰為對象,運用地方志 書、匾聯、碑記及民間傳說等材料,探討此一信仰所反映出國家與地方 社會的互動關係,尤著重國家、地方官員、社會菁英、鄉村百姓的不同 態度與交互作用,期能「由下而上」地觀察清代臺灣的政治與社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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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民間信仰與臺灣史研究開拓新的視野。

貳、研究回顧與問題提出

回顧美、日漢學界對民間信仰與國家∕地方社會的研究,首先關 注到國家如何控制地方民間信仰的問題,有不少學者從「賜額、賜號」

的角度著手,如美國學者韓森(Valerie Hansen)的《變遷之神──南 宋時期的民間信仰》一書,除首次提出地方士紳請求政府賜額、賜號的 過程中,有一由「轉運使」負責雙重檢定神祇神蹟的制度外,也指出此 一賜封有助於地方勢力的提升,但在地方官員才有權力向中央請求,而 地方官員又需要士紳來協助統治的情況下,兩者常維持非正式的合作關 係。1澤田瑞穗〈清末の祀典問題〉一文,則透過統計《清實錄》所載 道光至光緒年間的神祇資料,指出賜額、封號件數有激增的趨勢,這與 清廷因應太平天國之亂後的政權危機及社會民心有關。2

其次,國家常經由制度化方式將民間神祇納入祀典,並通令全國各 地方層級的官員建廟致祭,而出現民間信仰「國家化」的現象。3在被 納入祀典的民間神祇中,學者較關注的有城隍、媽祖與關帝。日本學者 濱島敦俊的〈明初城隍考〉、〈明清江南城隍考〉兩文,分別探討明太 祖對城隍信仰的「2年新制」與「3年改制」,及明末清初在縣級以下 聚落出現城隍廟的現象。4沃森(James Watson)的〈神的標準化:在中 國南方沿海地區對崇拜天后的鼓勵(960—1960年)〉一文,則探討媽 祖的起源、歷史演變及當代人的看法,他指出國家或文化菁英為接受並 塑造如天后般神祇的形象而有意識做出的努力,有助於整合中國不同的

1  韓森(Valerie Hansen)著、包偉民譯,《變遷之神──南宋時期的民間信仰》(杭州:浙 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2  澤田瑞穗:〈清末の祀典問題〉,《中國の民間信仰》(東京:工作舍,1982年),頁 534–549。

3  蔣竹山:〈宋至清代的國家與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顧與討論〉,《新史學》,8卷2期(1997 年6月),頁197。

4  濱島敦俊:〈明初城隍考〉,《榎博士頌壽紀念•東洋史論叢》(東京:汲古書院,1988 年)。濱島敦俊:〈明清江南城隍考〉,唐代史研究會編,《中國都市歷史的研究》(東 京:刀水書房,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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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地方文化,且國家推行的是一個結構而非實質內容,提倡的是符號而非

崇拜,因此不同的人對神祇的形象與作用可以有不同的解釋。5杜贊奇

(Prasenjit Duara)的〈刻劃標志:中國戰神關帝的神話〉一文,則考 察歷史及大眾文化中的關帝神話,指出當神話與形象隨著時間而改變,

國家與社會各群體爭相對神祇的形象與作用做出解釋時,新的解釋並沒 有完全消除舊解釋,以致其多重內涵仍保持不變,神話或神祇的力量與 適應性都取決於諸多不同方面的相互影響。6

再者,上述城隍、媽祖與關帝皆是納入祀典的神祇,但對於眾多 未納入祀典而被冠上「淫祀」的神祇,究竟與地方官員及士紳的關係 為何?這也是學者關心的課題。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的〈泰山 女神信仰中的權力、性別與多元文化〉一文,提出與沃森(James Wat- son)不同的觀點,他認為以碧霞元君的個案來看,雖然國家、地方菁 英與普通百姓的宗教活動都圍繞在一個特定神祇而形成一共生體,但此 共生體開始形成後,就裂變為分散且經常爭執的各個部分,例如性與性 別的問題就使得國家,尤其是儒家文人帶著疑慮與敵意看待碧霞元君 的崇拜。此外,他也指出國家通常將宗教群體區分為「正教」與「邪 教」,但在正邪之間還存在一中間類型,此一中間類型的「淫教」給那 些不願容忍某些神祇的文人與地方官員留下了餘地,這些神祇既未被國 家接受也未被禁止。7格蘭(Richard von Glahn)的〈財富的法術:江南 社會史上的五通神〉一文,詳細考證宋至清代江南五通神信仰的源流改 變,指出五通神有時被視為可平息瘟疫的善神,但有時也被視為淫人妻 女、惑人財富的邪神,許多文人及地方官員皆對五通神與商人、賺錢的 密切關係感到疑慮,但大部分時間其信仰亦處於一種半承認的不穩定狀 態。8日本學者小島毅的〈正祠と淫祠──福建の地方志における記述

5  沃森(James Watson):〈神的標準化:在中國南方沿海地區對崇拜天后的鼓勵(960–

1960年)〉,書思諦(Stephen C. Averill)編、陳仲丹譯,《中國大眾宗教》(南京:江蘇 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57–92。

6 杜贊奇(Prasenjit Duara):〈刻劃標志:中國戰神關帝的神話〉,同上書,頁93–114。

7  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泰山女神信仰中的權力、性別與多元文化〉,同上書,頁 115–142。

8  格蘭(Richard von Glahn):〈財富的法術:江南社會史上的五通神〉,同上書,頁143–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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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と論理〉一文,則以福建中南部的興化府、泉州府為範圍,運用地方志 書分析正祠的記載,並從「淫祀」定義及賜額、賜號三方面探討朝廷及 地方官員對祠祀活動的態度。9

自80年代以來,大陸史學界的民間信仰研究也興起社會文化史的 風潮,如趙世瑜的《狂歡與日常:明清以來的廟會與民間社會》一書,

探討明清以來的廟會與基層社會組織、經濟發展、民間法、官府與鄉土 社會網絡的關聯。10鄭振滿、陳春聲合編的《民間信仰與社會空間》一 書,共收錄16篇論文,探討「國家意識與國家認同」、「社會風俗與民 眾心態」、「神祇崇拜與地方社會變遷」、「鄉村廟宇與家族組織」、

「社區組織與村際關係」等五大主題,試圖將民間信仰作為理解鄉村結 構、地域支配關係和普通百姓生活的一種途徑。11這些社會文化史的研 究,採取「由下而上」看歷史的觀點,將目光轉移到民眾一方,由此觀 察整個社會,同時也都論及民間信仰與國家的互動關係,不僅跳脫傳統 以帝王將相為歷史中心的史學窠臼,也為民間信仰的研究建立新的指 標。12

綜合上述美、日漢學界及中國史學界對民間信仰與國家∕地方社會 的有關論著,13在研究觀點與方法上有幾個重點:一、採「由下而上」

的視角,透過下層社會的民間信仰,來觀察政治、社會及文化的變動軌 跡。二、國家不再是唯一權力的來源,國家雖然可以透過賜額、賜號的 方式及正祠、淫祠的區分來控制地方祠廟,但地方社會也可透過勢力的

9  小島毅:〈正祠と淫祠──福建の地方志における記述と論理〉,《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

114冊(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91年),頁87–123。

10  趙世瑜:《狂歡與日常:明清以來的廟會與民間社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 店,2009年)。

11 鄭振滿、陳春聲:《民間信仰與社會空間》(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

12  詳見蔣竹山:〈評介近年來明清民間信仰與地域社會的三本新著〉,《新史學》,15卷4 期(2004年12月),頁223–238。

13  本文著重於與國外學者「對話」,但這並不代表國內學者對此議題的研究是「缺席」的,

如蔡相煇從政權更迭的角度論述王爺與媽祖的信仰發展(氏著:《明清政權更迭與臺灣民 間信仰關係之研究》,文化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84年);康豹從社會菁英與公 共領域來探討地方寺廟的發展(氏著:〈新莊地藏庵的大眾爺崇拜〉,《中央大學人文學 報》,16期,1997年12月,頁123–159;〈日治時期新莊地方菁英與地藏庵的發展〉,

《北縣文化》,64期,2000年3月,頁83–100);林美容以祭祀圈觀念討論民間信仰與 地方社會、區域體系的關係(詳見氏著:《祭祀圈與地方社會》,臺北:博揚文化,2008 年);皆展現可觀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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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展現來影響或爭取國家的認可,民間信仰有時也是國家解決統治危機及

實現王權的重要工具。三、國家雖可透過地方神祇的認可及其形象的塑 造,使不同的地方文化「標準化」,但這並不會影響各階層對神祇形象 與作用的不同解釋,其多重內涵仍保持不變。四、除了國家之外,地方 官員、士紳、普通百姓皆與民間信仰有密切的關係。地方官員處在國家 與地方百姓之間,須兼顧國家的祀典制度及百姓的信仰感情,對於所謂 的「淫祀」常呈現一種微妙的態度。在爭取國家對民間信仰認可的過程 中,地方官員與士紳為彼此的利益,也常形成一種合作的關係。地方官 員與士紳所具有的文人身分,常以儒家的意識形態看待普通百姓所信仰 的神祇,而衍生出大傳統與小傳統衝突、溝通的問題。五、在歷史學的 研究之外,也結合人類學、民俗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討論的材料不 再侷限於官方的檔案文書、方志及文人作品,也擴及到民間寺廟的傳 說、楹聯、匾額、碑文等。

有鑑於上述國外學者的研究範圍,較忽略清代臺灣的民間信仰,14 故本文擬嘗試透過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來探討國家與地方社會 的互動關係。15保生大帝信仰在清代臺灣甚為興盛,根據《重修臺灣府 志》的記載,在乾隆初年的保生大帝廟有23座,高於關帝廟的18座、

觀音廟的16座、媽祖廟的15座及玄天上帝廟的14座,高居民間寺廟的 榜首,顯見其於當時臺灣民間信仰的重要地位。16然而,在清代臺灣擁 有眾多寺廟及信徒的保生大帝,卻未被清王朝列入國家的祀典,也未曾 獲得賜額與賜封,亦即站在官方的立場,其僅為一帶有淫祀色彩的地方 神祇。面對此一矛盾的現象,代表國家的地方官員是如何處理,才能符

14  陳春聲:〈三山國王信仰與臺灣移民社會〉乙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80 期,1995年,頁61–114),深入探討三山國王信仰所反映清代臺灣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 的關係,以及地方官員對此一未列入官方祀典的神明的微妙態度,是極少數研究清代臺灣 民間信仰與國家、社會關係的論文,本文亦深受其啟發。

15  目前大陸學者鄭振滿、范正義雖有從社會文化史角度,探討保生大帝信仰與國家、社會的 關係,但並未以清代臺灣保生大帝信仰為主要研究對象;而國內學者則偏重於研究個別宮 廟或地區性的信仰現象、祭祀圈、祭祀組織、祭典活動及進香、分香儀式等,亦無這方面 的專論。(詳見謝貴文:〈保生大帝信仰研究的回顧與分析〉,《世界宗教學刊》,16 期,2010年12月,頁95–126)。

16  范咸纂輯:《重修臺灣府志》卷7〈典禮志〉、卷19〈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1961年),頁260–266、54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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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合王朝的祭祀制度,又能滿足廣大信眾的信仰情感?處理方式是否與國 家整體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變動有關?又如何藉此來傳達國家的意識形 態與統治權力?介於國家與地方之間的社會菁英,既是國家權力的代理 人,也是地方社會的領導者,他們在保生大帝信仰中發揮何種作用?通 常具有何種身分?又以何種方式介入地方公廟,來提高個人的聲望,展 現在地方社會的影響力,甚至表現與國家權力的互動與競爭?保生大帝 的信眾絕大多數是鄉村百姓,他們心目中的神明扮演何種角色?反映出 何種官民互動的關係?又傳達何種對國家與皇權的想像態度?這些問題 都涉及到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有助於從不同的視角去觀察清代 臺灣的政治與社會,值得深入的探究。

本文將在上述國外學者的研究基礎上,透過地方志書、匾聯碑文及 民間傳說等三種材料進行討論。17清代臺灣的方志多為官修,透過編排 體例及有關保生大帝的記載,可看見官方對此一信仰的態度。廟宇中的 匾聯多為地方官員及士紳所獻,碑文則記載捐款興修廟宇的名單、廟務 管理或地方公共事務的有關規定,也可觀察官員及社會菁英介入此一信 仰的情況。民間傳說雖非史實,但能在基層社會廣泛流傳,也反映出鄉 村百姓的思想與情感,透過傳說中有關內容的解讀,也可看見百姓對神 祇、官員及國家的態度。期待透過這三種材料的深入分析,能對清代臺 灣保生大帝信仰的樣貌有所認識,也能從中觀察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 關係。

參、地方志書

清代臺灣官府對於保生大帝信仰的態度,可從方志的編排與記載中 窺知一二。中國方志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在先秦時代,各國政府為加強 統治,對管轄土地之山川、人民、風俗、物產等地方資料進行蒐集,編

17  當然這三種材料仍有其不足之處,如祭祀活動中的儀式專家、地方民眾即少有記載;未來 期待能蒐集更多的日記、帳簿、契約、道教經文、科儀書等民間文書,以擴大討論的面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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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成國別史書,即可視為方志的源頭。宋代以後,方志更被賦予「輔治」

的作用,希望藉由修志達到崇尚風俗、表彰人才的目的及「垂則後世,

啟覽者之心,使知古今得失之歸」的社會教育功能,也因此歷代政府多 倡議修纂,地方官員也視為任官期間的工作項目之一,以至於從中原到 邊區皆莫不有志。18

清代臺灣在此修志風氣下,也編纂出府縣廳志約40多種,內容多有 一定的水準,為後世留下珍貴的史料。清代臺灣方志的修纂,主要出於 三者之手:一為地方首長,通常由臺灣道、知府、知縣擔任纂輯,有的 只是純粹掛名,但也有些長於修志的官員,親自參與執筆工作,如周鍾 瑄、李丕煜等人。二為外來的文士,主要來自於福建,有的由地方首長 延聘為總纂,如陳夢林、林豪等;有的則為地方學官,如謝金鑾、鄭兼 才等。這類人物大多博學多識,具經世長才,常主導方志的編纂,並將 史例及史義注入其中,發揮「輔治」的作用。三為臺灣在地具有舉人、

生員等功名的士紳,通常擔任分訂、參閱、分輯、採訪等職,以其對地 方的瞭解來協助方志的編纂,如陳文達、李欽文、卓肇昌等人。從這些 編纂成員的組合來看,方志最主要是反映國家意識及官方立場,但也融 入士人的儒家教化思想,並帶有在地士紳的觀點,故透過方志中有關保 生大帝的記載,當可一窺官方及文士對此一信仰的態度。

民間信仰中為王朝所認可者,稱之為「正祀」,反之則為「淫 祀」。在《禮記.曲禮》中定義「淫祀」為「非其所祭而祭」,但自 宋代以後,「淫祀」尚包括不在王朝正式封賜範圍內的鬼神信仰,如民 間非法給予帝王聖賢名號的鬼神,及充斥荒誕不經、傷風敗俗行為的信 仰活動等。19「正祀」與「淫祀」的定義範圍,在明代方志中有較明確 的看法,如日本學者小島毅在〈正祠と淫祠——福建の地方志における 記述と論理〉中即指出嘉靖時期的《仙游縣志》,將「正祠」歸入〈祀 典志〉中,而將「淫祠」置於〈雜志〉中。另如嘉靖《惟揚志》將「正 祀」放在〈禮樂志〉中,包括從盤谷到伍子胥等帝王聖賢,而又在〈雜

18 陳捷先:《清代臺灣方志研究》(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6年),頁1–13。

19 趙世瑜:《狂歡與日常:明清以來的廟會與民間社會》,頁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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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中置真武、都天、晏公、五聖等廟。但這種方志的區分至清代才普 遍起來,如乾隆《三河縣志》將兩者分別置於〈建置志•壇廟〉及〈鄉 閭志•寺觀〉中;乾隆《滄州志》則分置於「祠廟」、「寺廟」中,以 示區別。20

不過,「正祀」與「淫祀」雖有一套王朝祭祀的區別標準,但在 地方官府的實際認定上,卻存在不小的伸縮空間,尤其對於與地方建立 利益關係而擁有眾多廟宇及信徒的神祇,即使未獲王朝的賜額與敕封,

地方官員仍會予以默認,並適度肯定其「正統性」,這也反映在方志的 編排體例上。以保生大帝信仰起源地的福建泉州府同安縣為例,在地方 官修的志書中都會記載此一信仰,甚至以「正祀」視之。例如乾隆《泉 州府志》將王朝敕封、有功地方的神祇,與府治花橋慈濟宮、南安縣武 榮鋪慈濟真人祠、同安縣白礁慈濟宮等保生大帝宮廟同收錄於〈壇廟寺 觀〉;又如嘉慶《泉州府志》將東岳行宮左方的真君廟、白礁慈濟宮、

萬壽宮、福壽宮、和鳳宮、懷德宮、通利廟等保生大帝宮廟,與社稷、

山川、城隍、天后等祀典神廟並列於〈壇廟〉;21凡此皆顯示地方官府 能運用「正祀」與「淫祀」間的伸縮空間,尊重在地的信仰情感,適度 肯定保生大帝的「正統性」。

在清代臺灣的方志中,《臺灣府志》(高拱乾編纂)、《重修臺 灣府志》(周元文編纂)、《鳳山縣志》等將保生大帝宮廟列於〈外 志〉;《重修臺灣府志》(范咸編纂)、《續修臺灣府志》、《臺灣縣 志》、《諸羅縣志》、《重修鳳山縣志》等則列入〈雜記志〉;而列 入國家祭祀制度的社稷壇、山川壇、厲壇、文廟、城隍廟等壇廟,及天

(后)妃宮、關帝廟等獲王朝敕封的神廟,則列入〈典秩志〉、〈典禮 志〉或〈祀典志〉,兩者間顯然有所區別。此一體例編排乃遵照國家的 祭祀制度,但也反映儒士對民間信仰的態度,最具代表性的是鄭兼才、

謝金鑾兩位學官總纂的《續修臺灣府志》,將保生大帝宮廟列入〈外 編〉,而〈外編〉之旨趣有曰:

20 小島毅:〈正祠と淫祠──福建の地方志における記述と論理〉,頁87–123。

21  詳見范正義:《保生大帝信仰與閩臺社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188–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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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魚鐘粥鼓、雲臥巖栖,薰利欲者,或藉以一覺,而 終不可與入聖賢之教;則亦外之。二姚、帝子,疑跡蒼梧,

須句、顓臾,猶宗有濟;非其鬼也,斯外之矣。22

顯然在兩位編纂者眼中,包括保生大帝在內的俗神信仰,既不符經世濟 民的「聖賢之教」,也是孔子所批評的「非其鬼而祭之,諂也」,有違 儒家的祭祀禮制。另外,鄭兼才在〈後跋〉有曰:

移入〈壇廟〉之謝東山、張睢陽、韓文公,其事見於正 史;如聖公廟、吳真人、臨水夫人等,敬堂雖云實有其人,

而事涉荒誕,不如仍置〈外編〉之為得也。23

在〈上胡墨莊觀察再訂臺邑志稿條記(四條)〉又曰:

然如吳真人廟、聖公廟、臨水夫人廟,雖實有其人,而 非普天共奉之神,與正神終屬有間。即如水仙宮合祀夏后及 伍、屈忠臣,王、李才士亦屬無稽。入之外編,似得其實。24 顯然鄭氏是以國家角度來看待民間信仰。《國語.魯語上》曰:「夫聖 王之制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

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扞大患則祀之」,這是儒家「崇德報功」的祭祀思 想,亦即須對國家、人民有重大功績,且須在正式史書中有所記載,如 謝安、張巡及韓愈等人,方能列入國家的祀典;而吳本只是地方的一介 平民,雖流傳有不少神異事蹟,但都是無史實可考的民間傳說,自然只 能列入〈外編〉。由此可知,在一般儒士的眼中,「國家∕地方」、

「正史∕傳說」、「正神∕俗神」是一組對應的觀念,絕大多數在各地 流傳的民間信仰,只要未有國家正史承認的重大功績,都只是正統之

「外」的「淫祀」。

22  鄭兼才、謝金鑾纂輯:《續修臺灣縣志.外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331。

23 同上註,頁638。

24 鄭兼才:《六亭文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年),頁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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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未列入國家祀典的「淫祀」,往往才是百姓的信仰中心,在 民間社會具有更大的影響力,這是實際治理地方的官員所無法忽視的事 實。在清代臺灣的方志中,即有官員對「正祀」與「淫祀」之分,採取 較為寬容的態度,如乾隆17年(1752年)臺灣縣知縣王必昌總纂《重 修臺灣縣志》,將保生大帝宮廟與社稷壇、城隍廟、朱文公祠等,同列 入〈祠宇志〉中,並論曰:

禮有專祀、有義祀;專祀所以明國家之典,義祀所以即 人心之安。故報德崇功,春秋罔懈;勸忠教孝,風化攸關。

臺之壇壝廟祠,載在令甲者,斑斑可考也。若夫道侈猶龍、

佛稱如象,屬文教之未敷,乃法輪之蚤轉。我朝百神懷柔,

因而不廢;彙敘而備陳之,庶民義為昭、神道不瀆。覽是編 者,或有取焉。25

王氏以一朝廷官員的立場,自然先強調國家正統的祀典,都具有崇德報 功、教忠教孝的意義;但對於非正統的道教、佛教等民間信仰,則未見 強烈的批判,只淡淡指其因出現的年代較早,故未受文治教化的洗禮。

他並以「我朝百神懷柔」為理由,來調和「正統」與「非正統」的矛 盾,顯見其兼顧國家祭祀制度與地方信仰情感的用心。

另外,乾隆34年(1769年)澎湖通判胡建偉編纂的《澎湖紀 略》,亦將保生大帝與城隍廟、關帝廟、天后宮等王朝敕封的神廟,同 列入〈地理紀•廟祀〉中。胡氏說明其對祀神的態度曰:

……況閩俗人情浮動,信鬼而尚巫,如迎賽闖神、崇奉 五帝(閩人稱瘟神為五帝),則尤為淫祀之尤者也。督憲 蘇、撫憲莊痛悉其弊,凡有土木之偶,盡毀而投諸水火,於 乾隆32年6月恭奏奉旨嚴禁,斯真振頹拯弊之一大政也哉!

其習俗相沿,無愆於義者,則亦例不禁焉。澎湖自歸版圖以 後,即設有專官以鎮斯土,以主斯祀。雖無山川、社稷、風

25 王必昌總纂:《重修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年),頁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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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雲雷雨諸壇與夫文廟春秋釋菜之禮,而奉文致祭,載在國典

者,歲時肇舉,斯亦守土者之所有事也。至於一十三澳,澳 各有廟,士庶奉為香火者,率皆土神,因地以祭;均無敗俗 傷化,與闖神、五帝二事相似為淫惡之祀,在所必禁也,則 亦仍之而已。26

胡氏將祀神分為三類,一為「載在國典」的正祀,如山川、社稷、風雲 雷雨諸壇及文廟、城隍、關帝、天后等祠廟,應由地方官員親自致祭,

表示虔誠敬意。二為未受王朝敕封的土神,但無荒誕不經的教義,亦 無傷風敗俗的行為,且地方民眾信仰已久,則不加以干涉,任其自由 發展,保生大帝即為其中之一。三為有害風俗教化、社會秩序的「淫 祀」,如闖神、五帝等淫惡之祀,則須由官員嚴加禁絕,以正民風。不 論是國家正祀的致祭,或是邪惡「淫祀」的打擊,都是地方官員的重 要職責,必須嚴格執行;但對於第二類的土神,則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地方官員也必須更加謹慎處理,才能不違背國家的祭祀禮制,又能夠照 顧到民間的信仰習慣。胡氏以「其習俗相沿,無愆於義者,則亦例不禁 焉」,正是大多數地方官員處理民間信仰的態度,這也是未獲清朝正式 承認的保生大帝信仰,仍能在閩臺兩地穩定發展的原因所在。27

這種地方官員對保生大帝信仰的寬容態度,最後甚至使其奉祀廟 宇得以躋身於官祀之中。約在光緒20年(1894年)編纂的《安平縣雜 記》記載官民四季祭祀典禮,曰:

官祭者有上祀、中祀、群祀之分(上祀設樂備物,中祀 祭以太牢,群祀祭以少牢)。就臺灣而論:先師孔子廟、文 昌廟、武聖關帝廟,上祀也。天后宮,中祀也。餘若火神 廟、風神廟、龍王廟、海神廟、興濟宮、呂祖祠、五子祠、

26 胡建偉編纂:《澎湖紀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年),頁36–37。

27  胡建偉對民間信仰的分類與態度,頗能呼應上述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與格蘭

(Richard von Glahn)的研究。胡氏所區分的三類祀神,即是彭慕蘭的「正教」、「淫 教」、「邪教」,無論是碧霞元君、五通神或保生大帝,都可歸類為中間類型的「淫 教」,即使未為國家所承認,甚至有違儒家的道德觀與價值觀,但為尊重民間信仰的習慣 與情感,地方官員即儒士仍鮮少有打擊或禁絕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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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延平王祠、府縣城隍廟、昭忠祠、名宦祠、鄉賢祠、忠義、

孝悌、烈女、節孝以及高公、洪公、王公、唐公專祠、社稷 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南北二壇,均在群祀之列。28 其中將主祀保生大帝的興濟宮與城隍廟、昭忠祠、社稷壇等正祀壇廟,

同列入官祭的「群祀」之中,顯然對保生大帝信仰的「正統性」已有所 肯定。根據興濟宮於光緒8年(1882年)所立之楹聯附記曰:「同光戌 亥間,有開山撫番之役,降災疫,竭誠祈請,疫不為厲,所謂功德在民 者。詳奉欽差撫部批飭地方官朔望拈香,春秋致祭,以答宏庥……敬順 輿情焉,壬午春月前署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臺灣府知府錢塘周懋琦薰沐 拜贊。」由此可知,興濟宮能列入官祭祠廟,主要是因其在同光年間的 開山撫番之役中,曾有驅除疫疾的顯靈事蹟,確立與地方社會的利益關 係,而經地方官府呈報朝廷,列入官祭的「群祀」之中。

事實上,清末朝廷對民間信仰的態度有逐漸寬鬆的趨勢,澤田瑞 穗於〈清末の祀典問題〉統計道光到光緒年間的賜額、封號件數,發現 道光年間的申請案不到30件,咸豐年間增至67件,同治年間又激增至 241件,主要是因太平天國之亂平定後,各地都透過重建祠廟來安定民 心,朝廷亦以賜額及封號來興復王權;直至光緒朝慈禧太后聽政15年 間(1875–1889年)更達到最高峰,共有491件。29在朝廷的此一態度 下,興濟宮既有「功德在民」的顯靈事蹟,又經地方官員的積極呈報,

自然較易獲得朝廷的承認。30因此,民間信仰「正統化」的取得,除應 注意其與地方的利益關係外,也不能忽略國家的存在,整體政治、經濟 及社會的變動,都可能造成信仰內涵與神祇地位的改變。

除了編排的體例外,從方志內有關保生大帝的記載文字,尤其是 在封號的介紹上,也能看出地方官府對此一信仰的態度。明清時期,由 於保生大帝未獲王朝敕封,信眾乃透過不斷重溫與強調南宋時期敕封的

28 不著撰人:《安平縣雜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年),頁18。

29 澤田瑞穗:〈清末の祀典問題〉,頁534–549。

30  清末臺灣獲得朝廷承認的民間祠廟,尚有三山國王廟。根據光緒20年(1894年)編纂的

《恆春縣志》在記載三山國王廟時,也與文廟、風神廟、天后宮、城隍廟等官方廟宇一 樣,附有一篇「祝文」,似乎有逐漸視該廟為官方廟宇而舉行正式祀典的趨勢。(陳春 聲:〈三山國王信仰與臺灣移民社會〉,頁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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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封號,及偽造明代受封的神話傳說,以爭取地方官府的認同與支持。

在重溫南宋封號方面,除史有明證的「慈濟」、「忠顯」、「英惠」

外,還出現許多可疑的封號,各家記載的具體名稱及敕封年代都有頗 多紊亂。在偽造受封傳說方面,包括「揭榜醫太后」、「鄱陽救駕」

等,在明萬曆以前就普遍流傳,在這些傳說中保生大帝皆因幫助皇室有 功,而獲得王朝的敕封,如萬曆30年(1602年)南安縣豐州應魁慈濟 宮碑文即記載歷次的封號:「國朝太祖洪武5年封昊天御史;20年封醫 靈真君。成祖永樂7年封萬壽無極大帝;21年封寶生大帝。仁宗洪熙元 年封恩主昊天金闕御史、慈濟醫靈沖應護國孚惠普祐妙道真君、萬壽無 極大帝」;31明萬曆40年(1612年)何喬遠纂輯的《閩書》,也記載永 樂16年(1419年)保生大帝因治癒文皇后乳疾,而被敕封為「恩主昊 天醫靈妙惠真君、萬壽無極保生大帝」。迨及清代,這些封號與傳說更 廣為地方人士所傳抄,在顏蘭的〈吳真君記〉、林廷璝的《保生大帝實 錄》、黃化機的《吳真人譜系紀略》、楊浚的《白礁志略》等文本,都 被反覆的記載,藉以強調保生大帝為王朝敕封的「正統性」。32

這些可疑或偽造的封號,不僅出現在民間的善書文本中,就連官 方編修的方志也有所記載。除前述明萬曆年間何喬遠所編纂的《閩書》

外,清代福建保生大帝信仰的核心地區,如康熙、嘉慶年間編修的《同 安縣志》及乾隆年間的《海澄縣志》、《安溪縣志》等,都記載有明 代敕封保生大帝的封號,也顯示地方官府對這些偽造封號的默認。33不 過,這種情形並未出現在清代臺灣,根據被譽為「臺灣方志中第一」34 的《諸羅縣志》中有關保生大帝的記載曰:

真君吳姓,名夲;泉之白礁人。母夢吞白龜,生於宋太 平興國間。長而學道雲遊,得三五飛步之術。以治疾,多奇 效。景祐2年,卒。里人肖像為祠,水旱祈禱輒應,敕廟額

31  鄭振滿、丁荷生:《福建宗教碑銘匯編.泉州府分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年), 卷2,頁619–621。

32 詳見范正義:《保生大帝信仰與閩臺社會》,頁170–172。

33 同上註,頁187–188。

34 鄭兼才、謝金鑾纂輯:《續修臺灣縣志.凡例》,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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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為「慈濟」;漳、泉間所稱「慈濟宮」是也。慶元間,敕為

「忠顯」。開禧2年,漳屬有警,忽有忠顯旗幟之靈,賊不 敢入。事聞,封英惠侯。至於保生大帝之稱,則不知何所據 矣。35

該志書僅記載南宋所敕封的「慈濟」、「忠顯」及「英惠」,全然未提 其他可疑或偽造的封號,尤其流傳最廣的「保生大帝」封號,亦指其

「不知何所據矣」,顯然未如福建地區的官府,默認明代所偽造的封 號,而是將其視為明清祀典以外的神衹。另在其他清代臺灣方志的有關 記載中,也同樣僅提及上述的三個封號,顯示保生大帝信仰雖然在臺灣 頗為盛行,但與信仰中心的同安、海澄、安溪等地相比,地方人士爭取

「正統性」的態度並不強烈,官員自然也較能不受地方影響,而根據史 實來看待此一信仰。

不過,清代臺灣官府雖未默認明代的偽造封號,但方志中仍清楚 記載南宋敕封的三個封號及其「水旱祈禱輒應」、「漳屬有警,忽有忠 顯旗幟之靈,賊不敢入」等顯靈事蹟,顯示參與編修志書的官員及文 士,仍肯定其為前朝敕封的「正統性」及對地方百姓的貢獻。另外,如

《重修臺灣縣志》記載保生大帝「不茹葷,不受室,精歧黃術,以藥方 濟人,廉恕不苟取」,36則進一步強調其不僅為修行清淨、醫術高明的 醫者,更具有推己及人、視病如親、不求名利之高尚醫德,賦予其儒家 的道德色彩,顯示地方官員雖將保生大帝信仰定位為「淫祀」,但絕非 荒誕不經、傷風敗俗的邪神,而是保護鄉里、救人濟世的正神,故以寬 容、尊重的態度來對待之。

肆、匾聯碑文

一般而言,在新開拓的邊疆地區興建由禮部批准與皇帝認可的神

35 周鍾瑄纂輯:《諸羅縣志.雜記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年),頁283。

36 王必昌纂輯:《重修臺灣縣志》,頁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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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廟,常被視為是這一地區「教化」漸開、「王道」已行的文化標誌。康

熙23年(1684年),清朝將臺灣納入版圖之後,也在此地迅速興建具 有官方色彩的廟宇,如施琅在府城內倡捐興建天妃宮,首任臺灣知府蔣 毓英也捐俸重修東嶽廟,再加上明鄭時期所建立的城隍廟及玄天上帝 廟,十年後的臺灣府城已有文廟、城隍廟、旗纛廟、天妃宮、東嶽廟、

北帝廟等官方廟宇,及社稷壇、山川壇及厲壇各三座。37

保生大帝廟宇雖不具有官方色彩,但地方官員並非全然冷漠,也曾 有捐資修建廟宇的紀錄。根據嘉慶2年(1797年)〈重修興濟宮碑記〉

的記載,當時捐資人包括有水師提督、兵備道兼學政、知府、知縣、

副將、參將、游擊等文武官員,共捐資1,410元,佔總捐資2,140元的一 半以上。道光11年(1831年)興濟宮再次重修,太子太保王得祿、臺 灣鎮總兵劉廷斌、臺澎兵備道平慶等官員也皆有捐資。38其中王得祿對 於保生大帝信仰一向支持,曾於嘉慶9年(1804年)嘉義新港大興宮落 成時,為其取名宮號,並捐獻卷書型神桌乙張,以示敬意。39嘉慶19年

(1814年)也曾捐獻巨資重修白礁慈濟祖宮,並立有碑記曰:「余思 自己巳年掃淨海氛,迄今6、7年,沐保生大帝之恩庇者屢矣,自當乘此 機緣,酬我夙願。謹捐廉俸佛番2,000大員,爰集諸同志共襄□□。」

此一臺籍大員的支持,不僅有助於保生大帝信仰在民間社會的興盛,也 激勵地方官員採取積極參與的態度,進而促成後來興濟宮被列入官祭的

「群祀」之中。另外,道光30年(1850年)位在府城鎮北坊水仔尾的 元和宮重修時,時任臺灣縣知縣的胡國榮亦曾捐款贊助。40

除了修建廟宇外,地方官員也透過致贈匾額及楹聯,來表達對保 生大帝信仰的支持,如道光15年(1835年)王得祿在興濟宮立有「保 愛生民」之匾額;光緒年間臺灣知府袁聞柝、武將胡德興、曾喜照分 別立有「德普群生」、「垂恩儲祉」、「恩涵庶類」等匾。嘉慶11年

(1806年)臺灣鎮總兵愛新泰及臺灣兵備道清華在安平妙壽宮立有

37 陳春聲:〈三山國王信仰與臺灣移民社會〉,頁84。

38 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年),頁625。

39 卓克華:《從寺廟發現歷史》(臺北:揚智文化,2003年),頁335–336。

40 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頁65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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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欽命義懷誠忠」匾。道光8年(1828年)福建臺灣艋舺營水陸參將曾 允福在大龍峒保安宮立有「道濟群生」匾。光緒11年(1885年)代理 嘉義縣知縣的李時英於大興宮敬獻「保我赤子」匾;光緒13年(1887 年)署笨港分縣事楊錫霖也敬獻「恩周道濟」匾。

較值得注意的是,同治3年(1864年)臺灣兵備道丁曰健在南投草 屯龍德廟立有「刑期無刑」匾額,並附記曰:「同治3年秋9月,曰健奉 天子命,統軍剿北勢湳巨逆,親冒矢石,備極危險,屢荷神靈顯祐,搗 穴擒渠,施生戮死,悅此莠艸除而嘉禾斯植。尚望神威永著,使有儆畏 而免於刑,則曰健與茲土人士並受無疆之福矣。」丁曰健在戴潮春之亂 中,領軍攻打北勢湳的賊黨洪欉,顯然曾赴龍德廟祈求保生大帝庇祐,

後來順利剿平賊黨,便回廟還願,並致贈匾額。這種情形與王得祿因保 生大帝庇祐剿除海寇,而捐資重修白礁慈濟宮相似,顯見保生大帝不僅 是民間信仰的神祇,個別官員也會祭拜之,以尋求心靈力量的支持。站 在朝廷官員的立場,未獲國家認可的神祇本不應祭拜;但站在與神明相 對的凡人立場,他們在出生入死之際,仍渴望神力的加持,一旦有所感 應,也會以捐資或致贈匾聯的方式來表達個人的敬意。不過,丁曰健的 匾額仍與上述其他官員的匾額有所不同,後者皆僅在頌揚保生大帝庇祐 百姓的偉大神蹟,前者尚以「刑期無刑」四字記錄這段剿匪的過程,並 希望人民能有所警惕,安分守己,勿蹈戴潮春、洪欉等亂匪之後塵,而 遭受國家刑法的制裁。這樣的匾額高懸於廟宇之中,藉由信眾對神明的 尊崇,而產生服從、警惕的效果,也確能發揮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外,光緒8年(1882年)臺灣知府周懋琦在興濟宮也立有楹聯:

「秉筆陋元臣醫藥神靈宋史漏收方技傳,熙朝修祀典馨香朔望清時合祭 觀音亭」,其批評元代史官未將吳本的神醫事蹟收入《宋史》之中,以 致南宋之後就未能再獲王朝敕封,所幸清末重新將主祀保生大帝的興濟 宮列入官方祭典,方使其「正統性」再獲肯定。前述鄭兼才以吳夲未如 謝安、張巡及韓愈等人載於正史,故無法列入國家祀典,這則楹聯也頗 能呼應此一看法,皆以正史記載為「正統性」的重要來源。

不過,保生大帝終究是未獲清朝承認的神祇,地方官員積極捐款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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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助或致贈匾聯的例子仍屬少數,對於大部分的廟宇則採取默認或適度介

入的態度,這從官府在廟宇內所立的碑記中,亦得窺知一二。道光22年

(1842年)興建於府城的銀同祖廟,既是供奉媽祖、保生大帝、開漳 聖王等同安祖籍神祇的寺廟,也是供各地同安人來此經商或應試寄宿的 會館。興建之初,董其事的職員陳邦英、生員陳玨、百總陳青山等人,

唯恐日後有兵民無故到廟借宿,喧嘩吵鬧,惹生事端,乃簽稟官府立碑 禁止。當時臺灣縣知縣閻炘准其所請,特立碑肯定陳邦英等人建蓋廟宇 的用心,並嚴令「無論軍民士庶人等,永遠不許向該廟借住作寓。用昭 誠敬,而壯觀瞻。各宜凜遵,毋違!」。41

今嘉義縣民雄鄉保生大帝廟亦立有一碑記,乃光緒元年(1875 年)打貓街後莊首事職員洪兆祥、林光輝等人簽稟官府,指該廟原有田 產數宗,以供油香祀費,然近來有不肖者欲盜賣此祀業,特請立碑示 禁。當時的嘉義知縣亦准其所請,並立碑嚴令「爾等須知,此數宗田、

園、坡堀、店屋,係屬神祇祀業,年收稅租,自應歸於首事輪流辦理祭 祀諸費;毋得濫用花銷,擅自盜變,以垂永遠而杜禍端。如敢故違,許 即拈稟拘究,決不姑寬,毋違!」。42

由這些碑記可知,保生大帝雖未為王朝所承認,但卻無礙於地方的 信仰,廟方人員仍會借助官府的力量來維護秩序、保護廟產,而官府也 願意配合廟方,以官方名義立碑示禁,這一方面顯示官民之間都肯定此 一神祇的正當性,民間可公然地信仰,官府也默默給予支持;另方面也 可看到地方官府透過立碑示禁的方式,將政權力量滲入民間寺廟的管理 之中。

不論地方官府是積極支持或消極承認,保生大帝信仰能在民間不斷 地發展,真正扮演重要角色的是社會菁英。社會菁英主要是指具有官方 承認、表彰的特殊身分、地位與權利者,如具有文、武生員以上學銜或 居鄉的退職官員等「地方士紳」,另也包括「官方在地方上的鄉治代理 人」與「地方頭人」。「官方在地方上的鄉治代理人」有官方「指派」

41 同上註,頁475–477。

42 同上註,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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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在地方的鄉治人員,如官設對保差役、各類屯弁、官隘首等,以及經官 方「驗充」的地方菁英,如墾首、業戶、總理、董事、保正、管事、職 員等。「地方頭人」則是指由地方社會各種民間團體、組織、關係中,

自然被推戴成領導者的菁英分子,或對地方社會的公共事務具有影響力 卻較不具官方色彩的菁英,如業主(地主)、耆老、族長等,以及地方 公廟的爐主、總理、董事與神明會的首事、職員等。這些社會菁英中介 於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間,既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也是地方社會的領導 者,因此成為學者討論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互動的重要議題。43

根據清代臺灣方志及碑文的記載,也可以看到不少社會菁英參與保 生大帝廟宇修建的案例:一、位在府城西定坊新街的開山宮,於乾隆5 年(1740年)由候選州同知、職員王紹堂倡修;乾隆60年(1795年)

由武舉人張文雅糾眾重修。44二、位在府城西定坊北線尾的良皇宮,

於嘉慶11年(1806年)重修,由擔任廟方董事的監生黃鍾岳捐資500 餘元,佔總捐資的六成以上;此外,貢生沈清澤捐銀60大元、監生鄭 建邦捐銀50大元、監生徐炳文捐油漆色料工、職員沈其孚捐銀20大元 等,皆為主要的捐資人。45三、嘉慶2年(1797年)興濟宮重修時,舉 人陳作霖捐30元,職員陳必琛捐40元,職員林廷玉捐40元,貢生林朝 英捐40元,職員林有德捐30元,生員郭青峰捐30元,職員陳天章捐20 元,鄉飲賓洪士長捐12元,監生沈清澤、生員吳世同、生員王啟標捐 12元,舉人何雲衢捐10大元,生員曾聲高捐6大元。46道光11年(1831 年)該廟再次重修時,捐資的社會菁英更多,如職員程精喻、羅登榜、

蕭瑞龍、吳春祿、黃化鯉、黃時成等;生員陳必達、王國琛、陳宗等;

貢生洪坤、洪文德等;廩生黃殿臣、江瑞雲、張廷芳等;監生張克容、

蘇建邦;舉人陳泰階等人,亦曾捐資贊助。47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捐款最 多、各捐銀150元的兩人,一為該廟總理阮日新,具有監生身分;一為

43  有關社會菁英在國家政權與地方社會互動中的角色與功能之研究,可參看陳世榮:〈國家 與地方社會的互動:近代社會菁英的研究典範與未來的研究趨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集刊》,54期(2006年12月),頁129–168。

44 鄭兼才、謝金鑾纂輯,《續修臺灣縣志.外編》,頁338。

45 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頁192–193。

46 同上註,頁547。

47 同上註,頁62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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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廣西柳州知府林平侯,係為福建龍溪人,乾隆51年(1786年)來臺,

因經營米商、航運、鹽務及樟腦業,而成為臺灣富戶,並為保護其產 業,由異途捐納為同知,實授潯州通判,兼攝來賓縣,嗣調桂林同知,

署柳州知府,故雖是任職外地的官員,但實為臺灣的社會菁英。四、

道光30年(1850年)元和宮重修時,生員許朝董、石川流;監生王國 樑、詹廷貴;職員張啟賢、陳邦英等人,亦皆捐款贊助。48

從這些參與廟宇修建的名單來看,有幾點值得注意:其一,職員多 具有功名,如陳必琛為武生、49林廷玉為武舉、50程精喻為生員、51黃化 鯉為廩生。52這些士紳以擔任鄉職來干預地方事務,既為官府所器重,

亦為鄉民所尊敬,自然在興修廟宇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二,在具有功 名的士紳中,監生的比例頗高。監生本為明清時期國子監肄業的生員,

乾隆以後因賑務、水利需費浩繁,納捐愈多,故監生也多由捐納而得。

這些監生大多與林平侯類似,皆為地方的豪強或富商,再透過捐納取得 功名或任官資格,而進入士紳階級,頗能反映清代臺灣社會的轉型歷 程。53其三,清代臺灣寺廟的總負責人,一般稱作總理,其下設董事若 干人,組成廟務管理的決策階層。這些主導廟務的總理、董事,多為 具有功名或任鄉職的社會菁英,如王紹堂、張文雅、黃鍾岳、阮日新、

程精喻、黃時成等人,亦為修建廟宇的主要捐資人,顯見社會菁英確為 保生大帝信仰的重要推動者。其四,在這些參與修建廟宇的人士中,有 不少人兼具「地方士紳」、「官方在地方上的鄉治代理人」與「地方頭 人」等三種身分,堪稱社會菁英中的菁英,實為藉以觀察國家政權與地 方社會互動的最佳對象。其五,在捐資修建廟宇的碑記中,社會菁英與 地方官員同列於名單,54前者的捐款甚至高於後者,除顯示官紳合力推

48 同上註,頁656–660。

49 同上註,頁182。

50 鄭兼才、謝金鑾纂輯:《續修臺灣縣志.學志》,頁226。

51 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頁628。

52 鄭兼才、謝金鑾纂輯:《續修臺灣縣志.學志》,頁229。

53  李國祁:〈清代臺灣社會的轉型〉,收入《認識臺灣歷史論文集》(臺北:師大中教輔委 會,1996年),頁137。

54  最具代表性的是臺南府城的興濟宮,嘉慶2年與道光11年的兩次重修,都是由地方官員與 社會菁英共同捐輸而成,顯示出兩者間的合作關係。而這種合作關係顯然也是清末興濟宮 能被列入「群祀」的原因之一,此正可與上述韓森(Valerie Hansen)的研究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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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動地方公共事務外,也透露出兩者在社會聲望與地方影響力上的競爭。

在清代臺灣的寺廟中,廟方管理階層常會邀請具有文采的社會菁 英來撰寫碑文或匾聯,以提高寺廟的地位;受邀的社會菁英也多樂於配 合,以累積個人在地方社會的聲望。在保生大帝的廟宇中,除前述的銀 同祖廟曾透過李澄清(皎亭)邀請舉人陳貽蘭撰寫碑文外,臺北大龍峒 保安宮亦留有兩位地方文士所撰的楹聯,一為陳維英的「保民如保赤,

虎災咒水,死者復生;大行受大名,龍袞繪山,人也而帝」。陳維英為 臺北大龍峒人,少從伯兄維藻讀,咸豐元年(1851年)選孝廉方正;

咸豐9年(1859年)鄉試中舉,授閩縣教諭。秩滿,捐內閣中書,分部 學習。回籍後掌教於仰山、學海兩書院。同治元年(1862年)戴潮春 之亂,與紳士合辦團練,以功獲賞戴花翎。陳氏的楹聯引用吳夲以柳 枝代腿、咒水化形,讓死於虎口的書僮起死回生的神蹟傳說,來推崇其

「保民如保赤」的偉大胸懷,而能從一布衣醫者成為萬民崇拜的保生大 帝,也多少反映身為社會菁英的陳氏對理想「國家」或皇權的期待。

另一則為張書紳所書的「公實生於宋代,其活民比富范之仁,救 主秉岳韓之義,宜與宋代諸賢並垂不朽;神固籍於同安,然俎豆遍十閩 之地,聲靈周四海之天,自非同安一邑所得私」。張書紳亦為為大龍 峒人,少曾隨陳維英學詩,咸豐8年(1858年)歲貢,同治4年(1865 年)中舉,官任候選訓導,曾參與《淡水廳志》之撰輯,擔任採訪,

亦曾任艋舺學海書院董事。張氏的楹聯推崇保生大帝護國佑民的神蹟,

可媲美宋代范仲淹、富弼、岳飛、韓世忠等體現儒家仁義精神的賢臣,

且其後世香火遍布閩臺各地,實已非侷限於同安地區的祖籍神,而成為 超越時代與地域的萬民之神,顯然亦在強調保生大帝所具有的「正統 性」。由這兩副楹聯來看,保生大帝雖未獲清王朝的敕封,但社會菁英 站在地方信眾的立場,強調其護國佑民的神蹟,一方面賦予政治與文化 的「正統性」,另方面也藉以表達對「國家」或皇權的期待,菁英分子 與地方社會的力量在此獲得展現。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臺南縣安定鄉主祀保生大帝的保安宮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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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一塊立於道光26年(1846年)的「直加弄築岸碑記」,55其碑文記載道

光20年(1840年),位在安定、新化的直加弄堤岸遭雨侵毀,水患成 災,民不聊生。後來由職員許世澤主持堤岸修復工程,其呈請臺灣縣知 縣胡國榮親臨實勘,兩人並為主要的捐資人,另如署安平水師副將蘇斐 然、監生詹廷貴等官民士紳亦皆捐資贊助,終能順利完成修復工程,使 地方百姓不再受水旱之苦。從此一碑文可看出,社會菁英如何中介於國 家與社會之間,一方面出錢出力處理公共事務,另方面爭取地方官員的 支持,扮演著官方與民間溝通的橋樑;而此一記載官民協力完成地方重 要建設的碑記,竟立於非官方的保生大帝廟宇中,也顯示地方官員、社 會菁英與民眾皆視該廟為當地公共事務的中心,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Timothy Brook曾引用「象徵資本」(symbolic capital)的觀點,認 為菁英分子將自己的聲望、社會地位視為一種財富,而予以投資在公共 領域之中;這種投資回收的並非實質的金錢,而是聲望、社會地位的累 積,亦即是「面子」。他並以地方公廟為例,指出官員或菁英分子致贈 匾額、楹聯,或贊助金錢而名留碑文,都是藉此來提高自己的名聲,尤 其是累積個人在社會菁英中的聲望。56由此可知,這些社會菁英捐資興 修廟宇,或撰寫楹聯,甚至贊助地方公共建設,都不僅是個人信仰或熱 心公益而已,也隱含「象徵資本」的運作,藉此提高個人的聲望與社會 地位,展現對於地方社會的影響力,甚至表達與國家權力的互動與競 爭。

伍、民間傳說

雖然從地方志書與匾聯碑文中,可以看出地方官員與社會菁英的信 仰態度,及其所反映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但絕大多數的保生大帝信 眾卻是鄉村百姓,他們在前述兩種文本中幾乎是毫無位置,故只能透過

55 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頁280。

56  Brook,Timothy,Praying for Power:Buddhism and the Formation of Gentry Society in the Late-Ming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p.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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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各地流傳的神明顯靈傳說來加以觀察。這些民間傳說雖非史實,但能長 期地在民間口耳相傳,自然反映出廣大鄉村百姓的思想與情感,可用以 解讀地方信眾對所信仰神祇的想像,並藉以探討百姓的國家意識及其與 地方官府的互動關係。

對於一般的信眾而言,王朝敕封的「正統性」或忠孝仁義的道德教 化,都與其信仰無太大的關係,他們所關注的是神祇的靈驗性,能否對 其個人或地方有所庇祐,即使是國家敕封的神祇、官方所興建的廟宇,

如果缺乏有利於地方的顯靈事蹟,仍難以獲得居民的信仰。57因此,各 地的廟宇多少都會流傳一些神蹟傳說,尤其是地方信仰中心的村廟、庄 廟,更常有神明祛除天災、平息人禍的顯靈傳說,而被塑造成地方的保 護神。

這些保護地方的神祇,在某種程度上扮演著社會菁英的角色,尤 其是清代臺灣廳縣以下的事務多委由鄉治人員處理,再加上官員的吏治 表現普遍不佳,積極主動、勇於任事者少,因循苟且、推諉卸責者多,

故當鄉村百姓陷入生活的困境,或面對不公不義的對待時,便很難指望 官員直接介入處理,而將希望寄託於社會菁英,期待他們能出面協助或 爭取官府的支持。這種對社會菁英的期待,也投射在民間信仰的神祇身 上,如桃園新屋鄉永安村主祀保生大帝的保生宮,即流傳有一則傳說 曰:

嘉慶年間,有一官方徵收者郭龍明,至本地徵收農租,

佃農紛紛繳納,獨一吳姓佃農因家道日衰,無力完糧給付。

經辦事郭龍明查察,憐其處境,乃以其家中神尊抵納。郭龍 明遂請神返鄉,奉厝恭祀,適值大旱,農地龜裂,五穀歉 收,民不聊生,苦不堪言,村眾遂至郭宅祈神降潤,以渡民 疾。翌日,果真甘霖大降……。58

57  美國人類學家沃森(James Watson)即曾提出「二元的廟宇型態」的觀察,他以臺北、鹿 港的天后宮為例,指出官方所建的廟宇都未成為民間祭拜的焦點,反而是相距不遠的民間 廟宇,卻是香火鼎盛。(沃森(James Watson):〈神的標準化:在中國南方沿海地區對 崇拜天后的鼓勵(960–1960年)〉,頁64)。

58  全國寺廟整編委員會編:《全國佛剎道觀總覽.保生大帝專輯(上)》(臺北:樺林,

1986年),頁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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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這則傳說中的郭龍明應為「鄉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59

管事,屬於「官方在地方上的鄉治代理人」類之社會菁英。他代表官方 徵收農租時,能體察吳姓佃農的處境,而同意以神尊抵納,顯示這些鄉 治代理人在處理地方事務的彈性空間,實可作為國家政權與地方社會的 緩衝墊。在地方百姓的心目中,郭龍明體卹貧農,保生大帝降雨除旱,

都是「保民如保赤」的愛民表現,鄉民崇拜保生大帝,其實也隱含著對 社會菁英的期許。

然而,地方有勢力者並非都站在鄉民的一方,土豪劣紳欺壓百姓,

甚至與官府勾結、魚肉鄉民者,亦所在多有。面對地方豪強的欺壓,百 姓只能期許公權力的介入與制裁,但對絕大多數平凡單純的百姓而言,

與官府交涉是極為困難之事,這時社會菁英便常會出面協助,作為鄉民 向官府傳達意見的管道。在地方廟宇的傳說中,便出現兩則保生大帝顯 靈助民告官的故事,且都是臺灣保生大帝的開基祖廟——學甲慈濟宮的 分靈廟,一則為臺南市安南區州南里的保安宮:

本境居民多耕農謀生,淳樸善良,致墾地遭大戶強佔、

抽糧,受盡剝削,無力維生,居民抗訴無效,端賴學甲保生 大帝神力解厄,預為指引,顯化為老人自書狀訴,替民申告 至府衙。初被駁回投於案下,乃化旋風重捲上案,府衙大人 驚覺必有深冤,重接陳訴,耕地始獲收回,居民感佩神恩,

遂由學甲慈濟宮分靈香火……。60

另一則為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街的總頭寮興安宮,故事情節與上則大致相 同,但內容較為詳細,明白指出大戶為許東燦,鄉民告官由中洲寮的 林用領導,並叩請學甲慈濟宮的二大帝作主,最後官府將土地判歸崇文 書院屬管,以現金薄賦稅收回耕作權。61這兩則傳說顯然是兩個子廟對 祖廟的共同記憶,更重要的是突顯清代臺灣地方社會的問題,在官府力 量無法直接介入時,百姓面對豪強的壓迫,幾乎是束手無策,只能仰賴

59 周鍾瑄纂輯:《諸羅縣志.賦役志》,頁63。

60 全國寺廟整編委員會編:《全國佛剎道觀總覽.保生大帝專輯(上)》,頁308。

61 同上註,頁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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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林用般的社會菁英出面協助。然而,即使能將民怨上達官府,但吏治 不良的官員卻常是敷衍了事,如同這則傳說中的地方官府,本將此案駁 回,若非保生大帝即時顯靈,則鄉民的痛苦依然無法解決。由此亦可看 出,鄉村百姓對官府的疏離感與不信任,更需要具有影響力的社會菁英 來領導地方,以對抗豪強的惡勢力,並爭取官府的支持,保生大帝的神 蹟展現即反映出地方社會對此一菁英的渴望。

保護地方的神祇除帶有社會菁英的性質外,在鄉村百姓的觀念中,

祂的力量與地位是更勝於地方官員的,故能帶領地方社會向國家權力進 行抗爭。清代臺灣的吏治始終為人所詬病,被認為是社會動亂的主要原 因,光緒年間任福建巡撫的丁日昌即有言:「臺灣吏治黯無天日,牧令 能以撫字教養為心者,不過百分之一、二,其餘非性躭安逸,即剝削膏 脂,百姓怨毒已深,無可控訴,往往鋌而走險,釀成大變者,臺灣所以 相傳『無十年不反』之說也。」62因此,地方官府與基層社會常呈現緊 張的關係,這些神祇也被鄉民賦予對抗腐敗官吏的職能。如臺南市安南 區長溪街的總頭寮興安宮有則傳說曰:

清咸豐年間,林總頭(按總頭為官銜名)奉派統理本 地,其為人霸道,略具武功及邪法,有召喚陰兵之能,因其 時清廷鞭長莫及,致屢徵暴斂,境民負稅繁重,怨聲四起,

卻屢礙於清朝官之惡勢力,敢怒不敢言。信眾乃轉而求助於 大帝,由五圍庄落合力至母廟,向二大帝傾訴民眾苦楚,求 卜消災解厄之方。據主委洪清德回憶云,其祖母曾於當日深 夜,恍惚幻見慈濟宮之二保生大帝召率天兵,與林總頭之陰 兵展開大戰……,林總頭終於不敵,四面楚歌,節節敗退,

終為二大帝所收服,不再危害百姓,並與大帝達成協議,以 坐騎一日所能到達之範圍,稅收十分之三,民得七分,當時 稱為「三七園」。63

62  丁日昌:〈閩撫丁(日昌)奏革知縣並自行懲處片〉,收入《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8年),頁647。

63 全國寺廟整編委員會編:《全國佛剎道觀總覽.保生大帝專輯(上)》,頁338–339。

(27)

從清代臺灣的保生大帝信仰看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關係 屏東縣枋寮鄉北勢寮保安宮亦有則傳說曰:

迨至乾隆24年,清廷加徵三成大租,致引起民怨而發生 抗大租事件,震驚鳳山縣令,凌老大乃親轎南下,直至楊宅 查詢。未果,轉往神壇而與庄民發生糾紛,群情激憤;凌老 大自恃官職所在,益發盛氣凌人,侮辱神像,正欲舉足踢躂 之際,忽見大帝神靈顯聖,怒髮直鬚,額中滲出汗珠。凌老 大見此異狀,自覺已得罪神明,大禍臨頭,連忙伏身下拜,

點頭稱罪,祈得大帝寬恕方起轎而回。行至本庄大條巷口,

為庄中強漢「十八虎」埋伏,意圖謀弒雪辱,幸賴大帝顯聖 點化,乃得以消災平禍。64

在這兩則傳說中,有幾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其一,村廟、庄廟常透過與 地方官府的聯繫,來突顯該廟在地域社會中的地位與權力。在這兩則 傳說中,保生大帝可以戰勝並收服林總頭,又讓凌老大伏身下拜、點頭 稱罪,顯示其力量與地位都在地方官員之上,這形成一種重要的文化資 源,可向其他村庄廟宇證明其具有特殊的優越地位。其二,不論是楊總 頭或凌老大,都是橫行霸道、盛氣凌人的負面形象,前者甚至被妖魔 化,顯示鄉村百姓對地方官員的不良觀感。其三,雖然這些地方官員都 具有負面形象,但似乎與「國家」是兩回事,故林總頭的暴斂橫徵,只 是其個人的行為,與鞭長莫及的「國家」無關。這種強大的「國家」

意識,也讓人民對「國家」派駐地方的官員心存敬畏,即使不滿意其治 理方式,仍不贊成採激烈手段來相互對抗,故當保生大帝收服林總頭 後,即以溫和的協商方式,來劃定稅收的範圍;而「十八虎」欲刺殺凌 老大,也被保生大帝顯聖化解。由此可知,對大多數的鄉村百姓而言,

「國家」雖然是極其遙遠、神秘的,但又是一種無處不有、無時不在的 神聖力量,這種力量促使人民希望能與官府維持一種和諧、穩定的關 係,而不贊成以武力對抗官府,甚至意圖推翻「國家」政權;這也可說 明清代臺灣雖然「3年一小亂,5年一大亂」,但這些民變終究難獲得廣

64 同上註,下冊,頁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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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民的支持,而能為清廷一一平定的原因所在。

在這種強大而神聖的「國家」意識下,民間也常出現神明顯靈協助 官府平定民變亂事的傳說,如前述臺灣兵備道丁曰健頒給南投草屯龍德 廟「刑期無刑」的匾額,其背後即有段故事,內容略以:

丁曰健在戴萬生之亂中,設計殺害已歸降王狀元的戴萬 生,並以此自稱平定亂事,而為王狀元上奏皇帝,控丁氏 冒功。同治皇帝乃命丁氏續剿北勢湳餘黨洪六頭,如未能 成功,將治其罪。丁氏統軍經龍德廟,保生大帝降旨乩童攔 轎,但無所指點。翌日,丁氏再向保生大帝請示,大帝指示 在北勢湳外按兵不動,等候時機。丁氏依其指示等候,並探 聽到洪六頭母舅,恐嚇其下藥毒害洪六頭,而導致洪之陣營 大亂。保生大帝此時明示進攻時日,丁氏遵而行之,果真剿 平亂事。丁氏回京上奏平亂過程,皇帝始知是龍德廟保生大 帝顯靈相助,乃下詔丁氏將功補罪:「賜汝刑期無刑」。丁 氏將「刑期無刑」四字製成匾額,並親赴龍德廟掛匾,當時 曾不慎踢到門檻,保生大帝頓時面冒大汗,所幸祂曾受封為 帝,神威顯赫,故面部油漆並無剝落,且威儀永垂。65

這則傳說與史實有很大的出入,66內容也有許多不合邏輯之處,但卻有 助於解讀民間信仰、國家與地方社會的關係:其一,戴潮春之亂為臺灣 三大民變之一,文獻史料雖多所記載,但大多集中在「賊黨」與官軍之 間的攻防,較難看見一般百姓的感受與態度。在這則傳說中,龍德廟 的保生大帝主動顯靈,幫助丁曰健剿除匪黨洪六頭,顯示百姓渴望的是 正常安定的生活,除非生計出現嚴重問題,大多仍會站在國家政權的一 方,地方廟宇及其神明也被賦予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

65  南投縣草屯鎮月眉厝龍德廟編:《保生大帝吳真人傳》(南投:龍德廟,出版年不詳),

頁7–10。另外在林文龍:〈刑期無刑匾及其他〉,《臺灣風物》,27卷1期(1997年3 月),頁116–117;林黃河:〈月眉厝龍德廟志略〉,《南投文獻》,34輯(1988年 6月),頁86–91;林永根:〈刑期無刑—南投縣名貴之古匾〉,《南投文獻》,36輯

(1990年),頁18–19;亦皆有所記載。

66  有關戴潮春之亂的始末,在清代臺灣的文獻史料記載頗多,可參看丁曰健《治臺必告 錄》、林豪《東瀛紀事》、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蔡清筠《戴案紀略》等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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