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 等 、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http://www.moex.gov.tw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
起至 105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 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2.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 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 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3.應考人報名本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考試報名及 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 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 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 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 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
4.應考人須自行選定錄取分發區、考試等別、類科應試,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要求 更改,請慎重考慮。
5.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 重要事項預定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5 9 13 二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
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三等;四等) 2.職缺一覽表
(三等;四等) 3.應考資格表
(三等;四等) 4.錄取分發區、所屬
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6.變更地址或姓名申 請表
7.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8.各業務主管機關之
聯絡地址及電話
1.一律網 路報名 2.採集中
報名、
分區錄 取、分 區分發 方式辦 理,應 考人按 錄取分 發區所 屬考區 應試 105 9 22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止)
105 9 23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 須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列印報名 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 科。
以郵戳為 憑
105 11 25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12 月 1 日後尚 未收到入場證,請電 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四科。
105 12 10
| 12
六
| 一
考試開始
三等:12/10~12/12 四等:12/10~12/11
1.測驗式試卷(卡)作 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105 12 13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答案
105 12 13
| 19
二
| 一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受理申請至 12 月 19 日上午 12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申請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內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6 3 1 三
1.預定榜示日期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配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6 3 2
| 13
四
| 一
受理複查成績
(系統受理申請至 3 月 13 日上午 12 時止)
複查成績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申請
榜 示 之 次 日起 10 日 內
※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9
陸、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 9
柒、成績計算 ... 10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方式 ... 11
玖、分配訓練及轉調限制 ...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3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 13
参、任用有關規定 ... 16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伍、試題疑義 ... 18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 19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1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5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6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6
拾壹、常見 Q&A ... 26
附件 附件 1: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30
附件 2: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33
附件 3: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35
附件 4: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45
附件 5: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9
附件 6: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6
附件 7: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61
附件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74
附件 9: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77
附件 10: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 78
附件 10-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80
附件 11: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81 附件 12: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82
附件 13: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84
特別注意事項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含當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 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 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逾期郵寄報名表件,不予受理。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 附件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 報名截止日前
(10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 名權益。
※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 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考試等別、類科一 經報名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 名 105 年 9 月 13 日起至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將於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無法報名,務請 於 9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掛號郵 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 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定 105 年 11 月 25 日寄 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時填具之資料採郵 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 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12 月 1 日後尚未收到
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四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
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
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
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
卷務組辦理補發。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 試 10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六)
至12 月12 日(星期一)
1.三等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49 頁。
2.四等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56 頁。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12 月 13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自 105 年 12 月 13 日至 12 月 19 日,逾期不予受理。
(系統受理申請至上午 12 時止)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伍、試 題疑義,第 18 頁。
6 榜 示 預定 106 年 3 月 1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5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2.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其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系統受理至 3 月 13 日上午 12 時止)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陸、榜 示及複查成績,第 19 頁。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暫定需用名額:
(一)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件 1(第 30 頁)
(二)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件 2(第 33 頁)
二、本考試職缺所在地及用人機關一覽表(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 計畫表)/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項下查詢。
三、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 增加需用名額。
四、本考試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
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
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
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之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 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六、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職缺係屬分發機關列管 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 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該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民國87年12月9日以前出
生者),並具有附件3(第35頁)所列資格者。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民國87年12月9日以前出 生者),並具有附件4(第45頁)所列資格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不得據以報考三等考試,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 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
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 105 年 9 月 13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
一律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8,第 74 頁)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 站 或 分 站 ,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分站)直接 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於網路登錄完 成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前
(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 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四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
(1)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
(2)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所繳報名費依上項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 待(請擇一身分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 13 頁
「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及第 84 頁附件 13「國家考試 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附件 10)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二)報名履歷表:應考人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 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 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照片背面書妥姓名、錄取分發區、等別及類 科別),並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 以報名。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三等考試: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
類科,但非該類科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而依應
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組、所、學位
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 2 科以上名稱相 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下 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認】,須 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 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並應繳驗普通 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證書影本。
(3)專門職業證書影本: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建築師、公 職獸醫師類科者,應繳交職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各該類科專門 職業證書影本,始得報考。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者,另須繳 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附件 12)。
(4)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 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 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5)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2.四等考試:
(1)畢業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高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 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並應繳驗初等 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證書影本。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4)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士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職業學校或科別名
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 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本考試三等 或四等考試者,其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前)。
4.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書不採。
5.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 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四)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依身分別附繳)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族: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 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之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 影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 證件不符或不實 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 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 法,現行身心障礙分類方式改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據此,身心障礙應考人於報考本考試時,無論係持有原身
心障礙手冊或新式之身心障礙證明,均請於寄送報名表件時一
併繳驗。
2.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 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1)。診斷證明書如日後有使用上 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 知「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第 13 頁)。
3.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且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檢查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 報名履歷表:務請貼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相片。
(二)「錄取分發區」、「考區」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 人須於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詳第 9、10 頁)應試,不得 自行決定考區,務請審慎選填。
(三)「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三等考試請參照附件 1、四等 考試請參照附件 2),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兩者 如不相符時,以應考類科為準。
(四)報名履歷表之「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 章」與「入場證編號」等欄請勿填寫,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行 選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 欄,均須與所繳之資格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始得據以報考)。
(五)報名後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 件 9,第 77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 科更正(傳真:02-22366317),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六)「應考資格」欄,請依附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填列。
(七)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上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六、「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請詳實填寫 106 年 4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如有不符,致有關考試 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
七、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請以白
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報名表件,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
其他證明文件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無遺漏或錯誤,然後按下列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 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 封封面請 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切勿摺疊,如下圖 所示),於 105 年 9 月 23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 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一)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
(三)其他證明文件(報名費優待證明文件等)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考 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真、
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 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 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限定 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接獲補件通 知後,請儘速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或補正,俾 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勿下載報名書表封面)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105 年地方特考○○等別○○類科」及「補件 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 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傳 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02- 22369188 轉 3945、3946、3947)。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第 49 頁)。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6(第 56 頁)。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 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17 頁),並依規定作答。
四、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公文部分以行政院最新修定 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五、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 類科詳附件 7)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 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 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 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陸、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分臺北市、新北 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 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 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 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15 個錄取分發區。應 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不得自行決定考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一經報名寄出後即不得要求 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二、各錄取分發區及其所屬考區、考試地點詳如下表:
錄取 分發區
代碼 錄取分發區 所屬
考區
考區
代碼 考試地點
A 臺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B 新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C 臺中市 臺中 C 臺中市
D 臺南市 臺南 D 臺南市
E 高雄市 高雄 E 高雄市
F 桃園市 桃園 F 桃園市
錄取 分發區
代碼 錄取分發區 所屬
考區
考區
代碼 考試地點 G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H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新竹 H 新竹市
I 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臺中 C 臺中市 J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嘉義 J 嘉義市
K 屏東縣 高雄 E 高雄市
L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花蓮 X 花蓮縣 臺東 Y 臺東縣
M 澎湖縣 澎湖 M 澎湖縣
N 金門縣 金門 N 金門縣
P 連江縣 馬祖 P 連江縣
三、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應考 人如於 12 月 1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四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四、應考人收到入場證後,請檢查下列各項是否正確:
(一)入場證上所載之姓名、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與本人報名 之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等是否相符?
(二)入場證編號(10 碼):
1、第 1 碼為錄取分發區代碼。
2、第 2 碼為考區代碼。
3、第 3~5 碼為類科編號:請參照本須知附件 1、附件 2。
4、第 6~10 碼為流水號。
五、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 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應考人可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 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
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4 位 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五、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 類科之「建築設計」未滿 50 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機關、單位聯繫:
玖、分配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 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第 2 項)前項 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前揭規則第 9 條規定:「(第 1 項)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聯絡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
第四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3947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 郵寄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地址:10051 臺北巿濟南路一段 2 之 2 號 10 樓 電話:(02)23979298 轉 525~531
網址:http://web.dgpa.gov.tw 訓練及保留
受訓
資格 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 電話:(02)82367114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 機關以外機關任職。(第 2 項)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
(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
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 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 期滿。……」
三、本考試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之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查閱。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 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六、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 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 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 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原住民族: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三)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 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 者;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其他特 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 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 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請於考試當日提 早查看試場。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 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 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 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 11,第 81 頁)。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
人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須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 17 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 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 施;經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 小組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 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1)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 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
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 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 答,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 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 題、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 小組審議。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
選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 試題權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 蝠語音導覽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 系統、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 以外之軟體,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 碟片等安裝媒體,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俾利交付淡江 大學視障資源中心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 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 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 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此,中華民 國國民應本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用滋生問 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 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 先辦理特殊查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 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 該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 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 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 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
(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 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 疊,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 之題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 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 法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採行網路系統申請。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 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12 時止 前)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 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申請作業(申請 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 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 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 機、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 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 資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5 年 12 月 19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 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 考試司第四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或試 題審查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 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即來電洽詢。各節次均缺 考之應考人即不予寄發。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 績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 或 分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 , 點 選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 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 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6 年 3 月 2 日(預定榜示日 之次日)起至 3 月 13 日上午 12 時止,並於 106 年 3 月 14 日前完 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
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 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但各試成 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 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2 條之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 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 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 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 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 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 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 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辦 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 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 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提供 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 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 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 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 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 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 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 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 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 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 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 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 績。同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 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 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 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 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5、
3946、3947;傳真:02-22366317),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 件 9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 載),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更正。考試錄取人 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五、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 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 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 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6 條規定,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 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 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 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有使用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 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 3 分 至 5 分。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12 月 13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 試題亦將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 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又近來全球氣候出現異常現象,請應考人隨 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另考試洽 借之學校空間、資源有限,並以服務應考人為主,陪考設施不足,
請衡酌陪考之需要。
十二、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
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 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 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 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 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詳如下表),相關機型 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 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 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AU-03 AURORA HC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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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標識 型號EM-01
E-MORE fx-127(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第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