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 舉辦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
內政部三、協辦單位:
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 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 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
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 5 年內 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 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
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 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 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
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辦理(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2 名,但人口數超過 100 萬者,
每增加100 萬得增 2 名(見第 10 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
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 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 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 地訪查表(如附表 2,填表人需簽章)。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 通過理由(如附表 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及訪 查表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 103 年4 月 15 日前函 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文化總會、專 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
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 103 年 5 月 31 日 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
最多選出30 名為原則。九、選拔流程:
推薦人 一般民眾 推薦
(含村里長、社工人員…等)
學校老師、宗教、社會、勞工
…等團體
推薦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推薦 各級學校、團體 推薦
初 選
直轄市、縣市政府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實地訪查)
(103年 4 月 15 日前提報)
入選 未入選
(10 3年5 月 31 日 前審定)
(1 03年7月18日暫定)
複 選
內政部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
召開初審會議審 查
得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另予 表揚
報內政部參加複選
(依轄內人口數評選出初選名單)
前
召開複選會議審 查
最多選出30 名表揚 表揚典禮
十、表揚活動:
(一)時間:暫定 103年 7 月 18 日。
(二)地點:臺北市。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樹立孝行典範。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大會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 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 1 萬元,如為低 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 致贈孝行獎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十一、經費:
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 關協辦單位分攤部分經費。十二、
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 禮及參訪活動。十三、
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 表揚。十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另為鼓勵訪查人員用心發掘較細膩的孝行,在平凡的孝行中找到可讓 大家學習的故事,對訪查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由複選委員會就訪查人員所撰實地訪查表內容票選詳述孝行獎候 選人生活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故事者,依得票高低定出名 次,至多選出5 名勝出者。
(二)由本部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並贈紀念品予以獎 勵。
十五、
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 網 站 便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 禮 制 行 政 ) 下 載 , 網 址 :http://www.moi.gov.tw/ 000 。
十六、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
附表1
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孝行獎 縣(市) 候選人推薦書(格式)
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家 庭 狀 況
稱謂 姓名 出 生年月日 職業 住址:
性別:
電話 宅
職業: 公
請 浮 貼 二吋半身 彩色近照 一 張
手機 學歷
經歷
經 濟 狀 況
(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請附證明)
孝行事蹟簡介(非自傳,請由推薦人或推薦單位填報)
1.孝行字數至少600 字(非學業、事業之成就),請以word 標楷體横書繕打,本頁可自行增加次頁。
2.佐證資料請用編號附於本推薦書後。
3.候選人孝行 事蹟 照3-5 張請依後附格式黏貼
推薦人: 聯絡電話 & 手機: 與被推薦人關係:
推薦單位(公所、學校或團體):
承辦人
(單位、職稱、姓名簽 章)
推薦單位印信
承辦人電話&手機 承辦人E-mail 主管(校長)簽章
103 年全國孝行獎候選人孝行事蹟照黏貼表
推薦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候選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4×6 彩色
孝行事蹟照
4×6 彩色
孝行事蹟照
※請訪查人員拍孝行事蹟照片 3-5 張,以電子檔方式插入表格後印出,亦可由候選人提供照片。
※候選人推薦書及孝行事蹟照片 3-5 張電子檔請一併送地方政府初審單位,再送內政部。
※請提供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供查閱, 提供本活動各項當 個人資料時,即表示 您同意 內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來管理及 使用 您的個人資料。
附表2
103 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
實地訪查表(格式)候選人姓名
訪查日期 具體孝行事蹟迄今 年 月
實 地 訪 查 情 形
說明:請就下列三項,擇一勾撰推薦,並說明實際情形。尤其與父母、尊親屬或尊長之日常生活 互動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處,應予詳述。
□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訪查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非推薦人】
訪 查 意 見
訪查員簽章:
附表3
103 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 初選意見
※本位候選人姓名 ,初選結果名次第 名
※總計受理參加初選共 位;可推薦參加複選計 名
※初選審查工作小組成員:機關外 人;機關內 人
※初選意見:(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填表說明:
一、□是□否曾獲全國孝行獎表揚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 成員曾獲全國孝行獎者。
二、□是□否最近3 年內,有不良紀錄者。
三、□是□否家境清寒者,如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四、本表格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依奉核 後公布於本部網站之網址)
機關首長職章:
附表4
103 年全國孝行獎報名資料檢核清單
直轄市、縣(市)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或
學校
推薦單位:
資料檢核項目 (請 ˇ 選)
* 為必要檢附項
*□個人 2 吋正面半身近照
*□4*6 格式彩色孝行事蹟之照片 3-5 張(另附電子檔)
□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推薦書:孝行事蹟 600 字以上(另附電子檔)
*□推薦人及其聯絡電話&手機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及電子郵件
*□推薦單位主管簽章&蓋印信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同意書
□其他文件(依初審之縣市政府規定)
共 份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推薦單位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初選機關:
資料檢核項目 (請 ˇ 選)
* 為必要檢附項
一、*□推薦單位所送資料(檢視推薦書等相關資料)
二、訪查表(附表 2):
*□勾選孝行事項
*□訪查人員、訪查意見
*□填表人簽章 三、初選意見(附表 3):
*□通過意見、理由
*□附表 3 內各項數據。
*□填表說明是否審核並勾選
*□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四、其他
*□孝行照片 3-5 張,與訪查人員合照不予計算
*□以上資料電子檔
*□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同意書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初選機關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103 年全國孝行獎
各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編號 縣市 名額
1 新北市 6
2 臺北市 4
3 臺中市 4
4 臺南市 2
5 高雄市 4
6 宜蘭縣 2
7 桃園縣 4
8 新竹縣 2
9 苗栗縣 2
10 彰化縣 2
11 南投縣 2
12 雲林縣 2
13 嘉義縣 2
14 屏東縣 2
15 臺東縣 2
16 花蓮縣 2
17 澎湖縣 2
18 基隆市 2
19 新竹市 2
20 嘉義市 2
21 金門縣 2
22 連江縣 2
合計 56 名
※孝行獎得主:最多選出 30 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