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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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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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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修正。 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經通盤檢討年度申報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等 規定之實務運作,且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後,為因應實務需要及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等情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法律名稱及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 二條)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及本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納入不 適用本辦法之物質或物品。(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減少各附表內容高度重疊之情形,整併並修正本辦法各附表。(修正 條文第六條及第十六條) 四、統一各登錄類別之核准登錄及資料保密有效期間為五年;另明確規 範新化學物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前後資料保密有效期間總和上限為 十五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登錄之期限修正為四年;另新增限定場 址中間產物得免申請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 條) 六、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其中登錄人及物質資訊項目,經審查通 過即發給完成碼,登錄人後續依指定期限完成剩餘登錄資料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新增通知登錄人補正申報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申請案件之審查期間及補正次數。(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 十六條) 九、登錄人無保存備查資料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 1.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章名未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法律名稱 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 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及授權條次,以符實際。 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 法)第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 定訂定之。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登錄人,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登錄人,配合本法修正,調整第一項引 指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 指依本法第七條之一規定 述條次。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 化學物質資料之自然人、法 錄化學物質資料之自然人、 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 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 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 務之主體者。 義務之主體者。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 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 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 報事項;代理人應為具有中 報事項;代理人應為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 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 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機構 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 或團體。 登錄人依本辦法申請 登錄人依本辦法申請 登錄化學物質資料,應檢具 登錄化學物質資料,應檢具 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 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 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 設立相關證明文件,代理人 設立相關證明文件,代理人 並應檢具經公證或認證之 並應檢具經公證或認證之 委任書。 委任書。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 因本辦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英 下: 下: 譯作業規範規定應譯為英文, 一、化學物質:指自然狀態 一 、 化 學 物 質 (Chemical 如需對照用詞英譯,可參閱英 或經過製造過程得到 Substance):指自然狀 譯條文,毋須於中文用詞定義 之化學元素或化合物。 態或經過製造過程得 括號加註,爰刪除各款英譯名 包括維持產品穩定所 到之化學元素或化合 稱並酌修文字。 需之任何添加劑或製 物。包括維持產品穩定 程衍生而非預期存在 所需之任何添加劑或 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 製程衍生而非預期存 但不包括可以分離而 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 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 分,但不包括可以分離 改變其組成結構之任 而不影響物質穩定性, 何溶劑。 或改變其組成結構之. 2.

(3) 二、天然物質:指未經加工 或只經人力、重力、機 械等作用,溶解於水、 以水萃取、蒸氣蒸餾、 浮力、加熱移除水分, 或用任何方法從空氣 中分離出且未產生任 何化學變化之物質,或 來自於生物體之大分 子,或未經化學加工之 天然聚合物。 三、混合物:指含二種以上 不會互相反應之物質、 溶液或配方。 四、成品:指製造過程中, 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 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 品。 五、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條 件之化學物質: (一)由一種或多種類型 之單體單元按序 列聚合成大分子 之化學物質。 (二)由三個以上之單體 單元以共價鍵形 式相連而成之分 子,其在化學物質 中之總重量百分 比須大於百分之 五十,而且分子量 相同者之重量百 分比須小於百分 之五十。 (三)分子量分布差異是 由於其單體單元 數目之差異而造 成。 六、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 物:指聚合物之單體或 反應體之重量百分比 未滿百分之二,則該單 體或反應體可不視為 該聚合物之化學本體。. 任何溶劑。 二 、 天 然 物 質 (Substances which Occurred in Nature):指未經加工或 只經人力、重力、機械 等作用,溶解於水、以 水萃取、蒸氣蒸餾、浮 力、加熱移除水分,或 用任何方法從空氣中 分離出且未產生任何 化學變化的物質,或來 自於生物體的大分子, 或未經化學加工的天 然聚合物。 三、混合物(Mixture):指含 兩種以上不會互相反 應之物質、溶液或配 方。 四、成品(Article):指製造過 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 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 之物品。 五、聚合物(Polymer):指符 合下列條件之化學物 質: (一)由一種或多種類型 之 單 體 單 元 (Monomers) 按 序 列聚合成大分子 之化學物質。 (二)由三個以上的單體 單元以共價鍵形 式相連而成的分 子,其在化學物質 中之總重量百分 比須大於百分之 五十,而且分子量 相同者之重量百 分比須小於百分 之五十。 (三)分子量分布差異是 由於其單體單元 數目之差異而造 成。. 3.

(4) 若聚合物名稱以單體 六、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Polymers that the 2% 基礎式命名時可選擇 Rule is Applicable):指 包括或不包括未滿重 聚合物之單體或反應 量百分之二 之單體及 體的重量百分比未滿 反應體。單體基礎式命 百分之二,則該單體或 名指聚合物名稱以其 反應體可不視為該聚 組成單體為基礎來加 合物之化學本體。若聚 以命名者。 合物名稱以單體基礎 七、低關注聚合物:指經中 式命名時可選擇包括 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符 或不包括未滿重量百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分之二的單體及反應 (一)聚合物之數目平均 體。單體基礎式命名指 分子量介於一千 聚合物名稱以其組成 至一萬道爾頓 單體為基礎來加以命 (Dalton)之間者, 名者。 其分子量小於五 百 道 爾 頓 之 寡 聚 七、低關注聚合物(Polymer of Low Concern):指經 合物含量少於百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 分之十,分子量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於一千道爾頓之 (一)聚合物的數目平均 寡聚合物含量少 分子量介於一千 於百分之二十五。 至一萬道爾頓 (二)聚合物之數目平均 (Dalton)之間者, 分子量大於一萬 其分子量小於五 道爾頓者,其分子 百道爾頓的寡聚 量小於五百道爾 合物含量少於百 頓之寡聚合物含 分之十,分子量小 量少於百分之二, 於一千道爾頓的 且分子量小於一 寡聚合物含量少 千道爾頓之寡聚 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物含量少於百 (二)聚合物的數目平均 分之五。 分子量大於一萬 (三)聚酯聚合物。 道爾頓者,其分子 (四)不可溶性聚合物。 量小於五百道爾 八、中間產物:指在一連串 頓的寡聚合物含 化學反應程序中,部分 量少於百分之二, 化學反應程序之產物 且分子量小於一 做為後續反應原料之 千道爾頓的寡聚 化學物質。 合物含量少於百 九、限定場址中間產物:指 分之五。 在單一場所製造並消 (三)聚酯聚合物。 耗之中間產物。 (四)不可溶性聚合物 十、副產物:指在使用或儲 (Insoluble 存過程中,因環境變化 Polymers)。 4.

(5) 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 之化學物質。 十一、雜質:指非預期而存 在於化學物質中之 成分,源自化學物質 原料、反應過程中次 要反應或不完全反 應;化學物質中之不 純物亦屬雜質。在最 終化學物質中出現 之雜質,其為非刻意 加入,亦不會增加該 化學物質之商業價 值。單一雜質成分含 量不得超過該化學 物質之重量百分之 十;多重雜質成分總 量不得超過該化學 物質之重量百分之 二十。 十二、科學研發用途:指在 科學或學術環境與 控制條件下執行之 科學性實驗、教育、 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三、產品與製程研發用 途:指在工廠產製試 驗用於發展生產程 序或測試物質應用 領域之過程,與產品 開發或製程物質發 展直接相關之研發 過程。 十四、致癌、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或生殖毒性物 質:指物質危害分類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 CNS 15030 所 列之致癌物質第一 級;生殖細胞致突變 性物質第一級;生殖 毒性物質第一級之 危害分類者。 十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八、中間產物(Intermediate): 指在一連串化學反應 程序中,部分化學反應 程序的產物做為後續 反應原料之化學物質。 九、限定場址中間產物(Onsite Isolated Intermediates):指在單 一場所製造並消耗的 中間產物。 十 、 副 產 物 (Incidental Reaction Products):指 在使用或儲存過程中, 因環境變化發生化學 反應而生成之化學物 質。 十一、雜質(Impurity):指非 預期而存在於化學 物質中之成分,源自 化學物質原料、反應 過程中次要反應或 不完全反應;化學物 質中之不純物亦屬 雜質。在最終化學物 質中出現之雜質,其 為非刻意加入,亦不 會增加該化學物質 之商業價值。單一雜 質成分含量不得超 過該化學物質之重 量百分之十;多重雜 質成分總量不得超 過該化學物質之重 量百分之二十。 十二、科學研發用途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 指在科學或學術環 境與控制條件下執 行之科學性實驗、教 育、分析或研究等用 途。 十三、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Product and Process Orientated Research 5.

(6) and Development, PPORD):指在試驗 工廠產製試驗用於 發展生產程序或測 試物質應用領域的 過程,與產品開發或 製程物質發展直接 相關的研發過程。 十四、致癌、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或生殖毒性物 質 (Substance of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CMR):指物質危害 分類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一 五○三○系列之致 癌物質第一級;生殖 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第一級;生殖毒性物 質第一級之危害分 類者。 十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Substance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指儲存 於海關監管之碼頭 專區、貨棧、貨櫃集 散站、保稅倉庫、物 流中心或自由貿易 港區等,待出口之化 學物質。 第四條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 第四條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 適用本辦法: 適用本辦法: 第一項規定,勞動部指定之管 一、天然物質。 一、天然物質。 制性化學品製造者、輸入者、 二、伴隨試車用機械或設備 二、伴隨試車用機械或設備 供應者或雇主,非經該部許可 之化學物質。 之化學物質。 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 三、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 三、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 作者處置、使用。為避免登錄 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 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 制度與各部會間主管法令重 之中間產物。 之中間產物。 複管制及蒐集資料,爰增訂第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 二項第十三款規定;本法修正 求之化學物質。 求之化學物質。 後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 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第二項第十六款規定。另其他 六、在製程中排放或產生之 六、在製程中排放或產生之 款次配合修正。 指儲存於海關監管 之碼頭專區、貨棧、 貨櫃集散站、保稅倉 庫、物流中心或自由 貿易港區等,待出口 之化學物質。. 6.

(7) 廢棄化學物質。 七、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 雜質。 八、混合物。但不包含混合 物中組成之個別化學 物質成分。 九、成品。 十、已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 冊適用百分之二規則 之聚合物。 下列物質或物品,依各 該法律規定,不適用本辦 法: 一、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 二、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 飼料添加物。 三、肥料管理法所稱肥料。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 動物用藥品。 五、藥事法所稱藥物。 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 管制藥品。 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所稱化粧品。 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 稱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九、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十、菸酒管理法所稱菸及 酒。 十一、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 防護法所稱放射性 物質。 十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 例所稱事業用爆炸 物。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 管制性化學品。 十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 化學物質。 十五、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 環境用藥。. 廢棄化學物質。 七、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 雜質。 八、混合物。但不包含混合 物中組成之個別化學 物質成分。 九、成品。 十、已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 冊適用百分之二規則 之聚合物。 下列物質或物品,依各 該法律規定,不適用本辦 法: 一、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 二、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 飼料添加物。 三、肥料管理法所稱肥料。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 動物用藥品。 五、藥事法所稱藥物。 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 管制藥品。 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所稱化粧品。 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 稱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九、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十、菸酒管理法所稱菸及 酒。 十一、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 防護法所稱放射性 物質。 十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 例所稱事業用爆炸 物。 十三、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 化學物質。 十四、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 環境用藥。 十五、本法所稱毒性化學物 質。. 7.

(8) 十六、本法所稱毒性及關注 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 化學物質。 質為前項之原(物)料者, 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 該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之 質為前項之原(物)料者, 規定。 該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之 規定。 第二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第二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章名未修正。 第五條 登錄類別依預估每 第五條 登錄類別依預估每 為統一條文及附表一之用詞, 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 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 酌修第二項文字。第三項低關 數量,區分如下: 數量,區分如下: 注聚合物之事前審定併入第 一、標準登錄:達一公噸以 一、標準登錄:達一公噸以 二項規範,爰予刪除。 上。 上。 二、簡易登錄:達一百公斤 二、簡易登錄:達一百公斤 以上未滿一公噸。 以上未滿一公噸。 三、少量登錄:未滿一百公 三、少量登錄:未滿一百公 斤。 斤。 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估每 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 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 物質數量,依附表一登錄類 數量,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 別申請登錄: 請登錄: 一、科學研發用途。 一、科學研發用途。 二、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二、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三、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三、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四、聚合物。 四、聚合物。 五、低關注聚合物。 五、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 登錄人申請登錄前項 合物。 第五款低關注聚合物,應先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低關 注聚合物事前審定申請,經 審查通過後,據以申請登 錄。 第六條 標準登錄之數量級 第六條 登錄類別對應之登 一、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因 距如附表二。 錄資料項目內容,規定如 物質用途、性質並依其年 各登錄類別應登錄資 下: 製造或輸入量,分為不同 料如下: 一、標準登錄,如附表二。 數量級距。為利檢閱不同 一、標準登錄,如附表三及 二、簡易登錄,如附表三。 用途或性質,其不同年製 附表四。 三、少量登錄,如附表四。 造或輸入量對應之標準 二、簡易登錄,如附表五。 登錄數量級距,新增第一 三、少量登錄,如附表六。 項規定及附表二以利檢 視,並配合調整現行條文 項次。 二、現行附表二規範新化學 物質標準登錄資料項目、 附表七規範既有化學物. 8.

(9) 質標準登錄資料項目,惟 上述二表內容高度重疊, 分列二表反易造成閱讀 困擾。為使附表易於閱 讀,整併現行附表二及附 表七。另依資料特性及部 分資料大項之繳交規定, 將整併後之附表分列為 附表三及附表四。 三、配合附表整併,修正現行 各款參照之附表次序。 第七條 製造或輸入之新化 第七條 製造或輸入之新化 本條未修正。 學物質依前二條規定申請 學物質依前二條規定申請 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其屬 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其屬 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 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 生殖毒性物質者,中央主管 生殖毒性物質者,中央主管 機關得要求登錄人依標準 機關得要求登錄人依標準 登錄所定項目登錄資料。 登錄所定項目登錄資料。 第八條 新化學物質屬科學 第八條 新化學物質屬科學 本條未修正。 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或屬其他特殊形式者,登錄 或屬其他特殊形式者,登錄 人除應依本辦法所定之資 人除應依本辦法所定之資 料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 料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 料外,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料外,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提交下列文件: 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 一、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 研發登錄表單。 研發登錄表單。 二、奈米化學物質登錄表 二、奈米化學物質登錄表 單。 單。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參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酌 登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 登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 修文字。 資料,判斷新化學物質之毒 資料,判斷新化學物質之毒 性有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 性有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 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毒 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毒 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之 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之 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 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 附款,禁止或限制其運作並 附款,禁止或限制其運作並 要求定期申報運作情形、更 要求定期申報運作情形、更 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提 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傳 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遞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 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資 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資 料,判斷新化學物質有污染 料,判斷新化學物質有污染 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9.

(10) 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 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 款,限制其運作並要求提報 款,限制其運作並要求提報 暴露及風險評估資料、更新 暴露及風險評估資料、更新 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提供 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傳遞 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第十條 共同或先後申請登 第十條 共同或先後申請登 本條未修正。 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 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 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 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 登錄所需之資料。 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 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 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 錄人之申請總量,並依本辦 錄人之申請總量,並依本辦 法規定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法規定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核 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製造 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製造 或輸入總量,命登錄人依指 或輸入總量,命登錄人依指 定登錄類別重新申請登錄 定登錄類別重新申請登錄 或採行共同登錄。 或採行共同登錄。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 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 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 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 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 均分攤費用,並於依中央主 均分攤費用,並於依中央主 管機關決定內容支付應分 管機關決定內容支付應分 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 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 登錄資料。 登錄資料。 第十一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 第十一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 本條未修正。 學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學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登錄碼。 給登錄碼。 第十二條 新化學物質核准 第十二條 新化學物質核准 一、考量實務運作上,新化學 登錄有效期間為五年。 登錄有效期間如下: 物質依簡易登錄或少量 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 一、依標準登錄所定項目完 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 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 成登錄:五年。 後,登錄人均於二年有效 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 二、依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 期間到期時申請核准登 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 所定項目完成登錄:二 錄之展延,其完成登錄後 效期間一致。 年。 之行政管理方式無異於 三、低關注聚合物依第五條 標準登錄,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完成登錄: 有效期間之規定,統一各 五年。 款有效期間為五年。 依第十條申請新化學 二、共同登錄如非先後申請, 物質共同登錄,其核准登錄 其核准登錄之時間點及 之有效期間,同前項規定。 其有效期間相同,無須另 但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 行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 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 項之部分規定。. 10.

(11) 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 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效 期間一致。 第十三條 登錄人申請核准 第十三條 登錄人申請核准 酌修第一項文字。 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 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 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 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 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 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 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 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 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 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 延。 延。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 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 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 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 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 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 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 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 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 至完成審查。 至完成審查。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 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 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 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 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 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 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 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 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 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 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 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 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 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 力。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 力。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 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 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 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 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第十四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 第十四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 為明確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 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錄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 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 或由登錄人申請納入既有化 化學物質清冊: 化學物質清冊: 學物質清冊之條件,爰酌修第 一、標準登錄滿五年。 一、標準登錄完成登錄滿五 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年。 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 完成登錄滿五年。 毒性化學物質。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 新化學物質 經核准下 毒性化學物質。 列登錄類別之一者,登錄人 核准登錄之 新化學物 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 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 清冊: 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 11.

(12) 一、標準登錄且已提交危害 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 資訊者。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 錄。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 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 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 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 規定。. 物質清冊: 一、完成標準登錄且提交危 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 估資訊。 二、完成低關注聚合物少量 登錄。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 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 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 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 規定。 第三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第三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章名未修正。 第十五條 登錄人製造或輸 第十五條 登錄人製造或輸 配合附表整併,修正第一項參 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 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 照之附表次序。 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 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 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 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 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 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 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 製造或輸入。 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 一階段登錄碼。 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 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 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 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 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 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 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 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 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 定。 定。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 一、第三項規定之緩衝期限 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 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 已過,核無規範之必要, 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 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 爰予刪除。 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 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 二、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參 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 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 照之附表次序並酌修 文 之期限。 之期限。 字。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 三、為利檢閱不同年製造或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 輸入量對應之既有化學 數量級距如附表八,指定之 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 物質標準登錄數量級距, 名單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 限如附表六。 第二項新增附表八以利 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 檢視。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 表六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四、考量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表九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有其使用侷限性,暴露風 應依附表三及附表四標準 一月一日起,依附表七標準 險較易控制,本辦法亦予 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 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 屬限定場址中間產物之. 12.

(13) 學物質資料。 限定場址中間產物得 免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既有 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 九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 未達附表八所列之數量級 距者,登錄人得依第三項規 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 六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 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前 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 資料。. 新化學物質較大登錄彈 性,其年製造或輸入數量 達十公噸以上者方須申 請標準登錄,且既有化學 物質使用及研究歷史較 新化學物質長,其物質特 性資訊較新化學物質豐 富,故新增第四項屬既有 化學物質之限定場址中 間產物得免申請既有化 學物質標準登錄之規定, 並配合修正項次。 第十七條 不同登錄人依前 第十七條 不同登錄人依前 配合前條第四項修正項次,修 條第二項或第五項,共同或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共同或 正第一項引述之項次。 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 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 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 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 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 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 資料。 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 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 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 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 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 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 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 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 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 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 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 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 登錄資料。 登錄資料。 第十八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 第十八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 一、目前登錄人申請既有化 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 成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者,由 學物質標準登錄時,如完 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 成第一大項至第七大項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 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資訊並經審查通過,實務 成碼。 上即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登錄人取得前條 既有 給完成碼,登錄人可於其 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後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 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 定期限,完成第八大項及 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 第九大項資訊。爰此,修 料項目。 正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 規定,以符實際。 二、配合附表整併,修正各項 文字。 第四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 第四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 章名未修正。 密保護 密保護 第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13.

(14) 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 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 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 形。 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 示資訊。 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 訊。 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 性資訊。 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 理資訊。 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 訊。 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 訊。 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 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第二十條 前條化學物質登 第二十條 前條化學物質登 考量登錄人於新化學物質納 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 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 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時申請 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 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 保密之時間點,不影響登錄資 保密。 保密。 料保密申請、審查及管理等行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 政實務,爰刪除第四項第四款 符合下列要件: 符合下列要件: 應於納入上述清冊六個月前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起算三個月申請保密之限制。 人所知者。 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 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者。 密措施者。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 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 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 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 訊。 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檢具第二項之證明 一者,得檢具第二項之證明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保密: 保密:. 14.

(15) 一、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第一 階段登錄。 三、既有化學物質申請標準 登錄。 四、依第十四條規定納入既 有化學物質清冊。 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保密者, 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 請核准登錄展延時,或既有 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取得後, 敘明理由並檢具第二項之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保密。. 一、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第一 階段登錄。 三、既有化學物質申請標準 登錄。 四、依第十四條規定納入既 有化學物質清冊 六個 月前起算三個月。 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保密者, 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 請核准登錄展延時,或既有 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取得後, 敘明理由並檢具第二項之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保密。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 一、為使保密期間與核准登 核准保密化學物質資料之 核准保密化學物質資料之 錄期間一致,以符實務, 期間為五年。 期間如下: 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 有 前項除既有化學物質 一、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及 效期間為五年,同步修第 外,依前條第五項於登錄後 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 一項之保密有效期間,並 始申請保密者,保密期間同 錄:五年 酌修第二項文字。 核准登錄有效期間。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及 二、現行累計保密期間未明 登錄人得於保密期間 少量登錄:二年。 定新化學物質於納入既 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 三、既有化學物質:五年。 有化學清冊後之計算方 之期間內申請延長保密,經 除前項第三款既有化 式,爰於第四項增加新化 核准延長第一項保密期間。 學物質外,依前條第五項於 學物質納入上述清冊前 累計保密期間新化學 登錄後始申請保密者,保密 後之累計保密期間上限 物質最長為十五年;既有化 期間同核准登錄有效期間。 規定。 學物質最長為十年;新化學 登錄人得於保密期間 物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 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 冊前與納入後合計最長為 之期間內申請延長保密,經 十五年。 核准延長第一項保密期間。 累計保密期間新化學 物質最長為十五年;既有化 學物質最長為十年。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六十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四十 配合本法修正,調整第一項引 九條第二項予以公開之資 一條第二項予以公開之資 述條次。 料,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登 料,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登 錄人。 錄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五章 附則 章名未修正。 第二十三條 核准登錄之新 第二十三條 核准登錄之新 參照本法第三條規定,酌予修 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 正第二項文字。 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 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 15.

(1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 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 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 物質之用。 物質之用。 登錄人販賣、轉讓新化 登錄人出售、轉讓新化 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時, 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時, 應提供安全使用資訊及其 應提供安全使用資訊及其 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 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 標誌。 標誌。 第二十四條 經核准登錄之 第二十四條 經核准登錄之 一、配合附表整併,修正第一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 項參照之附表次序。 質,登錄人應於核准登錄後 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之緩衝 之次年起,每年自四月一日 四月一日起,登錄人應於核 期限已過,核無規範之必 至九月三十日,依附表十申 准登錄後每年四月一日起 要,爰予刪除。另為明確 報前一年製造及輸入新化 至九月三十日,依附表八申 規範登錄人申報製造及 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 報前一年製造及輸入新化 輸入數量之起始年,爰酌 數量資訊。 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 修文字。 登錄人申報之資料,經 數量資訊。 三、為有效輔導登錄人完成 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申報 前項申報應以中央主 申報作業,參考水污染防 資料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 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辦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 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者,主 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 文,新增第二項通知補正 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五十六 限。 及後續處分之規定,並配 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並再次 合調整現行第二項項次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及酌修文字。 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者,按次 處分。 前二項申報及補正應 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 傳輸系統辦理。但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或 補正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 考量產業界研發之化學物質 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 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 日新月異,受理之申請案日益 審查期間如下: 審查期間如下: 多元,化學物質結構及特性日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趨複雜,漸有重新檢討審查日 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 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 數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一 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 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 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審查日 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 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 數上限。 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 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 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 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 自收件日起 十個工作 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 日。 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 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 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 16.

(17) 冊:自收件日起二十個 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 工作日。 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自收件日起 六十個工 自收件日起 四十 五個 作日。 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 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 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 工作日。 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 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 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 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 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 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 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 長為六十個工作日。 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 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 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 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 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 限。 限。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 一、考量化學物質結構及特 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 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 性日新月異,登錄項目繁 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 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 多且資料複雜,為提高登 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 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 錄人完成資料補正之機 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 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 率,參酌固定污染源設置 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資 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或 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 料;通知補正資料之次數, 更正資料;通知補正或更正 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 以三次為限。但因科學上或 資料之次數,以兩次為限。 一項規定,上修第一項補 技術上因素致不能依限期 但因科學上或技術上因素 正上限次數為三次,並配 補正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 致不能依限期補正或更正 合修正第三項文字。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二、因產業製程日趨複雜,化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 意者,不在此限。 學物質之應用層面更朝 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 多元化發展,審查暴露評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重 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或更 估資訊所耗之時日亦因 新起算審查期間及延長次 正資料,依前條各款重新起 此與日俱增,另考量登錄 數,補正期間不計入。 算審查期間,補正或更正期 人補正資料後,審查實務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 間不計入。 上需重新檢視危害及暴 正資料,或經三次提出補正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 露評估資訊與其他登錄 資料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 正或更正資料,或經二次提 項目間之關聯性與正確 其申請。 出補正或更正資料仍未完 性,每次補正資料均有需 成補正或更正者,駁回其申 延長審查期間之可能,爰 請。 修正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 化學物質登錄 第二十七條 化學物質登錄 本條未修正。 資料有變更時應主動申請 資料有變更時應主動申請 變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通 變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通 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 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 日內為之。 日內為之。. 17.

(18) 前項變更涉及登錄人 前項變更涉及登錄人 基本資料者,應於目的事業 基本資料者,應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變 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變 更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變更 更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變更 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變更證 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變更證 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後, 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後, 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個工 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個工 作日內為之。 作日內為之。 登錄人申請變更之登 登錄人申請變更之登 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 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 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廢止原已取得之核准登 請廢止原已取得之核准登 錄,並註銷其登錄碼: 錄,並註銷其登錄碼: 一、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並 一、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並 經核准登錄。 經核准登錄。 二、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不 二、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不 再製造或輸入。 再製造或輸入。 第二十八條 登錄人取得化 第二十八條 登錄人取得化 一、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 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 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 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 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 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關得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 關得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 款規定,酌修第一款文 准,並註銷登錄碼: 准,並註銷登錄碼: 字。 一、申請登錄資料有虛偽不 一、提供不正確之化學物質 二、按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 實。 登錄資料。 條規定,第五款新增經該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 登記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正當之方法取得化學 正當之方法取得化學 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 物質資料登錄核准。 物質資料登錄核准。 銷或廢止其登錄核准之 三、冒用或偽造登錄碼而製 三、冒用或偽造登錄碼而製 規定。 造或輸入化學物質。 造或輸入化學物質。 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 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 發不當使用化學物質。 發不當使用化學物質。 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 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 之設立許可、登記經該 之設立許可、登記經該 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撤銷或廢止。 止。 六、解散或歇業。 六、解散或歇業。 第二十九條 經核准登錄之 第二十九條 經核准登錄之 酌修各款文字。 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 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 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 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 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 18.

(19) 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 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 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應補充之資料。. 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化學物質有新科學證 據。 二、化學物質有新用途資 訊。 三、化學物質有新毒理或生 態毒理資訊。 四、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評估 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應補充之資料。 第三十條 登錄人於登錄審 第三十條 登錄人於登錄審 本條未修正。 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 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 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 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提出申覆。 由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 為限。 為限。 第三十一條 登錄人依本辦 第三十一條 登錄人依本辦 因登錄人依本辦法提出之各 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 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 項申請,均於中央主管機關所 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 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 定之網路傳輸系統提交資料, 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上述系統即已提供申請時所 網路傳輸系統提交化學物 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 需之登錄工具或表單,無須重 質資料。 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 複規定,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 前項資料應以中文填 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 項文字。 寫,檢具之外文資料應附中 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 文譯本。 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 應附中文譯本。 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 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 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登錄人依本辦 一、本條刪除。 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 二、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 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 資料已保存於中央主管 或書面方式保存五年備查。 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 前項資料涉及工商機 實無要求登錄人保存備 密,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查之必要,爰予刪除。 保密並經核准者,應以電子 或書面方式保存十五年備 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 條次變更。 日施行。 日施行。. 19.

(20) 第五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一 附表一 一、酌修表頭,以區 依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 依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申 隔本表僅適用 申請登錄類別 請登錄 新化學物質。 二、統 一 並 簡 化 本 化 學 物 質 用 科學 產品 限定 聚合 低關 化 學 物質 用 科學 產品 限定 聚合 低關 辦法現行各附 途及性質 研發 與製 場址 物 注聚 途及性質 研發 與製 場址 物 注聚 表備註格式,另 用途 程 研 中 間 合物 用途 程 研 中 間 合物 修正備註內容。 發 用 產物 (經 發 用 產物 (經 途 事前 途 事前 年製造 製造 審 審定 或輸入量 或輸入量 定) 確 認) 無須 少量 少量 少量 無須 未滿一公噸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無須 少 量 少 量 少 量 無 須 未滿一公噸 登錄註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達一公噸以上 簡易 簡易 簡易 簡易 少量 未滿十公噸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達一公噸以上 簡 易 簡 易 簡 易 簡 易 未滿十公噸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少量 標準 標準 標準 標準 少量 達十公噸以上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標準 標準 標準 標準 達十公噸以上 登錄 登錄 登錄 登錄 備註:未滿一公噸之科學研發用途,學術單位無須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事業廠場用於科學研發 註: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於科學環境與控制條件下 (包括研究、分析、試樣或檢測等)用途者, 執行,學術單位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事業 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廠場用於科學研發(包括研究、分析、試樣或檢 測等)用途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0.

(21) 第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附表二 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 年 製 造 或 致癌、生殖 限 定 場 址 其 他 化 學 輸入量 細 胞 致 突 中間產物、 物質 變 性 或 生 聚合物、科 殖毒性物 學研發用 質 途或產品 與製程研 發用途 未滿一公 第一級 噸 一公噸以 上 未 滿 十 第二級 第一級 公噸 十公噸以 上 未 滿 一 第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百公噸 一百公噸 以 上 未 滿 第四級 第一級 第三級 一千公噸 一千公噸 第四級 第一級 第四級 以上 備註: 一、十公噸以上之新化學物質如屬致癌、生殖細胞 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且同時為限定場址 中間產物、聚合物、科學研發用途或產品與製 21. 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新 化 學 物 質 標 準登錄因物質 用途、性質並依 其年製造或輸 入量,分為不同 數量級距。為利 檢閱不同用途 或性質,其不同 年製造或輸入 量對應之標準 登錄數量級距, 新增本表以利 檢視。 三、為 避 免 十 公 噸 以上之應標準 登錄新化學物 質,如屬致癌、 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或生殖毒 性物質,且為限 定場址中間產 物、聚合物、科 學研發用途或 產品與製程研 發用途時,所遇.

(22) 程研發用途,應以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 生殖毒性物質之數量級距為準。 二、經核准登錄後,如年實際製造或輸入數量增 加,致數量級距提升,登錄人應按提升後之新 數量級距,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主動提出補充資 料。. 之登錄數量級 距競合問題,本 表備註規定優 先適用於致癌、 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或生殖毒 性物質之數量 級距。 四、配合本表新增, 現行附表二之 備註表說明 e 移列本表備註 二,並酌修文 字。. 22.

(23) 第六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附表三 附表二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登錄人 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登錄資料項目註 1、2、3、4、5 及物質資訊項目 資料大項 細項 第 第 第 第 1. 登 錄 人 及 物 質 1.1 登錄人資訊 資料 細項 一 二 三 四 基本辨識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大項 級 級 級 級 2. 物質製造、用途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1. 登錄 1.1 登錄人資訊 V V V V 及暴露資訊 2.2 用途資訊 人及 1.2 物 質 辨 識 資 2.3 暴露資訊 物質 訊 3. 危 害 分 類 與 標 3.1 物理性危害 V V V V 基本 示 3.2 健康危害 資訊 3.3 環境危害 2. 物質 2.1 製 造 及 輸 入 3.4 標示內容 V V V V 製 資訊 4. 安全使用資訊 4.1 急救措施 造、 2.2 用途資訊 V V V V 4.2 滅火措施 用途 2.3 暴露資訊 4.3 意外洩漏處理措施 及暴 4.4 處置與儲存 V V V V 露資 4.5 運輸資訊 訊 4.6 暴露控制/個人防護 3. 危害 3.1 物理性危害 V V V V 4.7 安定性與反應性 分類 3.2 健康危害 4.8 廢棄處置方法 V V V V 與標 3.3 環境危害 5. 物 理 與 化 學 特 5.1 物質狀態 V V V V 示 性資訊 5.2 熔點/凝固點 3.4 標示內容 V V V V 5.3 沸點 4. 安全 4.1 急救措施 V V V V 5.4 密度 使用 4.2 滅火措施 V V V V 5.5 分配係數:正辛醇/水 資訊 4.3 意 外 洩 漏 處 V V V V 5.6 水中溶解度 理措施 23. 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現 行 附 表 二 規 範新化學物質 標準登錄資料 項目、附表七規 範既有化學物 質標準登錄資 料項目,惟上述 二表內容高度 重疊,分列二表 反易造成閱讀 困擾。為使附表 易於閱讀,整併 現行附表二及 附表七,並修正 表頭。 三、依 資 料 特 性 及 部分資料大項 之分級繳交規 定,現行附表二 及附表七所列 九資料大項可 分為二部分。為 利檢閱各資料 大項規定,將整 併後之現行附.

(24) 5. 物理 與化 學特 性資 訊. 6. 毒理 資訊. 4.4 處置與儲存 4.5 運輸資訊 4.6 暴露控制/個 人防護 4.7 安 定 性 與 反 應性 4.8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5.1 物質狀態 5.2 熔點/凝固點 5.3 沸點 5.4 密度 5.5 分 配 係 數 : 正辛醇/水 5.6 水中溶解度 5.7 蒸氣壓 5.8 閃火點 5.9 易燃性 5.10 爆炸性 5.11 氧化性 5.12 pH 值 5.13 自燃溫度 5.14 黏度 5.15 金屬腐蝕性 6.1 急 毒 性 : 吞 食、吸入、皮 膚 6.2 皮膚刺激性/ 腐蝕性.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6. 毒理資訊. 7. 生態毒理資訊. 24. 5.7 蒸氣壓 5.8 閃火點 5.9 易燃性 5.10 爆炸性 5.11 氧化性 5.12 pH 值 5.13 自燃溫度 5.14 黏度 5.15 金屬腐蝕性 6.1 急毒性:吞食、吸入、皮 膚 6.2 皮膚刺激性/腐蝕性 6.3 眼睛刺激性 6.4 皮膚過敏性 6.5 基因毒性 6.6 基礎毒物動力學 6.7 重複劑量毒性:吞食、吸 入、皮膚 6.8 生殖/發育毒性 6.9 致癌性 7.1 非脊椎動物(如水蚤)之 短期毒性 7.2 對水生藻類及藍綠藻的 毒性 7.3 水中生物降解:篩檢試 驗 7.4 魚類之短期毒性 7.5 水解作用 7.6 對微生物的毒性. 表二及附表七 分拆為二附表, 即修正後之附 表三至附表四。 另因應附表整 併,酌修各附表 及其備註內容。 四、統 一 並 簡 化 本 辦法現行各附 表備註格式,另 整併並修正備 註內容。.

(25) 6.3 6.4 6.5 6.6 6.7. 6.8 6.9 7. 生態 7.1 毒理 資訊 7.2. 7.3. 7.4 7.5 7.6 7.7 7.8. 眼睛刺激性 皮膚過敏性 基因毒性 基礎毒物動 力學 重複劑量毒 性:吞食、吸 入、皮膚 生殖/發育毒 性 致癌性 非脊椎動物 (如水蚤) 之短期毒性 對水生藻類 及藍綠藻之 毒性 水中生物降 解:篩檢試 驗 魚類之短期 毒性 水解作用 對微生物之 毒性 吸附/脫附作 用 非脊椎動物 (如水蚤).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8. 危害評估資訊.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9. 暴露評估資訊. 7.7 吸附/脫附作用 7.8 非脊椎動物(如水蚤)之 長期毒性 7.9 魚類之長期毒性 7.10 對土壤中大生物體(節 肢動物外)的毒性 7.11 對陸生植物的毒性 7.12 對土壤中微生物的毒性 7.13 水及底泥中生物降解: 模擬試驗 7.14 土壤中生物降解 7.15 生物蓄積:水生生物/底 泥 7.16 底泥毒性 8.1 物化特性對人體健康危 害評估摘要 8.2 健康危害評估摘要 8.3 環境危害評估摘要 8.4 PBT 與 vPvB 評估摘要 9.1 暴露情境描述 9.2 暴露量預估 9.3 風險特徵描述. 備註: 1. 附表記載項目之細項資訊需求應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內容辦理。 2. 每年製造或輸入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者且 不屬於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 物質(Substance of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CMR)第一級分類者, 25.

(26) 之長期毒性 7.9 魚 類 之 長 期 V V 毒性 7.10 對 土 壤 中 大 生物體(節 V 肢動物外) 之毒性 7.11 對 陸 生 植 物 V 之毒性 7.12 對 土 壤 中 微 V 生物之毒性 7.13 水 及 底 泥 中 生物降解: V 模擬試驗 7.14 土 壤 中 生 物 V 降解 7.15 生 物 蓄 積 : 水生生物/底 V 泥 7.16 底泥毒性 V 備註:本表中「V」代表標準登錄各數量級距應提出 項目。. 得免除提出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 露評估資訊。 3. 每年製造或輸入達十公噸以上且不具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免除提出資料大項 9.暴露評估 資訊: (1) 物化特性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性。 (2) 健康危害性。 (3) 環境危害性。 (4) 持 久 性 、 生 物 累 積 性 及 毒 性 (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 PBT)。 (5) 高持久高生物累積性 (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 vPvB)。 4. 符合限定場址中間產物、聚合物、科學研發用 途或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者,得免除提出資 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露評估資訊。 5. 上述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大項之第五項至第九 項,即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毒理資訊與生態 毒理資訊、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視 新化學物質登錄之級別提供對應之資料,級 別分級如備註表。「V」代表在該級別必須提 出的相關資料。 備註表註 a、b、c、d、e 第五項資料 物理與化學特性資 第一 第二 訊 級 級 物質狀態 V V 熔點/凝固點 V V 沸點 V V 密度 V V 26. 第三 級 V V V V. 第四 級 V V V V.

(27) 分配係數:正辛醇/ V V 水 水中溶解度 V V 蒸氣壓 V V 閃火點 V V 易燃性 V V 爆炸性 V V 氧化性 V V pH 值 V V 自燃溫度 V V 黏度 金屬腐蝕性 第六項資料 毒理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急毒性:吞食、吸入、 V V 皮膚 皮膚刺激性/腐蝕性 V V 眼睛刺激性 V V 皮膚過敏性 V V 基因毒性 V V 基礎毒物動力學 V 重複劑量毒性:吞 V 食、吸入、皮膚 生殖/發育毒性 V 致癌性 第七項資料 生態毒理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27.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第四 級.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第四 級.

(28) 非脊椎動物(如水 V V 蚤)之短期毒性 對水生藻類及藍綠 V V 藻的毒性 水中生物降解:篩檢 V V 試驗 魚類之短期毒性 V 水解作用 V 對微生物的毒性 V 吸附/脫附作用 V 非脊椎動物(如水 蚤)之長期毒性 魚類之長期毒性 對土壤中大生物體 (節肢動物外)的毒 性 對陸生植物的毒性 對土壤中微生物的 毒性 水及底泥中生物降 解:模擬試驗 土壤中生物降解 生物蓄積:水生生物 /底泥 底泥毒性 第八項資料 危害評估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物化性對人體健康 V 28.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V. 第四 級 V.

(29) 危害評估摘要 健康危害評估摘要 V 環境危害評估摘要 V PBT 與 vPvB 評估摘 V 要 第九項資料 暴露評估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暴露情境描述 V 暴露量預估 V 風險特徵描述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V V V. 第四 級 V V V. 備註表說明: a. 每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應依其每年 製造或輸入噸數規定提交物質物理、化學特 性、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之最低資訊要求:噸 數達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者應提出第一級 資料;十公噸以上未滿一百公噸者應提出第 二級資料;一百公噸以上未滿一千公噸者應 提出第三級資料;一千公噸以上者應提出第 四級資料。 b. 新化學物質符合限定場址中間產物、聚合物、 科學研發用途或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且年製 造或輸入達十公噸以上者,其新化學物質物 理、化學特性、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之最低資 訊要求得提出第一級資料。 c. 每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符合致癌、生 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Substance of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29.

(30) Reproduction, CMR)第一級分類者,應依其每 年製造或輸入噸數規定提交物質物理、化學 特性、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之最低資訊要求: 年製造或輸入未滿一公噸者應提出第一級資 料;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者應提出第二級 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露評 估資訊;十公噸以上未滿一百公噸者應提出 第三級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 暴露評估資訊;一百公噸以上者應提出第四 級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露 評估資訊。 d. 新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資訊、毒理資訊 與生態毒理資訊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 第四級之各項目資料或試驗項目,應依照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表單相關內容辦 理。 e. 經核准登錄後,如每年實際製造或輸入噸數 增加,致應提出之最低資訊要求提升,登錄人 應按該最低資訊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主 動提出補充資料。 附表七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登錄資料項目註 1、2、3、4、5、6 資料大項 細項 1. 登 錄 人 及 物 質 1.1 登錄人資訊 基本辨識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2. 物質製造、用途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及暴露資訊 2.2 用途資訊 2.3 暴露資訊 3. 危 害 分 類 與 標 3.1 物理性危害 30.

(31) 示. 3.2 健康危害 3.3 環境危害 3.4 標示內容 4. 安全使用資訊 4.1 急救措施 4.2 滅火措施 4.3 意外洩漏處理措施 4.4 處置與儲存 4.5 運輸資訊 4.6 暴露控制/個人防護 4.7 安定性與反應性 4.8 廢棄處置方法 5. 物 理 與 化 學 特 5.1 物質狀態 性資訊 5.2 熔點/凝固點 5.3 沸點 5.4 密度 5.5 分配係數:正辛醇/水 5.6 水中溶解度 5.7 蒸氣壓 5.8 閃火點 5.9 易燃性 5.10 爆炸性 5.11 氧化性 5.12 pH 值 5.13 自燃溫度 5.14 黏度 5.15 金屬腐蝕性 6. 毒理資訊 6.1 急毒性:吞食、吸入、皮 膚 6.2 皮膚刺激性/腐蝕性 31.

(32) 眼睛刺激性 皮膚過敏性 基因毒性 基礎毒物動力學 重複劑量毒性:吞食、吸 入、皮膚 6.8 生殖/發育毒性 6.9 致癌性 7.1 非脊椎動物(如水蚤)之 短期毒性 7.2 對水生藻類及藍綠藻的 毒性 7.3 水中生物降解:篩檢試 驗 7.4 魚類之短期毒性 7.5 水解作用 7.6 對微生物的毒性 7.7 吸附/脫附作用 7.8 非脊椎動物(如水蚤)之 長期毒性 7.9 魚類之長期毒性 7.10 對土壤中大生物體(節 肢動物外)的毒性 7.11 對陸生植物的毒性 7.12 對土壤中微生物的毒性 7.13 水及底泥中生物降解: 模擬試驗 7.14 土壤中生物降解 7.15 生物蓄積:水生生物/底 6.3 6.4 6.5 6.6 6.7. 7. 生態毒理資訊. 32.

(33) 8. 危害評估資訊. 9. 暴露評估資訊. 泥 7.16 底泥毒性 8.1 物化特性對人體健康危 害評估摘要 8.2 健康危害評估摘要 8.3 環境危害評估摘要 8.4 PBT 與 vPvB 評估摘要 9.1 暴露情境描述 9.2 暴露量預估 9.3 風險特徵描述. 備註: 1. 附表記載項目之細項資訊需求應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內容辦理。 2. 每年製造或輸入未滿十公噸者且不屬於致 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 (Substance of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CMR)第一級分類者,得免 除提出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露評 估資訊。 3. 每年製造或輸入達十公噸以上且不具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免除提出資料大項 9.暴露評估 資訊: (1) 物化特性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性。 (2) 健康危害性。 (3) 環境危害性。 (4) 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及毒性(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 PBT)。 (5) 高持久高生物累積性(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 vPvB)。 4. 上述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大項之第五項至第九 33.

(34) 項,即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毒理資訊與生態 毒理資訊、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視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之級別提供對應之資料, 級別分級如備註表。「V」代表在該級別必須 提出的相關資料。 5.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 段登錄資訊與國際化學物質登錄資訊收集結 果,指定其應提出登錄資訊,其相關規定應依 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相關表單內 容辦理。 6. 依據第十七條執行共同登錄者,各登錄人應 提出之資訊,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登 錄工具相關表單內容辦理。 備註表註 a、b、c、d、e 第五項資料 物理與化學特性資 第一 第二 訊 級 級 V V 物質狀態 V V 熔點/凝固點 V V 沸點 V V 密度 V V 分配係數:正辛醇/ 水 V V 水中溶解度 V V 蒸氣壓 V V 閃火點 V V 易燃性 V V 爆炸性 34. 第三 級 V V V V V. 第四 級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35) 氧化性 pH 值 自燃溫度 黏度 金屬腐蝕性. V V V. V V V. 第六項資料 毒理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V V 急毒性:吞食、吸 入、皮膚 V V 皮膚刺激性/腐蝕性 V V 眼睛刺激性 V V 皮膚過敏性 V V 基因毒性 V 基礎毒物動力學 V 重複劑量毒性:吞 食、吸入、皮膚 V 生殖/發育毒性 致癌性 第七項資料 生態毒理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V V 非脊椎動物(如水 蚤)之短期毒性 V V 對水生藻類及藍綠 藻的毒性 V V 水中生物降解:篩 檢試驗 V 魚類之短期毒性 35.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V. 第四 級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V. 第四 級 V. V. V. V. V. V. V.

(36) V 水解作用 V 對微生物的毒性 V 吸附/脫附作用 非脊椎動物(如水 蚤)之長期毒性 魚類之長期毒性 對土壤中大生物體 (節肢動物外)的 毒性 對陸生植物的毒性 對土壤中微生物的 毒性 水及底泥中生物降 解:模擬試驗 土壤中生物降解 生物蓄積:水生生 物/底泥 底泥毒性 第八項資料 危害評估資訊 第一 第二 級 級 V 物化性對人體健康 危害評估摘要 V 健康危害評估摘要 V 環境危害評估摘要 V PBT 與 vPvB 評估 摘要 第九項資料 暴露評估資訊 第一 第二 36.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第三 級 V. 第四 級 V. V V V. V V V. 第三. 第四.

(37) 級 暴露情境描述 暴露量預估 風險特徵描述. 級 V V V. 級 V V V. 級 V V V. 備註表說明: a. 製造或輸入之既有化學物質,應依第十六條 規定提交該既有化學物質物理、化學特性、毒 理與生態毒理資訊之最低資訊要求:噸數達 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者應提出第一級資 料;噸數達十公噸以上未滿一百公噸者應提 出第二級資料;噸數達一百公噸以上未滿一 千公噸者應提出第三級資料;噸數達一千公 噸以上者應提出第四級資料。 b. 製造或輸入之既有化學物質符合致癌、生殖 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Substance of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CMR)第一級分類者,應依第十 六條規定提交該既有化學物質物理、化學特 性、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之最低資訊要求:噸 數達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者應提出第二級 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訊及 9.暴露評 估資訊;噸數達十公噸以上未滿一百公噸者 應提出第三級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資 訊及 9.暴露評估資訊;噸數達一百公噸以上 者應提出第四級資料及資料大項 8.危害評估 資訊及 9.暴露評估資訊。 c. 製造或輸入非屬第十六條規定附表六所列之 既有化學物質,或噸數未滿一公噸者,得主動 37.

(38) 提出任一級別資料。 d. 既有化學物質之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毒理 資訊與生態毒理資訊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 級、第四級之各項目資料或試驗項目,應依照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表單相關內容 辦理。 e. 標準登錄完成後,如每年實際製造或輸入噸 數增加,致應提出之最低資訊要求提升,登錄 人應按該最低資訊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 主動提出補充資料。. 38.

(39) 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附表四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危害及 暴露評估資訊項目 第 第 第 第 資料 細項 一 二 三 四 大項 級 級 級 級 1. 危 1.1 物化特性對人 害 體健康危害評 V V V 評 估摘要 估 1.2 健康危害評估 V V V 資 摘要 訊 1.3 環境危害評估 V V V 摘要 1.4 持久性、生物 蓄積性及毒性 與高持久高生 V V V 物蓄積性評估 摘要 2. 暴 2.1 暴露情境描述 V V V 露 2.2 暴露量預估 V V V 評 2.3 風險特徵描述 估 V V V 資 訊 備註: 一、本表中「V」代表標準登錄各數量級距應提出 39. 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理 由 同 修 正 條 文附表三說明 二至說明四。 三、配合本表新增, 現行附表二及 附表七之備註 三移列本表備 註二,並酌修文 字。.

(40) 項目。 二、每年製造或輸入達十公噸以上且不具下列情 形者,得免除提出暴露評估資訊: (一) 物理或化學特性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性。 (二) 健康危害性。 (三) 環境危害性。 (四) 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及毒性。 (五) 高持久高生物蓄積性。. 40.

(41) 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表五 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資料項目 資訊大項 細項 1. 登錄人及物質 1.1 登錄人資訊 基本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2. 物質製造、用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途及暴露資訊 2.2 用途資訊 2.3 暴露資訊 3. 危害分類與標 3.1 物理性危害 示 3.2 健康危害 3.3 環境危害 3.4 標示內容 4. 安全使用資訊 4.1 急救措施 4.2 滅火措施 4.3 意外洩漏處理措施 4.4 處置與儲存 4.5 運輸資訊 4.6 暴露控制/個人防護 4.7 安定性與反應性 4.8 廢棄處置方法 5. 物理與化學特 5.1 物質狀態 性資訊 5.2 熔點/凝固點 5.3 沸點 5.4 密度 5.5 分配係數:正辛醇/水 5.6 水中溶解度. 現行規定 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登錄資料項目 資訊大項 細項 1. 登錄人及物質 1.1 登錄人資訊 基本辨識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2. 物質製造、用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途及暴露資訊 2.2 用途資訊 2.3 暴露資訊 3. 危害分類與標 3.1 物理性危害 示 3.2 健康危害 3.3 環境危害 3.4 標示內容 4. 安全使用資訊 4.1 急救措施 4.2 滅火措施 4.3 意外洩漏處理措施 4.4 處置與儲存 4.5 運輸資訊 4.6 暴露控制/個人防護 4.7 安定性與反應性 4.8 廢棄處置方法 5. 物理與化學特 5.1 物質狀態 性資訊 5.2 熔點/凝固點 5.3 沸點 5.4 密度 5.5 分配係數:正辛醇/水 5.6 水中溶解度 41. 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酌修以簡化表 頭名稱。 三、統一並簡化本 辦法現行各附 表備註格式, 並刪除備註。.

(42) 備註:附表記載項目之細項資訊需求應依據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內容辦理。. 42.

(43)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表六 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資料項目 資訊大項 細項 1. 登錄人及物質基 1.1 登錄人資訊 本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2. 物質製造、用途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資訊 2.2 用途資訊. 現行規定 附表四 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登錄資料項目 資訊大項 細項 1. 登錄人及物質基 1.1 登錄人資訊 本辨識資訊 1.2 物質辨識資訊 2. 物質製造、用途 2.1 製造及輸入資訊 資訊 2.2 用途資訊 備註:附表記載項目之細項資訊需求應依據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登錄工具內容辦理。. 43. 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酌 修 以 簡 化 表 頭名稱。 三、統 一 並 簡 化 本 辦法現行各附 表備註格式,並 刪除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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