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華民國○○協會培育運動選手實施計畫(範例)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濳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選手名單及其所具備之培育資格如下
(一) 明列本計畫培育之選手名單及其具備之培育資格,註明符合本要點第 2 點第○項,其個人基本資 料表以附件呈現。
(二) 培訓人數採「精簡」原則,以確有發展潛力之選手辦理;團體項目以各該項目運動參賽報名人數 1.5 倍為原則。
三、遴選依據及經過:﹝說明經過何種程序選出培育選手及理由﹞。
四、訓練計畫
(一) 總目標:說明本計畫所培育選手之達成目標賽事(辦理初期先以 2014 年仁川亞洲運動會(以下簡 稱亞運會)為總目標)
(二) 分年計畫內容(含訓練時間、地點、訓練方式及內容)
1、 如以 2014 年亞運會為總目標,應提 4 年培育計畫,配合會計年度說明每年應如何進行培訓。
2、 第 1 年度計畫至 100 年底應為細部計畫及依細部計畫核算之經費需求,以作為核定培訓經費之 參據。
3、 俟年度終了前依第 1 年之培訓績效,檢討修訂第 2 年細部計畫及依細部計畫核算之經費需求,
滾動修正,依此類推。
4、 培訓方式包括國內培訓、國外移地訓練、國內外參賽以賽代訓等,分別註明時間地點及訓練內 容。
5、 個人項目培訓,得採單獨專案培訓;或平日於母隊訓練,另行予以加強訓練方式辦理,視各該 選手及環境狀況,以達最大效果為目標擬訂。
6、 團隊項目培訓,得採於寒暑假集中訓練、分區(站)集中訓練、或平日分散母隊訓練,每月 1 次至 2 次於週末集中或分區訓練、依運動特性研商最佳時間安排,以達最大效果為目標。
(三) 合理之進退場檢測點
五、追蹤考核機制:
六、 經費概算(按會計年度,每年依細部計畫核算經費預算連同各該年度細部計畫送核,如採分站訓練,
不得包含母隊之訓練經費):
七、 本計畫經本署○○通過,報教育部體育署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有嗣後修正或廢止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