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 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補充規定
95 年 2 月 27 日本校擴大行政會報訂定 95 年 8 月 30 日本校校務會議修正
98 年 3 月 25 日本校獎學金審核會議修正 98 年 6 月 30 日本校校務會議修正
99 年 3 月 22 日行政會報修正 99 年 8 月 23 日行政會報修正 100 年 3 月 28 日行政會報修正 102 年 10 月 29 日行政會報修正
(原名稱:教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補充規定)
103 年 12 月 30 日行政會報修正
(原名稱:國立龍潭高級中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補充規定)
105 年 5 月 3 日主管會議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給國民中學優秀畢業生升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國立龍潭高級中學學校補充規定)
105 年 11 月 18 日主管會議修正 106 年 9 月 26 日行政會報修正 107 年 1 月 1 日國高改隸修正校名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國立龍潭高級中學學校獎學金補充規定)
107 年 5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8 年 11 月 5 日主管會議修正 109 年 9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補充規定)
壹、依據:
一、 教育部94 年 1 月 11 日部授教中(三)第 0940501038B 號令發布。
二、 教育部95 年 1 月 23 日部授教中(三)第 0950500133B 號令發布修正第五點、
第七點。
三、 教育部98 年 3 月 13 日教中(三)字第 0980504005 號書函。
四、 教育部99 年 5 月 6 日部授教中(三)字第 0990506221C 號令修正「教育部均 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
五、 教育部102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088327B 號令修正「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30147345 號函。
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 年 9 月 3 日決議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給 國民中學優秀畢業生升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
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 年 9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50103675B 號令 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 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 年 5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50002B 號令 修正發布。
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 年 9 月 14 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103304B 號 令修正發布。
貳、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市立大溪國中、市立仁和國中、市立楊梅國中、市 立仁美國中、市立富岡國中、市立瑞原國中、市立觀音國中、市立草漯國中、市立大坡國中 市立永安國中、市立龍潭國中、市立凌雲國中、市立石門國中、市立介壽國中、市立楊明國 中、市立楊光國中(小) 、市立武漢國中、市立瑞坪國中、私立治平高中附設國中、私立清華 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大華高中附設國中、市立觀音高中附設國中、私立漢英高中附設國中部 之國中、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
參、獎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新台幣壹萬元整。
肆、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一)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優先免試入
學、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 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錄取者,依免試入學方式,以第一志願升讀本校者,依高 一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共同科目之成績,按科別轉換成T 分數,擇優發給獎學金。
(二)同分處理原則:依國文、英文、數學成績之順位比序發放獎學金,若仍同分時,抽 籤決定之。
二、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
以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者為核發對象,其在學期間各項成績符合下列標準時,
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惟轉(休)學者則停止發給:
(一)前一學期智育成績於班級轉換 T 分數,在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 分之三十,德行評量未經記小過以上懲處,經導師推薦者。
就讀專業群科之學生,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需達七十 分以上。
(二)如該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入學時以第一志願就近入學之同年級,且由智育成績於 班級轉換T 分數、德行評量未經記小過以上懲處及體育成績及格之學生從優遞補,
T 分數相同時以國文、英文、數學、體育成績之順位比序發放獎學金,若仍同分時,
抽籤決定遞補學生。
就讀專業群科之學生,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需達七十分以 三、休學、轉學者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上。
伍、分配名額: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辦理。
陸、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 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於本校網站供查詢。
柒、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實施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捌、本補充規定經主管會議、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