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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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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六三法制與台灣人爭取立法權的運動

第一節 台灣知識份子民族運動的萌芽

壹. 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

一.留學風氣的興起

高等教育的缺乏,是促成台灣青年前往日本內地留學風氣的主因。

依據日本官方的紀錄,1901 年就有台灣人到日本東京去留學,以後逐年 增加,至 1908 年,在東京就有臺灣留學生 60 人。早期的留學生大都是 富家子弟,而且年齡很小。台灣總督府對於台灣的留學生,早於 1907 年即已聘日人石田新太郎兼任指導,監督東京府轄內的臺灣留學生。西 元 1912 年總督府在東京小石川區茗荷谷創設「高砂寮」,專門收容臺 灣的留學生,自是以後,留學東京蔚成風氣,人數年年增加,1915 年已 有 300 多人。1922 年達到 2400 人,最多時曾超過 3000 人。一般而言赴 日留學的,大都是因為臺灣沒有專門以上的學校可以升學,不得不遠離 故鄉,負笈東京。所以這一時期的留學生,可以說個個都是台灣的精英 分子。

[註 197]

二.留學生的民族覺醒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國際間受到「民主主義」及「民族自決」思 想的影響,到處興起一股革命的浪潮,深深的刺激著東京台灣留學生民 族意識的覺醒,下列四項可稱為極客觀的事實:

1. 民族自覺的影響:

1918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協約國勝利在望,美國總統威爾遜發表第 十四條和平原則,高唱民族自覺權,民族自身有決定自己運命的權利,

無論任何人不能干涉民族生活、教育、道德、習慣、言語或剝奪這些權 利。其後在巴黎和平會議中,威爾遜費了很大的功夫終於把這一條民族 自決權的原則獲得確認,遂使波蘭、捷克得以獨立。事實上,威爾遜的 十四原則, 遠不及他的政治思想《新自由主義》的影響之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97]葉榮鐘,1993, 《台灣民族運動史》台北:自立晚報社,頁 75。

(2)

2. 民主主義的影響:

東京帝國大學政治學教授吉野作造 1916 年在「中央公論」雜誌發表

「談憲政本質並論其成功之途」的論文 。提倡「民主主義」

[註 198]

極受 一般知識階級的歡迎。1920 年吉野與福田德三教授組織「黎明會」,並 展開各項運動,民主主義蔚成思想界的巨流,臺灣留學生思想上受到的 刺激與啟發極大。

3. 朝鮮獨立運動的影響:

1919 年 3 月 1 日,朝鮮發生民族獨立的大暴動,世稱為「三一運動」

[註 199]

。雖然失敗,但其影響則很大,尤其對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的刺激 極為深刻。因為臺灣與韓國同是日本殖民地,如論輩份,臺灣是先輩。

朝鮮是後輩。但是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待遇,朝鮮竟然後來居 上,所以台人常引朝鮮為例,攻擊日人統治之不公平。

4. 中國辛亥革命的影響:

辛亥革命以前,日本人辱罵臺胞的口頭禪就是「清國奴」 ,所以一部分留學生在 東京,提到祖國常有一種自卑感,盡可能去掩飾自己的身分。辛亥革命成功以後留 學生心中燃起希望之火,激發民族意識,對祖國的強盛逐漸抱有信心。

[註 200]

三.台灣人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日本帝國在統治初期,把台灣人視為異族,並以此,制訂殖民政策。

日本政府一方面尊重台灣人的習慣和文化,一方面把台灣列為異法的地 域。在政治方面,台灣人沒有參政權,仕途都被閉鎖,社會地位差別待 遇也很明顯。台灣人和日本本國人結婚也不能獲得法律的保障。在心理 上、精神上,日本政府強制台灣人屈辱地忍受著不平等的待遇。像這樣 由異民族所實行差別統治,刺激了台灣人的民族意識的成長。武力抗日 運動被總督府壓制,台灣人自身也很明白,想要仰賴武力把外來統治者 趕走,的確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應該尋求其他途徑以減輕台灣人所受的 壓迫,才是明智之舉。林獻堂就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

[註20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98]吉野作造因顧慮日本的國體是君主憲制,所以把它翻譯作「民本主義」 。 [註 199]朝鮮「三一事件」是韓國人想脫離日本統治的獨立運動,發生於 1918-1919

天道教主孫兼熙受美國總統威爾遜民族主義的影響,糾合群眾,起草獨立宣 言,於 1918 年 3 月 1 日到朝鮮總督府前,高呼「大韓獨立萬歲」故又稱「萬 歲事件」 ,激起全韓各地騷動,最後被日本所平定,韓人犧牲了 7909 人。

[註 200]同註 197,頁 76。

[註 201]黃昭堂,1993,<台灣總督府>台北:前衛出版社,頁 135。

(3)

四.林獻堂與梁啟超的結識

林獻堂(1881-1956)是台中近郊霧峰林家的中心人物,林家是家產 萬貫的大地主,與台北近郊的板橋的林本源家分庭抗禮。霧峰林家也有 林朝棟因武力抗日很早就亡命大陸,但是大部份的族人都捨不得離開故 鄉而留在霧峰。

台灣總督府於1902年任命22歲的林獻堂為霧峰區長。事實上,總督 府一直都很留意有著強烈鄉土意識的林獻堂等人的動向,『警察沿革誌』

第二篇中卷,就如此地描寫:

「中部的台灣人上流社會,眾所皆知,在傳統上,其思想的進步是要比 台灣北部以及南部地區的人還要領先、優秀的。而在那些人之中,有不 少的人抱持著不可侮的見識與抱負。他們的思想,可看成是代表著一般 台灣人知識階級的思想。因此,無可懷疑的,他們的一言一動也會帶給 本島300萬民心很大的暗示與共鳴。」

林獻堂 27 歲遊日本,歸途在奈良結識梁啟超。林獻堂就臺人爭取 自由的問題詢問梁任公,任公說中國在今後 30 年斷然沒有能力幫助臺 灣爭取自由,切不可經舉妄動做無謂的犧牲,最好效仿愛爾蘭人對付英 國的手段,厚結日本中央政界顯要,以牽制總督府之政治,使其不敢過 份壓迫臺人。梁任公的這番話對林獻堂在日後的政治社會運動採取溫和 的路線有極重要的影響。1911 年梁任公遊臺,曾到霧峰與中部的士紳、

文人們相交,勸林獻堂和其姪林幼春不可「以文人終身」,須努力研究 政治、經濟以及社會、思想等學問。

[註 202]

貳.台灣同化會

一.板垣退助的襄贊

1913 年,林獻堂到北京訪問梁啟超,並於歸途中順道到東京與板垣 退助會談。對於林獻堂控訴總督府壓迫台灣人之事,板垣深表同情。1914 年,板垣接受林獻堂的邀請到台灣視察。他認為台灣人對政治、經濟、

社會等方面所提出的要求,乃是理所當然之事。板垣是明治時期的元 勳,又是自由民權運動的鬥士。1900 年,他所屬的憲政黨解體而與伊藤 博文的政友會合而為一,板垣趁此機會從政界引退,到台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202]傅奕銘,1999,<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台灣文獻》50 卷 4 期,頁 24。

(4)

的時候,他已經是 78 歲的高齡了。當時的內閣是第二次大隈重信內閣,

而板垣與大隈首相是 16 年前一起組成「隈板內閣」(第一次大隈內閣) 時的同志。大隈首相對於板垣所提議的,依照同化主義設立「台灣同化 會」 ,表示贊同。 「把台灣人同化成日本人」一事,總督府則答應得非常 勉強。

1914年12月,板垣在台灣集結了日本人和台灣人共同組成了「台灣 同化會」。參加「台灣同化會」的台灣人和日本人之間,各存有不同的 幻想。板垣等人是希望透過台灣人能同化為日本人,藉以提高台灣人的 地位;可是對林獻堂等人來說,提高地位是終極目的,參加同化會只是 想藉著同化之名逃避總督府的壓制。

[註203]

二.主張撤廢六三法

同化會的目標之一是想撤廢賦與總督立法權的「六三法」。六三法 雖然已經在1907年改為「三一法」,之後於1921年又改為「法三號」,

可是本質上一點也沒有改變。台灣人政治運動者總是概括將上述之法 令,稱之為「六三法」。六三法就是為了在與日本本國法制相異的台灣 施行差別統治,而賦與總督擁有法律效力的律令制訂權。換句話說,台 灣總督不但擁有行政的權力, 同時還擁握有立法的權力。

三.同化會的解散

台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對於板垣原無好意,只因其為日本知名之 士,不便過於露骨妨礙其同化運動。及板垣離台,會內因金錢發生糾紛,

理事、監事行動越軌。

[註204]

。乃示意左右,先使各官衙首長,以自動 形式脫會。次於1915年1月23日,取消募捐認可,同月26日。以總督名 義,謂同化會有害台灣公安,命令解散。曾一時轟動台灣同化會,遂告 結束。想利用板垣的聲望以謀私之一班浪人,多倉皇逃回日本。而少數 留台的也因為受各方面嚴重監視,無所施其撞騙技倆。

[註20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03]黃昭堂,1993, 《台灣總督府》台北:前衛,頁135。

[註 204]同化會幹部寺師平一以請板垣代板橋林本源家林熊徵活動獲得敕封男爵為 餌。騙取運動費五萬圓。總督方面為消滅同化會,正苦無藉口,既得資料,

豈肯輕放,乃拘捕寺師等有關人員,並以動機不純,志在招搖撞騙為理由,

迫令同化會解散。同註 197,頁 31。

[註 205]高日文,1964,<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的時代背景>《台灣文獻》15 卷 2 期,

頁 28。

(5)

參.新民會與《台灣青年》的創刊

為了撤廢「六三法」,林獻堂於1918年到東京,集結了東京台灣人 留學生,以撤廢六三法為目標組成了「啟發會」,並出任會長。當時世 界各地民族主義

(nationalism)

高揚的時期,剛上任的武官總督明石元二 郎,鑑於當時的情勢遂改變為以同化主義作為對台的施政方針。

啟發會隨著台灣人留學生的增加而擴大,雖然曾因資金上的問題而 遭遇挫折,但是,1920年,他們又以「新民會」之名重整旗鼓,林獻堂 再度出任會長。新民會設立了「台灣青年會」,創立機關雜誌「台灣青 年」

(月刊)

。『台灣青年』是台灣人第一本以政治為目的的定期刊物。因 雜誌刊登之內容為日本當局所忌諱,故時常遭到內務省的查禁處分。雖 然如此,但還是不斷的繼續刊行。1922年4月,改稱『台灣』,更於翌 年4月改為漢文半月刊的新聞型態『台灣民報』,10月改為旬刊,1925 年7月12日起發展為週刊,1927年8月起把發行所遷移到台灣。之後,1930 年3月改稱為『台灣新民報』

(週刊)

。1932年4月15日起發展為日刊報紙。

這是日治時代,唯一由台灣人所辦的新聞報,也是持續刊行最久的機關 報。

新民會的幹部一面與日本的有識之士保持接觸,一面又和中華民國 或朝鮮的民族主義者

(nationalist)

相互聯繫提攜,並且與中國大陸的北 京、上海、廣東等地的台灣青年會,建立了台灣人社團結成的基礎。新 民會剛組成時的會員除了林獻堂以外,還有蔡惠如、黃呈聰、蔡式穀、

連雅堂、林呈祿、羅萬俥、郭國基、王敏川、吳三連、劉明朝、陳炘、

蔡培火、謝春木等人。

[註2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206]同註 201,頁 138。

(6)

第二節 六三法的撤廢運動

在本論文第四章《六三法的沿革》中,曾論及六三法每當有效期限 將屆滿送交日本帝國議會要求延展,必然在國會引起劇烈的辯論,儘管 總督、民政長官列席答覆。仍然無法避免一波接一波責難,民間團體的 不滿,更是不勝枚舉,列舉其一、二如下:

壹.台灣知識分子的反對 一.海外留學生的抗爭

台灣總督府有權施行極端的獨裁政冶,台灣知識分子都認為是基於

「六三法」所附與的委任立法權。所以在 1920 年東京新民會的諸幹部,

即把要求「撤廢六三法」做為民族自決運動的中心任務。林獻堂頻頻的 訪問日本要人而奔走於撤廢六三法。但 1921 年底已是六三法的施行期 限將期滿;因此、東京的台灣留學生都特別注目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的態 度。不料、這開明總督卻於 1920 年 11 月預先說出「本島的現況尚未至 能達廢棄本法的程度」。這消息傳來、大家大失所望、終在 1920 年 11 月 28 日、由林獻堂等領導新民會會員共有 200 餘人,在麴町區富士見 町教會召開了反對六三法的示威集會,當場一起高呼口號情緒高昂。

[註 207]

二.知識分子對六三法撤廢運動的努力

「六三法的撤廢運動」顧名思義是要求撤廢對台灣差別待遇的《六 三法》。六三法撤廢問題,首先是由日人提出的。因為六三法的委任立 法權,日本有識之士對於台灣總督這種特權也不贊同,每當在日本國會 提案要求展期時,都有一番憲政問題的爭辯。國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 關,在台灣施行未經國會贊同的法律,顯係侵害國會權力。稍有法律常 識的人,都不以為然。不過,台灣是日本帝國最初的殖民地,特殊情況,

對此要如何處置。日本國會也意見分歧。

其次,日本上下兩院的議員,大多都未曾到過台灣,對台灣的情況 不了解,所以每次審查法案,容易受總督府官僚蒙蔽。伊藤政重是有名 氣的律師,曾當選過議員。久我懋正主辦《拓殖新聞》雜誌,他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7]史明,1980, 《台灣人四百年史》台灣:蓬島,頁 487。

(7)

與林獻堂曾有接觸,從中協助。1918 年夏天,林獻堂在東京宴請台灣留 學生 20 餘人,席上論及台灣前途問題。有人提倡自治論,有人主張祖 國論。林獻堂秘書施家本提出一個實際問題。

他說:

「六三法是台灣人的枷鎖,我們應該推行六三法撤廢運動。」

這一建議,使空泛的口頭討論走向實際的行動,獲得與會人員一致的贊 同,立即擁林氏為會長,成立 《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

[註 208]

三.林呈祿對「六三問題」的卓越見解

新民會成立後,首次著手的實際運動,就是「六三法撤廢運動」,

正在進行,明治大學畢業的林呈祿即持反對論調。他認為六三法撤廢運 動是否定台灣的特殊性,也即無異肯定所謂「內地延長主義」,因而他 提議停止六三法撤廢運動,主張設置強調台灣特殊性的「台灣特別議 會」。林呈祿的議論予新民會會員的影響甚深,於是「六三法撤廢運動」

立刻轉變方向,成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註 209]

1920 年 12 月 15 日林呈祿在《台灣青年》第 5 號發表一篇論文,名 稱《六三法問題的歸著點》來支持設置《台灣議會》的見解。此篇論文 後來也被《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列入檔案,《台灣青年》將其翻譯 成中文。內容如下:

總督的委任立法權早晚應予撤廢,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將來應歸著 於由帝國議會制定的結論。到了相當的時期,眾議院選舉法當然也非施 行於台灣不可。換言之,由台灣居民選出代表參加帝國議會,這只是時 間之問題而已。此種見解,乃以日本憲法當然施行於台灣,而且實行於 台灣的法律,可與日本國內法律同樣立法為前提,純理論上所可能導致 的結論。

然而,上述理論上的歸結,是否即為現在日本帝國統治台灣根本方 針?假定這是可以肯定的,那麼,這一方針果係把殖民地統治的真諦與 否,作為一個新進的殖民國,日後將能大有所為的賢明有識人士,似乎 不能不加以考慮。當今帝國的統治方針如何?吾人可以付之不問,但由 實際上考察之,吾人亦同情於日本政府向來所引以為疑懼者,即有悠久 之歷史,具特殊之民情、風俗、習慣、保持固有之思想與文化的現在 340 萬漢民族,能否使其與大和民族,站在純然同一制度下,而加於統治,

的確不無疑問。舉凡過去主張台灣情形特殊,不能與日本國內推行同樣 立法,但又高唱近世勃興之立憲思想,民主政治的政治家、學者,以及 民意代表,甚少言念及此,誠實遺憾。在理論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208]同註 197,頁 68。

[註 209]同註 197,頁 66。

(8)

無寧是更尊重實際的特別統治,殊有設置容許台灣居民參與的特別立法 之制度。何以見之?蓋處在鎮壓時代或未開發地域,可作別論,茍持文 治精神以統治具有歷史之民眾,而不立足於憲政法治之體制,奇異論必 難獲得透徹之理。

如此說來,六三法問題的歸著點,由純理論上考察,則將來撤廢台 灣的特別統治,而在帝國議會中予以同等之立法,乃是必然之理,但由 實際上考慮,不若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使台灣設立特別代議機構,而做 特別立法之為愈也。

[註 210]

綜觀林呈祿這一篇的論文要旨,在於強調台灣地位的特殊性,而主 張用特別代議機關,進行特別立法,其構思設置「台灣議會」的含意。

已甚明顯。

[註 211]

貳.日本人在台灣權益之紛爭

六三法是日本對殖民地(台灣)統治的基本法,從前面《六三法的意 義與特質》一章中,至少它隱含著許多問題:

1.總督的委任立法權是否違憲。

2.台灣是法治特殊化的地區,是否適當。

3.日本帝國議會讓出立法權,到底還擁何種權限。

這三大問題,在《六三法》存在期間,一直不停地發酵於日人權貴 階層之中,表面上看《六三法之問題》是《法理與台灣統治原則》之爭,

但在帝國議會裏卻隱藏著濃厚「利權」的氣息。謹列舉利權紛爭之要項 如下:

一.在台公民參政權受阻

1889年日本公佈憲法的同時,也公佈了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和市町村 制,實行有限度的選舉,國民享有參政權和地方自治權。但當時的日本 人到了台灣,卻不能享有在日本內地已有之權利。關於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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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10]總督府警務局編,王乃信等譯,1989,《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篇,

台北:創造出版。

[註211]同註197,頁67。

(9)

《台灣民報》曾引用英國記者之言論提出批評:

「大凡今日各國新領土經營策略或殖民政策有兩種主權,即抑壓主 權、自治主權。抑壓主權結果無成效,悉如一轍;反之,自治主權成果 之顯著,則不可隱。余欲慫恿日本之台灣經營採自治主義。英國之印度 經營,起初雖有多少困難,但近時成果之駸駸可見者,全為此自治主權 之所賜。余以為以日本之台灣經營比諸英國之印度經營,頗為容易,此 因中國人自古以來即有自治之習慣,而印度人絕無自治之習慣,即足為 例證。日本人既為憲法治下之民,其移往台灣此一領土者,決不可謂即 失其憲法所賦予之權利。台灣總督府對本國遷來之本國人持不令其置喙 一切政治之方針,余實幾乎無法相信。」

[註212]

此英國記者所謂「自治」雖然也包括台灣人的自治參政權在內,但 對《台灣民報》來說,其後半段的在台日本人的參政權,才真正是重點 所在。

[註213]

後藤新平在其晚年的回顧中,便指出:

[註214]

當時在台灣的律師及其他該地之特殊政治關係者,藉台灣企圖達到 自己的政略目的,若台灣施行帝國憲法,自該地選出代議士,則彼等政 略家,將取代台灣人,自己進入中央政界。

《台灣民報》在1901年底至1902年初,政界遊說中的戰略,是將台 灣弊政之根源,歸諸於「六三法」。因此積極指出依「六三法」所賦予 的權力所發佈之律令,均導致各種弊政之源。

二.日本人對新領土《移民殖產論》的期望

《台灣民報》是在台日本人所發行的報紙,創刊於西元1900年8月,

在創刊號中便發表一篇《宣言》,揭舉反總督府的立場,並強調其施政 者的主張:

1.台灣是日本人生息的新天地。

2.必須徹底革除原住台灣人之舊習,使與日本人同化。

3.台灣為施行日本帝國憲法之領土。

4.台灣應實施自治政治,不應由總督專制集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12]小林勝民<東征紀行其四>,《台灣民報》明治 35年1月5日。

[註213]吳密察,1990,《台灣近代史研究》台北:稻鄉,頁128-129。

[註214]後藤新平口述,1940,<台灣統治的概要>《後藤新平文書》,頁7123。

(10)

台灣民報與當時大部份的日本人一樣,認為台灣是農業生產力極 高、營業發達、資源豐富的寶庫,日本既然佔領台灣,便應該積極移入 日本內地逐漸過剩的人口,從事拓殖「開發此無盡藏之寶庫。以為供我 利用、厚生之大富源。」

[註215]

這種《移民殖產論》,顯然希望移入大量日本人,以替代原住台灣 人,從事台灣的開發經營,如此日本人將成台灣的主體,台灣將成新的 日本社會。因此台灣之一切施政當然應以日本人為考慮,帝國憲法當然 施行於新日本社會台灣,在台灣之日本人當然享有與內地一樣的自治政 治。至於原住台灣人的處遇,則應改其舊惡習,使之習染日本之風俗、

禮法,甚至完全同化於日本。

在具體的施政批判方面,《台灣民報》批判總督府,不但未整備各 種吸納內地移民的措拖,而且以各種法規排斥在台日本人,如《戶籍 法》,《台灣保安規則》,《台灣新聞紙條例》壓制台灣之民論,挫折 日人在台的意願,甚至驅逐在台日人。

三.財團對於專賣利益之爭取

在總督府之專賣業當中,最受到議論的可以說是鴉片專賣制度,小 林勝民指出《台灣阿片令》容許吸食鴉片,無視日本刑法之禁止吸食、

販賣的精神,而且立法之技術上亦有相互牴觸之處。

不過小林對於《台灣阿片令》等專賣律令之反對,不能只視為鴉片 嚴禁與漸禁之爭或同化主義與否的爭論,倒不如說有關專賣制度利權之 爭奪,才是台灣民報集團所重視。

總督府所施行的鴉片政策,除了涉及統治原則的問題,其出之以專 賣的形式。其實與食鹽專賣政策一樣,同時還有財政與攏絡台灣人培養 親日份子的雙重用意。蓋總督府一方面以專賣收入,增加財政收入,一 方面以鴉片鑑札之發行,食鹽專賣制度中特許零售商之選定,將部份特 權「賜」給部份台灣人,借此製造一批親日勢力。

由於鴉片專賣與食鹽專賣制度的成功,使總督府將專賣之項目增 加,甚至逐漸發展出由總督收攬各項利權的「公營主義」和「專賣主義」

的殖產興業政策。但是總督府並非攬辦專賣事業,從生產到販賣的全部 過程,而是將部份專業流程交由特定之民間商人經營,於是台灣之利 權,便由總督府以專賣之方式收攬以後,再分配給特權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15]同註213,頁125。

(11)

在總督府與特權商人獨佔台灣利權之情況下,原本以戰勝國國民前 來台灣,預想在台灣這個新天地撈取利益的在台日本人,其失望和不滿 是可以想像的。因此,小林勝民對專賣制的批判,除了有「對人民日用 食品課以間接之重稅」,「剝奪原生產者之生業」等說詞外,最重要的 為對獨佔各項專賣利權寵商的批判。

[註21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16]同註213,頁127。

(12)

第三節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壹. 請願運動的形成

一.撤廢六三法之轉向

在日本東京的台灣留學生,有許多人對六三法的印象認為:六三法 為台灣總督專制政治暨各種惡法的根源。林獻堂更主張「如能撤廢六三 法,需要任何犧牲,亦在所不辭」。但為何對該法的撤廢運動竟未予以 貫徹呢?探討其原因,乃是:六三法的撤廢對於整個台灣民族解放運動來 講,祇是抵制總督獨裁的一種救急的治標運動,在民主主義的時代潮流 中,當然不能使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滿足。進一步要求政治的權利乃是 必然之勢。

關於六三法撤廢後如何展開下階段的任務大家尚無定論。後來受新 思潮的激盪,留學生的思想漸次發展為台灣完全自治的主張。林呈祿初 時仍抱此意見,而且成為留學生思想的主流。但是西元1919田健治郎總 督赴任後,高唱「內地延長主義」,「完全自治」的主張勢必與它正面 衝突。所以注重實際、思慮較深的人就不敢苟同,這一派的主要人物是 蔡培火、蔡式穀、鄭松筠等。他們主張設置台灣議會來代替台灣總督根 據六三法所獲的委任立法權,也就是把日本帝國議會委任台灣總督的律 令制定權,改為台灣議會的立法權,這在理論上不但可以避免和「內地 延長主義」正面衝突,實際上也可以剝奪總督的特別立法權。

[註217]

二.設置台灣議會的理由

台灣議會設置運動領導人林獻堂於1921年4月19日答覆東京讀賣新 聞之記者有關臺灣議會請願理由有如下三點:

1.關於憲法問題,即帝國政府領臺至今,依六三法或三一法而承認臺灣 立法之必要性,其理由為對於民族習慣相異之臺灣,不可能完全 實施憲法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17]同註197,頁70-71。

(13)

2.即使未來將全面施行憲法律令為前提,而要徹底實施同化主義、

內地延長主義是不可能的,其理由為臺灣人民是以擁有4000年文 化約360萬人口的支那民族為主,即使要依憲法派臺人代表參與 本國議會,以此欲成功地達到同化政策的目標是不可能的。

3.和支那民族同種族文化的台灣民心的向背是日支親善的重要關 鍵,其影響遠至南洋的支那移民,因此重視其固有文化、承認其 權利自由而允許其必要的自治;在兩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安全上,

奠定本國和新領土的統屬關係。

根據請願文,臺灣議會的請願精神在於:

1.臺灣統治須遵從立憲法制的原則。

2.承認臺灣存在特殊事情。

3.行政立法混一的政治也就是總督一人的政治不可為。

4.鑑於世界潮流,為策國運進展,希望設置臺灣民選議會。

[註218]

貳. 請願運動的經過 一.請願運動初期的主張

台灣議會設置運動之初,日本本國原敬內閣誕生,台灣總督也由武 官改為文官就任,殖民地的統治政策也改為「內地延長主義」(同化主 義),這個時候,新民會及台灣青年會的組成,對日本當局來說,實在 是很突兀的一件事。他們以台灣與日本本國相異為前提,以台灣的獨自 性為原則,要求設置台灣議會。法律仍然由日本帝國議會制定,但是他 們主張鑑於台灣的特殊民情風格,地方的立法應由台灣議會來制定。當 然,他們所主張的地方立法,並不是由握有律令制定權的台灣總督來制 定,而是由「台灣住民公選出來的議員所組成的台灣議會」來制定

[註 219]

。「台灣住民」指誰呢?按照葉榮鐘等人的解釋,那是指在台日本人、

漢族系台灣人、平埔族系台灣人。真正的原住民系台灣人卻被他們當做

「生蕃」而竟然沒有包含在內。表面上看來,這個運動本質上好像有了 轉變。台灣同化會及六三法撤廢運動的口號是要把台灣置於與日本本國 同一法制之下,而在促進台灣人日本化的同時,欲把台灣人的權利義務 提升到與日本人同一地位。同化以後的結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18]同註202,頁25。

[註219]第一回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

(14)

當然就是沒有所謂台灣人集團的獨自性,最後就是完完全全的大和民族 化了。但是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的主旨乃是在「把台灣人當作是日本帝國 臣民」的規定之下,欲保存在台灣及台灣人的獨自性。

參加台灣同化會的台灣人之中,雖然也有人真正是想被同化的,可 是加入新民會的人士,卻沒有人認為自己會被大和民族所同化。其實,

所謂同化乃掩飾之論,其目的是希望日本政府對台灣人鬆弛壓力、能放 寬束縛,俾台人得減輕痛苦而已

[註220]

。當時,新民會雖然自陷於日本 帝國臣民的框框裡,但還是乘著民族主義的波瀾,大力提倡白話漢文運 動,欲構築一個自己的台灣文化。爾後,從1921年開始到1924年為止,

每年不斷的向日本帝國議會提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共計15回。在請 願書上簽名的人數總共有18,528人。

[註221]

二.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

請願運動進行了兩年以後,以設立台灣議會為目標的「台灣議會期 成同盟會」於1923年在台灣成立,可是由於違反治安警察法而遭檢舉,

遂將此會移到可以舉行活動的東京,一直到1927年請願活動,都是以同 盟會之名發表聲明。在請願書上簽名的人,全部以個人的名義參加,這 是由於日本政府所施的種種壓迫所致。「第五回請願理由書」對壓迫的 具體內容,如此地敘述:「茲於此舉二、三個例子,對現任公職的人以 及在銀行、公司上班的人,都馬上由其工作機關給予免職:與專賣事業 有關者,馬上剝奪其特權:與銀行的貸款有關者,馬上拒絕其金錢上的 融通」。

[註222]

貴族院議員渡邊暢、山

玄,眾議院議員清瀨一郎、神田正雄等人,

對請願書之主旨頗感贊同,充當請願介紹人。可是台灣議會的設置還是 未能如願。殖民地統治當局很清楚的了解,如果允許設立具有立法權與 預算審核的台灣議會的話,台灣就會變成一個獨立的自治體,這點不只 是殖民地統治當局,更是日本政府所憂心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20]同註201,頁139。

[註221]同註201,頁139。

[註222]同註201,頁140。

(15)

三.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的設置

日本政府為了避免民眾的不滿,1921年,在總督府設置了官選的「台 灣總督府評議會」,以及在各州、市、街、庄的官廳單位設置官選的「協 議會」。根據同年的「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總督府評議會的會長 則由總督擔任,副會長是由總務長官擔任。「會員是由總督從台灣總督 府內部的高等官中,以及在台灣居住而有學識經驗者中選賢任命」,「總 督認為必要的時候,在任期中也得以解除任用」。

在這種規制下,所組織而成的評議會,其會員包括官吏7名,在台日本 人9名,台灣人9名,總共25名。爾後,到了1930年時,會員增加到40名。

可是,從一開始評議會就只是「歸屬台灣總督,應其諮詢,申述意 見」

[註223]

,評議會並不是監督總督的,反而是被總督所監督的機構。

連「建議權」也好不容易至1930年才賦與評議會。最初被任命為評議會 員的台灣人是林熊徵(台北市)、顏雲年(基隆街)、李延禧(台北市)、簡 阿牛(新竹州)、辜顯榮(台中市)、林獻堂(台中州)、許廷光(台南市)、

黃欣(台南市)、藍高川(高雄州)等九名。

四.台灣文化協會的創立

台灣人的政治運動,到了在台灣島內創立台灣文化協會的時候,才 呈現出活潑的景象。出身宜蘭而在台北開業的蔣渭水醫師老早就從事文 化活動。他看了第一回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以後,就深刻的感到有必 要在台灣島內組織台灣民族運動的指導和台灣人的啟蒙團體,於是與林 獻堂等人共同商議,於1921年,設立了台灣文化協會。

在創立總會之時,文化協會會員總共達1032人。林獻堂被推選為總 理,蔣渭水為常務理事,41名理事全都是中產階級以上的人,或是知識 分子。蔡培火、王敏川、陳逢源、蔡式穀、楊肇嘉等人都包括在內。

文化協會在「助長台灣文化的發展為目的」(會則第二條)的方針之 下,於各地展開演講會的活動,得到了很大的反響。從1923年到1926年 為止的4年間,共舉行了798次的演講會,聽眾達295,981人。從1923年 開始,專以取締集會、結社及大眾運動為目的的治安警察法(1900年公 佈)也實施於台灣,所以演講會屢次遭到干涉,曾被停止演講處分87次,

集會解散處分57次。

[註2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23]山崎繁樹、野上矯介合著,2001,《台灣史》台北:武陵,頁339。

[註224]同註201,頁142。

(16)

文化協會積極支持議會設置運動,蔣渭水等一部份的幹部,還與受 到共產主義薰陶的連溫卿,於1921年共同成立了政治運動研究團體<新 台灣聯盟>。此聯盟依照治安警察法的施行,提出結盟許可的申請,獲 准成立。可是,到了1930年時,由於受到總督府的壓制,在形式上,算 是自動解散。前後總共存在了8年。

五.文化協會的分裂

1920年代前半,可說是台灣人政治運動的草創期,此時期不論個人 的意識型態如何,只要是從事運動的人都能互相協力,可說是統一戰線 的時代。

當時日本的知識份子對社會主義的興趣很濃,特別是1921年中國共 產黨成立,翌年日本共產黨也相繼成立,台灣人政治運動者也受到影 響,再加上無政府主義理論的出現,使人感到意識型態的論爭正像盛開 的花朵一般。可是意識型態的論爭並沒有馬上結束,卻發展成路線鬥爭。

文化協會在不知不覺中分成了三派,一是共產主義的連溫卿派,一 是受辛亥革命影響的蔣渭水派,一是合法鬥爭型台灣民族運動蔡培火 派。到了1926年左右,鬥爭呈表面化,1927年文化協會終於分裂。鬥爭 勝利的連溫卿派掌握主導權,蔣、蔡兩派經過了「台政革新會」的過渡 期之後,於1927年成立「台灣民黨」。可是卻被日本當局以「稱呼不當」

以及「對日本統治,顯示出反抗的氣勢」的理由而受到禁止的處分。

[註 225]

因此,蔣渭水等人把名稱改為「台灣民眾黨」,同時也改變綱領,

如此一來,在同年的7月,得到了組黨許可。台灣民眾黨到1931年被禁 為止,只有4年的壽命而已,卻是台灣史上「空前」的合法「政黨」。

台灣人被日本人統治32年,終究誕生一個台灣人的政黨。

參. 請願運動的中止

一.政治運動遭鎮壓

台灣民眾黨與左派台灣文化協會分道揚鑣後,其中一部份幹部仍未 放棄農民、勞工運動。特別是身為中心幹部的蔣渭水,為了發展全民運 動,努力集結勞工、農民,企圖使全民運動能與階級鬥爭路線並行發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25]同註201,頁143。

(17)

在西元1927年的階段裡,蔣渭水這批人受到二十一個勞動組合與兩 個農民組合的支持,也因為這樣,民眾黨和台灣文化協會、共產黨之間 的摩擦未曾中斷。

同時,由於「治安維持法」實施得很緊,林獻堂、蔡培火、楊肇嘉 等人深感民眾黨將來的危機,遂採取了自認會得到總督府認可的穩健性 運動方針。林獻堂等人於1930年從民眾黨分出,另組織「台灣地方自治 聯盟」,此聯盟是欲謀求透過自治制度的改革而提高台灣人的地位。

[註 226]

1931年,在滿洲事變(九一八事變)前後所捲起的治安維持法風潮 裡,民眾黨於2月被禁;6月,台灣共產黨員一起被檢舉,更於年末的時 候,台灣文化協會的幹部也遭受檢舉。

[註227]

如此一來,這些組織就在 台灣地區消失了。台灣共產黨的殘餘份子皆逃往大陸,並藉著「上海台 灣反帝同盟」、「廈門反帝同盟台灣分盟」等組織,從事一些細微不彰 的活動。

和左派團體比較起來顯得穩健的台灣議會設置活動,也在中川總督 的壓力下,於1934年中止活動。而比上述任何團體都更穩健的台灣地方 自治聯盟,也因中日戰爭的爆發,幹部們深感危機重重,遂於1937年8 月自動解散了。

[註228]

二.林獻堂被攏絡與脅迫

林獻堂等自第一次請願之後、即往來台灣、東京之間宣傳設置台灣 議會而廣受歡迎,1921年10月在台北所成立的「台灣文化協會」也成為 請願運動的工作中心。然而、總督府一向以懷柔台灣本土之資產階級為 基本政策、不料卻出現問題以致總督府即驚慌失措、乃急速在請願運動 最為盛旺的台中州施行所謂「具體取締方策」、這主要是要以警察的強 權來干涉林獻堂等請願運動及文化協會在各地的宣傳活動、並利用街 庄.保甲等統治機構而來阻撓一般民眾的參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26]同註201,頁145。

[註227]台灣文化協會經過分裂,至滿州事變前後,已漸成為台灣左翼陣營的組織,

成員也日漸萎縮。日本當局於1931年6月取締台共分子,12月又取締赤色救援 會,王敏川等新文化協會的中央委員及重要會員相繼被逮捕失去自由,該組 織也因此在台灣地區消失。

[註228]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於1930年8月17日在台中成立。以林獻堂為首的領導集

團,因態度溫和,成員大多親日。當1931年起日本開始大規模箝壓整肅左翼

團體,以及其他各政治社團時,唯獨台灣地方自治聯盟仍一枝獨秀。1936年5

月日本台灣軍部在台灣日日新報揭發所謂林獻堂的「祖國事件」,造成幹部

危機重重,遂於1937年8月自動解散。

(18)

依此、在各地參加開會者屢見減少、向來是支持請願運動的街庄長之中 退出者也相繼出現。台中州知事.常吉德壽擬再進一步的施展瓦解政 策、終在1922年秋成立了「向陽會」、想由此來號召林獻堂等中止請願 運動、即利用楊吉臣慫恿林獻堂就任「向陽會」參事。

楊吉臣就是林獻堂的妹婿、前清五品武官、他因對鎮壓武裝抗日有 功所以被總督府加獎勳六等瑞寶章、當時任彰化街長、同時也由林獻堂 推薦為文化協會協理、但此次受台中州廳的壓力而在同年7月已辭職該 會協理常吉德壽、進而再斡旋林獻堂.楊吉臣.林幼春.甘得中.李崇 禮.洪元煌.林月汀.王學潛等在台中的請願運動幹部八人前往台北晤 面總督.田健治郎。

田健治郎當場告訴他們:「日本政府絕不容許設置台灣議會、請願 運動屬於徒勞、若能及早中止方謂賢明」。同時在另一方面、台灣銀行 又在背後施壓力於林獻堂、逼迫他得急速償返借款。於是、林獻堂乃在 翌日再訪問田健治郎、向總督聲明即日起脫離台灣議會請願運動。

[註229]

自林獻堂等退出請願運動後、在台灣及東京的同志們莫不感到憤 慨、有的投書攻擊、有的面斥其變節、以致世人把與總督會談的這八個 幹部諷刺為「八駿馬」、也把林獻堂及楊吉臣的變節說成「犬羊禍」。

[註230]

三. 請願運動功敗垂成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雖然受到當時多數具影響力的台灣人異議 團體所支持,但自始至終,主動積極的參予者都只限於自由主義一派的 知識分子。而且,殖民地政府威權統治下的多數台灣人,對這項關係自 身基本權利的運動,似乎抱持著一個由他人去奉獻犧牲的自私心態,他 們在心理渴望這項運動能夠成功,但是在行動上卻是個侏儒,十足的「政 治冷漠」分子,更遑論還有一群對總督效勞的台灣人,想藉著反對台灣 議會的設置,向「台灣總督」表態和邀功。

對設立殖民地立法機關的主要打擊力量,主要是來自權利受到挑戰 的台灣總督府。總督府首先運用各種壓迫使台灣人怯於簽署請願書,接 著在1923年祭出「治安警察法」,以懲罰請願運動的領導人,但這項「司 法 制 裁 」 並 不 算 成 功 。 總 督 府 因 此 改 採 其 他 壓 制 策 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29]同註207,頁494,作者引用<台灣警察沿革誌>第二編中卷,P354。後來林獻 堂、蔡培火等於1930另外成立<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註230]同註207,頁494,作者引用謝南光「我等

要求」頁20,犬羊禍:犬字是獻的

犬旁,羊字是楊的同音。

(19)

1.廣泛運用警察力量,限制其政治活動。

2.將領導階層分化為激進派與保守派。

3.誘導保守派在內地延長主義容許的範圍內追求政治權力。

如此惡劣環境下,企圖在既存的法律體制內爭取殖民地的立法權 力,實難逃失敗的噩運。當自由主義的同化政策成為帝國議會的主調 時,像設置台灣議會這種強調台灣特殊地位的提案,已不太可能被接 受。1931 年以後,專橫的軍國主義思想逐漸凌駕於自由主義之上,台灣 人的這項政治要求更是完全無望。1921 年開始在台灣島上推動台灣議會 設置運動的主要領導人,已在 1931 年組成「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所謂

「地方自治」,其實是指與日本內地相同的地方自治制度,並不違反官 方「內地延長」的旨意。

故自由主義派的台灣人知識分子,至此已準備退縮至原本的「第二 志願」,追求「個人」的自由,而非「民族」的自由。雖然如此,該聯 盟仍於1937年宣佈解散,因為這時候連合法的政治異議團體都難以生存 了。

台灣人知識分子爭取殖民地的立法權,最後終歸失敗,但他們把握 了日治時期唯一允許台灣人異議分子公開表達意見的機會(1920年代及 1930年代初),努力地向台灣人社會傳播許多近代西方法的理念。

[註2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231]王泰升,1999,《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頁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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