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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報告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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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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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

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 下 簡 稱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九、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 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十二、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

將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 執行情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十三之一、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 函知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2)

附件二

出國報告審核表

出國報告名稱:      

出國人姓名

(2 人以上,以 1 人為代表) 職稱 服務單位

                    出國類別 考察 進修 研究 實習

其他 (例如國際會議、國際比賽、業務接洽等)

出國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告繳交日期:  年  月  日

出國人員 自我檢核

計畫主辦

機關審核

審 核 項 目

1.依限繳交出國報告

2.格式完整(本文必須具備「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事項」)

3.無抄襲相關資料 4.內容充實完備 5.建議具參考價值 6.送本機關參考或研辦 7.送上級機關參考 8.退回補正,原因:

(1)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2)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外文資料為內容

(3)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規定要項

(4)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5)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6)電子檔案未依格式辦理

9.本報告除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外,將採行之公開發表:

(1)辦理本機關出國報告座談會(說明會),與同仁進行知識分享。

(2)於本機關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3)其他

10.其他處理意見及方式:

出國人簽章(2 人以

上,得以1 人為代表) 計畫主辦 機關 審核人

一級單位主管簽章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

說明:

一、各機關可依需要自行增列審核項目內容,出國報告審核完畢本表請自行保存。

二、審核作業應儘速完成,以不影響出國人員上傳出國報告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為原則。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部 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係行政院於五十九 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台五十九外字第一○五一六號令訂定,其後歷經 六十一年、七十年、八十二年、八十四年、八十八年、九十三年、九十七 年四月及九月、一百零二年等九次修正。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為周延出國報告處理機 制,以提升出國報告品質,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 合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共計修正五點,新增一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機關名稱修正

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十二點)

二、增訂出國報告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之條件。(修正規 定第九點)

四、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二 點)

五、增訂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新增 規定第十三點之一)

六、刪除「出國報告審核表」審核項目8.退回補正原因第 7 點「未於資 訊網登錄提要資料及傳送出國報告電子檔」。(修正規定第八點 附件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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