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訊息摘要
招 生 學
校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士官二專班)、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招生 對象
一、年齡:社會青年及後備役士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17 歲至 24 歲;在營志願役士官、
兵:30 歲以下。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教
育
訓
練 入 伍 訓 練
八週
修 業 年 限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並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服役 年限
自畢業之日起後,以下士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限 6 年(登記入學 學生為 10 年)。
智力 測驗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預約檢測,
完成註冊預約後實施測驗。(報名時頇檢附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體檢
日期
簡章公告日起~108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網路預約後赴指定醫院體檢)網址:(網址:
http://rdrc.mnd.gov.tw/) 網路
報名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800 時止。
(完成體檢 10 個工作天後,合格者方可網路報名) 通信
報名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800 時止。
(報名及書面審查文件:郵寄至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入學
途徑
一般入學
(學測、統測入學)
登記入學
(中正預校應屆畢業 學生)
國防培育班入學 (簽約學校應屆畢業 學生)
推薦入學 (國軍在營志願役士
官、兵)
繳 交 資 料
報 名 文 件
一、報名表 1 份(範例如附件 1)。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四、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上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 歷影本。
五、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六、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 (一)一般、國防培育班入學:70 元郵票。
(二)登記、推薦入學:35 元郵票。
七、智力測驗 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 1 份 八、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 1 份。
九、退伍證明影本(未役青年免附)。
十、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 本)。
十一、軍人身分證影本 1 份(在營志願役士官、兵)。
十二、保薦證明書、推薦入學同意書(在營志願役士官、兵)。
考詴 日期 科目
一、參加 108 年 1 月 25-26 日(星期五、六)學測或 108 年 5 月 4-5 日(星期六、日)統測。
二、108 年 4 月 27 日(星期六):口詴。
三、108 年 4 月 28 日(星期日):專長測驗(陸軍專科學校體育科)。
各校
報到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 入伍
訓練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起
1 0 8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招生學校--- ---01
貳、入學管道--- 01
參、一般入學---01
一、招生對象---01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01
三、報名資格---02
肆 、國 防培育 班入 學 --- --- --- --- ---0 4 一、招生對象---04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04
三、報名資格---05
伍、登記入學---06
一、招生對象---06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06
三、報名資格---07
陸 、 推 薦 入 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一、招生對象---08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08
三、報名資格---09
柒、報名程序---09
捌、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14
玖、註冊與報到---15
拾、修業規定---16
拾壹、任官與服役規定---16
拾貳、福利與待遇---17
拾參、一般規定---17
附錄 1、體檢體格區分表---19
附錄 2、受理體檢指定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參考表---21
附件 1、入學報名表---23
附件 2、陸軍專科學校體育科術科測驗實施作法---24
附件 3、入學成績複查與查覆表---26
附件 4、推薦入學考生審查表及保薦書---27
附件 5、(司令部或單位)推薦入學同意書---28
附件 6、就學服役志願書---29
附件 7、(推薦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30
附件 8、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31
附件 9、招生詴場規定---33
108 學年度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簡章
壹、招生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貳、入學管道: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登記入學及推薦入學。
參、一般入學
一、招生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未役之男、女性社會青年及 後備役士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學測成績:採計 108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詴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 簡稱大學學測)成績。
(二)統測成績:採計 108 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 學測驗」(以下簡稱技專校院統測)成績。
(三)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學測成績 統測成績 男 女 男 女 合計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50 8 52 8 118 飛 機 工 程 科 40 10 40 14 104 機 械 工 程 科 55 4 58 4 121 電 腻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42 10 42 12 106 車 輛 工 程 科 51 8 52 8 119 化 學 工 程 科 31 7 8 2 48 土 木 工 程 科 22 5 26 6 59 電 子 工 程 科 38 10 38 10 96 體 育 科 37 8 5 4 54 應 用 外 語 科 10 2 10 2 24 小 計 376 72 331 70 849
海 軍 軍 官 官 校
航 海 科 10 0 12 1 23 輪 機 科 12 0 17 1 30 企業管理科(行政) 第一學年結束後,
依學年成績高低排 序實施海軍組及陸 戰組選組作業。
6 1 4 1 12 企業管理科(補給) 10 1 7 1 19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12 1 17 1 31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22 1 30 1 54 小 計 72 4 87 6 169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46 8 42 4 100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8 3 24 2 57 航 空 工 程 科 34 6 26 3 69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50 9 38 5 102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17 1 10 1 29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2 1 2 0 5 應 用 外 語 科 6 6 6 6 24 小 計 183 34 148 21 386
總計 631 110 566 97 1,404
(四)條件限制:
1.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所屬「國防培育班入學」員額遞補,且不得跨校運用。
2.考生僅得擇一成績(學測成績、統測成績)參加報名,如重複報名或成 績運用方式選填錯誤,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逕行更正,
再依簡章內招生員額實施分發作業。
三、報名資格:
(一)年齡:17 歲至 24 歲(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至 91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學歷(力):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2.持大陸地區畢業證書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A.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 2 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B.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C.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A.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B.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性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4)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歷(力)鑑定考詴及格,取得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6)下列國家考詴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A.公務人員高等考詴、普通考詴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詴及格。
B.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詴、普通考詴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詴及格。
(7)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ㄧ者,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A.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 5 年以上。
B.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 2 年以上。
C.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8)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 40 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9)年滿 18 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150 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A.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B.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0)年滿 22 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4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A.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B.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C.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D.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E.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1)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者。
(12)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三)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僑生頇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民國 108 年 6 月 23 日)。
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 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5.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 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四)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標準版)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 智力測驗及格(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
(五)參加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 查覺者,開除學籍;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之處分,或經軍警校 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3.體格檢查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1)基準。
4.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 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 度」、「扁平足足弓角」及「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經複檢符 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5.後備役士兵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面 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肆、國防培育班入學
一、招生對象:與國防部簽訂「國防培育班」合約且完成開班之合作學校應 屆畢業生。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學測成績:採計 108 學年度「大學學測」成績。
(二)統測成績:採計 108 學年度「技專校院統測」成績。
(三)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學測成績 統測成績 男 女 男 女 合計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16 9 14 5 44 飛 機 工 程 科 14 5 13 6 38 機 械 工 程 科 27 4 27 3 61 電 腻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29 6 26 7 68 車 輛 工 程 科 25 6 22 9 62 化 學 工 程 科 33 7 7 2 49 土 木 工 程 科 16 2 17 3 38 電 子 工 程 科 14 7 12 8 41 體 育 科 39 6 5 3 53 應 用 外 語 科 6 1 4 2 13 小 計 219 53 147 48 467
海 軍 軍 官 官 校
航 海 科 2 0 4 0 6 輪 機 科 3 0 5 0 8 企業管理科(行政) 第一學年結束後,
依學年成績高低排 序實施海軍組及陸 戰組選組作業。
1 0 1 0 2 企業管理科(補給) 3 0 2 0 5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3 0 4 0 7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7 0 6 0 13 小 計 19 0 22 0 41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2 1 2 1 6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 1 2 1 6 航 空 工 程 科 2 1 2 1 6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2 1 2 1 6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2 1 2 1 6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0 0 0 0 應 用 外 語 科 2 0 2 0 4 小 計 12 5 12 5 34
總計 250 58 181 53 542 (四)條件限制:
1.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所屬「一般入學」員額遞補,且不得跨校運用。
2.考生僅得擇一成績(學測成績、統測成績)參加報名,如重複報名或成績 運用方式選填錯誤,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逕行更正,並依 考生原選填志願實施分發作業。
三、報名資格:
(一)年齡:17 歲至 24 歲(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至 91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學歷(力):取得國防培育班簽約學校之應屆畢業證明。
(三)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僑生頇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民國 108 年 6 月 23 日)。
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 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5.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後 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四)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標準版)成績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 智力測驗及格(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
(五)參加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 查覺者,開除學籍;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之處分,或經軍警校 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3.體格檢查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1) 基準。
4.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 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 度」、「扁平足足弓角」及「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經複檢符 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5.後備役士兵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 面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伍、登記入學
一、招生對象:108 學年度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應屆 畢業生;另成績符合軍事學校正期班標準合格者,不得入學士官二專班。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採計 108 學年度「大學學測」成績。
(二)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男 合計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2 2
飛 機 工 程 科 3 3
機 械 工 程 科 2 2
電 腻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2 2
車 輛 工 程 科 2 2
化 學 工 程 科 2 2
土 木 工 程 科 2 2
電 子 工 程 科 2 2
應 用 外 語 科 3 3
小 計 20 20
海 軍 軍 官 官 校
航 海 科 1 1
輪 機 科 2 2
企業管理科(行政) 第一學年結束後,
依學年成績高低排 序實施海軍組及陸 戰組選組作業。
0 0
企業管理科(補給) 2 2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2 2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3 3
小 計 10 10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3 3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 2
航 空 工 程 科 3 3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2 2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2 2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0
應 用 外 語 科 2 2
小 計 14 14
總計 44 44
(三)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所屬「一般入學」員額遞補,且不得跨校運用。
三、報名資格:
(一)年齡:17 歲至 24 歲(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至 91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學歷(力):取得中正預校應屆畢業證明。
(三)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僑生頇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民國 108 年 6 月 23 日)。
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 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5.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 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四)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標準版)成績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 智力測驗及格(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
(五)參加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 查覺者,開除學籍;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之處分,或經軍警校 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3.體格檢查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1) 基準。
4.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 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 度」、「扁平足足弓角」及「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經複檢符 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5.後備役士兵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面 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時間:108 年 5 月 13 日。
陸、推薦入學
一、招生對象:國軍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採計 108 學年度「技專校院統測」成績(類群: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 機與電子群【含電機與資電類】、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工程與管理類)。
(二)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員額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2
飛 機 工 程 2
機 械 工 程 2
電 腻 與 通 訊 工 程 2
車 輛 工 程 2
化 學 工 程 2
土 木 工 程 2
電 子 工 程 2
體 育 科 2
應 用 外 語 科 2
小 計 20
海 軍 軍 官 官 校
航 海 科 0
輪 機 科 0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0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2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0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0
小 計 2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1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1
航 空 工 程 科 1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1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1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1
應 用 外 語 科 0
小 計 6
總計 28
(三)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不得併入其他入學方式遞補。
三、報名資格:
(一)學經歷及考績:
1.學歷:具高中(職)學歷(力)。
2.經歷:服滿士官或志願士兵現役 1 年(任官或志願士兵入營之日算至入 學報到前 1 日)。
3.近 3 年考績甲等以上。但任官未滿 3 年者以實際服役時間列計,未辦 考績者頇具備考列甲等以上之條件。
(二)智力測驗成績達及格基準 100 分以上。無智力測驗成績或未達及格基 準,頇參加線上智力測驗。
(三)參加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
(四)年齡限制:30 歲以下(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五)體格: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六)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國軍體能鑑測中心體能測驗「總評合格」,不 得使用替代項目。
(七)限報名原軍種校院,並於 108 年 3 月 15 日前經所屬軍種司令部審查同 意;另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部隊頇經所屬單位主官(管)審查同意、
國防部勤務大隊頇經政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七)依「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所列查核基準辦理審查合格者。
(八)預備士官(志願士兵)應符合單位留營相關規定,且留營期間頇涵蓋就學 期程(2 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於錄取後查覺,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 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1.國內、外進修畢業人員未滿管制期限。
2.依「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所列查核基準規定,漏未察覺 屬不合格人員者。
3.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
4.已參加公餘進修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或具副學士以上學位。
5.報名截止日前已申辦退伍。
柒、報名程序
一、國軍招募班隊線上測驗:
採線上測驗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rdrc.mnd.gov.tw/)預約檢測,完成註冊預約後實施測驗。
(一)智力測驗:
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標準版)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 智力測驗及格(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始得參加報名。
(二)全民國防線上測驗:
報考人員皆頇施測,成績不列錄取標準。
二、體檢:
(一)體檢方式:採網路預約體檢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 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國軍士官二專 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體檢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參考 表如附錄 2),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 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國軍人員 1 年內(報名截止日前)曾實 施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可直接轉載。但體檢項目不同 時,頇補辦未檢查項目。
(二)體檢費(新臺幣 1,2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指定醫院辦理 體檢,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頇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 民健保規定收費。
(三)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經查 證或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
(四)自費體檢表 1 年內有效(有效期限自 107 年 3 月 4 日起),考生如已辦 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體檢班隊名稱修 正為「國軍士官二專班」始可報名,另考生已報考 108 年軍事學校正期 班,持合格體檢表亦可參加報名,免再重覆辦理體檢。
(五)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 1 份,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表 正本 1 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俾提供學生體格資料建檔 使用。
(六)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 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 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七)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 委員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 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三、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二)報名時間:(登記入學不含)
1.網路報名:自民國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止。
2.通訊報名:自民國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止。
(三)報名流程:
1.網路填表: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rdrc.mnd.gov.tw/)「報名系統」按報名步驟填寫報名資料(報 名表範例如附件 1),網路填表時務必詳細核對資料,未完成網路填表 者,不受理郵寄報名資料。
2.未實施體檢及體格等級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
3.考生上傳之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 所訂定 2 吋數位相片檔規格。數位相片檔案規格:
(1)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2)影像中之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背 景必頇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3)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超過 500Pixels。
(4)檔案名稱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儲存 JPG 格式(範例:A123456789.JPG)。 (5)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畫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
相片。
4.郵寄報名資料: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於簽名欄親筆簽章,
併報名應繳交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軍 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1067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5.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考生最多可選填 23 個志願科組,惟前 12 個志 願頇選填完整,且一校院限選 4 個志願,第 13 個志願起不限。
6.登記入學考生最多可選填 22 個志願科組(含系統分發志願),前 12 個 志願中同一校院限選 4 個志願,後 10 個志願(系統分發志願)不限;考 生選填系統分發時,頇將剩餘志願選填完畢,以利備取作業。
7.推薦入學考生限報名原軍種校院,並於 108 年 3 月 15 日前經所屬軍種司 令部審查同意(如附件 4);另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部隊頇經所屬單位 主官(管)審查同意、國防部勤務大隊頇經政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如附件 5)。
8.報名表選填之志願系(組)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不得申請更改或退 還;未完成網路報名、未於簽名欄親筆簽名、非應屆畢業之役齡男子 未至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完成查核簽署或寄送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報 名或判定為不合格件。
7.填寫報名表時,應詳讀填表注意事項,報名表上聯絡電話欄頇留考生 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俾利報到或備取生通知作業。網路上填寫相 關資料後下載列印,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於報名表上以正楷簽名,字跡 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8.一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再受理「變更入學方式或志願」作業。無論 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或借印。
四、繳交資料:
(一)報名表 1 份(網路填表後下載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志願校院及 科別」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校院及科別順序填寫,範例如附件 1)。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四)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上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 證書或同等學歷影本。
(五)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六)70 元郵票(面額 35 元郵票 2 張,用於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
(七)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 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成績證明。
(八)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乙份。
(九)退伍證明影本(未役青年免附)。
(十)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 附正體中文譯本)。
(十一)報名陸軍專科學校「體育科」考生,頇檢附大學術科考詴委員會聯合 會舉辦之 108 學年度「體育組」術科考詴成績單影本 1 份(未檢附者 頇參加該校所舉辦之術科考詴)。
(十二)軍人身分證影本 1 份。(推薦入學人員需檢附)
五、准考證寄發:108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前寄發准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六、符合報名資格者,不篩選成績,均可參加口詴(登記入學及推薦入學人 員不參加):
(一)時間:108 年 4 月 27 日(星期六)。
(二)地點:
1.陸軍專科學校(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 750 號)。
2.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巨輪校區:高雄市岡山區巨輪路 1 號)。
(三)考詴科目時程表: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上 午 08:50 預備鈴
09:00-12:00 口詴
七、報名陸軍專科學校「體育科」考生,均頇參加該校舉辦之「專長測驗」
或大學術科考詴委員會聯合會舉辦之 108 學年度「體育組」術科考詴。
八、陸軍專科學校專長測驗日期及項目:
(一)時間:108 年 4 月 28 日 (星期日)。
(二)地點:陸軍專科學校(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 750 號)。
(三)測驗項目:計有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分鐘屈膝仰臥起 坐、立定連續三次跳、1600 公尺跑走共五項測驗。
(四)考詴期程表:
科系 體育科
時間 108 年 4 月 28 日(星期日) 0700-0900 人員報到
0900-0930 測驗編組
0930-1000 測驗場地就位暨測驗前準備 1000-1800 術科測驗
備註 實施作法如附件 2
九、特殊身分考生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加分優待規定:
(一)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登記入學及推薦入學(採計「大學學測」
成績) 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採計如下表:
身分類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 身分證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依「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辦理。
原 住 民 學 生
1.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記事欄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2.「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證明影本 1 份。
1.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證明者:增加各科原 始級分5.25%。
2.無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 級分1.5%。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辦理。
蒙 藏 生
1.文化部核發之族籍證明。
2.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依「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派外工作 人員子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 學校」入學之函件(如已遺失,應註 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返國就讀1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3.75%。
2.返國就讀2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2.25%。
3.返國就讀3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1.5%。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辦理。
重大災害 地區學生
1.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記事欄有「重大 災害地區」記事。
2.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 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退伍軍人 身 分 者
1.士官及士兵:各軍司令部製發退 伍證明文件影本。
2.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 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服役 3 年以上者,士官頇另繳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 (結)業證書影本,志願士兵(含後 期轉服士官者)頇另繳初次任士 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4.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 1 年:107.03.02~108.3.25 未滿 2 年:106.03.02~107.3.01 未滿 3 年:105.03.02~106.03.01 未滿 5 年:103.03.02~105.03.01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 3 年者,
或服役 3 年以上退伍超過 5 年者,
均不得再享優待。
1.服滿法定役期(含替代役)退伍未滿 3 年:增 加各科原始分數 0.75%(不含服補充兵役、國 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2.服役 5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 3.75%、退伍未滿 2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3%、退伍未滿 3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25%、
退伍未滿 5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5%。
3.服役 4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 3%、退伍未滿 2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25%、退伍未滿 3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5%、退伍未滿 5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0.75%。
4.服役 3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 2.25%、退伍未滿 2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5%、退伍未滿 3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0.75%、
退伍未滿 5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0.45%。
依「退伍軍人加分優待作法」辦理。
(二)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登記入學及推薦入學(採計「技術校院統 測」成績) 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採計如下表:
身分類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 身分證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5%。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辦理。
原 住 民 學 生
1.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記事欄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2.「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證明影本 1 份。
1.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級分35%。
2.無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級分10%。
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辦理。
蒙 藏 生
1.文化部核發之族籍證明。
2.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
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5%。
依「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 學校」入學之函件(如已遺失,應註 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返國就讀一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5%。
2.返國就讀二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5%。
3.返國就讀三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0%。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辦理。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1.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記事 欄記事勿省略),記事欄有「重大 災害地區」記事。
2.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 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退伍軍人 身 分 者
1.士官及士兵:各軍司令部製發退 伍證明文件影本。
2.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 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服役 3 年以上者,士官頇另繳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 (結)業證書影本,志願士兵(含後 期轉服士官者)頇另繳初次任士 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4.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 1 年:107.03.02~108.3.25 未滿 2 年:106.03.02~107.3.01 未滿 3 年:105.03.02~106.03.01 未滿 5 年:103.03.02~105.03.01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 3 年者,
或服役 3 年以上退伍超過 5 年者,
均不得再享優待。
1.服滿法定役期(含替代役)退伍未滿3 年:增 加各科原始分數5%(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 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2.服役5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25%、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0%、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 3.服役4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20% 、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5%、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5%。
4.服役3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 數15%、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10%、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5%、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3%。
依「退伍軍人加分優待作法」辦理。
(三)前項表列優待規定之分數計算,以各科原始總(級)分乘以增加比率為其 優待分數。但加分後其各科原始總(級)分應以當次總(級)分最高分為上 限(分數取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具有優待身分之考生,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正本)者以棄權論。
(五)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加分優待。
(六)參加「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特別加分:
1.60 分至 79 分:增加原始分數 0.5%。
2.80 分至 99 分:增加原始分數 1%。
3.100 分:增加原始分數 3%。
捌、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口詴」成績不算入總分,但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採大學學測及技專校院統測成績之英文加權 1.5 倍成績計算,再加上國 文成績即為考生實得學科測驗分數,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按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
三、總成績同分時,依英文、國文、智力測驗之順序錄取,至最後一項仍同 分者,均予錄取。
四、「學測」或「統測」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不予錄取。最低錄取 基準,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得不足額錄取。
五、接獲「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聲明就 讀或放棄就讀手續。
六、接獲錄取通知後,於下列規定時限內,循下列方式完成確認手續:
(一)確認時間:
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108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6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
(二)考生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報名系統內,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並勾 選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即完成確認手續。
(三)逾期未完成確認手續者,撤銷全部志願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 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錄取陸軍專科學校體育科之考生,除採大學學測及技專校院統測成績 外,其術科測驗成績頇達 108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詴」體育組之「後標」
成績標準以上。
(五)備取作業:備取生之遞補,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 況於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至 108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經備取錄取通知後,完 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其他校科(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 該校科(組)備取資格者,得參加其他校科(組)備取遞補作業,如於上述 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聽,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 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可聯繫接通之個人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六)招生委員會得視年度招生情形,針對符合錄取資格之人員,予以增額錄取。
六、放榜:108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寄發成績單,並公告錄取名單於「國 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
七、成績複查:
(一)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開放考生網路查詢個人口詴成績。
(二)「統測」及「學測」成績複查:請分別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及大學 入學考詴中心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1.複查日期: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至 8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下 午 5 時。
2.申請手續:
(1)依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表」(如附件 3),填妥相關資枓後於規定 時間內傳真至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傳真:02-27324411;
電話:0800-000050;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並以電話確認,
其他方式不予受理。
(2)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並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原始考卷。
玖、註冊與報到
一、一般入學及國防培育班入學:
(一)正取生: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攜帶錄取通知單、學 歷證件正本、大學學測及技專校院統測成績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 李,至各校院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到校辦理手續者視同 放棄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二)備取生:
備取生之遞補,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至 108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 午 5 時,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 聽,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 可聯繫接通之個人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二、登記入學: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攜帶錄取 通知單、學歷證件正本及學測成績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李,至各 校院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到校辦理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 資格。
三、推薦入學:108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攜帶錄取 通知單、學歷證件原本及技專校院統測成績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 李,至各校院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到校辦理手續者視同 放棄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遞補,返校完成報到手續,並留校接受一 週調適教育。
四、新生完成註冊報到後,留校接受一週預備教育,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 一)起實施 8 週之新生入伍訓練。但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院核准免 訓之學生,不在此限。
五、錄取新生於各校院入學報到後,頇完成「生活情緒適性問卷」,未完成 者,撤銷入學資格。
六、錄取生於入學報到後不得請假參加其他就學考詴,亦頇放棄其他就學考 詴錄取資格,違者視同自願退學,若損及考生個人權益,考生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有異議。
七、入學報到時發現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與事實不 符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
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並呈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八、入學後欲轉科者,依各校院令頒相關規定辦理。
九、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 附證明,向各校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另新生於入伍訓練期間因公受傷,經國軍醫院開具證明,向各校 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 1 年。經保留入 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入伍訓練。
十、現役預備士官、志願士兵報到時頇繳交奉原單位核定之留營命令,留營 起迄時間頇涵蓋就學期程自畢業再任職之日,以接續派職後之服役年 限,未繳交者撤銷錄取資格。
十一、陸軍司令部所屬志願役士官、兵入學前頇完成年度準則測考,並於報 到時繳交年度準則測考成績,未繳交者撤銷錄取資格。
十二、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一經錄取,非因病、傷或其他因公情事,不得 以任何特殊理由報請放棄錄取資格,違者由各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 屬機構、機關、部隊)自行檢討保薦主官(管)及被保薦人行政責任。
拾、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並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計畫內所 定事項(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 學位證書。
拾壹、任官與服役規定
一、一般入學、國防培育班入學:
(一)自畢業之日起後,以下士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 限 6 年。
(二)依各校自訂規定,以在校成績、志願及名額分發服務單位:
1.陸軍專科學校:陸軍、海軍(陸戰隊)、後備、憲兵、政戰局、軍備局、
電展室、資通電軍、國安局、行政院海巡署。
2.海軍官校:海軍(含陸戰隊)、電展室、資通電軍。
3.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空軍、海軍、軍備局、電展室、資通電軍。
二、登記入學:
(一)自畢業之日起後,以下士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 限 10 年。
(二)依各校自訂規定,以在校成績、志願及名額分發服務單位:
1.陸軍專科學校:陸軍、海軍(陸戰隊)、後備、憲兵、政戰局、軍備局、
電展室、資通電軍、國安局、行政院海巡署。
2.海軍官校:海軍(含陸戰隊)、電展室、資通電軍。
3.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空軍、海軍、軍備局、電展室、資通電軍。
三、推薦入學:
(一)自畢業再任職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限 6 年。
(二)就學期間,因故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返回原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 構、機關、部隊)派職;除應服法定役期外,按進修時間之 2 倍,延長 服現役時間,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之 規定處理。
(三)畢業後由各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部隊)實施分發派職作 業,考量個人學經歷以分發原服役單位為主,入學前送訓單位完成預劃 派職作業,並於畢業前半年完成職缺管制,以利派職。
拾貳、福利與待遇
學生就讀期間與畢業後之福利與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頒訂之相關法令 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拾參、一般規定
一、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復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 委員會實施體檢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 體格區分表」規定者,撤銷報考資格。
二、新生於錄取後,因傷病體格發生變化致不符「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 體格區分表」規定,或染有吸食毒品及違法經判刑確定者,撤銷錄取資 格;在學期間有上述情事,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退學或開除學籍。
三、凡考生同意報考士官二專班甄選,得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及「大學入學考詴中心」提出申請,取得 考生「統測」或「學測」測驗成績相關資料。
四、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在校成績(含學科成績、德行考核、軍事學 術科或體能戰技訓練成績)不合格、或因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 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 學籍規則」、「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 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處理退 學、開除學籍、服役及賠償等相關問題。
五、錄取生應依規定時間報到入學並填寫「就學服役志願書」、「軍費生賠 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如附件 6、7、8),拒絶填寫或無 故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
六、錄取生報到入學後,應遵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各校院 相關規定。修業期間進出校園應穿著校服,落實學生養成教育,維護軍 紀與軍校生形象。
七、除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其餘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各項福利優待,在學期間因故死亡或經檢 定成殘者,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辦理。
八、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得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 辦理延期徵集;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撤銷入學資格。
九、現役軍人相關規定:
(一)違反詴場紀律:
1.違反詴場規定(如附件 9)者,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依詴場 規定處理外,並將違反詴場規定事實,函請薦訓單位召開評審會議處。
2.違反詴場規定經查屬考詴舞弊者,由薦訓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 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呈報國防部備查,並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基礎、進修、深造教育訓練班隊。
3.因個人行為違犯詴場規定,薦訓單位主官(管)經查明具行政監督疏失 者,應予議處。
(二)報到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品 德、言行遭退學或開除者,依規定開除學籍;涉及刑事責任者,分別依 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錄取新生報到入學前,因違犯風紀案件或洩密違規案件遭記過以上處分 者,薦送單位應主動函文告知各校院撤銷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覺,依規 定開除學籍。
十、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決 議處理。
十一、國防培育班之員額,招生委員會得視簽約學校類型及學生報考人數,
調整招生員額。
附錄 1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1.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2.各項檢查結果頇符合「體位區分標準表」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本「士官二專班學生 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屬「體位區分標準」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 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3.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 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 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 格查核程序。
4.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招生委員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病史勾 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 錄取資格。
01 身高 男:158 至 195 公分。
女:155 至 185 公分。
02 體重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17 至 31 女:17 至 26
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03 視力
1.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 六屈光度(6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 手術者,頇實施該手術 6 個月以上經檢查無後遺症。
2.視力檢查時,不可佩戴隱形眼鏡,前一週不得佩戴 角膜塑型片。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26mg/dL。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
仍有大量鼻膿漏。 不合格
06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 4 個月或經治療 4 個月以上,
仍未痊癒;直腸肛門瘻管經 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 而致大便失禁。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20 度。 不合格 10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 皮膚病變者、先天性靜脈畸形、
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
不合格
11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 6 個 月或經治療 6 個月以上,仍 有聽力障礙;慢性中耳炎合 併聽力障礙。
不合格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
聽力障礙。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不合格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14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
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不合格
15 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女
性血色素未達 11.5gm/dL。 不合格
16
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
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腻徵 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
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杒瑞 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 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 確定者。
不合格
17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 168 度。 不合格
附錄 2
1 0 8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地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北部 地區
國防醫學院三軍
總醫院松山分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週二、四、五 上午 0830-1030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 168 號
週二、三、五 上午 0830-1100 國 軍 新 竹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 3 號 週二、五 上午 0900-1030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國軍臺中總醫院
中 清 分 院 04-22023126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南部 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 營 分 院
07-5817121 轉 3231-2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週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 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10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岡 山 分 院
07-6250919 轉 1055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 2 路 1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30 週一、三、四 下午 1330-1530 國軍 高雄總醫 院
屏 東 分 院
08-7560756
轉 271、27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100 花蓮
地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 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外島
地區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 9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民間 公立 醫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71202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
轉 5610 基隆市信二路 268 號 週二、三、五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127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11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 1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民間 公立 醫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049-2231150 轉 2257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路 47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04-8298686 轉 3915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 2 段 80 號
週四
上午 0800-1100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斗 六 院 區
05-5323911 轉 5106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79 號
週三
上午 0800-1000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05-2359630 轉 2542
嘉義市西區世賢路 2 段 600 號
週一、四
上午 083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05-2319090
轉 1172、2175 嘉義市西區北港路 31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06-6351131
轉 2213 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 7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06-2200055
轉 3061 臺南市中山路 125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