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申請表(公立學校)
※本項補助係教育部為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減輕家長負擔之關懷措施
一、申請欄 (前一學期是否申請免學費:)
學生姓名 科別年級 年 班 號 學號
申請類別(請勾選其一) 申請條件
□ 申請免學費補助
(續填二、基本資料欄及三、查 調資料欄及背面切結書)
家戶年所得在 148 萬元以下。
※由教育部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調
申請者請續填以下 資料及背面切結書
□ 不申請(免填二、以下資料,
但仍需簽章)
家戶年所得在 148 萬元以上或已選擇其他學費補助或減免※不予查調 (學雜費減免除原住民、低收入戶、(極)重障外,其餘仍可擇優減免)
學生簽章
請簽全名正楷
家長簽章
請簽全名正楷
導師簽章
二、學生基本資料欄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戶籍所在地
是否為重讀、
復學或轉學生
□是(續填右列表格)
□否
原就讀學校 是否已
請領補助
□是(金額) 科別 □否
三、查調資料欄(不申請者免填)
家 戶 狀 況
稱謂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存、歿 職業 是否為法 定代理人
※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補助 者,因查調家戶年所得所需,請填列學 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已婚 學生則僅填列配偶基本資料。※若僅填 寫父或母,或註明其中一方非法定代理 人,請提供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 省略)等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父 母
學生特殊困難 (導師簽註意見並簽章) 注意事項:
(一)107學年度第1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05年度。另有特殊情況欲採計106年度資料者,須 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學生及家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個案送學校審查。
(二)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補助。(學雜費減免除原住民、低收入戶、(極)重障外,其餘仍可擇優減免) (三)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必要時並加附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不申請者免附;曾經申請過者免附,除非家庭成員有異動)
(四)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請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採計數額 為含分離課稅之所得額),個案送學校審查。
(五)本表由學生親自填寫,並經家長或代理人簽章。
(六)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有關證件,應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請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