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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
義如下:
一、 國際組織技能競 賽:指國際技能組 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所 主辦之國際技能競 賽及國際奧林匹克 身心障礙聯合會 (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
二、 最近一屆:指最近 已辦理或即將辦理 之屆次。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 義如下:
一、 國際組織技能競 賽:指國際技能組 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所 主辦之國際技能競 賽及國際奧林匹克 身心障礙聯合會 (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
二、 最近一屆:指即將 辦理之屆次。
一、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適用對象為依技 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競賽辦 法)規定遴選,代表 國 家 參 加 最 近 一 屆 (即將辦理之屆次)國 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 代表隊之選手(以下 簡 稱 最 近 一 屆 國 手)。又依本辦法第四 條規定,最近一屆國 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 集之役齡男子(以下 簡稱役男)。
二、 考量同屆國際組織技 能競賽中,部分接近 役 齡 之 最 近 一 屆 國 手,其受訓時間付出 與其他役齡之最近一 屆國手均相同,惟因 其年齡為接近役齡而 未能適用本辦法役男 要件(依據兵役法定 義役男為年滿十八歲 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 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以參 與一百零八年八月舉 辦第四十五屆國際技 能競賽之九十年三月 二 十 日 出 生 國 手 為 例,其年齡為十八歲 五個月,即不符合本 辦法役男要件)易引 起役齡國手與接近役 齡國手間不平等對待 之慮。
三、 為確保最近一屆國手 申請服補充兵役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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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權利,爰與國防部 及內政部等兵役法相 關機關召開跨部會會 議 獲 取 共 識 , 在 平 等、不影響兵源及符 合社會通念所容許等 原則下,並參照教育 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 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 辦法第二條最近一屆 之定義處理,爰修正 第二條第二款文字。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 象,為經勞動部(以下 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 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 選之青年組國手,代表 國家參加最近一屆國際 組織技能競賽,並由本 部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 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 手)。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 象,為經勞動部(以下 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 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 選,代表國家參加最近 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 賽,並由本部核定為國 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 表隊之選手(以下簡稱 最近一屆國手)。
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 發布修正之競賽辦法第二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相關技能競賽得依實際競 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 為 青 年 組 及 青 少 年 組 辦 理,爰修正第三條適用對 象明訂為青年組國手以資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