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一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動機
多年來在台北市文獻委員會擔任史蹟解說的工作,由初期 的懞懂參與,學習了一知半解的有關古蹟課程,跟著前輩們跑 東看西,漸漸的喜歡上這些古老的文物;由初步的欣賞,進而 認識文化資產豐富的內涵及歷史意義,激發我推動古蹟保存與 維護的意念。
古蹟保存與維護是國家的政策,使我們瞭解地方歷史的紀 錄,體會淵遠流長的文化歷史的傳承;如一塊石碑的價值,石 頭並不重要,而石頭上記錄了歷史事實的發生經過,石頭的字 體、花紋表達了藝術與裝飾,古人加諸其上的人文價值才重要,
每一塊石頭的存在都有數百萬年的故事,古代的石塊與今日的 石塊並無異處。(漢寶德,1999:40)
古蹟的歷史意義、人文傳說與藝術價值,不僅是先民的生 活方式與生活態度,對現代人而言,是豐富生活內涵的重要資 源;對國家民族而言是文化內涵的重要指標。
古蹟的保存與維護,這是一項艱難持久性的工作,臺灣地 區起步較慢,需要政府與民間共同推行、規畫,積極地致力於 保存維護工作;古蹟的保存與維護的觀念,有賴於「教育」與
「傳播」的力量,深植在全體人民心中與政府主管機構意識中;
它,牽動了身為教師的我,觸發了我研究的動機。
二、 研究目的
從事教育多年,改變人的氣質、陶冶人的品格,塑造人的 氣度,可從古蹟的追本溯源可使人知「根」在何處,進而慎終 追遠,感恩惜福。由古蹟綜合各種藝術之美,使人文情懷達到 至善盡美的境界。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目的,非僅止給予大 眾認知。大眾教育應負的責任,是把保存維護的重要性及哲理,
能夠利用各種深入淺出的方法,讓大眾能夠瞭解及支持。
緣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 透過本研究,更透徹了解文化古蹟之重要性;經由教育及解說 活動,提起引起國人對古蹟保存與維護之意識,與參與的興趣。
二、 探究古蹟保存之政策與法令、制度作為爭取修訂文化資產保存 法之基礎,並了解行政體系的運作,經費預算之支應,督促政 府做合理之分配。
三、 探討私有古蹟與人民之衝突與困境,建請政府、民間做充分溝 通、規劃,供國內修訂法令,平衡私人權益之參考。
四、 了解古蹟與都市發展計畫之重要性,建請主管當局在擬都市計 畫時,重視古蹟。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古蹟保存與維護的制度,從指定、管理、保存、維修到修復等多 項議題皆可研究。
然而,古蹟附著在無法增加之土地上,為了兼顧文化資產保存維 護與都市經濟發展,同時考量將所有古建築都予以保存的無意義性,
對古蹟保存便採取重點式的保存方式1,亦只有在一定價值判斷下被 認為具有價值或保存意義,才能被指定為古蹟。
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公佈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將「歷 史建築」納入國內文化資產保存重點之一,所稱歷史建築係指「未被 指定為古蹟,但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傳統聚落、古市街以 及其他歷文化遺蹟」,因此,本研究亦將此列為「暫定古蹟」來考量。
故古蹟的定義於法明定如次;在被指定為古蹟的條件下,政府才有權 利與責任進行保護、管理、維護與修護等措施。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
文化、藝術價值之左列資產:(1982);第二項古蹟:指依本法 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 歷史文化遺蹟。(2000)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古建 築物,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重要部份仍完整者;包 括城郭、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
1 文化保存法為採「重點保護主義」。薛琴,1994.8,〈從私有財產權的觀點看文化資產保存法〉,
《建築師雜誌》,236 期,頁 46。
牌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建築物。
(3)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遺 址,指年代久遠之人類活動舊址,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
或僅部份殘存者;包括居住、信仰、教化、生產、交易、交通、
戰爭、墓葬等活動舊址。
五、 研究範圍
(1) 時序跨距:自民國卅四年至今(1945 ~ 2002)期間,古蹟保存與 維護政策的轉變,並以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之日起之前後 政策差異探討。
(2) 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之組織: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價值開始 至國際間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的組織;其中古蹟是文化資產中 數量最多,保存與維護的工作,政府機關扮演火車頭的角色,
故政策、法令、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態度,都是很重要的關 鍵。
(3) 古蹟保存與維護之政策:當前政府對古蹟保存工作所提出之政 策及所制訂之法律規範,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建築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古蹟審 查處理要點及古蹟保存獎勵要點等,這些法令規定對於古蹟指 定、修復工程、及經營管理私提出規範,便是本研究探討之政 策部份。
(4) 本研究一方面呈現目前古蹟保存與維護的現況,另一方面研究
古蹟相關問題與困境之所在,加以探討,針對該問題提出進一 步說明與建議。
二、 研究限制
1、 文獻部分,限制於整理國內目前古蹟保存之相關研究,以瞭解 國內對於古蹟保存研究之方向,作為本研究之參考,並檢討臺 北市現況不足之處。
2、 古蹟保存與維護政策與制度分析的限制
(1) 依時間序列演進,就現行國內古蹟保存政策法令作一整理分 析,臺北市之古蹟保存與維護之政策法令亦含其中適用之。
(2) 歷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內容整理,觀察各階段修法之重點與 面向。
(3) 法令面之整理研究,並就現況推動模式的分析。
3、 古蹟保存與維護之相關課題之研究限制:僅就目前台北市古蹟 保存的問題與困境深入探討,並說明其與策略介面間之影響關 係。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 研究方法
1、 搜集整理不同時期的歷史保存發展、相關研究發展及文獻,透 過論述的分析,研究結構、研究觀點、論述主題、結論及行文 風格,了解相關研究領域發展過程的基礎資料。
2、 將國家的古蹟保存與維護的政策與文化古蹟專業保存論述及發 展作平行比較。
3、 以歷時性的分析方法羅列各歷史階段重要保存與維護方案的執 行情形,分別以法令、制度與執行面加以整理分析,並比較各 階段之主要精神與意涵。
4、 以大事年表方式排比各階段論述類型及保存與維護大事,以釐 清各時期論述的觀念演變,及各階段保存工作所遭遇的課題。
5、 歸納不同的保存與維護方案中,提出問題與困境,以及因應的 解決方法。
6、 選取古蹟個案,整理其背景資料,以深入瞭解現階段經營管理 之執行方式,分析其在經營管理面向之缺失與不足,以做為再 利用策略修正之參考。
二、 研究架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內容
文獻探討
歸納分析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基本概念 1.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內涵 2.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原則 3.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價值 4.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要領
台北市古蹟保存與維護概況
政策制度 法令依據 主管機關 執行現況
台北市古蹟保存與維護困境
結論與建議
台北市古蹟保存與維護改進 1.古蹟保存區規畫之落實 2.古蹟活化再利用之進展 3.古蹟再利用成果之案例
圖 1-3-1 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第四節 定義與文獻探討
壹、定義 一、 古蹟
在各個地區古蹟的定義為何?以下列舉中外相關法令規章 予以討論:
(一) 國際文獻之定義 1、 「威尼斯規章」
古蹟是一種「歷史紀念物」,國際紀念物及史蹟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於一九 六四年五月廿十五日至卅一日在義大利威尼斯召開的第二屆國 際建築師及歷史紀念物技師會議(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簡稱威尼 斯規章(Venice Charter) 。(陳志華,1992:4) 規章第一條定義:
「歷史紀念物」不僅包括該歷史文物建築 ──建築物,抑且包 括發現某一特殊文明、重要發展、或歷史事件證據之都市、或 鄉村環境。這不但適用於重大之藝術作品,對於因時間之演進 而具有文化意義的一般往昔物品亦同樣適用。(陳以超,1986:
18)
針對歷史建築物、作為古蹟定義進行研討時,進而確認:(包 遵彭,1979:226)
「紀念建築物」一辭,包含所有考古的、歷史的、美術的、
人類學的有關之原狀或人工建造的不動產。其有時雖可移動但 事實上固著於一定地位者亦屬之。包括事物如下:
(1) 公私所有非宗教與宗教性之建築。
(2) 可移動之所屬物,例如塑像、壁畫、鑲嵌彩色玻璃窗、木刻、
浮雕、樑柱、基座、牆邊花飾等因與建築結合而固定物。
2、 「保護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
古蹟又是一種「文物資產」,聯合國 UNESCO 所屬的世界 古蹟保存組織 WHC2在 1972 年所公佈的「保護世界自然與文化 遺產公約」條文3當中的第一條明定,將文化資產分為紀念物 (Monuments) 、建築物群組 (Groups of Building)與歷史地點 (Sites)三部份。(榮芳杰,2000:2-1)
紀念物:從歷史的、藝術或科學的角度看來有突出的、普 遍的、價值的建築作品紀念性的雕刻和繪畫作品,考古性質的 東西或構造物、碑刻、穴居和各種因素的綜合體。
建築物的群組:互不相干的或者互相連繫的建築物的群 組 。 這 些 建 築 物 , 由 於 它 們 的 建 築 藝 術 , 它 們 的 同 質 性 (Homogeneity)或它們在地景中的位置而具有突出的、普遍的歷 史、藝術或科學價值。
2 WHC 全名為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3 法令名稱 UNESCO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歷史地點(Sites):從歷史、審美、古人類學或文化人類角度 看來有突出的、普遍的、價值的人工工程或人力與自然合成的 工程以及如考古現場等區域。
3、 「內羅華建議」(1976.11.26)有下列三項與古蹟定義有關的說 明:(陳志華編,1992:10~11)
(1) 「歷史的或傳統的建築群」指包括考古遺址和古生物遺址在內 的一切,其內聚力和價值均已被考古學、建築學、歷史學、史 前學、美學和社會文化學確認了的,作為人類在城市或鄉間的 居住地的、空間的、構造物的和建築物的群體。
這些「建築群」的差別很大,可以區分為史前遺址、歷史 城市、古城區、村莊、小村落和純文物建築群(一定要完整地,
不改變地形,地景)的保存。
(2) 「歷史的或傳統的建築群的環境」指的是對這些建築群的靜態 的或動態的景觀發生影響的人造的或自然的背景,或者那些與 這些建築群在空間上直接聯繫或經過社會的、經濟的或文化的 紐帶聯繫的人造的或自然的背景。
(3) 「保護」(Sauvegarde,法文)的意思是:鑑定、防護(Protection)、
保存(Conservation)、修繕、復生、維持歷史或傳統的建築群及 它們的環境並使它們重新獲得活力。
(二) 日本
日本文化財保存法將文化財(即我們所稱之文化資產)區
分為五種,其中三種與古蹟的定義有關﹕(陳以超,1986:16)
1、 有形文化財﹕建築物、繪畫、雕刻。工藝品、字跡、典籍、古 文書、及其他有形文化產物,對國家在歷史上或藝術上有高價 值者,包括與此構成一體所形成之土地及其他物件,以及考古 資料和其他學術上高價值之歷史資料。
2、 紀念物類包含﹕貝塚、古墳、都城跡、城跡、舊宅及其他遺跡,
對國家在歷史上或學術上,有高價值者﹔庭園、橋樑、峽谷、
海濱、山岳及其他名勝地,對國家在藝術上或觀賞上有高價值 者﹔以及稀有之動物(包含其棲息地、繁殖地及過境地)、植物 包(含其生長地)及地質礦物(包含特異自然現象發生地),對 國家在學術上有高價值者。
3、 傳統建築物群﹕周圍整體環境構成一體而其歷史風貌,且具有 高價值之傳統建築物聚集地區。
另外「國寶及重要文化財指定標準──建築物之部份」中 規定:(莊芳榮,1983:5)
建築物(社寺、城郭、住宅、公共設施等)及其他建物(橋 樑、石塔、鳥居等),各時代建造物之遺構及部份建造物之模型、
神龕、佛壇等之建築技法,具有特殊之構想。優異之技術及具 有高度歷史價值或學術價值,或具有顯著之流派或地方特色者 列為重要文化財,尤其優秀或重要者,列為國寶。
(三) 英國
英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規定,合乎下列標準者即可被登錄 為具有特殊建築或歷史意義之建築物:(陳以超,1986:45)
1、 為具有創造性之傑出建築藝術之作。
2、 為各時期最佳建築之代表作。
3、 為足以表徵地方歷史之建築物。
4、 為與重要人物有關之建築物。
5、 為象徵技術革新之代表性建築物。
6、 為具有其他特殊意義,如建築群業體價值、都市規畫特色等等 之建造物。
(四) 我國
民國七十一年(1982)五月二十六日公佈的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三條規定「古蹟:指定建物、遺址及其它文化遺蹟。」
七十三年公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解釋「古建築 物,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部份完整者;包括城郭、
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牌坊、
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建築物。」第四條「遺址,指年代久 遠之人類活動舊址,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或僅部分殘存 者:包括居住、信仰、教化、生產、交易、交通、戰爭、墓葬 等活動舊址。」
古蹟,說明了人類過去所創造的事物或是事物的某一部
份,而且那些事物還存在現實生活中,為我們告知過去的意義。
含有著過去的、古老的意味,是人類文明進展過程遺留下來具 體證物,是先民開疆闢土的歷程,是一種民族的情感,是一個 獨特的發展歷史記錄,表現那一時期的文化風格和歷史經驗。
由此可知,古蹟的表現為「年代」、「人所留下來的」,或是「人 的創造、人曾經使用過的」。
古蹟認定標準,各國條件略有不同,但無疑的,它是經過 特定的價值判定與篩選之後的古代文化遺留物。我們將此種選 擇的過程,稱之為評鑑。評鑑的目的,可分為兩方面,近代社 會變遷急劇,古蹟佔有大片空間的實質物體,它的存在條件受 到威脅,不但私人擁有之古蹟在現實利益衡量下有遭拆除之 虞,甚至公共的古蹟也因都市發展,交通拓路,空氣污染環境 品質惡化而面臨危機。經過評鑑重新確認古蹟之各種價值,可 以喚起人們的注意與關心,同時也可確定保存與修護之方向與 準則。
古蹟的定義,依各國國情不同,內容或範圍亦有不同,但 致力於古代文化遺產保存的目的卻是一致的;隨著對保存古蹟 的重視,顯示出對文化的認同,對先民之努力更深入的體認而 逐漸的擴大,促使更多的歷史遺蹟被有效而積極的保存下來,
也象徵國民文化水準提高,生活素質的提昇。
古蹟評鑑的目的與意義,在於重新認定它的價值,從而擬 定保存範圍、數量、品質。並確立其「比較上的意義」,定出重
要性之等級,分別訂立有關準則,作為維修及管理之依據。等 級高的古蹟,所受到的限制較嚴,而這一切,最後的總目的,
是要使古蹟以較妥善的方式,延長壽命,繼續其歷史見證之能 力與使命。
二、 保存
我國慣用「保存」一字以敘明相關古蹟之論述,然而就英 文的字詞用法上有「Restoration」、「Preservation」、「Protection」、
「Conservation」,簡單而言,早期「Restoration」意指在建物紋 理上有明顯的施工,甚至可擴大為重建之意;「Preservation」意 謂用最小的改變來保留原式樣;「Protection」為保護防止受到損 壞 與 不 當 的 改 善 建 議 , 但 不 排 除 可 能 的 適 當 性 與 方 案 ;
「Conservation」則比單棟建物的「Protection」意義更大,且可 延申至不僅包括整個地區,且建物外的特色也可涵蓋在內4。亦 有另一解釋,指為防止損壞而所採取的行動,包括一切可以延 長文化與自然資源的行動。綜言之,英美等國慣用「Historical Preservation」來表示對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此外,根據「威尼斯憲章」第四至十三條中關於保存與修 復的部分,其所指出的重要觀念有五點:1.強調整體性,也就是說 歷史建築保存,應同時保存各部分的組成元素,且不可單獨被 抽離出它原有的環境。2.強調在不危及歷史建築的前提下,繼
4 John Delafons, 1997,《Politics and Preservation: a Policy History of the Built Heritage 1882-1996》,
st ed.
續使用。3.強調對於歷史建築的干預,應減至最少。4.強調歷史 建築修復的現代性,同意在傳統技術不適用時,可運用現代技 術來加以保存。5.強調歷史建築所承載的任何時代之文化訊 息,皆應予保留。
三、 維護
維護的目的在於保存並延長文化資產的壽命。英文及法文 稱為 Conservation(保存)。日本的觀念中,維護就是 Preserve,
應該譯為「保存」,其目的在於把原樣固定起來,使它不再變動。
我們承認在文化資產保存的工作中,這是很重要的手段,但如 果要使古老建築的維護同時達到落實於生活的目的,使之產生 更廣泛的社會與文化的影響,那就必須重視 Conservation 觀念。
易 與 維 護 混 淆 的 另 一 觀 念 為 修 復 。 英 文 及 法 文 稱 為 Restoration(修復)及 Restauration。修復的目的在於強調作品的視 覺效果或使其更為清晰易識,其行為為直接的,且一定針對特 定的古蹟等。修復在原則上屬於主觀及美感上的判斷。被修復 的即使沒接受此行為,也沒有繼續受損害的危險。
另一種保存維護之方法相當另類,使用 Renovation(翻 新),若非必要一般學者專家是常不贊成此一手法,除非此一古 蹟敗壞致無法維持其外型或有倒塌影響其他建築物時,但常有 爭議拆除重建,雖依其原貌建造,但是否還可以稱為古蹟。
歐美的古蹟維護就不是如此。「維護」一詞在英文中可以翻
譯為 Preservation,也可以是 Conservation,但意義相去甚遠。
維護應該有更積極的文化保存的意義,歐美所採取的正是這種 較積極的觀念。然而,維護的行動一定是因為有所警訊。若不 採取行動此資產將會或繼續受損害。
維護又分為治療性維護(The curative conservation)及預防性 維護(The preventive conservation)。前者為處理文物惡化的結果 及現象,後者為處理文物惡化的預防。(張婉真,1997:5)
西方學者與建築專業人員對於描述再利用之字眼相當分 岐,較常見者有:整修(Renovation)、修復(Rehabilitation)、改造 (Remodeling)、再循環(Recycling)、改修(Retrofitting)、環境重塑 (Environmental retrieval)、延續使用(Ex-tended use)、再生(Reborn) 及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等。傅朝卿(1993:94)認為再利 用乃是在建築領域之中藉由創造一種新的使用機能,或者是藉 由重新組構(Reconfiguration)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機能得以一 種滿足新需求之新形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之舉;也 就是說古蹟或歷史性建築再利用之對今日人類營造環境特別有 意義,乃是因為藉由此種保存策略,人類之過去可以用「活」
的面貎出現在今日,換句話說再利用提供了人類於文化資產上 連續性(Continuity)的可能性。
四、 保存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 全其環境景觀,古蹟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
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有關規定編 定、畫定或變更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因 此,本研究所稱之古蹟保存區包含三大部分:其一「古蹟本體」
外及「古蹟鄰近地」者;其二「古蹟本體」及「古蹟保存區」
模式者;其三「古蹟本體」「保存區與鄰接地」模式者。
五、 再利用
「再利用」係指「在不妨礙古蹟保存目的的情況下,利用 政府指定之古蹟建築物及其周遭環境可提供之空間為主體,在 兼顧古蹟地主權益之提升及古蹟保存政策目標之達成的情況 下,規畫可供民眾使用之社會、文化或經濟活動等機能,以賦 予古蹟建物可利用之社會文化經濟意義。(林華苑,2002:12)
潘璽認為(2000:54)再利用為歷史保存之一種觀念,更是 一種手段,它可以使瀕臨死亡的老建築重獲第二春,亦即再利 用就是把舊的建築重新利用之行動。並認為歷史建築再利用有 三種使用型態:
1、 以保存為出發點進而考慮再利用方式 2、 因使用之需要尋找適合之歷史建築 3、 目前仍在使用中且希望未來能繼續使用
在傳統的建築理論中,不同的知識傳統建構了不同的論述 系統,結構了不同的問題意識:有的由外在形式的區分出發,
將具有精緻文化形式的構造物視為建築(Architecture),而次要
的空間形式視為營造(Building);有的從現象學的角度出發,經 由涉入者的感受下手,尋找普同性的"地方感",藉人對形式的 想像與經驗來界定建築的本質;或是將空間的差異性歸因於功 能上的差異,排除外在形式的自主性與個人內在感受的空間認 知,將空間視為社會需求的反映,尋求形式與社會的直接關聯。
(林孟章,1994:138)
貳、文獻探討
本研究將國內相關古蹟研究之文獻予以探討研究分析歸 納,分為c古蹟保存論述研究、d古蹟保存與維護相關之法制 研究、e古蹟保存與維護相關課題解決策略、f古蹟保存再利 用等四大部份。
一、 古蹟保存論述研究
古蹟保存論述的研究在探討自光復以來國人對古蹟保存觀 念的形成及發展,目的在從政治過程、社會變遷、歷史轉變、
文化角度說明古蹟保存在各時期著重的重點,並分析形成的原 因,討論其面臨的問題。
1、 研究主題: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台灣古蹟保存運動 作 者 :葉乃齊(1989)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此文獻有助於本研究瞭解台灣古蹟保存政 策的開端及演進,並與社會背景間的互動關係。
評 析:作者以反文化運動的社會現象出發,觀察在都市發 展與文化建設的過程中,一種以肯定的心態調適對 傳統與過去的再定義的空間行動。作者以行動主體 為分析對象,將古蹟保存視為新的空間論述,描述 空間論述的形成過程中,互動的主體如何藉助環境 限制與社會現實進行運動的推展,觀察保存運動發 展過程中,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的轉變中,不同的社 會角色,在體制環境的轉變下,由無到有建構了制 度化的空間政策,再藉由轉化對體制進行另一階段 的改變與發展。企圖尋找社會政、經、文化發展等 脈絡與保存運動過程之間相關因子。
2、 研究主題:都市保存之政治過程──三峽民權街個案 作 者 :顔亮一(1993)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探討古蹟保存所衍生的權力衝突問題,此 部分權力結構衝突亦將是再利用規畫過程中需注意 的。
評 析:作者由民眾參與的角度出發,探討都市保存的行動過 程中不同的社會角色在保存過程所形成的問題結 構。規畫過程中,政府與專家學者的主導角色,忽 略了對民眾權利實質的尊重。在發展與保存的衝突 過程中,政府的一舉一動,在電視與報章媒體的報 導下,將保存政策對全國民眾做明確性的宣示。
專業論述與保存技術的實踐,在不同的時空與 社會的結構下,遭受到社會現實不同程度的挑戰。
民意的取向,在不同的角度的理解下會有不同的結 果與答案。
制度的建立,制度的推動,到制度的修改與轉 變,政策與體制應逐漸成為保存工作底層基礎而不 顯眼的社會機制。由積極主動的主導角色轉化為一 個積極性配合的被動性角色,成為支持整體社會發 展的共識體制。
3、 研究主題:台灣古蹟保存政策執行與保存論述關係初探 作 者 :林孟章(1994)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有助於本文釐清台灣地區保存政策走向的 關係。
評 析:由於論述的發展與政策的執行往住落差極大,為了 解台灣古蹟保存政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同時期 的特質與經驗,此研究將國內古蹟保存的歷程畫分 為制度前、制度後的兩個階段,並探討國外古蹟保 存的理論與制度。然後再以個案討論的方式瞭解保 存工作推動的過程中,「古蹟保存專業論述」與「古 蹟保存政策的互動關係」,及文化空間形式的建構過 程。
4、 研究主題:私有古蹟保存與地方發展之難題──台中縣霧峰鄉 霧峰林宅二級古蹟保存維護過程研究
作 者 :簡文彥(1995)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有助於本文釐清台灣地區保存政策走向的 關係。
評 析:以「台中縣霧峰鄉霧峰林宅二級古蹟保存維護過程」
作為實證古蹟保存與地方發展的課題,其重點在於 保存階段中不同角色之權利衝突:法令、制度、觀 念衝突、利益分配、地方政治勢力干預等。作者以 合理補償所有權人權利損失、改變古蹟維修方式、
民眾參與政府的古蹟指定作業、古蹟納入都市計畫 作業的一環、持續性進行古蹟調查研究工作及古蹟 保存與地方發展結合的目標為結論。
5、 研究主題:戰後台灣古蹟保存政策變遷歷程之研究(1945-1996) 作 者 :林芬(1995)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將古蹟保存政策以時間作切割,分別檢視 國家在古蹟保存的公共事務上做了那些貢獻與缺 失,有助於本文政策制度的文獻分析。
評 析:其在探討戰後台灣古蹟保存政策變遷之歷程採取歷 史結構法作為分析架構,將時間分成三期加以分別 採討:古蹟的保存在九十年代之後呈現多元化的面
貎。從三階段時期的分析,可知國家機關扮演重要 的主導角色,不過人民的力量也逐漸形成,這正是 未來古蹟保存的重要力量。
二、 古蹟保存與維護相關法制之研究
1、 研究主題: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鹿港 地區居民為例
作 者 :朱容慧(2000)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任何一種法律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文化 資產保存法對民眾之權利影響更鉅大,直接。要周 延的立法與配套措施才能更完備。
評 析: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研究,保護本國文化遺產;
創造具有特色及競爭力之文化觀光景點,並遊客行 為理論模式討論民眾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認知及看 法,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態度。
2、 研究主題:古蹟指定相關法制問題之研究 作 者 :陳雅慧(2000)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古蹟保存有賴古蹟保存法制之建立及人 民、政府與行政法院對古蹟保存的正確認識,法制 的建立,必須更細膩思考每個古蹟保存行政環節可 能發生的問題,加以規範,做適法的行政。
評 析:本論文以問題取向,比較法制兼顧政治、經濟、社 會、文化等面向研究,用現行法制與個案,發現問 題加以討論;另探討如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及 古蹟審議程序作為研究。
三、 古蹟保存與維護相關課題解決策略之研究
探討解決古蹟相關課題之文獻當中,分成幾個部分討論。
古蹟之使用、古蹟之管理、人力資源及私有古蹟等議題為解決 策略之研究。
1、 研究主題:古蹟保存與私人權益平衡之研究 作 者 :呂登元(1988)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為解決古蹟對財產權限制的補償課題,以 發展權的概念作為補償方式,以平衡地主權益,凸 顯了古蹟地主權益保障的重要性
評 析:此研究從國內的土地制度與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中,
分析歸納出古蹟所有權人發展權益問題產生的原 因,並引用發展權移轉的概念,以解決古蹟所有權人 發展權益之問題。
2、 研究主題:古蹟保存結合社區特性發展之研究──以鹿港日茂 行為例
作 者 :徐惠鈴(1998)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偏重社區特性與古蹟保存的研究,故再利 用對地方特質與發展特性之瞭解是必要的
評 析:本研究提出以社區鄰里為單位的方式來保存古蹟,
藉由教育社區居民與喚起社區居民對古蹟之愛,來 保存古蹟。採問卷調查與訪談方式了解當地居民之 看法。結果是對社區認同度較高之居民,對古蹟保 存態度亦較肯定;社區意識較高之社區居民對參與 社區活動規畫的意願亦較高。
3、 研究主題:古蹟保存之經營管理──國民信託之應用 作 者 :黃素絹(2000)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分析私部門與公部門在古蹟經營管理上的 可合作方式,對於本研究公私部門工作上的畫分有 所幫助。
評 析:本研究主要係針對台灣古蹟保存現實與困境,參考 英日兩國民間組織「國民信託」處理古蹟保存之機 制與經驗,嘗試將其應用於國內古蹟保存實務。其 結論指出,公私部門的互相支援才能實踐國民信託 的步驟,公部門應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財物補助、
觀念宣導、人才培育等,私部門應積極參與監督政 府、民間力量的團結等。
4、 研究主題:從英美二國古蹟組織探討台南市公有古蹟經營管理
策略之研究 作 者 :榮芳杰(2000)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對於民間組織力量的崛起應善用其資源的 豐沛,以促進後續經營管理工作的完善。
評 析:本論文以英國古蹟經營管理的公部門組織 English Heritage、私部門組織 National Trust 與美國的私部 門組織 National Trust 三者為分析對象。籍由國外成 功的經營管理經驗檢視台南市公有古蹟經營管理問 題上的癥結,並且找出台南市未來公有古蹟的經營 策略與方向。
四、 古蹟保存再利用之研究
古蹟扮演的功能角色已漸漸取代以往僅停留在財產權屬爭 議之解決上(雖然其仍是現況課題之一),進而是對古蹟提出更 積極的管理方式與作為,好讓古蹟不是淹沒在凋蔽的空間角 落,故再利用之提倡已成為各方一致推崇的共識,可以發覺現 行對於再利用相關研究,也在積極的發展中。
1、 研究主題:歷史性建築再利用計畫程序初探──以臺灣日據時 期建築為例
作 者 :李清全(1993)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深入分析日據時期建築物的再利用程序問 題,對於本研究的再利用規畫上有參考價值。
評 析:建立在國內外有關於「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研究的 理論基礎上,來探討在目前臺灣社會環境下,從事 日據時期「歷史性建築再利用」,所面臨的問題及「再 利用」計畫之發展程序課題。
2、 研究主題:古蹟保存政策與再利用策略之研究 作 者 :林華苑(2002)
與本研究之關聯性:深入分析國內保存政策法令,各階段修法 之重點及再利用法令之整理與推動模式,值得參考 研究。
評 析:作者鑑於國內古蹟再利用概念之逐漸興盛,探討古 蹟保存政策與法令之沿革並分析保存現況課題與再 利用之影響,進而研討再利用策略機制之整體配套 措施。擬議古蹟保存再利用之整體配套策略,提供 當前古蹟保存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