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
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 下 簡 稱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九、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 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十二、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
將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 執行情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十三之一、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 函知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附件二
出國報告審核表
出國報告名稱:
出國人姓名
(2 人以上,以 1 人為代表) 職稱 服務單位
出國類別 考察 進修 研究 實習
其他 (例如國際會議、國際比賽、業務接洽等)
出國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告繳交日期: 年 月 日
出國人員 自我檢核
計畫主辦
機關審核
審 核 項 目
1.依限繳交出國報告
2.格式完整(本文必須具備「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事項」)
3.無抄襲相關資料 4.內容充實完備 5.建議具參考價值 6.送本機關參考或研辦 7.送上級機關參考 8.退回補正,原因:
(1)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2)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外文資料為內容
(3)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規定要項
(4)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5)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6)電子檔案未依格式辦理
9.本報告除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外,將採行之公開發表:
(1)辦理本機關出國報告座談會(說明會),與同仁進行知識分享。
(2)於本機關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3)其他
10.其他處理意見及方式:
出國人簽章(2 人以
上,得以1 人為代表) 計畫主辦 機關 審核人
一級單位主管簽章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
說明:
一、各機關可依需要自行增列審核項目內容,出國報告審核完畢本表請自行保存。
二、審核作業應儘速完成,以不影響出國人員上傳出國報告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為原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部 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係行政院於五十九 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台五十九外字第一○五一六號令訂定,其後歷經 六十一年、七十年、八十二年、八十四年、八十八年、九十三年、九十七 年四月及九月、一百零二年等九次修正。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為周延出國報告處理機 制,以提升出國報告品質,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 合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共計修正五點,新增一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機關名稱修正
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十二點)
二、增訂出國報告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之條件。(修正規 定第九點)
四、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二 點)
五、增訂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新增 規定第十三點之一)
六、刪除「出國報告審核表」審核項目8.退回補正原因第 7 點「未於資 訊網登錄提要資料及傳送出國報告電子檔」。(修正規定第八點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