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的知識的結構
導言: 在第三章我們探討了認識的對象不在知識本身(noema)亦非意識中的某 種內在的對象,認識的意向性是直接指向一與自己有別的對象。
為了能意向性的直接指向它的對象,知識本身應如何的組織起來?很明顯 的,此問題是在超驗的層次,此超驗的層次是從康德哲學的意義看的,亦即我 們尋找知識就其為知識而言的可能條件。
針對我們的問題能有的完整答覆:人的認識是為了實在,是種開放的結構 關係。
認識意謂著能夠作一真的肯定,並給予一有效的理由。
做肯定是種語言和思想的活動。
此章探討的順序如下:
第一節:語言的結構 第二節:思想的結構 第三節:知識的結構
第四節:科學為知識的結構發展 第五節:理性知識的形式結構
第六節:人的知識的絕對的真:反對相對主義
專門術語(以下的術語在各節中的用法是相同的) :
1、結構 (structure):各種因素的整體,因素彼此有關,且同時是一整體。
2、範圍 (horizon):從形式來看整體,當它限定它的可能因素,
因而,一結構的因素非簡單的,而是組合的。
一結構的因素非孤立的,而是相關的。
一結構的因素是實現的,「存在」著,當它們能被稱為「存在 的」,當它們構成整體的一部份,在整體內即是在範圍內,在一 範圍內的定律先驗的限定它的因素,除了語言外,思想、知識亦 都是開放的結構:它們的範圍非限定的。
第一節 語言的結構:反對語言原子論
(linguistic atomism)
導言:認識,亦即能做一真的命題的能力,不僅能夠實現,亦是可以思想的,並 且可以說、溝通、換言之,能以語言表達的。
我們當記得認識有著制度化的意向,制度化要求社會化、公共化,亦即語言 可以說。要能如此的實現,還不是靠語言的聲音,還可以很多其他方式,從我們 的術語說,我們稱為「語言的」。
我們之所以首先談語言的結構,原因在於:
在語言中,結構較易觀察,能被分析,就語言的公共性而言,是思想所沒 有的。從歷史而言,結構的特色首先就是從語言的結構來看,這是由Saussure 開始的。
Tesi 18:語言的表達有意義,當它屬於語言的開放結構。
一、一有意義的語言的表達,當它不是簡單的,而是複雜的。
一有意義的語言的表達(a meaningful expression in language)是由因素
的組合,它能有一限定的意義,只就因素彼此間的配合。
(一)一段話是由句子所組成。
(二)一句子是由字來組成。
(三)字是由音組成
。
一. 語言的表達有意義,只有在與其他的語言表達有關係,不論是現在的,或潛 (一)如不是在一具體的情境下(context),沒有一語言的表達有限定的意義。在的。
(二)一個字的潛能的意義的限定,是從它能在不同的句子中被用的可能來 看。
(三)字屬於一語言遊戲(linguistic game) (四)一孤立的語言表達不能有意義。
三、語言的表達有意義,當它屬於一結構,故當在一語言遊戲中。
在我們已經描述了語言當是在一具體統一的結構之後,現在要探討的,即是 從語言的形式一面、溝通、不同的語言、語言的不同用法及說話的不同方式等。
(一)字和句子有意義,當它們屬於一限定的語言。
1、語言的表達當依照所屬的語言的文法。
2、依照規則來用一語言表達,我們已經認識整個語言。
(二)字和句子有意義,當它們在不同的語言遊戲中。
1、每一說話和溝通的活動所用的具體的字和句子,還不屬於人的行為、溝 通和說話的範圍中,也不是在某一語言中,它屬於一限定和不同的說話 方式,亦即語言遊戲。
2、什麼是語言遊戲?
3、在說話的各種不同形式和遊戲的多樣性之間的類比的幾個要點。
4、不同的語言遊戲的例子。
5、在不同的語言遊戲中的限度。
6、遊戲的規則和規則的自由。
四、一語言和它的語言遊戲先驗的限定語言表達的意義。
語言是種結構,它先於語言的表達,並限定它們。
(一) 語言和它的文法是一整體、秩序、及一種結構。它先於每一個別的字和 句子的現在的運用。
1、一語言是說話的先驗。
2、說話的溝通和表達的活動的意義的實現,當此一個別的表達指向此一語 言的可能整體,即實現此一語言的先驗秩序,亦即人開啟此一語言的整 個範圍。
3、語言哲學。
語言哲學的主要工作即在探討說話和語言的先驗結構。
(二) 語言遊戲和生活形式(the form of life)為意義的範圍。
1、正如語言,每一個別的語言遊戲都是一領域,為一結構和組織的整體,
它先於每一語言表達的現在用法。
2、每一具體的語言遊戲在某種方式下,是一說話的空間,一範圍。
五、人的說話的範圍不是限定,而是開放的。
(一)人的語言是一開放的範圍(an open horizon)。
(二)語言為在世界中的行為。
第二節 思想的結構:反對知識論的原子論
導言:
位際主體性的知識和語言的表達,是種有意義的表達,這種活動就稱為思 想。
在探討了語言之後才探討思想。因為思想的結構是深受說話的結構所限定,
雖然我們不能將思想視同說話。
術語:Noein / noesis,cogitato / penser,thinking / thought,denken / Gedanke。
從柏拉圖開始,思想一字是在每一時期的哲學中的主要用詞。
思想(thinking)意謂著一種活動、一事件(an event)─與知道、認識不同。
Thinking 思想,可用在兩種不同的方式:
隱含的思想(the implicit thinking):
不意謂著是種與其他理解活動不同的活動。
亦不意謂著是種內在、私有、靜靜的活動。
已不意謂著是種與說話不同的活動,當然也不意謂著是在自己內的靜靜 的說話。
外顯的思想(the explicit thinking):
在某些狀況中,它意謂著是種私有、靜靜的活動。
N. B:人的思想絕大部分是在其他理解活動中的隱含的思想。
Tesi19:思想有著內涵並意向的指向實在,當思想屬於一開放的結構。
思想有一內涵,並意向的指向一實在,當它在不同的範圍中運作著。當 思想不是簡單而是複雜的時後,它有內涵並意向的指向實在。
某一範圍的結構先驗的限定在它內運作的思想。
每一思想是在一最終、共同的範圍內運作,此範圍不是限定的而是開放
的。一. 當思想不是簡單而是複雜的時候,它有內涵並意向的指向實在。
(一)為較大的思想的統一體。
1、隱含的思想。
2、思想就其為一特殊和不同的活動。
(1)某些時候,不易在思想、反映、想像、記憶之間區分,因構成一思想 的 因素可以同時是其他活動的因素,例反映、想像中,亦可以是其他 類型思想的因素,例懷疑。
(2)在邏輯中一個複雜的思想的統一,即論證(argument),無論是三段論 證的演繹或歸納。
(二)為較小的思想的統一性。
1、判斷、懷疑、問題都有結構的統一,由概念所形成,使它們的認識的 價值並非將概念加起來。這是為什麼我們可以用同樣的概念來形成一 判斷或疑問。
2、在一命題、判斷、懷疑或問題中,概念非一個加在另一之外,而是內 在的相關,只有在這樣的關係下,方有其特別的意向的價值,如此使 得它的內涵有意義。
(三)思想的最終因素:詞或概念非簡單的。
二、思想有一內涵,它意向的指向一實在,當它與其他思想有關,不存在著一 孤立和分開的思想。
(一)為較大的思想的統一體:特別是命題。
(二)為較小的思想的統一體:詞或概念。
1、概念。
2、詞。
3、概念:是抽象和普遍的。
4、概念是組和的。
5、要區別一概念當從它與其他概念的關係來看。
三、思想有其內涵,它意向的指向一實在,就它是在不同的範圍中運作。
(一)語言為思想的範圍。
(二)思想為實在分類。
1、我們的概念為事物分類:是抽象、普遍的分類。
2、在判斷時我們以一具體的方式。
3、以上要有可能,該範圍當在某種方式下是已限定的。
(三)每一概念或詞屬於一概念的範圍。
1、每一概念因是限定的,故能指向某些對象,當與一範圍內的其他概念 有關係:為有一概念,當在某種方式下認識它的定義。
2、某一概念的限定,它的定義能有不同等級的限定。
四、某一範圍的結構先驗的限定在它內運作的思想。
(一)概念的範圍先驗的限定它的思想。
(二)思想的範圍的多樣性。
五、每一思想都是在一最終、共同、類比、沒有限定,但開放的範圍中運作。
(一) 所有的範圍最終都是在人類思想的整體範圍和最終的範圍中,即在存 有之為存有的範圍中。
(二)針對現在的每一個別思想,所有的範圍及它們的類別都是先驗的。
(三)範圍和它的規則先驗於每一思想。
(四)我們的思想必定是有結構和秩序的,它們彼此有關係,因而才有科學產 生的可能,亦即系統化、秩序化、結構化我們對實在的思想的可能性。
第三節 人的知識的結構:相反邏輯原子論
導言: 第四章的主要問題都包含在這一節中:語言和思想的結構是準備知識的結構。
Tesi20:人的知識為實在有效,當它形成一開放的結構。
專業術語:
認識:做真的肯定的能力,並給予有效的理由。
1、做肯定為可能,只有在人的思想和語言的結構之內。
2、命題的真要能夠實現,只有在邏輯的開放結構之內。
3、論證為可能,只有在邏輯的開放的結構之內。
一、做肯定為可能,只有在人的思想和語言的結構之內。
做肯定是隱含或外顯的思想的有意識活動,許多人的理解的活動有著命題的 特色,亦即建構成一立場,是一種「說」,即使並未以語言來說。
肯定屬於一結構;語言或思想的結構,或二者的結構。
二、命題的真要能夠實現,只有在邏輯的開放結構之內。
(一)一命題從不會是簡單的,必定是組和的。只有如此,方能是真或假。
(二)一命題不能是孤立的真或假,當從其他可能的命題的真的價值來看。
但這不意謂著真是理論之間的一致(coherence) ,真不指命題之間的關係,
而是命題與實在之間的符合(correspondence)。
(三)一命題是真或假只有當它屬於一限定的範圍。
一數學、物理、歷史的命題只有在它的範圍內或語言遊戲中是真或假,在 它所屬的範圍之外,沒有真的價值,亦即不是真或假,也不能是一命題。
(四)各種知識的範圍,在它所屬的範圍內先驗的限定命題的真的價值。
(五)真最終屬於一開放、類比、共同的範圍。
三、論證本身建構為一開放的結構。
(一)一論證為一論證當它是組和的。
(二)一論證有效只有當它與其他的論證有關係。
(三)一論證有效只有當它屬於一限定的範圍。
(四)在各種知識的範圍內的不同方法,先驗的限定在此範圍內的可能活動。
(五)最後每一論證屬於最終、共同、開放和非限定,但類比的理由。
第四節 人的知識的發展結構 導言:
在前一節裡我們看了人的知識的結構,在這基礎上,再繼續看科學並將此 基本的結構往不同的方向發展。
故人的知識當它是一結構時方有效,此最終的結構達成不同的科學,它不 影響但強化知識的有效性。
一、「科學」的意義 (一)「科學」一詞:
1、科學(science)與希臘文的 episteme、拉丁文的 scientia 的意義不 同,希臘、拉丁文二詞都屬於一種知識。
在此處「科學」是以當代的意義來看,非從古代和中世紀「科學」一 詞所有的意義來看。Science 較 episteme 來的狹義及較限定。
(1)「科學」一詞是類比的詞。
(2)「科學」一詞可以用維根士坦的「家族相似性」來看。
(3)沒有任何一科學的某一特色我們能在所有的科學中找到。
(4)科學和非科學的知識不同。
2、科學可以類比的方式定義。
科學 = 有系統、單一、部分、獨特、及有完整的內在結構,以及相 對的獨 立和自主的知識。
知識 = 做一真的肯定的能力並給予有效的理由。
(二)科學的分類和區別。
1、科學不只是與人的共同非科學的知識不同,且科學與科學之間亦不 同,科學之間的不同造成科學的分門別類。
科學可主要的分成兩類:純理論與實踐應用的。
沒有一門科學較另一門更重要。
2、科學的分門別類雖不太合適,但具歷史的重要性。
a、形式科學(formal sciences):邏輯、數學。
質料科學(material sciences):物理學等。
但語言學同時是形式與質料科學。
b、自然科學(natural sciences):物理學、生物學等。
人文科學(human sciences):歷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
但醫學和部份的心理學同時為自然科學及人文科學。
3、為科學分門別類沒有太多用處,反而易混淆,及會 誤以為所有的科 學當有這或那特性時。
依照休謨(Hume),在經驗主義的範圍內,它將科學分為演繹科學與 歸納科學。
新康德主義將科學分為先驗科學(a prior sciences)與後驗科學(a prior
posterior sciences)。
哈伯瑪斯(J、Habermass)和法蘭克福學派將科學分為原因的科學 (causal sciences)與詮釋科學(interpretation sciences)。
二、科學的起源
此處看起源是從邏輯非從歷史來看。
從共同的知識(已是結構的)自然的產生各種科學,這種產生是在人的歷 之產生,並成為歷史的一部份,科學的興起隨著人的知識和行為的獨特 及門別類而有。技藝和藝術的興起及發展以及從整各哲學的興趣的逐漸 分準備著科學的起源。
科學的起源,我們理解的是已經結構的人的知識的最終結構和精確化。
三、科學的有效性
Tesi21:科學的知識一般說來是有效的,它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依靠人的共同 非科學的知識。
a、科學的知識一般為有效,當它有著科學的類比的特點。
b、科學的有效性與可理解性依靠著已具有結構關係的人的共同、非科 學性的知識,在科學的系統中是最終的強調。
(一)科學的知識一般而言是有效的。
從我們的思想和認識必是結構和有秩序的,它們有著關係、連貫等特性,
如此產生科學的可能,亦即以系統的方式將我們有關實在的思想和認識做最 終的結構化和秩序化。
科學的最終結構和內在的組織使的科學更為抽象,最高層次的抽象及數 學和形式邏輯。
(二)科學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依靠著共同、非科學性的知識。
1、科學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的理由是從它的內在系統的精確性看的,也 就是它獨特的發展結構關係。
但此結構關係已經是共同非科學的知識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的原因所 在,雖然有效性和可理解性的層次還很低。
故共同、非科學的認識構成科學知識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的不可或缺 的基礎。
2、共同、非科學的知識本身構成科學的科學性本身的最終邏輯基礎,非 科學的理由是科學的理由的邏輯基礎,如果共同的認識不是有效和理 性的,也沒有一科學會是。
3、同樣的不合理的即將科學、共同的特性作為日常認識或其他非科學性 的人的識的準則或理想。
4、這樣的問題最終屬於科學哲學的問題。
5、從人的共同知識的結構關係的事實產生純粹形式科學的可能,亦即數 學和邏輯。
6、哲學不是部分、個別的知識,而是普遍的知識。
四、人的知識的邏輯限度(logical limits)
人的知識有著結構的限度及更精確化,也因此就成了它的系統和邏輯的限 度:
(1)人的知識非一系列系統的演繹。
(2)人的知識無法完全的形式化。
(3)人的知識永遠不可能是完全的反省。
(4)人的知識為探尋新知的結構。
第五節 理性知識的形式結構:即所謂的思想的原理 一、不矛盾律
Tesi22:不矛盾律以形式的方式表達說話、思想和認識的結構關係,它不只為
說話、思想、和認識是如此,且為實在本身。專門術語:
不矛盾律(principia of non-contradiction):在同一主詞中,不能在同時 及在同一角度下肯定和否定同一述詞(邏輯的表達)。同一事物不能在同時、
同一觀點下是如此及不是如此(本體的表達)。
(一)不矛盾律不是一原理(principia):不是一原理,因不提供任何論證一前提。
(二)不矛盾律以形式的方式表達說話、思想和認識的結構關係。
1、不矛盾律以命題的形式表達語言表達的結構關係。
2、不矛盾律以命題的形式表達思想的結構關係。
3、不矛盾律以命題的形式表達認識的結構關係。
4、以上也可以說:因為有一些規則,正因如此,不矛盾的原理不是一規則 (rule)、定律(law),它表達的事實即在說話、思想、認識中有著規則、定律。
(三)不矛盾律亦是為實在本身。
1、不矛盾律不能以約定的(conventionally)方式來解讀,它是每一約定 (convention)的基礎。
2、和不矛盾律有關的是:
同一律(A=A)。
排中律(X=A or non A)。
二. 思想的其他定律
(一)充足理由律(principia of sufficient reason)。
1、充足理由律可由不同的方式表達:「為每一實在、每一事件,必有一原因,
為什麼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為什麼是如此,而不是其他樣子」(本體表 達)。
「為每一命題,我們可以找到另一命題,它可以是邏輯的理由」(邏輯表達) 2、充足理由律以命題的形式表達認識的結構關係,就它能給予理由而言,
亦即「認識」在於能夠提出理由。
充足理由律除了邏輯的有效性外,亦提出一新的事實,即本體的有效性,
故認識為實在本身客觀的和實在的。
3、充足理由律能與可理解律相結合,即每一存有是可理解的,或每一存有 是真的。
(二)因果律(law of causality)及認識範圍中的其他定律。
1、因果律一般是「每一存在的事件有一原因」或「每一事件存在著一定律(law)
,此定律解釋它的存在」。因果律以命題的形式解釋科學的程序,我們可以 說科學即如此形成的。故科學是一純粹形式的命題,不指任何具體的原因。
是科學因果的空洞形式。
2、所謂存有的超越屬性(Transcendental attributes of being)及目的性原 理(Principia of finality)都需要相同的解釋。
3、形上因果原理(Principia of metaphysical causality)。
形上因果原理與因果律不同,因前者指的是「每一偶然的存有必有原因」。
此一原理和因果律有著重要的不同即在於原理可作為一事實推理的前題,
它包含了一原因的存在,最後即第一原因,即神的存在。
第六節 人的知識的絕對的真:相反相對主義(Reletivism) 導言:
(一)問題:每一命題屬於知識的一限定範圍。每一命題雖屬於一範圍,但不使得 它的真理成為相對的。
(二)此節要探討的即從人的知識的不限定和開放進入對知識絕對的真的討論。
(三)Tesi23:人的知識是真的,是就絕對的意義而言。
(四)專門術語:
1、真(truth)指的是命題的真 (propositional truth)或邏輯的真 (logical truth),真即理智與事物的符合(adaequatio intellectus ad rem),亦 即一命題的邏輯和事實的邏輯符合。
2、絕對真理(absolute truth):非相對於人的認識的某一限定的範圍。
3、相對主義:為哲學中的一種態度,否認命題的真的絕對性,以它屬於人的 認識的某一限定範圍。
(五)此節的意義:肯定真理的獨立性,它不受任何類型的人的認識的限定範圍 一、真理不是一系統的關係。所影響。
命題的真屬於意向的層次,真和假的定義是從命題與事實的符合關係來 看。真不是從它所屬的範圍來看。
二、命題的真指向認識的最終範圍,它不是限定的。
三、真理的相對主義是矛盾的。
(一)就相對主義與命題的真來看,它犯了一「運用的矛盾」。
(二)說相對的真,在用詞上即是矛盾。
1、一命題只說它要說的,即絕對的,如不是真,即是假,真的絕對性 是從說的絕對性來的。
2、對命題的真的絕對性的堅持明確地意謂著命題的抽象性,一命題只 說它要說的,且以絕對的方式說,它沒說的,不否認,它只是沒有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