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學報 ISSN 1814-3121 第九期│頁 1-46│民國一○四年|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NO.9, pp.1-46, 201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School of Culture Resources
古物類文物資產的研究與管理──
從「古物」的「系列性」看「組(件) 」 數的登錄
*劉怡蘋 **
摘要
古物的登錄與指定,乃各級古物主管機關整合協調「學術研究」、「行政作業」與
「文資價值」之成果。而中央古物主管機關為此所建立的理論架構、方法論及研究方法,
迄今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此為本文所關注的焦點。在國內目前 1317 組(11991 件)古 物中,扣除古籍善本或檔案文書等「圖書文獻」,以「1 組(多件)」登錄指定之古物僅 104 組,其餘均屬「1 組(1 件)」古物。然而經過古物公告內容與官方資料庫或各式相 關文書的比對,卻可發現各級古物主管機關對於「1 組(1 件)」與「1 組(多件)」的 判別時有訛誤,問題可能出自其面對古物組構關係時的「單數」視點。藉由對於「組(件)」
──官方統計古物總數的量詞──的探討與論述,本文首要指出此一量詞反映了相關單位對 古物特質屬性、歷史脈絡及涵蓋範疇的理解與掌握。其次在界定「1 組(1 件)」古物與
「1 組(多件)」古物典型特徵的同時,本文釐清「組」與「件」的意義及功能,以便消 弭學術慣例與管理制度無法銜接的落差。此外,文中根據「1 組(多件)」古物中各個組 成部件之間、各部件與古物主題概念之間的組構關係,區分出三類不同形態的「系列性」。
而相較於「1 組(1 件)」古物的「系列性」,此三類「系列性」更為清晰地揭示了前人 與今人「象徵指涉」的心智活動,如何同步運作於物件的組織或重組上。透過「組(件)」
的概念化與理論化,本研究希冀能為我國古物的組構關係建立有效的判讀原則與「複數」
視點,從而使更多系列性複雜、且數量並不「稀少」的重要文物終能「被看見」。
* 收稿日期:2014.12.29;通過日期:2015.02.05。
** 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2 文資學報│第九期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系列性、藝術史學研究方法、總清冊(法國文物普查 制度)
劉怡蘋∣物類文物資產的研究與管理─從「古物」的「系列性」看「組(件)」數的登錄 3
一、前言
「組(件)」是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網電子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中,古 物類文化資產專屬的總數計算單位(圖 1)。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 資法》)框架下,古物歷經提報、審議、作成登錄指定處分、公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等法定程序,承辦人員必須填具各式相關表格,並在公告後,將古物資料鍵入「資料 庫」內「文化資產個案導覽」(以下簡稱「資料庫古物個案」)的各個欄位中。1有意思 的是,我們發現承辦人在公告文書及「資料庫古物個案」中,經常使用不同量詞來登載 同一件古物的「數量」,但無論量詞為何,最終均由「資料庫」中的「文化資產統計表」
(以下簡稱「資料庫統計表」)一律以「組(件)」為單位,加總為全國古物總數。2即 使「資料庫」未對「組(件)」作出任何說明,但對「一組多件」的簡短敘述(圖 2),
卻仍透露了中央古物主管機關賦予「組(件)」特殊定義的意圖。此外,我們發現國立 古物保管機關(構)在辦理公告時,通常較為規律地沿用「組(件)」為量詞,但不表 示量詞在公告及「資料庫」等兩個系統中的轉換沒有問題;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在面對越來越多出自同一地點的成套大量古物時,有逐漸採「組(件)」作為量詞的 傾向,卻也突顯古物「整體」界線的認定,以及一組古物中各成員之間的關係,開始成 為他們獨有的難題。
上述狀況促使我們思考「組(件)」與「一組多件」的確切概念及具體功能。筆者 將透過本研究,闡述中央古物主管機關以「組(件)」為量詞,將全部古物劃分為「1 組(1 件)」及「1 組(多件)」,確實有其意義,但二者之間的異同必須被定義及論述,
並且充分體現在公告文書與「資料庫」兩個系統上。反過來說,「組(件)」的概念之 所以重要、其後續影響之所以深遠,原因是「組(件)」 反映了古物的特質屬性、涵蓋 範疇與組成關係,以及各級古物主管機關銜接學術研究成果與行政作業的專業能力。它 向後揭示了古物普查制度的重要性,也向前預告了若不儘速對目前千餘組古物的「組
1 文資局官網上有多個網頁資料庫。其中的「文化資產查詢」下分「文化資產個案導覽」、「類別查詢」、
「綜合查詢」與「文化資產統計表」等,前三項可供資料庫使用者查詢各文化資產個案內容,後者則提供 綜合統計數據。供古物業務承辦人員鍵入各古物資料的操作平臺是「文化資產個案導覽」。
2 「資料庫」內「文化資產統計表」項下有三個總表:「文化資產總表」、「文化資產概況表」與「文化資 產概況總表」。「X 組(Y 件)」、「X 組 Y 件」、「X 組(共 Y 件)」分別為三表對於古物總數之註記 方式。(文化資產統計表,2014)
4 文資學報│第九期
(件)」進行全盤檢視,將使未來登錄或指定的古物無所適從並導致更多的資源浪費。
因此,筆者以高度強調「系列古物」的法國文物普查制度為立論基礎,將「系列性」視 為所有古物的基本特徵,同時分析我國「1 組(多件)」古物的組構關係及組構原則。此 外,古德曼(Nelson Goodman, 1906-1998)在《藝術的語言》中的論述重點──文物「一」
(l’Un)與「多」(le Multiple)的身份條件,均是被既有價值和既定視點所創造出來的,
對本文倡議「系列性既是某特定視點所造成的結果,也是使該視點得以成立的條件」
(Heinich, 2009)提供了強而有力的論證基礎。
圖 1: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網資料庫:文化資產查詢>文化資產統計表>文化資產總表
劉怡蘋∣物類文物資產的研究與管理─從「古物」的「系列性」看「組(件)」數的登錄 5
圖 2: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網資料庫:文化資產查詢>文化資產統計表>文化資產概況總表
二、 「組(件)」的兩大問題
(一) 「組(件) 」的意義尚具不確定性
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資料庫統計表」(圖 3)顯示我國古物凡 1317 組(11991 件):從類別來看,涵蓋「藝術作品」449 組(1164 件)、「生活及儀禮器物」
424 組(655 件)、「圖書文獻」433 組(10161 件)、「其他」11 組(11 件);從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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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有「國寶」244 組(689 件)、「重要古物」769 組(3847 件)、「一般古物」304 組(7455 件)。3然而,仔細檢視古物登錄指定公告內容,便能發現「資料庫統計表」中 的數據,僅提供了我國古物在分類與分級上的一般性輪廓,原因是「資料庫古物個案」
對於多組古物「種類」及「件數(數量)」的註記,均與公告內容不符。4值得注意的是,
若持續觀察比對「公告」與「資料庫古物個案」內容,即可發現二者對古物「分類」或
「類別」的變動修正已是常態(表 1)。5筆者認為,與其責難二者作為官方告示卻不甚 精確,不如將之視為各級古物主管機關對於古物屬性不斷進行思索、並藉之體現其認知 來得有建設性。同理,同一組古物所公告的「數量」與「資料庫古物個案」所顯示的「件 數(數量)」不符,固然直接呈現官方對於全國古物在總量統計的正確性與管理的信效 度,且攸關我國《文資法》涵攝保護的確切對象與民眾認知;更重要的是,在排除資料 登載與統計時種種瑣碎的技術性問題後,6筆者發現古物主管機關對於「組(件)」意涵 的不同見解,或是對「1 組(多件)」古物「整體」辨識的猶疑,可能才是兩個系統在「組
(件)」上「不一致」的關鍵。7
3 「文化資產概況表」(圖 3)所統計的「重要古物」總數,本身便與「文化資產總表」(圖 1)顯示的數據 不符。
4 古物公告「應載明事項」與「資料庫古物個案」欄位名稱不同、計數量詞不同、鍵入的內容未受監督,應 是「資料庫」統計數據不詳實的根本因素。直轄市、縣(市)古物公告應載明之事項,依《古物分級登錄 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即可,故此以公告「種類」為例,有的縣市使用「分類」一詞、有 的使用「類別」一詞;而古物數量因不屬應公告事項,故可不列。至於「資料庫古物個案」中的各個欄位,
名稱是固定的,承辦人在登打時不能更改欄位名稱,但可略去部分欄位不填,且在鍵入資料時擁有相當的 寬鬆度。以「件數(數量)」欄為例,對於某組數量公告為「1 組(10 件)」的古物,承辦人可自由鍵入
「1 組(10 件)」、「10 件」、「10 個」,甚至是「10」。
5 公告更正後,承辦人是否修正「資料庫古物個案」內容並納入統計,也影響總數據的信效度。
6 不僅古物登錄指定公告內容與「資料庫古物個案」有異,筆者在交叉比對「文化資產查詢」中各種資料時,
亦發現訛誤頗多,可歸納為以下二類。一是古物主管機關承辦人更新維護資料的相關疏漏:如不及將已公 告之古物資料登錄在「資料庫古物個案」中,或未填「資料庫古物個案」中的「件數(數量)」欄,以致
「資料庫」未將該組古物納入統計;未將已升級為重要古物或國寶之一般古物資料撤除,或分屬不同「所 屬主管機關」與「所在地理區域」的同一件古物,均被登打鍵入,以致「資料庫」重複計算。二是「資料 庫」本身的統計問題,如承辦人雖正確登打某古物組(件)數,但「資料庫」自動將部分 1 組(多件)古 物以 1 組(1 件)計。
7 就實務常態而言,草擬古物登錄公告與將古物資料鍵入「資料庫古物個案」中的,是同一位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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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網資料庫:文化資產查詢>文化資產統計表>文化資產概況表
表 1:2013 年古物「種類/分類/類別」修正公告案例
古物名稱 原公告「種類/分類/類別」 修正公告後「種類 /分類/類別」
八里坌仔社「給永佃 墾批契」
一般古物(新北市政府 2013/04/30 公告北府 文資字第 1021678019 號)
圖書文獻類(新北市政府 2013/07/17 公告 北府文資字第 1022234918 號)
北港飛龍團大龍旗 一般古物(刺繡)(雲林縣政府 2013/01/18 公告府文資字第 1027400501E 號)
生活及儀禮器物(雲林縣政府 2013/03/04 公告府文資字第 1027401746B 號)
臺南孔廟 8 方御匾 其他(臺南市政府 2013/03/11 公告府文資處 字第 1020113807B 號)
生活及儀禮器物(臺南市政府 2013/08/15 公告府文資處字第 1020687700 號)
首先以在指定公告中,分別以「1 件」與「1 組(20 件)」計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
「宋李唐文姬歸漢圖冊」與「明沈周寫生」為例。經比較分析二組古物量詞從「公告」、
「資料庫古物個案」到「資料庫統計表」的轉變後(表 2),可知就算是國立古物保管機 關(構),對於同質性極高的書畫冊頁,也可能在各次公告時以不同方式看待其數量。8其
8 各級古物主管機關在辦理古物登錄指定公告時,通常一次公告同一保管機關(構)所轄多組古物,極少一 次公告一組或一件古物。故在公告「主旨」中,可見該機關(構)所採用的量詞與計算方式。國立故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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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看嘉義市「原潭子鄉本仁堂交趾陶壁飾」。其登錄公告未列出數量,「資料庫古物個 案」中的「件數(數量)」欄原本顯示「1 組(1 件)」,後調整為「1 組(9 件)」(文 資個案:I)──不同於故宮案例,地方古物主管機關所面臨的「組(件)」問題通常不在 公告到「資料庫」系統的轉換上,而在古物內部各部件組成關係的辨識上。9
表 2:國立故宮博物院藏二組冊頁/計數量詞及數量變化表
古物名稱 公告「主旨」 指定公告表
「數量」
「資料庫古物個案」
「件數(數量)」
「資料庫統計表」
總數 宋李唐文姬歸漢圖冊 1 件 1 件 (18 開計 18 幅) 18 1 組 (18 件)
明沈周寫生 1 組 (20 件) 20 開 20 1 組 (20 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11/04/22 公告會授資籌二字 10020040351 號;附表,編號 24;文資個案:IV 與 V。
上述案例導向下列問題:倘若我們依「資料庫統計表」的做法,將「1 件」等同於「1 組(1 件)」,「組(件)」的意義為何?如何判別「1 組(1 件)」與「1 組(多件)」?
從公告到進入「資料庫」的過程中,古物量詞的轉變是否表示管理制度無法呼應學術常 規?當「組(件)」無法反映古物主體特性、構成特徵及範圍界限,問題是否從登錄指 定程序中的「審議」階段就已開始?這四個尚未獲得釐清的問題,不僅已體現在「1 組(多 件)」古物上,亦潛伏在某些登錄指定為「1 組(1 件)」、實則互有相屬或從屬關係的 古物中,繼而導致「組(件)」在使用上的錯亂和意義的崩解。例如目前各以「1 組(1 件)」計、現藏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宋人十八學士(琴)軸」、「(棋)軸」、「(書)
軸」與「(畫)軸」,是否應依其「指定理由」更改為「1 組(4 件)」?10再如臺南孔 廟的八方清代御匾,究竟應以目前各自以「1 組(1 件)」採計的作法為正確,11抑或是 傾向於「財產清冊」語義內涵的「1 組(3 件)」?12又或者應依「套組」邏輯視它們為
物院最後一次以「件」為公告主旨量詞,見於文建會 2012/03/26 公告會授資籌二字第 10120020772 號;其 後均以「組(件)」為公告主旨量詞。
9 2014 年 6 月 24 日承蒙業務單位電話說明:承辦人原在「資料庫古物個案」內「件數(數量)」欄中登打
「1 組 1 件」,後經長官指出該組古物雖分佈在整面牆上但件件分開,故修正為「1 組 9 件」。
10 〈十八學士〉四軸畫作之指定理由為:「分別結合『琴棋書畫』四藝的主題,形成完整的一套」(文化部 2013/06/13 公告文資局物字第 10220064612 號)。
11 臺南市政府 2013/08/15 公告府文資處字第 1020687700 號未敘明數量,僅在「主旨」中提及「八件」。但在
「資料庫古物個案」中,八方御匾各以「1 組 1 件」計。
12 在臺南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的「一般古物登錄清冊」中,承辦單位在各御匾「數量 1 件」後,詳加 註記「共 3 件組,包括 1 匾 2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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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8 件)」,還是將之與廟中其他六方民國時期(含現任)國家元首贈匾合併登錄 為「1 組(14 件)」為準?13
綜上案例與提問,古物的登錄或指定程序,即古物主管機關「被迫整合協調科學研 究、行政與文資價值這個『噴火三頭怪』」的複雜過程(Heinich, 2012:149)。亦即古 物從分類、分級到「組(件)」的正確性,取決於古物主管機關能否以專家學者對古物 作出的「事實判斷」為依據、充分掌握古物的屬性內涵,綜合考量行政方面的侷限與需 求,藉由古物登錄指定公告行其綜合「價值判斷」的公權力,並落實古物的保護及管理。
相較於古物的分級與分類,古物「組(件)」乍看之下意義不明、影響甚微,故其正確 性尚未受到廣泛重視。然而事實上,古物的「組(件)」數簡明地涵蓋了各種古物多元 的物質結構、製作意圖、主題或組織概念與組成模式,從而導向相應的價值詮釋如保存、
展示與管理邏輯。再者,「組(件)」數不但能敏銳地反映地方古物主管機關對研究成 果的判讀,也能顯示承辦單位是否能自審議委員的多重專業與觀點中汲取經驗,以區辨
「1 組(1 件)」與「1 組(多件)」古物的特質與異同。此外,「組(件)」數更能協 助地方古物主管單位,檢視學術面向或行政面向是否片面代位決定了古物的價值與定 位。14更重要的是,若文化資產的管理精髓在「為未來而保存」,從人類現當代的生產及 消費模式來看,未來的「1 組(多件)」古物勢必多於「1 組(1 件)」古物,今日的「組
(件)」應具有範式性,方能於未來「範示」(exemplify)我們如何縝密連結、組織物 與物之間的關係。
是以繼上述案例之後,下文首先將以臺南市緩議中的「蔣元樞所購置之禮器」為例,
進一步呈現「組(件)」所造成的混淆,以及「組(件)」與「系列性」之間的關係,
同時彰顯古物的「系列性」係一亟待建構的完整概念。其次,筆者將以不含古籍善本或 檔案文書等「圖書文獻」、目前已公告之 104 組「1 組(多件)」古物為研究對象,15分 析何以其中 32 組書畫作品實應為「1 組(1 件)」古物,藉以釐清同一組古物中各構件 或各物件之間多元的組構關係,以及古物「組(件)」應代表的意義。此外,本文將進
13 針對臺南孔廟十四方歷代國家元首匾的分級,黃猷欽考量基於其懸掛場域,元首贈匾為釋奠禮不可分割之 相關文物,認為應著重於「概念上的十四方元首匾」而無須限定在其「實物」上,故建議將十四方匾額「視 為一個整體」,登錄為「民俗及有關文物」(黃猷欽,2011:32、125-126)。
14 以臺南孔廟八方御匾為例:古物主管機關理解不應混淆財產登錄作業與古物屬性,因此未將各匾按「1 匾 2 座」計為「1 組(3 件)」;立基於古物的實體與物質性、同時要避免輿論掩蓋文化資產的登錄意義,
古物主管機關在學術觀點及民情觀感中取得平衡,故將各匾以「1 組(1 件)」計。
15 有鑒於筆者不具圖書專業、亦不具版本判別能力,被歸類為「圖書文獻」的古籍善本或檔案文書,將不在 本研究範圍之列;且正因此一專業的從缺,使筆者無法正確計算此類「圖書文獻」之組(件)數。
10 文資學報│第九期
一步將 72 組「1 組(多件)」古物依其「系列性」歸納為三種類別,闡述其典型特徵,
並持續探索「1 組(多件)」古物從名稱的成立、「組」內成員與古物名稱的關係、「組」
內成員之間的橫向關聯、到各組古物間的縱向族屬(famille)關係,希冀能為古物主管機 關提供判讀古物「系列性」的基本原則,從而使之將目光移轉到經常與「稀有性」對立 的「1 組(多件)」古物上。
(二) 「系列性」的概念有待建立
古物「組(件)」的辨識難題,不僅如上所述發生在已登錄指定的古物上,更是積 極尋求登錄作業及科學管理論據的地方古物主管機關目前所面臨的重大挑戰。例如臺南 市在二○一○年委託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對臺南孔廟文物進行詳細普查後,便 依據研究成果建議古物所有人提報申請審查登錄,16並自二○一二年十一起陸續登錄公告
「青銅方鼎」與「太尊」以及八方御匾為一般古物。二○一四年四月,臺南市文化資產 管理處持續關注臺南孔廟禮樂器,在「臺南市第二屆古物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提 出「孔廟祭孔禮器登錄一般古物審議案」。由業務單位在「臺南市國定(第一級)宗教 性古蹟內古物普查計畫」研究統計的銅質禮樂器 614 件和木質文物及木、竹混合材質文 物 287 件中,選出年代涵蓋乾隆十四年(1749)至一九六○年代 17 種、共 265 件文物,
作為「整套祭孔釋奠典禮禮器」,並建議定名為「大成至聖先師釋奠典禮禮器」。17從「業 務單位說明」與「提請討論議題」中,可見該單位在提案前的思考問題與爭議所在:1. 原 擬將選件之年代範圍定為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民國元年,然「此範圍之禮器並非成 套,缺少部分器皿;若考量完整性,年代範圍須拉長至近年,才可登錄完整之釋奠典禮 禮器」。2. 「考量登錄完整性」,近期製作與年代不詳、資料不清者,是否亦應納入提 報範圍?筆者認為,業務單位因未考慮到禮器的組合有其演變脈絡、亦有因時制宜的調 整及發展,以致單向將「完整性」18建立在二○一○年秋祭時孔子神案與香案陳設的祭器
16 相較於其他類型的文化資產,私有古物是唯一須經由所有人提報申請登錄審查者,參《文化資產保存法施 行細則》第 8 及 19 條。然而,臺南孔廟之管理主體雖屬私法人,卻始終具高度官方色彩並與市府保持密 切互動:臺南市文廟管理委員會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孔廟文化基金會前身,自一九八五年起由市長擔任主任 委員、市府秘書長為執行長、文化處長及財政處長分任總務與財務組長,文化處長於議會審查預算時須接 受備詢;文廟管理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元月改制後設置董事會,市長為當然董事長、監事包括主計處與財 政處長,而其餘成員仍包括市府秘書長與文化局長。
17 臺南市第二屆古物審議委員會會議之相關內容均出自會議資料,感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慷慨提供,並 在百忙中回應筆者諸多疑問。
18 從「提請討論議題」第 2 與第 3 點(在本案通過後,是否須將已登錄之「太尊」與「青銅方鼎」納入本組 古物?)中,可見業務單位所思考的「完整性」擴及已登錄之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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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9自然引起審議委員熱烈討論而未能獲致結論。二○一四年九月,臺南市立文化資產 管理處舉辦第三次會議,主要審議 25 組 32 件「孔廟民國三十七年以前之碑碣文物登錄 一般古物」乙案;20而上次的孔廟禮器「審議案」在此次會議中變更為「報告事項」,原
「大成至聖先師釋奠典禮禮器」則被縮限為「蔣元樞所購置之禮器」。
從緩議中的「整套」「大成至聖先師釋奠典禮禮器」的名稱、提報範圍到篩選標準 來看,與其說委員們爭論的焦點在於「套組」本身,不如說是以該「組」名稱或概念為 核心到由此「繞射」而出的各件文物,在縱向與橫向之間的聯繫均未獲得釐清。事實上,
業務單位的提問及審議委員的爭議點業已指向「組」的成立關鍵:1. 擁有同一屬性或材 質之物件,或與其它文物合併重組之物件,不能只因它們目前共同存在於同一保存地點 中,便被視為隸屬於同一「套組」;2. 依據同一概念或邏輯所製作的同組物件,其種類 及數量均可能在流傳和使用過程中消耗或減損,因此它們所具有的「套組」身份不因其 是否仍保有原有種類及數量而改變。換句話說,在「套組」後設的定名與最初在同一動 機、概念或邏輯下製作的各物件之間,橫亙數十、乃至數百年中,物件從媒材、形制、
功能、意涵到保存及使用狀況均有所遞嬗;「套組」的構成本身,意味著對於「套組」
名稱與各物件之間各種關係的主動分析辯證,所謂「套組」的「完整性」,不是與生俱 來而是不斷建構的。
中文的「系列」一詞出現雖晚,但只須歸納古籍中的「系」、「列」二字,已可略 窺何謂「系列」及其主動意義:「系」字作名詞有繩、帶、世系、系統之意,動詞與「繫」
字互通,主要指拴綁、聯綴、依附或接續;「列」字本義為「分解」,引申作序次、行 次、位序,作「序」字則有安排、分派、收列、排列之意。21「系」、「列」二字與西文
「系列」(如英文“series”、法文“série”)一詞的希臘辭源“seira”(la corde,繩)及拉丁 詞源“series”(l’entrelacement,交織)幾無二致,從本義到轉義,指的是「由一條線所相 連者。此線具連續性,能回歸自身、自我纏繞,且在自我交纏的同時,將那些被此線所
19 業務單位在會議資料中引用「孔廟所藏各年代銅禮器與樂器之數量分佈表」、「2010 年臺南孔廟秋祭至 聖先師孔子神位前祭器與祭品陳設示意圖」與「臺南孔廟大成殿香案禮器與祭品陳設圖」(黃翠梅、李建 緯,2011:48、83、114),作為其選擇器類的依據。姑不論各類禮器之數量、年代與保存狀況等選件原 則之適切性,業務單位未注意到據此篩選之器類,與歷代禮書或圖譜如蔣元樞《孔廟禮器圖說》所載之 36 類禮器已有落差,恐不足以回應「大成至聖先師釋奠典禮禮器」在概念上的完整性。
20 此案於第四次會議中審查通過,並已全數登錄為一般古物(臺南市政府 2014/11/05 公告府文資處字第 1031018187B 號)。
21 分見《易‧系辭》、《說文解字》、《禮記‧喪大記》、《小爾雅‧廣詁》、《廣雅‧釋詁二》、《廣韻》
及《太玄‧玄摛》。
12 文資學報│第九期
聯繫的物件帶回其原點」(Cauquelin, 1965:11)。上述字義點出,「系列」的建構從找 到那條「線」開始,追溯其「線頭」並釐清線上各纏繞物之間、各物與「線頭」之間的 從屬關係,包含歸納該「系列」的屬性特徵,再到刪去與此「線」或「線頭」無關的物 件,以建立該「系列」的組成內容與主題概念典型的完整過程。
中文的「系」與「列」二字在近現代組合成「系列」一詞,明確指向「相關聯的成 系統的事物」(漢典:系列,2014)、「事物或觀念相繼出現而形成一連串的狀態」(新 編國語日報辭典,2003:1351),恰能說明事物或觀念的「聯屬狀態」乃「系列」的構 成基礎。在「系列」一詞之後,又發明了「一系列」這個用來表示事物有組織、有系統 的指稱詞,成為事物等待被分類後填充其內涵的形式(Cauquelin, 1965:11),例如一系 列思想、一系列活動或一系列產品。而在工業及商業化的脈絡的發展中,人類從相對被 動地在既有物件中釐清其關聯性並歸納出其所屬「系列」,穿越「一系列」事物的過渡 性意涵,到轉變為創造「系列化」物件的主控意義。22正是基於此一兼顧字義辭源與人工 製造物當代發展的動態「系列」觀,本文以「系列」本身所具備的可變動性、界定「系 列」者日益提升的主動性為前提,以「系列性」(sérialité)一詞指稱「組」、「套」或
「群」(set, kit, group)之下,各物件之間的關聯、分類、序列、族屬、承續與溯源。
再者,筆者依循古德曼的本體論(ontology)觀點,設想古物為「象徵」、將古物的
「系列性」嵌進象徵系統(symbol systems)之中,嘗試用「指謂」(dénotation)23來檢 視國內古物各式各樣的「系列性」,並且印證「無效的指謂不等於指謂並不存在」(Ricoeur, 2000:1733)。於是,當「一組」物件中的各個部件的功能,止於共同構成該組物件的 名稱與內容時,本文視之為「1 組(1 件)」古物;而當「一組」物件中的各部件,猶如 圖像學中某神祇與其屬性物(attribut)之間的連結,能各自與該組物件的主題概念產生 相互指設的關係,便被我們視為「1 組(多件)」。而介於二者之間,仍有多組「1 組(1
22 所謂「產品系列化」,意指對功能相同但規格複雜的工業產品,加以選擇、定型、歸類,形成完整產品系 列的技術措施。其目的在於以最少的品種來適應最廣泛的用途,以便擴大產量,降低成本。其內容為確定 性能好、用途普遍、結構合理的產品,加以改進並定為基本型號。以此為基礎,將其他同類產品,按型式 規格、尺寸容量等參數加以歸類排列,淘汰多餘型號,補充缺少型號;再根據該產品的不同消費群與適用 性等參數,設計其結構和功能基本相同的一系列型號的產品,並擴大同系列內零件或部件的通用範圍。屬 於系列範圍內的產品,統稱「系列產品」。(漢典:系列化,2014;Tool:系列化,2014)
23 語義學中的「指謂」,指的是「某物質的或觀念的客體之整體特徵;這些特徵不必然在自然語言中闡明,
卻是該客體如思想客體在其所有外延中的構成特徵。」(Larousse, 2014)簡單來說,「指謂」即「外延」
(extension),意指某詞語所「指稱」或「再現」的客體;由於該詞語指向與其特徵相符的事物全體,故 使該事物全體成為某個類別或群組,而該詞語反過來成為其所延伸到、或適用於的事物的集合體
(Roussarie, 2006a)。
劉怡蘋∣物類文物資產的研究與管理─從「古物」的「系列性」看「組(件)」數的登錄 13
件)」古物已向「1 組(多件)」的指謂或象徵性靠攏,一方面使我們理解此類古物何以 被登錄指定為「1 組(多件)」;另一方面突顯了以「1 組」為全國古物基本量詞的指引 功能──它引導古物承辦單位與使用「資料庫」的一般大眾,主動檢視各組古物的各種「系 列性」。在下文中,筆者將以國內 104 組「1 組(多件)」古物為樣板,進一步分析「1 組(1 件)」與「1 組(多件)」在本質上的異同,同時嘗試理解「組(件)」如何反映 了各種專業慣例與行政視角,對傳世或出土古物從定名、屬性、功能、歷史脈絡到重組 方式的不同考量。
三、 「1 組(1 件) 」與「1 組(多件) 」古物之區辨
從製作動機、物件組構原則、物件屬性與淵源脈絡來看,目前已知「1 組(1 件)」
古物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 若非一體成形,大多由多個零件、構件或部件所構成,它們 之間主要是串聯或連貫的結構關係,組構邏輯或概念相對單純;2. 各個部件即使具有獨 立欣賞的價值、品質亦有高低之別,卻因無主次之分而具等價性(équivalence),各部件 的意義必須在「共同」「構成」該物件名稱所指涉的物件本體或主題概念時,才能充分 發揮;3. 可以是從製作之初到今日均被視為「一個物件」的「1 組(1 件)」古物,也可 以是在新概念或新主題之下,從原本的「多個物件」重新組構而成的「1 組(1 件)」古 物。截至 2014 年底,不含古籍善本或檔案文書等「圖書文獻」,國內以「1 組(多件)」
為量詞所登錄指定之古物共有 104 組。24而其中有 32 組書畫作品(表 3)符合上述三點 特徵,筆者認為它們應該是「1 組(1 件)」古物。然而,32 組中有 11 組書畫(表 3,
22-32),卻同時蘊含「1 組(多件)」古物的系列性,因而被筆者視為「1 組(1 件)」
過渡到「1 組(多件)」的關鍵。筆者將在下文中分析 32 組作品中,最能突顯各部件之 間的組成關係者,詳述「1 組(1 件)」古物的構成特徵,同時鋪陳並側寫「1 組(多件)」
古物之概念與組成的多元面貌。
(一) 「1 組(1 件) 」古物之基本特徵與作品屬性
24 本文所統計之 104 組「1 組(多件)」古物,係以古物登錄指定公告內「公告表」所列「數量」為主,再 以「主旨」中所敘明的當批公告古物總數為基準,相加或相減確認其組件數而成。若公告未附「公告表」、
或「主旨」中未指名數量,則比對「資料庫古物個案」中的「件數(數量)」,與「資料庫」中「多元檢 索」統計的各主管機關轄下古物總數,相加相減得出其組件數。即使某組古物明顯為「1 組(多件)」,
只要無法經由上述比對確認其數量,均被排除在我們的研究樣板之外。
14 文資學報│第九期
筆者首先以現被視為「1 組(1 件)」古物的「泰雅族貝珠衣」為例,闡明「1 組(1 件)」古物的特徵。本組「貝珠衣」由「兩幅麻布對折縫製而成,整件為無領、無袖、
對襟、無扣」,而「裝飾之貝珠係硨磲貝所燒烤、切割、磨製而成之圓柱型珠子,全件 約 9 萬粒,串接後當飭品穿綴(含並、縱式之透、鉤綴法等)於衣上」(文資個案:II)。
大幅麻布與大量貝珠之間有著平行的結構關係,在穿綴的同時共同構成一件「貝珠衣」,
完全符合上揭「1 組(1 件)」古物的特徵,應無疑義。而相較於「泰雅族貝珠衣」主要 仰賴古物中各部件在物質上的相互銜接或共同構成、只有在過度缺損的情況下才會危及 物件意涵,32 組現以「1 組(多件)」指定的古物,則擁有更複雜的組構關係(表 3):
各組古物成員從共同組成一畫面或文章,如有缺損則可能影響古物本身的意涵(表 3,
1-13),到同一組古物中各成員自身並不具有太多的限定性,其主要任務在於共同組成該 組古物的主題概念(表 3,14-21);此外尚有第三種「1 組(1 件)」古物,其成員必須 要能共同重重指向該組古物的主題概念,並因此而使主題概念更加完備、更具深度和層 次(表 3,22-29);第四種「1 組(1 件)」古物則由明確穩固的主題概念、構成特徵、
乃至組構順序所主導,以致各成員必須共同構成、並且共同指向該組古物的主題概念(表 3,30-32)。
既然如此,32 組書畫作品中的「明祝允明書千文冊」等《千字文》(表 3,1-4),
便不應以「1 組(33 件)」計:從物質結構來看,本摺裝冊頁由 33 開 66 幅黏連成一個 整體;從內容構成來看,本冊顧名思義以「一篇文章」為單位,四字一句,計 250 句,
共 1000 字,按作者所安排的空間秩序及造形效果組成一個單元(unité),各字與行氣之 間有著「血的循環、氣的吐納、神的閃顯」(熊秉明,2004:26-27)。同理,32 組書畫 中同樣以「一篇文章」為單位者(表 3,5-12),無論是收錄一首詩的「宋薛紹彭書詩帖
(宋賢書翰冊第五、六開)」、內容為一篇賦的「明祝允明書陶淵明閒情賦冊(元明書 翰第十二冊)」,25或由單件書信裝裱而成之「明黃道周詩翰冊」冊頁,乃至由 4 屏所組 成的「呂西村隸書四聯屏」,俱符合上述「1 組(1 件)」古物特徵而不宜被視為「1 組
(多件)」古物。
25 〈宋賢書翰〉彙集有薛紹彭等 20 位宋人尺牘共 22 開;第 5、6 開為薛氏詩一首。〈元明書翰〉共 74 冊,
第 12 冊共 9 開,內含重要古物「明祝允明書陶淵明閒情賦冊(元明書翰第十二冊)」,與不具古物身份 的「明祝允明書可竹記」(故宮書畫: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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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2 組現以「1 組(多件)」指定、實為「1 組(1)件」之古物
屬性特徵 古物名稱
由「組」內各成員 共同構成一篇文章
或一個畫面
1. 國立故宮博物院「墨拓智永書真草千文冊」(1 冊共 27 開)
2. 國立故宮博物院「元邊武書千文冊」(1 冊共 37 開)
3.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祝允明書千文冊」(1 冊 33 開)
4.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徵明草書千字文(元明書翰第十五冊)」(14 開)
5.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文徵明書太上常清淨經冊」(3 開)
6.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黃道周詩翰冊」(1 冊共 8 開)
7.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祝允明書陶淵明閒情賦冊(元明書翰第十二冊)」(1 冊 6 開)
8.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祝允明書先母陳夫人手狀(元明書翰第十冊)」(3 開)
9. 國立故宮博物院「宋薛紹彭書詩帖(宋賢書翰冊第五、六開)」(2 開)
10.國立歷史博物館「呂西村隸書四聯屏」(1 組 4 件)
11.國立歷史博物館「題拐子馬圖草書六聯屏」(1 組 6 件)
12.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建館記草書八聯屏」(1 組 8 件)
13.國立歷史博物館「張大千墨荷四聯屏」(1 組 4 件)
由「組」內各成員 共同構成一個概念
14.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祝允明和陶飲酒詩冊」(1 冊 11 開)
15. 國立故宮博物院「宋諸名家墨寶冊 宋歐陽脩付書局帖」(2 開)
16. 國立故宮博物院「元趙孟頫尺牘二帖冊」(8 開)
17. 國立故宮博物院「宋林逋手札二帖冊」(18 開)
18. 國立故宮博物院「元趙孟頫鮮于樞墨跡合冊」(1 冊 4 開)
19. 國立故宮博物院「宋四家真跡冊」(1 冊 14 開)
20. 國立故宮博物院「元人臨漢晉各帖冊」(1 冊 7 開)
21.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文徵明書後赤壁賦顧大典畫冊」(12 開)
由「組」內各成員 共同指向一個概念
22.國立歷史博物館「張大千大千狂塗(一)」(1 冊 12 件)
23.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沈周寫意」(16 開)
24.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沈周寫生」(20 開)
25.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文徵明花卉冊」(9 開)
26.國立故宮博物院「明藍瑛仿古」(1 冊 10 開)
27.國立故宮博物院「明仇英臨宋元六景」(1 冊 8 開)
28.國立故宮博物院「元代帝半身像冊」(1 冊 8 開)
29.國立故宮博物院「元代后半身像冊」(1 冊 8 開)
由「組」內各成員 共同構成並指向
一個概念
30. 國立歷史博物館「溥心畬鍾馗馴鬼圖」(1 冊 12 開)
31.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吳彬畫楞嚴廿五圓通佛像冊」(1 冊 27 開)
32. 國立故宮博物院「明吳彬歲華紀勝圖冊」(1 冊 12 開)
循此「物質結構」原則,並從「內容構成」移轉為「概念構成」的邏輯,32 組書畫 中的書蹟合冊(表 3,14-21),只是「一組」古物涵蓋範圍及概念的再擴大而已:例如 由作者抄錄個人詩作 20 首之「明祝允明和陶飲酒詩冊」,26集同一人於不同時期所書二 件便箋的「宋諸名家墨寶冊 宋歐陽脩付書局帖」,27集二人尺牘信札而成的「元趙孟頫
26 祝允明於一四九九年作〈和陶飲酒詩〉共 20 首,為其得意之作,故多次抄寫,此冊寫於一五二五年(附 表,編號 14)。
27 出自〈宋諸名家墨寶〉本幅 19 開中的第 3 與第 4 開,題有明吳寬、祝允明及文徵明跋記(故宮書畫:III)。
16 文資學報│第九期
鮮于樞墨蹟合冊」,28以及反映其時文人雅士交遊與鑑藏收傳等人際網絡與歷史脈絡的「宋 林逋手札二帖冊」。29這幾部合冊,如同重新纂輯多人手帖之「宋四家真蹟冊」或「元人 臨漢晉各帖冊」,都因遭遇人為介入而引發物件關係的變更、重點意涵的挪移,並且由 各件書蹟一同構成纂輯名稱或新主題概念。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藉由對其所屬典藏從資料檢索、學術期刊及研討會論文到 展覽目錄等全面且系統性建置的研究成果,早已清晰體現上述各組書畫的結構與內容。
然筆者之所以不惜揣陋分析各組古物的組構關係,為的是要指出,當足以反映書畫結構 組成、整體範疇與作品屬性的「冊/開」與「本幅/副葉」等隸屬於學術慣例的量詞(表 4),被轉化為目前尚未被行政體系所定義的「1 組(件)」,「組(件)」中的「(件)」
不能只侷限於反映一組古物的物質構成,尚要加入對於同一組古物中各部件之間的組構 關係,以及各部件和古物名稱之間各種關係的種種考量。
以上案例顯示,「1 組(1 件)」或「1 組(多件)」的區辨無法自外於我們對於古 物本身特質屬性的理解。例如,書法的特性首先是由各個具有明確意涵的字符從字句組 成篇章,故有一定的閱讀方向、順序和範圍,冊頁或聯屏中的的各開頁或屏條猶如書本 中的各頁,一無主次之分,二「共同構成」一篇文章;其次在審美價值之外尚具明確表 意、教與學等多重功能,同一或不同書家於同時期或各時期所作之作品可由後人拓碑、
集字成帖或輯篇成冊,同一冊內各件作品亦具「等價性」,結合起來「共同構成」新組 織概念或單元之定名。本於「書畫同源」,除運筆用墨、工具媒材、造形原則、裝裱樣 式相同外,書與畫同樣基於觀賞、保存或收藏之需而改變裝裱形制與組織邏輯,繼而造 成物件關係及意義的多次變更;30又基於「書畫同體」,詩人、畫家、藏家由於「『意』
(創造性想像)的會通」,在書畫作品上的「共同創作具有一體展現的特色」(李漢偉,
1996:21),是以歷代藏家歷次增添的題跋款識、歷代保管者以新邏輯重組篇冊、或將
28 本「合冊」共 8 開(本幅 4 開 4 幅、後副葉 4 開),集元代南北書壇領袖趙孟頫論書畫三帖與鮮于樞論草 書一帖,既「為二人傳世的代表作」,亦「是研究元代書法的重要參考資料」(故宮書畫:IV;附表,編 號 18)。
29 本冊為沈周珍藏,「逋奉白」及「逋奉簡三君」二帖不過 157 字,卻有沈周好友、京中名公與清帝及名臣 共 30 餘人之題跋款識佈於冊中(故宮書畫:V;附表,編號 17)。
30 如臺北故宮藏「唐戴嵩乳牛圖」原為卷、今改為冊(王耀庭,2004:8);該院於一九七四年將 86 把扇面 重新裝裱為冊頁,溥心畬「紅梅山水便冊」亦由扇面改裝而成(高宜君,2007:22)。另有「晉王羲之快 雪時晴帖冊」,帖本身僅 28 字,清高宗獲此帖後每年於初冬降雪時取出欣賞、題款賦詩作畫,加上其諸 臣詩文與歷代觀者題記而累至 14 開 16 幅,二○一二年指定為國寶時以「一件」計(文化部 2012/03/26 公 告會授資籌二字第 10120020772 號;故宮書畫:VI;葛婉章,198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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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納入著錄並賦予新名稱的重大歷史脈絡,通常會被視為作品整體。然而,書畫之間的 最大差異,在於書法以「篇」為單位、而繪畫以「畫面」為單位;並且,一幅畫作中的 各個成員不僅可「共同構成」一個畫面或一個概念,亦可「共同指向」(indiquer)某一 概念或主題。畫作因而更進書法作品一步,突顯了「1 組(1 件)」與「1 組(多件)」
在辨識上的複雜性。
表 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七組書法冊頁/計數量詞及數量變化案例
古物名稱
故宮書畫數位典藏資料檢索 書畫類型/數量
公告
「主旨」
指定公告表
「數量」
「資料庫古物個案」
「件數(數量)」
明祝允明書千 文冊
單件/一冊三十三開 (本幅二十八開五十六
幅,前副葉三開六幅,後副葉二開四幅) 1 組 (33 件) 1 冊 33 開 33
明黃道周詩翰 冊
單件/一冊八開(本幅六開六幅;後副葉二 開二幅)
1 組 (8 件) 1 冊 8 開 8
明祝允明和陶
飲酒詩冊 單件/一冊十一開(本幅十一開二十二幅) 1 組 (11 件) 1 冊 11 開 11 元趙孟頫鮮于
樞墨蹟合冊
總集/一冊八開(本幅四開四幅;後副葉四 開)
1 組 (4 件) 1 冊 4 開 4
宋林逋手札二 帖冊
總集/一冊十八開(前副葉四開,本幅二
開,後副葉十二開) 1 組 (18 件) 18 開 18
宋四家真蹟冊
總集/一冊:十四開(本幅十四開,每開一 幅;第七開、第八開、第九開為題跋)
1 組 (14 件) 1 冊 14 開 14
元人臨漢晉各 帖冊
總集/一冊七開(本幅五開九幅,後副葉二 開二幅,合計七開十一幅)
1 組 (7 件) 1 冊 7 開 7 件
(二) 「1 組(1 件) 」古物之「系列性」與可變動性
玆以「張大千墨荷四聯屏」為例(表 3,13),說明畫作在物質形式及構圖方面的特 殊性,使得某些作品既是由多個畫面所構成的一個整體,每一個畫面卻又可各自獨立,
如此便造成了「1 組(1 件)」與「1 組(多件)」的區分難題。從裝裱特徵來看,本組
「墨荷」首尾兩幅外側鑲窄邊、「作品之間只鑲一公分左右的細淺絹邊,使畫意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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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屬於「一圖數幅」、「係由古代壁畫演變而來,因作品大,一張紙無法全部畫入而 分成數幅在一起」的「跨幅連屏」,而非各條屏鑲邊寬窄均同,「相傳是由屏風演變而 來,是由多種內容既獨立又相互銜接的畫心組成,可單獨或同時展出」的「一屏多景」
或「獨景屏」(徐建國,2009:238-240)──本件畫作理應以「1 組(1 件)」計。然而 從構圖來看,如指定公告中「指定理由」所述,本四屏「兼具單屏與聯屏之畫面,位置 經營尤難」(附表,編號 13),各屏又是獨立的完整畫作,故依目前方式以「1 組(4 件)」計亦不為過。但更進一步,若我們在裝裱樣式之外又考量作者款識鈐印的位置、
詩文與畫面的相對關係,比對畫家同一題材之其他畫作,本件「墨荷」僅於首尾兩幅各 題詠荷詩句及感懷詩並落款蓋印,中間二幅則無款識補充畫面結構或充實畫面內容,本 不作獨立懸掛用。31尤有甚者,再回歸大千先生不直接取傳統條幅四尺或五尺對開狹長畫 身作通景屏,而在「赴敦煌面壁取經以後,才開始創作尺幅巨大的畫作」、故特意採「丈 六匹大紙」(附表,編號 13)展現「墨荷」通幅氣象的意圖與佈局,本四聯屏仍應以「一 組單件」為「完整」。
筆者認為,「張大千墨荷四聯屏」更宜於作為「1 組(1 件)」古物,主因是四屏「共 同構成一個畫面」。此例揭示了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作品物質形式的獨立與否,固然 是決定「系列性」的關鍵,但對於「1 組(1 件)」或「1 組(多件)」的區分卻不造成 決定性的影響;二是作品的基底材、尺寸及裝裱形式雖與畫家的構圖意念或畫面佈局密 切相關,但「1 組(1 件)」畫作的系列性更取決於該組麾下各畫面與畫作主題之間的對 應關係。以 32 組書畫中的「張大千大千狂塗(一)」、「明藍瑛仿古」或「明沈周寫生」
32為例(表 3,22-29),無論是先裱後繪的空白冊頁或將多幅畫心裝裱成冊的集成冊頁,
這些冊頁中的各幅作品均未「共同構成一個畫面」,而是「共同指向一個概念」。像是
「張大千大千狂塗(一)」,畫家在一九五六至一九六二年的時間跨距、有限開數及尺 幅內,興之所至展現各種描繪對象與簡筆寫意畫風的多樣性;冊頁中的每一幅詩畫都指 向「相對模糊」的主題單元──「狂塗」。33而「沈周」及「藍瑛」等冊,由畫家本人或 明清時期的纂輯者模擬「集古冊」的方式,依寫生冊、山水集冊、書畫合璧冊等題材,
31 大千先生完成本件畫作後,先後於一九四五年六月及七月於末幅及首幅題詩並落款蓋印。以其餘六件巨荷 通景屏為例(作品列表,魏可欣,2010:68),題識款印皆位於尾幅;另有一幅作於 1947 年、尺寸較小 的「荷堵野趣四屏通景」(154x312 公分),各幅均有題識款印。
32 本冊作於 1494 年,本冊後副葉有作者款識、紀年與印記,前副葉篆書「觀物之生」應為沈周好友李應禎
(1431-1493)所書。(故宮:沈周;故宮書畫:VII)
33 本冊共 12 開 13 幅,其中 5 幅無年款。大千先生不拘泥於畫幅形式或畫頁先後順序,時常觸景寫情,於對 題、1 開 1 幅、1 開 2 幅或左幅空白等畫面上再加題記。(史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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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門別類「集古」或「集今」、「集諸家畫作或風格」或「單集某一家」於一冊(葛婉 章,1985:38-39)。這些畫冊在組成內容上,不限定是哪一件「寫生」或仿特定哪一「家」,
重點在於勾勒出「寫生」或「仿古」等主題概念的輪廓。亦即各幀畫頁的極「簡」構圖,
原不具備明確的主題概念;但經由一頁頁「共同指向一個概念」並「促使主題形象更加 的單純突出」,架構出主題概念上完備的『繁』(葛婉章,1985:47)。
除此之外,另有畫面及主題組構關係更加複雜的冊頁(表 3,30-32)。例如在「溥 心畬鍾馗馴鬼圖」中,為突顯鍾馗與諸小鬼的各種互動,溥儒讓身著朱紅色官服的鍾馗 在各個細小的畫幅中連續出現 12 次,以完整闡述主題(史博:2014)。或是「明吳彬畫 楞嚴廿五圓通佛像冊」,畫家捨棄對《楞嚴經》文情節的交代,更關注於各菩薩取得圓 通法門的各種樣態(故宮書畫:VIII)。兩組作品都因為冊頁畫幅小,不可能將所有場景 在同一頁幅中全數畫出,畫家遂把它們變成「類似攝影作品的連作,把同一主題的各部 分分『開』來表現」,「合成『冊』就是一個完整的集團」(葛婉章,1985:47)。觀 者在掀提翻開頁面、手與眼「步步移」的連續運動與中止動作中,對主題形象進行心與 眼的「面面觀」,使冊中各頁一幅一幅「共同構成」並「共同指向」「鍾馗馴鬼」等「相 對清晰」的主題概念。34
綜觀以上「1 組(1 件)」書畫案例(表 3),首先可歸納出「明祝允明書千文冊」
等書法冊頁,均由內容及結構上相互串聯的各開共同構成一篇文章;而「呂西村隸書四 聯屏」、「張大千墨荷四聯屏」等立軸,在物質結構上雖非一體,前者分享了文字書籍 從字義到篇幅的連貫性,後者取決於畫面佈局的整體性,各屏皆為該件作品不可或缺的 構件、共同構成一個篇文章或一個畫面。其次,如果說書畫──無論是單人或多人、單件 或多幅、同時代或不同時代──均可超越作品最初的「單元」,在合乎邏輯的新主題概念 下重組成冊,書法冊頁如「元趙孟頫鮮于樞墨跡合冊」中的各帖能「共同構成一個概念」;
繪畫冊頁如「張大千大千狂塗(一)」中的各畫頁則「 共同指向一個概念」,因而出現 了初步的指涉關係。至於「溥心畬鍾馗馴鬼圖」等冊頁,則藉由各幅畫頁中形式、母題、
34 筆者的觀點可在「展觀──中國書畫冊頁萃英」(The Art of the Chinese Album,紐約大都會博物館,
2014/09/06-2015/03/29)特展中獲得印證。策展人史耀華(Joseph Scheier-Dolberg)強調冊頁與觀者之間的 互動特性迥異於 iPad 的翻閱功能,並將該展視為ㄧ龐大的冊頁結構。該展一改過去僅展示散裝式冊頁或 打開某對頁的展示手法,拆解 25 部冊頁,用觀眾在展場中行走觀看所獲致的時空結合與延續性,取代傳 統觀者一一翻頁閱覽的連續性;同時突顯此連續感如何被翻頁的需求所打斷、而畫家又如何善用此一「中 止」,以不同視角呈現自身對某一場景或概念的多重與整體認知。該展亦將塔可(生於 1984 年)「詩山 河考」等當代作品納入,使觀者在與各頁展開互動之際體會畫家如何與萬物交融,並且理解冊頁中時間與 空間、詩的結構與影像之間的互文關係。(MET, 2014;Le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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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圖、造形、色彩的重複(répétition)、類推(analogie)或變奏(variation),針對某一 相對清晰的主題進行多面向、多層次的詮釋與探索──若非限囿於其粘連成冊的結構與冊 頁特徵,這些畫作類似莫內(Claude Monet, 1840-1926)的「盧昂大教堂」、梵谷的向日 葵(Vincent van Gogh, 1853-1890)或是德洛內(Robert Delaunay, 1885-1941)的「窗」,
35事實上已相當近似於「1 組(多件)」古物。
如前所述,在「組(件)」之中,「組」的意義在於提醒我們主動檢視古物的組成 關係。而以下要點往往是我們在檢視古物的組成關係時無法迴避的問題:一是各「組」
古物及其構成部件,從媒材、作品類型到題材均有其特質屬性、必要元素及其常規;二 是創作者本身的意圖、手法、風格發展,與歷次重組物件的新主題、概念或邏輯,以及 該「組」中先後加入的新舊成員之間的序列與搭配,均有其時代背景與獨特脈絡;三是 各「組」成員自「始狀」到多層次的「原狀」,從構思到篩選、增刪、重組、定名等各 種人為介入的手段──例如佈局章法、裝裱樣式、使用及欣賞習慣乃至收藏與展示方式──
可以相互印證並協助確認古物的組成關係。至於「組(件)」中的「(件)」,則代表 了各組古物中的各種系列性,具指謂或象徵關係者為「1 組(多件)」,反之則為「1 組
(1 件)」:「1 組(1 件)」古物,如上述 32 組書畫中各個成員的組構關係,特徵在於
「共同」,從最單純到最複雜依序為「構成」、「指向」、「構成並指向」古物本身或 古物定名的主題概念;對於「1 組(多件)」古物而言,各個成員與古物定或主題概念之 間的組構關係,特徵在於「獨自」,能夠獨自與之產生指謂或象徵關係。
四、 「1 組(多件) 」古物的分類原則與構成特徵
在下文中,筆者將扣除 32 組後剩下的 72 組「1 組(多件)」古物劃分為三大類型。
其中,「I 類」古物的各個成員,在製作之初即被賦予相互匹配補充的呼應關係,故可依
「符號」(signe)、36「複像」(double)37與「參照」(référence)38等三種指謂關係再
35 莫內從一八九二到一八九四年所作之「盧昂大教堂」現存 30 件,呈現同一或不同時間、光線下、各個角 度的大教堂;一八八八年八月到翌年元月,梵谷在雅爾(Arles)作 7 件向日葵,描繪花朵從盛放到凋萎的 完整過程;為研究色彩並置對比法則,德洛內以「窗」為主題,在一九一二至一九一三年間繪製了 6 幅畫 作。
36 所謂「符號」,指的是「與某物件的一般性概念相應,同時又指向另一個一般性概念者。」(Souriau, 2010:
1290)在一組多件古物中,具有「符號」身份的某成員,既可指涉某特定概念的名稱與構成特徵,同時又 能指涉與這些特徵相符的概念本身。
37 「複像」在哲學或美學上並無特定意涵,在造形藝術中意指「和另一物件相似之物,某物精準的拷貝」,
經常被視為「多件」(multiple)的同義詞。由於其本質立基於可製作多件相同或相似物件的技術,故時常
劉怡蘋∣物類文物資產的研究與管理─從「古物」的「系列性」看「組(件)」數的登錄 21
下分三型。「II 類」古物亦為原始計畫框架下的產物,但其塑模或鍛鑄之製作技術,使 各組成員體現了繁複的配列關係與「記譜系統」的種種特質。而「III 類」古物之系列性,
係自 2006 年新版《文資法》訂頒施行後,經由登錄手段集結追加而成。此類「1 組(多 件)」古物的系列性雖不穩定、大多甚至不具指謂或象徵關係,卻反而是地方古物主管 機關反思古物組構關係與主題概念的重要樣板。
(一) 「I 類」 「1 組(多件) 」古物
筆者先以組構繁複、涵蓋在不同時代所製(或缺項由各時代所製部件遞補)的當盧、
口銜、鑣,以及用來串連當盧與口銜的玉管、玉飾及玉圓片等共 17 個部件的「馬羈飾組」
為代表,說明「I 類」古物(表 5)的基本特徵,同時將之視為「I 類」下各型的定錨點。
首先,「馬羈飾組」之所以被視為「I 類」,主因在於整組古物在製作、組合之初,即已 由規劃者或製作者設定好數量,並安排各組成員之間,在結構、功能、造形與尺寸方面 的相互關係。然而,本組古物的各個構件造形各異、在結構上有主次之分,其中的構成 主體可獨立指涉古物名稱或主題概念,卻反映了「I 類 1 型」的基本形態。於是,「玉策 飾組」、「新莽大泉五十銅笵」,與「清代鳳山縣長治里大湖街林崑德立賣杜絕盡契」,
均可被歸類為「I 類 1 型」古物(表 5,1-9),因其構件分別為本飾與末飾、陽範及陰範 各一,以及契頭(契約書)與契尾(官方證明);而其中各部件在意義上有主次之分卻 能彼此銜接、相互搭配,且能獨立指涉「玉策飾」、「銅笵」或「典契」的名稱及概念。
更重要的是,「馬羈飾」的構成主體在一定前提下可多可少,顯示「I 類 1 型」古物涵蓋 範疇的大小或數量多寡,取決於構成主體、該組古物名稱與構成特徵之間的關係,但這 層關係不但是「指謂」的,也是「符號」的。
也就是說,「馬羈飾組」作為「馬羈」主體的絡頭與韁繩現已不存,但只要其他「馬 羈」的構成主體仍在、部分玉管或玉飾等配件仍精緻完好,仍然得以體現「『馬羈』『飾』」
的構成特徵。相較於前述「1 組(1 件)」古物如「宋四家真蹟冊」(表 3,19),只有
「宋四家真蹟」此一前提(而非「元四家真蹟」)是固定不動的,且「宋四家真蹟」不
引發「原件」、「複仿製品」的討論,並使物件本身的功能、品質、價值與值價連帶受到質疑。(Souriau, 2010:610)
38 在本文中,筆者取”référent”與”référence”的雙重意涵連結而為「參照」:一方面為了表示一組多件古物中 的成員,進「符號」一步成為「所指」(signifié,亦即符號所指向的概念)本身;另一方面則意味著必須 回歸到命題(thème)的框架與脈絡下,才能確認符號、母題、概念與命題之間的關係,並且抵定該組古 物及成員之完整意義與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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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哪一件真蹟、也不限數量;39但本冊頁中米黃蘇蔡的八帖書跡之間有著「平行的結構關 係」與「等價性」,必須要「共同構成」「宋四家」的概念。相反的,「1 組(多件)」
古物如「馬羈飾組」的構成部件之間有著「主從的指謂關係」,亦即有「主體」與「配 件」之分,故不具「等價性」;40且「馬羈」此一前提(而非「牛縻」)乍看之下雖然也 是固定不動的,但「馬羈」一詞卻可能隨各時空中的知識與認知而改變,若未萎縮消失,
就是在變化中成為了一個模型(modèle)或索引(index)(Roussarie, 2006b),在語意 和概念上所再現的整體輪廓與構成特徵卻是可大可小並可互換的,例如作為「主體」的 當盧、口銜或鑣之中的任何一物,都足以替代另一物來指涉「馬羈」,並不需要三者兼 備。同理,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藏明器「石製茶具組」(表 5,7),涵蓋茶碾、水鍑、
托盤、茶瓶、茶盞(碗)、茶托、小碟等 16 件「茶具」,其中雖有 2 件已無法確定名稱 與功能(劉克竑,2013),但大部份器具仍符合今人認知中「茶具」應具備的特定組成 物,就好像「茶具」這個概念的各個「符號」,各自指謂「茶具」此一概念約定俗成的、
客觀的構成特徵,以及與這些構成特徵相符的「茶具」全體。
「馬羈飾組」之所以關鍵,原因是它本身屬於「I 類 1 型」,但在其 17 個構件之中,
有一對尺寸及重量相仿的「立雕人首形鑣」,反映了「I 類 2 型」系列古物(表 5,10-19)
的基本特徵:意即整組古物中的各個成員並無主次之分,一式多件、由相同的媒材製成,
尺寸、造形及風格相近,圖像構圖及紋飾成雙相應,且其中的各個成員均可獨立指謂古 物名稱或主題概念。例如「鑲嵌綠松石軛首飾組」,呈現了商代晚期馬車由雙馬負「軛」
的發展狀態;「北港飛龍團大龍旗」與「五彩戲曲人物瓶」,則分別體現了採雙面「團 旗」界定演出範圍並指引方向的恢宏氣勢與藝陣傳統,以及用大型「對瓶」作為門廳陳 設的民情風俗。三組成雙成對的古物雖出自出土文物及傳世文物兩個不同脈絡,卻一同 向「I 類」系列古物的典型特徵──受一整體規畫所統御,在製作之初便已決定物件的整 體範圍與相互關係──匯流:「軛首飾組」依附著馬車雙軛,是西北岡墓 1136 與 1137 車
39 例如另有以「一件」計的國寶「宋四家墨寶冊」(文化部 2012/03/26 公告會授資籌二字第 10120020772 號),
所收錄之四家手跡共 15 開 16 幅,俱為代表各家獨特風格的精品,除纂輯脈絡之外無法進一步反映此冊與
「宋四家真蹟冊」在組成形式、特徵或內容方面的限定或區分。
40 「飾」也符合相同原則,圓片或玉管皆可為「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