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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使用施工架之安全事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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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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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勞工使用施工架之安全事故探討

Study of the Occupational Accident of Laborers on Scaffolds

系 所 別: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904015 龔國嘉

指導教授:徐增興 博士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

摘 要

根據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營建業重大知識平台」所統計之重大職業災 害結果顯示,營建業之建築工程發生重大職災頻率是最高的,且又以墜落、滾落為主;

而在建築工程中,由施工架墜落、滾落之災害又佔多數,如能有效的降低施工架發生 災害的頻率,亦可改善營造業職災發生的比例。

本研究針對南部建築工程使用施工架之情況,利用問卷調查勞工對於使用施工架 之安全相關知識以及公司對於勞工安全管理之心態,並於施工現場進行訪視調查,進 而了解目前工地使用施工架之現況,再將問卷調查之結果與現場訪視之情形互相比較,

並探討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

研究結果顯示,目前勞工以 30~50 歲為主,工作年資以 10 年以上居多,且多數 勞工未施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大部分的受訪者都有抽菸、嚼檳榔、喝酒等習慣,而在 施工架使用方面,發現勞工的安全防護器具、施工架之防墜落設施、施工架是否有標 示最大負荷重量之告牌等問題都未確實使用,由此推估公司並未完善執行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導致員工不注重自身職場安全。故本研究經由問卷與現場訪視之結果,建立 了小型工程之施工架查核表,以方便小型工程日常作定期查核使用。

關鍵字:職業災害、施工架、勞工安全

(3)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results about major occupational injuries conducted by Construction Industry Accidents Knowledge Platform of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IOSH), the building work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of the most occurrences of major occupational injuries. Among which the falling and rolling down from the scaffolds are the majorities. If we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occurrences of injuries from scaffolds, the ratio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will thus be lowered down as well.

This study aims at the conditions of using scaffolds of the building works in Southern Taiwan. Firstly, questionnaires are designed to inquire the workers’ knowledge about scaffold safety and to learn about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ttitudes toward the labors’

safety management . Secondly, after visiting and interviewing on the construction sites, the results of questionnaires are compared with the present using conditions of scaffolds.

This research further discusses whether there should be more improvements in scaffold safety.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 workers are mostly at the age from thirties to fifties. Most workers have been working over ten years and insufficient for routine health examinations. Most of them are in habit of smoking, chewing betel nuts and drink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 labors’ safety apparatuses, the scaffold fall protection facilities and the maximum load signs of scaffolds are not actually in use. It can be inferr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don’t practice the educational training on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f labors, and the workers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ir safety. In view of this, based on the results gained from the questionnaires and the visits of construction sites, this study designs a check list for scaffolds of small-scale building works, which can be applied in the future for regular check up for small-scale construction works.

(4)

Keywords:occupational injury, scaffold, laborer safety

(5)

誌 謝

承蒙恩師 徐增興博士兩年來於學業期間的悉心指導與諄諄教誨,使學生受益匪 淺,且於論文研究時不辭辛勞的教導下,才得以順利完成,於此由衷感謝恩師,並致 上最深的謝意。

口試期間,蒙恩師 徐博士增興、組內口試委員 張博士奇偉、 李博士錫霖、 廖 博士述濤、范博士德威及組外口試委員 張博士智奇、邱博士垂德,於百忙中撥冗對 學生論文作指點,並惠賜諸多寶貴意見,致使本文得以更加完善,在此謹致最高敬意 與謝忱。

研究期間,承拜訪各民間營造廠之專家惠予協助,並撥空提拱意見,讓學生如沐 春風,獲益良多,亦深表由衷感謝。

研究所負笈其間,感謝友人鎮華學長、政翔學長、昆賢學長、舜友學長、郁迪學 長及家豪、適任、隆傑、宗達、友聖、傑瑋、峻豪、沛宏、俊成、春年在課業與研究 上給予的幫助,在此一併致謝。

最後由衷感謝敬愛的父母、兄長及攜手八年的女友品卉,於求學期間給予的支持 與鼓勵,讓學生無後顧之憂完成學業,僅此短文,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6)

目 錄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誌 謝 ... iv

目 錄 ... v

圖目錄 ... vi

表目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2

第四節 研究流程 ...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4

第一節 文獻探討 ... 4

第二節 國內外職業災害統計 ... 6

第三節 國內施工架相關規範 ... 14

第四節 施工架職災案例分析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7

第一節 問卷設計 ... 37

第二節 問卷發放情況 ... 40

第四章 結果分析 ... 41

第一節 問卷回收統計與分析 ... 41

第二節 現場訪視 ... 49

第三節 小結 ... 6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5

參考文獻 ... 67

附錄一 問卷調查表 ... 69

附錄二 國內小型工程之施工架查核表 ... 72

(7)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3

圖 2-1 營建營於 2000 年~2010 年重大職災分佈圖 ... 8

圖 2-2 營建營於各月份重大職災分佈圖 ... 9

圖 2-3 營建營於各星期重大職災分佈圖 ... 9

圖 2-4 營建營於各時段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 10

圖 2-5 營建營於各工程隸屬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 11

圖 2-6 營建營於各工程隸屬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 11

圖 2-7 營建營於各災害類型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 12

圖 2-8 災害現場照片(1) ... 30

圖 2-9 災害現場照片(2) ... 32

圖 2-10 災害現場照片(3) ... 34

圖 2-11 災害現場照片(4) ... 34

圖 2-12 災害現場照片(5) ... 35

圖 2-13 災害現場照片(6) ... 36

圖 2-14 災害現場照片(7) ... 36

圖 4-1 有使用可調式基座 ... 50

圖 4-2 底層未使用交叉拉桿及橫桿 ... 50

圖 4-3 內側未使用交叉拉桿及橫桿 ... 51

圖 4-4 水平踏板、防塵網未正確使用 ... 51

圖 4-5 利用鋼筋替代壁連桿與主結構物固定以及立架未使用插銷 ... 52

圖 4-6 防脫落鉤未確實扣上以及利用鐵絲來固定水平踏板 ... 52

圖 4-7 未使用可調式基座 ... 54

圖 4-8 未裝設交叉拉桿以及橫桿 ... 54

圖 4-9 水平踏板未鋪滿(1) ... 55

(8)

圖 4-10 利用木頭替代壁連桿與主結構物固定 ... 55

圖 4-11 立架未確實使用插銷以及水平踏板無防脫落鉤 ... 56

圖 4-12 利用鐵絲來固定水平踏板 ... 56

圖 4-13 作業人員未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以及未有人員管制 ... 58

圖 4-14 施工架底層利用鐵絲與鋼管互相搭接 ... 58

圖 4-15 立架未確實使用插銷 ... 59

圖 4-16 施工架上堆置施工物料 ... 59

圖 4-17 水平踏板無防脫落鉤 ... 60

圖 4-18 水平踏板未鋪滿(2) ... 60

圖 4-19 施工架未正確使用(1) ... 61

圖 4-20 施工架未正確使用(2) ... 61

圖 4-21 施工架未正確使用(3) ... 62

圖 4-22 施工架未正確使用(4) ... 62

(9)

表目錄

表 1-1 全產業與營建業重大職業災害之比較表 ... 1

表 2-1 職業災害傷亡人數比較表 ... 6

表 2-2 製造業及營建業災害傷亡人數佔全產業之百分比比較表 ... 7

表 2-3 2000~2010 年職災傷亡總計千人率比較表 ... 7

表 2-4 各國營建業勞工因工死亡千人率(1) ... 13

表 2-4 各國營建業勞工因工死亡千人率(2) ... 13

表 2-5 勞工安全衛生法 ... 14

表 2-6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14

表 2-7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 15

表 2-8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 17

表 2-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18

表 2-1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19

表 2-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

表 3-1 問卷填答者基本資料調查設計表 ... 37

表 3-2 公司對勞工的安全管理調查設計表 ... 38

表 3-3 勞工使用施工架之安全情況調查設計表 ... 39

表 4-1 問卷回收統計表 ... 41

表 4-3 基本資料彙整表 ... 42

表 4-4 身體健康及習慣彙整表 ... 42

表 4-5 公司對勞工安全管理彙整表 ... 43

表 4-6 施工架之使用安全彙整表 ... 44

表 4-7 勞工安全實務彙整表 ... 46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營建業是每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也造就了人民的就業機會,但也帶來「職業 災害」的問題,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10 年檢查年報統計,營建業重大職業災害 中,營建業從業人數大約占全產業的 10%~15%,而死亡人數卻占全產業的 45%~53%,

顯示出營建業之勞工安全有待加強,詳細資料如表 1-1。

表 1-1 全產業與營建業重大職業災害之比較表

年 別

全產業 營 造 業 雇工人數

(千人)

死亡 人數

雇工人數

(千人)

佔全產業 百分比

死亡 人數

佔全產業 百分比 2001 年 4,279 369 677 15.82% 198 53.66%

2002 年 4,322 334 679 15.71% 164 49.10%

2003 年 4,416 325 675 15.29% 181 55.69%

2004 年 5,355 319 677 12.64% 160 50.16%

2005 年 5,767 380 686 11.90% 200 52.63%

2006 年 6,349 368 701 11.04% 190 51.63%

2007 年 6,432 298 707 10.99% 137 45.97%

2008 年 6,314 330 703 11.13% 161 48.79%

2009 年 6,481 239 710 10.96% 113 47.28%

2010 年 6,742 290 721 10.69% 132 45.52%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年報 99 年) 在營造業眾多工程中,所發生的重大職業災害案例,許多都跟施工架有關,因營 造業會有許多高架作業,使用施工架的次數相當頻繁,但因施工架是臨時結構物,用 完即拆,因此安全性往往都不被注重,因而造成職業災害的產生,故本研究以施工架 作業人員為調查對象,針對在使用施工架之勞工對於安全衛生的訓練以及公司對於勞 工的安全管理制度為主要研究方向,希望經由本研究,能了解營建業對於勞工使用施 工架之安全實施狀況以及雇主對於執行勞工安全相關規定之行為,期望營建業及相關 單位能共同努力,降低勞工職業災害。

(1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藉由文獻回顧收集有關施工架勞安方面之期刊與法規,以及彙整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之職災統計與職業災害實際案例分析情形,並透過問卷調查勞工對於使用施 工架之安全相關知識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否足夠,以及調查公司對於勞工安全之管 理心態是如何,且為了掌握施工架使用現況與潛在危害,將至施工現場進行訪視調查,

且與有實務經驗之專家進行訪問座談,進而使整個研究更為完整。

研究步驟如下:

一、蒐集整理有關施工架方面之勞安研究資料

二、彙整職業災害數據及蒐集施工架相關實際案例加以分析 三、整合國內施工架相關規範

四、現地訪視、發放問卷及施工架作業拍攝 五、統計問卷結果及分析

六、彙整研究結果與資料,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藉由文獻回顧的參考,得知之前研究範圍大概都是以中北部公共工程以及大工程 為主之研究,而公共工程以及大工程其勞工安全衛生都有一定水準,且有完工時間限 制,如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不合格,最輕處罰是改善,如改善未達標準,最重處罰是停 工,故公共工程及大工程都比較慎重,所以本研究範圍:

1. 本研究之施工架是以外牆粉刷之施工架為主,不包含支撐用之施工架。

2. 針對南部民間小型工程為調查對象。

(12)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圖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圖

(1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文獻探討

施工架是工人在高處施工時不可或缺的一樣工具,而施工架從最早期的竹子演變 到現在的鋼管結構,安全層級隨著時代的演變也跟著在進步,而台灣在使用施工架時 並不注重其施工架之修護以及安全程序來施工,時常在工地看工人組拆施工架時身上 並無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帽、安全帶),在組拆的過程也不會依照標準操作程序來 施工,而且因為很多工地工期趕工緣故,施工架常常過度反覆使用,造成過度使用讓 施工架容易產生變形,使其壽命減低、強度大打折扣,故容易造成施工架整體的崩壞。

近幾十年來營建業職災方面一直被重視著,而國內外施工架的文獻研究也針對施 工架之勞安方面,如 Holcom, M. L. , Lehman, W. E. K. ,and Simpson, D. D. (1993)的研 究指出有使用藥物、酒精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機率也就較高;Suruda, A. , Fosbroke, D. ,and Braddee, R. (1995)之研究指出美國 1984~1986 年有 288 人從屋頂墜落,而建築 業就佔了 232 人,其原因是標示不良或從沒有防護措施的屋頂缺口墜落;McVittie, D. , Banikin, H. ,and Brocklebank, W. (1997)研究指出,營造廠規模越大者,勞工受到職業 傷害的頻率也就越低,而規模較小之營造廠,勞工受到職業傷害的頻率也就越高;

Kopl M. Halperin,Michael McCann(2004)的研究中利用問卷調查美國東部九個地區使 用施工架的情況,發現有 31.9%的施工架是有倒塌的危險;張智奇、徐增興、陳婉琦 (2006)的研究中提出(1)交叉拉桿對整體施工架的強度有很大的影響,如要拆除部 分交叉拉桿,應要慎重規劃以及做補強工作。(2)施工架要做定期檢查,施工人員要 做好安全教育訓練。(3)施工架只要從工地運用完時,要檢查是否有損壞變形,以方 便進行修復或淘汰,且施工架是重覆性使用,故也要考慮其強度折減問題。(4)施工 架的拉桿、橫架、水平架或繫牆桿未照標準設置時,容易導致施工架的整體系統失效;

潘惟潮(2006)之研究提出施工架搭建、拆除及使用的危害及其防範對策;吳水丕、

吳熙民、張勝傑(2006)之研究架構,主要包括人口統計變項及施工架作業人員之影響 因素、施工架作業場所之不安全行為、施工架作業場所的不安全狀況、施工架本體之

(14)

不安全狀況等四大架構來探討對施工架作業人員墜落之影響,且提出施工架作業導致 意外事故災害發生的因素,包括了不良環境、工作場所文化、組織管理、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動作、工作負荷過重、單調性或重複性之工作、工作內容含糊不清等因素;國 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研究生黃文政(2007)之碩士論文研究利用問卷調查 營建業勞工對營建災害認知與行為;吳光育(2008)之研究針對工地因吊料、設置垃 圾滑槽等作業之需而局部開拆「外牆施工架」之狀況,進而衍生出可能的墜落、倒塌 災害,提供改善措施建議;張篤軍、沈育霖(2009)之研究提出職業災害類型均有發生 致災的因果關係,主要兩大要因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當兩者同時存在時,人員就進入「危害空間」,因而易造成職災之發生,並且提出針 對職場常見危害控制方法;林楨中、鄭慶武、余家均(2012)的研究指出中小型營造業

之主要災害以墜落、滾落為主,且以建築工程最多,而發生墜落災害地點主要以工作

梯或施工架作業時發生最多,然而在這些職災人數中有 48%的人未投保,且實施教育

訓練比例不足 20%,最後問卷結果顯示中小型營造業認為提高工程之安衛預算,並落 實作業前的工具箱會議是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方法。

(15)

第二節 國內外職業災害統計

營建業跟製造業是台灣的兩大經濟來源,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10 年檢查年 報災害統計,彙整了 2001~2010 年全產業、營建業及製造業職災傷亡人數、傷亡千 人率(如表 3-1、3-2、3-3)。

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從 2001 年~2010 年職業災害傷亡 人數中,製造業佔全產業之百分比從原本 51.9%降至 39.9%,而營造業卻一直維持在 原本 24%左右,在從表 3-3 中得知,2001 年~2010 年全產業職業災害平均千人率大 約是 4.09,製造業職業災害平均千人率大約是 5.52,營造業職業災害平均千人率大約 是 12.48,由此可見營造業的職業災害是不可忽視的,並且需要大家的努力,才能有 效的降低職業災害的產生。

表 2-1 職業災害傷亡人數比較表

年度 全產業 製造業 營建業

傷病 失能 死亡 總計 傷病 失能 死亡 總計 傷病 失能 死亡 總計 2001 年 33,004 4,839 543 38,386 16,126 2,941 186 19,253 8,435 733 144 9,312 2002 年 31,363 4,456 507 36,326 15,055 2,652 159 17,866 8,008 690 128 8,826 2003 年 32,113 3,974 401 36,488 15,251 2,418 110 17,779 8,174 565 118 8,857 2004 年 34,094 3,695 366 38,155 15,995 2,245 84 18,324 8,512 547 89 9,148 2005 年 33,605 3,361 382 37,348 15,390 2,084 106 17,580 8,254 528 118 8,900 2006 年 35,338 3,321 325 38,984 15,600 2,018 97 17,715 8,781 502 113 9,396 2007 年 35,391 3,113 293 38,797 15,202 1,763 95 17,060 8,933 541 86 9,560 2008 年 37,346 2,992 320 40,658 15,778 1,687 100 17,565 9,310 459 91 9,860 2009 年 35,317 2,588 301 38,206 13,590 1,387 77 15,054 9,062 444 90 9,596 2010 年 37,422 2,722 334 40,478 14,578 1,463 100 16,141 9,251 442 78 9,771

(16)

表 2-2 製造業及營建業災害傷亡人數佔全產業之百分比比較表

年度 製造業職業災害人數占全產業百分比 營建業職業災害人數占全產業百分比 傷病 失能 死亡 總計 傷病 失能 死亡 總計 2001 年 48.9% 60.8% 34.3% 50.2% 25.6% 15.1% 26.5% 24.3%

2002 年 48.0% 59.5% 31.4% 49.2% 25.5% 15.5% 25.2% 24.3%

2003 年 47.5% 60.8% 27.4% 48.7% 25.5% 14.2% 29.4% 24.3%

2004 年 46.9% 60.8% 23.0% 48.0% 25.0% 14.8% 24.3% 24.0%

2005 年 45.8% 62.0% 27.7% 47.1% 24.6% 15.7% 30.9% 23.8%

2006 年 44.1% 60.8% 29.8% 45.4% 24.8% 15.1% 34.8% 24.1%

2007 年 43.0% 56.6% 32.4% 44.0% 25.2% 17.4% 29.4% 24.6%

2008 年 42.2% 56.4% 31.3% 43.2% 24.9% 15.3% 28.4% 24.3%

2009 年 38.5% 53.6% 25.6% 39.4% 25.7% 17.2% 29.9% 25.1%

2010 年 39.0% 53.7% 29.9% 39.9% 24.7% 16.2% 23.4% 24.1%

表 2-3 2000~2010 年職災傷亡總計千人率比較表

年別 全產業(‰) 製造業(‰) 營造業(‰)

2001 年 4.898 6.969 13.582 2002 年 4.650 6.638 12.997 2003 年 4.578 6.549 13.144 2004 年 4.629 6.576 13.511 2005 年 4.439 6.319 12.968 2006 年 4.526 6.304 13.388 2007 年 4.439 6.005 13.519 2008 年 4.606 6.170 14.063 2009 年 4.292 5.522 13.625 2010 年 4.378 5.671 13.696

(17)

營造業的工作環境因為有很多不確定的危險因素存在,加上勞工個人因素,使得 職業災害可能發生的機率就越高,然而營造業的職業災害發生中,又以重大職業災害 更為嚴重,因此從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營建業重大知識平台」中的「重大 職災統計」裡使用一般分析取出 2000 年~2010 年間 1700 多筆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 加以分析。

(一)全部資料於 2000 年~2010 年的分佈圖

根據營建業重大知識平台資料統計 2000 年~2010 年其人數分佈狀況,以 2001、

2002、2003 及 2010 年發生災害人數為最多,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1。

圖 2-1 營建營於 2000 年~2010 年重大職災分佈圖

(二)全部資料於各月份分佈圖形

根據資料來源統計,可看出一年之中,以六月到九月職業災害發生的人數為最多,

其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因雨季及颱風的因素,加上六月剛好是即將踏入社會的新鮮 人,對於職場還屬於懵懂無知的狀態,故發生職業災害的頻率也較高,詳細災害 情形如圖 3-2。

151 223

183 186 161

128 135 121

149 105

168

0 50 100 150 200 25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人數

年份

全部資料於各年度分佈圖形

(18)

圖 2-2 營建營於各月份重大職災分佈圖 (三)全部資料於各星期分佈圖形

每個星期發生職業災害當中,以星期一、二、四為最高,星期日因屬於假日休息 時間,故職業災害發生頻率也比平日還要來的低,而其它時間職業災害發生頻率 大致上沒什麼較大的差異,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3。。

圖 2-3 營建營於各星期重大職災分佈圖

135

77

132 131

152 160 168 185

154 143 153 120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十一 十二

人數

月份

全部資料於各月份分佈圖形

250

254

245

257

243

234

227

210 215 220 225 230 235 240 245 250 255 260

人數

星期

全部資料於各星期分佈圖形

(19)

(四)全部資料於各時段分佈圖形

一天當中,職業災害發生的時間大致都以早上 8 點~中午 12 點、下午 13~18 點及晚上的 19 點過後,而早上 7~8 點正處於勞工準備要上班時間,故還未有職 業災害的發生,而中午 12~13 點及下午 18~19 點處於勞工休息時間,所以職業 災害發生頻率也較低,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4。。

圖 2-4 營建營於各時段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五)全部資料於各工程隸屬分佈圖形

工程的隸屬中,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其職業災害發生頻率並無很明顯的差異,以 工程隸屬單位來探討,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正常會比一般民間工程的勞工安 全衛生還要來的嚴格及謹慎,但從數據統計來看,表示民間工程的素質有再提升,

甚至有要追上公共工程,但期盼的是希望公共與民間工程都能同時努力,以降低 職業災害的發生 ,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5。

0 117

158 189

235

49 122

201 175

195

105

25 135

4 0

50 100 150 200 250

人數

時段

全部資料於各時段分佈圖形

(20)

圖 2-5 營建營於各工程隸屬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六)全部資料於各工程類別分佈圖形

屬於營建業的工程種類很多,而我國一般建築工程中,都是大營造標得後再發包 給底下的小營造廠商,而小營造廠對於勞工安全衛生相對的也比較不嚴謹,故產 生職業災害的機率也就相對的提高,所以如能提升這些小營造廠商的勞工安全衛 生,必能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6。

圖 2-6 營建營於各工程隸屬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826 884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公共工程 民間工程

人數

工程隸屬

全部資料於各工程隸屬分佈圖形

175

46 69 22 31 2 14 58 27 755

117 108

16 0 61 12 197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人數

工程類別

全部資料於各工程類別分佈圖形

(21)

(七)全部資料於各災害類型分佈圖形

以營建業最常發生的職業災害就屬墜落、滾落為最多,其次就是物體倒崩塌,

營建業的工作環境,很多施工都以高樓層為主,故其防墜落設施就特別的重要,

但因為施工關係,很多勞工都會為了方便施工就拆除一些桿件,但拆除之後並未 架設警告標示,而造成其他勞工就有墜落之虞的危險,故如果能有效的做好防墜 落設施及勞工安全衛生,一定能降低重大的職業災害,詳細災害情形如圖 3-7。

圖 2-7 營建營於各災害類型之重大職災分佈圖

根據近十年來的職業災害統計,我國的職災死亡千人率有下降趨勢,除了較先進 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其餘的國家職災死亡千人率都還是處於偏高,

故我國與其於各國還是極需努力改善,使職業災害有所降低,詳細資料如下表 3-4(1)、

3-4(2) 各國營建業勞工因工死亡千人率。

820

23 12 91 325

82 34 3 46 27 144

20 1 14 1 12 54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人數

災害類型

全部資料於各災害類型分佈圖形

(22)

表 2-4 各國營建業勞工因工死亡千人率(1)

年別 台灣(‰)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日本(‰) 2001 0.210 0.130 0.225 0.053 - 0.096 2002 0.188 0.120 0.209 0.051 - 0.024 2003 0.175 0.120 0.233 0.044 - 0.024 2004 0.131 0.120 0.204 0.049 - 0.144 2005 0.172 0.110 0.233 0.037 0.078 0.024 2006 0.161 0.110 0.191 0.045 0.102 0.096 2007 0.122 0.110 0.197 - 0.12 0.096 2008 0.130 - - - - 0.096

2009 0.128 - - - - -

2010 0.109 - -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年報 99 年) 表 2-4 各國營建業勞工因工死亡千人率(2)

年別 韓國(‰) 菲律賓(‰) 新加坡(‰) 香港(‰) 澳洲(‰) 2001 0.216 - 0.240 0.523 0.080 2002 0.192 0.168 0.240 0.642 0.059 2003 0.240 0.048 0.240 0.515 0.055 2004 0.312 - 0.240 0.346 0.049 2005 0.240 - 0.240 0.692 0.036 2006 0.216 - - 0.378 0.047 2007 0.192 - - 0.737 0.045

2008 0.216 - - - -

2009 - - - - -

2010 - -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年報 99 年)

(23)

第三節 國內施工架相關規範

國內施工架相關法令一直在更新,使其更符合施工架之使用狀況,故在此整理出 有關施工架之條文規範,供日後研究之參考使用,如表 2-1、2-2、2-3、2-4、2-5、2-6。

表 2-5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23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28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 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 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表 2-6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16 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 此限。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 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時數至多二小時。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4)

表 2-7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12- 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前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於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 業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定;於勞工人數在一百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 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並保存三年。

第 43 條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依下列規定定 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 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25)

前項之檢查,當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均應實施。

第 63 條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 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第 6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 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構築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構築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其他營建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6)

表 2-8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3 條

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 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 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 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三、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 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 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四、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 下設備。

五、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 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 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 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 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第 5 條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 構造物妥實連接。

二、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 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 護網之設施。

三、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 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 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 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 化承載力。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7)

表 2-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一百五十條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 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 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防止高處墜落物體發生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防護措施:

一、自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 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 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 傷害。

第一百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之施工架應依左列規定:

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不 得有裂紋,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 (台)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 附件不得小於五。

三、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 索。

五、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

以防止滑動或下陷。

六、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 及水平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 線時,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28)

表 2-1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法條 規範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 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 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第 226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 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第 227 條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 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第 228 條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 全上下之設備。

第 229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第 231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

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 以上,並紮結牢固。

第 232 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 人員進入。

第 237 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第 23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第 280 條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 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29)

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 墜器。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表 2-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法規 規範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 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 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 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 原狀。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 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勞工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主管人 員。

第 6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 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 7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 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 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 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 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30)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 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第 19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 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 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 20 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 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 及杆柱等構材。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間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 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 點八公分, 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 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 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 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 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 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 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

(31)

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第 21 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 輛之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第 22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 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 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 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 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

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 規定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 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

不得繼續使用。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 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M2077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

(32)

第 23 條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 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 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 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 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 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 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 不需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 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 十公尺計:

L =4(H-3),

其中 H≧3.8,且 L≦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 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 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第 39 條 雇主對於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 當之施工架。

第 40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 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 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但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 人員為之。雇主對前項施工構臺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

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 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臺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前 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

(33)

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 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第 41 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 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 之。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 即停止作業。

四、於紮緊、拆卸、傳遞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 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 用袋。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 查後,始得使用。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第 43 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 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

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四七五○鋼管施 工架、CNS 四七五一鋼管施工架檢驗法;由國外進口者,應於使 用前確認材料規範具有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格。

第 44 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 穩。

(34)

第 45 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 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 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

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 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 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 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第 46 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 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 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 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 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 4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第 48 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應有 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板料與板料之間 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板料使用木板時,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 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

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均應有三 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不得大於板 長十八分之一,板料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其 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35)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第 51 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 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 實部分牢固連接。

第 52 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 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第 53 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 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

二、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 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三、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 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 等組配件連接。

四、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 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鋼管施工架之種類

間距(單位:公尺)

垂直方向 水平方向

單管施工架 五‧○ 五‧五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 九‧○ 八‧○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 一公尺以下。

五、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 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六、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 穩固,並將插銷鎖固。

(36)

第 60 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樑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 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 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 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第 60- 1 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 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 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雙面全周焊接、

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 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精密鑄鋼或具有同 等強度之金屬材質,不受國家標準 CNS 4750 規定之材料限制。

四、立柱與立柱之續連端部位之管徑及厚度,應超過立柱之管徑及厚 度。但具有足以佐證強度之測試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系統式施工架之檢驗,於國家標準 CNS 4751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 未規定前,得採用適當之等效檢驗測試方法辦理。

第 62 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 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 易於識別。

第 62- 1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 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 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 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台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 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第 62- 2 條

雇主於施工構台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 構台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台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 確認主要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37)

二、支柱、構台之樑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台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 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8)

第四節 施工架職災案例分析

國內因施工架使用不當或施工架本身結構問題,而產生墜落或是崩塌事件,屢見 不顯,而造成工作人員傷亡幾乎都是最嚴重,如能預先防範,就能降低人員及財產的 損失。以下為施工架相關之災害案例分析與探討:

案例一

(一) 災害發生背景

據○○工程行所僱勞工邱○○稱述:於99年○月○日17時30分許,林○○在靠近隔壁(○○

縣○鎮○路○號)距地面第6層高度的施工架踏板上進行下班前收尾作業,林○○可能當時 1腳站在踏板上,另1腳站在隔壁4樓胸牆護欄上,欲以角材及鐵絲將施工架與隔壁4 樓胸牆護欄連結在一起,未確實勾掛安全帶,腳踏空後,墜落於隔壁2樓露台上(墜落 高度約6公尺),延至99年○月○日○時許不治死亡,如圖2-8。

(二) 災害原因分析

1. 於高度10公尺處作業,墜落於隔壁2樓露台,墜落高度約6公尺,致頭部顱骨 破裂骨折、顱內出血,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2. 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 器。

3. 未實施自動檢查。

4. 未對勞工實施安全教育及訓練,造成勞工安全知識不足。

5. 未請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勞工的作業情況及個人防護器具之使 用。

(三) 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應對勞工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 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2. 雇主對高度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應請施工架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 勞工作業、個人防護器具之使用、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等。

(39)

3. 雇主應依其作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勞工 安全衛生事項。

4. 雇主應訂定及實施自動檢查計畫。

5. 雇主應對新僱勞工,實施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99年度營造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圖 2-8 災害現場照片(1)

(照片來源:99年度營造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40)

案例二

(一) 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甲與乙於99年2月○日在工地從事清理等雜項工作。當天15時20分左右,甲要 收拾放在距4樓樓板高4.45公尺之電梯間上之1具合梯,於是使用散放在4樓樓板上之 施工架組件,在電梯間門前組立成2層架,甲在爬上第2層架上後,叫乙將地上的另1 具合梯傳上給甲。甲將上傳之合梯梯腳架在施工架第2層踏板上,梯身斜靠在電梯間 牆上,登上電梯間頂板後將其上之合梯丟下,再順著原路下來。當甲下來時腳踏在斜 靠在電梯間牆之合梯第2階時,合梯之右梯腳滑落至踏板鐵片間隙而右傾,甲就從合 梯上墜落至4樓樓板,墜落高度約4公尺,經送醫不治死亡。

(二) 災害原因分析

1. 從高度約4公尺之施工架上合梯墜落樓板,造成顱內出血併血胸至創傷性休 克,送醫不治死亡。

2. 高度超過1.5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設備。

3. 未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帽。

4. 施工架上使用梯子作業。

5. 未訂定適合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應對勞工於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 備。

2. 雇主不能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3. 雇主應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帽。

4. 雇主應訂定及實施自動檢查計畫。

5. 雇主應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實施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41)

(資料來源:99年度營造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圖 2-9 災害現場照片(2)

(照片來源: 99年度營造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案例三

(一) 災害發生背景

據現場相關人員稱:99年02月10日上午8時許,罹災者與另三位人員開始拆除右 側面之外牆施工架,雇主在一樓指揮協調。上午9時15分勞工將約20餘片30公分寬、

180公分長施工踏板置於雨庇平台上,隨後該平台發生坍塌,罹災者當時站在雨庇邊 緣,自雨庇墜落至地面。雇主通知119,傷者被送往醫院急救,延至當日上午11時急 救無效死亡。

(二) 災害原因分析

1. 研判罹難者站在雨庇邊緣,因雨庇邊緣開口部分未設護欄且雨庇無法承載堆 放在上面之施工踏板及人員重量而發生坍塌,造成罹難者墜落死。

2. 勞工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作業,有墜落之

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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