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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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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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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 舉辦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

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

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中華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 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 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

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 5 年內 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 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

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 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 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

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2 名,但人口數超過 100 萬者,

每增加100 萬得增 2 名(見第 10 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

(2)

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 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 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 地訪查表(如附表 2,填表人需簽章)。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 通過理由(如附表 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及訪 查表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 103 年4 月 15 日前函 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文化總會、專 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

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 103 年 5 月 31 日 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

最多選出30 名為原則。

(3)

九、選拔流程:

推薦人 一般民眾 推薦

(含村里長、社工人員…等)

學校老師、宗教、社會、勞工

…等團體

推薦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推薦 各級學校、團體 推薦

初 選

直轄市、縣市政府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實地訪查)

(103年 4 15 前提報)

入選       未入選

10 3年5 31 前審定)

(1 03年7月18日暫定)

複 選

內政部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

召開初審會議審

得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另予 表揚

報內政部參加複選

(依轄內人口數評選出初選名單)

召開複選會議審

最多選出30 名表揚 表揚典禮

(4)

十、表揚活動:

(一)時間:暫定 103年 7 月 18 日。

(二)地點:臺北市。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樹立孝行典範。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大會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 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 1 萬元,如為低 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 致贈孝行獎助金新臺幣 2 萬元。

十一、經費:

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 關協辦單位分攤部分經費。

十二、

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 禮及參訪活動。

十三、

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 表揚。

十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

另為鼓勵訪查人員用心發掘較細膩的孝行,在平凡的孝行中找到可讓 大家學習的故事,對訪查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由複選委員會就訪查人員所撰實地訪查表內容票選詳述孝行獎候 選人生活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故事者,依得票高低定出名 次,至多選出5 名勝出者。

(二)由本部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並贈紀念品予以獎 勵。

十五、

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 網 站 便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 禮 制 行 政 ) 下 載 , 網 址 :

http://www.moi.gov.tw/ 000

十六、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

 

(5)

附表1

中華民國103 年全國孝行獎 縣(市) 候選人推薦書(格式)

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稱謂 姓名 出 生年月日 職業 住址:

性別:

電話

職業:

請 浮 貼 二吋半身 彩色近照 一  張

手機 學歷

經歷

(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請附證明)

孝行事蹟簡介(非自傳,請由推薦人或推薦單位填報)

1.孝行字數至少600 字(非學業、事業之成就),請以word 標楷體横書繕打,本頁可自行增加次頁。

2.佐證資料請用編號附於本推薦書後。

3.候選人孝行 事蹟3-5 張請依後附格式黏貼

推薦人: 聯絡電話 & 手機: 與被推薦人關係:

推薦單位(公所、學校或團體):

承辦人

(單位、職稱、姓名簽 章)

推薦單位印信

承辦人電話&手機 承辦人E-mail 主管(校長)簽章

(6)

103 年全國孝行獎候選人孝行事蹟照黏貼表

推薦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候選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4×6 彩色

孝行事蹟照

4×6 彩色

孝行事蹟照

※請訪查人員拍孝行事蹟照片 3-5 張,以電子檔方式插入表格後印出,亦可由候選人提供照片。

※候選人推薦書及孝行事蹟照片 3-5 張電子檔請一併送地方政府初審單位,再送內政部。

※請提供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供查閱, 提供本活動各項 個人資料時,即表示 您同意 內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來管理及 使用 您的個人資料。

(7)

附表2

103 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

實地訪查表(格式)

候選人姓名

訪查日期 具體孝行事蹟迄今 年 月

說明:請就下列三項,擇一勾撰推薦,並說明實際情形。尤其與父母、尊親屬或尊長之日常生活 互動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處,應予詳述。

□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訪查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非推薦人】

訪查員簽章:

(8)

附表3

103 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 初選意見

※本位候選人姓名      ,初選結果名次第   名

※總計受理參加初選共   位;可推薦參加複選計   名

※初選審查工作小組成員:機關外   人;機關內   人

※初選意見:(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填表說明:

一、□是□否曾獲全國孝行獎表揚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 成員曾獲全國孝行獎者。

二、□是□否最近3 年內,有不良紀錄者。

三、□是□否家境清寒者,如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四、本表格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依奉核 後公布於本部網站之網址)

機關首長職章

(9)

附表4

103 年全國孝行獎報名資料檢核清單

直轄市、縣(市)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或

學校

推薦單位:

資料檢核項目 (請 ˇ 選)

* 為必要檢附項

*□個人 2 吋正面半身近照

*□4*6 格式彩色孝行事蹟之照片 3-5 張(另附電子檔)

□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推薦書:孝行事蹟 600 字以上(另附電子檔)

*□推薦人及其聯絡電話&手機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及電子郵件

*□推薦單位主管簽章&蓋印信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同意書

□其他文件(依初審之縣市政府規定)

共 份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推薦單位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初選機關:

資料檢核項目 (請 ˇ 選)

* 為必要檢附項

一、*□推薦單位所送資料(檢視推薦書等相關資料)

二、訪查表(附表 2):

*□勾選孝行事項

*□訪查人員、訪查意見

*□填表人簽章 三、初選意見(附表 3):

*□通過意見、理由

*□附表 3 內各項數據。

*□填表說明是否審核並勾選

*□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四、其他

*□孝行照片 3-5 張,與訪查人員合照不予計算

*□以上資料電子檔

*□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同意書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初選機關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10)

103 年全國孝行獎

各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編號 縣市 名額

1 新北市 6

2 臺北市 4

3 臺中市 4

4 臺南市 2

5 高雄市 4

6 宜蘭縣 2

7 桃園縣 4

8 新竹縣 2

9 苗栗縣 2

10 彰化縣 2

11 南投縣 2

12 雲林縣 2

13 嘉義縣 2

14 屏東縣 2

15 臺東縣 2

16 花蓮縣 2

17 澎湖縣 2

18 基隆市 2

19 新竹市 2

20 嘉義市 2

21 金門縣 2

22 連江縣 2

合計 56 名

※孝行獎得主:最多選出 30 名為原則

(11)

同意書

本人參加內政部所舉辦之「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 揚活動」,同意提供正確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影本、聯絡地 址、電話、年齡及照片(含入選後之活動照及錄影)等資料,以作 為內政部及其委外承包商辦理選拔及表揚活動等相關作為(活動 聯繫、保險、獎品寄送、各式多媒體文宣)之用,並保證所提供之 資料均為真實,且無僞造、冒用他人個人資料情事。參與本活動之 個人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事項者,由內政部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同意人(本人):      (簽章)

監護人:       (簽章)

(本人如為未成年人,請由監護人簽名)

   103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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