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南區分區技能競賽 選手須知
一、參加競賽選手應遵守競賽規則及裁判之判決,及大會臨時規定事項。
二、參加競賽選手應爭取個人及服務單位之榮譽。
三、請依規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辦理報到,除參加選手宣誓及熟悉競賽場地外,請全程參與競賽、頒 獎及各項活動。
四、為維護所有參加者的健康,且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請務必配合以下事項:
(一)本次競賽不開放參觀,進場採實聯登記制,所有領隊、指導老師或親友,請於 110 年 4 月 6 日(星期二)前提出申請(附件 8),若無事先申請者,將不得進入競賽園區。
(二)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集會活動。有發燒者,直至退燒後至 少 24 小時才可加集會活動,如集會活動辦理當日未達此標準,應避免出席活動。
(三)保持經常洗手習慣,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尤其咳嗽或打噴嚏 後、及如廁後,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尿液或糞便等體液時,更應立即洗手。另應注 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口、鼻。
(四)如選手配合防疫規定,需採防疫介入措施(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 等),或當日有嚴重咳嗽或發燒現象(額溫≧37.5°C 或耳溫≧38.0°C),致無法應賽者,得檢 具相關文件申辦退還報名費(附件後補,請留意本分署官網公告)。
五、選手前來報到時應攜帶物品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或在臺灣居留證或可證明身份之文件(有相片之健保卡、駕駛執照)。
(二)自備口罩、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
(三)「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健康聲明卡」(附件後補,請留意本分署官網公告)。
六、選手報到手續如下︰
(一)依各競賽場指引路線,至檢測站測量體溫。
(二)繳交「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健康聲明卡」紙本或截圖,截圖須為線上表單回傳之電子郵 件畫面,內有姓名、職類等足以證明為本人之資料。請務必於報到前填寫完畢,避免增加 人群聚集之機會。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在臺灣居留證或可證明身份之文件(有相片之健保卡、駕駛執照)。
(四)領取選手證、相關資料及大會競賽紀念品。
七、報到完畢後,依各競賽場規劃,自行至競賽場或由場地服務人員帶至競賽場地,進行熟悉場地、機 具設備等,並同時由裁判長主持選手宣誓及宣佈競賽有關事項,以便進行競賽;另因報名選手較 多,須辦理淘汰賽之競賽職類,請詳閱本競賽通知之其他文件,依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八、自備工具請自行妥為準備,攜帶參加競賽。
九、熟悉場地應辦事項如下︰
(一)檢查自備工具。
(二)抽籤分配場地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
(三)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
(四)選手宣誓。
上項工具及設備經清點後,交由場地負責人保管。
十、選手點收大會配發材料時,如發現短少或不符等情事時,應立即向裁判長提出請求補充或更換。
十一、各職類有規定服裝或安全裝備者,請選手依規定穿戴。另為響應環保政策,請自備環保杯。
十二、選手預知無法參賽時,應於競賽 2 週前(即 110 年 4 月 6 日前)以書面向南區承辦單位-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請假。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及不得申請保留或退還報名費(附件 4)。
十三、本屆競賽後相關期程異動說明如下:
(一)英雄榜公告作業:統一於網路公告英雄榜名單,青少年組公告時間為 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 三)上午 10 時 30 分、青年組公告時間為 110 年 4 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不另公告 紙 本 榜 單 。 請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能 競 賽 專 區 網 站 http://www.wdasec.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及本分署網站 http://yct168.wda.gov.tw/
訊息中心/最新消息查詢。
(二)獎狀、獎牌領取作業:
1.本屆不開放到場領取獎狀及獎牌,由本分署統一於 110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提名 單位,由提名單位代為轉發予優勝選手。
2.請優勝選手至英雄榜公告頁面下載「獎金(狀)領據暨參賽意願書」,簽名填妥並黏貼本人帳 號之存摺封面影本(獎金將直接匯入選手個人帳戶)。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前以郵 局掛號將正本寄回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國手培訓中心(地址:720 台南市官田 區工業路 40 號、連絡電話:06-6985945#1183 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
(三)選手對於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時內(即當天下午 1 時 30 分前),至英雄榜公告頁面 下載「選手異議書」,依表格填寫並傳真至 06-6935691、或掃描後寄至 yctwsc@wda.gov.tw,
逾時不予受理。
競 賽 規 則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勞動發能字第 10805176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 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 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第 30 條 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 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
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
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 出,裁判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 議。
第 31 條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 人員檢查。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 手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
(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第 33 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 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第 34 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 或延後。
第 35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 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第 36 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 在此限。
第 37 條 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 除,不另延長時間。
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38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 同,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
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
(場)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 39 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 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第 40 條 競賽過程中,發生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停電、設備故障或其 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競賽時,依大會指示辦理。
第 41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 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
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 老師等人交談、接觸。
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
第 42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 零分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足以影響競賽結果。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四、互換工件或圖說。
五、隨身攜帶預先製妥或接受他人提供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成品,或 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器材、工具、配 件或圖說。
六、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
七、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
八、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致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
九、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競賽結束後發現選手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其競賽總成績亦以零分計算。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 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 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 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