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 年單親培力計畫
105.11 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 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 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 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 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 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 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 18 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 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 2 ) 大 專 校 院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 2 階段補助至 12 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 育費用(含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 高補助新臺幣 133 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時 托育時數低於 48 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 18 歲以 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 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 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 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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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 單親,並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 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 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 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 106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各縣市標準如 下︰
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 : 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 12 個月╳全家 人口 ( 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歲以下子女人數 18 ) 。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 106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 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 市標準如下︰
縣市 家庭存款本金
(每人/全年標準)
臺北市 46 萬 6,320 元
新北市 41 萬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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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家庭總收入
每人 /每月標準
臺北市 3 萬 632 元
新北市 3 萬 632 元
桃園市 3 萬 632 元
臺中市 3 萬 632 元
臺南市 2 萬 8,620 元
高雄市 3 萬 632 元
臺灣省 2 萬 8,620 元
福建省 (金門縣、連江縣) 2 萬 5,725 元
桃園市 41 萬 0,760 元
臺中市 39 萬 2,520 元
臺南市 34 萬 3,440 元
高雄市 38 萬 8,230 元
臺灣省 34 萬 3,440 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30 萬 8,700 元 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 : 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 口 ( 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歲以下子女人數 18 ) 。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
或減免者。
6、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須未領取其他政府相關臨時托育補 助,送托之居家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 管理辦法規定,應 向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縣 (市)政府委託 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7、如子女由其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依規定毋須辦理前款居家 托育服務登記,惟該親屬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 20 歲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 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30 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320 名 3、以上 2 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六)申請時間
1、本年第 1 學期(105 學年下學期):106 年 2 月 23 日至 106 年 3 月 24 日止。
2、本年第 2 學期(106 學年上學期):106 年 9 月 7 日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止。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各類 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
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 轉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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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辦理就學貸款,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 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 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 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 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如子女由 具托育人員資格之 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則須另外 檢附托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影 本。
9、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 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 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署送「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 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 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本署得將名冊資料(如附件)轉 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 106 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獎補助費支應 六、預期效益
預計提供 350 名單親家長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 利專心向學,提升單親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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