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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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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9 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2)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 ···2

肆、體格檢查 ···3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4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柒、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5

捌、報名書表 ···5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6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9

拾壹、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12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4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15

肆、任用有關規定 ···18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9

陸、試題疑義 ···20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3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4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4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4

常見 Q&A ···25

附表 附表 1: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27

附表 2: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28

附表 3: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30

附表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1

附表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3

附表 6: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5

附表 7: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 36

附表 8: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8

附表 9: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40

附表 10: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2

附表 11: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4

附表 12: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5

附表 13: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7

附表 14: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9

附表 15: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 ··· 53

(3)

特別注意事項

※報名本考試者須具有原住民身分,本部將請內政部戶政司協助 查證應考人之身分,應考人無須繳驗戶籍謄本。

※本考試提供印刷紙本報名與網路報名(請擇一辦理,不可 重複),採網路報名者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 限內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郵戳為憑),如未依規 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採印刷紙本報名者,須使用報名資料卡繳款單繳費、採網路報 名者,請自行列印繳款單繳費。請勿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刷 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淆,若因此影響報名權益,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

※欲採用網路報名者,請詳見本須知第 49 頁 附表 14「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 止日前(99 年 7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 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9 年 7 月 13 日起至 99 年 7 月 22 日止(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

,收件截止日期至 99 年 7 月 23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寄發(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 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人如於 10 月 7 日後尚未收到,請 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 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三等考試:民國 9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六)至 18 日(星期一)。

四等考試:民國 9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六)至 17 日(星期日)。

五試考試:民國 9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六)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4)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至 21 日止(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項

「試題疑義」)。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12 月中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 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第柒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第 27 頁);職缺所在 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請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考試資訊/99 年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 決定。各錄取分發區之類科需用名額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 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分發作 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該會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舉行前 一日,即民國 81 年 10 月 15 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項考試各該等別

、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別、類科考試。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詳見附表 2。

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詳見附表 3。

五等考試不限報考學歷。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雅美族或現設臺東縣籍或曾設籍該縣連續滿 五年以上者,始得報考。

三、前項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照「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辦理。

(5)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 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

,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其餘各等別、各類科錄取人員不實 施體格檢查。

二、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 155 公分,女性不及 150 公分者。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 18 或 大於 31 者。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重度肢障。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

患有精神病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四、五等考試皆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四、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三等考試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 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 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4。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5。

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6。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前端註有「※」符號者,採 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 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 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 式命題、閱卷。

五、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

,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五等 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 試時間 1 小時。

(7)

六、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原 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均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係中華 民國憲法(概要)及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各占 50%,考試時間 1 小時。

※本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 完成部分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

7),並已公告自96年元月起開始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

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 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資訊/公務人員考試/公務 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柒、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其錄取分發區分 為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考試地點分設在台北、南投、

屏東、花蓮及台東等 5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 區及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10 月 1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10 月 7 日尚未收到,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 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在各試 區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10 月 1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捌、報名書表

一、採網路報名者(仍須下載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不需購買應考須知 及 報 名 書 表 ,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登錄報名資料,自行下 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7 月 22 日下午 5 時)。報名前請先於網路上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 網路報名,並於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在規定期 限內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二、採印刷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現購:

(8)

1.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 部 第 二 試 務 大 樓 1樓 ), 電 話 :( 02) 2236-3491 或 ( 02 ) 2236-9188轉3215。

2.時間:自民國99年7月13日起至7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 分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函購:

1.時 間:自民國 99 年 7 月 8 日起至 7 月 16 日止。

2.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4 號 1 樓)。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50 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 15 元,如函購 2 份 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

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 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書 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 230 公克,郵資請另洽郵局)

之 A3 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購買 99 年原住民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

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 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99 年 7 月 13 日起至 99 年 7 月 22 日止,收件截 止日期至 99 年 7 月 23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購買印刷紙本通訊報名。

網路報名,並於完成報名後,請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通訊報名。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報名費:三等考試 550 元、四等考試 500 元、五等考試 400 元;本項考試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 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另可使 用網路信用卡及網路 ATM 繳費),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 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

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 明及應注意事項」(第 12 頁)。

(9)

報名資料卡1張:(採網路報名者不需繳交)

採印刷紙本報名者,請依本須知附表 15(第 53 頁)之報名資料卡填卡 說明填寫及劃記(應以原子筆書寫,2B 鉛筆正確劃記)。並請提醒便利 商店或金融機構勿於資料卡劃記處蓋戳記,以免影響資料之讀取。報名 資料卡上之條碼,與其所附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維護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勿再行更換「報名資料卡」。

報名履歷表(正表)、(副表)各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 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 半身相片各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且正、副表相片 同式,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等別及類科)。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歷證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⑴報考三、四等考試者,應分別繳驗專科及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證 書。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明書不採。

⑵學分證明(成績單):報考技術類科而畢業證書所載所系科組非 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科組畢業者,除需繳驗畢業證書外,請依 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以所修課程與報名之類科應試科目

「專業科目」有 2 科以上名稱相同 (每科 2 學分以上) 報考

,並附繳學分證明(成績單)。

⑶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

⑴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類科及格滿 3 年資格報考三等(四等)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

)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前)。)

⑵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得 參照三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或四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 資格第3款,報考三等考試或四等考試;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 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得參照四等考試相當類科 應考資格第3款,報考四等考試。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

(10)

繳驗:

⑴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 本請影印後附繳)。

⑵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⑶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5.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正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 章」與「入場證編號」等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楷 自行填寫。各表件間如填寫不相符時,以報名履歷表(正表)為準。

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所繳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 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考區」欄,限於台北、南投、屏東、花蓮或台東考區擇一勾選。應 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 1 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 用名額表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兩者如不相符時

,以文字書寫之應考類科為準。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址

」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 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 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1)報名信封「申 請特別試場應試」欄之〝□〞框中打ˇ,並於(2)報名履歷表(正表

)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勾選或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 措施。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 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參項「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第 15 頁)。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表 11,第 44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更正(傳真電話:(02)22367520)。

(11)

七、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採網路報名者)或填妥(採印刷紙本報名者)後,須 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然後按:

1.報名資料卡(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不須繳交)

2.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3.報名履歷表(副表)

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

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 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下頁圖所示),並以掛號 郵寄。

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另需自行備妥 B4 大型信封將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密實黏貼於上。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填寫,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 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八、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本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 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 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 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 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應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 考其志願,在 2 年內遇缺依次分配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 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 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 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

學分證明等)

3.報名履歷表(副表)

2.報名履歷表(正表)

1.報名資料卡

(採網路報名者不須繳交)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 用迴紋針夾妥)

(12)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其訓練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 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並不得轉調下列 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 以外之職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外交 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僑務委 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暨臺 灣省各縣、市政府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構)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 務有關之單位。

原住民地區五十五個原住民鄉(鎮、市)及區內之各級機關(構)、

學校,與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較多及重點職業學校之國立內埔高級 農工職業學校。

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區公所(宜蘭縣:羅東鎮

、蘇澳鎮;新北市:三重區、三峽區、土城區、中和區 、 永和區

、汐止區、林口區、板橋區、泰山區、淡水區、新店區、新莊區、

瑞芳區、萬里區、樹林區、蘆洲區、鶯歌區 、深坑區、五股區、八 里區 ;桃園縣:八德市、大園鄉、大溪鎮、中壢市、平鎮市、桃園 市、楊梅鎮、龍潭鄉、龜山鄉、蘆竹鄉、觀音鄉、新屋鄉;新竹縣

:竹東鎮;新竹市;苗栗縣:苗栗市、頭份鎮;臺中市:大肚區、

大雅區、太平區、東勢區、烏日區、梧棲區、大里區、潭子區、后 里區;南投縣:竹山鎮、南投市、埔里鎮;臺南市:永康區;屏東 縣:內埔鄉、屏東市、萬巒鄉、潮州鎮。)。(本項括號內所列舉行 政區域名稱之修正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三、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其未能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 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錄取 人員,於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本考試筆試錄取者,如訓期重 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 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13)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六、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本項考試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之工作性質、內容為: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 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

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等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拾壹、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補發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 話:(02)22369188 轉 3911、3918

傳 真:(02)22367520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郵寄、補發事項及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 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承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 址:10357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2 段 172 號

電 話:(02)25571600 轉 1821、1825、1826

網 址:http://www.apc.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14)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項考試應考人應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一律減半優待,身心障礙者、

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不再優待。

二、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依報名等別不同,選定應附繳之「報名資料卡」所附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若採網路報名者請依系 統指示,自行列印繳款單),沿虛線整齊撕下,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 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 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郵局櫃檯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網路 ATM(全國繳費網)。

三、繳款流程

便利超商、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5)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紀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透過「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 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16)

2.繳款流程如下:

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繳 款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憑以報名。

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

印刷紙本報名資料卡上之條碼號或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所附 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

,請勿再行更換「報名資料卡」或附繳帳號不符之繳款憑證。

請勿同時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刷紙本報名,或以印刷紙本之報名 資料卡繳費而以網路報名,以免造成混淆,若因此影響報名權益,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 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2。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17)

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三、目前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 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 T - 0 1 M A - 8 0 V (第一類) E M - 0 1 f x - 1 2 7 (第二類)

A T - 0 2 S A - 2 0 0 L (第一類) E M - 0 2 M S - 1 1 2 L (第一類)

A T - 0 3 S A - 7 8 7 (第一類) E M - 0 3 S L - 7 1 2 (第一類)

A T - 0 4 S A - 7 9 7 (第一類) E M - 0 4 S L - 7 2 0 (第一類)

A T - 0 5

A T I M A

S A - 8 0 7 (第一類)

精通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 02-27715671

E M - 0 5 D S - 3 E (第一類)

A U - 0 1 SC500 PLUS (第二類) E M - 0 6 D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2 H C 1 1 5 A (第一類) E M - 0 7 J S - 2 0 E (第一類)

A U - 0 3 H C 1 8 4 (第一類) E M - 0 8 J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4

A U R O R A

D T 3 9 1 B (第一類)

震旦行股份有 限公司 02-27002378

E M - 0 9 M S - 1 2 E (第一類) C A - 0 1 f x - 8 2 S X (第二類) E M - 1 0 M S - 1 2 0 E (第一類)

C A - 0 2 M W - 8 V (第一類) E M - 1 1 S L - 7 0 9 (第一類)

C A - 0 3 S X - 3 0 0 P (第一類) E M - 1 2 S L - 2 0 V (第一類) C A - 0 4

C A S I O

S X - 3 2 0 P (第一類)

台灣卡西歐(

販賣)股份有 限公司

02-22764188 E M - 1 3 S L - 1 0 3 (第一類)

F B - 0 1 F B - 2 0 0 (第一類) E M - 1 4 S L - 2 0 1 (第一類)

F B - 0 2 F B - 2 1 6 (第一類) E M - 1 5 D S - 3 G T (第一類)

F B - 0 3 F B - 8 1 0 (第一類) E M - 1 6 DS-120GT (第一類)

F B - 0 4 FBMS-80TV (第一類) E M - 1 7 J S - 2 0 G T (第一類)

F B - 0 5 F B - 7 0 1 (第一類) E M - 1 8 JS-120GT (第一類)

F B - 0 6 F X - 1 3 3 (第二類) E M - 1 9 M S - 8 0 L (第一類)

F B - 0 7

F U H B A O

F X - 1 8 0 (第二類)

國隆國際有限 公司 04-22968221

E M - 2 0 M S - 2 0 G T (第一類)

P A - 0 1 P D - H 0 3 6 (第一類) E M - 2 1 SL-220GT (第一類)

P A - 0 2 P D - H 1 0 1 (第一類) E M - 2 2 SL-320GT (第一類)

P A - 0 3 P D - H 2 0 8 (第一類) E M - 2 3 M S - 8 L (第一類)

P A - 0 4

P A D D Y

P D - H 8 8 6 (第一類)

神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02-89769178

E M - 2 4 f x - 1 8 3 (第二類)

E D - 0 1 KEC-7711 (第一類) E M - 2 5

E - M O R E

f x - 3 3 0 s (第二類)

久儀股份有 限公司 02-25975519

E D - 0 2k o l i n

KEC-771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02-22984188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 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

規定(第 3 頁)。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上 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18)

。聽覺機能障礙。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 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 寫試卷困難。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 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視覺障礙應考人 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 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 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 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13)。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延長每節考試 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適用桌椅。

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安排熟諳手語 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19)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放 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 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 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 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 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 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 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 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20)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 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3)。

肆、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21)

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 考試訓練、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六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 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22)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 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99 年 10 月 21 日 前,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8、測驗 式試題如附表 9,請自行影印,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 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所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 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五、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23)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 A4 大小紙張。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10 或至本部全球資 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 依附表 10 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即來電洽詢。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 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24)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 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 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 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 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四、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25)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 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 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 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 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10 月 19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 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亦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八、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26)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 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 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 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 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 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為,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 ① 〜 ⑥ ):

①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②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③ 進入建議留言

④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⑤ 進入傳真留言 ⑥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碼,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 碼或入場證號,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及方式如 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 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 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本考試代碼為:「09919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9 年 10 月 16 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 99 年 12 月中旬榜示之日起,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 而定。

(27)

常見 Q&A

一、問:報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第 1 款規定報考 者,如其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科組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科組名 稱近似、不完全相同時,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答: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 1 款列舉之學校所系科組 畢業報考者,須所系科組名稱相同;名稱類似、相近等,請依應 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科組畢業,以 所修課程與報名之類科「專業科目」2 科以上相同 (每科 2 學分 以上) 報考,並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學分證明文件

,俾憑審查。

二、問:如於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中查不到畢業之學校或科系名稱時,

應如何劃記?

答:請以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學校或科系名稱項目最末項「其他」

之代碼劃記。

三、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11 之變 更資料申請表,就變更項目各欄詳實填寫,以傳真或掛號郵寄至 承辦單位更正。若欲申請變更姓名者,尚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情形之戶籍謄本影本,俾便辦理。

四、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本部補件簡訊通知、試務單位電話聯絡或補件書函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 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 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傳真:若為畢業證書、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補件(傳真:02-22367520),請於文件上註 明報考等別、類科、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 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11、3918)。

五、問: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 表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28)

印刷紙本之報名資料卡以 2B鉛筆劃記處如劃記有誤,請以軟 質橡皮擦拭乾淨,再重新劃記,切勿使用立可白等塗抹,造成 無法以機器讀卡;其餘表件內容遇有誤寫,可用立可白、修正 帶或筆塗掉,寫上正確之文字,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六、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提供三種方式查詢密碼,

其中選擇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查詢時,若一直未收到密 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 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密碼設定 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七、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 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9 月中旬至本網站 首頁>考試資訊>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考試 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八、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99 年 10 月 1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考試 99 年 10 月 7 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如時間太過緊廹,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 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 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FAQ 諮詢網。

(29)

附表 1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暫定需用名額

等別 類別 職系 類科 類科編號

名額 小計 合計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301 5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302 2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 303 2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304 3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305 3

行政

地政 地政 306 1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一般錄取分發區) 307 2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蘭嶼錄取分發區) 308 1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309 19

三等 考試

技術

技藝 家政 310 1

39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401 4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402 7

社會行政 保育人員 403 13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404 1

司法行政 法警 405 3

矯正 監所管理員 406 1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407 3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 408 1

行政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 409 1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410 1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一般錄取分發區) 411 5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蘭嶼錄取分發區) 412 1 四等

考試

技術

技藝 家政 413 1

42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501 4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502 1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503 1

行政

司法行政 錄事 504 1

五等 考試

技術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505 2

9

90

備註: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 增加需用名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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